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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深圳市工程建設地方標準SJG190–2025建筑物綠色拆除技術標準Technicalstandardforgreendemolitionofconstruction2025-01-31發布2025-04-01實施2深圳市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建筑物綠色拆除技術標準Technicalstandardforgreendemolitionofconstruction3根據《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關于發布2021年深圳市工程建設標準制訂、修訂計劃項目的通知》的要求,標準編制組經廣泛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參考有關國內外先進標準,結合深圳市的實際,并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編制了本標準。本標準主要技術內容是:1.總則;2.術語;3.基本規定;4.綠色拆除專項方案;5.綠色拆除作業;6.減量化和綜合利用;7.拆除工程碳排放核算。本標準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批準發布,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業務歸口并組織深圳市天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等編制單位負責技術內容的解釋。本標準實施過程中如有意見或建議,請寄送深圳市天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區蓮花街道紫荊社區紅荔路7019號天健商務大廈,郵編:518034以供今后修訂時參考。本標準主編單位:深圳市天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特區建工固廢資源化有限公司本標準參編單位:深圳大學深圳市建設科技促進中心深圳市天健建工有限公司深圳市政集團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健棚改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深圳市特區建工能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深圳市建安(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綠建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匯利德邦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深耕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永安環保實業有限公司深圳市綠錦隆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中鐵工程服務有限公司深圳市智多興投控有限公司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員:寇世聰宋揚李有志張永峰馮志遠馬坤榮胡代中徐東劉正雄吳裕明王瑜明李開富李君海陳涌填沈翔郭智剛石軍樂徐亞非孫立建曹民偉彭孟啟王進劉志翔向明姣何益方吳坷晟蔡曉煒占寶劍唐薇苑卉吳彩蘭方秦亮石鴻韜封磊本標準主要審查人員:汪四新翟志梅石偉國韋久躍徐海軍林常青王繼奎4 2術語 23基本規定 4綠色拆除專項方案 45綠色拆除作業 5.1拆除作業準備 5.2拆除工序 5.3拆除作業基本要求 5.4人工拆除 5.5機械拆除 5.6靜態破碎拆解 6減量化和綜合利用 6.4運輸 6.5拆除廢棄物綜合利用 6.6拆除廢棄物現場再生利用設備 7拆除工程碳排放核算 7.2碳排放計算 本標準用詞說明 引用標準名錄 附:條文說明 20Contents1GeneralProvisions 2Terms 23BasicRegulations 4GreenDemolitionSpecialScheme 45GreenDemolition 5.1PreparationforDemolition 