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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第頁2025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考點串講
【考點1】法的分類和形式
一、法的分類標準分類法的內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和普通法法的空間效力、時間效力或對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別法法的內容實體法和程序法法的主體、調整對象和淵源國際法和國內法法律運用的目的公法和私法創制方式和表現形式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二、法的淵源(也稱為法的形式)形式制定機關表現形式憲法(根本大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XX法法規行政法規國務院XX條例地方性法規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XX地方XX條例規章部門規章國務院各部委、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等XX辦法、XX條例實施細則地方政府規章地方人民政府XX地方XX辦法國際條約屬于國際法的范疇XX公約
三、法的效力沖突及解決方式
1.一般原則
(1)根本法優于普通法;(2)上位法優于下位法;(3)新法優于舊法;(4)特別法優于一般法。
2.特殊方式沖突內容解決方式法律之間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授權制定的法規與法律行政法規之間國務院裁決同一機關制定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制定機關裁決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國務院裁決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適用地方性法規的,適用地方性法規;認為應適用部門規章的,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
【考點2】法律事實
一、劃分
按照是否以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的標準,將法律事實劃分為法律事件、法律行為和事實行為。項目具體規定法律事件特征:不以當事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絕對事件: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生老病死等相對事件:革命、戰爭、重大政策的改變等,由人的行為引起,但不以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法律行為法律關系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法律關系的行為,如簽訂合同事實行為與法律關系主體的意思表示無關,由法律直接規定法律后果的行為。
常見的事實行為:①無因管理;②正當防衛;③緊急避險;④侵權行為;⑤違約行為;⑥遺失物的拾得;⑦埋藏物的發現
二、法律行為的分類標準分類行為是否合法合法行為與違法行為行為的不同表現形式積極行為(作為)與消極行為(不作為)行為人取得權利是否需要支付對價有償行為與無償行為作出意思表示的主體數量單方行為(遺囑、行政命令)與多方行為(合同行為)行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實質要件要式行為與非要式行為主體實際參與行為的狀態自主行為與代理行為
【考點3】法律關系
一、主體分類具體內容自然人中國公民、外國人、無國籍人法人營利法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營利法人事業單位公辦醫院、學校等社會團體各類協會、學會等捐助法人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宗教活動場所法人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特別法人機關法人各國家機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生產隊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農民合作社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居委會、村委會非法人組織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等國家——
二、內容——法律關系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三、客體分類具體內容物自然物、人造物、一般等價物有體物、無體物(權利)人身人格人的部分(如人的血液、骨髓等)帶有“物”的屬性,可以成為法律關系的客體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智力成果作品、發明、外觀設計、商標信息、數據、網絡虛擬財產國家機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行為生產經營行為、經濟管理行為、完成工作行為、提供勞務行為
【考點4】法律主體資格
包括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兩個方面。
一、權利能力
1.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
2.法人的權利能力,始于成立、終于消滅。
二、行為能力
1.民事行為能力類型標準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效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1)不滿8周歲;
(2)8周歲以上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無效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1)8周歲以上(≥8周歲)的未成年人;
(2)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純獲益、相適應:有效其他:效力待定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18周歲以上的成年人;
(2)16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
【提示】同時智力健全、精神正常有效2.刑事責任能力
(1)自然人的刑事責任年齡年齡犯罪年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12≤且<14)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年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14≤且<16)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年滿16周歲(≥16)全部(2)從輕、減輕、免除處罰的適用犯罪群體是否從輕、減輕、免除處罰又聾又啞或盲人可以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已滿12周歲不滿18周歲(12≤且<18)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已滿75周歲(≥75)過失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故意犯罪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精神病人不能辨認或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不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應當負刑事責任醉酒的人應當負刑事責任
【考點5】法律責任責任種類內容民事責任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繼續履行,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提示】在具體案件中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行政責任行政處罰警告;通報批評;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行政拘留行政處分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刑事責任主刑管制、拘役、有期、無期、死刑
【提示】主刑只能獨立適用附加刑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驅逐出境
【提示1】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提示2】附加刑可以獨立適用也可以附加適用第二章會計法律制度
【考點1】會計法律制度概述
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單位負責人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
【考點2】會計核算
一、基本要求項目具體規定會計核算核算依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要求體現會計核算的真實性和客觀性要求會計資料范圍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禁止性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會計資料
【提示】區別偽造和變造會計處理方法不得隨意變更各單位采用的會計處理方法,前后各期應當一致,不得隨意變更變更的法定要求確有必要變更的,應按規定變更會計記錄文字基本要求應當使用中文例外情形①民族自治地方會計記錄可同時使用當地通用民族文字;
