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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身份到契約:尋求農村法治進程中新型農民的培育方式目錄TOC\o"1-3"\h\u1290目錄 I4506摘要: II32157一、當今社會農民身份的現狀 120568二、城鎮化、法治化背景下培育新型農民的意義 217286(一)培育新型農民有利于城鎮化政策的推進 23530(二)“從身份到契約”是農村法治化的根本出路 320934三、培育新型農民的具體方式 313037(一)對轉移城市居住的農民的培育 42003(二)對鄉村社會農民的培育 524830參考文獻: 7摘要:在我國城鎮化趨勢不斷壯大的背景下,基于根深蒂固的中國傳統身份觀念,在城市工作生活的農民難以融入城市。要改變這種現狀,就必須對轉移城市居住的農民和仍在鄉村社會的農民進行培育,從而實現農民從傳統身份到現代契約的轉變。只有實現觀念上的根本改變,由傳統農民轉變為新型農民,城鎮化政策的推進和農村法治化的目標才能更好地的實現。關鍵詞:從身份到契約;城鎮化;新型農民;農村法治化伴隨中國農村人口城鎮化、農民工市民化的發展現狀,傳統鄉村社會下的農民身份在逐漸進行轉變。但是,我國傳統城鎮化模式注重土地和空間擴張,卻忽視了城市規模擴張過程中農民身份的轉化。作為城鎮人口增長主體的農民,基于中國傳統身份觀念,導致其長期只被當作廉價勞動力,不被城市認同、接納,乃至受到忽視、歧視,融不進城市社會,享受不到應有的權利,還導致農民對城市社會普遍懷有疏離感和責任意識的匱乏。長此以往,必然會為社會發展累積更多矛盾,形成重大的不安定隱患。想要改變這種現狀,就應該將以土地擴張為主的城鎮化道路轉變為以人為核心的新型城鎮化道路,即加快新型農民的培育,遵循社會發展方向,實現農民從傳統身份到現代契約的轉變。一、當今社會農民身份的現狀農民指的是長時間從事于農業生產活動的人。《谷梁傳·成公元年》中描述“古者有四民。有士民,有農民,有工民,有商民。即土農工商四民”。北齊的顏之推在《顏氏家訓·勉學》中說“人生在世,會當有業,農民則計量耕稼,商賈則討論貨賄。”宋代的《舊五代史》中寫道“王審知,字信通,光州固始人。父恁,世為農民。”朱德的《和何香凝主任原韻》里有“農民分地大翻身,苦戰九年鎮日勤。”農民自中國古代以來就長期存在,小農經濟的發展貫穿整個中國古代史。英國歷史法學家梅因在其著作中描述到“所有進步的社會,到此處為止,是一個從身份到契約的運動。”[1]這里所指的“身份”是個人基于血緣紐帶和家族制度取得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的配置也是以“身份”為標準的。“契約”則是與“身份”完全相反的概念,是指個人通過自由訂立協定而為自己創設權利、義務和社會地位的一種社會協議形式。恩格斯也在《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中指出,梅因所提到的社會進步在于從身份到契約“實際上在《共產黨宣言》中早已說過了”[2]。中國鄉村社會長期存在的小農自然經濟結構決定家庭為基層的社會組織,這種經濟結構下的農民身份是依附于血緣和家族制度的,因此,依賴于土地生存的傳統農民,其首先不是把務農當作一種職業,而是被當作一種與生俱來,難以改變的身份,是典型的身份社會的特征。農民指的是長時間從事于農業生產活動的人。直至改革開放后,農民的社會角色開始向多樣化發展,其由以前整齊劃一的以務農為職業的“農民”,分化出“農民企業家”、“農民工”等。特別是城市中從環衛工人、花匠、泥瓦工、木匠、屠宰場工人、紡織廠工人、服務行業的招待員到各種個體工商戶,農民除務農外扮演著越來越多的“契約社會”中的職業角色。但是,所謂的“農民企業家”、“農民工”的稱呼,表示傳統農民的身份特征即使是在以契約的形式獲得了其他職業(社會角色)時,也無法從人們固有的印象中抹去。