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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ICS13.100CCSA90DB50DB50/T867.18—2021安全生產技術規范第18部分:木材加工企業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IDB50/T867.18—2021 II III 12規范性引用文件 13術語和定義 24原則和要求 25基礎管理 36生產設施 97生產設備 8特種設備 9供配電 10職業健康 20 2312危險化學品 2513勞動防護 2514作業安全 2615安全考核 28附錄A(規范性)木材加工企業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清單 29附錄B(規范性)木材加工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及監督檢查清單 35附錄C(資料性)相關引用條款 96DB50/T867.18—2021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給出的規定起草。DB50/T867《安全生產技術規范》分為若干部分:——第1部分:總則;——第2部分:通用要求;……——第18部分:木材加工企業;……本文件為DB50/T867的第18部分。本文件由重慶市應急管理局提出。本文件由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歸口。本文件起草單位:重慶市能源利用監測中心(重慶市節能技術服務中心)、重慶家具行業協會、重慶渝經電力工程設計有限責任公司、重慶市朗薩家私(集團)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黃勇、席敏、張程、王曉航、呂寧、楊德祥、余艷玲、丁華、汪向東。DB50/T867.18—2021安全生產是永恒的主題,是一切工作的基礎,它關系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關系改革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搞好安全生產工作,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是維護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重要體現。所以,搞好安全生產是取得經濟效益的必要條件。充分運用標準化工具,制定合理的安全生產“標尺”(即安全生產標準推行標準化作業,并用相應的“標尺”(即安全生產標準)檢查監督生產現場,達到規范現場作業行為目的,對降低安全事故發生率、減少生產經營中因安全事故產生的財產損失、人員傷亡具有重大意義。DB50/T867《安全生產技術規范》系列地方標準旨在結合重慶市各行業的安全生產經營現狀,確定各典型行業的安全生產要求,擬由若干個部分構成:——第1部分:總則。目的在于確立我市安全生產經營需要遵守的總體原則和總體要求。——第2部分:通用要求。目的在于圍繞安全生產經營的影響因素,梳理安全生產經營領域較通用的、常規的安全技術要求。——第n部分:各行業安全生產技術要求。目的在于結合各行業的實際情況和自身特點,編制更具操作性和適用性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技術要求。其中第1部分和第2部分提出了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的最基本和通用的要求、原則,在整個標準體系中起統領的作用,是整個標準體系的頂層設計,是其他行業安全生產規范的基礎,各行業技術規范應遵循《總則》和《通用要求》中規定的一般要求,并在其基礎上,結合各行業特點再進一步細化。本部分是落實安全生產領域的總體要求,做到安全生產管理“三標合一”,使企業自查和監督檢查統一協調,有利于提高木材加工企業安全生產的總體保障能力,達到全行業生產活動本質安全。DB50/T867旨在通過梳理安全生產經營技術要求,規范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行為,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使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實現規范化、標準化,提高企業的安全素質,將安全工作的重點放在一線,將安全生產的關口前移,最終能夠達到強化源頭管理的目。1DB50/T867.18—2021安全生產技術規范第18部分:木材加工企業本文件規定了木材加工企業安全生產原則和要求,在基礎管理、生產設施、生產設備、特種設備、供配電、職業健康、消防、危險化學品、勞動防護、作業安全、安全考核等方面應達到的基本條件。本文件適用于木材加工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2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GB2894-2008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GB4053.3-2009固定式鋼梯及平臺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業防護欄桿及鋼平臺GB7231-2003工業管道的基本識別色、識別符號和安全標識GB/T8196-2018機械安全防護裝置固定式和活動式防護裝置設計與制造一般要求GB11341-2008懸掛輸送機安全規程GB/T12265.3-1997機械安全避免人體各部位擠壓的最小間距GB12557-2010木工機床安全通則GB/T12801-2008生產過程安全衛生要求總則GB13495.1-2015消防安全標志第1部分:標志GB/T14561-2019消火栓箱GB15603-1995常用危險化學品貯存通則GB15630-1995消防安全標志設置要求GB/T15706-2012機械安全設計通則風險評估與風險減少GB/T16754-2008機械安全急停設計原則GB17945-2010消防應急和疏散指示系統GB/T29639-2020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GB50016-2014建筑設計防火規范(2018年版)GB50028-2006城鎮燃氣設計規范(2020年版)GB50041-2008鍋爐房設計規范GB50053-201320kV及以下變電所設計規范GB50058-2014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187-2012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GB50444-2008建筑滅火器配置驗收及檢查規范GB50974-2014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GB51309-2018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GBZ1-2010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2DB50/T867.18—2021GBZ158-2003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GBZ188-2014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TSG11-2020鍋爐安全技術規程TSGT7001-2009電梯監督檢查和定期檢驗規則-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TSGZF001-2006安全閥安全技術監察規程AQ/T4275-2016木材加工業手動噴漆房通風設施技術規程AQ5217-2015木器涂裝職業安全健康要求AQ/T9004-2008AQ/T9007-2019AQ/T9009-2015企業安全文化建設導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演練基本規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演練評估規范XF654-2006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DB50/T632-2015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評估規程DB50/T867.2-2018安全生產技術規范第2部分:通用要求3術語和定義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3.1木材加工企業Thewoodprocessingplant依法成立的,有固定場地和設備設施,進行木材加工、人造板制造、木制品、木門制造、竹、藤、棕、草等制品制造的生產組織(以下簡稱“企業”)。