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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論網約車平臺民事責任的認定內容摘要當今網約車平臺作為一種新時代的產物應運而生,一度風靡全國,特別是在我國更是廣受歡迎。越來越多的人在出門時會選擇搭乘網約車,與傳統的客運出租車相比,網約車平臺運營涉及到了多方參與主體,主要的運營模式也更多樣化,并且運營模式的不同也會導致各個參與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錯綜復雜,因此網約車平臺在不同的經營模式下的民事責任難以認定。因此,本文根據現有的網約車平臺的運營模式,結合我國網約車服務的立法現狀,針對當前我國網約車平臺在實際運行中民事責任認定方面存在的問題,從我國網約車發生交通事故的真實案情出發,分析各方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進一步確定網約車平臺民事責任的認定,由此促進網約車平臺民事責任的合理分配與合法承擔。研究網約車平臺民事責任的認定不僅可以保護各方參與主體的合法權益,還可以促進社會更加和諧穩定的發展,同時網約車行業和諧穩定的良性發展,反過來也會促使我們整個社會都受益良多。關鍵詞網約車平臺;法律定位;法律關系;民事責任認定;目錄10998引言 引言近幾年來,網約車平臺作為互聯網時代的新寵兒應運而生,網約車憑借著其價格便宜又方便快捷的優點,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扮演著越來越不可或缺的角色。滴滴打車、花小豬、T3出行等軟件平臺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隨處可見,這些網約車平臺正是網約車服務市場在互聯網模式下的新型產物。與傳統的客運出租車相比較,網約車平臺為乘客們提供了更多的服務模式,這同時就導致了在不同的服務模式之下,發生交通事故后網約車平臺的民事責任如何認定成為了當下急需解決的一大難題。本文根據現有的網約車平臺的運營模式,結合我國網約車服務的立法現狀,針對當前我國網約車平臺在實際運行中民事責任認定方面存在的問題,從我國網約車發生交通事故的真實案情出發,分析各方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進一步確定網約車平臺民事責任的認定,由此促進網約車平臺民事責任的合理分配與合法承擔。一、我國網約車平臺的發展現狀(一)網約車平臺的界定網約車這一詞是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的簡稱姜曉偉.網約車合法化的歷程和現狀分析[J].領導之友,2017(09):38-41姜曉偉.網約車合法化的歷程和現狀分析[J].領導之友,2017(09):38-41.(二)網約車平臺的主要運營模式網約車平臺的經營涉及到了多方參與主體,在實踐中,主要涉及到的主體有旅客、網約車司機以及網約車平臺,首先乘客需要在手機中下載App客戶端,創建屬于他自己的個人賬戶,再根據具體的出發地點、出行時間預定網約車,乘客完成預約后,網約車平臺會綜合考慮路程的遠近、路況的擁擠情況、司機的綜合服務打分等因素,自動將該筆訂單指派給一位最符合要求的司機,如果司機在接收到該筆訂單后,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接下該訂單,平臺將繼續為該筆訂單篩選出另一個合適的司機。在司機成功接到乘客訂單后,網約車平臺的后臺會根據大數據的整合,給乘客發送該車輛的型號、顏色、車牌號、司機的電話號碼以及所處的具體地點王學智.網約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問題研究[D].河北經貿大學,2019.王學智.網約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問題研究[D].河北經貿大學,2019.1、私家車模式“私家車模式”也可稱作為“快車模式”。是由私家車車主駕駛私家車車輛載客的一種模式。主要是由網約車平臺檢查篩選出滿足標準和要求的私家車,并允許其加入網約車平臺,私家車車主自己準備出行的私家車車輛,再根據網約車平臺自身規定的經營理念與運作模式提供服務。專車模式專車模式則分為兩種經營模式,一是“租賃租車公司的車輛+勞務派遣公司派遣司機”的模式,即網約車平臺從專門的租車公司處租借汽車進行運營,并且由用人單位將該私家車車主指派至用工單位即網約車平臺進行駕駛工作王麗花.