②外資企業會計記錄可同時使用外文記賬本位幣基本要求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例外情形①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貨幣為主的單位,可選定其中一種貨幣為記賬本位幣;
②編報財務會計報告應折算為人民幣會計年度每年公歷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二、會計核算的內容(資金運動相關)
三、會計憑證
(一)原始憑證
1.原始憑證的大、小寫金額必須一致。
2.錯誤的更正。
①各項內容均不得涂改;
②記載內容有誤,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或更正,并在更正處加蓋出具單位印章;
③金額錯誤不得更正,應由出具單位重開。
(二)記賬憑證——錯誤的更正
1.填制時錯誤,重新填制;
2.已登記入賬的,當年發現:紅字沖銷+藍字重填;
【提示】科目無錯誤,金額錯誤的:調減用紅字或調增用藍字調整金額差。
3.以前年度錯誤:藍字填制一張更正的記賬憑證。
四、會計賬簿
1.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輔助賬簿。
2.總賬一般分為訂本賬和活頁賬兩種形式。
3.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必須采用訂本式賬簿。
五、財務會計報告
(一)構成構成種類具體內容會計報表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及相關附表會計報表附注——財務情況說明書——【提示】年度、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財務情況說明書;季度、月度財務會計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
(二)對外提供
1.單位負責人、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總會計師簽名并蓋章。
2.須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審計報告應一并提供。
六、賬務核對
1.包括賬證核對、賬賬核對、賬實核對、賬表核對。
2.銀行存款日記賬賬面余額定期與銀行對賬單相核對,屬于賬實核對。
【考點3】會計檔案管理項目具體規定歸檔范圍會計憑證類原始憑證、記賬憑證會計賬簿類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固定資產卡片及其他輔助賬簿財務會計報告類月度、季度、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和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其他類(1)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銀行對賬單
(2)會計檔案移交、保管、銷毀清冊;會計檔案鑒定意見書
(3)納稅申報表
【提示】財務預算、計劃、制度等不屬于會計檔案歸檔每年的會計檔案,由單位會計機構編制保管清冊移交編制移交清冊單位會計管理機構負責編制電子會計檔案電子會計檔案+元數據一并移交利用(1)單位會計檔案一般不得對外借出;
(2)確因工作需要且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必須借出的,應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臨時保管(1)當年形成的會計檔案,在年度終了后,可由會計管理機構臨時保管1年;
(2)因工作需要確需推遲移交,應當經單位檔案管理機構同意;
(3)單位會計管理機構臨時保管會計檔案最長不超過3年。
【提示】出納人員不得兼管會計檔案保管會計檔案保管期限永久年度財務報告、會計檔案保管清冊、會計檔案銷毀清冊、會計檔案鑒定意見書30年憑證、賬簿、會計檔案移交清冊10年其他財務報告、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銀行對賬單、納稅申報表5年固定資產卡片;發票存根聯銷毀程序鑒定工作由單位檔案管理機構牽頭,組織單位會計、審計、紀檢監察等機構或人員共同進行,并形成會計檔案鑒定意見書編制銷毀清冊單位檔案管理機構負責編制銷毀清冊簽署意見三個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檔案機構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兩個經辦人檔案機構經辦人、會計機構經辦人監銷人員紙質檔案檔案機構、會計機構電子檔案檔案機構、會計機構、信息系統管理機構簽名或蓋章監銷人應在銷毀清冊上簽名或蓋章不得銷毀(1)保管期滿但未結清的債權債務會計憑證。
(2)涉及其他未了事項的會計憑證
【考點4】會計監督
一、單位內部監督
1.監督主體:各單位的會計機構、會計人員
2.監督對象:單位的經濟活動
3.不相容職務:授權批準與業務經辦、業務經辦與會計記錄、會計記錄與財產保管、業務經辦與稽核檢查、授權批準與監督檢查等。
二、社會監督
1.監督主體: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也包括其他單位和個人檢舉。
2.審計報告
(1)審計報告分為標準審計報告和非標準審計報告。
(2)非標準審計報告,是指帶強調事項段或其他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和非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3)非無保留意見,包括保留意見、否定意見和無法表示意見三種類型。
三、政府監督
監督主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派出機構,也包括審計、稅務、金融監管、證券監管等部門。
【考點5】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一、代理記賬
委托人和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各自的義務委托人(1)對本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填制或者取得符合規定的原始憑證;
(2)配備專人負責日常貨幣收支和保管;
(3)及時向代理記賬機構提供真實、完整的原始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
(4)及時更補代理記賬機構退回的要求更正、補充的原始憑證。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1)依法按合同辦理代理記賬業務;
(2)保守執行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
(3)拒絕委托人不合法的要求;
(4)解釋委托人提出的有關會計處理相關問題。【提示】委托代理記賬,雙方應訂立書面委托合同。
二、會計崗位設置
1.崗位設置要求
會計工作崗位,可以一人一崗、一人多崗或者一崗多人。但出納人員不得兼任(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2.回避制度
(1)適用范圍: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
(2)具體規定:
①單位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三、會計人員任職資格
1.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應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從事會計工作不少于3年。
2.總會計師:由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擔任。
【提示】總會計師是主管會計工作的行政領導。國有的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必須設置總會計師。凡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不設與總會計師職權重疊的副職。
四、工作交接
1.交接原因
調動工作;因故離職;臨時離職或者因病暫時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
2.監交人員
(1)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
(2)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3.交接責任及程序
(1)移交人員對所移交的會計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2)接替人員應當繼續使用移交的會計賬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賬。
(3)移交人員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移交的,經單位負責人批準,可委托他人代辦移交,但委托人應當承擔對所移交的會計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的法律責任。
4.簽章
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蓋章。
第三章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考點1】支付結算的基本要求項目具體規定偽造無權限人假冒他人或虛構他人名義簽章的行為變造無權更改票據內容的人,對簽章以外的記載事項加以改變的行為更改一般規定對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記載事項,原記載人可以依法更改,更改時應當由原記載人在“更改處”簽章證明特殊規定金額、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
【提示】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可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日期填寫要求基本要求必須使用中文大寫月前面加零壹、貳和壹拾日前面加零壹至玖和壹拾、貳拾和叁拾前面加壹拾壹至拾玖(11至19)金額填寫要求票據和結算憑證金額以中文大寫和阿拉伯數碼同時記載,兩者必須一致,否則票據無效,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
