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大數據下民事訴訟電子數據面臨的挑戰》7500字(論文)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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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大數據下民事訴訟電子數據面臨的挑戰目錄TOC\o"1-2"\h\u18522淺析大數據下民事訴訟電子數據面臨的挑戰 112998一、引言 14987二、大數據下的民事訴訟電子數據 215009三、民事訴訟電子數據面臨的挑戰 311725(一)電子數據獲取行為涉嫌違法導致證據失格 33363(二)數據爬取的邊界不明確誘發電子數據爭議 311396(三)人工智能歧視影響電子數據的客觀真實性 47781(四)經濟水平限制鑒定所需要的人力物力資源 539(五)變相加重弱勢當事人電子數據的舉證責任 532348四、完善民事訴訟電子數據的對策 631802(一)規范電子數據獲取行為的相關立法 612382(二)劃定數據爬取行為的正當性邊界 61325(三)保障人工智能算法輸出的中立性 7954(四)發展經濟引進認定所需的各種資源 724338(五)明確法院協助獲取電子數據的責任 87739五、結語 810911參考文獻 9摘要:電子數據作為一種新型的證據類型在民事訴訟中應當發揮其應有的功能和作用,但實踐中法院對電子數據證據的運用多持回避態度,這與電子數據自身的局限性密切相關。在大數據背景下,電子數據的外延和表現形式得到了充分擴充,為電子數據證據的運用提供了強大助力,更適應現代民事訴訟的發展。但基于客觀現實條件的制約,電子數據在民事訴訟中面臨著許多挑戰,阻礙了電子數據在民事訴訟中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在信息化時代的今天,突破電子數據證據的桎梏,有益于民事訴訟現代化與電子化的發展。一、引言信息革命加速了新興網絡信息技術的革新,并滲透到人類生產生活的各個方面,大數據和人工智能已逐漸和人類生活緊密聯系,并對社會和經濟發展產生重大影響。大數據具有其他技術無法比擬的數據分析與整合優勢,使數據的“大海撈針”成為可能,并且大數據擁有從瞬息萬變的海量數據中提取和處理目標數據的強大功能。在民事訴訟證據應用方面,大數據為電子數據提供了強大助力,使電子數據在司法實踐中所起的作用日益增強。雖然電子數據的地位在民事訴訟中越來越重要,但電子數據在民事訴訟證據的取證與認定中也面臨著很多挑戰。電子數據作為一種新的證據類型,能夠適應信息化時代下的民事訴訟發展,并能更加直觀、快速地反映案件事實,有利于法官心證的形成,在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發揮著重要作用。陳妙英陳妙英:《大數據時代的電子數據若干法律問題研究》,載《廣西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18年第6期,第52頁?二、大數據下的民事訴訟電子數據在2012年民事訴訟法修法之前,我國并未單獨對電子數據的證據地位加以規定。電子數據是我國民事訴訟借鑒國外相關制度,并立足于我國實際情況,在積累一定實踐經驗后,通過立法明確規定的一種新的證據形式。田平安:《田平安:《民事訴訟法原理(第6版)》,廈門:廈門大學出版社,2019年版,第230頁?在信息化時代,無論是傳統行業還是新興行業的發展都離不開大數據的支持,人類生產生活又必須依托各個行業的運轉和支持,使得大數據與人類日常生活的聯系程度更加緊密,電子數據較之以前也更加廣泛地滲透進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在民事糾紛中享有重要地位。但電子數據也會因大數據受到其價值密度低數據價值密度的高低與數據總量的大小成反比,數據價值密度越低數據總量越大。價值密度低數據價值密度的高低與數據總量的大小成反比,數據價值密度越低數據總量越大。價值密度低指,由于數據采集不及時、數據樣本不全面、數據不連續等,導致數據可能會失真。信息化社會更新了傳統法院的工作方式,智慧法院的適用提升了法院的工作效率,并且基于大數據和人工智能的優勢,民事訴訟電子化作為一種全新的訴訟方式也會在將來得到推行和普及,屆時民事訴訟的各個階段程序會變得更加智能化、電子化,占占善剛?張博:《民事訴訟電子化及其邊界》,載《中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20年第5期,第48頁?