5.2SelectiveDemolition 5.3BasicRegulationforDemolition 5.4ManpowerDemolition 5.5MachineDemolition 5.6StaticBlastDissemble 6DemolitionWastesRecyclingandUtilization 6.1GeneralRegulations 6.2Classification 6.3Collection 6.4Transportation 6.5DemolitionWastesUtilizationonSite 6.6On-siteRecyclingEquipment 7CarbonEmissionAccountingofDemolitionProjects 7.1GeneralRegulations 7.2CarbonEmissionAccounting ExplanationofWordinginThisStandard ListofQuotedStandards Addition:ExplanationofProvisions 2011.0.1為貫徹落實國家“雙碳”目標,推動綠色發展戰略方針,加強深圳市建筑物拆除和拆除廢棄物精細化管理及資源化利用,制定本標準。1.0.2本標準適用于除爆破拆除工程外的深圳市建筑物拆除工程。1.0.3拆除工程施工及其所使用的機械設備、電氣裝置、易燃易爆物品、工具、登高設施等,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行業、廣東省、深圳市有關標準的規定。22.0.1拆除工程demolitionengineering將已建成或部分建成的建筑物進行整體或局部拆除的施工項目。2.0.2綠色拆除greendemolition以拆除廢棄物綜合利用為導向,貫徹環保、低碳、節能等低環境影響理念,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進行文明施工的建筑物拆除方式。2.0.3反向建造工序拆除selectivedemolition與建筑物建設程序相反的拆除建筑物施工方法。2.0.4人工拆除manpowerdemolition依靠人力,使用風鎬、切割器具等小型工具,對建筑物進行解體和破碎的施工方法。2.0.5機械拆除machinedemolition使用液壓挖掘機、液壓破碎錘、液壓剪、起重機等大、中型機械,對建筑物進行解體和破碎的施工方法。2.0.6現場減量recyclingandreusingonsite在拆除現場回收和利用拆除廢棄材料。2.0.7拆除廢棄物demolitionwaste拆除各類建筑物產生的建筑廢棄鋼筋混凝土塊、磚渣、磚瓦、玻璃、木材、塑料、瀝青等物料。2.0.8綜合利用comprehensiveutilization將拆除廢棄物加工制作成各種有用材料進行充分利用的過程。2.0.9直接利用directutilization拆除廢棄物直接或通過尺寸縮減后用于新的建筑工程。2.0.10再生利用recyclinguse將拆除廢棄物通過系列生產工序生產的建筑材料用于新的建筑、市政、園林等工程。2.0.11靜態破碎拆解staticbrokendisassemble利用膨脹劑漲裂大型建筑構件的拆解方式。2.0.12建筑碳排放buildingcarbonemission建筑物在與其有關的建材生產及運輸,建造、運行、拆除等各階段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以二氧化碳當量表示。33.0.1建筑物綠色拆除應編制綠色拆除工程專項方案,方案的安全生產內容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與市政施工現場安全衛生與職業健康通用規范》GB55034、《建筑工程綠色施工規范》GB/T50905和現行行業標準《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術規范》JGJ147的有關規定;環境保護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GB36600的有關規定。3.0.2在拆除作業過程中應嚴格按照綠色拆除專項方案實施,不得擅自變更。3.0.3拆除工程在拆除過程中應建立拆除廢棄物可循環利用模式,應采用低噪音、低能耗、低污染的綠色拆除技術;應配備專業的施工監控人員,進行現場巡查和監測,并宜利用監控技術對拆除過程進行全程記錄和監控。3.0.4綠色拆除作業應遵循“圍擋封閉、監測覆蓋、濕法作業、反向建造工序拆除、分類堆放、源頭減量、現場利用、密閉運輸、全程監控”的原則。