【考點2】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項目具體規定開戶申請書的簽章要求單位賬戶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的簽名或蓋章個人賬戶加蓋個人簽章非企業類存款人核準制(1)基本存款賬戶;
(2)臨時存款賬戶(除注冊驗資和增資驗資外);
(3)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
(4)QFII專用存款賬戶企業類存款人企業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實行備案制,不再頒發開戶許可證簽訂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協議(1)開立時,銀行核實企業開戶意愿,可采取面對面、視頻等方式。
(2)預留簽章。
單位:公章或財務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蓋章;
個人:簽名或蓋章。賬戶付款非企業類一般自正式開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后,方可辦理付款業務企業類自開立之日起即可辦理收付款業務
【考點3】各類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和使用—單位銀行結算賬戶賬戶開立情形用途注意事項基本存款賬戶(1)非自然人;
(2)軍隊開戶需夠級別(團級以上);
(3)非臨時機構;
(4)附屬機構開戶必須獨立核算(1)日常經營活動;
(2)工資、獎金支取;
(3)現金的支取一個單位只能開立一個一般存款賬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銀行以外的銀行開立借款轉存、借款歸還+現金存入不得支取現金專用存款賬戶特定用途、專項管理——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交易保證金和信托基金專用存款賬戶不得取現預算單位零余額賬戶可按基本存款賬戶或專用存款賬戶進行管理可以辦理轉賬、提取現金等業務(1)不得違反規定向本單位其他賬戶和上下級單位賬戶劃撥資金。
(2)可以向本單位的相應賬戶劃撥工會經費、住房公積金等特殊款項臨時存款賬戶臨時開立(1)設立臨時機構;
(2)異地臨時經營活動;
(3)注冊驗資、增資;
(4)軍隊承擔臨時任務(1)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2年;
(2)注冊驗資賬戶在驗資期間只收不付【提示】開立及撤銷賬戶順序
開立:先基本,再其他;
撤銷:先其他,再基本。
【考點4】票據當事人、票據權利與責任
一、票據當事人基本當事人匯票和支票: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本票:出票人和收款人非基本當事人承兌人、背書人、被背書人、保證人
二、票據權利
1.付款請求權(第一順序權利)
持票人向票據的主債務人出示票據要求付款的權利。
2.追索權(第二順序權利)
票據當事人行使付款請求權被拒絕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時,向其前手請求償還票據金額及其他法定費用的權利。
3.權利取得
(1)必須給付對價。
(2)因稅收、繼承、贈與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但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其前手。
4.票據權利喪失補救
(1)掛失止付
①可掛失票據:已承兌的商業匯票、支票、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
②止付期:12天
(2)公示催告
①公告期:不得少于60日,且不得早于票據付款日后15日。
②公示催告期間,轉讓票據權利的行為無效。
(3)普通訴訟
掛失止付與公示催告均非必經措施,利害關系人明確可直接起訴。
5.票據權利時效對出票人或承兌人商業匯票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銀行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支票自出票日起6個月追索與再追索追索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再追索自清償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提示】追索權和再追索權時效的適用對象,不包括追索“出票人、承兌人”。
6.票據追索
(1)適用情形適用情形具體內容期后追索票據到期被拒絕付款期前追索票據到期日前的追索:
①匯票被拒絕承兌的;
②承兌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③承兌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2)被追索人的確定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據債務人的先后順序行使追索權;可以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
(3)追索程序
①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絕證明、退票理由書或者未按照規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證明的,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但是,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責任。
②通知期限:持票人應當自收到有關證明之日起3日內書面通知其前手。
三、票據責任
1.付款責任
持票人依照規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須在當日足額付款。付款時應當審查票據背書的連續,并審查提示付款人合法身份證明或有效證件。
2.抗辯權
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但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或者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
【考點5】票據行為
一、出票項目具體規定記載事項必須記載事項;相對記載事項;任意記載事項;記載不產生票據法上效力的事項法律效力出票人簽發票據后,即承擔該票據承兌或付款的責任
二、背書項目具體規定種類轉讓背書和非轉讓背書(委托收款背書和質押背書)記載事項必須記載事項背書人簽章;被背書人名稱。
【提示】背書人未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即將票據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據被背書人欄內記載自己的名稱,與背書人記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相對記載事項背書日期。
【提示】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票據到期日前背書特別規定附條件背書所附條件不具有票據上的效力部分背書無效背書禁轉背書背書人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期后背書“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承擔票據責任【提示】其他相關規定
1.票據可以加附粘單,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背書人),應在粘接處簽章。
2.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背書應當連續,前一手背書的被背書人為后一手背書的背書人。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證明其票據權利。
三、承兌
1.提示承兌
(1)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匯票到期日前。
(2)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
【提示】未按規定期限提示承兌,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
2.受理承兌
付款人應當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承兌或拒絕承兌。
3.承兌的相對記載事項:承兌日期
【提示】未記載承兌日期,以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的最后1日為承兌日期。
4.承兌附條件——視為拒絕承兌。
四、保證
1.保證記載事項項目具體規定必須記載事項表明保證的字樣;保證人簽章、保證人名稱和住所相對記載事項被保證人的名稱;保證日期
(1)未記載被保證人名稱的,已承兌的票據,承兌人為被保證人;未承兌的票據,出票人為被保證人。
(2)未記載保證日期的,出票日期為保證日期2.保證附條件——不影響對票據的保證責任。
【總結】票據行為未記載日期的法律后果票據行為法律后果出票票據無效背書視為票據到期前背書承兌以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的最后一日為承兌日期保證出票日期為保證日期票據行為附條件的效力總結票據行為具體規定背書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票據上的效力承兌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不影響對票據的保證責任
【考點6】匯票
一、銀行匯票
1.適用范圍:單位和個人的各種款項結算,均可使用銀行匯票。
2.現金銀行匯票的使用
簽發現金銀行匯票,申請人和收款人必須均為個人。
3.必須記載事項——七項
表明銀行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承諾,收款人名稱,付款人名稱,出票金額,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
【提示】本票無“付款人名稱”,支票無“收款人名稱”。
4.實際結算金額
(1)未填明實際結算金額和多余金額或實際結算金額超過出票金額的,銀行不予受理,該匯票不得背書轉讓。
(2)更改實際結算金額的銀行匯票無效。
