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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ICS03.080

CCSA16

37

山東省地方標準

DB37/T4544—2022

救助管理機構尋親服務規范

Specificationforsearchserviceforrelativesoftherescueadministrativeorganization

2022-09-15發布2022-10-15實施

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

DB37/T4544—2022

救助管理機構尋親服務規范

1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救助管理機構尋親服務的尋親方式、尋親流程、協查辦理、尋親結果、服務外展。

本文件適用于救助管理機構為機構內受助人員提供的尋親服務工作。

2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沒有規范性引用文件。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尋親lookingforfamily

為救助管理機構內因自身客觀原因不能提供有效個人信息的受助人員,提供個人信息建構、親屬信

息核實及協助回歸等的服務過程。

3.2

查尋informationsearch

構建受助人員有效信息的工作過程。

4尋親方式

4.1尋親主體

4.1.1救助管理機構。

4.1.2相關機構。提供尋親協查服務的相關機構包括:

——公安機關(戶籍網);

——流出地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鄉(鎮街)政府、群團組織(殘聯、婦聯、共青團等)、

村居組織;

——醫療機構、托養機構、安置機構;

——融媒體、社會組織、志愿者。

4.1.3救助管理機構(實地)聯動。在受助人員地域信息基本確定,但不能進一步確定更多準確個人

信息的情況下,流入地與流出地救助管理機構在流出地開展聯動查尋。

——實地尋訪。在受助人員縣(鄉)級戶籍(居住地)信息基本確定的情況下,流入地救助管理

機構將受助人員護送至疑似流出地,與當地救助管理機構合作開展實地尋訪。

——接力查尋。在受助人員省(地)級戶籍(居住地)信息基本確定的情況下,流入地救助管理

機構將受助人員護送至疑似流出地,由當地救助管理機構接力查尋。

4.2尋親方法

4.2.1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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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1聲音信息查尋(音信)

根據受助人員語音傳達的信息進行查尋:

a)詢問——目標性詢問、關聯性詢問、提示性詢問、情感性詢問等;

b)傾聽——方言、人名、地名、事件等信息的記錄、辨識。

4.2.1.2物品信息查尋(物信)

檢視受助人員衣兜、包裹、用品及手臂皮膚,根據其中的證件、票據、文字、數字、標識物等所傳

達的信息進行查尋。

4.2.1.3特征信息查尋(征信)

根據受助人員體貌特征傳達的信息進行查尋:

a)靜觀——身高、膚色、五官、服飾等所傳達的民族地域特征,手腳、面貌、衣著、衛生等所

傳達的職業、家庭、生活、流浪等方面的歷史和現狀信息;

b)動觀——飲食、就寢、如廁、衛生、娛樂、互動等行為習慣所傳達的信息。

4.2.1.4潛在信息查尋(潛信)

通過與受助人員手語、肢體語言、書寫、繪圖、識字、識圖、識音等的互動與解讀,進行潛在信息

探究查尋。

4.2.2社會信息

4.2.2.1民政系統平臺

民政部門的尋親服務相關系統為尋親第一平臺。

——全國救助管理信息系統、全國救助尋親網。

——地方民政救助信息網。

4.2.2.2第三方平臺

民政部門對外開放的尋親系統及非民政部門設置的尋親平臺為尋親第三方平臺。

——全國救助尋親網(社會開放界面)、“今日頭條”、“寶貝回家”、“等著我”、“失蹤人

口檔案庫”、“中國兒童失蹤預警平臺”、“百度尋人平臺”、“你在哪”、公安部“團圓

系統”等尋人尋親網站。

——媒體、微信公眾號、直播平臺、微信(群)、QQ(群)等。

4.2.3技術信息

通過現代技術手段進行受助人員信息查尋工作。包括:

——語音、視頻辨識;

——照片、人臉識別;

——指紋比對;

——DNA比對。

4.3尋親路線

4.3.1案主聚焦

從受助人員本身進行信息采集、建構與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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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案主圍觀