3.0.5拆除作業應使用節能環保型機具,且機具操作應保證專機專人,操作人員應持證上崗。3.0.6拆除材料應分類收集、分類存放,存放時應保證現場堆體穩定。3.0.7施工現場拆除廢棄物的處置宜考慮現場減量與綜合利用。3.0.8拆除工程宜根據本標準進行碳排放核算。44綠色拆除專項方案4.0.1綠色拆除專項方案應收集下列資料:1建筑物的圖紙和相關資料;2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3勘查待拆建筑物所獲得的詳細資料與信息。4.0.2綠色拆除專項方案應包含下列內容:1拆除工程概況及特點:1)拆除工程位置,拆除物的結構類型、面積、高度和層數;2)水、電、燃氣、通訊等管線分布情況;3)周邊建筑、道路、環境情況;4)拆除工程施工的難度和危險點;5)有毒有害物的清除。2拆除工程拆除平面布置圖:1)現場待拆建筑物和周邊建筑、道路等平面位置;2)隔離和防護設施的布置;3)施工作業方向;4)臨時用電設施位置;5)現場辦公、生活區域位置;6)回收材料的堆放位置;7)氧、乙炔瓶等易燃、易爆物品臨時堆放點;8)需保留、保護的管線、設施、建筑等位置;9)拆除區域內的主要通道和出入口。3綠色拆除作業方案:1)拆除作業準備;2)拆除作業工序;3)拆除作業方式;4)拆除廢棄物現場減量化方案;5)拆除廢棄物現場綜合利用方案。4綠色拆除施工組織管理網絡:1)建立由項目經理為主要責任人的施工管理組織;2)配備相應專業技術人員和專職安全員。5拆除施工進度計劃及勞動力安排:1)整個拆除區域建筑物的拆除工程施工順序;2)單體結構的解體順序;3)施工形象進度表;4)勞動力需用量。6機械設備需用量計劃:1)各種機械設備、作業高度和各種料具的數量;2)設備、料具的進、退場的日期及作業計劃;3)專用設備的定機定人名單。7綠色拆除工程施工、安全技術、文明施工措施:1)綠色拆除施工技術和安全技術措施;2)拆除廢棄物綜合利用措施;3)拆除物涉及區域內地上、地下設施的安全防護技術措施;4)周邊環境和道路的防護隔離措施;5)控制施工噪聲、粉塵污染的措施;6)施工機械設備、臨時用電、拆除物堆場、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衛生和防火措施;7)腳手架及防護隔離棚,搭設、使用與拆除的安全措施;8)對可能發生各類事故的搶救、排險應急預案。4.0.3專項方案應由拆除施工企業技術部門組織有關人員編制,企業技術負責人審定。4.0.4專項方案應經過專家論證,通過后方可實施。4.0.5專家論證的重點應包括下列內容:1拆除工程施工方法的安全性、科學性、合理性和綠色性;2拆除工程施工綠色技術、安全技術、施工措施的有效性和嚴密性。65綠色拆除作業5.1拆除作業準備5.1.1場區圍擋設置應符合現行深圳市標準《建設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標準》SJG46規定,圍擋材料宜選擇綠色、可回收材料。5.1.2拆除作業過程中,場區應設置揚塵、噪聲監測系統。5.1.3拆除前準備應符合下列要求:1應切斷或遷移拆除作業區域的水、電、氣等管線及建筑物附屬設施;2應分類清除建筑物內、外的生活垃圾,水箱等儲水設備中的水應全部排放;3應對建筑物進行噴淋,噴灑后的水不應污染環境;4危險廢棄物應交專業機構進行處理。5.2拆除工序5.2.1綠色拆除作業應嚴格按照反向建造工序拆除,按照分部、分類的原則自內而外、先上后下進行,嚴禁立體交叉拆除作業。5.2.2反向建造拆除工序應遵循圖5.2.2所示的技術路線作業。圖5.2.2建筑物反向建造工序拆除技術路線5.2.3反向建造拆除工序應對建筑材料的分離和分類進行排序。首先宜將窗框、管道等金屬構件,門、木地板等木質構件,瓷磚、陶瓷制品等其他廢棄物逐一清除,其次拆解建筑物主體。5.2.4建筑物主體拆除作業應按先拆除非承重墻體,再拆除結構主體的順序進行,墻體和混凝土框架應分開堆放,拆除過程產生的廢棄磚、瓦與混凝土應分類存放。5.2.5建筑物主體拆除過程中,應最大化加工為可直接利用的建筑構件,并采取相應成品保護措施。75.3拆除作業基本要求5.3.1拆除機具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1拆除機具應采用低能耗、低排放、低噪音的環保型設備,拆除機具在明顯位置應懸掛專用號牌、粘貼綠色標識;2拆除機具嚴禁超載、超速、超分貝、帶故障作業;3拆除機具應在安全距離范圍內作業和停放,且作業和停放區域的場地必須穩固并保證足夠的承載力;4拆除機具應具有產品合格證,并按照現行行業標準《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JGJ33和機具操作手冊的有關規定對機具進行使用、保養和維修;5霧炮車、灑水車等降塵機具應與拆除作業同步啟動,且噴灑范圍應完全覆蓋拆除作業面。