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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刑法學(2)刑法分論CriminalLawII主講人:彭勃深圳大學法學院刑法學〔2〕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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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18日,河南滎陽警方抓獲一名可疑男子,經審訊該男子交代了曾在河北廣平等地奸殺4名婦女的犯罪事實。1月19日,河北廣平警方將這個名叫王書金的男子押回,之后押解其到石家莊市郊區作案現場指認時,卻從受害者同事口中得知,王書金犯下的兇案,案發當年已被當地警方偵破,強奸殺人犯聶樹斌10年前已被執行了死刑。因強奸殺人已被處以死刑的聶樹斌住在與石家市郊區孔寨村接壤的鹿泉市鹿泉鎮下聶村,1994年還不滿21歲。他的母親張煥枝回憶說,很后悔沒有親口問問兒子有沒有干那傷天害理的事。她說,兒子的律師在一次會見兒子后告訴她,聶樹斌已全部招認了,但他說是被毆打后受不了各種各樣的審訊方法才招認的。她相信兒子這句話是真的。開完庭的時候,她要求見兒子一面,法官允許了,可剛一見面,兒子就大哭一聲“媽———”法官又讓法警將兒子帶走了。之后,兒子什么時候被判的死刑,什么時候要執行,家里人沒得到訊息,律師也沒告訴過她。直到1995年4月28日,張煥枝的愛人趕到兒子被關押的監獄給他送點東西時,獄警卻告訴他,聶樹斌已執行了死刑。據了解,此案目前仍在河北廣平警方和石家莊方面僵持著,廣平縣公安局鄭成月副局長表示:“我聽從上級組織的安排。”聶樹斌的家人和被害者家屬則在等待著。而原偵破聶樹斌“強奸殺人”一案的石家莊警方、公訴機關、主審法院均沒有任何動靜。
刑法學〔2〕思考:
今年春節,北京西站實行身份證網絡核實,有代表認為應賦予警察隨時查驗身份證的權力。
城市存在大量流動人口,誘發犯罪高發,加強社會管理應該賦予警察隨時查驗公民身份證的權力。昨天,全國人大代表、中共上海市委副秘書長陳旭表達了這個觀點。之前,他已向大會提交《關于修改<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五條的議案》,建議取消警察查驗身份證的前提條件。按照《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五條,警察查驗身份證必須限于“違法犯罪嫌疑人員”等四個條件。陳旭認為,現行法律限制過于嚴格,削弱了警察的職責,不利于依法維護社會秩序和公眾利益,建議對其進行修改。刑法學〔2〕第3單元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條范疇1、刑法分則第1章第114-139條,26個條文,41種罪名2、本罪的概念:故意或過失地實施危害不特定或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財產的安全的行為。3、本罪的客體和“公共安全”的內容:→社會公共安全=不特定或多數人的生命、財產安全;主要表現為客觀侵害4、“不特定”的含義=犯罪行為可能侵害的對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結果事先無法確定,行為人既無法預料,也難以控制=對象不特定+結果不特定刑法學〔2〕二、本罪的其他特征1、客觀方面=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①實害犯的構成=已經造成嚴重危害后果;②危險犯的構成=雖未造成嚴重后果,但威脅到多數人的人身和重大財產安全;2、主體:多為一般主體,少數為特殊主體。Ex:已滿14歲未滿16歲人的放火、投毒、爆炸罪;單位違規制造、銷售槍支罪;丟失槍支不報罪;三、本罪的種類①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放火罪②危害公用工具、設備安全的犯罪→破壞交通工具、破壞電力設備罪刑法學〔2〕三、本罪的種類③實施恐怖危險活動的犯罪→組織領導恐怖組織罪④違反槍支彈藥、爆炸物和核材料管理的犯罪→違規制造、銷售槍支罪⑤過失造成重大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重大飛行事故罪四、本罪的修改和評價1)79年刑法,11個法條+司法解釋→97年刑法26法條2)增加15個新罪Ex: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從舊法中衍生出來“航