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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三章適航管理第一節中國民用航空器適航管理概述適航

〔適航性〕該航空器包括其部件及子系統整體性能和操縱特性在預期運行環境和使用限制下的平安性和物理完整性的一種品質。這種品質要求航空器應始終處于保持符合其型號設計和始終處于平安運行狀態。適航性的要點〔1〕適航性只局限于民用航空器;〔2〕最終目標是飛行中的平安性;〔3〕它是航空器綜合性能的表達;〔4〕它是以預期的運行環境和使用限制為界定條件的;〔5〕它是一個包括設計、制造、使用和維修在內的動態系統。適航標準適航標準的特點適航性責任〔1〕航空器的設計和制造單位應對航空器的初始適航性負主要責任;〔2〕航空器的使用單位和維修單位應對航空器的持續適航性負主要責任;〔3〕適航部門及其成員要對其影響適航性的所有工作負責。適航管理適航管理的特點〔1〕法規性:所有的適航規章、標準都是法規的一部分,都是強制性、必須執行的;〔2〕權威性:適航部門代表國家行使管理權力,因此必須具有高度的權威性;〔3〕國際性:民用航空運輸的性質所決定的;〔4〕完整性和統一性:是一個系統工程;〔5〕動態開展性:表現在航空科技、民用航空事業的開展,人們認識水平的提高,管理形式的變化;〔6〕獨立性:適航部門是在經濟上和管理體制上獨立于管理對象之外的政府審查監督機構。適航管理工作的主要內容民航維修部門的適航管理法規和文件民用航空器適航管理結構體系第一層:立法決策層——民航總局航空器適航司、飛標司第二層:執法監督層——各地區管理局航空器適航處、飛安辦第三層:委任根底層——指所有的委任適航代表和委任適航單位第三章適航管理第二節民用航空器適航管理條例第二節民用航空器適航管理條例第二節民用航空器適航管理條例第二節民用航空器適航管理條例第二節民用航空器適航管理條例第二節民用航空器適航管理條例第二節民用航空器適航管理條例第二節民用航空器適航管理條例第二節民用航空器適航管理條例第二節民用航空器適航管理條例第二節民用航空器適航管理條例第二節民用航空器適航管理條例第二節民用航空器適航管理條例第二節民用航空器適航管理條例第二節民用航空器適航管理條例第二節民用航空器適航管理條例第二節民用航空器適航管理條例第三章適航管理第三節民用航空器適航管理證件體系型號合格證型號合格證是民航總局對民用航空器、航空器發動機、螺旋槳〔滑翔機、載人氣球、超輕型飛機或其他非常規航空器、以及裝于其上的發動機、螺旋槳除外〕設計批準的合格憑證。型號合格證持有人或權益轉讓所有人的權利〔1〕當航空器符合CCAR-21部的有關規定時,可取得適航證;〔2〕發動機或螺旋槳符合CCAR-21部的有關規定時,可取得適航批準書;〔3〕當航空產品符合CCAR-21部的有關規定,可取得生產許可證;〔4〕可獲得該產品的更換用的零部件設計批準。型號認可證生產許可證生產許可證是指適航部門對已獲得民用航空產品型號設計批準,并欲重復生產該產品的制造人所進行的資格性審定,以保證該產品符合民航總局批準的型號設計。生產許可審定的最終批準形式是頒發生產許可證。責任〔1〕保證質量控制系統持續符合獲得生產許可證時批準的質量控制資料和程序;〔2〕保證每項提交適航性審查或批準的產品符合型號設計要求;〔3〕對其轉包制造人進行監督、檢查,以符合質量控制系統的要求,保證轉包制造人接受民航總局適航部門必要的檢查;〔4〕如發現缺陷或失效時,應采取措施限期改正。權利〔1〕生產許可證持有人,無需進一步證明即可獲得航空器的適航證。但是,民航總局有權檢查產品是否符合批準的型號設計,并處于平安可用狀態;〔2〕如為發動機、螺旋槳,可獲得適航批準書允許裝在經過型號合格審定的航空器上。