合同糾紛法律意見書_第1頁
合同糾紛法律意見書_第2頁
合同糾紛法律意見書_第3頁
合同糾紛法律意見書_第4頁
合同糾紛法律意見書_第5頁
已閱讀5頁,還剩4頁未讀 繼續免費閱讀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合同糾紛法律意見書下面是CN人才網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關于糾紛法律書,希望對大家有幫助。合同糾紛法律意見書1致:深圳A有限公司廣東圣方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貴司的委托,指派本所顏宇丹律師,作為貴司與深圳市B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一審程序的代理人。貴司已向本所承諾: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陳述及說明是完整、真實和有效的,有關原件及其上面的簽字和印章是真實的,且有關足以影響本法律意見書的事實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無任何隱瞞、疏漏之處。現根據相關資料結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司法解釋的,出具如下法律建議:一、本所代理律師代理貴司于xxx1年X月X日向深圳市XX區人民法院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請求法院查封、凍結深圳市B有限公司名下價值人民幣XX萬元的財產。XX區人民法院于xxx1年X月X日作出(xxx1)深X法立保字第XX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查封、凍結被申請人名下價值人民幣XX萬元的財產。本所代理律師代理貴司于xxx1年X月X日向XX區人民法院提出訴前聯調,法院于當日作出(xxx1)深寶訴前聯調第XX號《訴前聯調受理書》。由于訴前聯調工作室無法聯系到深圳市B公司,于xxx1年X月X日作出《訴訟建議函》,將有關材料移交法院。本所代理律師于xxx1年X月X日代理貴司向XX區人民法院提交及有關材料,XX區人民法院作出NO《受理案件通知書》立案審理,案號為(xxx2)深(X)法(民二初)字第(X)號。二、綜上所述,本所代理律師認為:除勞動債權、欠國家的稅費及實現債權的費用和執行中實際支出的費用優先受償外,已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債權人享有一定條件下的優先受償權,但必須對該被執行人已經取得金錢債權執行依據,即通過法院調解取得生效調解書,或通過訴訟取得生效裁判文書確認債權。否則,即使對被執行人已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申請人,也無權參與財產分配。三、因XX區人民法院訴前聯調工作室無法聯系到深圳市B公司,無法進行調解,貴司需在立案之日xxx1年XX月XX日起七日內繳納預交案件受理費,否則法院按自動撤訴處理,貴司將無權參與深圳市B公司的財產分配。本意見書僅供貴司決策時參考。本法律意見書經本所蓋章及經辦律師簽字后生效。本法律意見書正本一式兩份,無副本。廣東圣方律師事務所律師:顏宇丹xxx1年X月X日附:1、《受理案件通知書》(原件共三聯);2、《訴訟建議函》;3、《訴前聯調受理通知書》;4、《民事裁定書》;5、《證據目錄》;6、《參與分配》。合同糾紛法律意見書2致:重慶市永川區全發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暨王可全總經理重慶盈月居房地產開發公司暨王浩總經理我們接受貴公司的法律咨詢,對貴公司與吳平富、吳平玉(以下稱吳氏兄妹))的借款合同糾紛事宜進行了深入細致的審查和分析,現依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及貴公司通過傳真或電話所提供的相關文件、證據、材料和說明,特向貴公司出具本法律意見書,以供貴公司在進行決策、協商、談判或訴訟時參考之用。一、出具本法律意見書的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及其相關司法解釋;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3、《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5、《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定》);7、其他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二、出具本法律意見書的事實依據。