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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目的依據)為加強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提高自動監測數據質量,建立健全以污染源自動監控為主的非現場監管執法體系,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環境保護條例》《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辦法》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排污單位自動監控系統的建設安裝、運行維護和監督管理活動等。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等特殊行業有相關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相關概念)本辦法所稱排污單位,是指應當依法依規安裝、使用、維護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本辦法所稱自動監控系統,包括排污單位的自動監測設備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自動監控平臺。自動監測設備指安裝在排污單位污染源現場,用于直接或間接監控監測污染物排放狀況的儀器設備,包括用于連續監控監測污染物排放(含相關參數)的儀器、流量(速)計、采樣裝置、數據采集傳輸儀等儀器儀表,以及在關鍵位置安裝的工況參數、用水用電用能、視頻探頭監控等間接反映污染物排放狀況的儀表和傳感器設備。自動監控平臺是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通過通信傳輸網絡獲取排污單位現場端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數據,對排污單位實施自動監控的信息管理平臺。本辦法所稱自動監測數據,是指排污單位的自動監測設備產生、采集及傳輸的實時數據、累積數據、統計數據及相關數據標記內容等。本辦法所稱數據標記,是指排污單位根據生產設施、污染防治設施啟停機、故障等非正常運行工況,以及自動監測設備故障、維護、調試、傳輸聯網等特定運行狀況,對自動監測數據的相應時段進行標記,確認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的操作。第二章職責分工第四條(生態環境部門)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排污單位自動監控相關工作的組織、指導、監督管理,以及省級自動監控平臺的建設和運行維護。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排污單位自動監控相關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以及本級自動監控平臺的建設和運行維護。第五條(排污單位)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設規范化排污口和監測站房,并負責自動監測設備的安裝、調試、聯網、試運行、驗收及日常運維、數據標記、信息公開等,同時對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以及自動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有效性、完整性負責。第六條(運維單位和檢測單位)排污單位可自行開展或委托第三方運維單位(檢測單位)開展自助監測設備運維(檢測服務)。排污單位或受委托的第三方運維單位的技術人員應具備相關專業知識,熟練掌握自動監測設備的原理、使用和維護方法,經培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并定期參加培訓考核。排污單位或受委托的第三方運維單位(檢測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技術規范要求開展相關工作,不得實施或參與實施篡改、偽造監測數據。安裝聯網第七條(安裝對象)排污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安裝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列入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名錄的水環境重點排污單位、大氣環境重點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且在排污許可證中明確應實施自動監測的排污單位。(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自動監控管理的或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有自動監測要求的其他排污單位。對于第(一)款中排污許可證明確不要求任何監測因子實施自動監測,或排污許可證要求實施自動監測但無聯網要求的排污單位,有關安裝聯網規定按生態環境部要求執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核實后排污單位可暫不安裝自動監測設備:(一)停產大于一年的。(二)已停產且正在拆除搬遷的。(三)已經拆除、注銷或關閉的。(四)其他具有客觀原因暫時無法安裝自動檢測設備的。恢復生產或搬遷完成的,應按照第七條重新納入安裝聯網范圍。第八條(安裝點位)排污單位應當在下列點位建設、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一)已核發排污許可證的單位,排污許可證中載明應實施自動監測的污染物排放口。(二)已發布自行監測技術指南和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需要實施自動監測的廢氣有組織排放口和廢水排放口。第九條(安裝技術要求)排污單位安裝的自動監測設備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選用符合國家相關環境監測規定和計量器具管理要求的監測設備。(二)設備的安裝和調試應當符合自行監測技術指南及現場安裝技術規范等要求。