適航證適航證是民用航空器符合民航總局批準的型號設計,并能平安使用的憑證。民用航空器只有取得適航證后,方可投入飛行或營運。適航證〔1〕適航證的類別:運輸類---淺藍色專業類---粉色初級類---白色〔2〕有效期:適航證自頒發或重新簽發之日起,至下一年度12月31日內有效。〔3〕轉讓性,可以隨航空器一起轉讓。適航證的撤消〔1〕航空器進行了適航證規定的使用類別以外的飛行;〔2〕航空器未按照批準的維修大綱進行必要的維修;〔3〕航空器未在規定的時間內到達民航總局所規定的適航指令要求;〔4〕航空器的維修或改裝工作違反了規定的要求和程序;〔5〕航空器未按規定的期限完成年檢;〔6〕其他對平安不利影響的情況暫停適航證的有效性航空器在發生了以下情況之一時,即處于不適航狀態。航空器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及時報告適航部門將視情暫停其適航證的有效性。〔1〕航空器存在某種可疑的危及平安的特征;〔2〕航空器遭受損傷而短期內不能修復;〔3〕航空器封藏停用。特許飛行證出口適航證件出口產品分〔1〕具有型號合格證的航空器、發動機和螺旋槳——出口適航證〔2〕其破損后會危及1類產品平安的主要部件——批準放行證書/適航批準標簽〔3〕除1、2以外的產品——批準放行證書/適航批準標簽零部件制造人批準書零部件制造人批準書〔PMA〕是民航總局批準安裝在已獲得型號合格證件的航空器上,作為加改裝或更換用的材料、零部件和機載設備的憑證。持有人的責任:〔1〕制造人應確保制成的每個零部件都符合設計資料并且可平安地裝到已獲型號合格證或型號設計批準書的產品上;〔2〕每個零部件上應掛有適航批準標簽,標明PMA批準號、廠名代號、零部件號、系列號、安裝產品型號。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證維修許可證委任單位代表證書委任單位代表證書是指由民航總局委任適航部門以外的在授權范圍內,代表適航部門從事有關適航工作的單位或機構。委任單位代表證書是頒發給合格的委任單位代表的憑證。〔1〕專業范圍:航空器或其零部件的氣動與強度試驗;航空材料及工藝方法的試驗和鑒定;維修人員執照培訓、考試。也可只對某一民用航空專用測試設備申請委任單位代表等。〔2〕委任單位代表證書申請的根本要求:申請人必須按照民航總局規定的格式提交委任單位代表證書的申請書,并提交CCAR-183部所要求的資料。委任代表證件維修監督委任代表的權限〔1〕在民航總局授權范圍內和監督下,委任代表應對航空產品的持續適航性及維修單位的合格性進行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及處理意見報適航部門。〔2〕在民航總局授權范圍內和監督下,委任代表應對在特殊情況下不能實施正常年檢的專業航空器進行必要的檢查,并將結果報主管適航部門。經批準后,可對其適航證進行正常簽署。〔3〕委任代表應檢查維修人員執照持有人的工作,并向主管適航部門提出處理意見。第三章適航管理

第四節民用航空器初始適航管理初始適航管理的內容適航部門根據各類適航規章、標準和程序,對民用航空產品的設計符合性和制造符合性進行型號合格審定和生產許可審定,并實施持續性的監督,以頒發型號合格證件、生產許可證件及適航證件為主要管理內容。適航部門的責任〔1〕制定民用航空規章和標準;〔2〕確定航空產品的生產符合批準的設計,并處于平安可用狀態,批準生產和質量保證系統;〔3〕持續監督航空產品的使用并協助解決發生的使用困難;〔4〕堅持不懈地履行適航部門的義務。民用航空器初始適航管理依據〔1〕適航標準適航部門根據民用航空工業的開展水平及航空產品的使用類別而制定的最低平安標準;如:CCAR-23、CCAR-25、CCAR-37〔2〕管理要求適航部門為保證航空產品設計、制造、使用和維修符適宜航標準而制定的程序性管理規定。