4原則和要求4.1原則4.1.1企業應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包括: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和總經理等主要負責人的全面責任、管理負責人的管理責任、技術負責人的技術責任。4.1.2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應按照安全生產相關的法律、法規及本文件的要求,建立符合的管理流程或體系,保持設備設施的安全性。4.1.3安全生產應采用PDCA(計劃、執行、檢查、處置)的動態循環、持續改進的管理流程。4.1.4安全生產管理,應體現“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的原則,通過有效的交流和溝通,落實具體責任,從細節上防范生產安全事故發生。4.2要求4.2.1企業應遵照國務院有關部門和重慶市人民政府已頒布的淘汰設備和工藝目錄清單,淘汰安全性落后的設備和工藝。4.2.2企業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技術要求應達到本文件的規定。4.2.3企業應按照本文件及附錄A的要求,檢查和消除安全生產風險和隱患并驗收達標,保證安全生產目標的實現。4.2.4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評定及監督檢查應符合DB50/T867.2-2018第13章及相關規定,可按照本文件附錄B的要求執行。3DB50/T867.18—20214.2.5為了便于實施本文件所引用的標準,相關引用條款參見附錄C。5基礎管理5.1機構與職責5.1.1企業應建立安全生產委員會或領導小組,負責安全生產決策和跨部門協調,每季度應至少召開一次安全專題會,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問題。5.1.2從業人員超過100人的,應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100人及以下的,應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5.1.3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應履行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方針、目標和管理制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并加強監督考核。5.1.4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全面責任應包括但不限于:a)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b)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c)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d)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和有效實施;e)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f)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g)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5.1.5企業設置專項工作負責人職務的,該負責人對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產承擔直接監督管理責任;設置技術負責人職務的,該負責人對技術工作中的安全生產承擔直接監督管理責任。5.1.6安全生產管理部門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履行但不限于以下職責:a)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b)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情況;c)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d)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e)制定安全生產檢查計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如實記錄檢查情況;f)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如實記錄整改情況;g)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h)發現有危及從業人員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指令從業人員暫停作業或者在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現場;i)組織安全生產考核,提出獎懲意見。5.1.7技術管理部門以及技術人員應履行但不限于以下職責:a)組織制定、實施本單位安全技術規程、作業規范、技術標準;b)組織制定、實施危險源的管理方案和危險作業技術措施、應急預案;c)發現生產經營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安全技術問題并及時處理,對不能現場解決的,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5.2方針目標4DB50/T867.18—20215.2.1企業應制定文件化的安全生產方針,以控制生產安全事故率和職業病發生率為指標的年度安全生產目標。5.2.2安全生產目標制定可按下列內容:a)火災事故發生率;b)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率;c)死亡或工傷數。5.2.3企業應根據各部門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所面臨事故風險的程度,綜合設計年度安全生產目標并落實全員目標責任制。5.2.4按照所屬基層單位和部門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所承擔的職能,將目標分解為指標并制定實施計劃和考核辦法,對目標實施計劃的執行情況定期進行檢查。5.2.5對目標的完成效果進行定期評估和考核,根據考核評估結果,及時調整目標的實施計劃;評估結果、實施計劃的調整、修改記錄應形成文件并加以保存。5.3安全生產責任制5.3.1企業應按照責、權、利統一的原則,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目標考核等內容。5.3.2安全生產責任的內容應與各生產崗位相適應,落實到班組及個人。5.4安全生產規章制度5.4.1企業應制定并實施與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法律、法規、標準相一致的制度文件,應明確各部門在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管理方面的部門職責,并有落實措施。5.4.2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應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內容:b)安全生產責任制;c)安全生產承諾;d)安全生產投入;e)安全生產信息化;f)“四新”(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安全管理;g)安全生產文件、記錄和檔案及變更管理;h)安全風險管理、隱患排查治理;i)職業衛生管理、職業病防治;j)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k)特種作業人員管理;l)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管理;m)設備設施管理;n)施工或檢維修安全管理;o)危險物品管理;p)危險作業安全管理;q)安全警示標志管理;r)安全預測預警;s)安全生產獎懲管理;t)相關方安全管理;u)防護用品采購與發放管理;v)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管理;w)安全生產事故處置管理;x)安全生產績效管理。5DB50/T867.18—20215.4.3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應發放至相關崗位的從業人員;應保存近期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執行記錄至一定的有效期。5.4.4企業應每年至少檢索一次相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適宜性、有效性。