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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總則
1.0.1為規范吉林省建制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設計、建設和運行管理,
提高建制鎮生活污水收集處理水平,確保設施完善、運行穩定、達標
排放、管理科學,制定本技術導則。
1.0.2本技術導則適用于吉林省行政區內,常住人口不超過30000人
的建制鎮鎮區新建、擴建和改建的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規劃、設計、
建設和運行管理,暫未納入城市排水管理且已建成的街道生活污水處
理設施的規劃、設計、建設和運行管理參照本技術導則執行。
1.0.3建制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規劃、設計、建設和運行管理除應
按本技術導則執行外,尚應符合國家和吉林省現行有關規范、標準的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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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術語
2.0.1建制鎮town
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設置的鎮,不含縣城關鎮。
2.0.2鎮區seatofgovernmentoftown
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設置的鎮人民政府駐地的建成區和規劃建
設發展區。
2.0.3生活污水處理設施domesticwastewatertreatmentfacilities
用于收集、處理、排放生活污水的管道、構筑物、裝置、設備、
提升設施及附屬設施的統稱,包含污水處理廠(站)和配套污水收集
管網兩部分。
2.0.4納入城鎮污水管網模式townwastewaterintourbansewers
style
將城鄉結合處及其周邊村鎮的污水收集后直接納入城鎮污水干
管,送入城鎮污水處理廠統一處理的模式。
2.0.5分散處理模式onsitewastewatertreatmentstyle
對居住較分散住戶排放的生活污水,采取就近收集處理的模式。
2.0.6集中處理模式centralizedwastewatertreatmentstyle
一定范圍內住戶的污水經管網集中收集,接入污水處理設施進行
集中處理的模式。
2.0.7排水體制seweragesystem
在一個區域內收集、輸送污水和雨水的方式,有合流制和分流制
2
兩種基本方式。
2.0.8分流制separatesystem
用不同管渠系統分別收集、輸送污水和雨水的排水方式。在本技
術導則中也指只建污水排水系統,不建雨水排水系統,雨水沿著地面、
道路邊溝和明渠泄入水體或農田的排水方式。
2.0.9合流制combinedsystem
用同一管渠收集、輸送污水和雨水的排水方式。
在合流管道末端采用截流方式收集、輸送污水至污水處理廠(站)
的方式為截流式合流制。
2.0.10截流倍數interceptionratio
合流制排水系統在降雨時被截流的雨水徑流量與平均旱流污水
量的比值。
2.0.11居民生活污水domesticsewage
居民日常生活中洗滌、沖廁、洗澡等產生的污水。
2.0.12公共設施污水publicsewage
娛樂場所、賓館、浴室、商業網點、學校和辦公樓等公共設施產
生的污水。
2.0.13一體化污水處理設備integratedsewagetreatmentequipment
將污水處理各主要功能集中于一體,并在工廠組裝成型或工廠加
工部件,現場組裝的生活污水處理設備。
2.0.14預處理pretreatment
為保護生物系統安全運行,降低生物系統負荷,污水在進入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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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系統之前,根據后續處理設施對水質、水量的要求而設置的處理
單元,主要包括化糞池、隔油池、格柵、調節池、沉砂池、沉淀池等。
2.0.15生物處理biologicaltreatment
利用微生物的代謝作用分解水中污染物的污水處理方法,主要包
括厭氧處理、缺氧處理、好氧處理等。
2.0.16厭氧處理anaerobictreatment
在無氧且無硝酸鹽條件下,利用專性厭氧及兼性微生物實現有機
物轉化、降解的污水處理方法。
2.0.17缺氧處理anoxictreatment
在有大量硝酸鹽、亞硝酸鹽及充足有機物條件下,利用反硝化細
菌實現反硝化脫氮的污水處理方法。
2.0.18好氧處理oxictreatment
依賴好氧菌和兼性菌的生化作用來完成處理工藝的過程。其作用
機理是在提供游離氧的前提下,以好氧微生物為主,使有機物降解、
氨氮轉變為硝酸鹽氮、亞硝酸鹽氮(條件適宜時)的污水處理方法。
2.0.19活性污泥法activatedsludgeprocess
污水生物處理的一種方法。該方法是在人工條件下,對污水中的
各類微生物群體進行連續混合和培養,形成懸浮狀態的活性污泥,利
用活性污泥的生物凝聚、吸附和氧化作用,以分解去除污水中的有機
污染物,然后使污泥與水分離,大部分污泥回流到生物反應池,多余
部分作為剩余污泥排出活性污泥系統。
2.0.20生物膜法attached-growth,process,biofilmproc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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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與活性污泥法并列的另一種生物處理方法,分為好氧生物膜法
和厭氧生物膜法兩種類型,它借助附著在填料(或濾料)載體上的生
物膜的作用,在好氧或厭氧條件下,降解污水中的有機物質,使污水
得到凈化。
2.0.21厭氧/缺氧/好氧脫氮除磷工藝anaerobic/anoxic/oxicprocess
污水經過厭氧、缺氧、好氧交替狀態處理,提高總氮和總磷去除
率的生物處理,也稱AAO或A2O工藝。
2.0.22剩余污泥wasteactivatedsludge
從二次沉淀池、生物反應池(沉淀區或沉淀排泥時段)排出污水
處理系統外的污泥。
2.0.23污泥處理sludgetreatment
對污泥進行減量化、穩定化、無害化和資源化的處理過程,一般
包括濃縮、調理、脫水、穩定、干化或焚燒等的加工過程。
2.0.24污泥處置sludgedisposal
對處理后污泥的最終消納過程。一般包括土地利用、填埋和建筑
材料利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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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本規定
3.1總體要求
3.1.1建制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應符合當地國土空間規劃、城鎮
排水和城鎮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
