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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合同法》電子教案

【課程性質與教學目的、要求】

《合同法》課程是經濟法專業的一門重要的專業課程,是一門應用性很強的部門法學。通過《合同法》課程

的教學,使學生系統掌握我國合同法的根本概念、根本知識、根本理論;掌握締約和履約規則,懂得運用合同的

保全、擔保和責任制度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系統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對遇到

的合同問題能查閱有關的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培養運用所學理論知識分析和解決實際案件的能力,為做好合同

法律效勞工作獲取必要的知識和本?U

【課程內容與教學要點】

第一章合同法概述

K教學目的與要求H

通過本章的學習,使學生了解合同的根本理論和根本概念,掌握合同法的根本框架,為學好該門課程打下良

好的基礎。通過學習,學生必須領會合同關系的要素及其相對性原理;了解合同的概念和特征;領會合同分類的

法律意義;了解合同法的概念、適用范圍、功能及其歷史開展;深刻理解我國合同法的根本原則的內容。

K教學重點難點》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的分類及其法律意義;

合同法的適用范圍;

我國合同法的根本原則。

K教學方法與手段》

課堂講授,案例分析、自學、課堂討論、練習題。

K教學時數14課時。

K參考資料》《合同法要義與案例析解(總則)、《新合同法原理》。

K課后練習』配套習題《第一章》全做。

K教學內容》

第一節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二)合同的特征

I.合同是當事人之間在自由平等基礎上所達成的協議。

2.合同是雙方法律行為。合同是一種協議

3.合同是設立、變更、終止美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以確立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為目的。

4.合同的主體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

一、合同的分類

(一)雙務合同和單務合同

(二)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

(三)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

(四)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五)有名合同和無名合同

(六)主合同和從合同

(七)預約合同和本合同

(八)利己合同和利他合同

三、合同關系

(一)合同關系的主體

合同關系的主體又稱為合同的當事人,是指在合同關系中享有權利和承當義務的人。

(-)合同關系的內容

合同關系的內容是指債權人的權利和債務人的義務,即合同債權與合同債務。

(三)合同關系的客體

合同關系的客體是指合同關系中債權與債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

第二節合同法的概念和地位

一、合同法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財產權利義務的合同關系的法律標準的總稱。

(二)合同法的特征

二、合同法的法律地位

合同法的法律地位即合同法在一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在我國,民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合同法屬于民

法的一個組成局部。因此,合同法的法律地位就涉及到合同法與民法中的其他組成局部之間的關系。

(一)合同法與債權法

(二)合同法與物權法

(三)合同法與侵權行為法

(四)合同法與知識產權法

三、合同法的適用范圍

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財產權利義務的合同關系的法律標準,是以財產為調整對象的,

不涉及人身關系?;橐?、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不適用《合同法》。

第三節合同法的功能

一、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維護市場交易秩序

三、為合同當事人提供行為規則

第四節合同法的歷史開展

—?、古代合同法

二、近代合同法

三、現代合同法

四、中國合同法

(一)合同法的初創階段

(二)合同法的“三足鼎立”階段

(三)統一合同法的起草和制定階段

第五節合同法的根本原則

一、合同自由原則

(一)合同自由原則的概念

(二)合同自由原則的內容

I.確認當事人的合法的合意具有優先于法定的任意性標準適用的效力。

2.尊重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確定合同內容和形式、確定違約責任等方面的選擇自由。

(三)合同自由原則的限制

二、老實信用原則

')老實信用原則的概念

老實信用原則是指當事人在從事民事活動時,應老實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義務,不得濫用權利及躲

避法律或合同規定的義務。

(二)老實信用原則的內容

1.在訂立合同階段

2.在合同訂立后至履行前

3.在合同履行階段

4.在合同的變更和解除方面

5.在合同的終止方面

三、合法原則

1.合法原則要求當事人在訂約和履約中必須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規:

2.在合同訂立,當事人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訂立合同;

3.當事人必須遵守社會公德。

四、合同效益原則(鼓勵交易原則)

(-)合同效益原則的概念

(二)合同效益原則的內容

1.縮小了無效合同的范圍;

2.嚴格區分了合同的無效和可撤銷;

3.嚴格區分了無效和效力待定的合同;

4.嚴格區分了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生效;

5.合同訂立制度充分表達了鼓勵交易原則;

6.合同法將合同的形式作為證明合同存在的標準;

7.合同法明確規定了合同的解釋制度;

8.合同法嚴格限制了違約解除的條件。

第二章合同的訂立

K教學目的與要求U

通過本章的學習,使學生了解合同成立的概念;掌握要約成立的要件、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別、要約的撤回

與要約的撤銷;掌握承諾的要件、承諾遲延及法律效力;了解合同的內容和形式;把握確定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