按照梅因的觀點,當商品經濟取代自然經濟,個人對家族的依附關系也將逐漸消滅,獨立、自由、合意、平等的契約式法律關系,這是人類共同的發展規律。我國實行市場經濟已經有三十多年了,要繼續向現代化社會的進程邁進,就必然要建立完善的契約社會,而傳統農民身份的轉變就是契約社會的重點。相對于傳統農民而言,脫離了血緣紐帶和家族制度對個人的限制,能夠通過自由訂立協定而為自己創設權利、義務和社會地位的就是新型農民。但是,由于“城鄉分治”二元體制尚未改變,我國當代農民亟需尋求一個“從身份到契約”的新型農民的轉變路徑。二、城鎮化、法治化背景下培育新型農民的意義中共第十五屆四中全會通過的《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個五年計劃的建議》中正式采用了“城鎮化”一詞,表明中國領導者選擇推行城鎮化建設的方式來加快我國現代化進程。黨的十七屆五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的建議》將推進城鎮化作為擴大內需的重要戰略之一。黨的十八大報告明確提出“推進基層治理法治化”。而農民正是我國城鎮化建設和基礎法治化治理中的中流砥柱。伴隨城鎮化和法治化的推進,新型農民可以分為兩個部分,一部分延續務農的傳統,即使偶爾外出打工卻依然以鄉村社會生活為根本,另一部分逐漸脫離鄉村社會,以在城市生活為重心。兩部分農民亟需面對身份的轉型,可以說,在城鎮化、法治化背景下培育新型農民對解決農民問題具有重要意義。(一)培育新型農民有利于城鎮化政策的推進我國改革開放和工業、城鎮化進程中涌現的一支新型勞動大軍。特別是農民工的出現,他們有的在農閑季節外出務工、亦工亦農,有的長期在城市就業,廣泛分布在國民經濟的各個行業,已成為產業工人的重要組成部分,尤其是在加工制造業、建筑業、采掘業及環衛、家政、餐飲等服務業中。農民工一頭連著農村和落后地區,一頭連著城市和發達地區,他們為城市創造了財富,為農村增加了收入,為城鄉發展注入了活力,是工業帶動農業、城市帶動農村、發達地區帶動落后地區的有效載體。民以食為天,糧食問題一直受到人民群眾的重視,互聯網中只要出現相關問題都會產生熱烈的討論。糧食的價格受到國家的穩定調控,但其他物品的物價一直在上漲,我國農民為社會建設投入了巨大的勞動力,換來的卻是低廉的薪水和在城市享受的種種不公平的待遇。雖然城鎮化發展中呈現出來的城鎮就業崗位不足、社會保障制度尚不完善、城鄉差距拉大等問題嚴重影響了我國城鎮化建設的步伐。但是,我認為城鎮化建設中存在于體制、機制和運行方式等方面的問題,是能夠及時采取措施加以解決。并且,本世紀以來,我國政府針對城鎮化建設過程中產生的體制、機制、運行方式上的不足采取了一定的措施,取得了顯著成效。如,國家相繼放開農民落戶縣城和縣級市、部分設區市限制,陸續取消歧視性、不合理就業限制,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水平不斷提升。又如,黨的十六大以來,農民工市民化政策取得突破,逐漸形成較為完整的農民工市民化工作政策體系;各地各部門為推進農民工市民化進行了積極探索。伴隨國家政策的推進,遠遠落后于城鎮化發展且一直未被重視的農民問題,是農民身份轉變過程中相應的權利義務意識轉變的問題。在政策制度不斷發展,但農民主體意識卻脫節的情況下,制度的繼續推進不僅沒有好處,反而會加大矛盾的沖突。因此,培育新型農民、實現農民從身份到契約的轉變,在城鎮化快速發展的背景下具有不可忽略的重要意義。(二)“從身份到契約”是農村法治化的根本出路在鄉村社會,城鄉二元化結構所帶來的農民與市民在公民權方面還存在不平等的事實。人人平等是法治的要求和標志,因此,我以為平等與公正問題在鄉村社會歸根到底是農民的身份問題、權利問題。鄉土農村中農民的出路在于實現“從身份到契約”的轉化,在鄉村建構法治秩序。一個國家想要實現現代化,說到底是實現從傳統的農業國家演變為現代工業化國家的進程,是農民獲得轉換身份的自由過程。當然,就中國的現有情況來看,城市與農村之間的差別不可能一夜之間就完全消失,而且就算在制度上將城市所擁有的特權取消,也無法保證農民能夠享受到相對的公平,只要農民是一種身份不是一種職業,就永遠得不到真正的公平。