3.1.2建制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應按國土空間規劃和區位特點,在對
建制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維護及管理進行技術、經濟
分析基礎上,因地制宜地選擇適宜的方式、技術工藝和管理方式。
3.1.3建制鎮生活污水處理宜以縣(區)級行政區為單位實行統一規
劃、統一建設、統一運營,并符合下列規定:
1縣(市、區)域范圍內水質特征,氣候條件相似的區域工藝
類別宜統一。
2規劃和運行宜實施“以城帶鎮”模式,即統籌城市、建制鎮
污水處理廠(站)規劃和運行管理,依托城市或中心鎮污水處理廠統
一解決污泥處理問題,以城市或中心鎮污水處理廠的技術、人才、經
營等優勢支持建制鎮污水處理廠(站)的運行管理。
3污水處理廠(站)的日常運行管理,宜多家污水處理廠(站)
由一家運維專業公司統一管理,利用網絡技術實現污水處理設施運行
數據的遠程監管,形成高效的運維管理體制。
3.1.4建制鎮生活污水處理應建立廠網一體的建設和管理模式,污水
收集管網和污水處理廠(站)應同步規劃設計、同步建設、同步投入
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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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建制鎮生活污水處理工程規劃與設計應正確處理近期與遠期、
集中與分散、排放與利用的關系,應選擇低成本、低能耗、少維護、
高效率、易管理、工程和生態相結合的生活污水處理技術,有效推動
處理后尾水就地就近資源化利用。
3.1.6建制鎮生活污水處理系統產生的剩余污泥應符合減量化、穩定
化、無害化和資源化的原則進行處理與處置。
3.1.7建制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成投產后,應開征污水處理費。根
據成本監審調查情況,按照補償污水處理和運行成本的原則,在綜合
考慮地方財力、社會承受能力基礎上,合理制定污水處理費標準,并
完善污水處理費標準動態調整機制。重點加強對自備水源用戶管理,
實行裝表計量,確保污水處理費應收盡收。
3.1.8縣(區)級及以上行政區宜統籌建立本區域建制鎮生活污水處
理信息管理平臺,對前期工作、建設進度、工程質量、進出水水質以
及運行效果進行全過程監管。
3.2污水量預測
3.2.1建制鎮生活污水處理總量包括居民生活污水量、公共設施污水
量、服務業污水量、進入生活污水處理廠(站)的工業廢水量、合理
的管網地下水入滲量。建制鎮污水處理量計算公式為:
鎮污水處理量=(鎮區常住人口×居民生活污水定額×污水收集率
+公共設施污水量+服務業污水量+進入生活污水處理廠(站)處理
的工業廢水量)×(1+地下水入滲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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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污水量、服務業污水量、工業廢水量根據建制鎮實際情
況進行計算。沒有上述排放需求的,只計算居民生活污水量和地下水
入滲量即可。
3.2.2建制鎮居民生活污水定額可根據實地實測數據或根據當地采
用的用水定額,結合建筑內部排水設施水平,按當地相關用水定額的
70%-90%采用,當缺乏實地調查數據時,可參照表3.2.2居民生活污
水定額取值。
表3.2.2建制鎮居民生活污水定額參考取值
居民戶內給排水設施類型生活污水定額(L/人·d)
室內有給排水,無衛生間40-60
室內有給排水、衛生間,無淋浴設備50-70
室內有給排水、衛生間、淋浴設備70-100
注:生活污水定額指標為全年日均污水量
3.2.3建制鎮中有住宿的小學、中學、養老機構等公共設施的污水量
應單獨測算。該部分污水量宜根據調查數據確定,在缺乏調查數據時,
可按表3.2.3取值。
表3.2.3建制鎮公共設施污水定額參考取值
公共設施類型公共設施單位污水量
(L/人(床)·d)
小學,住宿,水沖廁所,按住宿學生計算40-50
中學,住宿,水沖廁所,按住宿學生計算48-60
養老機構,水沖廁所,按床位計算80-150
衛生院,水沖廁所,按床位計算150-180
注: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酌情確定,污水量定額指標為全年日均污水量
3.2.4旅游業、工商業較為發達的建制鎮,應對旅館、飯店等服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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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量單獨測算。該部分污水量宜根據實地調查數據確定,在缺乏調
查數據時,可參考表3.2.4取值。
表3.2.4建制鎮旅館、飯店等服務業污水定額參考取值
服務業單位污水量
公共設施類型
(L/人(床)·d)
旅游飯店、高檔民俗300-380
經濟型旅館200-250
一般民宿、客棧、有住宿農家樂80-110
注: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酌情確定,污水量定額指標為全年日均污水量
3.2.5建制鎮工業廢水排放量應據實核算。鎮區零星企業產生的工業
廢水,經預處理達到現行國家標準《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
GB/T31962后可排入建制鎮生活污水處理廠(站)統一處理。工業園
區、開發區等工業集聚區應單獨設置工業污水處理廠,不得排入建制
鎮生活污水處理廠(站)。規劃以處理工業廢水為主的污水處理廠(站),
應按工業廢水處理設施要求管理,不得作為建制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管理。
3.2.6入滲地下水量應根據地下水位情況和管渠性質經測算后研究
確定。在缺乏實測資料時,地下水位較高的地區,管網入滲地下水量
可按平均日綜合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總量的10%-15%計,其他地區
可取0-10%。
3.2.7按上述方法計算的建制鎮綜合生活污水量為年平均日污水量。
污水處理規模應按年平均日污水量核算。污水管網設計流量應采用最
高日最高時污水量。
最高日最高時污水量=年平均日污水量×綜合生活污水總變化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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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
最高日污水量=最高日最高時污水量÷日變化系數=年平均日污
水量×綜合生活污水總變化系數÷日變化系數
日變化系數根據項目所在地供水量變化數據計算,若無資料時可
取1.4-1.6。
3.2.8綜合生活污水量總變化系數可根據當地實際進水量變化資料
推算,當缺乏實際調查數據時宜按表3.2.8的規定取值。
表3.2.8綜合生活污水量總變化系數
污水平均日流量
2515304070
(L/S)
總變化系數3.02.82.52.32.22.1
注:1、當污水年平均日流量為中間數值時,總變化系數可用內插法求得。
2、當污水年平均日流量大于70L/S時,總變化系數按現行國家標準《室外
排水設計標準》(GB50014)采用。
3、當居住區有實際生活污水量變化資料時,可按實際數據采用。