5.4.5企業應根據相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變化,日常安全檢查情況,安全生產自評或評審情況、事故發生情況等,及時修訂安全生產規章制度。5.5操作規程5.5.1企業應根據工藝流程制定可行的崗位或設備操作規程,明確安全風險、操作程序或順序、作業防護措施、注意事項等,操作規程應發放到相關生產崗位。崗位或設備操作規程應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內容:a)涂膠設備的啟動、調節、清理與檢修的安全要求;b)砂光設備防止物料反彈或前沖的措施及板面金屬異物檢查的安全要求;c)砂帶與砂輪等磨具的檢查、儲存、使用安全要求;d)升降機、翻板設備的基礎坑內檢查、維修、清掃的安全要求;e)干燥設備運行、停機的順序要求;f)熱壓機及熱壓機生產線在生產中非正常停機的應急要求;g)輸送設備使用的安全要求;h)機械、高溫成型加工設備使用的安全要求;i)手持電動工具使用的安全要求;j)潛水泵、水泵使用的安全要求;k)多人多崗自動生產線上下游關聯安全要求;l)壓縮空氣設備或系統使用的安全要求;m)放射源設備使用安全要求;n)油漆分裝、調漆、噴漆(涂漆)和烘干作業的安全要求;o)油漆裝卸、搬運作業的安全要求;p)通風、吸塵和排氣系統的安全要求;q)可燃氣體、有毒有害氣體、粉塵、噪聲、高溫等監測及防護用品使用;r)供配電設備檢修、巡查、倒閘或送電的安全要求;s)防雷裝置檢查與維護;t)蒸汽鍋爐操作程序;u)特種設備使用要求;v)消防設備設施操作、維護要求。5.5.2企業有“四新”(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投入生產或使用時,應組織制訂新的操作規程,明確安全風險、操作程序或順序、作業防護措施、注意事項等。5.6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5.6.1教育和培訓管理5.6.1.1企業應制定和實施年度安全生產培訓教育計劃。5.6.1.2企業應根據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教育和引導從業人員掌握崗位安全生產知識以及相關要求,遵守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增強從業人員對安全事故的預防和自救互救的能力。5.6.1.3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詳細記錄培訓教育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建立記錄檔案。6DB50/T867.18—20215.6.1.4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定期檢查生產班組的安全教育活動,生產班組月度安全教育活動不應少5.6.2從業人員教育和培訓5.6.2.1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負責人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等初次培訓時間不少于3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少于12學時。5.6.2.2從業人員完成安全生產基礎知識和操作規程的培訓后,應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每年至少還應接受一次再教育和培訓。5.6.2.3從事“四新”(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或危險性大的作業人員應進行針對性的安全、應急避險知識教育和培訓。5.6.2.4新進、轉崗人員應進行廠部、車間、班組等三級部門安全教育和培訓,經考核后,方可上崗。5.6.2.5新進、轉崗人員的培訓時間不少于24學時。5.6.3特種作業人員培訓特種作業或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按照有關規定,經專門安全培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資格后,方可上崗作業,并定期接受復審。離崗六個月及以上,重新上崗時,應重新進行資格考核。5.6.4相關方人員教育相關方及臨時外來人員進入作業現場前,企業應對其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并保存記錄。主要內容包括: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可能接觸的危險因素、作業安全風險及控制措施、職業病危害防護、應急知識等。5.7相關方管理5.7.1企業應建立相關承包、供應商等相關方的管理制度。5.7.2企業應根據本單位的規章制度,要求相關承包、供應商等相關方落實安全生產責任。5.7.3企業不應將工程或項目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5.7.4企業應與承包、承租單位簽訂安全管理協議,并在協議中明確雙方在風險隱患排查、治理或防控中的職責。5.7.5根據相關方提供的服務或作業性質定期識別行為風險,采取行之有效的預警或控制措施。5.7.6工程或項目發包企業應協調管理同一作業區域內的多個相關方的交叉作業。5.7.7企業應規范相關方的操作規程、勞動防護用品等符合相關安全生產、職業健康要求。5.8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管理5.8.1企業應確保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安全設施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根據相關規定,編制相應的安全條件論證報告或安全預評價報告或安全驗收評價報告。5.8.2安全設施設計應符合相關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規定。5.8.3企業應確保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根據相關規定,編制相應的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或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5.8.4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應符合相關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規定。5.9安全生產投入5.9.1企業應建立安全生產費用計提管理辦法,并建立安全生產費用臺賬;以上一年度實際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采取超額累退方式逐月平均提取。5.9.2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7DB50/T867.18—2021a)改造、修理、維護安全和職業病防護設備設施;b)危險源監控、風險隱患排查和治理;c)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d)勞動防護用品配備;e)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監測和職業健康檢查;f)設備設施安全性能檢測、檢驗;g)應急救援器材、裝備的配備及應急救援演練;h)安全警示標志和職業病危害標識;i)其它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物品、事件或活動。5.10安全文化建設5.10.1企業可通過宣傳欄、知識競賽、拓展訓練等各種活動,培養從業人員的安全行為習慣,形成具有企業特色的安全文化。5.10.2企業安全文化建設可按照AQ/T9004-2008的規定開展工作。5.11風險管理5.11.1危險源識別企業應采用適宜的方法和程序進行危險源識別,包括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不良的工作環境和管理缺陷,其范圍應覆蓋的所有活動及區域,并考慮正常、異常和緊急三種狀態及過去、現在和將來三種時態。5.11.2安全風險評估5.11.2.1企業應建立安全風險評估管理制度,明確安全風險評估的目的、范圍、頻次、準則和工作程序等;選擇合適的安全風險評估方法,定期評估。評估時,至少應從安全風險影響人、財產和壞境三個方面的可能性和嚴重程度進行分析。5.11.2.2安全風險評估后,按重大、較大、一般、低風險確定四種等級,風險等級對應紅、橙、黃、藍四種色標進行登記建檔。5.11.3安全風險控制5.11.3.1企業應建立安全風險控制措施制度,在制定安全風險控制措施時,應按如下順序考慮降低風a)消除;b)替代;c)工程控制;d)個體防護;e)警告。5.11.3.2將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及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告知相關從業人員,使其了解工作環境中存在的安全風險。