三、民事訴訟電子數據面臨的挑戰盡管電子數據已經被立法確認為一項法定的民事證據,但基于電子數據本身的特點和局限性,在民事司法實踐中對電子數據證據的采納和認定經常保持謹慎甚至消極的態度,使得電子數據在民事訴訟的運用中面臨著許多挑戰,例如電子數據獲取行為涉嫌違法導致證據失格、數據爬取的邊界不明確誘發電子數據爭議、人工智能歧視影響電子數據的客觀真實性、經濟水平限制鑒定所需要的人力物力資源、變相加重弱勢當事人電子數據的舉證責任。(一)電子數據獲取行為涉嫌違法導致證據失格基于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電子數據證據除了要滿足“經查證屬實”的條件外,還必須滿足“取證方式合法”的要求,才能在民事訴訟中作為民事證據被法院所認可。但是在大數據背景下,在數據的量沒有達到一定規模時,電子數據極易受到價值密度低的影響,從而增加了尋找電子數據的難度,一旦電子數據滅失便很難再次獲取,這增添了當事人的舉證難度。并且電子數據的獲取容易侵犯他人的個人信息權,網絡服務運營者若是不能履行好監管責任,極易在數據的交換流通過程中使他人的個人信息暴露,從而使被暴露的個人信息被其他人非法獲取和使用。劉桐劉桐:《大數據時代下的民事電子證據研究——以個人信息權民事訴訟保護為聚焦》,載《網絡空間安全》2019年第12期,第74頁?電子數據能夠直觀反映案件的事實真相,但基于其本身的數字化與電子化特點,電子數據極易被篡改,被篡改的電子數據不具備證據資格,無法在民事訴訟中作為證據被得到認可。若不能及時識別被篡改的電子數據,還會對他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侵害,并且在民事訴訟過程中,識別大量虛假的電子數據會造成時間和人力物力資源的浪費,增加民事審判的難度,不利于司法資源的有效利用。(二)數據爬取的邊界不明確誘發電子數據爭議數據流通方式影響電子數據的產生與取得,數據流通主要通過兩種方式進行,一是基于雙方合意而通過點對點的數據共享方式進行交互,二是通過數據爬取軟件進行流通,例如數據復制粘貼、數據抓取等。數據爬取與互聯網相伴而生,近年來也出現了大量的數據爬取法律糾紛,我國在司法和執法的實踐過程中對數據爬取也采取否定的態度,許可:《數據爬取的正當性及其邊界》,載《中國法學》2021年第2期,第166頁?因為數據爬取缺乏明確的正當性邊界,而數據中包含了巨大的經濟價值和各種社會公共的、私人的信息,數據爬取便容易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甚至出現涉嫌刑事違法的情況,許可:《數據爬取的正當性及其邊界》,載《中國法學》2021年第2期,第166頁?蔣巍:《惡意數據爬取行為的刑法規制研究》,載《學術論壇》2020年第3期,第49頁?但基于數據的流通方式,通過數據爬取手段而獲取的電子數據在現實生活中占據了很大數量,如果在民事訴訟中盲目排斥通過數據爬取方式取得的電子數據證據,不僅會加大舉證當事人的舉證難度,而且容易損害該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并且數據包含的信息量和經濟價值巨大,數據爬取也并非百害而無利,數據爬取手段具有簡便、快速、易操作的特點,因此在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及公共利益的情況下,若能在實踐中能良性利用數據爬取,可以使電子數據在民事訴訟中充分發揮其價值,并且為民事司法和執法提供很大的便捷。許可:《數據爬取的正當性及其邊界》,載《中國法學》2021年第2期,第167頁?(三)人工智能歧視影響電子數據的客觀真實性大數據為人工智能的發展奠定了基礎,人工智能是處理海量數據的一種計算方式,人工智能依托各種技術手段嚴謹地處理著各種數據,其數據輸出看似遵循規則、富有邏輯,但人工智能得出的數據結果并非絕對公正,其對數據的處理會不可避免地帶有歧視,算法歧視便是人工智能歧視的表現之一。李成:《人工智能歧視的法律治理》,載《中國法學》2021年第2期,第128頁?李成:《人工智能歧視的法律治理》,載《中國法學》2021年第2期,第128頁?人工智能歧視并非技術上的歧視,而是因為設計算法的人將某種偏好選擇代入到算法中,通過該算法得出的數據便會遵循這種偏好選擇,從而使歧視的表達方式有了新的表現形式。例如通過算法設計輸出偏好的性別、身高等數據,并將選擇后的數據應用于職業篩選或單位用人錄取中。汪靖汪靖:《從人類偏見到算法偏見:偏見是否可以被消除》,載《探索與爭鳴》2021年第3期,第33頁?(四)經濟水平限制鑒定所需要的人力物力資源電子數據證據的鑒定技術對經濟水平提出了一定的要求,電子數據是依賴科學技術發展而出現的新型證據,并且隨著大數據與人工智能的發展,電子數據證據的外延和表現形式在不斷豐富和擴充,對電子數據證據的鑒定便需要與之技術相配套的設備、設施及技術人員,這在一定程度上考驗了法院當地的經濟水平。