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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DB11/T1440—2017
北京市地方標準
編號:DB11/T1440—2017
備案號:56076-2017
市政基礎設施專業規劃負荷計算標準
Standardofloadcalculationformunicipalinfrastructureplanning
2017-06-29發布2018-01-01實施
北京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委員會
聯合發布
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DB11/T1440—2017
2術語
2.0.1市政基礎設施負荷loadformunicipalinfrastructure
規劃建設區內需要市政基礎設施提供的市政用量,如用電、用水、用氣等。
2.0.2城市(鎮)建設區developmentlandofurbanandtown
指城市和建制鎮內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工業用地、物流倉儲
用地、交通設施用地、公用設施用地、綠地。
2.0.3常住人口permanentresidentpopulation
常住人口包括戶籍人口和居住半年以上外來人口。
2.0.4綜合生活用水comprehensivewaterdemandfordemasticandpublicuse
居民日常生活用水以及公共建筑和設施用水的總稱。
2.0.5工業及倉儲用水waterdemandforindustrialuseandwarehouseuse
工業企業生產過程、倉儲設施運行過程和職工生活所需用的水。
2.0.6污水排放系數sewagedischargecoefficient
某區域產生的污水量與用水量的比值。
2.0.7再生水reclaimedwater
污水經適當處理后,達到一定的水質指標,滿足某種使用要求,可以進行有益使用的水。
2.0.8徑流系數runoffcoefficient
一定匯水面積內某一時間段內地面徑流水量與降雨量的比值。
2.0.9綜合徑流系數weightedrunoffcoefficient
在總匯水面積上各種不同性質地面的徑流系數的面積加權平均數值。
2.0.10暴雨強度rainstormintensity
單位時間內的降雨量,工程上常用單位時間單位面積內的降雨體積表示。
2.0.11匯水面積catchmentarea
雨水管渠匯集降雨的流域面積。
2.0.12用電負荷urbanelectricityload
城市內或城市規劃片區內,所有用電戶在某一時刻實際耗用的有功功率的總和。
2.0.13負荷同時率loadcoincidencefactor
在規定的時間段內,電力系統綜合最高負荷與所屬各個子地區(或各用戶、各變電站)各自最高負
荷之和的比值。
2.0.14居民生活用氣量指標indexofgasconsumptionforresidentialuse
居民用戶每人每年生活用氣消耗量定額,以熱量計。
2.0.15商業用氣量指標indexofgasconsumptionforcommercialuse
商業用戶每年每計算單位消耗的燃氣量定額,以熱量計。
2.0.16工業用氣量指標indexofgasconsumptionforindustrialuse
工業用戶每年生產單位產品消耗的燃氣量定額,以熱量計。
2.0.17采暖用氣量指標indexofgasconsumptionforspaceheating
單位時間內單位面積建筑物采暖所消耗的燃氣量定額,以熱量計。
2.0.18制冷用氣量指標indexofgasconsumptionforspacecooling
2
DB11/T1440—2017
單位時間內單位面積建筑物制冷所消耗的燃氣量定額,以冷量計。
2.0.19月高峰系數maximumunevenfactorofmonthlyconsumption
計算月的平均日用氣量與該年的平均日用氣量的比值。
2.0.20日高峰系數maximumunevenfactorofdailyconsumption
計算月中最大日用氣量和該月平均日用氣量的比值。
2.0.21小時高峰系數maximumunevenfactorofhourlyconsumption
計算月中最大用氣量日的最大小時用氣量和該日平均小時用氣量的比值。
2.0.22小時計算流量hourlydesignflowrate
計算月中最大用氣量日的小時最大用氣量。
2.0.23氣化率customerpercentage
在統計區域內,使用燃氣的居民用戶數占總戶數的比例,以百分數表示。
2.0.24采暖熱負荷buildingheatingload