3.2.9若鎮區存在合流區域,則應考慮部分截流量,污水收集處理設
施輸送、處理能力應按雨季規模進行校核,雨季規模按下式計算:
雨季規模=分流區域平均日污水量+合流區域平均日污水量×(1+截流
倍數)
3.2.10截流倍數應根據旱流污水的水質、水量、受納水體的環境容量
和排水區域大小等因素經計算確定,一般可采用1-2,特別重要地區
的截流倍數宜大于3。污水泵站及管道傳輸能力按考慮截流后的雨季
規模復核,可按滿管考慮。
3.2.11污水處理廠(站)的建設規模應綜合考慮現狀水量、排水系統
普及程度、人口變化情況、管網建設和規劃情況,按項目近期預測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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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量合理確定,不宜過度超前建設,不能簡單套用規劃人口預測水量,
且應進行實地踏勘,對現狀排水管網主要節點井進行水量測量和估算,
根據估算結果對預測污水量修正。
3.2.12污水處理廠(站)遠期用地應予以預留,預留用地宜在近期項
目紅線外考慮。
3.3設計進水水質
3.3.1建制鎮生活污水的設計水質宜以實測值為基礎分析確定,在無
實測資料時,可參考類似地域、類型的鄉鎮污水水質資料。
3.4排放標準
3.4.1污水處理廠(站)尾水排至受納水體時,污水排放標準應按照
屬地生態環境部門要求執行,屬地生態環境部門無要求時,應按表
3.4.1執行。
表3.4.1建制鎮污水排放標準一覽表
處理廠(站)
序號受納水體執行標準
規模(m3/d)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
1≥1000-
(GB18918)中一級A標準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
2<1000環境敏感水體
(GB18918)中一級A標準
非環境敏感水《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
3<1000
體(GB18918)中一級B標準
注:環境敏感水體是指由生態環境部門確定,環境容量較小或有特殊保護需要的
水體。
3.4.2污水處理廠(站)尾水回用于農田灌溉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
《農田灌溉水質標準》GB5084相關規定;用于漁業養殖時應符合現
行國家標準《漁業水質標準》GB11607相關規定;用于綠地灌溉應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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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現行國家標準《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綠地灌溉水質》GB/T25499相
關規定,用于沖廁、道路澆灑、車輛沖洗等用途時可參考現行國家標
準《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雜用水水質》GB/T18920相關規定;用
于景觀環境用水時可參考現行國家標準《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觀環
境用水水質》GB/T18921相關規定。
3.4.3污水處理廠(站)尾水供給專項用戶時,污水處理標準按排至
受納水體標準執行,用戶根據使用水質指標要求,可自行進行二次處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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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規劃
4.1一般規定
4.1.1為更好指導建制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實施,在建制鎮國土空
間總體規劃的基礎上,可根據實際情況編制污水系統專項規劃(或排
水工程專項規劃)。
4.1.2專項規劃的規劃期限分近、遠期,近期原則上按5年,遠期應
與建制鎮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的遠期年限相一致。
4.1.3規劃范圍原則上按建制鎮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鎮區建成區范
圍,并充分考慮區域統籌、共建共享的原則,兼顧周邊農村地區污水
處理的需要,合理確定規劃研究范圍。
4.1.4規劃編制原則
1污水系統專項規劃的編制應全面考慮鎮區的規劃布局統籌安
排,使鎮區污水設施布局科學合理,符合建制鎮國土空間規劃的要求。
2生活污水處理設施不得占用基本農田和生態保護紅線,工程選
址應充分和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
3在調研的基礎上,根據排水設施現狀情況,合理確定整體排水
方案。并在保證總體方案合理的情況下,盡量使現有設施得到充分利
用,充分挖掘現有污水處理廠(站)和污水收集系統的潛力,并加以
利用,避免浪費。
4科學合理地確定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服務范圍,做到近、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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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合。運用科學的分析方法測算近、遠期用水量和污水量,合理確定
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近、遠期規模,既要充分考慮遠期發展和排放標
準提高的可能性,保證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可持續發展,又能夠滿足
現階段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前提下,適當減小工程近期建設規模,避
免造成浪費。
5因地制宜合理確定規劃方案和污水處理程度。必須根據鎮區建
設現狀、所處的地域特點、環境狀況和當地的管理和技術水平,合理
確定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規模及系統布局,合理確定排水體制和污水
排放標準,做到既不脫離實際,又能夠滿足環境和近、遠期建制鎮的
發展需要。
4.1.5污水系統專項規劃應包括下列內容:
1現狀調研分析(對常住人口、建設用地、上位規劃及基礎資料
等進行分析)。
2水量預測及規模確定(通過水量預測確定污水處理廠(站)規
模)。
3污水系統布局規劃(通過現狀分析及經濟技術比較確定污水處
理設施建設模式)。
4污水收集管網規劃。
5污水處理廠(站)規劃(根據調研情況,合理確定進水水質;
確定廠(站)近、遠期規劃)。
6近期建設規劃(明確近期建設內容,列出分年度項目實施計劃)。
4.1.6污水系統專項規劃的成果應包括:文本、圖集、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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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排水體制