1、《民事起訴狀》(原告吳氏兄妹訴王浩及貴公司)(共2頁);2、《證據清單》及《借條》6張(共7頁);3、永川區法院《應訴通知書》和《舉證通知書》【(xxx8)永民初字第2021號】(共3頁)4、重慶市永川區人民法院《傳票》【(xxx8)永民初字第2021號】(共2頁);5、重慶市永川區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xxx8)永民訴前保字第27號】(共2頁);6、重慶市永川區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xxx8)永民訴前保字第27—2號】(共1頁);7、王浩和永川區全發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稱永川全發))《土地轉讓協議書》(共3頁);8、貴公司相關知情人員提供的本案事實電話口頭情況說明;9、貴公司提供的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等。三、關于本案的基本事實。根據本法律意見書第一條中所述的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與本法律意見書第二條中所述的事實依據,現查明并確認關于本案的下述基本事實:1、簽約借款xxx7年,重慶盈月居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稱重慶盈月居)因為公司運作房地產開發項目,需要資金支持,其總經理王浩先生遂找到了吳氏兄妹進行借款融資。xxx7年10月1日、10月9日、10月18日、10月22日、11月17日和12月13日,王浩先生以借款人名義分6次向吳氏兄妹共借款三百二十六萬二千二百三十三元(¥3262,233.00)整,并出具了借條6張,均由重慶盈月居作為擔保人蓋章。6張借條均載明:年利率按照25%計算;吳氏兄妹可以隨時要求王浩還款,如超過一日按應還金額萬分之八支付違約金。2、土地轉讓xxx7年12月11日,王浩先生和永川全發簽訂了《土地轉讓協議書》,約定王浩先生將其名下依法受讓的,位于重慶市永川區勝利路辦事處萱花村二社的6370平方米國有土地使用權(永川區房地證xxx7字第GY3149號)轉讓給永川全發,轉讓總價款為700萬元,由永川全發向王浩先生的債權人周維春償還400萬元,另代替償還王浩先生預收的“全發韻竹苑”開發項目定房誠意金3006340元。合同簽訂后,王浩先生依約將上述國土使用權轉讓給永川全發,并在國土部門辦理了相關的過戶登記手續。永川全發也依約履行了約定的償還付款義務。3、訴前保全xxx8年4月29日,重慶市永川區人民法院依據吳氏兄妹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并提供了財產擔保的情況下,作出(xxx8)永民訴前保字第27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將永川全發名下的,位于重慶市永川區勝利路辦事處萱花村二社的6370平方米土地使用權予以扣押;將王浩先生占有的永川全發24.38%的股份進行凍結。同日,重慶市永川區人民法院作出(xxx8)永民訴前保字第27—2號《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永川全發協助執行將王浩先生占有的24.38%的股份進行凍結。4、提起訴訟xxx8年5月9日,吳氏兄妹向重慶市永川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王浩先生和永川全發惡意串通為由,請求法院判令王浩先生和永川全發共同償還借款3262,233元及利息50萬元,重慶盈月居承擔連帶償還責任。xxx8年5月19日,重慶市永川區人民法院向王浩先生、重慶盈月居、永川全發送達了《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和《傳票》,定于6月6日作為舉證截止日期,于6月6日上午開庭進行證據交換和庭前詢問。另查明:重慶盈月居的法定代表人為王浩先生,而永川全發的法定代表人為王可全先生,王可全先生乃王浩先生之父,王浩先生同時也是永川全發的投資人和股東,占有公司24.38%的股份。還查明:“全發韻竹苑”為重慶盈月居所開發的項目,并擁有相關證書和批文,目前該項目已經全部轉讓給了永川全發。四、關于本案還應當尋找和搜集的其他證據和材料。1、關于王浩先生向吳氏兄妹借款3262,233元的資金去向、用途和銀行往來結算憑證的證據、材料和文件;2、關于永川全發已經代替王浩先生向其債權人周維春償還400萬元的銀行匯款憑證、進賬單等證據、材料;3、關于永川全發已經代替王浩先生償還預收的“全發韻竹苑”開發項目定房誠意金3006340元的銀行匯款憑證、進賬單等證據、材料;4、關于永川全發的工商注冊登記資料及股東、投資人資料的證據、文件或材料;5、關于重慶盈月居工商注冊登記資料及股東、投資人資料的證據、文件或材料;6、關于永川全發和重慶盈月居之間關聯關系,股東之間關聯關系及控制人關系的相關證據、文件、材料或說明;7、關于與本案相關的,能認定本案客觀事實的其他所有相關證據、文件或材料。