5.3.2施工企業應根據建筑物的高度選擇拆除機械,嚴禁超越機械有效作業高度進行作業。5.3.3拆除機械嚴禁在無保護措施的地下管線上方地面作業,嚴禁在距地下管線兩側lm范圍內使用機械開挖。5.3.4使用拆除機械作業時,應由專業技術人員計算樓板的承載能力,不得在無支撐措施的架空預制樓板上作業,當在現澆樓板上作業承載能力不足時,應對樓板加固后方可進行。5.3.5機械作業時,鏟斗與保留建筑物墻體的距離不得小于2m,機身中心位置距離保留建筑物墻體不得小于4m。5.3.6在機械拆除工程施工過程中需要人工拆除配合時,嚴禁人、機上下交叉作業,并應符合人工拆除工程施工的規定。5.3.7綠色拆除作業環境保護應符合下列規定:1拆除現場的揚塵和噪聲監測設施超標報警時應停止拆除作業;2揚塵排放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的相關規定,揚塵防控應符合深圳市地方要求;3噪聲排放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523的相關規定;4拆除現場用水應采用節水機具和器具;5拆除現場嚴禁生活垃圾與拆除材料混合;6拆除現場嚴禁焚燒各類垃圾;7堆存超過24h的拆除廢棄物宜噴灑抑塵劑或采用密目網遮蓋,當噴灑抑塵劑時,宜選用帶顏色的抑塵劑,噴灑頻率不宜小于1次/天;8拆除作業完成后應清理現場,臨時占用的場地應騰退并恢復原貌。5.3.8拆除工程的拆除作業通道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1平面通道寬度應滿足運輸工具和施工人員的通行需求;2上、下通道宜利用原建筑通道,無法利用原通道的,應設置臨時施工通道。5.3.9作業人員應站在腳手架、腳手板或其它穩固的結構或部位上操作,嚴禁站在墻體、挑梁、挑板等危險的構件上作業。5.3.10拆除工程清理廢棄物時嚴禁高空拋物,并應符合下列要求:1拆卸的材料、構件應由垂直升降、水平運輸設備運輸,通過溜槽卸下或樓梯搬運到地面;2拆除廢棄物可通過原電梯井道或設置廢棄物井道卸下,在樓板上開設的廢棄物井道時,洞口不宜過大,洞口邊緣下部應有梁或墻支撐,確保洞口穩固,洞口四周設置防護欄。5.3.11屋面板等結構部位制作尺寸縮減的建筑材料時,宜采用片鋸或繩鋸進行。5.3.12對于檐口高度大于2m或屋面坡度大于30°的拆除工程,應搭設施工腳手架,腳手架底8層應選用不漏塵的板材鋪設。5.3.13坡屋面拆除應符合下列要求:1拆除坡度大于30°的屋面和石棉瓦屋面、冷攤瓦屋面、輕質鋼架屋面時,操作人員應系好安全帶,并應有防滑、防墜落措施;2屋架應逐榀拆除,對未拆屋架應保留桁條、水平支撐、剪刀撐,確保其穩定性;3拆除屋架應在屋架頂端兩側設置攬風繩,防止屋架意外傾覆;4屋架跨度大于9m時,應采用起重設備起吊拆除。5.3.14樓板及平屋面拆除應符合下列要求:1現澆鋼筋混凝土樓板應采用粉碎性拆除,保留鋼筋網至鋼筋混凝土梁拆除前切割;2預制樓板應采用粉碎性拆除。5.3.15拆除次梁時,應在梁的兩端安裝支撐,然后鑿縫割斷兩端鋼筋,再用起重設備緩慢放至下層樓面,宜首先加工為可直接利用的建筑構件,不可直接利用次梁應進行破碎處理;當次梁過大、過重,用起重設備不能安全吊放時,應按照主梁的拆除方法拆除。5.3.16主梁可采用分段切割或直接粉碎拆除;在主梁的兩端和下部應設置相應的支撐,切割時,應先切割兩端,然后用起重設備緩慢放至下層樓面,宜首先加工為可直接利用的尺寸縮減的建筑構件,不可直接利用主梁應進行破碎處理。5.3.17墻體應按照施工方案拆除,禁止采用開墻槽、砍鑿墻腳人力推倒或拉倒墻體的方法拆除墻體。5.3.18拆除立柱應符合下列要求:1立柱倒塌方向應選擇在樓板下有梁或墻的位置,邊(角)柱應控制向內傾倒;2應沿立柱根部切斷部位鑿出鋼筋,用手動倒鏈或用長度和強度足夠的繩索定向牽引,將牽引方向反向的鋼筋和兩側的鋼筋用氣割割斷,保留牽引方向的鋼筋,然后將立柱向傾倒方向牽引拉倒;3立柱倒塌撞擊點應采取緩沖減震措施;4立柱拆除后,宜首先加工為可直接利用的建筑材料,不可直接利用立柱應進行破碎處理。5.3.19腳手架上不得堆放拆除廢棄物或其他材料,散落廢棄物應進行清理;屋面、樓面上暫存的拆除廢棄物或其他材料禁止過載堆放。5.3.20建筑物局部拆除時,應保證保留部分的結構體系安全、穩定,否則應對保留部分進行預加固處理,之后再拆除施工。5.4人工拆除5.4.1木結構、磚木結構、檐口高度小于l0m的磚混結構等民用建筑的拆除,以及因環境不允許機械拆除的建筑類型,宜使用人工拆除。