建制鎮應因地制宜、科學合理的確定排水體制,并應符合下列規
定:
1同一建制鎮的不同地區可采用不同的排水體制。新建區域應實
行雨污分流制。
2具備雨污分流改造的區域,現有鎮區、小區、工業企業和單位
內部已建的合流制排水系統應根據排水(或污水系統)專項規劃制定
改造計劃,逐步進行雨污分流改造。
3目前暫不具備雨污分流條件的區域且溢流頻次高、受納水體水
環境容量低、水污染風險大的區域,近期應按照截流式合流制的技術
要求采取源頭減排、溢流口改造、截流井改造、管道截流、調蓄等綜
合措施對合流制排水系統進行改造,并采取必要措施控制合流制溢流
污染。
4.3污水系統布局規劃
4.3.1污水系統布局規劃可分為三種規劃建設模式:集中處理模式、
分散處理模式、納入城鎮污水管網模式。
4.3.2污水系統布局規劃應遵循優先納管,集中處理與分散處理相結
合的原則。
4.3.3污水納入城鎮污水管網模式,應根據各建制鎮的實際條件,合
理規劃污水收集系統,使得污水收集、污水處理效率、經濟效益最優
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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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鎮區距離周邊城市或工業集聚區污水系統5-10公里范圍內,
綜合考慮技術經濟等因素,原則上優先采用納入城鎮污水管網模式,
鎮區內只規劃建設污水收集管網系統。
4.3.5采用集中處理模式的鎮區,有條件應充分考慮周邊鄉集鎮、林
場、農墾場及村莊污水的統一收集處理需要。
4.3.6鎮區因地形地貌原因,不能重力流統一收集處理的,可通過技
術經濟比較選擇分散處理模式或設置泵站提升的集中處理模式。
4.4污水收集管網規劃
4.4.1規劃污水管網應綜合考慮鎮區地形、豎向規劃、排水去向、地
質、地貌、道路交通、施工條件及養護管理方便等因素,按照接管短、
埋深合理的原則進行布置。
4.4.2污水收集管網系統應以重力流為主,宜順坡敷設。盡量不設或
少設中途提升泵站,確有必要設污水提升泵站時,泵站規模宜按遠期
規模設計建設,水泵機組按近期規模配置。
4.4.3污水管道規劃應盡量減少穿越河道、鐵路及高速公路等。
4.4.4污水管道及中途提升泵站應按規劃期內的最高日最高時流量
設計,按現狀水量復核,并考慮鎮區遠景規劃發展的需要。
4.5污水處理廠(站)規劃
4.5.1生活污水處理廠(站)的選址應充分與建制鎮國土空間規劃相
銜接,并根據下列因素綜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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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設在污水收集范圍的地勢較低處,便于污水自流入廠(站)。
2設在鎮區水體的下游。
3廠(站)區地形不受洪澇災害影響,污水處理廠(站)防洪
標準不低于建制鎮鎮區的防洪標準。
4在建制鎮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
5便于處理后出水安全排放或回用,出水排放宜無提升。
6便于污泥集中處理和處置。
7工程地質條件和交通、運輸條件良好,供水、供電方便。
8少拆遷,少占地,按照環境影響評價的要求有一定的衛生防
護距離。
9有擴建的可能。
4.5.2生活污水處理廠(站)應按遠期規模確定規劃用地,規劃用地
指標可按4.5.2的規定取值。設有污泥處理、初期雨水處理設施的污
水處理廠(站),應另行增加相應的用地面積。
表4.5.2建制鎮污水處理廠(站)規劃用地指標
建設規模規劃用地指標
(m3/d)二級處理(m2)深度處理(m2·d/m3)
10000-5000015000-60000
5000-100007500-12000
3000-50005000-75000.50-0.65
1000-30002500-5000
1000以下<2500
注:1建設規模分類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建設規模大的取下限,建設規模小
的取上限。
2表中規劃用地面積為污水處理廠(站)圍墻內所有污水處理設施、附屬設
施、綠化、道路及配套設施的用地面積。
3污水深度處理設施的占地面積是在二級處理污水處理廠(站)規劃用地面
積基礎上新增的面積指標。
4表中規劃用地面積不含衛生防護距離面積。
5采用污水自然處理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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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污水收集系統設計
5.1一般規定
5.1.1建制鎮污水收集系統的主干管、干管、支管及接戶管應同步設
計、建設。
5.1.2建制鎮非生活污水采取有效預處理措施處理,經排水主管部門
及污水處理廠(站)運營單位驗收通過,并取得排水許可證和排污許
可證后,方可接入建制鎮污水收集管網系統,其水質應符合現行國家
標準《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GB/T31962,并接受排水主管
部門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管。
5.1.3建制鎮生活污水收集系統的建設,應按照鎮區規劃要求,并應
與自然經濟條件、居民生產生活習慣、人口流動、自然環境、地形地
貌、經濟發展、施工條件及運維管理水平等條件充分結合,統一規劃、
合理布置、分期建設。
5.2污水管渠
5.2.1污水收集預處理設施應滿足下列規定:
1居民污水排放口接入市政管網前宜設置沉泥井。
2農家樂、營業餐廳以及學校、養老機構等設有集中食堂的場所
含油廢水接入接戶井前應設置隔油設施。
3賓館、美發、洗浴等場所的美容美發廢水接入接戶井前應設置
毛發收集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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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汽修廠、洗車場、加油加氣站等場所油污廢水接入接戶管前應
設置隔油沉砂設施。
5肉菜市場等場所的沖地廢水接入接戶井前應設置隔油設施、沉
泥井、格柵井。
6衛生院等醫療機構的醫療污水支管接入市政管網前,應設置預
處理設施,達到現行國家標準《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466
后,方可排入。
7零散養殖、屠宰污水應經過污水處理預處理設施達到現行國家
標準《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GB/T31962后方可排入市政管
網。
8規模化養殖場、屠宰場應單獨處理達標排放,確需排入污水處
理廠(站)統一處理的,應經污水處理預處理設施處理達到現行國家
標準《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GB/T31962方可接入市政管網。
9工業企業的生產廢水應經過專業評估,滿足納入建制鎮污水處
理廠(站)的納管要求方可接入市政管網。
5.2.2市政污水收集管網管道管徑不應小于200mm,戶用出戶管管
徑不應小于100mm,管道的最小管徑、最小設計坡度和最大設計充
滿度宜按表5.2.2的規定取值。
表5.2.2建制鎮污水收集管網最小管徑、最小設計坡度、最大設計充滿度選取表