(三)自動監測數據的采集和傳輸應當符合相關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數據傳輸標準。(四)設備具備運行狀態和工作參數上傳功能。(五)國家和本省相關技術規范的其他要求。第十條(聯網要求)排污單位取得排污許可證3個月內或列入當年重點排污單位名錄6個月內,應當完成自動監測設備安裝、調試及試運行,向屬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聯網至“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與基礎數據庫系統”,同時如實提供排污單位基本信息、運維單位基本信息、排放口信息、自動監測設備參數、監測指標及排放標準等信息,并抄送屬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派出機構。已退出當年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名錄且排污許可證無安裝聯網要求的可自行退出聯網。第十一條(驗收要求)排污單位應在自動監測設備聯網之日起60日內,按照國家相關技術規范完成驗收,驗收合格后5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材料交屬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自動監測設備或者設備核心部件更換、采樣位置或者主要設備安裝位置等發生重大變化的,排污單位應當在其變化之日起90日內重新驗收,并在驗收合格后5個工作日內將變更信息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重新備案。第四章運行維護第十二條(運維要求)排污單位可以自行或委托運營單位負責自動監測設備的運行和維護,且應遵守以下規定:(一)自動監測設備的操作和運行維護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規范和標準,符合儀器設備廠商提供的運維手冊或使用說明書。(二)自動監測設備工作量程的上限值,原則上設定為實際執行的污染物排放限值的2-3倍;污染物實際排放平均濃度低于工作量程20%的,向屬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并同意后可適當調整工作量程,但不得低于執行的排放標準。(三)自動檢測設備所需的試劑和標準物質,應注明制備單位、制備日期、物質濃度、配制人員和有效期限等重要信息。(四)自動檢測設備應定期開展比對監測。具備自動校準功能的煙氣自動監測設備,比對監測頻次不少于每6個月一次;不具備的,比對監測頻次不少于每3個月一次。水質自動監測設備比對監測頻次不少于每月一次。每個監測周期內,污染源持續處于停產狀態,可延期開展比對監測。比對檢測結果應符合技術規范要求。(五)自動監測設備及其附屬設施因故障不能正常監測、采集、傳輸數據的,應于發生故障后12小時內采取數據標記或書面等方式向屬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六)污染物排放期間,自動監測設備故障或停運超過24小時無法恢復的,應采用手工監測的方式對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測,或者安裝使用備用儀器。水污染物手工監測頻次每天不少于4次,每次間隔不超過6小時;大氣污染物手工監測頻次每天不少于1次。手工監測數據應報送屬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原始監測報告留存備查。(七)不得擅自停用、移動或者改變自動監測設備及其附屬設施。(八)應按照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要求記錄自動監測設備運行和維護信息,保證記錄信息完整、真實。(九)自動監測設備故障維修、維護保養期間以及檢定、校準、校驗等非常規采樣監測時間段內輸出的自動監測數據應傳輸至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自動監控平臺,同時對該時段數據進行標記。(十)定期維護視頻監控、自動監控站房、采樣(監測)平臺等附屬設施,保證設備設施正常運行。(十一)自動監測設備在運行過程中產生的廢液應由排污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入危險廢物管理,建立臺賬并交由有危險廢物處理資質的單位處理。(十二)其他技術規范和標準規定的要求。第十三條(標記要求)因自動監測設備特定運行狀況或者生產設施、污染防治設施非正常運行工況,導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傳輸數據異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過相關標準等異常情況的,排污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自動監測數據標記規則對產生自動監測數據的相應時段進行標記并確認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標記則視為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異常情況。自動檢測設備標記分為自動標記和人工標記。自動標記即時生成。每日12時前完成前一日數據的人工標記。如因通信中斷數據未上傳、系統升級維護等導致無法人工標記時,應當在數據上傳后或標記功能恢復后24小時內完成人工標記。逾期不進行人工標記,視為對自動檢測數據的有效性無異議。第十四條(存儲要求)排污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規范要求將驗收備案、比對監測、校準維護、設施故障以及處理記錄等自動監控管理臺賬資料妥善保存,并按照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相關規定上傳至自動監控平臺,確保記錄信息的完整、真實。自動監測數據以及相關的設備運行參數、運行維護記錄和臺賬、手工監測數據等信息的存儲時間不得少于5年。第五章數據管理與應用第十五條(數據應用)排污單位應當審核確認自動監測數據的有效性。排污單位自動監測設備聯網后正常運行產生的有效數據可以作為排污許可、環境統計、核算環境保護稅等環境監督管理的依據,也可以作為非現場監管執法線索。經過標記的自動檢測數據,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第十六條(數據超標統計規則)