網約車平臺的民事責任研究[D].鄭州大學,2019.。二是“平臺自有車輛+平臺駕駛員”的模式,即由平臺自己購買專門的車輛進行運營,同時平臺雇傭專門的勞動者進行駕駛工作。網約車平臺借助自身的互聯網與大數據優勢,整合供需雙方的信息,為乘客們提供日常的出行服務,王麗花.網約車平臺的民事責任研究[D].鄭州大學,2019.出租車模式出租車模式是將之前傳統的出租車接入到新型的互聯網平臺中進行運營,在保留傳統的出租車搭乘模式的同時,新增了網絡預約出租車的叫車服務,叫到的車也是傳統的出租車,均帶有統一的出租汽車標識。比起之前乘客們要在路邊站著“招手”才能叫到車,現在隨時隨地可以通過手機自助下單預約,既方便又快捷。順風車模式順風車模式的目的是節約成本,方便出行。順風車模式在私家車模式的基礎之上,由私家車車主或者乘客通過網約車平臺客戶端發布自己的出發時間與出行目的地,或者是接受乘客在網約車平臺上發布的請求合乘的需求,雙方在網約車平臺上通過對話框的形式進行溝通交流,達成共同出行的合意。網約車平臺為供需雙方提供信息化技術服務,對具體的行車路線時間等不作實質性要求。(三)我國網約車平臺的立法現狀網約車平臺很早就已經與人們的生活息息相關,只是一直缺乏明確的法律法規對其合法地位予以肯定。直到《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方法》的頒發才得以肯定網約車平臺合法的交通運輸主體地位,同時其作為合法承運人的資質也得以認定,網約車平臺這個服務行業也正式得到了合理的規范。現如今,我國各地政府以及各個部門都陸續針對網約車平臺這一服務行業制定了監督管理制度。2018年,《出租車服務質量信譽考核辦法》的出臺,納入了網約車這一新興行業進行考察,同年6月,《關于加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行業事中事后聯合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的頒發,強調了有關部門之間應互相協調、加強配合,努力構建一個完整的聯合監管機制,落實網約車行業事中事后聯合監管機制的工作。在地方上,2016年的北京市依舊保留著此前“京車京人”的規定,除此之外,北京市還要求網約車平臺登記的所有司機與車輛都必須符合審核要求,并且上路行駛的司機必須要具有相關的從業資質。同年,上海市指出只有具有上海市本地的籍貫的市民才能成為網約車司機,并且從事運營工作的車輛必須要在本市登記注冊,同時要求車輛軸距達到2600毫升以上王穎.網約私家車交通事故中的平臺賠償責任問題研究[D].貴州民族大學,2019.王穎.網約私家車交通事故中的平臺賠償責任問題研究[D].貴州民族大學,2019.當下,雖然國家各部門與各地政府相繼出臺了一系列的監管政策,對網約車平臺的監管也逐漸規范化,但是在現實生活中,網約車平臺在民事責任認定方面仍然存在著諸多亟需解決的問題。二、我國網約車平臺民事責任認定存在的問題網約車平臺法律定位不準確1、法律規定的不合理2016年正式實施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其第十六條《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直接將網約車平臺規定為承運人,承擔承運人責任,其并未對網約車平臺多個不同的運營模式進行劃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相比之下,網約車平臺在運營中會實際參與每一筆訂單,是司機與乘客之間架起的一座橋梁,為雙方提供信息技術服務,是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網約車扮演著實際參與者的角色,而傳統的出租車公司并不直接參與訂單,司機與乘客之間可以跳過出租車公司直接進行對接,傳統的出租車公司主要是針對出租汽車與出租車司機進行人事管理,扮演著管理者的角色。除此之外,傳統的出租車之間法律關系單一,運行模式簡單,大部分的出租車公司與司機之間是傳統的勞動關系、掛靠關系或者是承包關系,但網約車實際運營模式多樣化,法律關系復雜,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不能一概而論。綜上所述,《暫行辦法》不對網約車平臺不同的經營模式與實際情況進行劃分,直接將其統一規定為承運人地位是欠妥的,這將大大增加了網約車平臺的運營負擔,使其合法權益難以得到有效保障。