在司法實踐中往往出現當事人收集到了電子數據證據,但法院因缺乏配套的鑒定設備和技術人員,而使電子數據很難在民事訴訟中發揮其應有的證據作用的情況。劉海峰劉海峰:《民事訴訟中電子證據的司法適用》,載《牡丹江大學學報》2020年第8期,第37頁?電子數據證據的認定對法官的個人能力也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在電子數據證據的認定過程中,不僅需要法官擁有一定的信息基礎知識,還需要法官掌握相應的設備操作方法。衡礪寒衡礪寒:《民事訴訟智能化與信息化的再思考》,載《江蘇警官學院學報》2019年第6期,第48頁?(五)變相加重弱勢當事人電子數據的舉證責任電子數據證據的收集和獲取需要當事人有相應的經濟能力,在民事訴訟中時常會出現因當事人缺乏經濟支持而難以取得關鍵電子數據證據的情形。當另一方當事人享有充分電子數據證據支持時,便需要對方當事人出示更加強有力的證據來進行推翻,處于弱勢地位的當事人通常無力獲取關鍵的電子數據證據,并且難以收集到其他大量的證據來進行佐證,這使得處于弱勢地位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保障,甚至連其合法權益也容易遭到不法侵害。電子數據能夠直觀地反映案件的事實情況,并且經過有關機構鑒定的電子數據證據在很大程度上能夠影響法官的內心確信,從而降低其他傳統證據如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等在事實認定過程中的采信程度,但專門機構提供電子數據鑒定服務需要花費一定的金錢,加重了弱勢當事人的經濟負擔,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當事人的舉證負擔。占善剛?張博:《民事訴訟電子化及其邊界》,載《中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20年第5期,第48頁?四、完善民事訴訟電子數據的對策電子數據作為一項法定證據,應當在民事訴訟中發揮其應有的作用,而不是因其局限性在民事訴訟中的處于消極的擺設地位,或是成為當事人訴訟的負擔。突破電子數據在民事訴訟中面臨的挑戰,可以通過規范電子數據獲取行為的相關立法、劃定數據爬取行為的正當性邊界、保障人工智能算法輸出的中立性、發展經濟引進認定所需的各種資源、明確法院協助獲取電子數據的責任等方式實現,從而使電子數據證據能更好地適應民事訴訟現代化的要求,并有利于促進民事訴訟電子化的發展。(一)規范電子數據獲取行為的相關立法電子數據證據的取證在實踐中往往存在很大難度,造成電子數據證據取證難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所需要的電子數據若是含有他人的個人隱私信息、他人商業秘密或損害公共利益,便無法滿足電子數據證據取證方式合法的要求,無法作為民事證據使用。其次,在大數據背景下,電子數據會因價值密度低而增加尋找目標數據的難度,并且在滅失之后很難再次獲取該電子數據證據。再次,在獲取電子數據時,有時很難判斷目標數據是否“清白”,一旦獲取了被他人非法暴露的電子數據,在民事訴訟中也無法被法院認可。最后,電子數據證據基于本身的特點和性質很容易被篡改,無法識別被篡改的電子數據便會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并且識別被篡改的電子數據證據會造成各種資源的浪費,被篡改的電子數據證據在民事訴訟中也無法得到認可。通過完善電子數據證據的相關立法,規范電子數據獲取的各階段行為,能夠保證電子數據的獲取行為合法,并且在一定程度上能夠維護他人的個人信息權,減少出現電子數據取證行為侵犯商業秘密和公共利益的情況,劉桐劉桐:《大數據時代下的民事電子證據研究——以個人信息權民事訴訟保護為聚焦》,載《網絡空間安全》2019年第12期,第75頁?(二)劃定數據爬取行為的正當性邊界數據爬取以其簡便、快捷的操作能夠在數據海洋中快速抓取到所需要的數據信息,但對數據的抓取行為極易侵犯數據的權利歸屬及他人的合法權益,學界對數據爬取的態度多持否定態度。但對數據爬取的優劣評判不能一概而論,特別是在民事訴訟領域。現代民事糾紛與大數據、互聯網的關系密不可分,民事糾紛往往從產生到結束都是通過電子設備在網絡上進行的,因此對電子數據證據的獲取需要通過網絡電子設備及相關軟件來實現,例如獲取社交App中的聊天記錄、電子郵件、線上消費記錄等,但獲取這些數據信息通常采用數據爬取的方式,因此在民事訴訟中對數據爬取獲得的電子數據證據應當區別對待,否則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及時有效地保護。