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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新固廢法:產生固廢的企業需注意的紅線問題匯報人:時間:2020年4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修訂通過,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以下簡稱《固廢法》)自1995年通過以來,2004年進行了第一次修訂,2013年、2015年、2016年進行了三次修正,此次固廢法修訂是時隔15年的“大修”,是生態環境保護領域法律中修改次數最多的一部法律,凸顯了該法在生態環境領域的重要地位。新《固廢法》在法律責任這一章,從過去共21條,增加到現在共23條,增加了處罰種類,提高了罰款額度,對違法行為試行嚴懲重罰。細化了處罰條款明確規定了新增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堵住了舊法下明知企業違法但無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的一些漏洞。極度加強了處罰力度罰款上限提高至500萬規定了雙罰制處罰單位外,針對部分違法行為,有權機關還可以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實施最嚴格法律責任固廢的分類1234危險固廢建筑垃圾工業固廢生活垃圾1危險廢物企業八大責任
12345制定危廢管理計劃不得擅自傾倒或堆放危廢建立危廢管理臺賬不得將危廢提供或者委托給無危廢許可證者轉移危廢的要求6運輸危廢的要求78制定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生態環境污染擔責制定危廢管理計劃建立危廢管理臺賬舊《固廢法》(2016)紅色劃線為刪除內容新《固廢法》(2020)藍色為新增內容內容對照第五十三條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
前款所稱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應當包括減少危險廢物產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措施。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應當報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本條規定的申報事項或者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內容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第七十八條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如實記錄有關信息,并通過國家危險廢物信息管理系統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
前款所稱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應當包括減少危險廢物產生量和降低危險廢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措施。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應當報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已經取得排污許可證的,執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的規定。12處罰行為舊《固廢法》(2016)紅色劃線為刪除內容新《固廢法》(2020)藍色為新增內容
違反本法有關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1—10萬元罰款10—100萬元罰款二)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或者申報危險廢物有關資料的1—10萬元罰款10—100萬元罰款十三)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并如實記錄的/10—100萬元罰款制定危廢管理計劃建立危廢管理臺賬123不得將危廢提供或者委托給無危廢許可證者舊《固廢法》(2016)紅色劃線為刪除內容新《固廢法》(2020)藍色為新增內容內容對照第五十七條
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從事利用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禁止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第八十條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取得許可證。許可證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禁止無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活動。處罰行為舊《固廢法》(2016)紅色劃線為刪除內容新《固廢法》(2020)藍色為新增內容第一百一十二條(新)四)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的
違反本法有關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2—20萬元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以所需處置費用3倍-5倍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20萬元的,按20萬元計算。第一百二十條(新)三)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的四)無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證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造成嚴重環境污染后果,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10日-15日的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日-10日的拘留。3不得將危廢提供或者委托給無危廢許可證者處罰行為舊《固廢法》(2016)新《固廢法》(2020)第一百一十四條(新)無危險廢物許可證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100—500萬元罰款;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10—100萬元罰款。嚴重污染環境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的規定,按照《刑法》第338條“污染環境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刑法》第225條“非法經營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一百一十四條(新)未按照許可證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50—200萬元罰款;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50萬元罰款特:明知他人無危險廢物許可證,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的規定,以共同犯罪論處。3不得將危廢提供或者委托給無危廢許可證者4不得擅自傾倒或堆放危廢舊《固廢法》(2016)紅色劃線為刪除內容新《固廢法》(2020)藍色為新增內容內容對照第五十五條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危險廢物,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不處置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處置或者處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為處置,處置費用由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承擔。第七十九條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環境保護標準要求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不得擅自傾倒、堆放。處罰行為舊《固廢法》(2016)新《固廢法》(2020)第一百一十二條(新)三)擅自傾倒、堆放危險廢物的/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以所需處置費用3倍-5倍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20萬元的,按20萬元計算。第一百二十條(新)一)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造成嚴重后果的,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10日-15日的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日-10日的拘留。特:非法排放、傾倒危險廢物達到三噸(含三噸)以上的,則已經構成犯罪,按照《刑法》第338條“污染環境罪”定罪處罰,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3-7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特別要注意的是,根據2017年1月1日生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通過暗管、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傾倒、處置危廢的,或者二年內曾因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廢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后又再犯的,都被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即要按照《刑法》第338條“污染環境罪”定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3年-7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4不得擅自傾倒或堆放危廢5舊《固廢法》(2016)紅色劃線為刪除內容新《固廢法》(2020)藍色為新增內容內容對照第五十九條
轉移危險廢物的,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轉移危險廢物的,應當向危險廢物移出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移出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商經接受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批準轉移該危險廢物。未經批準的,不得轉移。
轉移危險廢物途經移出地、接受地以外行政區域的,危險廢物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知沿途經過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第八十二條轉移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運行危險廢物電子或者紙質轉移聯單。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轉移危險廢物的,應當向危險廢物移出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移出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商經接受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意后,在規定期限內批準轉移該危險廢物,并將批準信息通報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未經批準的,不得轉移。
危險廢物轉移管理應當全程管控、提高效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安部門制定。轉移危廢的要求處罰行為舊《固廢法》(2016)新《固廢法》(2020)第一百一十二條(新)五)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
違反本法有關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2—20萬元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10—100萬元罰款第一百二十條(新)五)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10日-15日的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日-10日的拘留。5轉移危廢的要求6舊《固廢法》(2016)紅色劃線為刪除內容新《固廢法》(2020)藍色為新增內容內容對照第六十條