2、學界觀點的不統一由于網約車平臺是近幾年的新興事物,目前還沒有完全與之相符合的法律定位,因此,許多學者對其法律地位存在著不同的見解,每位學者的每一個觀點都有其合理之處與缺陷所在,這也就導致對此問題的爭論一直僵持不下王麗花.網約車平臺的民事責任研究[D].鄭州大學,2019.。例如有的學者認為網約車平臺對于司機的支配力度不夠,只是一個信息提供平臺,因此是居間人的法律地位,而有的學者則認為網約車平臺既為司機指派合適的訂單,又制定具體的行車路線,還決定每單的收費價格,對司機具有很強的支配力,應是承運人的法律地位。目前學界對于網約車平臺法律定位的觀點還無法統一,王麗花.網約車平臺的民事責任研究[D].鄭州大學,2019.(二)網約車平臺法律關系認定有爭議1、法律關系認定的理論爭議網約車平臺法律關系的分歧點既在于網約車平臺與司機之間的關系,也在于網約車平臺與乘客之間的關系。對于網約車平臺與司機之間法律關系的認定,有的學者認為應該是居間關系,而有的學者認為是勞務關系,還有的學者認為是非典型勞動關系。而關于網約車平臺與乘客之間的關系,有學者認為是客運服務合同關系,也有學者認為是居間關系。由于網約車平臺涉及到的參與主體較多,所以各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也更為錯綜復雜,難以厘清,而法律關系的模糊不清并不利于網約車平臺民事責任的承擔。2、法律關系認定的司法分歧我國涉及到網約車的司法案件數量是很龐大的,在網中可以檢索到許多相關的案件,通過分析具體的司法案件不難看出,不同的法院針對不同的案件中網約車平臺與乘客和司機的法律關系持有不同的觀點。(1)案例一乘客顏某在小桔公司旗下的滴滴出行軟件中發布了乘車需求,滴滴司機廖某看到后立即接單,在顏某乘車過程中,因路況十分擁堵,顏某便在還未抵達目的地時提前開車門下車,結果正好撞上了騎車經過的秦某,秦某當即被送往附近的醫院。經過調查后認定,滴滴司機廖某負全責,但雙方因賠償問題存在分歧,秦某遂起訴至人民法院。法院經過查明認定,司機廖某以私家車車輛注冊成為網約車司機,全職從事網約車平臺的運行工作。法院認為顏某在乘車過程中提前下車,未檢查周邊的環境,自身存在一定的過錯,應承擔對應的法律責任。而司機廖某在該事故中也存在一定的錯誤,雖然廖某與小桔公司之間并沒有訂立勞動合同,并且司機廖某在不同的網約車平臺上都可以登記成為網約車司機,看似其與網約車平臺之間缺乏勞動關系成立的要件,但乘客顏某與小桔公司之間通過客戶端App成立客運服務合同,雙方為客運合同的當事人,司機廖某既不參與也不決定客運合同,并且廖某是經網約車平臺派單后從事該訂單活動,應視為在完成小桔公司指派的工作,故對于廖某在受小桔公司指派后履行客運合同中的不當行為造成的侵權后果,小桔公司應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孟然:《首例網約車交通侵權案件評析》,《新商務周刊》,2017年第10期孟然:《首例網約車交通侵權案件評析》,《新商務周刊》,2017年第10期。(2)案例二乘客劉某在“滴滴出行”客戶端中的順風車模式下發布了乘車需求,司機崔某與其達成了共同出行的合意,結果崔某在駕駛汽車轉彎時,與陳某駕駛的車輛迎面撞上,導致劉某受傷。經過調查后認為在本次事故中雙方司機所負的責任相同,乘客劉某無過錯不付責任。后因雙方之間的賠償問題存在分歧,劉某起訴至法院。法院經過審理認為,網約車平臺在順風車的經營模式下,私家車車主在網約車平臺的公共區域上發布自己的出發時間與前往目的地,乘客自行選擇與自己目的地相同、出發時間相同或者行經路線相同的私家車乘坐,達成出行的合意。而網約車平臺滴滴公司只是合乘信息服務的提供平臺,相當于中介平臺,并不是實際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不存在任何過錯,因此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決滴滴出行公司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而陳某與崔某在該事故中的過錯程度相當,各自承擔1/2的損害賠償責任王小利.網約車交通事故中平臺民事責任的案例分析[D].蘭州學,2018.。王小利.網約車交通事故中平臺民事責任的案例分析[D].蘭州學,2018.案例三龐某是網約車平臺“滴滴出行”的一名網約車司機,他在接到一則訂單后立即趕往目的地接送乘客,結果乘客要求他取消該則訂單,理由是目的地錯誤,并一直侮辱謾罵龐某,龐某于是向網約車平臺投訴,但并未得到及時有效的解決,于是龐某向法院提起訴訟。