點的規則,領會合同的實際成立;能運用締約過失責任制度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K教學重點難點U

要約的概念和要件;

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別;

要約的撤回與撤銷;

承諾的要件和承諾遲延的法律效力;

締約過失責任。

K教學方法與手段X

課堂講授,案例分析、自學、課堂討論、練習題。

K教學時數18課時。

K參考資料』《合同法要義與案例析解(總則)、《新合同法原理》。

K課后練習》配套習題《第二章》全做。

K教學內容》

第一節合同訂立概述

一、合同訂立的概念

合同的訂立就是締約人達成這種協議的過程,即締約人相互為意思表示并達成協議的狀態。

二、合同成立的作用

(-)合同的成立旨在解決合同是否存在的問題

(二)合同的成立是認定合同效力的前提條件

(三)合同的成立是區分合同責任和締約過失貢任的標志

三、合同成立的條件

(-)存在兩個以上訂約人

(二)訂約人須為意思表示且須各意思表示一致

第二節合同訂立的一般程序

一、要約

(-)要約的概念和條件

要約是指訂約人一方以訂立合同為目的,向對方所作出的意思表示。

作為要約的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要約必須是以訂立合同為目的的意思表示。

2.要約必須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3.要約必須是向受約人發出的意思表示。

4.要約的內容具體確定。(二)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分標準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股說明書、商品廣告等為要

約邀請。

一般而言,區分要約與要約邀請可以根據以下標準進行:一是法律的規定;二是交易習慣;三是當事人的提

議內容;四是當事人的意愿。

(三)要約的生效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四)要約的撤回與撤銷

所謂要約的撤回,是指在要約人發出要約后,于要約生效前,宣告取消要約??梢?,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所謂要約的撤銷,是指在要約生效后,使要約歸于消滅的行為。因此,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

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五)要約的失效

要約的失效是指要約喪失法律拘束力。失效的原因有:

(1)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2)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二、承諾

(-)承諾的概念和條件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

2,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相一致。

3.承諾必須在要約的有效期內作出。

(二)承諾的方式

承諾原則上采用通知的方式,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要約說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

(三)承諾的生效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

行為時生效。承諾的法律效力

(四)承諾的撤回和遲延

I.承諾的撤回。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

2.承諾的遲延。承諾的遲延是指承諾在承諾期屆滿后到達要約人。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I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

為新要約;而對于意外遲延承諾,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第三節合同內容和形式

一、合同的內容

(一)合同條款的種類

(二)合同的提示條款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1)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和住所:(2)標的;(3)數量和

質量;(4)價款或酬金;(5)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6)違約責任;(7)解決爭議的方法。

(三)格式條款

1.格式條款的概念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2.合同法對格式條款的規則

(1)規定了提供方的一般義務,確立了保護相對人的原則

(2)規定了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

(3)確立了格式條款的解釋規則

二、合同的形式

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訂立合同一般宜采用書面形式。《合同法》第十條第

二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H勺,應當采用書

面形式?!?/p>

第四節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

一、合同成立的時間

(一)合同自承諾生效時成立

(二)合同書形式的合同成立時間

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時合同成立。

(三)確認書的合同成立時間-

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

立。

(四)實際履行與合同成立

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二、合

同成立的地點

(-)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二)當事人采取合同書、確認書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簽字或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第五節締約過失責任

一、締約過失責任的概念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締約一方當事人,違反依老實信用原則所應承當的先合同義務,而造成對方信賴利益的

損失時所應承當的民事賠償責任

二、締約過失責任的理論基礎

(一)侵權行為說

(二)法律行為說

(三)法律規定說

(四)老實信用說

三、締約過失責任與其他責任的區別

(一)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區別

(-)締約過失責任與侵權責任的區別

四、締約過失責任的成立條件

(一)締約一方違反先合同義務

(二)締約相對人受有損失

五、締約過失責任的主要類型

(-)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成心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其他違背老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K教學目的與要求力

通過本章的學習,使學生了解合同的效力和合同的成立的區別及其意義;掌握合同的生效要件;了解并能運

用附條件和附期限的合同;理解效力待定的合同制度,并能識別表見代理與無權代理行為;把握無效合同和可撤

銷的合同制度。

R教學重點難點1

合同的生效要件;

附條件和附期限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

無效合同;

可撤銷的合同;

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的后果。

K教學方法與手段U

課堂講授、案例分析、自學、課堂討論、練習題。

K教學時數)]10課時。

K參考資料》《合同法要義與案例析解(總則)、《新合同法原理》。

K課后練習』配套習題第三章

K教學內容》

第一節合同效力概述

一、合同效力的概念

合同的效力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合同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約束力。廣義的合同