特別說明的是,擁有上述相關證據、文件或材料的單位或個人,如負有法定的舉證責任和義務,則應當依法提供,并且必須是提供原件或核對無誤的復印件,否則按照法律規定,將會推斷對擁有上述證據的單位或個人不利的法律后果。五、本案的法理分析。根據本《法律意見書》第一條中所述的法律、法規以及第三條中所確認的基本事實,對本案進行法理分析如下:1、本案的法律性質分析。本案是一起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浩先生)為履行公司(重慶盈月居)職務,但是卻以個人名義出具借條,由公司提供擔保的方式,向債權人(吳氏兄妹)進行借款;事后在處置自身財產轉讓給第三人(永川全發)后,被債權人以逃避債務為由認定和第三人惡意串通,所引發的要求債務人和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一般借款及保證責任糾紛案。2、本案償還借款民事責任承擔主體的法律分析。(1)關于第一被告王浩先生是否應當承擔償還借款責任。王浩先生是重慶盈月居的法定代表人,擔任公司總經理職務,其在向債權人吳氏兄妹進行借款時,是以運作公司房地產開發項目需要資金的名義進行借款,因此該行為應當屬于為履行公司事務的職務行為。在原告吳氏兄妹的起訴狀中,吳氏兄妹亦明確承認并載明“被告王浩因搞房地產開發,需要大量資金……在其開辦的重慶盈月居房地產開發公司在該土地上的“全發韻竹苑”開發項目……”等語,這亦完全證實王浩先生是在履行職務行為。依照我國《民法通則》第三十八條“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王浩先生是重慶盈月居的法定代表人,當然的代表公司行使職權。再依照第四十三條“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在本案中,王浩先生向原告吳氏兄妹借款的行為,屬于為履行公司職務的經營活動,依法應當由以王浩先生擔任法定代表人的重慶盈月居來承擔民事責任,與王浩先生作為自然人的個人主體毫無關聯。綜上所述,王浩先生依法并不承擔本案的償還借款的民事責任,原告吳氏兄妹起訴要求王浩先生承擔償還借款的訴訟請求,依法不能獲得法院支持。(2)關于第二被告重慶盈月居是否應當承擔償還借款責任。王浩先生向吳氏兄妹進行借款,是以公司開發需要資金為由,不是以個人名義借款(盡管借條載明借款人為王浩先生),也沒有將該筆借款用于個人自身的私人用途;而且王浩先生是重慶盈月居的法定代表人,當然的代表公司行使職務,亦無須出具任何授權委托即可進行職務行為。依據前條引述的《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規定,重慶盈月居依法應當承擔王浩先生借款行為的法律后果,依法承擔還款責任;而且重慶盈月居還作為還款義務擔保人,在借條上蓋章確認,依照我國《擔保法》第十九條“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借條并未載明屬于何種擔保責任,故此重慶盈月居應當為借款行為承擔無限連帶擔保責任。但是基于借款人和擔保人混為一體,并無任何實際區別。綜上所述,王浩先生的借款行為屬于重慶盈月居的職務行為,因此依法應當由重慶盈月居承擔民事法律責任;即使王浩先生的借款行為屬于個人行為,但是重慶盈月居還應作為擔保人承擔無限連帶擔保責任。因此,無論作出何種判定,重慶盈月居都應當依法承擔償還借款的民事責任。(3)關于第三被告永川全發是否應當承擔償還借款責任。第三被告永川全發并非是本案借款合同及擔保的合同主體,和第二被告重慶盈月居、第一被告王浩先生及原告吳氏兄妹之間的借款行為,并無任何的牽連和關系。在本案中唯一發生關聯的是,永川全發受讓了第一被告王浩先生所轉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及受讓了第二被告重慶盈月居的“全發韻竹苑”開發項目。在上述經濟往來活動中,永川全發和第一被告王浩先生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署合同,約定并支付了合理的對價,雙方之間并不屬于關聯交易行為,雙方之間并無惡意串通以逃避債務的故意,亦沒有實施惡意串通逃避債務的行為,故而原告吳氏兄妹以永川全發存在惡意串通行為,明顯沒有任何事實依據,而且也沒有提供任何證據來證明。尤其需要特別指出的是:退而言之,即使存在惡意串通行為,但是依據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也只能認定永川全發和第一被告王浩先生所簽訂的《土地轉讓協議書》,因為損害了第三人原告吳氏兄妹的利益而無效。而依據《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那么在本案中,即使永川全發和第一被告王浩先生存在惡意串通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后果也只能是永川全發受讓所獲得的`土地使用權返還給王浩先生,但是有可能基于王浩先生個人并無返還永川全發所支付700萬對價的能力,故而永川全發也不能返還土地使用權。