CCAR-21、CCAR-39、CCAR-183初始適航管理中適航部門主要任務〔1〕航空產品的型號合格審定;〔2〕航空產品的生產許可審定;〔3〕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機載設備審定;〔4〕航空產品的適航性審查;〔5〕進口航空產品的審定與認可;〔6〕出口航空產品的適航批準;〔7〕合格證件的完整性。批準放行證書/適航批準標簽〔1〕當航空產品用于國內使用時,對航空器頒發適航證,對發動機、螺旋槳頒發適航批準書,對其他航空產品頒發批準放行證書/適航批準標簽;〔2〕當航空產品用于出口時,對第一類航空產品頒發出口適航證,對第二、第三類航空產品頒發批準放行證書/適航批準標簽。航空產品合格證件的完整性的內容〔1〕對持證人及航空產品的持續性監督;〔2〕委任各類適航代表并監督他們正確地行使職權;〔3〕頒發適航指令對航空產品不適航狀態予以改正;〔4〕調查航空產品的使用困難及航空器事故調查等。第三章適航管理第五節民用航空器持續適航管理民用航空器持續適航管理依據民用航空器持續適航管理目的在適航管理工作的宗旨指引下,通過行之有效的規章要求予以控制,通過各航空運輸、維修企業內部的自身管理機制的完善和有效運轉,以到達保障民用航空平安,維護公眾利益,促進民用航空事業的開展的目的。民用航空器持續適航管理意義適航部門持續適航管理工作內容〔1〕簽發〔簽署〕適航證;〔2〕對維修大綱、可靠性大綱、維修方案和可靠性方案的評估;〔3〕頒發適航指令;〔4〕對重大修理、改裝工作的批準;〔5〕對航空器進行年檢和不定期的抽查;〔6〕對維修單位進行許可審定〔7〕頒發維修人員執照、維修人員資格證書;〔8〕實施信息收集、整理和評估;〔9〕參與對重大故障和飛行事故的調查;〔10〕批準、頒發委任代表證;〔11〕按規定實施對持證人的監督和處分措施。其他部門持續適航管理工作內容持續適航管理工作三要素〔1〕維修單位CCAR-145〔2〕維修人員CCAR-66、CCAR145、CCAR-183〔3〕航空器持續適航性監督三要素都應到達規定的要求或標準,才能保證航空器的持續適航。航空器持續適航性監督重點〔1〕維修大綱;〔2〕適航指令和重要的效勞通告;〔3〕時控件;〔4〕保存故障或保存工作工程;〔5〕替換件;〔6〕重大故障和重復故障;〔7〕維修記錄;〔8〕重大修理和改裝;〔9〕航空器的年檢及建立單機檔案;〔10〕建立信息網絡,進行實時控制。第三章適航管理第六節?民用航空器運行管理規定?CCAR-121AA-R1第六節?民用航空器運行管理規定?第六節?民用航空器運行管理規定?第四條營運人應當按照民航總局的規定獲得批準或許可,并遵守獲準的條件從事航空器運行。第五條營運人從事航空器運行時,必須遵守本規定和民航總局其有關各類人員、飛行機場使用等方面的規定。第六節?民用航空器運行管理規定?第六條航空器運行時,必須攜帶現行有效的國籍登記證、適航證和無線電電臺執照原件。第七條航空器運行期間,應當按照?民用航空器國籍和登記的規定?,始終保持其外部的國籍標志、登記標志及營運人標志正確清晰。第八條航空器的運行類別和使用范圍,必須符合該航空器適航證的規定。第六節?民用航空器運行管理規定?第九條投入運行的航空器必須保持該航空器的平安性始終不低于其型號合格審定根底對該航空器的最低要求。航空器改變獲準的客艙布局、使用限制或載重平衡數據,必須重新取得民航總局的批準或認可。第十條投入運行的航空器必須依據其所遵循的飛行規那么、預定飛行的航線、地區、目的地機場和備降機場條件等,確認其性能使用限制、儀表和設備均符合民航總局的有關規定。第六節?民用航空器運行管理規定?第十一條投入運行的航空器必須遵守民航總局有關民用航空器追溯性適航要求的規定。第十二條投入運行的航空器必須按照?