空器犯罪”“槍支犯罪”和“重大責任事故”3)更改原有條文Ex:“飛機”改為“航空器”“交通設備”改為“交通設施”4)增加列舉項;Ex: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罪;持有槍支、彈藥罪刑法學〔2〕五,放火罪1)概念=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2)客體=公共安全→與故意殺人、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的區別3)其他犯罪構成特征=行為人實施了放火行為+危及公共安全(無論是否造成嚴重后果)4)主體=14歲以上具有責任能力的自然人5)主觀方面=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刑法學〔2〕思考:①焚燒自家財產的行為應當如何定性?②放火焚燒“獨門獨戶”的住宅,應當如何定性?③本罪與以放火為手段殺人、傷害及毀壞財產犯罪的區別?④本罪與以放火為手段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等罪的界限⑤本罪既遂與未遂的判定標準問題刑法學〔2〕六,失火罪1)概念=行為人因為過失引起火災,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后果。2)客體=公共安全3)客觀方面①失火行為;②致人重傷、死亡、或是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③失火行為與嚴重后果間有直接因果關系4)主體=年滿16歲的自然人→是否應當排除國家工作人員?5)主觀方面=疏忽大意、過于自信6)本罪與放火罪的界限(結果、罪過形式)刑法學〔2〕案例:被告人王保敬,男,22歲。1987年3月到黑龍江省大興安嶺地區漠河縣林場承包清林。同年5月6日,王與李紅軍、付邦增到第38林班號清林。上午10:30分,三人在休息時,王點火抽煙。隨后將燃著的煙頭順手往身下木頭一按,起身去較遠的其他林場。由于煙頭未滅,造成火災。終因火勢較猛,撲救不及,釀成特大火災。在撲滅火災中,王發現起火處是自己吸煙的地方,便要求他人為自己隱瞞吸煙的事實,并將剩下的香煙、火柴投入火種焚毀。該特大火災造成有林面積338,211公頃被燒,林木蓄積量價值11.8381億元;燒死4人,燒傷4人。問:對王某應當如何處罪?刑法學〔2〕七,投毒罪1)概念:故意投放毒物、危及公共安全的行為2)主體、客體、主觀方面特征=放火罪3)客觀方面=實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投放毒物4)本罪與以投毒方法實施故意殺人或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的區別=侵犯的對象和范圍5)本罪的既遂與未遂=實施了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投毒行為即構成既遂;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達到危機公共安全程度的是未遂。(是否達到行為人預期后果在所不問)刑法學〔2〕八,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概念=實施故意放火、決水、、投毒、爆炸以外的并與之相當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2)本罪構成特征①客體=公共安全②客觀方面=危險方法→放火、決水等以外的方法Ex:私設電網、破壞礦井通風;危險性相當③主體=已滿16歲的自然人④主觀方面=直接故意、間接故意(多)3)本罪的認定①注意與他罪的界限=主觀上是故意還是過失;危險性程度Ex:本罪與違反危險品管理規定罪、重大責任事故罪、尋釁滋事罪刑法學〔2〕案例:被告人李榮輝于1984年12月,85年2月先后兩次勾結被告人鄧國勁等人,套購醫藥用酒精5.88噸,非法勾兌冒充“白酒”出售,從中牟利。1985年,李再次以某塑料廠的名義購買工業酒精2.24噸,又購買曲香精、糖精,混合后冒充“雜糧高度酒”先后批發給3個鄉7家個體戶商店,要他們摻水出售。群眾購買后,造成78人甲醇中毒,其中10人死亡,4人眼睛失明。問:對李某應當如何處罪?刑法學〔2〕課堂提問:1991年4月7日,被告人陳開華身帶現金1.07萬元,乘汽車前往龍海縣其伯父家償還借款。為防不測,陳隨身攜帶自己用體育發令槍改制的火藥槍一把。上車后,陳掏出自制火槍,對準駕駛員的后腦部命令到:“叫你開到哪兒,你就開到哪兒,否則就開槍”。到達目的地后,陳掏出10元錢交給售票員說是作為汽油費。客車司機將車開走后即向公安機關報案。