而探討農民應享有的公平與身份轉變,并不是要使農民一夜之間變成城市人,具有城市居民的公民權,而是要使城市人和農村人在身份上的種種特權失去意義,在法律上享受真正的平等。從法律的公平性、正義性思考,對農民長期不公平的“制度性歧視”應當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不解決農村的身份問題和公平問題,就不可能有中國真正的現代化。《功能與變遷中國鄉土社會的法治實踐》田成有﹣《學習與探索》-1999《功能與變遷中國鄉土社會的法治實踐》田成有﹣《學習與探索》-1999可喜的是,隨著中國改革開放的政策的推進以及市場經濟的發展,民主法治的推行,都在為農民變換職業和轉換身份創造了良好的條件,社會的轉型與變遷也從根本上打破了沿襲幾千年的、以農村土地為主的封閉式循環模式,當下中國的農村正從一個不流動的社會轉變為一個流動的社會,而這些都在慢慢改變農民的法治意識。當然,培育城鎮化過程中和農村法治化下的新型農民的具體方式還有待探討。三、培育法治化新型農民的具體方式新型農民在依靠傳統的農耕技術之外,還需要學習現代農業知識,掌握先進的農業技術,通過了解市場,調整農業生產產業結構,提升產品質量和產量,并合理利用現代的各種農機具,實現機械化、自動化的農業生產。新型農民相對于普通農民具有更強的市場意識和經營能力,能夠通過市場的變化來安排生產,將自己的農產品更加有效的打入市場并獲得良好的經濟效益。新型農民更加重視農產品的品牌建設,善于利用互聯網等現代營銷手段來拓寬銷售渠道,例如將農產品上架網絡購物平臺、網絡直播帶貨等方式來提高農產品的知名度和市場占有率。新型農民在農業生產的過程中更加重視環保和可持續發展。新型農民學習了現代農業的相關知識,知曉農業發展與生態環境之間具有密切關系,因此在農業生產過程中會合理的減少化肥、農藥的使用,采用生物防治,利用生物之間相生相克的手段來減少農業對環境的污染。同時,他們還注重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和保護,通過輪作休耕等方式來保證土地的肥力和保護生態平衡。在我國現代化建設步伐逐步加快的情形下,培育新型農民是緩和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保持社會穩定發展的重要方式。而針對城鎮化背景下農民分化的現狀,培育新型農民的具體方式也應因地因時制宜。(一)對轉移城市居住的農民的法制教育對于轉移城市居住的農民也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在城市打拼的農民工,其向往大城市的生活,試圖定居并融入城市生活,另一部分是由于城鎮化政策的推行,不得不放棄曾經依附的土地,借“利益補償”而被迫“市民化”。對于具有農村戶口身份卻在城鎮或非農領域務工的勞動者農民工來說,其愿意從意識上接受身份的轉變,只是由于中國傳統戶籍制度下的身份標志與中國工業化進程加快的嚴重沖突而客觀上未能實現“身份到契約”的轉變。隨著戶籍制度的改革,這種情況能夠獲得很大程度上的解決,為了適應或加快戶籍制度的改革,我們首先應去掉“農民企業家”、“農民工”等用詞中“農民”這一身份標簽,使用“企業家”、“工人”等詞,從形式上表示對農民市民化的認同。而農民工對自身身份的認同也是進入“契約”階段最重要的標志之一。另外,伴隨就業歧視問題的解決,應相應培養農民工在契約社會的法律意識,特別是培養農民工熟識與勞動相關的法律法規。普法和法制教育是有效手段,根本上還是培養農民建立平等的思想觀,樹立法律的權威,使位于契約社會的農民形成對法律的信仰。除農民工外,在工業化推進和城鎮化擴張中,很多地方采取土地征用、房屋拆遷、整村改造等方式,使農民失去了繼續享有資產增值收益的權利。由于這部分農民對失地、失利式的市民化模式產生抵觸,因此其市民化的意愿和積極性降低。對于這部分新型農民的培育方式,首先要明晰土地產權,保障失地農民的權益,使農民對政府政策產生信任感,使其盡快接受身份的轉變。