效力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所發生的法律后果。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從效力角度可以將合同劃分為有效合同、

無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和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四大類。

二、合同的效力和合同成立的區別

1.兩者的概念和性質不同;

2.兩者的要件不同;

3.區分成立和生效有助于正確處理各種糾紛。

三、合同效力的內容

(一)合同在當事人間的效力

(二)合同對第三人的效力

第二節合同生效要件

一、合同生效要件的含義

二、合同生效的要件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第三節附條件和附期限合同的法律效力

一、附條件合同的法律效力

(一)附條件合同的概念

附條件合同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一定條件用以限制合同法律效力的合同。

(二)條件的含義與特征

(三)條件的成就與不成就

(四)生效條件與解除條件

二、附期限合同的法律效力

(一)附期限合同的含義

附期限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以將來確定發生的事實來限制合同效力的合同。

(二)生效期限與終止期限

第四節無效合同

一、無效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無效合同又稱絕對無效合同,是指自始就確定的當然的絕對不能發生法律效力的合同。無效合同具有以下特

征:

第一、無效合同是自始就不發生效力的合同;

第一、無效合同是確定的不發生效力的合同:

第三、無效合同是當然的絕對不能發生效力的合同。

二、無效合同的種類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三、合同中的無效免責條款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免則條款

(二)因成心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害的免責條款

(三)格式條款具有以上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

該條款無效。

第五節可撤銷合同

?、可撤銷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可撤銷合同又稱為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有缺陷,當事人一方享有撤銷權,可行使撤銷權

時已經成立的合同予以變更或撤銷的合同。

可撤銷合同具有以下特點;

第一,可撤銷合同在被撤銷前是有效的,只有在被撤銷后才是3始無效的;

笫二,可撤銷合同的發生事由是因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有缺陷;

第三,可撤銷合同是只有有撤銷權的當事人可主張無效的合同。

二、可撤銷合同的種類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一)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

(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三、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的行使

(一)撤銷權的行使方式

如果撤銷權人向對方作出撤俏的意思表示,而對方未表示異議,則可以直接發生撤俏合同的后果;如果對撤

銷問題,雙方發生爭議,則必須提起訴訟或仲裁,要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裁決。

(二)撤銷權行使的期限

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至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口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或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

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第六節效力待定合同

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雖已成立,但其效力能否發生處于不確定狀態,尚待有形成權的第三人同意或者拒絕

來確定的合同。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種類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

(二)無權代理人代訂的合同

(三)無權處分合同

三、不屬于效力待定合同的兩種特殊情形

(-)表見代理

(二)超越代表權訂立的合同

第七節無效合同或被撤銷合同的法律后果

一、無效合同或被撤銷合同不具有履行效力

無效合同自始不能發生法律效力,被撤銷的合同也自合同成立時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合同被確認無

效或被撤銷后,合同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應當立即停止履行;已經履行的,合同所涉及的財產依

以下規則處理:

第一、返還財產。

第二、賠償損失。

第三、收歸國家所有或返還集體、第三人。

二、局部無效不影響其他局部效力的,其他局部可以有效

三、合同中獨立的解決合同爭議方法的條款有效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K教學目的與要求』

通過本章的學習,使學生了解合同履行的含義和原則;掌握合同履行的規則;理解并能運用雙務合同中的同

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三項制度;了解合同保全的概念,掌握債權人的代位雙、撤銷權的構

成要件及法律效力;把握情勢變更制度在實際中的運用。

K教學重點難點》

合同履行的規則;

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代位權的構成要件及法律效力;

撤銷權的構成要件及法律效力;

情勢變更適用條件及法律效力。

K教學方法與手段U

課堂講授、案例分析、自學、課堂討論、練習題。

K教學時數》8課時。

K參考資料』《合同法要義與案例析解(總則)、《新合同法原理》。

K課后練習》配套習題第四章

K教學內容?

第一節合同履行概述

一、合同履行的概念

合同的履行就是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法律的規定,全面地、正確地履行自己所承當的義務。

二、合同履行的特征

(-)合同的履行是合同的根本法律效力

(二)合同的履行是債務人所為的特定行為

(三)合同的履行是給付行為與給付結果的統一

(四)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消滅的一種原因

第二節合同履行的原則

一、實際履行原則

(一)實際履行原則的概念

實際履行原則是指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標的履行合同義務。

(二)實際履行原則的例外情況

實際履行原則的適用并不是絕對的,在以下情況下,當事人也可以不實際履行,而用其他方法加以代替:一

是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履行;二是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三是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

求履行。

二、適當履行原則

(-)適當履行原則的概念

適當履行原則又稱為全面履行原則,是指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全面、適當地履行合同。

