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檔簡介
--PAGE3--PAGE2-《反不正當競爭法》解讀(一)概述一、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概念反不正當競爭法,是指為了禁止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市場競爭正常秩序,提高市場運行效率的法律制度。它的調整對象主要是從事和參與市場交易、向市場提供商品或服務的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競爭行為發生的法律關系。該法中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提供服務的自然、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發展歷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于1993年9月2日在我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上通過,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并于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修正。三、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目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目的有三個方面。(一)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本法立法的首要目的,就是通過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制來保障市場機制的有效運行,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長期健康發展。(二)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本法支持、鼓勵和保護經營者通過正當、合理、公平、公正的手段進行競爭,反對、制止和懲處經營者以違反公平原則和商業道德的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本法通過為經營者提供公平競爭的基本規則,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從而使經營者能夠在公平的環境和條件下開展競爭。(三)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本法對經營者的保護是直接的,既體現在依照本法處理競爭糾紛時維護涉案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也體現在通過本法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使經營者在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中取得經營收益。同時,本法也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主要體現在通過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降低經營者的生產經營成本和消費者購買商品時的選擇成本,提高消費者福利,維護消費者權益。需要注意的是,本法主要通過規范和調整競爭關系,維護競爭秩序來實現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因此,對于經營者實施的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但不涉及競爭關系、競爭秩序的行為,不屬于本法的調整范圍。四、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概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列舉了七種行為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包括商業混淆、商業賄賂、虛假宣傳、侵犯商業秘密、商業詆毀、不正當有獎銷售、互聯網不正當競爭行為。五、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危害不正當競爭行為一方面損害了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也扭曲和破壞了正常的市場競爭機制,惡化了營商環境,導致經濟資源的不合理配置,影響經濟高質量發展。《反不正當競爭法》解讀(二)不正當競爭行為——混淆行為一、什么是混淆行為混淆行為是不正當競爭行為中最典型、最多發的行為之一,就是我們俗稱的“傍名牌”,即通過仿冒他人商品標識、企業主體標識、生產經營活動標識等,引人將自己的商品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以借用他人或者他人商品的影響力、美譽度,提高自己以及自己商品的市場競爭力。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經營者應當通過自身努力,提高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增加影響力和美譽度,從而提高市場競爭力。但是實踐中,有的經營者試圖通過“搭便車”“傍名牌”的方式不勞而獲,混淆行為不但損害了被混淆對象的合法權益,欺騙、誤導了消費者,而且擾亂了市場競爭秩序。二、混淆行為的表現形式(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案例1】林某從某食品有限公司購進“椰林美”椰汁1150箱在其商行進行銷售。該商品外包裝、裝潢與椰樹集團有限公司的商品“椰樹”椰汁的外包裝、裝潢相近似,兩種產品圖案都是黑色為主顏色,圖案都有長方形,長方形內有一個小梯形,長方形右下角都有一個裝有白色液體的玻璃杯,玻璃杯旁邊是椰子,椰子下面是一個小長方形等相近似圖案,讓人難以辨認真偽,容易使一般購買者和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椰樹集團有限公司的“椰樹”椰子汁有特定的聯系。經調查,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沒收涉案商品并處以罰款。(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案例2】A公司于2002年開始使用“某光電”企業字號,經過多年的宣傳和使用,該字號及商標具有相應的市場價值和一定的影響力,應當作為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企業字號予以保護。B公司登記的企業名稱完整包含“某光電”字號,并在官方網站及廣告宣傳中發現多處與“某光電”字號近似的標識。B公司登記的企業名稱遠晚于A公司,而經營范圍與A公司行業相關,雙方存在競爭關系,且B公司不能證明其使用字樣具有合理依據,因此其行為應當認定為不正當競爭行為,應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的責任。