5.12隱患排查治理5.12.1隱患排查5.12.1.1企業應建立隱患排查制度,制定安全檢查計劃,定期進行隱患排查。5.12.1.2安全檢查由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共同參與制定方案,按照“班組進行每日檢查、部門進行每周檢查、企業進行每月檢查”的時間安排執行。5.12.1.3安全檢查應參考安全風險評估結果,有針對性地進行。排查出的隱患應作好登記。8DB50/T867.18—20215.12.1.4隱患排查的范圍應包括所有與生產或經營相關的場所、人員、設備、設施、管理及活動,包括承包商、供應商等相關方服務范圍。5.12.2隱患治理5.12.2.1企業應對排查出的隱患及時進行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制定隱患治理方案,方案內容應包括:目標和任務、方法和措施、經費和物資、機構和人員、時限和要求等。隱患治理應采取包括技術和管理等控制措施。重大隱患應采取防范監控措施并制定應急處置方案。5.12.2.2對因自然災害可能導致災難事故的隱患,無法治理的,應采取預防措施,制定應急預案。在接到有關自然災害預報時,應及時向下屬部門和人員發出預警,可能危及人員安全時,應采取撤離人員、停止作業、加強監測等安全措施。5.12.2.3隱患治理完成后,應對治理效果進行驗收,并重新進行風險評估,確定風險等級。5.13應急管理5.13.1應急機構5.13.1.1企業應建立由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技術人員等,以及相關人員組成的應急救援組織,包括:應急工作領導小組和生產安全事故救援指揮部。5.13.1.2企業應明確應急工作領導小組和生產安全事故救援指揮部各組成人員的職責,建立與本單位相適應的應急救援隊伍,主要負責人可授權現場指揮人員具體實施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的現場救援工作。5.13.2應急預案5.13.2.1企業進行本單位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后,按照GB/T29639-2020的規定,組織編制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5.13.2.2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內容應包括:適用范圍、響應分級、應急組織機構及職責、應急響應、后期處置、應急保障、現場處置方案等內容,體現出“簡明化、實戰化、專業化和應急處置卡”的特點,并按規定向相關部門備案。5.13.2.3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應根據應急救援組織人員變化、工藝設備變化和時間變化等情況,由主要負責人組織進行評估和修訂。5.13.3應急資源5.13.3.1企業應配備應急裝備,儲備應急物資。5.13.3.2應對應急裝備、物資進行定期檢查、檢測、維護、保養,及時予以補充和更新,確保其完好、可靠、適用。5.13.3.3對應急裝備、物資的配備、儲備應有監督管理制度,指定專人負責管理;應急裝備、物資應有完善的使用、調撥、購進程序和管理制度,相應的登記記錄。5.13.4應急演練5.13.4.1企業應對應急法律、法規、預案及預防、減災、避險、自救、互救、逃生等應急常識進行必要的教育和培訓,對應急管理及救援人員進行專業培訓,提高其專業技能水平。5.13.4.2應急演練及培訓的時間、地點、內容、師資、參加人員和考核結果等情況應如實記入企業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5.13.4.3應按照AQ/T9007-2019的規定,定期開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演練,做到一線從業人員參與全覆蓋。5.13.4.4應制定應急演練計劃,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風險特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演練或專項應急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演練。5.13.4.5應急演練結束后,應按照AQ/T9007-2019和AQ/T9009-2015的規定對演練進行總結和評估,分析存在的問題,并根據評估結果,修訂、完善應急預案。9DB50/T867.18—20215.13.5事故管理5.13.5.1報告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主要負責人應立即組織應急救援并在1小時內向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和相關主管部門報告情況。報告事故應包括以下內容:a)發生事故的單位、時間、地點、現場情況;b)事故的簡要經過;c)事故已經或可能造成的傷亡和初步損失;d)已采取的措施;e)人員聯絡方式。5.13.5.2調查和處理企業應依法配合有關部門對事故的調查,調查和處理應包括以下內容:a)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有關證據和資料,以及事故的直接原因、間接原因和事故責任人等內容;b)防止事故再次發生的整改措施;c)建立事故檔案,包括:事故時間、事故類別、人員傷亡、損失大小、事故經過、救援過程、事故教訓、事故處理“四不放過”等內容。6生產設施6.1生產用房和堆場生產用房和堆場應滿足但不限于以下安全要求:a)生產用房建設需取得消防設計審核或備案、消防工程驗收或備案的法定手續;b)生產廠區改擴建的永久性建(構)筑物,應有合法審批和驗收手續;c)生產廠區平面布置符合GB50187-2012第3、4章及第5.1、5.2、5.3、5.6、8.1條的要求;大型木材加工廠區需分區布置,生產區、木材堆場、行政區、生活區可用圍墻、綠地或道路分隔;d)消防車通道符合GB50016-2014第7.1.8條的要求,環形消防車通道不得堵塞,盡頭式消防車通道,回車場不得小于15m×15m;e)木材堆場應設消防車通道或可供消防車通行的且寬度不小于6m的平坦空地;當木材總儲量超過5000m3時,宜單獨設置環形消防車道或四周設置寬度不小于6m且能供消防車通行的平坦空地;當堆場占地面積超過40000m3時,宜增設與環形消防車道相通的中間縱、橫消防車道,其間距不宜超過150m;f)生產廠房的樓層數和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符合GB50016-2014表3.3.1中生產的火災危險性丙類的規定;易燃的原料、包材、成品倉庫的樓層數和面積符合GB50016-2014表3.3.2中儲存的火災危險性丙類的規定;g)辦公和住宿的樓層數和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符合GB50016-2014表5.3.1中單、多層民用建筑的規定;h)木材加工廠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三級;干燥室(烤板窖)和涂漆間應為一、二級耐火等級,宜是獨立的建筑;如因條件限制,必須設置在一起時,應用防火墻分隔開;i)生產廠房之間及與易燃的原料、包材、成品倉庫、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間距符合GB50016-2014表3.4.1中丙類廠房及與丙類倉庫、民用建筑之間距的規定;DB50/T867.18—2021j)生產廠房內每個防火分區或一個防火分區內的每個樓層,其安全出口的數量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少于2個;建筑面積且同一時間的作業人數符合GB50016-2014第3.7.2條第3、4、5項的規定可設一個;通道、安全出口位置明顯暢通,廠房內任一點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符合GB50016-2014表3.7.4中生產的火災危險性丙類的規定;k)易燃的原料、包材、成品倉庫之間及與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符合GB50016-2014表3.5.2中丙類倉庫及與民用建筑之間距的規定;l)倉庫的安全出口數量符合GB50016-2014第3.8.2、3.8.3條的規定;通道、安全出口位置明顯、m)廠房和倉庫內禁止設置員工宿舍;n)防雷接地系統采用共用接地網的接地電阻應不大于1Ω,采用單獨接地極的接地電阻應不大于10Ω;對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場所處應每半年進行一次防雷接地系統專業檢測。6.2污水處理設施污水處理設施應滿足但不限于以下安全要求:a)開敞式污水池應標明池深,應有圍欄和警示標志;b)輸送泵連軸器裸露部分有防護罩;c)下池作業應采取強制通風換氣和有毒氣體檢測指標合格等安全技術措施;d)下池作業應配1人以上的安全防護人員。