供熱系統的熱用戶,在計算條件下,單位時間內所需的最大供熱量。
2.0.25采暖熱負荷指標heatingloadindex
在計算條件下,單位建筑面積在單位時間內消耗的需由供熱設施供給的熱量。
2.0.26生活熱水熱負荷hot-waterheatingload
滿足日常生活耗用熱水,在計算條件下,單位時間內所需的供熱量。
2.0.27信息點telecommunicationsoutlet
各類電纜或光纜終接的信息插座模塊。
2.0.28生活垃圾domesticwaste
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
垃圾的固體廢物。
2.0.29餐廚垃圾foodwaste
在食品加工、飲食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過程中產生的食物殘渣、殘液和廢棄油脂等廢棄物。
3
DB11/T1440—2017
3用水負荷計算標準
3.0.1城市(鎮)規劃平均日用水量,宜按式3.0.1計算:
Qtu=+QQdumu(3.0.1)
3
式中:Qtu——規劃平均日用水量(m/d);
3
Qdu——綜合生活規劃平均日用水量(m/d);
3
Qmu——工業及倉儲用地規劃平均日用水量(m/d)。
3.0.2城市(鎮)綜合生活規劃平均日用水量宜按式3.0.2計算:
n
Q=DS??10?3(3.0.2)
du?i=1ii
3
式中:Qdu——綜合生活規劃平均日用水量(m/d);
2
Di——居住和公建等用地單位建筑面積規劃平均日用水量指標[L/(m?d)];
2
Si——居住和公建等用地的建筑面積(m);
i——居住和公建等用地的用地類別。
3.0.3居住和公建等用地單位建筑面積規劃平均日用水量指標宜按表3.0.3選取。
表3.0.3居住和公建等用地單位建筑面積規劃平均日用水量指標注[L/(m2?d)]
北京用地類別代碼
類別名稱用水量指標
主類中類小類
A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2.5~9.0
A1行政辦公用地3.0~3.5
A2文化設施用地2.5~3.5
A3教育科研用地4.0~6.5
A31高等院校用地4.0~5.0
A33基礎教育用地4.5
A35科研用地5.0~6.5
A4體育用地4.0
A5醫療衛生用地8.0~9.0
A6社會福利用地3.5~4.0
B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3.0~8.5
B1商業用地4.0~8.5
B11零售商業用地4.0~5.0
B12市場用地4.0~5.0
B13餐飲用地8.0~8.5
B14旅館用地6.0~8.5
B2商務用地3.0~4.0
B3娛樂康體用地5.0~6.0
B4綜合性商業金融服務業用地4.0~5.0
B9其它服務設施用地3.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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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1440—2017
北京用地類別代碼
類別名稱用水量指標
主類中類小類
D特殊用地4.5
G綠地5.0
S道路與交通設施用地3.5
T鐵路及公路用地3.5
U公用設施用地3.5
R居住用地2.0~3.2
R1一類居住用地2.0
R2二類居住用地2.8~3.2
注:1以上指標指用地內所有建筑的用水量,包括配套服務設施的用水量,未包括地塊內部道路澆灑和綠化灌溉用水量,以
及地塊外部市政道路環衛作業用水量、外部市政綠化灌溉用水量、外部管網漏損水量和未預見水量。
2應根據用地所處區域的經濟發展水平確定規劃用水量指標,北京中心城和城市副中心宜取上限,分散的城市建設區及
鎮中心區宜取下限,郊區城區宜取中間值。其中北京中心城區包括東城區、西城區、朝陽區、海淀區、豐臺區和石景
山區,郊區城區指順義、亦莊、大興、昌平、房山、懷柔、密云、平谷、延慶、門頭溝10個郊區的城區,鎮中心區指
建制鎮總體規劃中確定的集中建設區。
3.0.4城市(鎮)工業及倉儲用地規劃平均日用水量宜按式3.0.4計算:
m
Q=?DL(3.0.4)
mu?j=1jj
3
式中:Qmu——工業及倉儲用地規劃平均日用水量(m/d);
3
Dj——工業及倉儲用地單位用地面積規劃用水量指標[m/(ha?d)];
Lj——工業及倉儲用地的用地面積(ha);
j——工業及倉儲用地的用地類別。
3.0.5一般工業及倉儲用地單位用地面積規劃用水量指標宜按表3.0.5選用。現狀及已進行可研或設計
的工業及倉儲用地用水量負荷指標應根據實測或設計值確定。
表3.0.5工業及倉儲用地單位用地面積規劃用水量指標[m3/(ha?d)]
北京用地類別代碼類別名稱用水量指標