經過審理后,法院認為龐某提起的是合同糾紛之訴,但其并未證明其與網約車公司之間存在的合同關系以及網約車公司未遵守雙方之間的合同規定,并且,對龐某進行辱罵的并不是滴滴公司,滴滴公司并未實際侵犯龐某的合法權益,故法院以證據不足駁回原告龐某的訴訟請求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龐晶磊訴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2016)京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龐晶磊訴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2016)京0108民初33183號。從以上案例可知,案例一中的法院認為網約車平臺指派網約車司機從事運輸工作,判決網約車平臺與司機共同承擔賠償責任,這可以間接說明法院對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或勞務關系予以肯定。案例二的法院認為網約車平臺僅為司機與乘客雙方提供信息技術,即認定了網約車平臺在運輸服務過程中作為中介人的法律地位。案例三的法院最后雖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不夠充分,以此為由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予以駁回,但根據法院判決書的部分陳述可知,法院在一定程度上還是肯定了雙方之間的合同關系王麗花.網約車平臺的民事責任研究[D].鄭州大學,2019.。因此,不同的法院對網約車平臺與司機和乘客之間的法律關系存在著司法分歧,從而也會直接導致網約車平臺民事法律責任難以認定的問題。王麗花.網約車平臺的民事責任研究[D].鄭州大學,2019.(三)網約車平臺民事法律責任不統一法律依據不充分目前,我國關于網約車平臺的法律法規還不足以解決網約車平臺在實際運行中遇到的法律責任問題,并且與其相關的法律法規中專門來解決網約車問題的法律條款也較少。除此之外,各地方政府雖然出臺了相關的網約車監管政策,但是對于現實生活中遇到的網約車交通事故,關于網約車平臺的責任承擔問題依舊沒有統一的進行規定,這也就導致實質性問題無法得以解決。現如今與網約車平臺有關的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勞動法》、等,但是由于網約車平臺的法律關系及定位等至今還存在著不小的分歧,導致難以確定網約車平臺應適用哪一部法律更為準確與恰當。因此迫切需要一部內容更加完備、規范更加清晰的法律對于網約車這一快速發展的新興事物進行合理規制。司法裁判不統一根據上文提到過的三個案例可知,不同的法院對于網約車平臺與司機和乘客之間的法律關系存在著司法分歧,這也就導致相關的網約車案件的司法裁判不盡相同,主要是指網約車平臺法律責任的承擔結果不同。根據上文的三個案例可知,案例一中的法院判決網約車平臺承擔賠償責任,案例二中的法院判決網約車平臺不承擔責任,在相似的案件中,還有的法院判決網約車平臺承擔按份責任或者替代責任等,由此可知,不同的法院對于網約車平臺是否擔責、擔何種責、擔責的理由都不一致,而司法判例的不統一在很大程度上反應出我國對于網約車這一服務行業的法律責任規制還需要進一步的統一。三、域外對網約車平臺民事責任認定的立法與借鑒大陸法系1、德國德國的客運法對于車輛的運營監管制度十分嚴格,也正是因為德國嚴謹的法律法規和嚴格的管制行為,導致不斷在嘗試進入德國市場的Uber出師不利。德國的法律一直不承認以盈利為目的的網約車,并且禁止其在全國范圍內運營,私家車也被明文禁止進行商業運營。但在2018年,德國交通部長舒爾表示,網絡出租車可以給德國鄉村地區等交通不夠便利的地方解決交通服務問題,同時也能夠創造新的交通服務機會,他希望現有的法律可以得到修改,從而允許網約車平臺的合法經營。2、日本日本對于網約車的態度與德國大致相同,網約車在日本也是被法律明令禁止。其實早在2015年,Uber就在日本進行過試點運行,但是還沒開展多久便遭到了日本全國出租車聯合會的強烈抵制,于是Uber僅在日本運行了一個月后就退出了日本的經濟市場。主要原因是日本為了維護傳統出租車行業市場秩序的穩定,避免無正規營業執照的運營隊伍擾亂正規出租車行業的市場,其次是因為非職業的司機沒有專業的出租車行駛駕照,無法對乘客的出行安全與合法權益進行充分的保障,并且也難以對網約車司機進行有效的管理,于是從安全和保護消費者的角度考慮,日本國土交通省慎重考慮后決定禁止網約車平臺。