6.3倉庫與堆木區倉庫與堆木區應滿足但不限于以下安全要求:a)倉庫存放物品應符合剁距不小于1m、距墻不小于0.3m、距梁不小于0.5m、距柱不小于0.3m、距燈不小于0.5m的安全距離;重疊物品高度應低于2m,不得歪斜,堆高超過2m需采用高位貨架堆放;b)倉庫主通道寬度不小于2m;c)堆場圓木材每個堆垛的面積不宜大于150m2,堆高超過2m應避開主通道并有防滑、防塌措施;d)作業點和通道采光照度應大于150lx,燈具完好率100%;碘鎢燈、鹵鎢燈和超過60W以上的發熱溫度較高的燈具不應裝設在易燃的倉庫內;e)消防設備、器材配置完整且可靠,放置位置明顯。6.4手動噴漆房手動噴漆房應滿足但不限于以下安全要求:a)應設計有循環式水簾、負壓凈化式通風、防靜電聚集等安全防護裝置;b)通風設施應符合AQ/T4275-2016的規定;c)定期委托專業機構檢測危險有害物質排放濃度,使之符合相關標準值。6.5木材干燥房(箱)木材干燥房(箱)應滿足以下安全要求:a)干燥房(箱)結構應牢固,構造應使用不燃材料;b)應設置超溫聯鎖保護控制或報警裝置;c)應按照安全容積,限量放入木材;d)燃燒加熱室應密封,不得有火星向四周溢出。DB50/T867.18—20216.6其它輔助設施天然氣管道及供氣站、鍋爐房、工業防護欄桿及鋼平臺等應符合GB50028-2006、GB50041-2008、GB4053.3-2009的規定。工業管道涂色應符合GB7231-2003表1和圖A1的要求。7生產設備7.1一般要求通用和專用生產設備的設計、采購、制造、安裝應符合GB/T15706-2012、GB/T12265.3-1997、GB/T8196-2018、GB/T16754-2008第4章的規定。通用和專用生產設備的使用應遵守但不限于以下要求:a)購買的設備有出廠合格證,按照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安裝和使用;b)自制設備應按照設計圖紙制作,涉及安全的防護裝置齊全,投入使用時,應做安全性能檢測或測試;c)存在高壓、高溫的設備,應配置有超上、下限報警、防誤操作、能量卸載等安全防護裝置;泄壓元器件的檢驗、調試、更換記錄齊全,并在有效檢驗周期內;d)存在高速移動或旋轉的設備,應配置有減速、制動、剎車、急停、運動部件隔離等安全防護裝置;相關元器件性能可靠;e)設備上裝配的壓力表、溫度計等儀表應指示靈敏、刻度清晰,并在有效檢驗周期內;f)設備上裝配有安全門的,門機連鎖可靠;g)緊急停止按鈕標示清晰,性能可靠,并能防止再次誤啟動,設備停止狀態有明顯的指示;h)采用非安全電壓供電的設備,其絕緣電阻值達到相關標準的規定,并不得低于0.5MΩ;金屬外殼應采用接地保護;i)設備的使用應遵守通用或專用操作規程,并禁止超壓、超溫、超速、超期、帶故障運行。7.2通用設備7.2.1潛水泵潛水泵應滿足以下安全要求:a)采用具有接地極的插座和插頭,接地線必須與電動機外殼可靠連接,電源開關具有隔離、短路、過載等保護功能,回路安裝30mA漏電保護裝置;b)安裝潛水泵時,復測電機的絕緣電阻不低于0.5MΩ;c)潛水泵放入水中或提出水面時,先切斷電源,嚴禁拉拽電纜或出水管;d)定期檢查電機,如發現下蓋有裂紋、橡膠密封環損壞或失效等,應及時更換或修復,以防水滲入;e)若有人員進入水池作業,應先切斷潛水泵的電源,嚴禁啟動潛水泵。7.2.2水泵水泵應滿足以下安全要求:a)電機、泵底座應水平,與基礎的聯結應牢固,機、泵皮帶傳動時,水泵葉輪轉向應與箭頭指示方向一致;b)聯軸器裸露部分有防護罩;c)若同一機房內有多臺機組,機組與機組之間,機組與墻壁之間都應有足夠的巡檢和檢修空間;DB50/T867.18—2021d)運轉過程無異常聲響、無異常氣味,無漏水現象;e)電源開關具有隔離、短路、過載等保護功能。7.2.3堆垛機堆垛機應滿足以下安全要求:a)機上的各緊固件要連接可靠;b)抓取機械背運動半徑范圍內需要加裝安全護罩或網、聯鎖安全開關,同時設置“嚴禁靠近”等警示標識;c)機各部件運行正常,無異常響動和振動;d)儀表顯示準確;e)急停開關完整且便于操作。7.2.4鏈式輸送機鏈式輸送機應滿足以下安全要求:a)輸送機的鏈板無脫落或損壞;b)輸送機上的各緊固件要連接可靠;c)鏈板輸送機各部件運行正常,無異常響動和振動;d)急停開關位置明顯且便于操作;e)設備應采用接地保護,回路安裝30mA漏電保護裝置。7.2.5皮帶輸送機皮帶輸送機應滿足以下安全要求:a)輸送機的皮帶無脫落或損壞;b)輸送機上的各緊固件要連接可靠;c)輸送機各部件運行正常,無異常響動和振動;d)電機皮帶、鏈輪等傳動部位有安全防護罩;e)急停開關位置明顯且便于操作;f)設備應采用接地保護,回路安裝30mA漏電保護裝置。7.2.6懸掛輸送機懸掛輸送機應滿足GB11341-2008的規定。7.2.7風機風機應滿足以下安全要求:a)配電線不得跨越通道使用,中間接頭應絕緣密封,不能拖在潮濕的地上或水里;b)電源開關具有隔離、短路、過載等保護功能,機殼要有良好接地PE線;c)風扇葉片外要有防護罩;d)外觀嚴重銹蝕應淘汰。7.2.8電焊機電焊機應滿足以下安全要求:a)電源線、焊接電纜與電焊機連接處的裸露接線板,應采取安全防護罩或防護板隔離,以防止人員或金屬物體接觸;DB50/T867.18—2021b)焊機應有良好接地保護;永久性的接地應做定期檢查;c)嚴禁使用易燃易爆氣體管道作為接地裝置;d)每半年應對電焊機絕緣電阻檢測一次,且記錄完整;e)配電回路應按“一機一閘一保護”設置,電焊機一次側電源線長度不超過5m;f)電焊機二次線應連接緊固,無松動,接頭不超過3個,長度不超過30m;g)電焊鉗夾緊力好,絕緣良好,手柄隔熱層完整,電焊鉗與導線連接可靠;h)嚴禁使用廠房金屬結構、管道、軌道等作為焊接二次回路使用;i)在有接地或接零裝置的焊件上進行弧焊操作,或焊接與地面密切連接的焊件時,應特別注意避免電焊機和工件的雙重接地;j)電焊機應安放在通風、干燥、無碰撞、無劇烈震動、無高溫、無易燃品存在的地方;在室外或特殊環境下使用,應采取防護措施保證其正常使用。7.2.9砂輪機砂輪機應滿足以下安全要求:a)砂輪機應采用接地保護,回路安裝30mA漏電保護裝置;b)砂輪機上的各緊固件要連接可靠;c)砂輪機砂輪護罩必須完好牢固;d)砂輪機上砂輪牢固可靠,有軟墊,轉動時不能有異常聲音;e)沿砂輪旋轉方向不得對著人員活動區域。7.2.10手持電動工具手持電動工具應滿足以下安全要求:a)根據使用的環境不同選擇安全電壓或絕緣等級;b)按規定進行絕緣電阻檢測,且記錄完整有效;c)防護罩、蓋板及手柄應完好,無破損,無變形,不松動;d)電源線中間不允許有接頭和破損;e)電源線不得跨越通道使用;f)使用I類手持電動工具,配電回路應安裝30mA漏電保護裝置。7.2.11升降機(0.5t以下)升降機應滿足以下安全要求:a)電線應完整不得有接頭和破損,不得隨意放在地面上,應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b)吊繩應完好,不得有毛刺、斷股現象;c)升降機的底座應平穩,配重應合理,配重體應固定結實;d)電機皮帶應有防護罩,運行前應檢查皮帶不打滑;e)倒順開關應靈敏;f)吊運中吊環(吊鉤)與導向輪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20cm;g)起吊物料時,起吊臂下嚴禁站人;h)起吊重量不得超過額定載荷量的80%;i)機器工作時嚴禁將手或其它物體伸如滾軸筒內;j)設備應采用接地保護。DB50/T867.18—20217.3專用設備7.3.1原料制備設備7.3.1.1削片機和刨片機削片機和刨片機應滿足以下安全要求:a)應配置金屬探測儀或永久磁鐵,并滿足探測要求;金屬探測儀在使用過程中,周圍2m內不應存在大型機械、電焊機、大型馬達等設備作業,上方不應放置金屬雜物及磁性物體;b)旋切機和刨切機等設備的制動器性能應滿足設備制動要求;夾刀螺栓應牢固。7.3.1.2單板剪切機單板剪切機應滿足以下安全要求:a)紅外線開關、腳踏開關、雙手按鈕式開關等安全裝置應齊全可靠,無松動;b)手動鍘刀的機體應與地面連接牢固穩定。7.3.1.3熱磨機熱磨機的軸承在工作條件下應保持潤滑;磨室泄壓時,應確認現場無人;應保存潤滑作業記錄和磨室作業前檢查記錄。7.3.1.4高溫熱處理及蒸煮機械高溫熱處理及蒸煮機械應滿足以下安全要求:a)應有過載保護裝置、溫度計和壓力指示裝置,蒸汽壓力表和電接點壓力表等的最大量程應為最大工作壓力的1.5-2.0倍,精度不低于2.5級,且應在檢測有效期內;b)加熱管道、排水管道、泵組等應密封良好,加熱管道應有保溫防燙傷措施。7.3.2木材加工設備7.3.2.1通用要求木材加工設備(不包括手提機)的安全性能應滿足《木工機床安全通則》GB12557-2010的規定。7.3.2.2木工圓盤鋸木工圓盤鋸應滿足以下安全要求:a)木工圓鋸機的旋轉圓鋸片應設置防護罩,手動進料圓鋸機應設置分料刀;b)自動進料圓鋸機應設置止逆器、壓料裝置和側向防護擋板;c)具有橫截功能的圓鋸機應設置壓緊或夾持鋸切工件的裝置,并設置限制移動的裝置;鋸片向操作人員一邊移動時,不應超出工作臺范圍。圓鋸機應保證能使鋸片強制回位,并穩定在原始位置上;d)自動進給縱剖木工圓鋸機的開啟鋸軸和鋸片部分的防護罩應與機器啟動聯鎖。7.3.2.3跑車帶鋸跑車帶鋸應滿足以下安全要求:a)上鋸輪機動升降操縱機構應與鋸機起動操縱機構聯鎖;b)下鋸輪上應設置制動裝置;c)應設置清除鋸輪和帶鋸條粘著物的裝置;DB50/T867.18—2021d)帶鋸條的厚度應與帶鋸輪的直徑規格相匹配;e)帶鋸條接頭焊接應牢固平整,焊接接頭不應超過3個,接頭與接頭之間的長度應大于總長的1/5,接頭厚度應與鋸條厚度應保持一致,鋸條接頭對接時,接縫應設于齒距中央;f)原木夾緊裝置應同步;g)車輪、軌道、鋼絲繩、限位、制動和跑車等機械運動機構應完整。