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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結構圖合伙人大會合伙人大會律所主任律所主任公司業務部公益事業部金融投資部行政管理部訴訟仲裁部房地產建筑部公司業務部公益事業部金融投資部行政管理部訴訟仲裁部房地產建筑部行政訴訟刑事訴訟婚姻家庭訴訟醫療糾紛訴訟交通事故訴訟人身損害訴訟行政訴訟刑事訴訟婚姻家庭訴訟醫療糾紛訴訟交通事故訴訟人身損害訴訟商事仲裁客戶管理財務人事市場拓展土地法律事務房地產法律事務建筑工程法律事務勞動法律事務并購法律事務破產重組業務常年法律顧問法律援助國家賠償民工維權銀行法律事務保險法律事務融資法律事務合伙人大會盈科師事務所合伙人大會是律師事務所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大會有權決定如下事項:決定律師事務所中長期規劃;決定律師事務所的年度發展計劃;決定律師事務所的各項重大制度;決定律師事務所的盈利分配和虧損彌補方案;決定律師事務所主任的任命;決定分所的成立、名稱的改變;決定律師事務所增資、減資事宜;決定合伙人的退出、加入事宜;決定律師事務所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事宜;其他合伙人大會認為需要決定的其他事項。合伙人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決策委員會主任主持召開。投資合伙人對合伙人大會內容按股權比例行使表決權,上述第8、9、10項須由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通過,其他事項表決由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通過。主任主任是律師事務所的法定代表人,對外代表本所。主任由合伙人大會任命。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主任依據合伙人大會決議行使職權。經合伙人大會確認主任不適合履行職責的,合伙人大會有權罷免主任。市場拓展部市場拓展部是律師事務市場研究,市場拓展的專業部門。負責由律師事務所投入資金、人力所進行的下列法律服務市場拓展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律師事務所舉辦各種培訓、會議、論壇;出資加入各種協會;雜志制作及投寄;律師法律叢書、出版物的出版;已有客戶的二次或多次法律服務開拓;律師事務所網絡、報紙、電視等媒體推廣;律師事務所合作伙伴建設等。第十一節行政人事部行政人事部負責律師事務所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包括:律師事務所設備管理、軟硬件維護、人事管理、檔案管理、社會保險、辦理用章手續、律師調動以及管委會確定的其他工作。行政人事部受管理委員會主任的領導。二盈科律師事務所執業風險提示執業風險提示之一(綜合業務)律師不得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律師事務所執業,在法律事務所執業視為在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執業期間,不得以非律師身份從事法律服務活動。曾經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在離任后兩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或者擔任其任職期間承辦過的案件和代理人或者辯護人。律師不得為建立委托關系而對委托人進行誤導,不得向委托人作虛假承諾;接受委托后也不得違背事實和法律規定向委托人進行作虛假承諾。律師在代理案件之前及代理過程中,不得向當事人夸耀或者宣稱自己與司法機關、仲裁機構有關人員具有親朋、同學、師生等關系;不得利用這種關系或者以法律禁止的其他形式干涉或者影響案件的辦理。律師不得以非法手段了解案情,不得誤憤當事人的訴訟行為。律師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辦案人員為其介紹仲裁、代理、辯護等業務。律師不得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相關工作人員請客送禮或者行賄;也不得指使、誘導當事人向上述人員請客送禮或者行賄。執業風險提示之二(綜合業務)律師不得向司法機關或者有關部門提供虛假資料;也不得協助當事人向上述機關、部門提供明知其為虛假的資料。