(二)英美法系1、英國在英國,發生交通事故后,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采用的是過錯責任,即當事人僅在自身存在過錯的情況下才對民事責任進行承擔。但是,在各個實際案件處理的過程中,英國對于過錯責任的認定標準非常嚴格,以至于在事實上,機動車的使用者承擔的實際上是無過錯責任。目前在英國,并沒有法律法規專門規定了網約車交通事故中網約車平臺的民事責任承擔問題,但英國將網約車平臺納入到了《約租車法案》,對其適用現已存在的規則制度,即運用同一個法案管理規制網約車與傳統出租車。除此之外,倫敦交通局為了在應對突然發生的意外事件時,能夠保障網約車司機、乘客與網約車車輛的共同安全周永恒.網絡專車交通事故賠償責任主體研究[D].中國政法大學,2016.,還要求網約車平臺購買公共責任險,網約車司機購買有償租車保險,以便雙方共同承擔周永恒.網絡專車交通事故賠償責任主體研究[D].中國政法大學,2016.2、美國美國的加州作為Uber的“出生地”,也是其最早將網約車平臺這一服務行業規定為合法行業。加州政府為了更好地將網約車平臺與傳統出租車行業進行區分管理,建立了TNC(交通網絡公司),并把Uber、Lyft等網約車平臺一并加入到了TNC,美國的TNC與我國的私家車模式采用的經營模式相似,司機均為私家車車主本人,私家車車輛直接進行網約車運營工作,通過網約車平臺提供網約車服務。美國關于網約車平臺承擔民事責任主要有以下兩種學說:第一種學說主張網約車平臺承擔不可替代責任。加州以及某些地方法院不認同網約車平臺僅提供信息服務,因為其在每一筆訂單中都收取了管理費用,并且在乘客發出訂單后,是由網約車平臺就近為其指派車輛,并非乘客自主選擇所乘坐的車輛。除此之外,美國加州還普遍認為網約車司機屬于獨立的合約人,獨立的合約人是指其與雇主約定好工作后,只有工作的結果由雇主決定,其具體的完成工作的方式方法、完成工作的工具的選擇等均不受雇主的支配,均由其自主選擇并且獨立完成,故由網約車平臺承擔不可替代責任。第二種學說則主張網約車平臺承擔替代責任。其仍然把網約車司機的法律地位認定為獨立的合約人,但其用三個階段劃分了網約車司機接送乘客的全過程,即網約車司機通過網約車平臺等待匹配乘客階段、網約車司機通過App接單前往目的的接乘客的階段、網約車司機接到乘客后送到目的地的階段。在第一個階段中,加州交通法明文規定禁止司機在駕駛車輛的過程中使用網絡設備,但網約車司機在行駛過程中,必須手動打開手機App客戶端進行操作才能進行接單,故網約車司機違反了加州交通法的法律規定,網約車平臺需承擔替代責任。在第二、三階段中,加州法律明文規定了承運人應特別照顧乘客的運輸安全,乘客在乘坐網約車平臺的同時,便放棄了自身的行動自由,將自身的安全轉交給了網約車平臺來保證,因此,網約車平臺在運輸過程中應對乘客的安全進行充分保障,故網約車平臺應為乘客承擔替代責任周永恒.網絡專車交通事故賠償責任主體研究[D].中國政法大學,2016.周永恒.網絡專車交通事故賠償責任主體研究[D].中國政法大學,2016.(三)對域外現行相關立法的借鑒通過對比域外不同國家關于網約車平臺的民事責任認定情況,可以相應地借鑒到我國的立法現狀上。德國和日本目前還沒有正式允許網約車行業的合法經營,其考量的點我們也應該引起重視,我們也應該在積極推進網約車行業發展的同時,保護好傳統出租車行業的合法秩序,使其共同和諧穩定的發展,盡量不對其造成過于明顯的沖擊,例如,政府可以通過讓巡游出租車與網約車平臺進行合作的方式,促進兩者的融合發展,利用網約車平臺在經營模式與信息共享上的優勢,探索出一套與網約車平臺融合發展的新的出租車運營模式,從而形成雙方共同發展的互利共贏盡的局面。不管是英國對于網約車司機承擔的事實無過錯責任,還是美國對于網約車平臺承擔的替代責任和不可替代責任,均在實質上存在著共同之處,即發生交通事故后的損害賠償責任主體是對機動車存在著實際支配能力,并且實際享受運行利益的一方,這是域外認定網約車交通事故中損害賠償責任主體采取的主要做法。而我國還未出臺直接認定網約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主體的法律法規,可適當的借鑒英美法系的共同之處加以認定分析,可根據網約車平臺的實際情況,借鑒英美法系的做法,區分在不同的運營模式之下網約車平臺是否對網約車存在著實際支配能力且從中獲利,再進一步結合我國與網約車相關的其他立法,從而認定網約車平臺是否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四、我國網約車平臺民事責任的認定(一)網約車平臺的法律定位分析在立法時,對于網約車平臺不同的運營模式,應確立不同的立法定位。