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學校章程應載明事項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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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民辦學校章程應載明事項————《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解析民辦學校章程是民辦學校的舉辦者依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教育規章制定的,有關民辦學校組織與活動基本規則的法律文件。根據《教育法》的規定,章程是設立學校的基本條件之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是學校的一項重要權利。可見,訂立章程是設立民辦學校的必備條件和必經程序。章程是民辦學校依法自主辦學的重要的自律性文件,對學校的辦學活動有較強的約束力,是審批部門檢查、監督學校教育部活動的重要依據。各類民辦學校在辦學形式和特色上有很大不同,因此,章程的具體內容有很大區別。一般來說,章程記載事項分為必須記載事項和任意記載事項,必須記載事項是依照法律、法規和教育規章的規定必須記入章程的事項,是各類民辦學校共同具有的內容。任意記載事項是在必須記載事項之外,舉辦者認為需要在章程中載明的其他事項。本條例對民辦學校章程必須記載事項作了明確的規定。第一,學校的名稱、地址。民辦學校的名稱是使民辦學校人格特定化的標記。民辦學校以自己的名稱區別于其他學校。根據教育法律、法規的規定,民辦學校的名稱具有以下特點:一是惟一性。即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民辦學校只能使用一個名稱。二是特定性。即民辦學校在學校登記機關轄區內不得與已登記的其他學校名稱相同或者近似。三是排他性。即民辦學校名稱經依法登記,由該學校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享有專用權,禁止他人擅自使用。根據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民辦學校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此外,學校名稱的使用和變更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的變更,由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民辦學校的地址是章程載明的學校所在地。學校的地址應當清楚、準確,標明學校所在的行政區域及具體特點。明確學校的地址,對于民辦學校辦理有關優惠措施、接受相關的監督、行使民事權利與承擔民事義務都有著重要的作用。依法經過登記的民辦學校地址是法定住所,具有公示效力。第二,辦學宗旨、規模、層次、形式等。辦學宗旨是民辦學校舉辦者辦學目的、所實施教育的性質和培養目標的體現。民辦學校的辦學宗旨應當符合《教育法》規定的國家教育方針,符合我國社會主義教育的性質、任務、培養目標和教育的基本原則。辦學規模是根據辦學投入所形成的民辦學校的辦學條件,確定的招生數量。辦學層次是指擬設立的民辦學校實施的是學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還是高等教育。辦學形式,涉及到招生對象、學習期限,是普通全日制教育,還是業余、函授、廣播電視等教育形式。第三,學校資產的數額、來源、性質等。具備與擬辦民辦學校相適應的資產,是設立民辦學校的關系,簽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法定代表人依法履行職務的行為,即為法人的行為,由法人承擔由此產生的權利與義務。在我國教育法律和實踐中,通常由校長擔任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如《高等教育法》第三十條規定:“高等學校自批準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高等學校的校長為高等學校的法定代表人。”但是《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本條例對民辦學校的法定代表人沒有做出明確規定。而是采取選擇的辦法規定民辦學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長、董事長或者校長擔任,具體人選由民辦學校的章程進行規定,實踐中一般應當根據民辦學校舉辦資產的主要來源和性質進行確定。第六,出資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報及取得合理回報的比例。出資人可以從民辦學校的辦學結余中取得合理回報,是《民辦教育促進法》對舉辦民辦學校的出資人創設的一項重要界限,也是界定民辦學校享受優惠政策的重要標準。本條例規定,捐資舉辦的民辦學校的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依法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的稅收及其他優惠政策。為此,本條要求民辦學校的章程必須明確規定出資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報。一旦章程規定為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該民辦學校即依法獲得了與公辦學校同等的稅收及其他優惠政策,出資人不得擅自改變民辦學校的性質,不得擅自再從民辦學校的辦學結余取得回報,否則,就要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第七,學校自行終止的事由。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民辦學校的終止有三種情形,一是根據學校章程規定要求終止,并經審批機關批準的;二是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三是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第一種情形即自行終止。本條要求民辦學校必須在章程中規定自行終止的具體事由。學校是關系到公共利益的重要公益性社會組織。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對于此類取得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未經審批機關批準,不行擅自停止、歇業。本條例規定,民辦學校依據章程規定的自行終止事由出現時,是否終止,必須經審批機關批準。第八,章程修改程序。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和實施條例規定,修改章程是民辦學校理事會、董事會的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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