M工業用地40
W物流倉儲用地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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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1440—2017
4污水負荷計算標準
4.0.1城市(鎮)規劃平均日污水量宜按下式計算:
Qtd=Kld?Qdu+?KQmdmu(4.0.1)
3
式中:Qtd——規劃平均日污水量(m/d);
Kld——綜合生活污水排放系數;
3
Qdu——綜合生活規劃平均日用水量(m/d);
Kmd——工業及倉儲污水排放系數;
3
Qmu——工業及倉儲用地規劃平均日用水量(m/d)。
4.0.2綜合生活污水排放系數和工業及倉儲污水排放系數宜根據實測資料確定。當缺乏實測資料時,綜
合生活污水排放系數宜采用0.9,工業及倉儲污水排放系數宜采用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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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1440—2017
5雨水負荷計算標準
5.1雨水設計流量計算方法
5.1.1采用推理公式計算雨水設計流量,應按下式計算。
Qs=ψ??qF(5.1.1)
式中:Qs——雨水設計流量(L/s);
ψ——徑流系數;
q——設計暴雨強度[L/(s·hm2)];
F——匯水面積(hm2)。
5.1.2當匯水面積超過2km2時,宜考慮降雨時空分布的不均勻性、地面產流過程和管網匯流過程,采
用數學模型法計算雨水設計流量;也可采用其他小流域流量計算方法計算。
5.2暴雨強度公式
5.2.1本標準采用的暴雨強度公式選樣方法為年最大值法。
5.2.2北京市分為2個暴雨分區。以鎮級行政區作為劃分基礎單元。房
山區的史家營鄉、大安山鄉、佛子莊鄉,門頭溝區的清水鎮、齋堂鎮、
雁翅鎮、妙峰山鎮、大臺街道、王平鎮、潭柘寺鎮,昌平區的流村鎮、
陽坊鎮、馬池口鎮、南口鎮,海淀區的上莊鎮,延慶區的八達嶺鎮、康
莊鎮、大榆樹鎮、井莊鎮、延慶鎮、沈家營鎮、張山營鎮、舊縣鎮、永
寧鎮、香營鄉、劉斌堡鄉、四海鎮、大莊科鄉、千家店鎮、珍珠泉鄉,
懷柔區的寶山鎮、九渡河鎮、湯河口鎮、長哨營滿族鄉、喇叭溝門滿族
鄉等鄉鎮劃為第I區;其余地區劃為第Ⅱ區。
5.2.3第I區設計暴雨強度應按公式(5.2.3-1)及(5.2.3-2)計算。
1558?(1+?0.955lg)P
q=(5.2.3-1)
(t+5.551)0.835
式中:q——設計暴雨強度[L/(s·hm2)];
t——設計降雨歷時(min);
P——設計重現期(年)。
適用范圍為:1min≤t≤5min,P=2年~100年。
2719?(1+?0.96lg)P
q=(5.2.3-2)
(t+11.591)0.902
適用范圍為:5min<t≤1440min,P=2年~100年。
5.2.4第Ⅱ區設計暴雨強度應按公式(5.2.4-1)及(5.2.4-2)計算。
591?(1+?0.893lg)P
q=(5.2.4-1)
(t+1.859)0.436
適用范圍為:1min≤t≤5min,P=2年~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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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2?(1+?1.037lg)P
q=(5.2.4-2)
(t+11.593)0.681
適用范圍為:5min<t≤1440min,P=2年~100年。
5.2.5雨水管渠的設計降雨歷時t應按公式(5.2.5)計算。
t=+tt12(5.2.5)
式中:t1——地面集水時間(min),應根據地面匯水距離、地面坡度、鋪裝等地形地貌情況,通過計算
確定;
t2——現狀或規劃雨水管渠內雨水流行時間(min)。
5.3重現期
5.3.1雨水管渠設計重現期應根據匯水范圍內用地類型及其重要性、地形特點和氣候特征等因素確定。
同一雨水系統可采用同一設計重現期或不同設計重現期。
5.3.2雨水管渠設計重現期應按表5.3.2的規定選取。當雨水不能通過重力方式正常排除時,應設泵站
排除或采用設施調蓄,其設計重現期應與上游雨水管渠一致。
表5.3.2雨水管渠設計重現期表注(年)
地下通道和下沉式
一般地區重要地區特別重要地區一般道路重要道路
廣場等
35103530~50
注:1重要道路指中心城和新城的城市主干道。一般道路指中心城和新城的城市次干道及以下等級的道路(含胡同),以及