網約車平臺在不同的運營模式下都有各自不同的特點,并且在實際運行中不同的情況也應當分別進行分析,不能像《暫行辦法》一樣統一規定為承運人責任,這樣會大大加大網約車平臺的運營負擔。私家車模式下為共同承運人私家車模式為當前網約車平臺運營中較為典型的模式,網約車平臺為私家車司機提供乘客信息與運輸信息,私家車司機提供交通運輸服務,但網約車平臺不僅僅只是信息的提供者,其還參與到從頭至尾的運輸過程。私家車司機要根據網約車平臺制定的標準與規定的運行方式進行接單,并且要經過網約車平臺對車費進行分配后才能獲取報酬,而網約車平臺也會在分配過程中獲取一定的收益當做服務費。故網約車平臺與私家車司機之間不能簡單地認定為居間合同關系,但若直接將網約車平臺規定為承運人,又會加重其責任的承擔,減弱私家車司機責任的承擔,故若認定雙方之間存在合同關系,將網約車平臺與私家車司機雙方認定為共同承運人的法律地位,則整體上更為合理。專車模式下為承運人專車模式分為兩種運行模式,針對兩種不同的運行模式,應該分別討論網約車平臺的法律定位。“租賃租車公司車輛+勞務派遣司機”模式在此種模式下涉及到了多方參與主體,車輛由租賃公司所有,司機由勞務派遣公司管理,看似網約車平臺缺乏對車輛和司機的掌控力,但是在此種模式下,雖然勞動合同的雙方主體是司機與勞務派遣公司,但是網約車平臺對司機有著非常專業且嚴格的考核規章制度王穎.論網約車平臺的民事責任[D].南京師范大學,2019.。除此之外,乘客是通過網約車平臺客戶端App發布訂單詳情,在訂單完成后,乘客又通過客戶端App將車費支付給網約車平臺,網約車平臺實際制定并參與客運服務合同,故此種模式下平臺與司機之間的內部關系不能夠對抗乘客,不能影響網約車平臺在客運服務合同中的承運人地位。王穎.論網約車平臺的民事責任[D].南京師范大學,2019.“平臺自有車輛+平臺駕駛員”模式在此種模式下,車輛由網約車平臺所有,司機由網約車平臺專門雇傭,與平臺直接簽訂勞動合同,網約車平臺對車輛和司機均有高度的掌控力,網約車平臺與司機之間的勞動關系也非常清晰確定,故網約車平臺對于乘客而言是當然的承運人,承擔承運人的角色。3、出租車、順風車模式下為居間人網約車平臺在出租車模式下,為乘客提供了近距離內的出租車的信息,為司機提供了乘客的手機號碼與實時位置,具體的路線車程等由司機與乘客雙方再行協商確定,對雙方而言沒有任何控制力,甚至不需要網約車平臺,乘客也可以搭乘到出租車,故網約車平臺對雙方而言只是一個信息的提供者,為雙方牽線搭橋,并不承擔承運人的責任,而應認定為居間人。網約車平臺在順風車模式下,由乘客與司機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達成共同出行的合意,網約車平臺為雙方提供了一個發布需求的公共平臺,加大了雙方尋找到彼此的可能性。網約車平臺并不要求司機必須接單,也不對具體的行車路線時間作實質性要求,對司機的支配力很弱。在私家車、專車模式下,是由乘客自主選擇抵達地,平臺將訂單指派給司機,決定司機去往何方,而在順風車模式下,是由司機根據自己的意愿自行決定目的地,平臺無權更改司機的意向。因此,網約車平臺主要是為雙方提供信息技術服務,應認定為居間人。(二)網約車平臺民事法律關系的分析1、私家車模式網約車平臺與司機之間形成合伙關系。合伙關系可劃分為持續合伙與偶然合伙兩種模式,兩者的區別在于時間長短的不同,而網約車平臺與司機之間屬于偶然合伙關系梁分.網約私家車交通事故責任之認定與承擔[J].法律適用,2017(19):69-73.。針對一筆筆訂單而言,網約車平臺為司機提供從事網約車的主體資格與和網約車運營相關的信息技術服務,而司機為網約車平臺進行運輸乘客的工作,雙方共同運營、共同獲利、共同出資運輸,對外一起承擔連帶責任,即一起承擔風險,一起享受收益。除此之外,每筆訂單持續的時間都不長,能否簽訂成功也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梁分.網約私家車交通事故責任之認定與承擔[J].法律適用,2017(19):69-73.網約車平臺與乘客之間形成客運合同關系。因為網約車平臺與司機之間屬于合伙關系,內部關系之間按照各自存在的過錯程度承擔責任,外部關系之間則雙方共同承擔連帶責任,因此,網約車平臺與司機雙方為共同承運人,共同構成客運服務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共同與另一當事人乘客形成客運合同關系。