(二)適當履行原則的內容

三、協作履行原則

(一)協作履行原則的概念

協作履行原則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不僅應履行自己的義務,而且還應協助對方履行義務。

(二)協作履行原則的內容

四、經濟合理原則

(-)經濟合理原則的概念

經濟合理原則是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應講求經濟效益,維護對方的利益。

(二)經濟合理原則的內容

第三節合同履行的規則

一、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時的履行規則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

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如果仍不能確定的,則按照以下規定履行:

(-)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上述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

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價款或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指導價的,

按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的,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

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隨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二、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合同的履行規則

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內政府為風格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

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

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

三、合同履行涉及第三人時的規則

(一)向第三人履行

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由債務人向債權

人承當違約責任。(二)由第三人履行

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未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由債務人向債權

人承當違約責任。

第四節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概念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且沒有先后履行順序,一方當事人在他方未為對待給付前,拒絕履行自

己的合同義務的權利。

(二)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成立條件

1.當事人須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義務。

2.當事人雙方互負的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且均已屆清償期c

3.對方當事人未履行債務或未按約定履行債務。

4.對方當事人的對待履行是可能履行的。

(三)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效力

二、先履行抗辯權

(一)先履行抗辯權的概念

先履行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應領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沒有履行合同義務的,后履行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

自己的合同義務的權利。

(-)先履行抗辯權的成立條件

1.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義務。

2.當事人一方須有先履行的義務。

3.先履行一方到期未履行債務或未按約定履行債務。

(三)先履行抗辯權的效力

三、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的概念

不安抗辯權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應領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

的情形時,中止履行自己債務的權利。

(二)不安抗辯權的成立條件

1.當事人須因雙務合同互負債務。

2.當事人一方須有先履行的義務且已屆履行期。

3.后履行義務一方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形。

4.后履行義務一方沒有對待給付或未提供擔保。

(三)不安抗辯權的效力

不安抗辯權的主要效力在于中止合同,先履行一方有權中止履行,但應即使通知對方。對方提供擔保的,應

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節合同的保全

一、合同保全的概念和意義

合同的保全是指債權人為防止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而危害其債權,對合同關系之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護

債權的一種法律措施,包括代位權和撤俏權。

二、債權人代位權

(一)債權人代位權的概念

債權人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而害及債權人的債權實現時,債權人為了保全自

己的債權,得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屬于債務人權利的權利。

(二)債權人代位權的成立條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3.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扶養關系、撫養關系、

蟾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何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

償請求權等權利。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而危及債權人利益時債權人為保障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

務人權利的權利。

(三)債權人代位權行使注意的問題

1.行使方式一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行使

2.行使主體一債權人

3.行使范圍一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4.行使的必要費用一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效力

1.對債務人的效力。

2.對第三人的效力。

3.對債權人的效力。代位權訴訟的成立將使債權人獲得來自次債務人的清償。

三、債權人撤銷權

(-)債權人撤銷權的概念

債權人撤俏權是指當債務人實施減少其財產的行為而害及債權人的債權實現時,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

得請求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

(二)債權人撤銷權的成立條件

1.債務人實施了一定的處分其財產或者權利的行為。

2.債務人實施的處分行為須發生于債成立之時或之后。

3.債務人的處分行為會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4.債務人和受讓人主觀上有惡意或過錯。如果是無償處分行為,則不以受讓人主觀上是否有惡意或過錯為要

件。

(三)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期間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

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四)債權人撤銷權行使的效力

1.對債務人的效力。

2.對第三人的效力。

3.對債權人的效力。債權人就行使撤銷權的結果無優先受償權。

第六節情勢變更制度

一、情勢變更的概念

情勢變更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歸則于當事人的事由致使合同賴以存在的基礎或環境發生了異常變

化,繼續履行合同將對一方當事人產生顯示公平結果時,當事人可以請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制度。

二、情勢變更的理論基礎

關于情勢變更的理論基礎,理論上存在不同的主張。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

(-)約款說

(二)法律行為基礎說

(三)法律制度說

(四)誠信原則說

三、情勢變更的適用條件

(一)從客觀上看,在合同訂立后至履行完畢前,客觀情勢須發生了異常變化

(二)從主觀上看,客觀情勢的變化須不可歸責于當事人且當事人不可預見

(三)從結果上看,客觀情勢的變化導致履行合同將會顯示公平

四、情勢變更的效力

(-)變更合同

(二)解除合同

第五章合同的擔保

K教學目的與要求?