(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案例3】A公司為一家從事計算機網絡技術開發與服務的企業,甲某原為A公司的員工。甲某在職期間成立了一家經營范圍、業務類型與A公司相近的B公司,并擔任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甲某從A公司離職后,A公司收到甲某以B公司總經理名義發出的電子郵件。甲某在該郵件后附上其電子名片,名片附有B公司的商號和logo,記載了甲某的姓名、郵箱和聯系方式、B公司的經營地址和公司網址,網址英文與B公司名稱發音相似。A公司點擊該電子名片上的網址后,網頁直接跳轉到了A公司的網頁。A公司及其網站在行業內具有顯著影響力,且B公司、甲某的行為足以導致公眾及客戶誤以為兩家公司存在特定聯系,因此該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三、法律責任(一)民事責任1.經營者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2.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3.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損害的經營者的賠償數額,按照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經營者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4.經營者違法實施了混淆行為,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權利人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二)行政責任經營者實施混淆行為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商品。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并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反不正當競爭法》解讀(三)不正當競爭行為——商業賄賂一、什么是商業賄賂商業賄賂,是指以排斥競爭對手為目的,為使自己在銷售、購買商品或提供服務等業務活動中獲取交易機會或競爭優勢,而采取的給予交易相對方人或能夠影響交易的其他相關單位或個人財物或其他利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商業賄賂造成經營者之間的不平等競爭,破壞了公平競爭秩序,同時也會造成物價虛高,加重國家和群眾的負擔。商業賄賂的主體包括行賄者與行賄對象。行賄者是經營者。行賄對象主要包括交易相對方的工作人員、受交易相對方委托辦理相關事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利用職權或者影響力影響交易的單位或者個人。二、商業賄賂的常見手段實踐中,商業賄賂的常見手段有以下幾種:1.直接給付財物,如購物卡、禮品、禮金、微信轉賬、充值卡、加油卡、話費等。2.給予回扣,主要發生在商品銷售領域,經營者暗中從賬外抽出銷售額或營業額的一定比例賄賂對方。3.免費使用服務,提供儀器設備或服務供免費使用。4.支付各種費用,表現為學術培訓費、會議費、交流費、科研費、咨詢費等形式。5.提供娛樂、免費旅游等其他手段,提供國內外的旅游、考察以及各種娛樂活動等給付財務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也屬于商業賄賂。除了上述幾種手段,隨著商業賄賂案件查處力度不斷加大,一些企業也采取更為隱蔽、復雜的手段,為賄賂行為披上“合法外衣”。【案例1】A有限公司自2012年開始成為B股份有限公司的配件供應商,趙某作為B公司的采購主管,有代表公司向各個供應商派放訂單的權利。2015年10月29日至2020年3月31日,A公司出于獲得B公司更多訂單量以及維持原產品訂單量的目的,以“每采購1根燈管給1元”支付趙某共計好處費15.5萬元。【案例2】某醫療器械有限公司主要銷售加壓螺釘、金屬接骨板等骨科醫療器械。2020年1月至2021年12月,該公司將無菌植入類骨科產品(加壓螺釘、金屬接骨板等)銷售給某外省市人民醫院。期間向該院支付“消毒費”5萬余元,以管理費用名義入賬。【案例3】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為某通信的400電話的安裝及后續維護等電信增值服務代理服務商之一,主要從事推廣400電話安裝使用等經營業務。2021年6月,該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的業務員為推廣業務,向其他企業工作人員承諾給付30%業務返點,誘使其將公司客戶介紹給當事人,獲取交易機會。先后達成2筆有效交易,支付返點4500元和1500元。當事人獲利近2000元。三、法律責任(一)民事責任1.經營者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2.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3.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損害的經營者的賠償數額,按照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經營者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二)行政責任經營者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賄賂他人的,由監督檢查部門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反不正當競爭法》解讀(四)不正當競爭行為——虛假宣傳一、什么是虛假宣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虛假宣傳是指經營者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行為。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行為也屬于虛假宣傳。二、虛假宣傳的常見“套路”(一)對商品的用途、功能以及其他特性做虛假宣傳【案例1】某公司在某電商平臺所售的“××臻白禮盒(潔面+水+乳+精華液)美白淡斑”發布有“控油、均勻膚色、提亮膚色、細致毛孔、適用膚質:混合性、敏感性、任何膚質”的宣傳內容。該產品為組合產品,由潔顏泡沫、凝潤水、乳、精華液、面膜、面霜及次拋精華組成。依據該公司提供的產品檢測報告、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官網查詢的功效宣稱等相關材料,僅能認定上述組合產品具有祛斑美白、保濕、滋養、抗皺、緊致的功效。因此,認定該公司發布的“控油、均勻膚色、提亮膚色、細致毛孔、適用膚質:混合性、敏感性、任何膚質”的宣傳內容無相關依據,構成虛假宣傳。(二)對商品原料做虛假宣傳【案例2】某餐飲公司以“谷**和牛燒肉”作為品牌,以電子菜單的形式供消費者點單。