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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更加主動、全面、深度參與國際金融監管標

準的制定

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我國要積極參與國際規則制

定,增強我國在國際法律事務中的話語權和影響力。目前,對于參與、引領國際金融監管標

準制定方面,我國缺乏機制、組織保障和路徑安排,參與程度和影響力十分畬限。可以預

見,隨著未來國際金融監管標準對各國的金融立法和金融監管影響力的不斷提升,如果我國

不對參與國際金融監管標準及早做出系統的規劃和安排,不但可能影響我國的金融穩定,而

且會喪失公共外交的一個重要渠道。

一我國對國際金融監管標準制定的影響力明顯不足

首先,在眾多的國際金融監管標準制定機構中,除IMF和世界銀行外,至今尚無中國大陸人

擔任高級領導職務。不僅如此,在各個制定機構下設的委員會、分委員會、工作小組、行動

小組中,也無中國大陸人擔任主席(組長)或副主席(副組長)。據我們對以下四個主要國

際金融監管標準制定機構的統計,在金融穩定理事會下設的六個委員會(包括亞洲地區咨詢

小組)、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下設的五個工作小組、國際證監會組織下設的八個委員會和

行動小組、國際保險監管機構協會下設的六個委員會,中國大陸人曾任或現任金融穩定理事

會下合作常設委員會和國際證監會組織下的執行委員會、第五委員會和多邊備忘錄監督小組

的副主席。表1是各國在金融穩定理事會、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和國際證監會組織內部機

構現任領導職務的情況,從中可以看出我國在三大國際金融監管標準制定機構的影響力無法

與發達國家相比,也不及巴西、南非、新加坡、馬來西亞。

表1主要監管標準制定機構內設機構負責人國籍統計

國際機構內設機構主席國籍()內為副主席國

脆弱性評估常設委員會墨西哥

監管合作常設委員會美國

標準實施常設委員會新加坡

金融穩定理事會

預算和資源常設委員會荷蘭

亞洲咨詢小組日本、菲律賓

監管和實施小組美國

宏觀審慎監管小組新加坡、美國

會計專家小組南非

巴塞爾委員會咨詢小組阿聯酋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

澳大利亞(加拿大、馬來西

理事會

亞)

新興市場委員會馬來西亞(南非、巴西)

附屬成員咨詢委員會巴西

發行人會計、審計、信息披露

美國(法國)

委員會

二級市場監管委員會德國(南非)

市場中介監管委員會中國香港(韓國)

執行、信息交流和多邊備忘錄

美國(加拿大)

監督委員會

投資管理委員會法國(中國大陸)

信用評級委員會美國(日本)

國際證監會組織

商品衍生品市場委員會美國、英國

零售投資者委員會加拿大(巴西)

長期融資行動小組馬來西亞

場外衍生品監管行動小組加拿大、美國

金融基準行動小組英國

跨境監管行動小組中國香港

評估委員會澳大利亞(印度)

會計和審計監督理事會加拿大

亞太地區咨詢委員會中國香港

會計和審計工作組德國(美國)

治理工作組荷蘭(阿聯酋)

保險集團工作組德國(瑞士)

國際保險

市場行為工作組加拿大(南非)

養老金協調工作組斯洛伐克

再保險與具他風險轉移方式分德國

委會

處置工作組瑞士(美國)

破產與清算問題分委會美國(日本)

全球系統重要性保險集團分析

英國

工作組

全球系統重要性保險集團政策

美國(德國)

1:作組

宏觀審慎政策與監督分委會美國(列支敦士登)

監督官協會

監管發展工作組黎巴嫩(印度)

金融包容工作組印度(牙買加)

標準遵守分委會美國(印度)

監管合作分委會德國

簽約國工作組德國

資料來源:筆者整理。

表1主要監管標準制定機構內設機構負責人國籍統計

其次,我國對國際金融監管標準制定機構出臺的各類文件(包括標準、指引、最佳實踐、研

究報告等)參與不足。根據我們不完全統計,自我國2009年3月加入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

會和金融穩定理事會、1998年9月成為國際證監會組織執委會成員、2009年4月加入全球

金融體系委員會、2009年7月加入支付和市場基礎設施委員會和2000年加入國際保險監管

機構協會后,截止到2014年底,這六個機構出臺的列明參與起草單位的文件分別是62個、

42個、34個、17個、12個和9個,而由中國大陸參與起草的文件分別只有33個、17個、

15個、8個、3個和1個(見表2)。各個標準制定機構為了起草某個特定領域的標準、指

引或者研究報告,往往會成立特別項目組或者工作小組。據我們收集的信息,除了銀監會和

證監會分別派員擔任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的杠桿率監管工作小組和國際證監會組織的《新

興市場機構投資者的發展和監管》(研究報告)項目負責人外,沒有中國大陸人擔任過其他

項目組或者工作小組的負責人。表3是金磚五國和韓國參加金融穩定理事會文件起草和擔任

項目負責人的情況。

表2我國參與制定金融監管國際標準情況

機構名稱制定文件數(個)中國大陸參與數(個)

金融穩定理事會4217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

6233

/X

國際證監會組織執委

3415

全球金融體系委員會178

支付和市場基礎設施

123

委員會

國際保險監管機構協

91

注:統計時間自我國加入這些組織起算,國際證監會組織自1998年毛E國成為執委會成員起

算。具體而言,金融危機前我國于1998年9月成為國際證監會組織執委會成員,2000年加

入國際保險監管機構協會。本次金融危機后我國于2009年3月加入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

和金融穩定理事會,2009年4月加入全球金融體系委員會,2009年7月加入支付和市場基

礎設施委員會。

資料來源:筆者整理。

表2我國參與制定金融監管國際標準情況

表3金磚五國和韓國參加金融穩定理事會文件起草和擔任項目負責人的情況

中國大陸巴西印度俄羅斯南非韓國

參加起草文

件數(個)

任項目負責

人人數無22無12

(人)

資料來源:筆者整理。

表3金依五國和韓國參加金融穩定理事會文件越草和擔任項目負責人的情況

二主動、全面、深度參與國際金融監管標準制定的措施

我們的調查表明,我國對國際金融監管標準的影響力不但遠不如美國、英國、德國和日本等

發達國家,而且與一些發展中國家相比也有距離。如果我們對參與標準制定仍然缺乏有組織

的安排,缺乏主動性、全面性和深度性,就無法改變我國對國際金融監管標準制定影響力不

足的現狀。為此,我們提出以下措施。

第一,用好、用足上合開發投資銀行、金磚國家銀行、亞洲基礎投資銀行和絲路基金,引領

相關國際金融規則的制定。這些國際金融機構不僅僅是國際市場資金的提供者,而且是國際

金融規則供給的重要平臺。它們開展國際金融業務本身需要規則先行,作為主要發起國,我

國應該主導和引領相關國際金融業務規則的制定。同時,借鑒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金融機構

的做法,在這些機構內部設立規則制定的技術援助項目,協助相關國家制定金融法律和規

則。

第二,全方位參加國際金融監管標準制定。首先,落實責任主體,做出統一部署。建議中財

辦牽頭,財政部、“一行三會”、外交部參加,研究制定我國參加國際金融監管標準制定的

中長期規劃和落實措施,專列預算并制定專門的國際金融組織人才培養規劃,創新人才政

策,明確選拔、使用、晉升機制。其次,在加入所有國際金融監管標準制定機構基礎上,積

極派員參加各機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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