5.提示付款
(1)程序
①單位委托收款:在匯票背面“持票人向銀行提示付款簽章”處簽章,將“銀行匯票、解訖通知、進賬單”送交開戶銀行。
②個人提示付款:在匯票背面“持票人向銀行提示付款簽章”處簽章,填明本人身份證件名稱、號碼及發證機關,由其本人向銀行提交身份證件及其復印件。
(2)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1個月。
【提示】超過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銀行不予受理。
6.退款
退款缺少解訖通知的,應于提示付款期滿1個月后辦理。
二、商業匯票
1.適用范圍:法人以及其他組織之間的結算,個人不能使用。
2.電子商業匯票的強制使用規定
原則上:單張≥100萬元
必須:單張≥300萬元
3.提示承兌期限
(1)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兌。
(2)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出票之日起1個月內提示承兌。
4.提示付款期限
自匯票到期日起10日。
【提示】(1)持票人未按規定期限提示付款,作出說明后,承兌人仍應承擔付款責任。
(2)紙質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電子承兌匯票期限自出票日至到期日不超過1年。
5.貼現利息的計算
貼現利息=票面金額×日貼現率×貼現天數,日貼現率=年貼現率/360
貼現天數:從貼現日起至匯票到期日前一日的天數(算頭不算尾)
【提示】承兌人在異地的紙質商業匯票,貼現的期限以及貼現利息計算應另加3日的劃款日期。
6.銀行承兌匯票到期付款
出票人于匯票到期日未能足額交存票款,承兌銀行除憑票向持票人無條件付款外,對出票人尚未支付的匯票金額按照每天0.5‰計收利息。
【考點7】支票和本票
一、支票
1.種類——現金支票、轉賬支票和普通支票。
普通支票可以支取現金,也可以轉賬。劃線支票只能用于轉賬,不得支取現金。
2.記載事項的特別規定
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記載自己為收款人。
3.授權補記事項
金額、收款人名稱,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不得背書轉讓和提示付款。
4.提示付款期限
自出票日起10日內。
5.提示付款需要提供的資料(不定項選擇題考點)
(1)委托開戶銀行收款:應作委托收款背書,在支票背面背書人簽章欄簽章、記載委托收款字樣、背書日期,在被背書人欄記載開戶銀行名稱,并將支票和填制的進賬單送交開戶銀行。
(2)轉賬支票:應在支票背面背書人簽章欄簽章,并將支票和填制的進賬單送交出票人開戶銀行。
(3)現金支票:應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簽章處簽章,持票人為個人的,還需交驗本人身份證件,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證件名稱、號碼及發證機關。
6.空頭支票
單位或個人簽發空頭支票或者簽發與其預留的簽章不符的支票,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票面金額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罰款;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
二、銀行本票
1.用途
銀行本票可用于轉賬,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也可以支取現金。
2.適用范圍
單位和個人在同一票據交換區域的各種款項結算,均可使用銀行本票。
3.提示付款期限
自出票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
【總結】票據期限相關規定票據種類提示承兌期限提示付款期限票據權利時效匯票銀行匯票無需出票日起1個月出票日起2年商業匯票定日付款到期日前到期日起10日到期日起2年出票后定期付款見票后定期付款出票日起1個月本票無需出票日起2個月出票日起2年支票出票日起10日出票日起6個月
【考點8】銀行卡
一、分類
按是否可以透支,分為信用卡(可透支)和借記卡(不可透支)。
信用卡分為貸記卡(不交存備用金)和準貸記卡(交存備用金)。
二、貸記卡使用規定
1.非現金交易優惠政策
貸記卡持卡人非現金交易可享受免息還款期和最低還款額待遇。
2.提現額度
(1)信用卡ATM機提現,每卡每日累計≤1萬元。
(2)借記卡ATM機提現,每卡每日累計≤2萬元。
3.持卡人與發卡機構協商確定的事項
(1)透支利率;
(2)柜面辦理現金提取業務,通過各渠道辦理現金轉賬業務的每卡每日限額;
(3)違約金是否收取及收取方式和標準。
【提示】其他一般為發卡機構自主決定事項。
4.不得收取的款項
(1)發卡機構不得向持卡人收取滯納金和超限費;
(2)發卡機構對向持卡人收取的違約金和年費、取現手續費、貨幣兌換費等服務費用不得計收利息。
【考點9】電子支付
一、網上銀行主要功能
1.企業網上銀行:賬戶信息查詢、支付指令、B2B網上支付、批量支付。
2.個人網上銀行:賬戶信息查詢、人民幣轉賬、銀證轉賬、外匯買賣、賬戶管理、B2C網上支付。
二、條碼支付內容具體規定驗證方式靜態密碼、數字證書、電子簽名、通過安全渠道生成和傳輸的一次性密碼、指紋防范等級A級:包括數字證書或電子簽名在內的兩類以上有效要素
B級:不包括數字證書、電子簽名在內的兩類以上有效要素
C級:不足兩類要素
D級:使用靜態條碼風險管理風險應對措施認定時點強化交易監測、延遲清算、建立風險準備金發生時點延遲資金結算、暫停交易、凍結賬戶、發現涉嫌違法及時報案風險事件套現、洗錢、恐怖融資、欺詐、留存或泄露賬戶信息
三、網絡支付內容具體規定支付機構金融型:無擔保功能,立足于企業端
互聯網型:提供擔保功能,立足于個人消費者端個人支付賬戶Ⅰ類首次開戶,以非面對面方式通過至少1個外部渠道進行身份驗證可以用于限額轉賬、消費,不能購買理財產品Ⅱ類(1)以面對面方式核實身份;
(2)以非面對面方式通過至少3個外部渠道進行身份驗證Ⅲ類(1)以面對面方式核實身份;
(2)以非面對面方式通過至少5個外部渠道進行身份驗證可以用于限額轉賬、消費、購買理財產品可代替銀行驗證交易單筆金額≤200元的小額支付業務,公共事業繳費、稅費繳納、信用卡還款
【提示】銀行對客戶資金安全的管理責任,不因支付機構代替驗證而轉移
【考點10】預付卡
一、記名預付卡與不記名預付卡的比較項目記名預付卡不記名預付卡區分標準記載持卡人身份信息不記載持卡人身份信息單張限額5000元1000元可否掛失可掛失不可掛失可否贖回可贖回(購卡3個月后)不可贖回有效期無不得少于3年(超期可延期、激活、換卡)提供身份證需要一次性購買1萬元以上需要使用信用卡購買及充值××
二、實名購買預付卡的登記信息登記對象具體內容購卡人姓名或單位名稱單位經辦人姓名、有效身份證件名稱和號碼、聯系方式其他需登記事項購卡數量、購卡日期、購卡總金額、預付卡卡號及金額
三、購買與充值
1.購買
單位一次性購買5000元以上,個人一次性購買5萬元以上的,只能通過轉賬等非現金結算方式購買,不得使用現金。
2.充值
一次性充值5000元以上的,不得使用現金。
第八章勞動合同與社會保險法律制度
【考點1】勞動合同的訂立
一、訂立主體的資格及要求
1.勞動者——年滿16周歲(文藝、體育、特種工藝除外)。
2.用人單位
(1)應取得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書;未取得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托也可以訂立。
(2)用人單位不得扣押證件、要求提供擔保和收取財物。
【提示】收取財物的處罰措施:每人500~2000元。
二、建立勞動關系——用工之日(入職的當日)
三、勞動關系已建立未訂立勞動合同的處理
1.1個月內,勞動者不簽——終止勞動關系、支付報酬、無補償
2.用人單位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提供書面合同——補簽合同、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勞動者不簽,終止勞動關系并支付經濟補償
【提示】計算雙倍工資的期限: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至補訂合同的前一日。
3.用人單位滿1年未提供書面合同——支付11個月的雙倍工資、視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考點2】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的區別比較項目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工時制度一般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不超過40小時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訂立形式必須為書面合同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可否同時存在多個勞動關系不可以可以
【提示】但后訂立的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合同的履行試用期可以約定試用期不得約定試用期終止合同需協商或符合法定條件
【提示】由單位提出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及法定情形下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可隨時通知對方
【提示】無補償,不用提前通知薪酬支付一般按月報酬支付可按小時、日或周為單位結算,但最長不得超過15日
【考點3】勞動合同必備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法定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國企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
3.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再續訂。
二、工作時間
標準工時:8小時/天,40小時/周
加班規定:用人單位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延長工作時間,但因特殊情況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三、休息、休假