5.4.2人工拆除作業應按逆向建造順序由內而外、自上而下、逐層、逐個構件、桿件進行,并應符合下列要求:1屋檐、外樓梯、挑陽臺等在拆除工程施工中容易失穩的外挑構件應先行拆除;2欄桿、樓梯、樓板等構件拆除應與結構整體拆除同步進行,嚴禁先行拆除;3承重的墻、梁、柱,應在其所承載的全部構件拆除后再進行拆除,嚴禁垂直交叉作業。5.4.3混凝土建筑物在特定噪音、揚塵控制區域宜采用低噪音切割方式拆除;可使用金剛石鏈鋸、碟鋸、水鉆等切割工具,其作業應符合下列要求:1切割放線作業前應驗算被切割構件的重量和體積;92切割前應先在被切割構件底部搭設鋼管支撐架,支撐架應具有足夠的支承力,保證被切割構件割斷后的穩定;3鋼筋混凝土立柱和樓板切割前應按照施工方案設計好吊點數量和重心,用起重設備起吊,立柱的吊點應布置在重心以上部位;4應根據附屬設施、非承重結構、次承重結構和主承重結構的先后順序,按照放線的位置分塊切割,并逐一吊至指定地點;5切割過程中產生的污水應設置接收及處理設施。5.5機械拆除5.5.1機械拆除可適用于磚木結構、磚混結構、混凝土結構、鋼結構等各類建筑物。5.5.2機械拆除應進行逐層拆除,并按下列步驟進行:1建筑物的附屬物、外挑結構、水箱等;2樓板或屋面板;3非承重墻體;4次梁、主梁、承重墻、立柱;5清理下層樓面,并重復本條第2~4款的步驟順序。5.5.3機械拆除應自上而下、逐段、逐跨、逐層進行,不得數層整體拆除;拆至邊跨時應采用有效防護措施防止結構失穩。5.5.4機械拆除高層框架或框剪結構建筑物,可將拆除機械吊至屋面,自上而下、逐層進行拆除;施工前,應就屋面板或樓板結構的承載能力及其加固措施、選用的拆除機械、機械的起吊方法、用電設備、腳手架、舊材料和建筑廢棄物的水平和垂直運輸、拆除工程施工順序、安全文明技術措施等內容編制施工組織方案;其中,拆除順序應符合下列要求:1搭設腳手架應符合現行深圳市標準《建設工程施工腳手架安全技術標準》SJG134的有關規定;2應人工配合拆除門窗、裝飾物、廣告牌等;3計算樓板或屋面板的承載能力,當樓板或屋面板承載能力不足時,應對樓板或屋面板進行支撐加固;4應根據起吊方案,用起重機械、機具將拆除機械吊至屋面;5使用拆除機械應由內至外、由上到下逐層、逐間、逐跨破碎拆除數跨樓板或屋面板、梁、柱等,本層拆除完成后,拆除機械應沿坡道行駛到下一層,然后逐間、逐跨拆除本層的內隔墻、內剪力墻、柱及上一層剩下的樓面板、梁等,并應采取緩沖減震措施,防止材料散落;拆除外墻和電梯井道時宜保留1.2m以上高度的墻體作為圍欄,應待拆除機械轉入下一層樓面后一并拆除;6拆除廢棄物從電梯井道高處下落到底層時,應做好廢棄物出口的防飛濺措施,并應清理散落到樓面及腳手架上的廢棄物,應按照運輸方案運送至底層;7腳手架應與建筑物同步拆除;腳手架的保留部分應高出未拆除建筑物1.5m。5.5.5機械拆除作業時現場應有專人指揮,機械操作人員以外的其他人員不得進人機械作業范5.5.6多臺拆除機械作業時,不得上下、立體交叉作業;拆除機械作業與停放時應置于被拆除物有倒塌可能的范圍以外;兩臺拆除機械平行作業時,兩機的間距不得小于拆除機械有效操作半徑的2倍。5.5.7起重機起吊建筑物構件順序應符合下列要求:1作業前,應對拆除環境、行駛道路、架空電線、地下管線、拆除建筑物的結構和構件重量等情況進行查勘,并就起吊拆除構件的順序,拆除構件的堆放和清運,安全技術措施等內容編制施工組織方案;2應按照起重機的性能表,選配起重機;3選用的鋼絲繩、卸扣以及起吊繩索與拆除構件水平面的夾角,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建筑施工起重吊裝工程安全技術規范》JGJ276的相關規定;4起重機起吊拆除構件時,應先用繩索綁扎被拆除構件,待起重機吊穩后,方可進行氣割、切割作業;吊運過程中,應采用輔助繩索控制被吊構件處于正常狀態;5使用起重機雙機抬吊拆除構件時,雙機應選用起重性能相似的起重機;雙機抬吊拆除構件應有專職起吊指揮人員統一指揮,保持兩臺起重機的起吊速度同步,每臺起重機起吊載荷不得超過80%的允許載荷。5.6靜態破碎拆解5.6.1綠色拆除中拆解的大體積混凝土構件宜首先尺寸縮減加工為可直接利用的建筑材料,不能直接利用的宜采用靜態破碎的方法將尺寸縮小后進行裝卸及運輸。5.6.2靜態破碎拆解的工序應為鉆孔、裝藥、反應、清渣。