發布受助人員現有信息,引導社會資源在“圍觀”中參與信息的豐富、建構與比對、核實。

4.3.3案例參引

在與成功尋親案例的類比當中,尋找具有參考價值的工作方向。

4.4尋親屬性

4.4.1信息采集

收集、積累、建構受助人員個人信息。

4.4.2信息發布

將受助人員當前信息進行平臺發布。

4.4.3信息比對

將受助人員當前信息與相關尋親信息(數據庫)進行比對。

4.4.4信息核實

將基本明確的受助人員信息與其家人或當地有關組織進行核實。

5尋親流程

5.1入“站”查尋

對新進入救助管理機構,需要尋親服務的受助人員開展尋親服務。

5.1.1甄別

對求助人員是否需要尋親服務進行甄別。

5.1.2快查

對新入“站”需要尋親服務的受助人員,在第一時間展開查尋工作。

快查一般限定在求助人員入“站”之后的24?h之內??觳閼鶕@得有效信息的程度,依次或并行

使用以下方法:

a)音信、潛信查詢;

b)物信、征信查尋;

c)現有信息系統錄入;

d)救助管理信息系統檢索、比對;

e)全國救助尋親網檢索、比對;

f)公安戶籍網查尋;

g)有效信息核實。

5.1.3發布

快查無法獲得有效信息的,救助管理機構應在24?h之內發布尋親公告:

a)系統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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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第三方平臺:

1)優先地方合作媒體發布;

2)對預判走失時間短且信息模糊的情況下,優選反應快、傳播面大的平臺。

5.1.4第一次評估

救助管理機構應在7?d內,對仍然沒有獲得有效信息的受助人員,進行第一次尋親評估。包括:

a)現有信息整理、分析;

b)優化查尋方案:

1)強化征信、潛信查詢;

2)跟蹤、更新平臺信息;

3)選擇技術手段;

4)進行案例參引;

5)啟動協查機制。

c)向公安機關申請DNA數據采集。

5.1.5第二次評估

救助管理機構應在10?d內,對仍然沒有獲得有效信息的受助人員,進行第二次尋親評估。包括:

a)現有信息、手段有效性評估;

b)后續查尋成效預估;

c)新平臺、新技術運用;

d)后續查尋跟蹤。

5.2“滯留”查尋

救助管理機構可將30?d內仍然沒有獲得有效信息的受助人員,列入“滯留人員”進行長效查尋。包

括:

a)現有信息全面梳理,形成階段性基本判斷;

b)明確下步查尋方向:

1)從“案主聚焦”向“案主圍觀”轉移;

2)重點進行第三方平臺再推送。

c)對每位受助人員,無論在站內照料、托管托養或落戶安置期間,應堅持定期跟蹤查尋、記錄、

評估,保持尋親工作連續性。

6協查請求辦理

對外地救助管理機構等提出的協助查尋請求給予積極協助,內容包括:

a)對請求協查機構、請求人、被協查人基本信息、協查需求、反饋方式等詳細登記;

b)24?h內展開協查;

c)對查尋情況進行程序性反饋;

d)反饋過程應充分進行信息互動,共同建構有效信息;

e)協查過程中,應注意:

1)照片、語音、視頻等的技術使用;

2)行政區劃變遷的信息溯源;

3)失蹤人口、戶口注銷(遷移)等的戶籍信息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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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對被協查人戶籍地、居住地及親屬所在地情況等進行綜合分析。

7尋親結果使用

按照受助人員權益優先原則,努力使尋親效應最大化:

a)尋親結果應作為護送資料的一部分,備份移交流出地救助管理機構或受助人員親屬;

b)過程性結果應作為受助人員檔案長期保存;

c)依據尋親結果,對受助人員的站內照料、托管托養、落戶安置及實地尋訪、接力查尋等工作

進行安排調整;

d)依據尋親結果對受助人員回歸做出評估建議;

e)對本機構救助并回歸外地的典型案例、經救助回歸本地的特殊人員,進行必要的跟蹤回訪;

f)尋親結果應為做好流浪乞討源頭預防工作提供參考。

8尋親服務外展

救助管理機構應充分利用現有工作信息和工作渠道,為前來尋親人員提供便利和幫助。包括:

a)對前來尋親人員基本信息及所尋人員基本情況進行詳細登記;

b)對所尋人員在站內滯留人員當中進行比對;

c)在救助管理信息系統進行“歷史救助信息”查尋;

d)在《全國救助管理信息系統》進行“尋親登記”、檢索比對;

e)為前來尋親人員提供第三方平臺信息或幫助其進行平臺推送。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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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GB/T28223—2011救助管理站服務

[2]GB/T28224—2011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服務

[3]MZ/T025—2011救助管理機構等級評定

[4]MZ/T060—2015流浪乞討人員機構托養工作指南

[5]《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381號)

[6]《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

[7]《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和改進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1]39號)

[8]《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民政部令第24號)

[9]《關于加強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見》(民發[2006]11號)

[10]《民政部關于在全國開展救助管理機構規范化建設的意見》(民發[2009]31號)

[11]《民政部關于印發<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機構工作規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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