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執行有關該航空器的適航指令所規定的檢查要求、改正措施或使用限制。第十三條投入運行的航空器必須配備與運行類別相適應的和為特殊作業所附加的經批準的航空器部件。第六節?民用航空器運行管理規定?第十四條航空器運行時,其所有系統及航空器部件應當始終處于平安可用狀態。但是,當航空器符合以下條件時,允許帶有某些不工作的航空器部件運行:〔1〕符合民航總局批準或認可的最低設備清單〔MEL〕;〔2〕保證航空器是在規定的使用限制條件下運行;〔3〕適航指令要求必須工作的航空器部件均能正常工作。第六節?民用航空器運行管理規定?第十五條航空器在運行中必須攜帶以下現行有效的非縮微形式的手冊:〔1〕飛行手冊〔AFM〕〔2〕最低設備清單〔MEL〕〔3〕使用手冊〔OM〕,外形缺損清單〔CDL〕,快速參考手冊〔QRH〕,缺件放行指南〔DDG〕等手冊中的適用者。第十六條航空器在型號合格審定階段必須進行航空器評審;引進的航空器在首次頒發適航證前,也必須進行航空器評審。第六節?民用航空器運行管理規定?第六節?民用航空器運行管理規定?CCAR-121AA部的工程管理思想1.CCAR-121AA第一次明確提出工程管理的概念;2.CCAR-121AA部突出了工程管理的地位與作用;3.CCAR-121AA部要求科學的進行工程管理;4.CCAR-121AA部要求以可靠性的方法來管理維修;5.CCAR-121AA部要求建立自我完善、自我開展的工程管理機制;6.CCAR-121AA部提出的經營決策型管理思想和以可靠性為中心的質量保證模式。維修決策1.機隊規劃2.維修效勞方向3.維修級別4.修理方針5.外委維修維修工程體系管理職責航空器運用人在維修工程方面的管理責任主要表達在承擔確保航空器持續適航的法律責任,最高管理者的管理職責可以用各種不同形式來反映,如:總經理聲明、維修方針或質量方針、質量承諾等。維修方案可靠性方案最低設備清單載重平衡手冊維修規劃的內容第六節?民用航空器運行管理規定?第二十條每架運行的航空器必須配備經民航總局批準或認可的飛行記錄本。飛行記錄本每次飛行記錄的內容必須保存到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報廢后十二該月為止。飛行記錄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1〕民航總局認為必要的,用以確信航空器可以繼續平安飛行的信息;〔2〕航空器當前的維修狀態說明和航空器返回使用的放行證明;〔3〕所有已經發現的影響航空器使用的信息;〔4〕必須使機組掌握的維修管理信息。第六節?民用航空器運行管理規定?第六節?民用航空器運行管理規定?第六節?民用航空器運行管理規定?〔三〕航空器實施維修作業采用的工具、設備和測試儀器以及更換器材,必須是航空器設計、制造部門推薦的或經民航總局批準或認可的。〔四〕經過維修作業的航空器,必須按照?民用航空器維修許可審定的規定?,由具有相應資格的人員簽署放行;〔五〕維修作業必須按民航總局的規定填寫并保存維修記錄。第六節?民用航空器運行管理規定?第六節?民用航空器運行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投入運行的航空器,必須按照民航總局的規定,自首次領取適航證的下一年度開始接受年度適航檢查。營運人應按規定向民航總局交納適航檢查費。第二十六條航空器運行時,營運人必須責成機組遵守第十五條所述手冊的各種使用規定和限制條件偏離手冊使用規定和限制條件時,必須記錄在飛行記錄本上,并如實報告民航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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