7.3.2.4木工平刨床木工平刨床應滿足以下安全要求:a)手動進給木工平刨床應設置固定在機器上的可調式或自調式的防護裝置;b)刀具的傳動機構應設置固定式防護罩;c)進給操作者應可觸達急停裝置。7.3.2.5木工單面壓刨床木工單面壓刨床應滿足以下安全要求:a)應設置指形止逆器和限制機器安全加工最大切削深度的深度限位器;b)機械進給的機器應設置防護裝置,防護裝置開啟應與機器啟動聯鎖;c)刀具傳動機構應設置固定式的防護裝置。使用活動式防護裝置時,防護裝置開啟應與機器啟動聯鎖;d)進給操作者應可觸達急停裝置。7.3.2.6木工二、三、四面刨床木工二、三、四面刨床應滿足以下安全要求:a)水平刀軸、立刀軸、送料機構、鏈傳動、帶傳動等裝置的外露旋轉件應設置防護罩,二面木工刨床應設置切削深度限位器;b)機器的進給一端應設置止逆器等防止工件回彈裝置;c)機器上的刀具不參與切削部分應設置與加工工件寬度相適應的可調式防護罩完全罩住。7.3.2.7木工銑床木工銑床應滿足以下安全要求:a)機器上的銑刀頭應設置防護罩,防護罩應能覆蓋住切削工件所需部分以外的刃口;b)機器應設置工件安全進給的導向板;導向板的高度應大于機器上所能安裝刀具的最大高度,其長度之和應不小于工作臺長度的3/4;輔助導向板的長度之和不應比工作臺長度小100mm以上;c)機器應設置主軸制動裝置,并應確保切斷動力后制動持續時間小于10s;d)機器應設置固定主軸的止動裝置,該裝置必須與主軸啟動操縱聯鎖。7.3.2.8木工開榫機木工開榫機應滿足以下安全要求:a)開榫機的銑削頭和圓鋸片應設置防護罩,將不參加切削的圓周完全罩住;手動進料開榫機應在定位夾具上設置緊固或壓緊裝置;b)開榫機的工件夾緊機構的螺釘頭不應外露。7.3.2.9木工車床DB50/T867.18—2021木工車床應滿足以下安全要求:a)利用頂尖帶動棒料的木工車床應在棒料上方設置活動式防護罩;防護罩應為透明材料制成;b)無跟刀架的木工車床應裝設長直線導板,車刀不應懸空。7.3.2.10砂光設備砂光設備應滿足以下安全要求:a)砂光設備的跑偏行程開關、光電控制、制動裝置等安全裝置齊全可靠;b)砂光設備的側門開啟應與機器啟動連鎖。7.3.2.11鉆床鉆床應滿足以下安全要求:a)工作前必須穿好工作服,扎好袖口,不準圍圍巾,嚴禁戴手套,女生發辮應挽在帽子內;b)要檢查設備上的防護、保險、信號裝置。機械傳動部分、電氣部分都要有可靠的防護裝置;工、卡具是否完好,否則不準開動;c)鉆床的平臺要緊住,工件要夾緊;d)鉆床開動后,不準觸運動著的工件、刀具和傳動部分;禁止隔著機床轉動部分傳遞或拿取工具等物品;e)鉆床運轉時,不準離開工作崗位,因故要離開時必須停車并切斷電源。7.3.2.12壓板機壓板機應滿足以下安全要求:a)本機由專人操作,嚴禁不熟悉本機人員擅自操作;b)操作前應對機臺的油路、電路、壓板中有無異物等進行全面檢查,并要空車試運行,檢查各開關,按鈕,閥門,限位裝置以及壓力系統等,確認良好,方可作業;c)裝入壓機的加工物件放置應平整、保持整潔;嚴禁開機時在壓板內及機械傳動部位用手拿物或垃圾,以防發生擠傷事故;d)操作時禁止冷壓機下方站人。7.3.2.13修邊機修邊機應滿足以下安全要求:a)在操作之前要仔細檢查一下刀具是否有裂紋或損傷;b)I類工具,所使用的電源插座必須設有接地線,且接地良好,如不能完全確認時,作業人員應戴絕緣手套或者站在絕緣墊上;c)在潮濕,狹窄的工作場所使用時,即使有了接地保護,亦應使用一個短路自動斷電器來保護操作者安全。7.3.3干燥設備干燥設備應滿足以下安全要求:a)本體應設置保溫措施;b)纖維和刨花干燥系統應設置火花探測和熄滅裝置及視頻監控裝置;c)其他干燥設備應設視頻監控裝置,宜設火災探測裝置;DB50/T867.18—2021d)有機熱載體電加熱器的溫度控制儀表、壓差控制儀表、液位自動控制、電流表、電壓表、自動報警裝置等安全裝置工作正常;系統各部位應緊密連接,法蘭的密封應采用金屬石墨密封件,系統的末端和最高點應安裝排氣口。7.3.4調膠和施膠設備調膠和施膠設備應滿足以下安全要求:a)調膠和施膠設備應密封良好;b)拌膠機開關緊固螺栓應牢固,自鎖裝置應安全有效;c)涂膠機設備的防護網開啟應與設備啟動聯鎖。7.3.5鋪裝成型、預壓、熱壓設備、壓貼設備鋪裝成型、預壓、熱壓設備、壓貼設備應滿足以下安全要求:a)機械設備液壓系統中應有過壓保護,在系統中設置必要的報警裝置或指示信號,包括:蜂鳴器、警示燈、限位開關、雙手按鈕式操縱裝置、急停開關、時間繼電器、溫控器和平衡裝置(升降平衡齒輪、平衡液壓缸等)等;b)蒸汽和導熱油管道的隔熱保溫材料應完整;c)氣動系統應有過壓保護裝置;d)應有熱壓機停機檢修時防止壓板滑落的保護措施;e)熱壓機應至少每月清掃一次積塵;f)外露在工作臺外的腳踏開關、腳踏桿均應設置合理、可靠的防護罩。7.3.6翻板拼板設備翻板拼板設備應滿足以下安全要求:a)冷卻翻板設備顯著位置應設置禁止靠近設備的警示標識;b)拼板機設備的氣動系統和液壓系統應設置過載保護裝置。7.3.7碼垛、包裝設備碼垛、包裝設備應滿足以下安全要求:a)真空泵吸盤干凈無破損,空氣管路無漏氣;b)自動碼垛機附近顯著位置應設置禁止靠近的警示標識。8特種設備8.1一般要求特種設備的使用應遵守但不限于以下要求:a)企業應使用取得許可生產并經檢驗合格的特種設備,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和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b)企業應按規定取得使用登記證書并將登記標志置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c)企業應建立崗位責任、隱患治理、應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規程,保證特種設備安全運行;d)企業應對停用一年以上的特種設備應予以封存,重新啟用封存的特種設備應經法定程序檢驗;DB50/T867.18—2021e)企業應委托具有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按照各類特種設備的檢驗規范進行定期檢測、檢驗,定期檢驗標志置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f)企業應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并作出記錄;g)企業應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作出記錄。8.2升降設備額定起重量0.5t及以上的簡易升降機應按特種設備進行登記和管理,安全要求符合本文件7.2.11的規8.3工業氣瓶使用工業氣瓶應滿足以下安全要求:a)對購入氣瓶入庫和發放實行登記制度,登記內容包括氣瓶類型、編號、檢驗周期、外觀檢查、入出庫日期、領用單位、管理責任人[常用氣瓶的檢驗周期為:一般氣瓶(氧氣、乙炔)每3年檢驗一次。惰性氣體(氮氣)每5年檢驗一次。超過30年的應按報廢處理。];b)外觀無機械性損傷及嚴重腐蝕,表面漆色、字樣和色環標記正確、明顯;瓶閥、瓶帽、防震圈等安全附件齊全、完好;c)氣瓶立放時有可靠的防傾倒裝置或措施,瓶內氣體不得用盡,按規定留有剩余重量;d)氣瓶不得靠近熱源,氣瓶與作業點距離應大于5m以上,氧氣、乙炔瓶相距不小于5m;e)不得有地溝、暗道,嚴禁明火和其他熱源,有防止陽光直射措施,通風良好,保持干燥;f)空、實瓶分開放置,保持1.5m以上距離,且有明顯標記;存放整齊,瓶帽齊全;立放時妥善固定,臥放時頭朝一個方向,庫內設置足量消防器材。8.4起重機械(吊機、吊具等)使用起重機械應滿足以下安全要求:a)行車有出廠合格證明文件,安全裝置齊全;b)行車裝有能從地面辨別額定荷重的標識,不超負荷作業;c)吊運物行走的安全路線,不跨越有人操作的固定崗位或經常有人停留的場所,且不隨意越過主體設備;d)與機動車輛通道相交的軌道區域,有必要的安全措施;e)屬特種設備的起重機械定期檢驗,在檢驗周期內使用,合格的檢驗報告要長期完整保存;f)有吊索具管理制度,車間有吊索具管理辦法,明確規定集中存放地點,存放點有選用規格與對應載荷的標牌,有專人管理和保養;g)普通麻繩和白棕繩只能用于輕質物件捆綁和吊運,有斷股、割傷、磨損嚴重的應報廢;h)鋼絲繩編接長度應大于15倍繩直徑,且不小于300mm,卡接繩卡間距離不小于6倍繩直徑,壓板應在主繩側;i)起重鏈條有明顯的斷裂紋、塑性變形、嚴重磨損的應報廢或出具專業檢測合格報告;j)報廢吊索具不得在現場存放或使用。8.5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使用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應滿足以下安全要求:a)安裝廠內機動車輛牌照并粘貼安全檢驗合格標志;b)技術資料和檔案、臺賬齊全,無遺漏;c)進行日常檢查、保養和維護,有臺賬;DB50/T867.18—2021d)每年檢驗一次,檢驗數據齊全有效。8.6蒸汽鍋爐使用蒸汽鍋爐應滿足以下安全要求:a)應有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和定期檢驗報告,保持在有效期內;b)人員應持特種設備證操作,并有每天使用記錄臺賬;c)設備維護狀況應符合TSG11-2020第8章和TSGZF001-2006的規定。8.7電梯使用電梯應滿足以下安全要求:a)簽訂有符合資質的維保單位,應有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和定期檢驗報告,保持在有效期內,轎廂內粘貼檢驗合格證;b)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的機房、安全標志和標識應符合TSGT7001-2009附件A的規定。