綜上所述,原告吳氏兄妹要求第三被告永川全發,承擔共同償還借款的訴訟請求依法并不能獲得法院支持,第三被告永川全發依法并不承擔任何還款責任。六、關于原告吳氏兄妹訴訟請求和相關背景的分析。1、原告吳氏兄妹將王浩先生、重慶盈月居、永川全發三者共同訴至法院,既有其對于法律規定和法律理論的錯誤解讀所致,亦有其訴訟技巧和策略的考慮。原告吳氏兄妹的訴訟請求明顯犯有“重大訴訟錯誤”,因為惡意串通并不會引起共同承擔還款責任的法律后果,兩者之間完全風馬牛不相及。正確的訴訟請求應當是“依法確認第一被告王浩先生和永川全發所簽訂的《土地轉讓協議書》無效”,從而達到將土地使用權從永川全發處返還給第一被告王浩先生,再從王浩先生處拍賣土地使用權追回借款。但是再結合前述第五條第(1)點分析,因王浩先生借款屬于職務行為,原告吳氏兄妹只能要求重慶盈月居承擔法人責任,而仍然無法對王浩先生個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權行使任何權利,其訴訟請求目的并無法實現。依據前述分析,假如原告吳氏兄妹只訴訟請求重慶盈月居承擔還款責任,那么其債權將面臨無法執行和收回的巨大風險。因為至目前止,重慶盈月居名下并無任何的資產,其名下的“全發韻竹苑”開發項目都已經轉讓給永川全發,而土地使用權無論轉讓是否有效,均不屬于重慶盈月居的財產。而依據我國《公司法》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鑒于重慶盈月居很可能已經并無任何資產,甚至已經達到破產的邊緣,故而原告吳氏兄妹只能將王浩先生和永川全發作為共同被告納入訴訟當中,也只能尋找一個牽強的“惡意串通”的理由。2、原告吳氏兄妹在當地法院的背景關系分析。原告吳氏兄妹在提起訴訟之前,首先向法院提起了“訴前財產保全”,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第一款“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而在本案中,其實并不符合“情況緊急”、“難以彌補損害”之情形,而且土地使用權早已過戶至永川全發名下,如此保全并無意義。再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原告吳氏兄妹在當日提出申請,即獲得批準并作出裁定,而且即日就采取了執行措施。這些情況都表明原告吳氏兄妹或其委托律師和當地法院具體深厚的背景關系,已經獲得了法院充分有效的支持,支持力度非常之大。因為按照司法實踐,提起訴前財產保全幾乎很少獲得法院支持,尤其是在本案非常明顯的法律關系中,該訴前財產保全具有重大違法之嫌疑,原告吳氏兄妹將很可能承擔錯誤保全造成的損失。七、關于訴訟應對技巧和策略的分析。鑒于第三被告永川全發試圖與原告吳氏兄妹協商解決本案訴訟,因此關于法律上的訴訟應對技巧和策略,在目前的訴訟進程中并不重要,故而不予詳細論述。八、關于本案訴訟結果可能的預測分析。1、法院判決重慶盈月居承擔還款責任,駁回原告吳氏兄妹要求王浩先生和永川全發還款的訴訟請求。這是最合法的判決結果。依照前述論證,本案應當由重慶盈月居承擔還款責任,王浩先生和永川全發依法不承擔任何責任。因此,法院應當依法駁回原告對王浩先生和永川全發的訴訟請求,同時原告吳氏兄妹申請保全措施,查封案外人永川全發的財產明顯錯誤,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2、法院判決認定本案借款屬于王浩先生私人借款,判決王浩先生承擔還款責任,重慶盈月居承擔擔保責任;駁回原告吳氏兄妹對永川全發還款的訴訟請求。這是法官依據法律,行使自由裁量權,所很有可能判決的結果。3、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訴訟請求,判決三被告共同承擔還款責任。這是原告吳氏兄妹動用資源,使法官違反法律,雖不合法但亦有可能判決的結果。4、當事人各方協商解決,達成還款協議或其他約定。在此不予論述。九、關于本案的訴訟前景預測實現分析。關于本案所產生的法律糾紛,無論貴公司是基于談判、協商、調解還是訴訟解決爭議,如果委托本所代理本案,對貴公司有利的因素共有如下幾點:1、北京市君澤君律師事務所的雄厚資源和實力足以勝任本案訴訟。北京市君澤君律師事務所于1995年在北京成立,是國內最早設立的大型合伙制律師事務所之一。君澤君以從事商事領域法律服務為主業的法律服務機構,躋身國內名列前茅的頂尖級律師事務所,在全國排名第八,在上海、深圳設有分所。君澤君匯聚了二百余名來自法學界各個專業領域的、具有廣博知識、豐富經驗及專業特長的優秀法律職業人員;他們絕大多數都畢業于國內外著名的法律學校,半數以上律師具有碩士、博士學位或海外留學的經歷;許多律師還具有政府部門、金融證券、產業投資、司法系統和高教單位等雙重或多重工作閱歷;多名律師參與國家重要法律法規的起草和修訂工作。君澤君律師能夠充分運用所擁有的專業技能、經驗及社會資源為客戶服務,提供最佳的問題解決方案、安排交易、規避經營風險及創新增值服務。專業化的分工和優秀的業務團隊使君澤君律師得以全方位地向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