運輸危險廢物,必須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
禁止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第八十三條運輸危險廢物,應當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禁止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特:運輸危險廢物要遵守的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即《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29號),這個辦法是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態環境部、應急管理部、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等六個部委,于2019年11月10日聯合發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明確的在轉移和運輸環節實行豁免管理的危險廢物,不適用該辦法,由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依據職責管理。運輸危廢的要求處罰行為舊《固廢法》(2016)新《固廢法》(2020)第一百一十二條(新)十一)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危險廢物的;
違反本法有關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1—10萬元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以所需處置費用3倍-5倍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20萬元的,按20萬元計算。第一百一十二條(新)八)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的;1—10萬元罰款10—100萬元罰款6運輸危廢的要求7舊《固廢法》(2016)紅色劃線為刪除內容新《固廢法》(2020)藍色為新增內容內容對照第六十二條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檢查。第八十五條
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并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進行檢查。制定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處罰行為舊《固廢法》(2016)新《固廢法》(2020)第一百一十二條(新)十二)未制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的;
違反本法有關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1—10萬元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10—100萬元罰款8舊《固廢法》(2016)紅色劃線為刪除內容新《固廢法》(2020)藍色為新增內容內容對照第五條
國家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實行污染者依法負責的原則。
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使用者對其產生的固體廢物依法承擔污染防治責任。第十六條
產生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固體廢物對環境的污染。第五條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堅持污染擔責的原則。
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固體廢物對環境的污染,對所造成的環境污染依法承擔責任。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危險廢物產生者不處置其產生的危險廢物又不承擔依法應當承擔的處置費用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代為處置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第一百一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危險廢物產生者未按照規定處置其產生的危險廢物被責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代為處置,處置費用由危險廢物產生者承擔;拒不承擔代為處置費用的,處代為處置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生態環境污染擔責舊《固廢法》(2016)紅色劃線為刪除內容新《固廢法》(2020)藍色為新增內容內容對照第六十三條
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單位,必須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對環境的污染危害,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第八十六條
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對環境的污染危害,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8生態環境污染擔責舊《固廢法》(2016)紅色劃線為刪除內容新《固廢法》(2020)藍色為新增內容內容對照第八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固體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停業或者關閉。第八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事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損失的,按照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計算罰款,但是最高不超過一百萬元,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重大事故的,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停業或者關閉。第一百一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事故的,除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外,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事故的,還可以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造成一般或者較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計算罰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計算罰款,并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的收入50%以下的罰款。8生態環境污染擔責2工業固廢四項要求
1234建立工業固體廢物管理臺賬依法及時公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信息明確固體廢物產生者委托處置時應當履行的義務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建立工業固體廢物管理臺賬舊《固廢法》(2016)紅色劃線為刪除內容新《固廢法》(2020)藍色為新增內容內容對照第三十條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污染環境防治責任制度,采取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措施。第三十六條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工業固體廢物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全過程的污染環境防治責任制度,建立工業固體廢物管理臺賬,如實記錄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數量、流向、貯存、利用、處置等信息,實現工業固體廢物可追溯、可查詢,并采取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措施。
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設施中投放工業固體廢物。1處罰行為舊《固廢法》(2016)新《固廢法》(2020)第一百零二條(新)八)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未建立固體廢物管理臺賬并如實記錄的;/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5—20萬元罰款明確固體廢物產生者委托處置時應當履行的義務舊《固廢法》(2016)新《固廢法》(2020)藍色為新增內容內容對照/第三十七條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委托他人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應當對受托方的主體資格和技術能力進行核實,依法簽訂書面合同,在合同中約定污染防治要求。受托方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將運輸、利用、處置情況告知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當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受托方承擔連帶責任。2處罰行為舊《固廢法》(2016)新《固廢法》(2020)第一百零二條(新)(九)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委托他人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十)貯存工業固體廢物未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的;/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10—100萬元罰款舊《固廢法》(2016)紅色劃線為刪除內容新《固廢法》(2020)藍色為新增內容內容對照第三十二條
國家實行工業固體廢物申報登記制度。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第三十九條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供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數量、流向、貯存、利用、處置等有關資料,以及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產生、促進綜合利用的具體措施,并執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3處罰行為舊《固廢法》(2016)新《固廢法》(2020)第一百零四條(新)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
違反本法規定,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10—100萬元罰款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依法及時公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信息舊《固廢法》(2016)新《固廢法》(2020)藍色為新增內容內容對照/第二十九條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衛生健康等主管部門,定期向社會發布固體廢物的種類、產生量、處置能力、利用處置狀況等信息。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依法及時公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依法向公眾開放設施、場所,提高公眾環境保護意識和參與程度。4處罰行為舊《固廢法》(2016)新《固廢法》(2020)第一百零二條(新)一)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未依法及時公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信息的;/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5—20萬元罰款3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生活垃圾舊《固廢法》(2016)紅色劃線為刪除內容新《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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