8.8壓力容器使用壓力容器應滿足以下安全要求:a)應有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定期檢驗報告等;b)本體、接口、焊接接頭等部位無裂紋、變形、過熱、泄漏、腐蝕現象等缺陷;c)相鄰管件或構件無異常振動、響聲或相互磨擦等現象;d)壓力表指示靈敏,刻度清晰,安全閥每年檢驗一次,記錄齊全,且鉛封完整,在檢驗周期內使e)生產過程中使用的壓縮空氣、循環水、潤滑油等管路,應安裝壓力表,儲氣罐應安裝安全閥,各種閥門應采用不同顏色和不同幾何形狀的標志,還應有顯示開、閉狀態的標識。9供配電9.1用電產品用電產品使用應遵守但不限于以下要求:a)應按照制造商要求的使用環境條件進行安裝用電產品,如果不能滿足制造商的環境要求,應該采取附加的安裝措施;b)保護接地線應采用焊接、壓接、螺栓聯結或其他可靠方法聯結,不應纏繞或掛鉤。電纜線中的綠/黃雙色線在任何情況只能用作保護接地線;c)插頭與插座應按規定正確接線,插座的保護接地極在任何情況下都應單獨與保護接地線可靠連接,不應在插頭(座)內將保護接地極與工作中性線連接在一起;d)選擇用電產品,應確認其符合產品使用說明書規定的環境要求和使用條件,并根據產品使用說明書的描述,了解使用時可能出現的危險及應采取的預防措施;用電產品檢修后重新使用前應再次確認;e)用電產品在運行過程中,根據具體情況,可設置必要的監控或監視措施;用電產品不應超負荷運行;f)用電產品因停電或故障等情況而停止運行時,應及時切斷電源。在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并確認已恢復正常后才能重新接通電源;DB50/T867.18—2021g)檢修后的電氣設備和電氣裝置,應檢測其安全性能符合正常使用要求;不合格的用電產品應予以報廢,并在明顯位置予以標識;h)長期不用的用電產品在重新使用前,應經過必要的檢修和安全性能測試;i)從事電氣作業中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在取得相應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9.2供配電系統供配電系統應滿足但不限于以下安全要求:a)變電所設計符合GB50053-2013的要求;低壓配電系統接地型式應采用TN系統;交流電動機應裝設短路保護、過載保護和接地故障的保護;b)電氣設施及配電間環境整潔、留有安全間距、門窗及孔洞封堵、警示標志及工作標志齊全、絕緣及絕緣操作工具完整、照明及應急照明正常、接地系統接點接觸良好可靠、手持電動工具及移動電氣設備電源線采用護套軟線,無接頭及破損,在供電末級裝設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c)固定電氣線路應滿足:裸導體線路室內敷設時,與地面無遮攔布線最小凈距為3.5m,采用網孔遮攔最小凈距為2.5m;與需經常維護的管道同側敷設時,應敷設在管道的上方;與經常維修管道及與生產設備最突出部位最小凈距為1.8m;d)動力(照明)配電箱(柜、板)應滿足環境要求,采取通風、防塵、防水、防腐蝕、防小動物的措施;刀閘、開關、接觸器應動作靈活、接觸可靠、合閘到位,觸頭無燒損;插座回路應有單獨電源開關控制,每一回路插座數量不宜超過10個,用于計算機電源的插座數量不超過5個;電源總開關應具有隔離、短路、過載、漏電(剩余電流)等保護功能;電源開關箱及電源線路下不應堆放可燃物品;開關、插座等靠近可燃物時,應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措施;e)在木工打磨、噴漆、調漆、油漆膠水庫房等場所應使用防爆型電氣設備,防爆等級符合本文件f)接地系統應滿足:接地型式采用TN-S或TN-C-S(三相五線制),PE線(接地保護線)直接引入配電箱、柜或用電設備時,應接至主PE端子排;明敷的PE干線的表面應涂15mm-100mm寬度相等的綠、黃相間的標識條紋;當使用膠布時,應采用綠黃雙色膠帶;g)臨時低壓配電線路應滿足:履行審批手續,期限為15天,架設安全;當預期超過三個月的臨時低壓電氣線路,應按固定線路方式進行設置;路徑應避開易造成絕緣損壞的危險地方,有電氣裸露時必須設置圍欄或屏護裝置、并設有警示信號;所有用電設備、插座電路、移動線盤等應與PE線連接可靠;線路應設置總保護開關,且每臺設備應配備專用保護開關,保護動作電流與切斷時間可靠;嚴禁在有爆炸和火災危險的環境中架設;h)不應將電氣線路纏繞在護欄、管道、腳手架、鋼結構上;不應使用老化電線;不應在電氣線路上懸掛物件;不應使用電壓高于24VAC的移動式燈具;i)車間照明照度應大于150lx,不得使用白熾燈;鹵鎢燈和額定功率不小于100W的吸頂燈、槽燈、嵌入式燈,其引入線應采用瓷管、礦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熱保護;易燃物庫房不應使用碘鎢燈或大于60W的鹵鎢燈、高壓納燈、金屬鹵化物燈、熒光高壓汞燈等,照明開關宜設在庫房外;j)生產車間內、木材堆場周邊和庫房內不得設置生產用電瓶車充電設施;生產區域內不得設置電動車充電設施。10職業健康10.1職業衛生管理機構職責DB50/T867.18—202110.1.1從業人員達到100人及以上或風險嚴重的企業,應設置或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組織(可與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合署辦公配備專職或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100人以下配備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制定、落實本單位職業健康檢查年度計劃,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建立和執行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職業衛生檔案和從業人員健康監護檔案、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預案等。10.1.2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職業衛生知識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職業衛生培訓。10.1.3企業應對從業人員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從業人員遵守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程,指導從業人員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企業應對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崗位的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職業衛生培訓,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因變更工藝、技術、設備、材料,或者崗位調整導致從業人員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發生變化的,企業應重新對從業人員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10.1.4企業應制定職業病危害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a)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度;b)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制度;c)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制度;d)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制度;e)職業病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f)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制度;g)職業病危害監測及評價管理制度;h)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管理制度;i)從業人員職業衛生監護及其檔案管理制度;j)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與報告制度;k)職業病危害應急救援與管理制度;l)崗位職業衛生操作規程。