通過本章的學習,使學生了解合同擔保的概念、特征和種類:掌握保證擔保的具體規定,特別是保證人的資

格、俁證方式及保證費任免除的情形;掌握定金罰則的規定,了解定金的概念和種類;掌握抵押的概念、抵押物

的范圍及抵押物的登記,理解并能運用抵押擔保的效力,了解特別抵押的種類;了解質押的種類,掌握抵押和質

押的區別:掌握留置的成立條件:把握三種物保并存時在實際中的運用。

K教學重點難點U

保證人的資格及保證方式;

保證責任免除的情形;

定金罰則;

抵押物的范圍及抵押物的登記;

抵押擔保的效力;

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

留置的成立條件。

K教學方法與手段》

課堂講授、案例分析、自學、課堂討論、練習題。

K教學時數》8課時。

K參考資料W《擔保法案例評析與實務》、《擔保法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釋等有關規定》。

R課后練習》配套習題第五章

K教學內容》

第一節合同擔保概述

一、合同擔保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擔保是指為保障合同履行而設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財產確保合同債權實現的制度。

合同擔保具有以卜.特征:

(一)合同擔保一般是由當事人自愿設定的

(二)合同擔保一般是由當事人通過合同方式設定的

(三)合同擔保是對合同效力的一種補充和加強

二、合同擔保的種類

(-)典型擔保與非典型擔保

(-)約定擔保與法定擔保

(三)人的擔保與物的擔保

第二節保證

一、保證的概念和特征

(一)保證的概念

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當責任的行為。

(二)保證人的資格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1.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2.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3.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

二、保證方式

(一)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當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保證責任具有附屬

性,但不具有補充性。

(二)一般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承當保證責任的,為?般保證。

三、保證合同

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

四、保證責任的范圍

保證責任的范圍亦即保證擔保的范圍,是指保證人承當保證責任的范圍。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

五、保證期間

1.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2.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口起六個月內要求

保證人承當保證責任。

3.保證人依法就連續發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

但保證人對于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當保證責任。

六、保證責任的承當和免除

在保證期間內,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應在保證范圍內承當保證費任。保證責任承當后,有權向債

務人追償。

在以下情形下,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免除或消滅:

(一)債務人轉讓債務未經保證人同意

(二)主合同變更未經保證人同意的

(三)保證期間屆滿而債權人未為請求

(四)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

(£)主債務消滅或者保證合同終止

七、最高額保證

最高額保證是保證人與債權人協議于最高額的限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的保證擔保。

八、共同保證

共同保證是指數個保證人共同擔保同一債務的履行的保證。同一債務有數個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

合同約定的份額,承當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當連帶責任。

第三節定金

一、定金的概念和種類

定金是當事人一方于合同未履行前,為了證明合同的成立和保證合同的履行,在應支付的規定數額內,預先

支付?定金額的款項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可分為以下幾種:

1.立約定金。

2.成約定金。

3.證約定金。

4.違約定金。

5.解約定金。

二、定金與預付款

定金X有價金的預先給付性,但不同于預付款。兩者的差異主要在于:

1.作用不同.。

2.適用對象不同。

3.法律后果不同。

三、定金罰則

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義務的,無權要求對方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義務時,應雙倍返

還定金。四、定金合同

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

生效。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五、定金的效力

(一)證約效力

(二)預先給付的效力

(三)擔保效力

第四節抵押

一、抵押的概念和抵押物的范圍

(-)抵押的概念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時特定財產的占有而將該財產年為債權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

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二)抵押物的范圍

1.可以抵押的財產:

(I)抵押人所有的或依法有權處分的機器、交通工具;

(2)國有土地使用權;

(3)房屋或其他地上定作物;

(4)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地的土地使用權。2.不得抵押的財產:

(1)土地所有權;

(2)耕地、宅基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依法可以抵押的除外,如鄉村企業廠房占用的土

地使用權,依法可以與地上廠房同時抵押;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

益設施;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⑹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二、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記

(一)抵押合同

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二)抵押物的登記

I.當事人以以下財產進行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

土地使用權、城市房地產或鄉(鎮)村企業的廠房,林木、航空器、船舶、車輛以及企

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應向法定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2.以其他財產抵押的,當事人可自愿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簽訂之口起生效。

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當事人辦理抵押物登記的,登記部門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證部門。

三、抵押擔保的范圍

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可以按

照約定。

四、抵押擔保的效力

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別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

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

(-)抵押人對抵押物的處分受到限制

(二)抵押權人有權保全抵押權

(三)抵押權人有抵押物孳息的收取權

(四))抵押權人對抵押權的處分

五、抵押擔保的實現

當債務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而沒有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就可以行使抵押權,將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

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按照以下規定清償:(【)抵押合同以登記

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2)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的,

該抵押物已登記的,按照第(1)項規定清償;未登記的,按照合同生效時間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