自2020年6月起,當事人為提升品牌形象,將菜品名稱取名為“**心頭肉·和牛橫膈膜”,并于圖文詳情標注“心頭肉,是牛身上非常稀有的一個部位,靠近牛心臟部位與心臟連接,采用澳洲和牛m9級橫膈膜,口感厚實,入口油脂在舌尖,味道香濃”等內容。自2020年5月至2023年5月,該公司采購“冷凍牛肉黑安格斯極佳級去骨外裙肉”等原料,用于制作上述“**心頭肉·和牛橫膈膜”等菜品。該公司僅能提供上述原料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以及相關發票等憑證,無法提供采購和牛橫膈膜的相關憑證。該公司銷售菜品時,菜品宣傳的原料“和牛”品種與原料實際“安格斯”品種不符的行為,構成了對菜品原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的行為。(三)對用戶評價和交易數量做虛假宣傳【案例3】2022年下半年,某公司為淘寶天貓平臺的經營者,為了增加店鋪人氣和產品熱度、讓消費者能夠更好地看到該公司產品從而進行購買,通過營銷電話加入了“老K”軟件的刷單平臺。通過“老K”平臺發布刷單任務后,平臺內刷手接單進行刷單,刷手虛假交易后會上傳訂單單號,由此可區分正常消費者的訂單和虛構訂單。該公司利用軟件刷單的方式增加自營店鋪虛假數據的行為,屬于虛假宣傳行為。(四)對商品曾獲榮譽做虛假宣傳【案例4】某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某家具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員工正在裝卸印有“CCTV7央視上榜品牌XX家居”、“CCTV7央視上榜品牌XX家居美佳琦”字樣的沙發和“XKER欣可爾”字樣的軟床若干套。在庫房發現有“CCTV7央視上榜品牌XX家居”沙發170套、“CCTV7央視上榜品牌XX家居美佳琦”沙發100套、“XKER欣可爾”軟床200套以及印有“CCTV7央視上榜品牌”等字樣的包裝袋600多個。該公司并未得到中央電視臺的授權,就在產品上標注“CCTV7”頻道臺標和“央視上榜品牌”字樣,利用中央電視臺的影響力為產品作宣傳,誤導消費者,構成虛假宣傳。三、法律責任(一)民事責任1.經營者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2.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3.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損害的經營者的賠償數額,按照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經營者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二)行政責任經營者構成虛假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經營者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屬于發布虛假廣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處罰。《反不正當競爭法》解讀(五)不正當競爭行為——侵犯商業秘密一、什么是商業秘密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商業秘密具有三個特征,分別為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也被稱為非公知性、價值性、保密措施。二、侵犯商業秘密的幾種行為(一)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業秘密;(四)教唆、引誘、幫助他人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經營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實施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員工、前員工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實施本條第一款所列違法行為,仍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案例1】吳某是A公司跨境電商平臺家居家電類產品的負責人,與A公司簽訂了《員工保密及競業禁止協議》,掌握著A公司的貨源情報、銷售策略、定價政策以及不公開的財務資料、倉儲物流信息等。在任職期間,吳某多次將A公司的經營信息通過微信披露給其妹妹吳某某。同時,吳某入股A公司的競業公司B公司,并直接參與B公司的運營。吳某利用其掌握的A公司的貨源信息、財務資料,幫助B公司銷售A公司銷量大且利潤率高的熱門產品的同款產品,并將B公司的產品定價低于A公司的產品銷售價,以此獲取競爭優勢。吳某的行為屬于侵犯商業秘密。【案例2】廣州市某氣模制品有限公司(權利人)的前員工彭某某、馮某某與公司簽訂了員工保密協議。彭某某在離職后成立主營業務與權利人一致的廣州市格霖體育休閑運動有限公司(當事人)。馮某某離職前從權利人保密系統中發送了來自數十個國家的1000多個客戶信息資料至當事人處,隨后到當事人處任職。當事人使用該客戶信息進行氣模制品交易,造成權利人經濟損失。彭某某和馮某某的行為屬于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案例3】重慶某科技有限公司(權利人)前高管劉某某離職前指使員工獲得公司全房通系統軟件源代碼,離職后收購重慶趣房科技有限公司(當事人)并招募權利人軟件開發人員,違反保密協議或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在明知該源代碼屬于權利人技術秘密的情況下,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上述技術秘密用于同類型軟件趣管房系統的開發及運營。劉某某的行為屬于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三、法律責任(一)民事責任1.經營者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2.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3.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損害的經營者的賠償數額,按照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經營者惡意實施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經營者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4.經營者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侵犯商業秘密的規定,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權利人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二)行政責任經營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反不正當競爭法》解讀(六)不正當競爭行為——不正當有獎銷售一、什么是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是指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附帶性地向購買者提供物品、金錢或者其他經濟上的利益時,有獎銷售信息不明確,影響兌獎、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或者抽獎式有獎銷售最高獎金額超過5萬元的行為。