自動監測數據用于判定污染物排放濃度是否超標時,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的合規判定條款等進行確定。無明確規定的,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是否超標以日均值判定。第十七條(超總量判定)判定排污單位污染物排放總量是否超過總量控制指標,以是否超過排污許可證規定為判定標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其當期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產生量作為污染物的排放量:(一)未依法安裝使用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將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二)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變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三)篡改、偽造污染物監測數據;(四)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稀釋排放以及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方式違法排放應稅污染物;第十八條(跟蹤處理)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利用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收集排污單位環境違法行為線索,對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發現的涉嫌違法違規行為開展調查處理。有必要時,可以委托第三方技術服務單位協助開展執法檢查。第六章違法認定第十九條(違法類別)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時發現排污單位存在以下違法情形之一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立案處理。(一)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自動監測設備。(二)自動監測設備未按規定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三)未保證自動檢測設備正常運行。(四)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變自動監測設備。(五)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自動監測數據。(六)未按照排污許可證及本辦法有關規定保存原始監測記錄。(七)發現自動監測設備傳輸數據異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等異常情況不報告。(八)拒不配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九)通過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或水污染物。第二十條(未安裝情形)“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自動監測設備”包括以下情形:(一)未按照相關規定對相應點位、指標實施自動監測的。(二)未按照相關技術規范和標準要求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三)安裝的自動監測設備不符合國家相關環境監測標準、計量器具管理要求規定的。(四)其他未按規定安裝使用的情形。第二十一條(未聯網情形)“自動監測設備未按規定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包括以下情形:(一)應聯網的自動監測設備未聯網的,或應傳輸的監測指標未傳輸的。(二)未按照數據采集傳輸和聯網相關標準規范要求聯網自動監測設備的。(三)其他未按規定聯網的情形。第二十二條(不正常運行情形)“未保證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包括以下情形:(一)自動監測設備超過規定期限未組織驗收或驗收不通過的。(二)自動檢測設備比對不合格,經核實未按相關標準規范操作的。(三)污染物排放期間,自動監測設備超過24小時無法恢復正常運行,未安裝使用備用儀器或者采取手工監測的方式對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測,或者手工監測頻次不滿足規定的。(四)在一個季度內,單臺(套)煙氣自動監測設備標記為“設備維護”(即自動監測設備調試、故障、日常維護、校準等)的時段,累計超過規定要求的。(五)自動監測數據的采集和傳輸不符合數據傳輸標準,分析儀器數據與數采儀數據偏差大于1%或數采儀數據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控平臺數據偏差大于1%的。(六)任意連續90日內,自動監測數據補全有效傳輸率低于90%的。(七)任意連續30日內,同一臺自動監測設備及其附屬設施出現大于3次故障的。(八)其他自動檢測設備不正常運行的情形。第二十三條(未保存原始記錄情形)“未按規定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包括以下情形:(一)自動監測設備相關監測記錄保存期限不滿足排污許可管理規定要求的。(二)自動檢測設備相關監測記錄缺失、不全的。(三)其他未按規定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情形。第二十四條(發現異常不報告情形)“發現自動監測設備傳輸數據異常(含數據超標)情況不報告”包括以下情形:(一)自動監測設備及其附屬設施因故障不能正常監測、采集、傳輸數據,發生故障后12小時內未向屬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的。(二)其他發現自動檢測設備異常不報告的情形。第二十五條(拒不配合檢查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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