2、專車模式在第一種司機由勞務派遣公司派遣來網約車平臺工作的模式之下,司機與用人單位之間訂立勞動合同,網約車平臺為司機的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的規定確定雙方的法律關系及權利義務。但是,若網約車平臺違反《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三條規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三條,“用工單位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使用被派遣勞動者。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時期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的特點的《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三條,“用工單位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使用被派遣勞動者。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時期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在第二種司機為網約車平臺自己招募雇傭的模式之下,網約車平臺與司機之間構成勞動關系。確定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首先要保證勞動已經給付,當司機完成了運輸,將乘客安全送達目的地后,即向網約車平臺付出了自己的勞動,其次要確定從屬關系已經形成,司機在完成運輸的過程中,受到網約車平臺的管理與支配,服從網約車平臺的分工安排,同時受到平臺的監督管理,已然形成了從屬關系。無論是專車的哪種模式,網約車平臺均為承運人,與乘客之間構成客運合同關系。在第一種模式之下,網約車平臺只有與乘客建立了客運合同關系,才能將訂單指派給司機,才能與司機進行正常的勞務派遣工作,在第二種模式下,網約車平臺與專車司機之間構成勞動關系,司機接送乘客的這一舉動屬于職務行為王麗花.網約車平臺的民事責任研究[D].鄭州大學,2019.,故與乘客構成客運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并非專車司機,而是網約車平臺。王麗花.網約車平臺的民事責任研究[D].鄭州大學,2019.3、出租車、順風車模式網約車平臺與司機、乘客之間均成立居間合同關系。網約車平臺為雙方提供彼此的信息,促進雙方達成合意簽訂客運合同,對雙方而言,均起了媒介的作用。并且,作為居間人,網約車平臺在合同關系中屬于穿線搭橋的介紹人,對合同不作實質性要求也不起決定性作用,故客運合同是否成立并不會影響居間合同的成立,只要居間人為雙方提供了信息交流,其居間人的地位便是存在的。(三)網約車平臺民事責任的認定1、網約車平臺違約責任的認定在實際生活中,網約車平臺違約的情形多種多樣,而網約車平臺在不同的運營模式之下,其承擔的違約責任也不能一概而論,當網約車平臺處于不同的法律定位時,其承擔的違約責任也不盡相同。私家車模式下網約車平臺的過錯責任網約車平臺在此種模式下,與司機處于共同承運人的法律地位。司機作為第一承運人,網約車平臺作為第二承運人。若是因為司機的原因導致乘客遭受損害,則網約車平臺應當在過錯范圍內承擔違約責任,即網約車平臺在存在過錯的情況下承擔違約責任,比如未盡到安全審核義務等情況。專車模式下網約車平臺的無過錯責任在專車模式下,雖然涉及到的主體較多,相互間法律關系較為復雜,但不管是哪種運行模式,網約車平臺均處于承運人的法律地位,故客運服務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依舊為網約車平臺與乘客,不會受其他主體間法律關系的影響。故若是因為司機的原因發生了違反客運合同的行為導致乘客遭受損害,則網約車平臺作為客運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而涉及到的第三方主體,比如司機、汽車租賃公司、勞務派遣單位等,均屬于網約車平臺的內部法律關系,并不能對抗外人乘客,但網約車平臺在承擔完違約責任后可根據相關的協議向有關主體追償。