互聯網時代下無法避免數據爬取,但過度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數據爬取行為應當被禁止,維護正當利益的數據爬取行為應該被認可,因此有必要為數據爬取行為劃定正當性的邊界。如何良性運用數據爬取手段,以期服務于我國民事司法實踐,使其在民事訴訟中充分發揮工具價值,是解決電子數據證據爭議的一條出路。有學者提出應該權衡各方的數據權益,在維護正當利益的前提下,堅持社會傷害最低的原則,為數據爬取的正當性劃定邊界。許可:《數據爬取的正當性及其邊界》,載《中國法學》2021年第2期,第167頁?(三)保障人工智能算法輸出的中立性人工智能歧視的表現之一是算法歧視,許多電子數據的輸出離不開算法的處理,帶有偏好設定的算法程序輸出的電子數據便會成為被歧視的電子數據,在民事訴訟中無法客觀、全面地反映案件實際情況,便無法作為解決民事糾紛的證據。但算法程序不可避免地會帶有歧視,盡管算法程序嚴格遵循了設定的程序邏輯、輸出的數據精準客觀,但算法也是按照程序員主觀設定的程序來運行的,程序員賦予算法程序遵循某種偏好設定的使命,偏好設定反映了人的主觀選擇,因此算法輸出的各種數據其實是被算法程序按照偏好篩選后得出的,這樣得出的電子數據便很難具有客觀真實性。保障算法程序輸出結果的中立性,盡量避免算法歧視,是使電子數據在民事訴訟中減少爭議的有效手段。算法程序具有自己的邏輯性,并且不易改動,這使對算法程序進行審查成為可能。審查算法程序主要是對算法的程序設計進行審查,審查算法的強度和標準應當依實際情況而定,并且應當由獨立的第三方機構來進行審查。李成:《人工智能歧視的法律治理》,載《中國法學》2021年第2期,第143-144頁?李成:《人工智能歧視的法律治理》,載《中國法學》2021年第2期,第143-144頁?(四)發展經濟引進認定所需的各種資源電子數據是信息時代的產物,與網絡信息技術、電子科技緊密相關,因此鑒定和認定電子數據證據離不開有關的技術設備、鑒定人員及專家學者的協助,劉海峰劉海峰:《民事訴訟中電子證據的司法適用》,載《牡丹江大學學報》2020年第8期,第38頁?法官在電子數據證據認定的過程中也會產生重要影響,面對日新月異的電子數據證據,對法官的基本素質和專業素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官的相關技能培訓及專業知識學習需要經濟的支持,缺乏相關知識和技能的輔助,法官在認定電子數據證據時便容易作出錯誤判斷,從而影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對法院的經濟支持離不開國家和社會經濟的發展,經濟發展能夠為法院認定電子數據證據提供必備的物質條件,使得電子數據證據在民事訴訟中能夠得到有效運用,并在民事糾紛的解決過程中充分發揮證據作用。(五)明確法院協助獲取電子數據的責任收集和獲取電子數據證據對當事人的經濟能力有著較高的要求,經濟能力強的當事人往往能運用各種渠道收集到豐富的電子數據證據,并且能夠尋求專門鑒定機構提供電子數據鑒定服務,使其在民事訴訟證據認定過程中享有較大的優勢。而經濟能力差的當事人難以有能力收集到大量的電子數據證據,也沒有能力尋求專業機構和專業人員的幫助,使其在民事訴訟中處于被動地位,極易承擔敗訴的風險,難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為避免經濟能力強的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處于證據資源的絕對強勢地位,應當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保障弱勢地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明確法院協助獲取電子數據證據的責任,幫助弱勢當事人取得相關的電子數據證據,使其在民事訴訟中能夠更好地行使有關權利,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充分的抗辯,從而使弱勢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護。五、結語在大數據背景下,依托大數據產生的各種信息技術被廣泛運用,并且深入人類生活的各個領域,民事訴訟也必然受到現代信息技術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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