5.6.3靜態破碎施工前應編制技術交底方案,技術交底的內容應符合下列規定:1進入施工現場應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紀律;2特種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無關人員不得進入施工現場;3進入現場應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帶,并應正確使用防護眼鏡、佩戴好個人勞動防護用具;4用手風鉆打眼時,手不得離鉆機風門,嚴禁采用騎馬式作業;5使用鑿巖機,膠皮管不得纏繞和打結,不得用折彎氣管的方法制止通氣,鑿巖時釬桿與孔必須保持在一條直線上,更換鉆頭時應先關風門;6應按施工時實際環境溫度選擇靜爆劑,嚴禁錯用或互換使用,且裝運靜爆劑的容器不得使用有約束力的容器;7靜爆劑在運輸和存放過程中應防潮、防爆曬,開封后應立即使用,如一次未使用完,應立即扎緊帶口,需要時再開封;8靜爆劑應隨配隨用,攪拌好的漿體應在10min內用完,流動度喪失,不得繼續加水拌和使用,不得使用熱水拌和;9裝填爆孔時,操作人員應戴防護眼鏡,在灌漿到裂縫出現前,不得近距離直視孔口;10在藥劑灌入鉆孔到構件開裂前,不可直接面對已裝藥的鉆孔,藥劑灌裝完成后,蓋上麻袋或棕墊,遠離裝罐點;11靜爆劑漿體具有輕微腐蝕性,作業完畢后應清潔接觸部位。6減量化和綜合利用6.1一般規定6.1.1施工現場拆除廢棄物的處置應遵循減量化原則,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在建筑拆除施工現場完成拆除后構件的性能評估,應依據評估結果分為直接利用和再生利用兩條處置路徑;2拆除建筑物的混凝土梁、板、柱宜首先尺寸縮減加工為可直接利用的建筑材料;3施工現場應設置建筑廢棄物臨時堆場,合理規劃施工流水線,拆除作業與拆除后直接利用的構配件的性能檢測同時進行,保證充足的現場廢棄物儲存空間。6.1.2整體再利用構件的堆放存儲、性能修復與節點改造等工作,整體拆除構件的破碎解體與原料化處理均宜在工廠進行,工廠建設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廢棄物再生工廠設計標準》GB51322的有關規定。6.2分類6.2.1拆除廢棄物可分為直接利用建筑材料和不可直接利用的拆除廢棄物。6.2.2不可直接利用的拆除廢棄物其分類應符合表6.2.2的規定。表6.2.2不可直接利用的拆除廢棄物分類一級分類二級分類惰性廢棄物混凝土及水泥制品(不含加氣混凝土、陶粒混凝土)燒結磚、瓦陶瓷玻璃工程渣土石材加氣混凝土、陶粒混凝土石膏瀝青混凝土、瀝青防水卷材、瀝青防水涂料其他惰性廢棄非惰性廢棄物金屬塑料紙木材續表6.2.2一級分類二級分類非惰性廢棄物布生活垃圾不可回收利用的廢棄物危險廢物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內廢棄物,如石棉、放射性污染物、醫療垃圾等6.2.3常見結構(部位)與拆除廢棄物分類應符合表6.2.3的規定。表6.2.3常見結構(部位)與拆除廢棄物分類結構(部位)具體部位常見成分主體結構(梁、板、柱、承重墻等)梁、柱混凝土及水泥制品、金屬、木材樓板混凝土及水泥制品、陶瓷、金屬承重墻混凝土及水泥制品非承重墻粘土磚燒結磚巖棉板石棉圍護墻混凝土及水泥制品預制墻板混凝土及水泥制品隔墻混凝土及水泥制品、加氣混凝土、木材、石膏附屬設施門窗金屬、木材、塑料、玻璃天花石膏吊頂石膏、木材、塑料、金屬隔斷金屬、混凝土及水泥制品、木材、加氣混凝土、玻璃管線塑料、金屬招牌金屬、玻璃、塑料防盜網金屬家具木材、陶瓷、玻璃、金屬、石材(墻)地面石材、陶瓷、木材、瀝青防水卷材、瀝青防水涂料6.3收集6.3.1拆除工程施工單位應按照表6.2.2規定,應對拆除廢棄物一級分類收集;在拆除施工作業場地及施工周期滿足條件時,宜按二級分類收集。6.3.2施工現場拆除廢棄物應至少規劃混凝土塊、非惰性廢棄物和惰性廢棄物(不包括混凝塊)三類的堆放場地,并應設置分類標識;各類堆放場地應保證3天以上拆除廢棄物臨時貯存能力。6.3.3拆除廢棄物、現場加工的再生骨料等露天堆放時應遮蓋,避免揚塵污染;堆放區地坪標高應高于周圍場地0.15m,四周應設置排水溝,應滿足場地雨水導排要求;在裝卸、堆放過程中,應防止混入雜質。6.3.4拆除廢棄物中的混凝土塊應拆解破碎至粒徑不大于0.5m堆放。6.3.5拆除廢棄物堆放高度不宜高于周圍地坪3m;當超過3m時,應進行堆體和地基穩定性驗算,保證堆體和地基的穩定安全;當堆放場地附近有挖方工程時,應進行堆體和挖方邊坡穩定性驗算,保證挖方工程的安全。6.4運輸6.4.1拆除廢棄物運輸單位應根據拆除廢棄物分類堆放情況進行分類運輸,嚴禁混裝。6.4.2拆除廢棄物中非惰性廢棄物中可回收利用的組分,可采取上門回收、流動回收、固定地點回收等方式進行再生利用,回收利用過程應符合相關規定。6.4.3拆除廢棄物應按照表6.2.2進行分類運輸和處置,處置方式應符合表6.4.3的規定。