律師不得假借辦案人員名義或者以聯絡、酬謝辦案人員為由,向當事人索取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律師承辦法律事務時,應當根據《律師服務收費程序規則》的規定,按照合法、公正、公平、協商一致的原則收取費用。收費合同應當包括下列內容:收費項目、收費方式和標準、收費數額(比例)、付款和結算方式、爭議解決途徑等。訴訟代理費的收取可以按照服務項目、階段和時間協商約定收取,對可能出現退費的事由,應有明確具體的約定。律師不得違反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規定或者收費合同約定,向委托人索要規定或者約定之外的費用或者財物。律師事務所不得采取不正當的收費方式招攬業務,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目給委托人回扣或者向中介人支付介紹費。律師不得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不得代理與本人及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律師不得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有利害關系的案件中,分別為有利益沖突的當事人擔任代理人、辯護人。律師在擔任法律顧問期間,不得為顧問單位的對方當事人或者其他與顧問單位有利益沖突的當事人擔任代理人、辯護人。律師擔任各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任職期間不得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人。執業風險提示之三(綜合業務)1、律師不得在與委托人依法解除委托關系后在同一案件中擔任有利益沖突的他方當事人的代理人。2、律師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況下,不得接受對方當事人辦理其他法律事務的委托,但辦結委托事項后除外。3、為避免利益沖突,律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完整的委托人登記目錄,并設立專門的檢索人員,在與潛在委托人建立委托關系之前,即進行利益沖突檢索。4、律師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其他與代理委托人有關的信息。5、律師不得越越代理權限。未經委托人書面認可,不得變更訴訟請求的范圍,不得從事與代理的法律事務無關的活動。律師行行使代理權,應盡可能征詢委托人的意見,即使已取得特別授權的,在涉及委托人重大利益和事項時,應盡可能征詢委托人意見。6、律師在接受委托后,應當按時出庭,不得無故不按時出庭。7、律師接受委托時,應根據自己的專業水平和律師事務所的整體業務能力,確定是否接受委托。8、律師與當事人簽訂委托協議時,委托事項應當明確具體,特別注意明確授權內容,委托期限及訴訟階段,避免出現岐義。執業風險提示之四(綜合業務)律師應當注意加強與當事人的溝通,避免因溝通不暢,造成當事人誤解或曲解。律師應注意制作必要的工作記錄,對重要談話應制作談話筆錄存檔備查。律師在執業過程中,為防范因不慎丟失委托人的重要證據而引發糾紛,應特別注意盡可能只保留證據復印件,必須保留證據原件的,應注意妥善保管。在可行的情況下,律師應當及時將證據原件交還當事人保管。為避免律師與當事人之間因代領法律文書、未及時交接或保管不善而導致糾紛,律師應特別注意在履行代理職務的不同階段,及時與當事人辦理相關法律文書交接手續,并應做到手續齊備。律師在辦理委托事項過程中,不能接受或遷就委托人各種形式的違法或不當要求。律師違法執業或者因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律師事務所承擔賠償責任,律師事務所賠償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的律師追償。