最小管徑最小設計最大設計
類別主要用途位置
(mm)坡度充滿度
出戶管-1000.012
戶用管
隔油設施出水
道系統-1500.007
管0.50
公共管在街坊和
污水收集管
道系統聚居區內2000.004
19
在街道和
干道下3000.003
5.2.3污水管道在設計充滿度下的最小設計流速,不應小于0.6m/s。
5.2.4污水收集管網建設應選用安全可靠、水力條件好、耐腐蝕、管
道基礎簡單、接口方便、施工快捷的管材,管道管材的選取宜參考表
5.2.4的規定。
表5.2.4建制鎮污水管網管材選取表
類別宜選用管材備注
戶用污水管道UPVC實壁管、雙壁波紋管不得埋設在車行道或人行要道,
否則應加強或加設套管
市政污水重力污水用球墨鑄鐵管、承插式塑料類管材環剛度應計算確定,
管鋼筋混凝土管、HDPE纏繞結并留有余地,但不應小于8kN/m2
構壁管
污水壓力管球墨鑄鐵管、實壁PE管、鋼
管
污水真空排水UPVC-O管、實壁PE管、鋼
管管
頂管用管材頂管用鋼筋混凝土管、鋼管、
球墨鑄鐵管
倒虹吸管鋼管
水平定向鉆拖鋼管、實壁PE管
拉管
注:1球墨鑄鐵管管材質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污水用球墨鑄鐵管、管件和附
件》GB/T26081規定。
2PE管管材質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給水用聚乙稀(PE)管材國家標準》
GB/T13663規定。
5.2.5污水管道宜埋設在冰凍線以下。當該地區或條件相似地區有淺
埋經驗或采取相應措施時,也可埋設在冰凍線以上,其淺埋數值應根
據該地區經驗確定,但應保證污水管道安全運行。
5.2.6建制鎮埋地污水管道基礎應根據管材、接口形式和地質條件等
確定,對地基松軟、不均勻沉降或易沖刷地段,管道基礎應采取相應
加固措施;對于采用塑料管材的,還應采取相應防變形和抗浮措施。
5.2.7對于重力流管道敷設困難地區,局部可采用壓力收集系統。
20
5.2.8建制鎮污水管道與其他地下管線(或構筑物)水平和垂直的最
小凈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規范》GB50289
等有關規定。
5.2.9污水管道及合流管道應采用耐腐蝕材料,其接口和附屬構筑物
必須采用相應的防腐蝕措施。
5.2.10污水管道、合流管道和生活給水交叉時,應敷設在生活給水管
道下面,當不能滿足時,必須有防止污染生活給水管道的措施。
5.2.11排水管網最低點或者進入污水處理廠(站)前宜設置安全溢流
設施,可采用旋轉式調節堰門,應確保堰門全開時管網內污水可以全
部流出,保障區域排澇及污水處理廠(站)運行和緊急停產檢修的安
全。
5.2.12在排水管網重要節點處宜安裝流量計量和液位反饋設施。
5.3污水泵站
5.3.1泵站規模宜按遠期規模設計建設,水泵機組可按近期規模配置。
5.3.2污水提升泵站應根據實際情況及規模選擇合適的建設形式。用
地受限時,污水提升泵站宜選用一體化預制泵站,具體技術要求按現
行行業標準《一體化預制泵站工程技術標準》CJJ/T285執行。
5.3.3污水管道埋深≥6米時,宜設置污水提升泵站,以減小管道施
工開挖深度、難度。
5.3.4泵站室外地坪標高應滿足防洪要求,并應符合城鄉規劃主管部
門規定,泵房內地坪應比室外地坪高0.3m。
21
5.3.5泵站集水池或一體化泵站的進水前端,應設置沉泥井和格柵,
格柵宜與集水池合建。集水池的有效容積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室外
排水設計標準》GB50014的相關要求。
5.3.6泵站供電電源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
GB5052的相關要求,選擇安全可靠、經濟合理的方案,滿足現行國
家標準《城鄉排水工程項目規范》GB55027中的相關要求。
5.3.7泵站的控制系統宜與污水處理廠(站)控制系統聯接,重要泵
站宜具備電流、電壓、能耗、泵送流量、水泵運行和故障數據采集功
能,并實時傳輸至運維管理單位中控系統,所采集數據、傳輸協議、
傳輸內容以及數據格式應按國家現行標準執行。
5.3.8泵站宜設置自控系統,在保證運行安全的條件下實現自動控制
運行管理,具備遠程啟停、自動巡檢、故障診斷、預警預報和自動保
護等功能。
5.4檢查井及附屬構筑物
5.4.1建制鎮污水收集管網檢查井宜選用鋼筋混凝土預制檢查井或
鋼筋混凝土檢查井。做法可參照現行國家建筑標準設計圖集《預制裝
配式混凝土檢查井》22S702、《鋼筋混凝土及磚砌排水檢查井》20S515
執行。
5.4.2隔油設施等附屬設施可采用預制化成品,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
準《建筑給水排水設計標準》GB50015的有關規定。隔油設施蓋板不
得封閉,應具備通氣和清渣功能,便于檢查和維護。
22
5.4.3化糞池應采用成品或鋼筋混凝土形式,不得采用磚砌。
5.4.4截流井宜采用槽式、堰式或槽堰結合式。管渠高程允許時應選
用槽式,當選用堰式或槽堰結合式時,堰高和堰長應通過水力計算來
確定。
5.4.5截流井溢流水位應在設計洪水位或受納管道設計水位以上,當
不能滿足要求時,應設置閘門等防倒灌設施,并保證上游管渠在雨水
設計流量下的排水安全。
6污水處理廠(站)設計
6.1一般規定
6.1.1建制鎮污水處理廠(站)的用地規模應按遠期總規模控制,并
做出分期建設的安排,綜合考慮現狀水量和排水系統普及程度,合理
確定近期規模,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污水處理構筑物的設計流量,應按分期建設的情況分別計算。
當污水為自流進入時,應按每期的最高日最高時設計流量計算;當污
水為提升進入時,應按每期工作水泵的最大組合流量校核管渠配水能
力。生物反應池的設計流量,應根據生物反應池類型和曝氣時間確定;
曝氣時間較長時,設計流量可酌情減少。采用一體化污水處理設備的,
在調節池能力足夠的情況下,一體化污水處理設備的處理能力應不低
于最高日污水量予以復核。
23
2調節池后的構筑物設計流量應采用最高日流量。
3污水處理構筑物設計流量計算時應包括污水處理設施自排水
量。
4若鎮區存在合流區,則各構筑物應考慮截流量,并按照雨季規
模進行校核。
5各處理構筑物的個(格)數不應少于2個(格),近期設計時
不宜超過4個(格),并應按并聯設計。每個(格)大小可不必一致,
特別是生化系統,其中一(個)格按照枯水期水量進行設計。
6.1.2建制鎮污水處理工藝應按照實用性、適用性、經濟性和可靠性
的原則,因地制宜地選擇適合北方嚴寒氣候、進水溫度低、水量變化
大、易于啟動的處理工藝,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根據污水處理廠(站)的處理規模、水質特性、受納水體的
環境功能、排放標準和當地的實際情況和要求,經全面技術經濟比較
及行業專家論證后確定,宜優先選用在北方有較多實際工程案例的工
藝路線。
2應根據環保要求減少臭氣和噪聲對人居環境的影響。
3應切合實際地確定污水進水水質,應詳細調查測定污水的現狀
水質特性、污染物構成后,合理分析預測。在水質成分復雜或特殊時,
應通過試驗確定污水處理工藝。
4污水處理廠(站)分期建設時,宜考慮工藝的連續性,各階段
宜采用同一種工藝。
6.1.3污水處理設施、裝備的制造和安裝形式應滿足便于維修、巡視、
24
維護的功能要求,并具備相應的污水處理功能。
6.1.4建制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應設置出水井。出水井應滿足排水通
暢、標志明顯、采樣方便、可運維管理的要求。
6.1.5未完全分流的建制鎮污水處理廠(站)應校核提升泵房集水池
的最高運行水位,確保最高運行水位時,廠(站)外污水管道溢流口
不發生外溢。當采用潛水式提升泵時,提升泵池底設計深度應滿足安