年休假天數規定累計工作年限享受天數排除事項病假帶薪事假寒暑假滿1年不滿10年5天累計≥2個月累計≥20天假期天數>年休假天數滿10年不滿20年10天累計≥3個月滿20年15天累計≥4個月【提示】(1)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2)年度內更換用人單位
當年度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剩余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365天)×職工全年應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四、勞動報酬
1.工資支付
(1)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2)工資必須按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3)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的工資應正常支付。
2.加班工資
(1)工作日晚上加班:小時工資的1.5倍;
(2)周末加班:不安排補休,小時工資的2倍;
【提示】如安排補休,則不屬于加班。
(3)法定休假日加班:小時工資的3倍。
單位逾期不支付,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標準加付賠償金。
3.最低工資制度
因勞動者原因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賠償從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考點4】勞動合同可備條款
一、試用期
1.試用期期限合同期限試用期非全日制用工、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不滿3個月不得約定3個月≤合同期限<1年≤1個月1年≤合同期限<3年≤2個月合同期限≥3年、無固定期限≤6個月【提示】(1)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2)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3)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應支付賠償金:試用期滿月工資×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月份
2.試用期工資
不得低于試用期滿后正式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二、服務期
1.可以約定服務期的情形
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
2.與合同期的關系
服務期超過合同期的,合同期順延。
3.違約金
(1)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2)勞動者部分履行服務期的,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4.服務期內解除合同
因勞動者原因解除合同需支付違約金,因單位原因解除合同不支付。
三、競業限制
1.適用范圍
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2.期限
不得超過2年。約定的競業限制期限超過2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3.競業限制補償金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條款,必須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否則該條款無效。
4.違約責任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按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提示】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的情形:僅限服務期及競業限制。
5.履行
(1)未約定補償金但勞動者實際履行,可要求按合同解除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30%或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兩者中較高者按月支付補償。
(2)單位主張解除,勞動者可額外要求3個月補償金。
(3)單位原因導致3個月不支付補償金,勞動者可要求支付+解除約定。
【考點5】勞動合同的變更
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未采用書面形式,但已經實際履行了口頭變更的勞動合同超過1個月,當事人以未采用書面形式為由主張勞動合同變更無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考點6】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一、勞動合同的解除
法定解除情形提出方法定解除情形具體條件是否有補償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試用期提前3天;正式員工提前30天書面通知單位×隨時通知解除用人單位有過錯,但未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無需通知即可解除用人單位有嚴重問題,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用人單位隨時通知解除試用期未通過或勞動者有過錯×提前通知解除均無過錯,單位提前30天或額外支付1個月工資√經濟性裁員單位經濟原因需要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
二、終止情形終止情形責任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降低勞動者待遇條件提出續訂,勞動者不同意,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不支付經濟補償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死亡或失蹤的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需支付經濟補償金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三、對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的限制性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喪失勞動能力的,以及疑似職業病在診斷期間的;
2.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4.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四、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補償基數
工作年限: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來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支付半個月工資。
補償基數:一般為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但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不高于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
【提示】高薪職工(月工資>所在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五、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的法律后果
1.合法解除或終止合同,但用人單位不履行支付補償金義務:經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仍不履行,加付50%以上100%以下的賠償金。
2.違法解除或終止合同:依照法律規定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考點7】勞務派遣項目具體規定適用范圍只能用于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相關主體要求勞務派遣單位(用人單位)1.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
2.應與勞動者訂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4.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按月支付報酬;
5.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用工單位1.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2.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
【提示】被派遣員工/(正式員工+被派遣員工)≤10%
3.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考點8】勞動仲裁
一、基本規定
1.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
2.勞動仲裁不收費,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
二、勞動仲裁管轄
1.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管轄。
2.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兩地申請仲裁,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員會管轄。
3.有多個勞動合同履行地,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員會管轄。
三、仲裁時效
1.一般情況: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1年。