經營者通過有獎銷售,吸引消費者,可以增加市場交易,活躍市場競爭。但是,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會擾亂市場競爭機制,損害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構成不正當競爭。二、不正當有獎銷售的法定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的規定,不正當有獎銷售主要包括欺騙性有獎銷售和不正當抽獎式有獎銷售。(一)欺騙性有獎銷售欺騙性有獎銷售包括兩種,一種為所涉獎的種類、兌獎條件、獎金金額或者獎品等有獎銷售信息不明確,影響兌獎;另一種為采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案例1】某公司開展主題為“美尚社交季·心動開盲盒暨198元全民預約競搶網紅神車活動”的促銷活動。該活動分為三階段:第一階段銷售198元品牌品鑒卡(喜拼卡),第二階段銷售2980元品牌特惠卡(美享卡),第三階段直播抽獎。活動前當事人未明確公布第二階段銷售2980元品牌特惠卡(美享卡)活動內容,也未明確公布第三階段直播抽獎開獎條件(即需美享卡售出120張才開獎)、抽獎時間、獎品數量等信息。該行為屬于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案例2】2022年7月8日至7月10日,上海某超市有限公司在全市38家門店開展“首屆惠民批發集市”抽獎活動。活動期間,共設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和四等獎等5個獎項,但只在12家門店投放特等獎,其他門店無法抽到該獎項,而且12名特等獎被提前設定,只能在2022年7月10日被抽取到。該行為屬于采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是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二)不正當抽獎式有獎銷售經營者進行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不得超過五萬元,否則為不正當的有獎銷售行為。《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第十七條對最高獎金額超過五萬元的認定做了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最高獎的金額超過五萬元:1.最高獎設置多個中獎者的,其中任意一個中獎者的最高獎金額超過五萬元;2.同一獎券或者購買一次商品具有兩次或者兩次以上獲獎機會的,累計金額超過五萬元;3.以物品使用權、服務等形式作為獎品的,該物品使用權、服務等的市場價格超過五萬元;4.以游戲裝備、賬戶等網絡虛擬物品作為獎品的,該物品市場價格超過五萬元;5.以降價、優惠、打折等方式作為獎品的,降價、優惠、打折等利益折算價格超過五萬元;6.以彩票、抽獎券等作為獎品的,該彩票、抽獎券可能的最高獎金額超過五萬元;7.以提供就業機會、聘為顧問等名義,并以給付薪金等方式設置獎勵,最高獎的金額超過五萬元;8.以其他形式進行抽獎式有獎銷售,最高獎金額超過五萬元。【案例3】我市某店組織“盛裝開業”抽獎式有獎銷售活動,在店面對外宣傳“盛裝開業購物中寶馬(十年使用權)”,但開業時沒有公示所設獎的種類、兌獎條件、獎金金額或者獎品等有獎銷售信息。該行為屬于抽獎式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五萬元,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被依法進行行政處罰。【案例4】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某售樓部舉行“買房中寶馬”活動,開展抽獎式的有獎銷售,一等獎獎品為寶馬1系轎車1輛,價值141900元。在抽獎式的有獎銷售中最高獎項設置為寶馬1系轎車1輛,雖然獎品并不是直接以現金的方式給付,但獎品的市場價值已經超過法律規定的5萬元,屬于不正當的有獎銷售行為,構成了不正當競爭。三、法律責任(一)民事責任1.經營者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2.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3.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損害的經營者的賠償數額,按照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經營者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二)行政責任經營者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進行有獎銷售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反不正當競爭法》解讀(七)不正當競爭行為——商業詆毀一、什么是商業詆毀?商業詆毀行為是指經營者通過捏造、散布虛偽事實等不正當手段,對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進行惡意的詆毀、貶低,以削弱其市場競爭能力,并為自己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商業詆毀不但損害了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而且向消費者提供了錯誤信息,干擾了消費者的正常交易秩序,擾亂了市場競爭秩序,應當予以嚴格禁止。二、商業詆毀的表現形式(一)利用散發公開信、召開新聞發布會、刊登對比性廣告、聲明性廣告等形式,制造、散布貶損競爭對手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虛假事實。(二)在與他人的業務交往中,向業務客戶及消費者散布虛假事實,以貶低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詆毀其商品或服務的質量聲譽。(三)利用商品的說明書,吹噓本產品質量上乘,貶低同業競爭對手生產、銷售的同類產品。(四)唆使他人在公眾中造謠并傳播、散布競爭對手所售的商品質量有問題,使公眾對該產品失去信賴,以便自己的同類產品取而代之。(五)組織人員,以顧客或者消費者的名義,向有關市場監管部門作關于競爭對手產品低劣、服務質量差、侵害消費者權益等情況的虛假投訴,從而達到貶損其商業信譽的目的。【案例1】彭某某是一名網絡自媒體博主,在直播間里售賣某品牌的美容護膚產品。在“618大促”期間,彭某某利用自己美妝博主的身份,在某平臺直播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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