裝提升泵后,電機端(接線端)低于廠(站)外污水管道管底標高。
6.1.6污水處理廠(站)內水處理構筑物應有防腐、防滲措施。
6.1.7污水處理廠(站)的供電系統應按二級負荷設計。當難以滿足
供電雙回路要求時,應設置備用電源或動力設施,供電電源應滿足現
行國家標準《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50052的相關要求。部分輔助
設施可按三級負荷等級設計。
6.2總體布置
6.2.1建制鎮污水處理廠(站)總體布置應根據廠(站)內各建筑物
和構筑物的功能和流程要求,結合廠址地形、氣候和地質條件,優化
運行成本,便于施工和管理等因素,經技術經濟比較確定。
6.2.2平面布置應盡量緊湊,以減少污水處理廠(站)占地面積和連
接管線的長度。核心生化系統(生化池、二沉池等)不宜封閉,以便
日常巡檢、維修和故障診斷。各工藝段應采用保溫維護結構,盡量采
用室內布置方式,并配套安裝供暖設施,保證冬季室內溫度不低于5℃。
6.2.3生產管理建筑物和生活設施宜集中布置。
25
6.2.4污水處理廠(站)附屬建筑物的組成和面積,應根據污水處理
廠(站)的規模、工藝流程、計算機監控系統水平和管理體制等,結
合當地實際情況確定。規模較小(≤1000m3/d),處理設備集成化程度
較高時,附屬建筑物應盡量簡化。
6.2.5污水處理廠(站)的工藝流程、豎向設計應充分結合地形,滿
足排水通暢、降低能耗、平衡土方、防洪安全等多方面要求。
6.3工藝技術路線選擇
6.3.1建制鎮污水處理廠(站)應根據排放要求、排放去向,處理規
模、基礎條件等選擇技術成熟、穩定達標、運維簡便、運行安全的組
合工藝路線。建制鎮生活污水處理主體工藝應采用生物處理工藝。我
省目前運行較好的各處理階段典型工藝流程見表6.3.1。
表6.3.1建制鎮生活污水處理典型工藝流程
序號處理階段典型工藝目的
去除大部分無
1預處理格柵+沉砂池+調節池機物和部分有
機物
活性污泥法(A2O、改良A2O、VFL等)去除大部分的
沉淀(平流沉淀池、輻流式沉淀池、、
生物處理+CODCrBOD5
2前生化池配套等)和大部分氮磷
等污染物
混凝沉淀(機械混凝、平流沉淀、高效進一步去除
沉淀等)+過濾(活性砂濾池、轉盤濾CODCr、BOD5、
3深度處理
池、反硝化濾池、連續流砂濾池等)、氮、磷、SS、病
消毒(紫外、次氯酸鈉、臭氧等)菌等污染物
6.3.2工藝選擇方法
針對本省各建制鎮的不同排放標準要求,選擇不同的技術路線。
1出水執行一級B排放標準要求,可選擇:
預處理+生物處理(A2O、改良A2O、VFL)+沉淀(平流沉淀池、
26
輻流式沉淀池、前生化池配套等)+消毒(紫外、次氯酸鈉等)。
2出水執行一級A及以上排放標準時,可選擇:
預處理+生物處理(A2O、改良A2O、VFL)+沉淀(平流沉淀池、
輻流式沉淀池、前生化池配套等)+混凝沉淀(機械混凝、平流沉淀、
高效沉淀等)+過濾(活性砂濾池、轉盤濾池、反硝化濾池、連續流
砂濾池等)+消毒(紫外、次氯酸鈉、臭氧等)。
6.3.3污水處理廠(站)總規模小于等于200m3/d的,生物處理及深
度處理段可選擇以上推薦工藝的集成一體化污水處理設備。200m3/d
以上的宜選擇鋼筋混凝土池。
6.3.4統一運營的項目,若采用一體化污水處理設備,應選用同一工
藝,以利于維護管理。
6.4預處理
Ⅰ格柵
6.4.1污水處理系統或污水提升泵前,應設置格柵。
6.4.2格柵柵條間隙應符合下列規定:
1粗格柵:機械清除時宜為16mm-25mm,人工清除時宜為
25mm-40mm。
2細格柵:宜為1.5mm-10mm。
3超細格柵:對膜生物反應器(MBR)等有特殊要求的處理工藝,
應增加超細格柵,柵隙不宜大于1mm。
6.4.3污水過格柵流速宜采用0.6m/s-1.0m/s。
27
6.4.4污水處理廠(站)宜設置機械格柵,處理規模小于200m3/d的
可采用人工格柵,人工格柵宜采用不銹鋼材質的提籃式格柵。格柵應
設置運渣通道,并配套方便裝卸和傾倒的柵渣箱。
6.4.5格柵宜與污水提升泵集水井合建。
Ⅱ調節池
6.4.6建制鎮污水處理廠(站)應設置調節池,調節池的容積可根據
實際污水量和水質變化及工藝的抗沖擊負荷進行計算和校核,并留有
余地。
6.4.7建制鎮污水處理規模500m3/d及以上的,調節池水力停留時間
宜取8-12h;規模處于200m3/d-500m3/d的,調節池水力停留時間宜
取12-24h;規模小于200m3/d的,調節池水力停留時間宜不小于24h。
旅游業發達等人口周期變化較大的建制鎮,及排水體制以合流制
為主的建制鎮,調節池應根據實際情況增加停留時間。
6.4.8調節池應設置沖洗、溢流、排空、防止沉淀、排除漂浮物和泡
沫等設施。
6.4.9污水處理廠(站)規模小于1000m3/d時,調節池宜與格柵井、
沉砂池或初沉池等構筑物合建。
6.4.10調節池宜分兩格,結合進水深度、停留時間、地質、建設成本、
運行管理等因素可采取地埋式、半地埋式或地上式的建設方式。采用
重力流進水的調節池最高運行液位應低于進水管道管底標高。
6.4.11調節池應設攪拌系統,宜采用機械攪拌。
28
6.4.12調節池應設置人孔、通風管等。
Ⅲ沉砂池
6.4.13應綜合項目規模、進水水質、用地、生物工藝等情況選擇沉砂
工藝,不宜用調節池替代沉砂池。進水水質濃度較低的宜選擇平流或
旋流沉砂池,旋流沉砂池可選擇一體化不銹鋼成套設備。后續生化系
統進水端有厭氧工藝的,應避免采用曝氣沉砂池。
6.4.14沉砂池應設置除砂設施及裝置,宜采用機械方法除砂,并經砂
水分離后貯存或外運。
6.5生物處理
6.5.1活性污泥法類工藝應符合下列規定:
1生物反應池的設計,應依據現行國家及行業標準《室外排水設
計標準》GB50014和《厭氧-缺氧-好氧活性污泥法污水處理工程技術
規范》HJ576執行。
2生物反應池應充分考慮冬季低水溫對去除碳源污染物、脫氮和
除磷的影響,必要時可采取降低負荷、增長泥齡、投加填料、調整厭
氧區(池)及缺氧區(池)水力停留時間和保溫或增溫等措施。一般
要求生化系統水力停留時間不宜少于20小時,即厭氧區(池)不宜少
于1小時,缺氧區(池)不宜少于5小時,好氧區(池)不宜小于14
小時。
29
3用于規模較小的污水處理站時,可采用該工藝的模塊化式污水
處理設施的形式以代替傳統鋼筋混凝土池。
6.5.2生物膜法類工藝應符合下列規定:
1生物膜法處理污水可單獨應用,也可與其他污水處理工藝組合
應用。
2生物膜法的處理構筑物應根據當地氣溫和環境條件,采取防凍、
防臭和滅蠅等措施。
6.5.3膜生物處理類工藝應符合下列規定:
1膜生物反應器構型應根據污水的性質、處理規模等選擇,宜采
用浸沒式膜生物反應器。
2膜生物反應器處理系統宜設置超細格柵,超細格柵柵孔徑不宜
大于1mm,宜設置在沉砂池后。
3膜過濾系統應包括膜組件、膜組器、膜池、膜吹掃系統、產水
系統、產水輔助系統和膜化學清洗系統等。
4用于膜生物反應器工程的膜材料應選擇耐受生物降解性能好、
抗污染能力強、機械強度高、熱穩定性和化學穩定性高以及能耐受高
濃度化學藥劑反復清洗的材料,宜為親水性材料。膜使用壽命宜不低
于5年。
5膜生物反應器工藝宜用于對出水水質有較高要求,出水再生利
用和用地較為緊張的建制鎮生活污水處理。
30
6.6深度處理
6.6.1污水經生物除磷工藝處理后,其出水總磷不能達到要求時,應
采用化學除磷工藝處理,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化學除磷設計中,藥劑的種類、劑量和投加點宜根據試驗材料
確定。投加點應設置在混凝沉淀池前,停留反應沉淀時間不得小于
30min,避免對出水產生影響。
2化學除磷時,應考慮產生的污泥量。
3化學除磷時,對接觸腐蝕性物質的設備和管道應采取防腐措施。
采用三氯化鐵除磷時,儲存、溶解和投藥系統不得直接使用不銹鋼或
碳鋼材質。
6.6.2污水深度處理工藝應根據水質目標進行選擇,并應符合下列規
定:
1深度處理工藝宜采用混凝、沉淀、過濾(常規過濾、強化氮磷
去除過濾)、消毒,必要時可采用反硝化濾池、臭氧高階氧化等工藝。