表6.4.3拆除廢棄物分類處置一級分類二級分類處置方式惰性廢棄物混凝土及水泥制品(不含加氣混凝土、陶粒混凝土)現場綜合利用或使用建筑廢棄物運輸車輛運往固定式綜合利用企業燒結磚、瓦陶瓷玻璃工程渣土石材加氣混凝土、陶粒混凝土石膏瀝青混凝土、瀝青防水卷材、瀝青防水涂料綜合利用其他惰性廢物綜合利用或衛生填埋非惰性廢棄物金屬直接利用或資源回收塑料資源回收紙、布木材生活垃圾不可回收利用的廢棄物通過市政垃圾車輛運往生活垃圾處置場所焚燒發電或衛生填埋危險廢物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內廢棄物,如石棉、放射性污染物、醫療垃圾等運往危險廢物處置企業無害化處置6.5拆除廢棄物綜合利用6.5.1加工后可直接利用的建筑材料應根據在建工程的需求現場利用或運至其他工程應用。6.5.2拆除廢棄物中惰性廢棄物宜現場綜合利用;現場不具備綜合利用條件的,應運至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固定場所進行集中處理利用。6.5.3可回收利用的惰性廢棄物綜合利用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建筑垃圾處理技術標準》CJJ/T134的有關規定,并應符合以下要求:1在利用建筑廢棄物生產再生骨料之前,應預處理去除雜質;2混凝土及水泥制品、石材等宜用于生產再生骨料,以及進一步生產再生骨料混凝土、再生水泥制品;3瀝青混凝土宜用于生產再生瀝青混凝土;4磚瓦和砌塊、石膏、砂漿、陶瓷、玻璃等宜用于加工生產再生磚、回填料、路基材料等;5加氣磚塊宜用于生產輕質再生骨料;6磚渣碎料宜用于臨時道路鋪設。6.5.4抽樣檢測判斷符合可再利用要求的金屬類拆除廢棄物,宜通過簡單處理或加工,作為施工材料或工具,直接用于新工程建設。6.5.5拆除現場有色金屬類建筑廢棄物與黑色金屬類建筑廢棄物宜分別收集、存放、回收。6.5.6拆除施工的短木方宜根據工程實際接長使用,用于小開間模板支設、洞口防護等。6.5.7廢舊模板可用于制作復膜、樓梯踏步板、花壇等。6.5.8拆除的PVC和PPR管可加工成花盆或花槽,安置在施工現場綠化區。6.5.9可直接利用的混凝土塊、陶瓷、玻璃等惰性拆除廢棄物,宜通過切割、捆扎等加工手段,用于現場工程建設。6.6拆除廢棄物現場再生利用設備6.6.1拆除現場設置再生利用設備時應符合下列處置工藝要求:1建筑廢棄物現場利用的處置工藝應遵循先篩后破、能篩不破、多篩少破的原則;2設備的處置工藝應包括給料、輸送、除土、破碎、除鐵、篩分、除塵等工序,各工序配置宜根據原料與產品需求確定;3設備的處理能力應滿足處置工藝要求,具體的工藝路線應根據原材料的組成特點和再生產品性能要求確定;4生產加工的再生骨料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25177和《混凝土和砂漿用再生細骨料》GB/T25176的有關規定。6.6.2設置再生利用設備時應符合下列節能性要求:1設備每個單元占地面積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與市政工程綠色施工評價標準》GB/T50640的有關規定;2設備每個單元均應有吸噪措施和分布式的除塵措施。6.6.3設備粉塵排放應滿足下列要求:1設備每個單元在物料輸送、破碎、整形、分選的全過程均應有密封、抑塵措施,不得有漏料、逸塵現象;2設備成品落料溜槽處應有噴霧抑塵措施;3設備除塵風口粉塵濃度應小于20mg/m3;4設備正常工作1h后,建筑施工場界的粉塵排放應符合現行深圳市標準《房屋拆除工程揚塵防治技術規范》SZDB/Z248的相關規定6.6.4再生利用設備運行時應符合下列噪聲要求:1設備單機噪聲限值及測量方法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建筑施工機械與設備噪聲測量方法與限值》JB/T13712的有關規定;2設備噪聲排放及測量方法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T12523的有關規定。167拆除工程碳排放核算7.1一般規定7.1.1建筑物碳排放核算應以單棟建筑或建筑群為計算對象。7.1.2建筑物拆除階段的碳排放核算應包括完成拆除階段施工產生的碳排放和各項措施項目實施過程產生的碳排放量。7.1.3建筑物拆除階段的碳排放應包括人工拆除使用小型機具、機械拆除使用的機械設備消耗的各種能源產生的碳排放。7.1.4建筑物拆除階段的碳排放核算應根據碳排放因子核算,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和報告通則》GB/T32150的有關規定。7.1.5建筑物拆除階段中因電力、燃油、原煤等能源消耗造成的碳排放計算,應符合現行深圳市標準《組織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化和報告指南》SZDB/Z69的有關規定。