10.1.5企業應建立健全下列職業衛生檔案資料:a)職業病防治責任制文件;b)職業衛生管理規章制度、操作規程;c)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清單、崗位分布以及作業人員接觸情況等資料;d)職業病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維護、檢修與更換等記錄;e)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報告與記錄;f)職業病防護用品配備、發放、維護與更換等記錄;g)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和職業病危害嚴重工作崗位的從業人員等相關人員職業衛生培訓資料;h)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與應急處置記錄;i)從業人員職業衛生檢查結果匯總資料,存在職業禁忌、職業衛生損害或職業病的從業人員處理和安置情況記錄;j)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有關技術資料,以及其備案、審核、審查或者驗收等有關回執或批復文件;k)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有關回執或批復文件;l)其他有關職業衛生管理的資料或文件。10.2職業病危害因素的辨識與申報10.2.1企業應按照《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進行職業危害因素辨識。DB50/T867.18—202110.2.2工作場所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所列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如:塵肺、白血病、職業性耳聾等)和發生職業危害事故的,企業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向所在地監管部門申報和報告職業病危害項目,并及時更新信息。10.3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檢測10.3.1企業應實施由專人負責的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確保監測系統處于正常工作狀態。10.3.2企業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定期檢測,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檢測,并向有關部門報告,向從業人員公布。10.3.3定期檢測范圍應當包含企業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全部工作場所。10.3.4職業病危害因素濃度或強度超過職業接觸限值的,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切實有效的整改方案,立即進行整改。10.4作業場所的防護10.4.1企業應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職業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從業人員獲得職業衛生保護;作業場所環境衛生狀況應符合GBZ1-2010、GB/T12801-2008的規定。10.4.2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隔離,作業場所與生活區分開,作業場所不應住人。10.4.3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危害(如:苯、甲苯、二甲苯、甲醛等集聚)的作業場所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預設應急撤離通道。10.4.4禁止采用未單獨設置噴漆間的噴漆工藝;木器涂裝場所應符合AQ5217-2015的規定。10.4.5木鋸、打磨等作業應設置下排風或側排風的除塵裝置,打磨位置不固定時應采用移動式除塵裝置。10.4.6有甲醛揮發氣體的崗位宜采取密閉作業;人工作業應佩戴防護用品;現場強制通風。10.5職業危害告知與警示10.5.1企業與從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和防護措施如實告知從業人員,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10.5.2企業應采用有效的方式對從業人員及相關方進行宣傳,使其了解生產過程中的職業危害、預防和處理措施。10.5.3工作場所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所列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企業,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10.5.4存在或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作業崗位、設備、設施,應當按照GBZ158-2003的要求在醒目位置設置圖形、警示線、警示語句等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和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10.6職業病的監護10.6.1企業應定期對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及時將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建議以書面形式如實告知從業人員。10.6.2企業應當對下列從業人員進行上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a)擬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新錄用從業人員,包括轉崗到該作業崗位的從業人員;b)擬從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業的從業人員。DB50/T867.18—202110.6.3企業應根據從業人員所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安排從業人員進行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檢查。對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檢查,企業應按照GBZ188-2014中4.5、4.6的要求,確定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從業人員的檢查項目和檢查周期。需要復查的,應根據復查要求增加相應的檢查項目。10.6.4企業應為從業人員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GBZ188-2014中4.9的要求妥善保存。10.6.5企業不應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從業人員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應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從業人員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不應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不應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10.6.6企業應根據職業健康檢查報告,采取下列措施:a)對有職業禁忌的從業人員,調離或者暫時脫離原工作崗位;b)對健康損害可能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從業人員,進行妥善安置;c)對需要復查的從業人員,按照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要求的時間安排復查和醫學觀察;d)對疑似職業病病人,按照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建議安排其進行醫學觀察或者職業病診斷;e)對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崗位,立即改善勞動條件,完善職業病防護設施,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職業病危害防護用品。11消防11.1.1企業應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11.1.2企業應建立健全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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