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因違法執業或者因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律師出具錯誤或虛假的法律意見,或者遺漏重大的法律建議,給當事人造成更大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執業風險提示之五(綜合業務)1、律師丟失為當事人保管的重要資料、證據,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2、由于代理律師的原因,致使訴訟超過時效,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3、律師在執業過程中,為謀取不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構成行行賄罪。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罪論處。4、律師作為承擔資產評估、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人員之一,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或因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后果的,構成刑事犯罪。5、律師在執業過程中,不得提供虛假信息或者夸大自己的專業能力,不得貶低同行的專業能力和水平,不得以提供或者承諾提供回扣等方式承攬業務,不得以明顯低于同業收費水平競爭某項法律業務。盈科執業紀律委員會審定三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業務檔案歸檔管理程序1、目的為加強盈科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盈科所”)律師業務檔案的科學管理,統一律師業務檔案管理工作制度,特制定本管理程序。2、適用范圍盈科所全體律師承辦業務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須嚴格按照本管理程序的要求立卷歸檔。3、職責3.1律師業務檔案是律師從事業務活動的真實記錄,是國家重要的專業檔案,具有重要的參考利用價值,保管、整理好律師業務檔案是盈科所以及盈科律師的重要任務。3.2承辦律師負責所承辦業務的立卷歸檔工作。3.3盈科所根據工作需求將設置專職或兼職檔案管理人員,集中統一管理律師業務檔案。3.4盈科所檔案管理機構及管理人員的職責:3.4.1收集、整理、保管和統計盈科所全體律師的檔案和有關資料,確保檔案的完整和安全。3.4.2積極開展檔案的利用工作,為律師開展業務提供服務;3.4.3指導、監督、檢查律師對律師業務文書材料的立卷歸檔;3.4.4完成領導臨時交辦的有關檔案的其他工作。4、歸檔原則4.1律師業務檔案分訴訟、非訴訟和涉外三類。訴訟類包括刑事(含刑事辯護和刑事代理)、民事代理、經濟訴訟代理、行政訴訟代理四種;非訴訟類包括法律顧問、仲裁代理、咨詢代理、其他非訴訟業務四種;涉外類根據具體情況按前兩類確定。4.2律師業務檔案按照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號原則立案歸檔。4.3兩個以上律師共同承辦同一案件或同一法律事務應合并立卷。4.4律師承辦跨年度的業務,應在結年立卷。4.5律師擔任常年法律顧問,應做到一單位一卷。4.6律師承辦業務中使用的各種證明材料、往來公文、談話筆錄、調查記錄等都必須用黑色鋼筆或簽字筆書寫、簽發,要求字體整齊、清晰。4.7律師接受委托并開始承辦法律業務時,即應同時注意收集保存有關材料,著手立卷的準備工作。4.8律師應在法律事務辦理完畢后,即全面整理、檢查辦理該項法律事務的全部文件材料,要補齊遺漏的材料,去掉不必立卷歸檔的材料。4.9律師立卷歸檔過程中,內容相同的文字材料一般只存一份,但有指示的材料除外。4.10不必立卷歸檔的文書材料:4.10.1委托律師辦理法律事務前有關詢問如何辦理委托手續的信件、電文、電話記錄、談話記錄以及復函等;4.10.2沒有參與價值的信封;4.10.3其他律師事務所(法律顧問處)委托代查的有關證明材料的草稿;4.10.4未經簽發的文電草稿,歷次修改草稿(定稿除外)。4.11對已提交給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有關部門的證據材料,承辦律師應將其副本或復印件入卷歸檔。4.12對不能附卷歸檔的實物證據,承辦律師可將其照片及證物的名稱、數量、規格、特征、保管處所、質量檢查證明等記載或留存附卷后,分別保管。4.13律師業務檔案應按照案卷封面、卷內目錄、案卷材料、備考表、卷底的順序排列。4.14本著便于案件線索梳理,了解案情發展的原則,案卷內檔案材料可按照訴訟程序的客觀進程、時間順序排列,以程序性文件居前、證據性文件居后。