2.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拖欠報酬爭議: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1年內。
四、仲裁程序
1.申請方式
應提交書面申請。書寫有困難也可以口頭申請。
2.勞動仲裁開庭(一般公開進行)
仲裁基本制度:(1)先行調解制度;(2)仲裁庭制度;(3)回避制度。
五、仲裁裁決
1.適用終局裁決情形
(1)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12個月金額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2.法律后果
(1)勞動者對終局裁決不服:可直接向法院起訴。
(2)用人單位對終局裁決不服:只能先申請撤銷裁決,不能直接起訴。
【考點9】基本養老保險
一、基本養老保險的類型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不包括公務員)、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不包括在校生)
【提示】靈活就業人員可參加“基本養老+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繳納保險費。
二、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
1.一般情況: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
2.特殊情況
(1)本人工資過低:按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基數;
(2)本人工資過高:按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作為基數。
三、基本養老保險的享受條件
1.達到法定退休年齡;2.繳費累計滿15年。
四、保險待遇
1.養老金——按月支付
2.喪葬補助、遺屬撫恤
領取前提:因病或非因工死亡。
3.病殘津貼
領取前提: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考點10】基本醫療保險
一、基本醫療保險的類型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包括公務員)、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包括在校學生)
二、個人賬戶資金來源
個人繳費部分+單位繳費的30%
三、醫療期
1.醫療期期間——由累計工作年限和本單位工作年限同時決定。累計工作年限本單位工作年限醫療期計算期<10年n<5年3個月醫療期的2倍n≥5年6個月≥10年n<5年5年≤n<10年9個月醫療期+6個月10年≤n<15年12個月15年≤n<20年18個月n≥20年24個月2.醫療期待遇
(1)醫療期內病假工資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醫療期內合同期滿,合同必須延續至醫療期滿,此期間仍享受醫療期待遇。
(3)醫療期滿可解除勞動合同但必須支付經濟補償。
【考點11】工傷保險
一、繳費——由單位繳納。
二、工傷認定
1.應當認定為工傷——與工作有直接因果關系
【提示】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交通事故傷害。
2.視同工傷——與工作有間接因果關系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
(3)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
3.不認定(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殘或者自殺)
三、工傷保險待遇
1.停工留薪期待遇
(1)工資待遇不變(單位按月支付);
(2)護理費(單位支付);
(3)期間一般不超過12個月;特殊情況可延長不超過12個月;
(4)評定傷殘等級后,轉為享受傷殘待遇;
(5)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2.傷殘待遇
(1)評定傷殘等級后的護理費由工傷保險支付。
(2)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所有等級傷殘都有,由工傷保險支付。
(3)傷殘津貼與勞動合同的解除
①1-4級傷殘不得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支付;
②5、6級傷殘本人提出可以解除,傷殘津貼由單位支付;
③7-10級傷殘合同期滿終止或本人提出可以解除,無傷殘津貼。
【提示】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的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工傷保險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單位支付。
3.工亡待遇
(1)喪葬補助金:6個月的當地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上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考點12】失業保險
一、失業保險的享受條件
1.累計繳費滿1年;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3.已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
二、失業保險待遇
1.失業保險金
(1)領取期限繳費期限(年)領取期限(月)1≤X<5125≤X<1018X≥1024(2)領取標準
不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不高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2.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
三、停止領取
1.重新就業的。
2.應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監執行的。
6.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政府指定部門或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提供的培訓的。
第四章稅法概述及貨物和勞務稅法律制度
【考點1】征稅范圍一般規定
一、銷售或者進口貨物
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三、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稅目具體規定交通運輸服務(1)出租車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車的司機收取的管理費,屬于交通運輸服務
(2)程租、期租、濕租屬于交通運輸服務;光租、干租屬于現代服務—租賃服務郵政服務(1)包括郵政普遍服務、郵政特殊服務、其他郵政服務
(2)郵政代理屬于其他郵政服務電信服務(1)基礎電信服務:語音通話
(2)增值電信服務:短信;互聯網接入;衛星電視信號落地轉接建筑服務安裝服務包括固定電話、燃氣等經營者向用戶收取的安裝、初裝、開戶、擴容費等金融服務(1)以貨幣投資收取固定利潤或保底利潤屬于金融服務—貸款服務
(2)融資性售后回租屬于金融服務—貸款服務;融資租賃屬于現代服務—租賃服務現代服務(1)包括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廣播影視服務、商務輔助服務、其他現代服務
(2)將動產、不動產上的廣告位出租,屬于經營租賃服務
(3)道路通行服務(過路、過橋、過閘費)屬于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
(4)翻譯服務和市場調查服務屬于鑒證咨詢服務生活服務包括文化體育、教育醫療、旅游娛樂、餐飲住宿、居民日常服務、其他生活服務銷售無形資產技術、商標、著作權、商譽、自然資源使用權(如土地使用權)等銷售不動產——
【考點2】征稅范圍特殊規定
一、視同銷售
1.視同銷售貨物
(1)委托代銷(委托方和受托方);
(2)機構內部異地移送用于銷售;
(3)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內部(集體福利、個人消費),及外部(投資、分配、贈送)均視同銷售;
(4)購進的貨物用于外部(投資、分配、贈送)視同銷售。
2.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1)單位和個體戶無償提供服務;
(2)單位和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不動產。
【提示】用于公益事業或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二、混合銷售和兼營
1.混合銷售
同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貨物又涉及服務,根據主業納稅。
【提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不屬于混合銷售。
2.兼營
多項行為涉及不同稅率或征收率的應稅行為,應分別核算。未分別核算,稅率或征收率從高。
三、不征稅項目
1.非經營行為
(1)單位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提供取得工資的服務;
(2)單位為聘用的員工提供服務。
2.其他不征稅行為
(1)存款利息;
(2)被保險人獲得的保險賠付;
(3)代收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4)資產重組過程中涉及的貨物、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
(5)納稅人取得的與其銷售收入或數量不直接掛鉤的財政補貼收入。
【考點3】稅率和征收率
一、稅率基本稅率13%(1)多數貨物的銷售或進口、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2)有形動產租賃服務低稅率9%銷售或進口稅法列舉的貨物9%交通運輸業、郵政業、建筑業、轉讓土地使用權、基礎電信、不動產租賃、銷售不動產6%增值電信、除租賃外的現代服務、金融服務、生活服務、銷售無形資產(土地除外)【提示】適用9%較低稅率的貨物:和農業、居民日常生活相關。
二、征收率