照債權比例清償。抵押物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六、特別抵押

(一)最高額抵押

(二)共同抵押

(三)財團抵押

第五節質押

一、質押概述

(-)質押的概念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轉移其財產的占有給債權人以供作債權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

依法以出質財產的價值優先受償。質押可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

(-)質押與抵押的區別

二、動產質押

(一)動產質押的概念

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移交動產的占有給債權人以作為債權擔保的行為。

(二)質權人的權利和義務

三、權利質押

(-)權利質押的概念

權利質押是指以所有權、用益物權以外的財產權利為質押財產用以擔保債權的行為。

(-)權利質押的范圍

以下財產權利可以質押:

1.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2.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4.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三)質押合同的生效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或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但以股票、商標專

用權以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應向有關部門辦理出質登記,合同自登記之日生效。

第六節留置

一、留置的含義和成立條件

留置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

法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留置權的發生須具有以下條件:

第'須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

第二,須債權人的債權與債務人的債務是基于同一合同發生的.

第三,須債務人未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債務。

第四,須留置財產不違反雙方的約定并符合法律規定。

二、留置權的效力

(-)留置擔保的范圍

留置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

(二)留置權的行使

債權人與債務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債權人留置財產后,債務人應當在不少于兩個月的期

限內履行。合同中未約定的,債權人留置財產后,債權人留置財產后,應當確定兩個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債務人在

該期限內履行。債務人逾期仍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留

置物。留置物折價或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局部返還債務人,缺乏局部繼續由債務人清償。

三、留置權的消滅

(■)債權消滅或者留置權實現

(二)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并被債權人接受

(三)留置物占有的喪失

(四)留置物滅失

第六章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R教學目的與要求》

通過本章的學習,使學生了解合同變更的概念和合同轉讓的概念與種類;掌握合同變更的程序和法律效力;

掌握合同權利轉讓的要件和法律效力;掌握合同義務轉讓的要件和法律效力;掌握合同權利義務概括轉讓的要件

和法律效力。

K教學重點難點U

合同變更的程序和法律效力:

合同權利轉讓的要件和法律效力;

合同義務轉讓的要件和法律效力;

合同權利義務概括轉讓的要件和法律效力。

K教學方法與手段》

課堂講授、案例分析、自學、課堂討論、練習題。

K教學時數』3課時。

K參考資料》《合同法要義與案例析解(總則)、《新合同法原理》。

K課后練習》配套習題第六章

K教學內容》

第一節合同的變更

一、合同變更的含義

合同變更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合同變更包括合同主要諸要素的變更,即不管是主體、客體還是內容的

變動,都為合同的變更。這里所說的合同變更是就狹義的合同變更而言的,是指合同主體不變,而變更合同的內

容。

二、合同變更的程序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三、合同變更的效力

合同變更生效后,變更后的合同內容即取代原合同中的相關內容,當事人應按照合同變更后的內容履行合同,

而不能再按原來的合同內容履行。

第二節合同的轉讓

一、合同轉讓概述

合同的轉讓也就是將合同設定的權利義務轉讓,是指在不改變合同內容和標的的情形下,合同關系的主體變

更。

二、合同權利的轉讓

(-)合同權利轉讓的含義和方式

合同權利的轉讓,是指不改變合同的內容,合同債權人將其權利轉讓給第三人享有。

合同權利轉讓可分為合同權利的局部轉讓和合同權利的全部轉讓。

(二)合同權利轉讓的有效條件

1.須轉讓的合同權利有可讓與性。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①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②按照當事人約定

不得轉讓;③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2.須所轉讓的合同債權為有效債權且讓與人享有所轉讓的合同債權。

3.須轉讓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無暇疵。

(三)合同權利轉讓的程序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四)合同權利轉讓的效力

1.合同權利轉讓的內部效力。

2.合同權利轉讓的外部效力。

三、合同義務的轉讓

(一)合同義務轉讓的含義和方式

合同義務的轉讓是指在合同內容和標的不變的情形下,債務人將其合同義務轉移給第三人承當。

合同義務的轉讓可分為合同義務的局部轉讓和合同義務的全部轉讓。

(二)合同義務轉讓的有效條件

1.須經債權人同意。

2.須轉讓的合同義務有效存在并具有可讓與性。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應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

(三)合同義務轉讓的效力

1.承受人在受移轉的債務范圍內承當債務,成為新債務人,原債務人不再承當已移轉的債務。

2.新債務人取得原債務人享有的抗辯權。

3.主債務的從債務一并由新債務人承當。

四、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

(-)合同權利義務概括轉讓的含義

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將其權利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承受。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

讓既可因當事人之間的合意發生,也可因法律的直接規定發生。

(二)合同權利義務的合意概括轉讓

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的,適

用權利轉讓和義務轉移的規定。

(三)合同權利義務的法定概括轉讓

合同的法定概括轉讓主要有兩和情形:

1.因繼承而發生的;

2.因法人的分立、合并而發生的。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

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

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當連帶債務。

第七章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

K教學目的與要求H

通過本章的學習,使學生了解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概念;了解合同解除、抵銷、提存、免除和混淆的概念和

特點;理解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各種原因;理解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掌握合同解除的條件和程序;掌握抵銷、

提存、免除和混淆的條件和效力。

K教學重點難點H

合同的解除;

抵銷的條件和效力;

提存的原因及效力。

K教學方法與手段H

課堂講授、案例分析、自學、課堂討論、練習題。

K教學時數』5課時。

K參考資料》《合同法要義與案例析解》(總則)、《新合同法原理》。

R課后練習》配套習題第七章

K教學內容》

第一節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概述

一、合同終止的概念

合同終止又稱為合同的消滅,是指合同當事人雙方間的權利義務于客觀上已不復存在。

二、合同終止的原因

(-)基于合同目的到達而終止

(-)基于當事人的意思而終止

(三)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終止

三、合同終止的效力

(-)合同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消滅。

(二)債權的擔保及其他附屬的權利及義務消滅。

(三)負債字據的返還。

(四)合同終止后的附隨義務。

(五)合同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第二節清償

一、清償的概念及性質

(-)清償的概念

清償是指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實現債權目的的行為。

(二)清償的性質

二、清償的根本要求

(-)清償的主體

(二)清償的標的

(三)清償期、清償地、清償費月

三、清償的抵充

(-)清償抵充的概念

(二)清償抵充的成立條件

(三)清償抵充確實定方法

第三節合同的解除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和特征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

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而尚未全部履行前,當事人基于協商或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而使合同

關系歸于消滅的一種法律行為。

(二)合同解除的特征

二、合同解除的種類

(-)協議解除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二)約定解除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法定解除

當事人一方依照法定的條件行使解除合同的權利。

三、合同法定解除的條件

(一)因不可抗力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說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合同解除的程序

(-)協議解除合同的程序

雙方協商?致。

(二)法定解除合同的程序

一方主張解除合同的,應通知對方。

五、合同解除的效力

(-)合同解除的朔及力問題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或采取

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二)合同解除與損害賠償責任的問題

合同解除后,當事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第四節抵銷

?、抵俏的概念和種類

(一)抵銷的概念

抵銷是指當事人雙方相互負有給付義務,將兩項債務相互充抵,使其相互在對等額內消滅。

(二)抵銷的種類

抵俏可分為法定抵銷和合意抵銷。

二、法定抵銷

(一)法定抵銷的概念

法定抵銷是指在具備法律所規定的條件時,依當事人?方的意思表示所為的抵銷。

(二)法定抵銷的條件

1.須雙方互負有債務,互享有債權。

2.須雙方債務的給付為同一種婁。

3.須雙方的債務均屆清償期。

4.須雙方的債務均為可抵銷的債務。

(二)法定抵銷的方法和效力

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

抵銷的效力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1.雙方的債權債務于抵銷數額內消滅。

2.抵銷的意思表示溯及于得為抵俏之時。

3.抵銷不得附條件或附期限。

三、合意抵銷

合意抵銷是當事人基于協議而實行的抵銷。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

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

第五節提存

一、提存的概念和性質

(-)提存的概念

提存是指債務人于債務已屆履行期時,將無法給付的標的物提交給提存機關,以消滅合同債務的行為。

(二)提存的性質

二、提存的條件

(一)提存主體合格

(二)提存的合同之債有效且已屆履行期

(三)提存原因合法

有以下情況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依法辦理提存:

第一,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標的物:

第二,債權人下落不明;

第三,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行為能力未確定法定弋理人;

第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提存客體適當

提存客體適當包括兩層含義:一是提存標的物,原則上是債務人應給付的標的物;二是提存標的物應為適于

提存的物。不動產不適于提存,不能為提存的標的物;動產中不適于提存的物,如有毀損滅失危險的物、易腐易

爛的物、提存費用過巨的物,可按法定程序變賣后將其所得價款提存。

三、提存的程序

四、提存的效力

(-)在債務人與債權人間的效力

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當。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

人負擔。

標的物提存后,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及時通知債權人或債權人的繼承人、監護人。

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

(-)在提存人與提存機關間的效力

提存成立后,提存機關有保管提存物的義務。

(三)在提存機關與債權人間的效力

提存成立后,債權人與提存機關形成一種債權債務關系。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債權人對債務人負

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提供擔保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領取其提存物。