7.2碳排放計算7.2.1建筑物拆除階段的碳排放的計算邊界應符合下列規定:1拆除階段單體建筑碳排放計算時間邊界應從項目開工起至項目竣工驗收止,拆除階段廢棄物碳排放計算時間邊界應從拆除作業起至拆除分解并從工地運出止;2建筑物拆除施工場地區域內的機械設備、小型機具、臨時設施等使用過程中消耗的能源產生的碳排放應計入;3建筑物拆除施工場地區域內為降塵所使用的空氣檢測設備、傳感器、除塵設備、降塵設備等使用過程中消耗的能源產生的碳排放應計入;4儲存拆除的建筑構件過程中消耗的能源所產生的碳排放應計入;5拆除階段使用的辦公用房、生活用房和材料庫房等的建設、運行和拆除產生的碳排放可不計入。7.2.2碳排放計算應采用過程分析法,宜包括下列程序:1編制建筑物拆除系統流程,宜包括將建筑物拆除過程所涉及的物耗、能耗全部列出;2確定建筑物拆除系統界面,宜按照系統流程嚴格界定碳排放計算界面;3測定或收集統計數據,宜包括下列內容:1)建筑物拆除過程中所有物質或活動數據;2)單位物質和能量的碳排放因子;4計算碳排放。7.2.3建筑物拆除階段單位面積碳排放量應按下式計算:cdm=(7.2.3)式中:cdm——建筑物拆除階段單位面積的碳排放量(kgCO2/m2Edm,i——建筑物拆除階段第i種能源的總用量(kWh或kg);EFi——第i類能源的排放因子(kgCO2/kWh),按IPCC因子庫確定;17A——建筑面積(m2)。7.2.4建筑物拆除過程中使用機械的能源用量應按下列公式計算:fdm.i(7.2.4-1)fdm.i=TBi.jRj+Ejj.i(7.2.4-2)式中:Edm——建筑拆除階段能源用量(kWh或kg);Qdm.i——第i個拆除項目的工程量(工程量計量單位);fdm.i——第i個拆除項目每計量單位的能耗系數(kWh/工程量計量單位或kg/工程量計量單位);TBi.j——第i個拆除項目單位工程量第j種施工機械臺班能源消耗量;Rj——第i個項目第j種施工機械單位臺班的能源用量;i——拆除工程中項目序號;j——施工機械序號。本標準用詞說明1為了便于在執行本標準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用詞: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用詞: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4)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用詞,采用“可”。2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的標準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引用標準名錄1《建筑與市政施工現場安全衛生與職業健康通用規范》GB550342《建筑廢棄物再生工廠設計標準》GB513223《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4《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5《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6《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5237《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GB366008《建筑與市政工程綠色施工評價標準》GB/T506409《建筑工程綠色施工規范》GB/T5090510《混凝土和砂漿用再生細骨料》GB/T2517611《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2517712《工業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和報告通則》GB/T3215013《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JGJ3314《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術規范》JGJ14715《建筑施工起重吊裝工程安全技術規范》JG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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