為了使曾經依附于土地的農民接受契約社會的生活,主要方式就是進行職業培訓,使其通過職業身份的轉變和經濟的保障來接受生活的變化。另外,推進基本公共服務,使市民化的農民體會到城市生活的優質服務,從而更加適應并融入到城市生活。(二)對鄉村社會農民的現代化思想培育城鎮化發展道路除了解決城市中農民勞動力的問題之外,不能忽視鄉村社會本身的改變,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更是實現中國社會主義現代化的重要步驟之一。如果鄉村社會不進行轉型,即使城鎮化政策愈加完善,城鄉差距也依然會存在,上文也提到“從身份到契約”是農村法治化的根本出路,因此,對一直生活于鄉村社會農民的培育也不可或缺。傳統的鄉村社會是由小農自然經濟決定的,鄉村社會向契約社會轉變的根本在于經濟的發展,也就是農業產業化和現代化的提升。相應的,在增強農業產業化和現代化的政策下,需要培育講文明、講創造、講科學、講進步的現代化新型農民。針對傳統鄉村社會農民觀念相對保守落后、知識和技術水平相對較低、生產生活方式不夠科學、了解外部世界信息不夠靈通等與現代生產方式相脫離的問題。建議采取下列對策:1.加大資金投入,增強培養新型農民的物質保障。2.在農村普及互聯網等信息科技,為農民接觸外界世界、接受最新信息提供條件。3.進一步加強農村的科、教、文、衛建設,推行科普教育,提高農民的基礎知識水平;完善農村義務教育水平;改善農村的衛生條件,促進新農村環保建設,反對不文明的生活方式;加強現代化農業科學思想和技術的培訓,使農民成為懂技術、能經營、會管理的現代化農民。(三)對鄉村社會農民的法治意識培育另外,在農業產業化與現代化的進程中,構建保障中國農業產業安全的法律制度、立法原則和制度框架,能夠更好地保障農業產業安全、實現農業現代化的目標價值。這就要求進一步培養農民的法制意識,政府應當普及現代農業及其產業相關的立法,普及農業發展政策,推動農民由政府主導到依靠自我學習得來的認知,來了解農業市場經濟的發展方向,將自己作為農業產業的主體,即契約社會的平等主體,投入到現代化發展的進程中去。最后,培養農民的平等權意識是傳統農民從身份到契約轉變為新型農民所必須要具備的條件。要實現這一點,首先要推進農村法治化進程。傳統中國,鄉村社會自我管理的規則一般為村規民約。伴隨改革開放后實施的村民自治在政策,村規民約被納入到村民自治的總體框架之中。相對于國家法來說,村規民約在基層的鄉土社會能夠收獲到更好的民主自治效果。但是,村規民約中的部分習慣有可能并不完全符合國家法律制度,有時按照村規民約中的習慣內容處理糾紛,特別是城鎮化背景下土地利益的分配問題,如發放土地補償金損害部分有婚姻關系變化的村民對戶口及相關權益的選擇權,由此引發新的社會矛盾。因此,一定要培育農民在村規民約運行中優先適用法治思想解決問題,我認為將村規民約的法治化建設是解決方式。村規民約的內容應當經過合法性審查,其必須緊緊圍繞國家法律規定來展開,不能違背平等的法律觀和現行的法律制度。同時,加強對鄉村農民制定村規民約的法律業務指導,提供成熟科學的范本,提高鄉村干部和村民的法治意識,充分發揮農民的自主性和創造性,使農民主動將法治精神帶入到社會生產生活中。另外,鄉村社會終將向現代化契約社會轉變,村規民約畢竟是根源于鄉村社會的,契約社會中的社會關系應該完全依靠國家法律制度來調整,將村規民約法治化只是鄉村社會向契約社會過渡階段的應用方式。村規民約在鄉村社會中的效果源于實踐中農民感覺自己是“被統治階級”,因而害怕國家法的壓制與不平等對待,導致放棄或詆毀法律。培育新型農民更應該讓其感受到法律的權威和公正性,使基層農民對村規民約的信仰轉為對國家法的信仰。要改變農民對法律的看法,讓農民親近法律,我認為最為重要的是要改變農民對基層干部和執法者的看法,確保基層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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