第六節債務免除與混淆

一、債務免除

(一)債務免除的概念和性質

債務免除是指債權人免除債務人的債務而使合同權利義務局部或全部終止的意思表示。

債務免除是債權人的單方行為,是一種無因行為,無償行為。

(二)債務免除的成立條件

1.免除的意思表示應向債務人為之。

2.債權人須有處分能力。

3.免除不得損害第三人利益。

(三)債務免除的效力

債務免除的效力是使合同消滅。債務全部免除的,合同債即全部消滅;債務局部免除的,合同于免除的范圍

內局部消滅。主債務因免除而消滅的,從債務也隨之免除。

二、混淆

(一)混淆的概念

混淆是指債權與債務同歸于一人,而使合同關系消滅的事實。

(二)混淆的原因

發生混淆的原因可分為兩種:一是概括承受,即合同關系的一方當事人概括承受他人權利與義務。二是特定

承受,即因債權讓與或債務承當而承受權利與義務。

(三)混淆的效力

混淆的效力是導致合同關系絕對消滅,并且主債消滅,從債也隨之消滅。

第八章違約責任

K教學目的與要求H

通過本章的學習,使學生了解違約責任的概念和特征;理解違約責任的歸則原則;掌握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

理解損害賠償的概念和特征;掌握損害賠償的完全賠償原則及其限制原則;掌握違約金的具體適用;了解違約責

任的免責事由;把握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時的處理。

K教學重點難點U

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

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

損害賠償的完全賠償原則:

違約金費任;

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

違約責任的免責事由。

K教學方法與手段》

課堂講授、案例分析、自學、課堂討論、練習題。

K教學時數》8課時。

K參考資料』《合同法要義與案例析解》(總則)、《新合同法原理》。

K課后練習》配套習題第八章

K教學內容?

第一節違約責任概述

一、違約責任的概念和特征

(-)違約責任的概念

違約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因違反合同義務所應承當的民事貢任。

(二)違約責任的特征

1.違約責任是以合同債務為基礎的民事責任。

2.違約責任是一種財產責任。

3.違約責任可以由當事人約定。

4.違約責任具有相對性。

二、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關系

(-)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區別

(二)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要求其承當違約責任或要求其承當

侵權責任。

第二節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

一、違約責任歸責原則的概念和作用

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是確定違約方的違約責任的根據或準則。

違約責任歸責原則的作用表達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歸責原則決定著違約責任的構成條件:

第二,歸貨原則決定著舉證貨任的內容;

第三,歸責原則決定著賠償責任的范圍。

二、國外法中的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

三、我國合同法中的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對于不同的違約糾紛應當適用嚴格責任原則、過錯責任原則、特殊過錯責任原則三

種不同的原則來處理。我國實行以嚴格責任原則為主導,以過錯責任原則為補充的歸責原則體系。

(一)嚴格責任原則

嚴格責任原則,也稱為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即應承當責任?!逗贤ā返谝话倭闫邨l、

第一百二十一條有規定。由此可見,嚴格責任原則適用于一般的合同關系中。

(二)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是指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且存在過錯時才承當違約責任。這一原則在僅在少數合同關系

中適用,如《合同法》第四百零陸條規定:”有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

以要求賠償損失?!?/p>

(三)特殊過錯責任原則

特殊過錯責任原則,是指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且存在成心或者重大過失時才承當違約責任。這一原則僅適用

于無償合同。

第三節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

一、違約責任構成要件的概念

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是指當事人承當違約責任須具備的條件,也就是指在何種情況下,合同當事人才承當違

約責任。

二、違約行為

違約行為又稱為違反合同的行為,是指合同當事人沒有按照法律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履行合同義務的法律現

象。違約行為可分為:

(一)預期違約

預期違約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到來之前,合同一方當事人沒有正當理由明示或默示表示將不履行合同,包括明

示預期違約和默示預期違約。

(二)不履行合同

不履行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根本就沒有實施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不履行合同行為又分為拒絕履行和不可能

履行。

(三)不適當履行

不適當履行是指合同債務人雖有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但該履行行為不符合合同的約定。

第四節違約責任的免責事由

一、違約責任免責事由的概念

違約責任的免責事由又稱為免責條件,是指法律規定的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免除違約當事人承當違約責任的情

況。

違約責任免責事由可分兩類:一類是法律規定的免責條件;二是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條件,一般稱為免責

條款。

二、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的概念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防止并不能克服的客觀現象。

(二)不可抗力的構成

(三)不可抗力的效力

1.局部或全部免除違約責任。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局部或全部免除違約責任,

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2.通知義務和提供證明義務。蘭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

方造成的損失,并應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3.當事人可以約定不可抗力條款。

三、債權人的過錯

(一)因債權人的過錯造成合同大履行

(二)因債權人的過錯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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