2工藝處理單元的組合形式應進行多方案比較,滿足實用、經濟、
運行穩定的要求。
6.6.3污水處理廠(站)出水前應設置消毒設施,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污水消毒程度應根據污水性質、排放標準或再生水要求確定。
2建制鎮污水消毒技術宜采用紫外線或次氯酸鈉消毒,也可采用
漂白粉、氯片等固體含氯消毒劑。如采用紫外線消毒,應定期更換紫
外燈管。紫外線消毒模塊組應具備不停機維護檢修的條件,應能維持
消毒系統的持續運行。
31
3消毒設施和有關建筑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室外給水設
計標準》GB50013和《室外排水設計標準》GB50014的有關規定。
4污水處理設施應具備重大疫情期間增強應急防控消毒的處理
能力與檢測能力,監測工具可為余氯試紙或余氯檢測儀,以達到特殊
時期應急監管要求。
6.7一體化污水處理設備
6.7.1一體化污水處理設備殼體及隔墻/板宜采用玻璃鋼FRP、碳鋼、
不銹鋼等材料,應根據項目使用年限、造價、加工條件等因素綜合確
定。
6.7.2設備殼體為玻璃時,玻璃纖維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玻璃纖維
無捻粗紗》GB/T18369和《玻璃纖維無捻粗紗布》GB/T18370的要求,
合成樹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纖維增強塑料用液體不飽和聚酯樹脂》
GB/T8237和《雙酚A型環氧樹脂》GB/T13657的要求;設備殼體為
碳鋼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碳素鋼結構》GB/T700的要求;設備殼
體為不銹鋼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不銹鋼冷軋鋼板和鋼帶》
GB/T3280和《不銹鋼熱軋鋼板和鋼帶》GB/T4237的相關要求。
6.7.3設備殼體的厚度除滿足強度和剛度的要求外,還應考慮壁厚附
加量。壁厚附加量除應考慮材料厚度負偏差外,金屬材質應充分考慮
設計使用年限內的腐蝕裕量厚度要求,塑料材質應充分考慮使用年限
內的抗老化厚度要求。
6.7.4一體化污水處理設備各處理單元應設置檢修口,方便檢修和清
32
洗。生物處理系統截面宜采用矩形,敞口地上設置。
6.7.5一體化污水處理設備應設置爬梯、頂部走道、護欄等巡檢、安
全防護設施。
6.8污泥處理和處置
6.8.1建制鎮污水處理廠(站)產生的剩余污泥宜進行集中處理處置。
在單個污水處理廠(站)泥量較小的情況下,可考慮將不同建制鎮剩
余污泥統一處理,或集中送至城市或縣城污水處理廠處理。
6.8.2建制鎮污水處理廠(站)宜設置污泥儲存設施,儲泥池內應設
置泥位計或刻度尺,便于定期清運和處理。
6.8.3采用污泥機械脫水處理時,可將多個污水處理廠(站)的污泥
進行集中脫水處理,也可設置移動脫水機巡回脫水。
6.8.4采用機械脫水方式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污泥脫水機械的類型,應按污泥的脫水性質和脫水要求,經技
術經濟比較后選用。
2脫水后的污泥應設置污泥貯存場或污泥料倉貯存,污泥貯存場
或污泥料倉的容量應根據污泥出路和運輸條件確認。污泥貯存場或污
泥料倉設置和使用情況在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或登記備案中明確。
3污泥貯存場應有防滲、滲瀝液收集和導排、雨污分流等系統。
4污泥機械脫水間應設置通風設施,每小時換氣次數不應小于6
次,可為8次/h-12次/h。
6.8.5污泥的處置方式應根據污泥特性、當地自然環境條件、最終出
33
路等因素綜合考慮,包括土地利用、建筑材料利用和填埋等。
6.9除臭處理
6.9.1污水處理、污泥處理與處置過程中產生臭氣對周邊人居環境造
成污染時,應對臭氣進行處理。除臭設施可選擇生物除臭、離子除臭、
植物液除臭等成熟可靠、占地節省、運行簡便的工藝方式。
6.9.2工程設計時,宜采用臭氣散發量少的污水、污泥處理工藝和設
備,并應通過臭氣源隔斷、防止腐敗和設備清洗等措施,對臭氣源頭
進行控制。
6.9.3臭氣源加蓋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正常運行時,加蓋不應影響構筑物內部和相關設備的觀察和采
光要求;
2應設檢修通道,加蓋不應妨礙設備的操作和維護檢修;
3蓋和支撐的材質應具有良好的物理性能,耐腐蝕、抗紫外老化,
并在不同溫度條件下有足夠的抗拉、抗剪和抗壓強度,承受臺風和雪
荷載,定期進行檢測,且不應有和臭氣源直接接觸的金屬構件。
6.9.4臭氣排放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當廠(站)區周邊存在環境敏
感區域時,應進行臭氣防護距離計算。
6.9.5采用高空排放時,應設避雷設施,室外采用金屬外殼的排放裝
置還應有可靠的接地措施。
34
6.10檢測及控制
6.10.1建制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應進行檢測和控制,有條件的建制鎮
污水處理廠(站)應建立遠程信息監控系統。應安裝總進水和總出水
流量計。
6.10.2建制鎮污水處理廠(站)應以縣(市、區)域統籌考慮化驗室
設置,宜分區域設置區域中心化驗室,由區域中心化驗室負責區域內
建制鎮污水處理廠(站)化驗需求。在未建設化驗室前,應委托有資
質的單位進行化驗。化驗指標及化驗室建設標準應按照現行行業標準
《城鎮供水與污水處理化驗室技術規范》CJJ/T182執行。單獨為建制
鎮污水處理廠(站)建設的化驗室化驗指標、儀器配置應按照現行行
業標準《城鎮供水與污水處理化驗室技術規范》CJJ/T182中III級化
驗室執行。
6.10.3污水處理廠(站)應按照污染源、污染物指標及潛在的環境影
響,制定監測方案,設置和維護監測設施,按照監測方案開展自行監
測。
6.10.4污水處理廠(站)在線監測設備應滿足現行行業標準《排污單
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水處理》HJ1083、《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91.1、
《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CODCr、NH3-N等)安裝技術規范》HJ353、
《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CODCr、NH3-N等)驗收技術規范》HJ354
及《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CODCr、NH3-N等)運行技術規范》HJ355
等相關規范要求,并滿足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及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要
求。
35
6.10.5易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可進入密閉空間應設置危險氣體濃度
檢測儀或采用手持式移動檢測儀,檢測指標應包括硫化氫、二氧化硫、
一氧化碳、氧氣和可燃氣體。
6.10.6除對進出水進行日常檢測外,采用活性污泥法處理污水的工藝,
仍需對該工藝的活性污泥系統進行日常檢測,如MLSS、SV30、生物
相觀察,并記錄生化系統溶解氧、溫度等數據。
6.11附屬設施及配套
6.11.1建制鎮污水處理廠(站)應設置加藥間、風機房、值班室、衛
生間、儲物間、配電間、發電機房、在線監測儀表間、危廢貯存間、