鎮中心區和分散的規劃城市建設區內的城市道路。對于穿越鎮中心區的一級公路,其位于鎮中心區內段如為城市主干
道,則該段道路的雨水管渠設計重現期可采用5年一遇。
2對于地形低洼且無法通過重力方式正常排水的建設區,以及短時暴雨可造成較大損失的地區,其雨水管渠設計重現
期應在表3.3.2的基礎上適當提高,并應采取雨水控制與利用措施。
3雨水管渠設計重現期應視其所處道路等級和地區重要性不同,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則選取,位于中心城或新城內一般
地區的重要道路的雨水管渠設計重現期應采用5年一遇。
5.3.3下凹式立體交叉道路雨水管渠(含泵站)設計重現期,應按表5.3.3的規定選用。
表5.3.3下凹式立體交叉道路雨水管渠(含泵站)設計重現期表注(年)
區域特別重要道路重要道路一般道路
中心城303020
新城302010
鎮中心區302010
注:1特別重要道路指城市快速路及高速公路。
2對于現狀下凹式立體交叉道路雨水管渠及泵站的單項改造工程,應對其設計重現期進行分析論證。如按表5.3.3規定的
標準進行建設,需對橋體結構進行重大改造,投資巨大,則可在表5.3.3的基礎上適當降低設計重現期,并通過其他措
施,使該下凹式立體交叉道路的防澇標準滿足要求。
5.3.4地鐵、重要地下設施出入口等重要基礎設施必須單獨設防,其設防標準應結合具體情況依據相關
規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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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1440—2017
5.3.5下游雨水管渠設計重現期不應低于上游雨水管渠。參加下游雨水管渠流量計算的全部匯水面積所
對應的設計重現期應與下游管渠的設計重現期一致。雨水泵站設計流量可直接加入下游雨水管渠計算流
量,作為下游雨水管渠設計流量。
5.3.6計算承擔重要道路雨水排除任務的雨水管渠流量時,其全部匯水面積所對應的設計重現期均應采
用該道路的設計雨水重現期。
5.4徑流系數
5.4.1綠地、屋面和路面等不同種類下墊面的徑流系數應依據實測數據確定,缺乏資料時可按表5.4.1
選取。
表5.4.1不同地面種類徑流系數表注
地面種類徑流系數
綠地0.15~0.40
非綠化屋面、混凝土或瀝青路面及廣場0.85~0.95
大塊石鋪砌路面及廣場0.55~0.70
瀝青表面處理的碎石路面及廣場0.55~0.65
級配碎石路面及廣場0.40~0.50
干砌磚石或碎石路面及廣場0.35~0.40
非鋪砌土路面0.25~0.35
注:一般情況下,無建筑物及硬化道路的綠地、農田、林地綜合徑流系數可取0.15,公園可取0.3,現狀村莊及丘陵(丘陵地
區的綠地及農田)綜合徑流系數可取0.40。
5.4.2匯水范圍內的綜合徑流系數應根據不同地面種類的徑流系數,按照其各自面積占匯水面積的比
例,采用加權平均的方法計算得到。
5.4.3一般情況下,規劃建設區的典型區域綜合徑流系數參考值可按表5.4.3選取。
表5.4.3典型區域規劃綜合徑流系數表注
典型區域綜合徑流系數
集中居住區0.60~0.70
別墅區0.30~0.40
老舊平房區0.87~0.91
集中公建區0.64~0.85
工業區0.60~0.70
公園0.30~0.40
注:1本標準中的規劃建設區即指現狀為非建設區,規劃為建設區的地區。
2表5.4.1及表5.4.3中的綜合徑流系數值僅適用于雨水管渠設計峰值流量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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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1440—2017
3當實際地面鋪裝比例特殊時(如公交停車場和廣場等),應按實際情況計算,徑流系數按表5.4.1取值。
4在規劃設計工作中,不同下墊面的徑流系數可根據設計重現期不同進行選取,當重現期高時,徑流系數取范圍值的上
限值;當重現期低時,徑流系數取范圍值的下限值;其它重現期的徑流系數可采用插值法選取。另外,同一類型典型
區域的徑流系數主要依據其容積率選取,容積率越高,徑流系數越大。
5.4.4新建及改建建設項目應依據《雨水控制與利用工程設計規范》DB11/685的規定建設雨水控制與
利用設施。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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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再生水負荷計算標準