4.15律師業務檔案保管期限的確定參照國家及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5案卷內檔案材料順序5.1刑事卷5.1.1律師事務所批辦單;5.1.2收費憑證;5.1.3委托代理協議或指定代理協議;5.1.4授權委托書;5.1.6委托人的身份證明文件(自然人要身份證復印件、法人要營業執照復印件);5.1.7閱卷筆錄;5.1.8會見被告人、委托人、證人筆錄;5.1.9調查材料;5.10承辦人提出的辯護或代理意見;5.1.11集體討論記錄;5.1.12起訴書、抗訴書;5.1.13辯護詞或代理詞;5.1.14出庭通知書;5.1.15裁定書、判決書;5.1.16上訴書、抗訴書;5.1.17證據材料(如為二審案件,則前述均為二審文件,此后為一審的文件);5.1.18辦案小結。5.2民事代理卷5.2.1律師事務所批辦單;5.2.2收費憑證;5.2.3委托代理協議、授權委托書;5.2.4法院傳票等法院通知類文書;5.2.5委托人的身份證明文件(自然人要身份證復印件、法人要營業執照復印件);5.2.6起訴書、上訴書或答辯書;5.2.7閱卷筆錄;5.2.8會見當事人談話筆錄;5.2.9調查材料(證人證言、書證);5.2.10訴訟保全申請書、證據保全申請書、先行給付申請書和法院裁定書;5.2.11承辦律師代理意見;5.2.12集體討論記錄;5.2.13代理詞;5.2.14出庭通知書;5.2.15庭審筆錄;5.2.16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上訴書;5.2.17證據材料(如為二審案件,則前述均為二審文件,此后為一審的文件);5.2.18辦案小結;5.3法律顧問卷5.3.1聘方的申請書、聘書或續聘書;5.3.2聘請法律顧問協議;5.3.3聘方基本情況介紹材料;5.3.4收費憑證;5.3.5辦理各類法律事務(如起草規章、審查合同、參與談判、代理解決糾紛、提供法律建議或法律意見、咨詢或代書等)的記錄和有關材料;5.3.6協議存續、中止、終止的情況;5.3.7工作小結;5.4.其他非訴訟法律事務5.4.1委托代理協議;5.4.2委托人的身份證明文件(自然人要身份證復印件、法人要營業執照復印件);5.4.3收費憑證;5.4.4工作時間、事項記錄;5.4.5與委托人談話筆錄;5.4.6委托人提供的證據材料;5.4.7調查材料;5.4.8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或草擬的法律文書、辦理具體法律事務活動的記錄等;5.4.9工作小結;5.5行政訴訟代理、經濟訴訟代理和仲裁代理卷順序參照民事代理卷排列;5.6咨詢代書卷分別按年度及時間順序排列;5.7涉外類卷分別參照國內同類卷順序排列;5.8終止委托的業務,承辦律師仍應按上述各類業務排列順序歸檔,承辦律師應將委托人要求終止委托的書面文字材料或承辦律師對終止委托原因的記錄收入卷中,排在全部文書材料之后。6.立卷編目和裝訂6.1律師業務檔案一律使用阿拉伯數字逐頁編號,兩面有字的要兩面編頁號。頁號位置正面在右下角,北面在左下角(無字頁不編號)。6.2承辦案件日期以委托書簽訂日期或人民法院指定日期為準;結案日期以收到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之日為準;法律顧問業務的收結日期,以聘請法律顧問合同的簽訂與終止日期為準;其他非訴訟法律事務,以委托事項辦結之日為結案日。6.3律師業務文書材料裝訂前要進一步整理。對破損的材料要修補或復制,復制件放在原件后面。對字跡難以辯認的材料應當附上抄件。主要外文材料要翻譯成中文附后。卷面為A4規格,窄于或小于卷面的材料,要用紙張加襯底;大于卷面的材料,要按卷面大小折疊整齊。需附卷的信封要打開平放,郵票不要揭掉。文書材料上的金屬物要全部剔除干凈。7卷宗歸檔移交7.1律師業務文書材料應在結案或事務辦結后一個月內整理立卷。裝訂成冊后提交各業務部門主任審核簽字后(鑒于案件可能涉及保密性或專業性,主任僅采取程序性審核),然后交由行政部門檔案管理人員存檔。7.2檔案管理人員接收檔案時應進行嚴格審查,凡不符合立卷規定要求的,一律退回立卷人重新整理,全部合格后,辦理移交手續。7.3涉外國家機密和個人隱私的律師業務案卷均應列為密卷,確定密級,在歸檔時應在檔案的封面右上角加蓋密卷章。7.4隨卷歸檔的錄音帶、錄像帶等聲像檔案,應在每盤磁帶上注明當事人的姓名、內容、檔案編號、錄制人、錄制時間等,逐盤登記造冊歸檔。8本程序未盡事宜參照國家和北京市相關規定執行。9本程序自2009年5月1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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