1.一般為3%,涉及不動產、土地使用權的,為5%。
2.特殊項目項目具體規定二手車二手車經銷商銷售二手車,按簡易辦法減按0.5%征收率計稅。
計算公式:應納增值稅=含稅銷售額/(1+0.5%)×0.5%勞務派遣一般納稅人可以選擇差額納稅,按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征收率計算納稅營改增業務一般納稅人發生下列行為可選擇簡易計稅:(3%)
(1)公共交通運輸服務。
(2)經認定的動漫企業為開發動漫產品提供的動漫制作服務,以及在境內轉讓動漫版權。
(3)電影放映服務、倉儲服務、裝卸搬運服務、收派服務和文化體育服務
【考點4】一般計稅方法應納稅額的計算
基本公式:應納增值稅=當期銷項稅-當期進項稅
一、銷項稅額
銷項稅額=不含增值稅銷售額×稅率
(一)銷售額確認一般規定:
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含稅金額的換算:不含稅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
【提示】1.價外費用視為含稅收入,先換算再計稅。
2.視同銷售業務銷售額:(1)本企業同類產品售價;(2)其他企業同類產品售價;(3)組價。
(二)特殊銷售方式銷售方式稅務處理折扣銷售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金額欄)分別注明,按折扣后金額計稅以舊換新金銀首飾:按實際收取的不含稅價款。
其他貨物:按新貨物不含稅銷售價格。還本銷售不得減除還本支出以物易物購銷雙方都應作購銷處理(三)包裝物押金
(四)營改增業務銷售額(差額計稅)
1.金融商品轉讓:銷售額=賣出價-買入價
【提示】負差不得結轉到下年。
2.旅游服務=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用。
3.建筑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銷售額=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分包款。
4.航空運輸服務:不包括代收的民航發展基金和代售其他航空運輸企業客票而代收轉付的價款。
二、進項稅額
(一)可以抵扣的進項稅
1.以票扣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完稅憑證
2.計算抵扣:
(1)初級農產品
①一般納稅人購進免稅農產品,憑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農產品銷售發票,準予抵扣的進項稅=買價×扣除率(9%或10%)
②從小規模納稅人處購進初級農產品取得專用發票,可以抵扣的進項稅=專用發票上注明金額×扣除率(9%或10%)
(2)旅客運輸服務
(二)不得抵扣的進項稅
1.用于簡易計稅項目、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提示】固定資產、不動產,既用于一般計稅項目,又用于簡易計稅項目、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的,其進項稅準予抵扣。
2.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3.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或在建工程,以及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4.購進的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三)進項稅轉出
1.一般情況:進項稅轉出=成本×稅率
2.免稅農產品:進項稅轉出=成本÷(1-扣除率)×扣除率
【考點5】應納稅額計算的其他規定
一、簡易計稅方法
應納稅額=不含稅銷售額×征收率
=含稅銷售額÷(1+征收率)×征收率
二、進口貨物
應納增值稅=組成計稅價格×稅率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消費稅稅率)
三、扣繳稅款
境外單位或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銷售行為,境內扣繳義務人應扣繳稅額:
應扣繳稅額=購買方支付的價款÷(1+稅率)×稅率
【考點6】增值稅稅收優惠
一、增值稅免稅項目
1.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2.避孕藥品和用具。
3.古舊圖書。古舊圖書,是指向社會收購的古書和舊書。
4.直接用于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5.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6.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7.其他個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二、營改增試點稅收優惠(略)
三、小規模納稅人免稅規定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的小規模納稅人,免稅。
四、其他減免稅規定
1.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分別核算;未分別核算的,不得減免。
2.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適用免稅規定的,可以放棄免稅。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
【考點7】增值稅征收管理
一、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銷售方式具體規定直接收款收到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賒銷和分期收款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提示】無書面合同或合同沒有收款日期,為發出貨物當天預收貨款貨物發出的當天。
【提示】但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設備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委托代銷收到代銷清單或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的當天。
【提示】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商品滿180天的當天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收到預收款的當天轉讓金融商品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的當天【提示】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二、納稅地點
1.固定業戶
一般為機構所在地;總、分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分別納稅;經批準可由總機構匯總納稅。
2.非固定業戶增值稅納稅地點——銷售地或勞務發生地。
三、納稅期限
1.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
2.納稅人以1個月或1個季度為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
3.進口貨物,自海關填發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稅款。
【考點8】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般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下列情形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商業企業一般納稅人零售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包括勞保專用部分)、化妝品等消費品的;
2.應稅銷售行為的購買方為消費者個人的;
3.發生應稅銷售行為適用免稅規定的。
【考點9】消費稅稅目與稅率
一、稅目(15個)
【注意】不屬于征稅范圍的消費品:
1.調味料酒不屬于征稅范圍。
2.舞臺、戲劇、影視演員化妝用的上妝油、卸妝油、油彩不屬于征稅范圍。
3.體育上用的發令紙、鞭炮藥引線不屬于應稅消費品。
4.電動汽車、沙灘車、雪地車、卡丁車、高爾夫車不征收消費稅。企業購進貨車或廂式貨車改裝生產的商務車、衛星通信車等專用汽車不屬于征稅范圍。
二、稅率
(一)稅率形式
1.定額稅率:啤酒、黃酒、成品油
2.復合稅率:卷煙、白酒
3.比例稅率:其他應稅消費品
(二)按最高稅率計算
1.兼營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未分別核算的;
2.將應稅消費品與非應稅消費品以及適用稅率不同的應稅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
【考點10】計稅依據
一、計稅依據的一般規定
(一)從價計征
1.銷售額的確定: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2.含稅銷售額的換算
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增值稅稅率或征收率)
3.包裝物押金增值稅、消費稅稅務處理押金種類收取時,未逾期逾期時酒類產品以外的包裝物押金不繳增值稅,不繳消費稅繳納增值稅,繳納消費稅酒類產品包裝物押金(除啤酒、黃酒外)繳納增值稅、消費稅不再繳納增值稅、消費稅啤酒、黃酒包裝物押金不繳增值稅,不繳消費稅只繳納增值稅,不繳納消費稅(消費稅從量計稅)(二)從量定額——應稅消費品的銷售數量
二、計稅依據的特殊規定
1.通過自設非獨立核算門市部銷售自產應稅消費品,按照門市部對外銷售額或銷售數量計稅。
2.用于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和抵償債務,按同類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計稅。
【提示】其他情況均按平均銷售價格計算消費稅。
【考點11】消費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生產銷售環節