污泥儲存設施等附屬建筑,以及消防、監控、標識牌、護欄、綠化、
車行道、便道等必要的附屬設施。附屬建筑的功能單元可考慮合并,
集約布置,采用合建的方式將功能歸集至綜合用房。
6.11.2建制鎮污水處理廠(站)消防設施的設置標準應符合現行國家
標準《消防設施通用規范》GB5503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
及《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50140等的有關規定。
6.11.3建制鎮污水處理廠(站)應設置安全護欄、防滑梯、警示牌以
及救生設施等安全措施,高架處理構筑物還應設置避雷設施。
6.11.4采用非一體化污水處理設備方式建設的水處理構筑物、地下構
筑物,宜采用鋼筋混凝土結構。
6.11.5廠(站)內通向處理構筑物和附屬建筑物的道路路面應硬化,
應根據生產需要設置車道,同時滿足生產、檢修、消防和其它交通運
36
輸的需要,車道寬度不低于4.0米。
6.11.6戶外電氣控制柜防護等級不應小于現行國家標準《外殼防護等
級(IP代碼)》GB4208中IP55的有關規定。與污水或污泥接觸的儀
表和傳感器防護等級不應小于現行國家標準《外殼防護等級(IP代碼)》
GB4208中IP68的有關規定。
6.11.7配備水質在線檢測、設備運行狀態監控處理終端應建立設備房,
設備房應保證結構穩定、設施安全、通風隔熱、美觀協調。
37
7施工與驗收
7.1一般規定
7.1.1污水處理項目或管網項目的建設施工,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
要求進行招投標,辦理施工許可證、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或登記備案、
入河排污口防洪評價、論證和驗收等手續。
7.1.2施工前,施工單位應根據設計圖紙,并參考設計單位的提示,
按照現行國家標準《市政工程施工組織設計規范》GB/T50903要求編
制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等,并取得相應的審批手續。對屬于危險
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還應按照相關要求編制危大工程專項方
案,并報送專家進行論證。
7.1.3施工單位應嚴格按設計文件及施工組織設計進行施工,對必要
的工程變更應取得設計方出具的有效變更文件后,再進行施工。
7.1.4污水管道施工時,應嚴格遵守現行國家標準《城市工程管線綜
合規劃規范》GB50289,保證與其他管線的間距。開挖施工時應保護
好現狀管線。
7.1.5施工單位應遵守有關施工安全、勞動保護、防火防毒的法律法
規、應配備相應的設備、器具和標志等,并應根據污水處理工程安全
技術特點,制定安全技術措施,確保工程安全實施。
7.1.6施工單位應做好文明施工,遵守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
應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廢棄物以及噪聲、
振動等對環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38
7.1.7施工過程中應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
程施工現場供用電安全規范》GB50194等國家法律、法規、規范的有
關規定。
7.1.8施工中,應做好施工記錄,對于隱蔽工程的施工過程應留有影
像資料備查,隱蔽工程應在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7.1.9工程中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半成品、構配件和設備等應符合設
計及國家和地方現行的有關產品標準,使用前應按規定進行抽檢和報
驗。
7.1.10施工及驗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污水處理廠工程施工規
范》GB51221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7.2施工
7.2.1管徑不大于150mm的戶用管道系統及所有戶內管道施工及
驗收可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給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GB50242的有關規定執行。其余管道應按現行國家標準《給水排水
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68的有關規定執行。
7.2.2溝槽或構筑物基坑超過一定深度或鄰近有需要保護的建筑物、
管道等時,應進行基坑設計、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進行評審。
7.2.3一體化預制污水泵站施工及驗收,應按照設計文件及現行行業
標準《一體化預制泵站工程技術標準》CJJ/T285的有關規定執行。
7.2.4一體化污水處理設備安裝之前應仔細閱讀安裝要求,并嚴格執
39
行,也可委托裝置的供貨方提供安裝服務。
7.2.5一體化污水處理設備安裝時應做好防滲處理,避免污染地下水。
7.2.6一體化污水處理設備的驗收應核實竣工驗收資料,檢查主體設
備及附屬設備、自控裝置等的運行情況。
7.2.7施工過程中工藝設備安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機械設備安裝
工程施工及驗收通用規范》GB50231、《風機、壓縮機、泵安裝工程
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75、《起重設備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GB50278、《輸送設備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70的相關規
定。
7.2.8施工過程中電氣自控設備儀表的安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
氣裝置安裝工程高壓電器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147、《電氣裝置安
裝工程旋轉電機施工及驗收標準》GB50170、《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
氣設備交接試驗標準》GB50150、《電氣裝置安裝工程盤、柜及二次
回路接線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171、《電氣裝置安裝工程低壓電器
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54、《城鎮排水系統電氣與自動化工程技術
標準》CJJ/T120、《自動化儀表工程施工及質量驗收規范》GB50093
等的相關規定。建設有中控室的污水處理廠(站),中控組態軟件必
須采集生態環境部門要求的主要運行參數,包括進出水累計和瞬時水
量、出水水質(CODCr、氨氮、pH、總磷、總氮)、提升泵電流強度
及液位、鼓風機曝氣量(曝氣設備電流強度)、溶解氧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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