問:對陳某的犯罪應如何定性?刑法學〔2〕九、破壞交通工具罪1)概念:故意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車、汽車、船只、航空器發生顛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已經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2)客體:交通運輸安全=以及群眾的人身、財產安全3)犯罪對象:僅限火車、汽車、電車、船只和航空器→是否包括交通運輸用的拖拉機?4)“正在使用中”=運行中以及交付使用而停靠在車站、碼頭、機場待用的交通工具→長期不用或修理中、待售交通工具?5)主體=年滿16歲具有行為能力的一般主體;主觀方面=直接故意+間接故意刑法學〔2〕十,破壞電力設備罪1)概念:故意破壞電力設備、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2)本罪對象是否為“正在使用中”的電力設備?3)本罪的其他特征→基本等同于破壞交通工具罪,表現為使用各種方法破壞電力設備刑法學〔2〕案例:被告人李福永自1983年到1985年期間,流竄到河南省饒陽縣的9個村莊,割取萬伏輸電線1920米,低壓輸電線2405,7米。被告人劉新建自1985年1月自4月,除與李福永合伙割取高、低壓電線外,還單獨割取其他村莊的高低壓電線2599,5米。被告人宋入社,明知李永福、劉新建賣的輸電線是盜割來的。卻收買3萬余米,主使其父、弟等人賣掉,非法牟利。被告人李福永等人共作案48起,割取價值16051元的輸電線4500米,造成32個村莊的101眼井不能澆地,使5900畝土地農作物嚴重減產,給群眾用電、照明帶來很大困難。
問:應當如何追究上述被告人的法律責任?刑法學〔2〕十一,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1)“恐怖活動”的含義=對國家領導人、社會活動家、社會團體或成員其他公民的人身和重大公私財產非法使用暴力威脅、用以威脅、恐嚇政府、公眾或上述二者中的某一部分以達到政治目的或社會目的的行為。2)犯罪客體=社會公共安全(社會管理秩序)3)罪過形式=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①行為犯②一般主體4)本罪與一般犯罪組織的區別:①有無政治目的或其他社會目的②前者一般實施綁架、殺人、爆炸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③前者參加行為就構成犯罪,后者參加行為不獨立構成犯罪刑法學〔2〕十二,劫持航空器罪1)概念=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為2)客體=航空運輸安全,不特定多數旅客、機組人員生命和航空器等財產安全3)主體范圍:一般主體(不論國際、身份)→航空器外部人員能夠成為主體?4)“飛行中”=裝載完畢、機艙內外各門已經關閉,至打開艙門時至或航空器迫降時主管當局接管之前5)既遂與未遂的區分①目的說=劫持到預定地點②離境說=飛離本國過境③著手說=開始實施④控制航空器說=實際控制航空器刑法學〔2〕思考:劫持航空器過程中又實施殺人、傷害等行為得一罪與數罪認定?案例:1993年11月26日,孫憲祿購得天津至上海的機票一張。28日14時孫攜帶早已準備好的火藥包和引線,登上中國國際航空公司的1532次航班。起飛后不久,孫即以引爆火藥包相威脅,脅迫機組成員飛往臺灣。機組人員采取措施后,孫在南京機場被抓獲。物證有現場提取的火藥、引燃線、火柴等;另有證人多人的證言證實。
問:應當如何追究被告人的法律責任?刑法學〔2〕十三,交通肇事罪1)概念: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是公私財物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2)客體:交通運輸安全3)主體:已滿16歲的自然人4)主觀方面:過失→心理上的,通過是否違章判斷5)“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律性質=因逃避責任,隊有生還希望的被害人見死不救開車逃跑。①罪后表現說→加重處罰②獨立行為說→數罪并罰或吸收③分別情況說6)第二級加重=已發生事故逃逸過程中又發生事故刑法學〔2〕案例:被告人陳孫銘醉酒后明知收費站有執勤人員檢查,為逃避檢查,拐向逆行車道,加大速度強行沖關,致使前方執行檢查任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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