6.0.1城市(鎮)建設區內再生水規劃高日用水量宜按式6.0.1計算:
Qztu=Qzmu+Qzcu+Qzgu++QQzduzhu(6.0.1)
3
式中:Qztu錯誤!未找到引用源。——再生水規劃高日用水量(m/d);
3
Qzmu錯誤!未找到引用源。——工業及倉儲再生水規劃高日用水量(m/d);
3
Qzcu錯誤!未找到引用源。——沖廁再生水規劃高日用水量(m/d);
3
Qzgu錯誤!未找到引用源。——綠化灌溉再生水規劃高日用水量(m/d);
3
Qzdu錯誤!未找到引用源。——市政道路環衛作業再生水規劃高日用水量(m/d);
3
Qzhu錯誤!未找到引用源。——河湖環境再生水規劃高日用水量(m/d)。
6.0.2工業及倉儲再生水規劃高日用水量宜按式6.0.2計算:
n
Q=?DL(6.0.2)
zmu?j=1zjzj
3
式中:Qzmu——工業及倉儲再生水規劃高日用水量(m/d);
3
Dzj——單位用地面積再生水規劃高日用水量指標[m/(ha?d)];
Lzj——用地面積(ha)。
6.0.3工業及倉儲用水大戶宜單獨進行用水量計算,一般工業用地再生水用水量指標宜采用20
m3/(ha?d),一般物流倉儲用地再生水用水量指標宜采用12m3/(ha?d)。
6.0.4建筑沖廁再生水規劃高日用水量宜按式6.0.4計算:
n
Q=?DS?10-3(6.0.4)
zcu?i=1zizi
3
式中:Qzcu——建筑沖廁再生水規劃高日用水量(m/d);
2
Dzi——單位建筑面積沖廁再生水規劃高日用水量指標[L/(m?d)];
2
Szi——建筑面積(m)。
6.0.5居住和公建等用地單位建筑面積沖廁再生水規劃高日用水量指標宜根據用地性質,按表6.0.5選
取。
表6.0.5居住和公建等用地單位建筑面積沖廁再生水高日用水量指標注[L/(m2?d)]
北京用地類別代碼
類別名稱用水量指標
主類中類小類
A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1.0~2.5
A1行政辦公用地1.5~1.8
A2文化設施用地1.8
A3教育科研用地1.0~2.3
A31高等院校用地1.8
A33基礎教育用地(除托幼用地)2.3
A35科研用地1.5~2.3
A4體育用地2.0
A6社會福利用地2.5
B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0.5~2.5
B1商業用地0.5~1.5
11
DB11/T1440—2017
北京用地類別代碼
類別名稱用水量指標
主類中類小類
B11零售商業用地1.2
B12市場用地1.5
B13餐飲用地0.5
B14旅館用地0.8~1.1
B2商務用地2.4
B3娛樂康體用地2.3
B4綜合性商業金融服務業用地2.0
B9其它服務設施用地2.5
D特殊用地2.0
G綠地1.8
S道路與交通設施用地2.0
T鐵路及公路用地2.0
U公用設施用地2.0
R居住用地0.8
注:1根據用地所處區域的經濟發展水平確定建筑沖廁用再生水規劃高日用水量指標。北京中心城和城市副中心宜取上
限,分散的城市建設區及鎮中心區宜取下限,郊區城區宜取中間值。其中北京中心城區包括東城區、西城區、朝陽
區、海淀區、豐臺區和石景山區,郊區城區指順義、亦莊、大興、昌平、房山、懷柔、密云、平谷、延慶、門頭溝10
個郊區的城區,鎮中心區指建制鎮總體規劃中確定的集中建設區。
2表中綠地再生水主要用于綠地中的少量建筑廁沖和公廁用水,不含綠化灌溉用水。
6.0.6綠化灌溉再生水規劃高日用水量宜根據綠地類型,按式6.0.6計算:
n
Q=DL?(6.0.6)
zgu?k=1zkzk
3
式中:Qzgu——綠化灌溉再生水規劃高日用水量(m/d);
3
Dzk——單位綠地面積灌溉再生水規劃高日用水量指標[m/(ha?d)];
Lzk——綠地面積(ha)。
6.0.7單位綠地面積灌溉再生水規劃高日用水量指標宜根據綠地類型,按表6.0.7選用。
表6.0.7單位綠地面積灌溉再生水規劃高日用水量指標注[m3/(ha?d)]
綠地類型用水量指標
公園綠地、道路附屬綠地30
居住區及公建附屬綠地20
防護綠地、園林生產綠地20
生態景觀綠地25
注:道路附屬綠地指道路紅線內部的綠地。道路附屬綠地面積=市政道路紅線內用地面積×道路綠化率。無具體數
據時,綠化率時可按15%計。
居住區及公建附屬綠地指在用地紅線內部的綠地。附屬綠地面積=用地面積×綠化率,無具體數據時,綠化率
可按30%計。
12
DB11/T1440—2017
6.0.8市政道路環衛作業再生水規劃高日用水量宜根據作業類型,按式6.0.8計算:
n
Q=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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