(一)直接對外銷售三種計稅方法計稅公式從價定率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從量定額(啤酒、黃酒、成品油)應納稅額=銷售數量×單位稅額復合計稅(白酒、卷煙)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銷售數量×單位稅額(二)自產自用
1.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
2.用于其他方面,于移送使用時納稅。
(三)組成計稅價格的計算
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于其他方面應當納稅的,按同類消費品的售價計算納稅。沒有同類產品售價的,以組價為計稅依據。從價定率組價=成本×(1+成本利潤率)÷(1-比例稅率)復合計稅組價=(成本+利潤+自產自用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
二、委托加工環節
按照受托方的同類產品售價計算納稅,沒有同類產品售價的,按照組價計算納稅。從價定率組價=(材料成本+加工費)÷(1-比例稅率)復合計稅組價=(材料成本+加工費+委托加工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提示】加工費包括代墊輔助材料的實際成本。
三、進口環節
以組成計稅價格為計稅依據。從價定率組價=(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比例稅率)復合計稅組價=(關稅完稅價格+關稅+進口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
【考點12】已納消費稅的扣除
外購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其他應稅消費品的,可按當期生產領用數量計算準予扣除的已納消費稅。
一、扣除范圍(9類)
酒類產品、摩托車、小汽車、游艇、高檔手表、電池、涂料不在列舉范圍內,連續加工不得扣除已納消費稅。
二、已納稅額扣除的計算
準予扣除的已納消費稅=當期準予扣除的應稅消費品買價×稅率
當期準予扣除的應稅消費品買價=期初庫存+當期購進-期末庫存
【考點13】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一、城建稅
1.納稅人:在境內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
2.適用稅率的確定
(1)受托方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的城建稅按受托方所在地適用稅率執行。
(2)無固定納稅地點的納稅人,在經營地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其城建稅的繳納按經營地適用稅率執行。
3.計稅依據
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在計算計稅依據時,應當按照規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稅退還的增值稅稅額。
4.稅額計算
應納稅額=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適用稅率
5.稅收優惠
(1)不單獨規定稅收減免條款。減免增值稅、消費稅,也就相應地減免了城建稅。
(2)進口不征,出口不退。
二、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教育費附加征收比率為3%,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比率為2%。其他同城建稅。
第五章所得稅法律制度
【考點1】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征稅對象、稅率
一、納稅人分類判定標準居民注冊地或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在境內非居民(1)依照外國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但在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
(2)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境內所得的
二、征稅對象
非居民企業——來源于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境外但與其在境內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
所得來源地的確定:銷售貨物交易活動發生地提供勞務勞務發生地不動產轉讓不動產所在地動產轉讓轉讓動產的企業或機構、場所所在地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被投資企業所在地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分配所得的企業所在地利息、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負擔支付所得的企業所在地或個人住所地
三、稅率種類稅率適用范圍法定稅率25%(1)居民企業
(2)在境內設有機構、場所且取得的所得與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非居民企業預提所得稅稅率20%(實際10%)(1)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
(2)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非居民企業
【考點2】收入的確認
一、一般收入的確認
1.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
2.按合同約定日期確認:
(1)分期收款方式,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
(2)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按照合同約定應付相關款項的日期確認(租金提前一次收取且跨年的,可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
3.實際取得時確認:
(1)采取產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業實際分得產品的日期確認。
(2)接受捐贈收入,按照實際收到捐贈資產的日期確認。
二、特殊收入的確認特殊業務收入確認售后回購一般:按售價確認收入,回購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融資回購: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回購價格大于原售價的,差額應確認為利息費用以舊換新按銷售新商品確認收入,回收的舊商品作為購進處理折扣、折讓(1)商業折扣按扣除折扣后的金額確定銷售收入;
(2)現金折扣按扣除折扣前的金額確定銷售收入買一贈一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
【考點3】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
一、不征稅收入
1.財政撥款。
2.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3.具有專項用途的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
二、免稅收入
1.國債利息收入和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
2.直接投資到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提示】該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境內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3.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考點4】扣除項目及其標準
一、工資及三項經費
1.工資據實扣除。
2.三項經費分別按規定比例計算扣除限額,按實際發生額和限額中較小的金額扣除。
3.職工教育經費實際發生額超過限額部分,可結轉下年扣除。
二、利息費用
1.據實扣除:向金融企業借款
2.限額扣除: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允許扣除。
三、保險費
1.準予扣除:四險一金、企業財產保險、特殊工種人身安全保險、職工出差交通意外保險、雇主責任險、公眾責任險。
2.限額扣除:補充養老、補充醫療保險
【提示】為全體員工支付的,分別不超過工資總額規定比例的部分準予扣除。
3.不得扣除:其他商業保險
四、業務招待費
按實際發生額的60%與銷售收入的千分之五中較小的金額扣除。
銷售收入:會計上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稅法視同銷售收入
其他業務收入:銷售原材料、租金收入
【提示】接受捐贈收入、投資收益、轉讓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收益均不計入銷售收入。
五、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
按實際發生額和限額中較小的金額扣除,實際發生額超過限額部分,可結轉以后年度扣除。
六、公益性捐贈
1.必須通過縣級以上政府及部門或公益組織的捐贈準予扣除,直接捐贈不得稅前扣除。
2.扣除限額:利潤總額×12%,超標部分當年不得扣除,可在3年內結轉扣除。
【提示】企業用于目標脫貧地區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準予全額扣除。
七、手續費及傭金
1.保險企業:按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8%計算限額,超過部分準予結轉以后年度扣除。
2.其他企業:按合同確認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
八、其他扣除項目
1.租賃費
(1)經營租賃:按照租賃期限均勻扣除。
(2)融資租賃:計提折舊扣除。
2.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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