出租車、順風車模式下網約車平臺不用擔責在出租車、順風車兩種經營模式之下,網約車平臺均屬于為司機與乘客雙方提供信息服務的中介人,處于居間人的法律地位,與司機、乘客雙方形成居間合同,故只有當網約車平臺違反居間服務合同給雙方帶來損害時,例如故意將會影響雙方簽訂合同的客觀事實進行隱瞞、對偽造的信息審核不當導致提供錯誤信息等情況,網約車平臺將在安保義務內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但是在履行客運合同的過程中,即運輸服務過程中,網約車平臺與司機雙方為客運服務合同的當事人,若是因為司機違反約定的行為給乘客造成損害的,網約車平臺無需承擔任何違約責任。2、網約車平臺侵權責任的認定(1)私家車模式下網約車平臺承擔共同承運人責任在此種模式下,網約車平臺與司機雙方之間構成合伙關系,雙方共同承擔承運人責任。承擔責任后,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以及發生侵權的事由等因素進行綜合考量,再進行實際上的責任劃分。若是因為司機的原因致使乘客遭受損害,因為司機與平臺之間的共同承運人責任,乘客可以向司機或者平臺中的任何一方請求損害賠償,無論是哪一方均要全部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賠償完畢后,可向存在過錯的另一方進行合理追償。(2)專車模式下網約車平臺承擔第一順位承運人責任專車模式下,對兩種運營模式進行分別分析,在第一種模式之下,司機為用人單位指派到網約車平臺進行工作的員工,司機的實際用工單位為網約車平臺,因此若司機給他人造成的損傷是發生在工作的過程中,應由實際用工單位即網約車平臺承擔侵權責任,若勞務派遣公司在派遣過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過錯的話,則也要承擔對應的補充責任。而車輛是屬于汽車租賃公司的,汽車租賃公司與網約車平臺之間簽訂了租賃合同,車輛一經租車公司離手后,對車輛的高度支配權便轉移給網約車平臺所有,租車公司對車輛的實際經營利益不進行分配。所以在交通事故發生時,應由實際用工單位網約車平臺承擔責任,即由第一順位的網約車平臺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而相關的勞務派遣公司和汽車租賃公司對于事故的發生存在一定的過錯時,應根據其過錯的比例承擔補充責任。而在第二種模式下,即網約車平臺與司機之間構成勞動關系時,網約車平臺為其雇主,故網約車平臺應承擔相應的雇主責任。(3)出租車、順風車模式下網約車平臺不用擔責在出租車、順風車模式之下,網約車平臺處于居間人的地位,為司機與乘客提供信息服務,與雙方之間形成的是居間合同關系。然而居間合同并不能對侵權行為進行認定,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本身便沒有規定居間人除了違反居間合同的責任合同以外對他人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后責任的承擔王穎.論網約車平臺的民事責任[D].南京師范大學,2019.,故在出租車、順風車模式下發生侵權行為時,應當由出租車公司、出租車司機或者是私家車車主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而網約車平臺屬于居間人,其不需要承擔侵權責任。王穎.論網約車平臺的民事責任[D].南京師范大學,2019.結語網約車行業的發展前景十分樂觀,我國法律規制也該與其迅猛的發展速度相匹配才行,對其合法又合理的有效規制變得尤為重要。根據本文分析,如何認定網約車平臺的民事法律責任取決于網約車平臺在各個經營模式下的具體法律地位、網約車平臺與司機和乘客雙方之間的具體法律關系等因素。只有研究區分清楚了網約車平臺在不同的經營模式下的具體法律定位,網約車平臺與各方當事人之間特定的法律關系,才能更好的實現網約車平臺民事法律責任的合理分配與有效承擔。當我們能進一步明確網約車平臺的法律地位、網約車平臺與各方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網約車平臺具體民事責任的認定時,我們也將離促進經濟發展、保障乘客與網約車平臺的合法利益、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更進一步。參考文獻[1]王穎.論網約車平臺的民事責任[D].南京師范大學,2019.[2]山茂峰,鄭翔.論網約車平臺在交通事故中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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