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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醫療事故罪探討(碩士論文摘要)醫療事故罪作為一種典型的業務過失犯罪,與交通事故等相關的業務活動中的事故一樣,已成為人們日常生活中經常發生的事。由于醫務人員違反醫療規章制度、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造成嚴重損害就診人的人身、健康權利,并妨害國家對醫療衛生事業的管理秩序。在97年刑法中首次將此行為納入到刑法的評價范疇中來,這對于規范醫療過失刑事責任的追究以及預防醫療事故的發生具有重要意義。但是,作為刑法中的一個比較新的罪名,目前在刑法學界對其的研究還處于薄弱階段,在理論上存在許多空白,從而導致司法實踐中對醫療事故罪的定罪量刑存在很大的爭議。爭論的焦點主要集中于本罪的構成要件,并且對本罪的法定刑配置也有不同的觀點。以刑法為后盾,有效地規范醫療活動,有效地保障人們的合法權益,維護醫療管理秩序的正常進行,確保我國的醫療法制事業的健康發展。我將《醫療事故罪探討》作為碩士學位論文選題進行研究,以期對理論研究有所幫助,對指導司法實踐有所裨益。全文共分為四部分。第一部分為醫療事故罪的概述。首先對醫療事故罪的歷史發展進行粗略回顧。其次,討論了現代醫療事故罪的刑事立法價值取向,進而對中外醫療事故犯罪進行了分析比較。第二部分為醫療事故罪若干要件探討。就本罪侵犯的客體來講,其不僅侵犯了就診人的生命、健康權利,還侵犯了醫療單位正常的管理活動秩序。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犯罪主體違反有關的醫療衛生法律、行政法規、診療護理常規以及其的嚴重不負責任的作為和不作為,并由此而導致的嚴重損害就診人健康的結果。本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除了應具備相應的刑事責任以外,還要求具有特定的身份或資格才能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本罪的主觀方面,對于違反醫療規章制度和護理常規而言是故意的,但對于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身體嚴重受損的后果而言是過失的。第三部分為醫療事故罪的認定與處罰。在該部分,主要闡述了信賴原則在醫療事故罪中的運用、醫療事故罪中的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及其刑罰適用。第四部分為醫療事故罪的立法完善。首先對現行醫療事故罪法定刑配置存在的問題進行了初步探討,進而為完善法定刑配置提出了建議。比如增設罰金刑、配置資格刑及提高法定刑幅度。關鍵詞:醫療事故罪犯罪構成認定與處罰立法完善DiscussiononCrimeofMedicalAccident(Abstract)Asakindoftypicalprofessionalunpremeditatedcrime,liketrafficaccidentandotherprofessionalaccidents,crimeofmedicalaccidentoccursfrequentlyinourdailylives.Duetomedicalstaff’sviolationofmedicalrulesandregulationstogetherwithseriousnegligence,medicalserviceseeker’spersonalrightsandhealthrightswillbeimpairedtoalargeextent.Whatismore,ourcountry’sadministrationorderinmedicalindustrywillbedestroyedaswell.Inournew1997CriminalLawinP.R.C.,itisthefirsttimethatcrimeofmedicalaccidentisincludedintheevaluationcategory,possessinggreatmeaningtotheliabilityaccountabilityandpreventionofmedicalaccident.However,asacomparativelynewaccusation,thestudyoncrimeofmedicalaccidentisstillweakwithmanyblankpointsintheory,leadingtodisputesconcerningconvictionandpunishmentinpractice.Theboneofcontentionfocusesonobjectofcrime,objectiverespectofcrime,subjectofcrime,subjectiverespectofcrimefromtheaspectsofconstitutiveelementsofcrimeandtheequipmentofstatutorypunishment.WithCriminalLawasbackupforce,toeffectivelyregulatemedicalactivities,protectpeople’slegalbenefits,keepthemedicaladministrationinorderandensurethehealthydevelopmentofourmedicallegalsystem,Ichoose‘DiscussiononCrimeofMedicalAccident’asthetitleofmyMaster’sthesisandhopeitishelpfulforthetheoreticalstudyandlegalpractice.Therearefourpartsinthispaper.Inthefirstpart,anoutlineofcrimeofmedicalaccidentwillbegiven.Firstly,takeaglancingoverviewofthedevelopinghistoryofcrimeofmedicalaccident.Then,talkaboutthevalueorientationofcriminallegislationaboutcrimeofmedicalaccident.Lastly,comparebetweenthecrimeofmedicalaccidentinP.R.C.andforeigncountries.Inthesecondpart,elementsofmedicalaccidentcrimewillbediscussed.Asfortheinfringingobjectofmedicalaccidentcrime,itcomprisesnotonlymedicalseeker’srightsoflifeandhealthbutalsotheregularorderinmedicalinstitutions.Whenitcomestoobjectiverespectofmedicalaccidentcrime,itincludescriminalsubject’spositiveandnegativeactofseriousirresponsibilityandthecorrespondingseveredamagetomedicalseeker’shealth.Thesubjectofcrimehereisspecialsubject,besidescriminalresponsibility,italsorequiresintentionconcerningviolationofmedicalregulationandrules,togetherwithnegligenceasfortheconsequenceofdeathorseriousdamagetomedicalseeker’sbody.Thethirdpartisaboutverdictandpunishmentofmedicalaccidentcrime.Theapplicationofrelianceprincipleinmedicalaccidentcrime,crimeandnon-crime,thiscrimefromthatcrimeandpenaltyadaptabilitywillbeexpatiated.Thefourthpartisabouttheimprovementoflegislationonmedicalaccidentcrime.Atfirst,initialdiscussionontheexistingproblemsabouttheequipmentofstatutorypunishment.Then,suggestionswillbegiventoimprovetheequipmentofstatutorypunishment,forexample,thesettingoffinepenalty,configurationofqualificationpenaltyandincreasingthepunishmentamplitude.KeyWords:crimeofmedicalaccident,constitutionofcrime,verdictandpunishment,legislativeperfection目錄TOC\o"1-3"\u導言 1第一章醫療事故罪的概述 2第一節我國醫療事故罪的歷史發展 2一、我國古代有關醫療事故犯罪立法實踐 2二、我國近、現代有關醫療事故犯罪立法實踐 3第二節國外醫療事故犯罪立法實踐 4一、國外古代醫療事故犯罪立法實踐 4二、國外當代醫療事故犯罪立法實踐 4第三節現代醫療事故罪的刑事立法價值取向 5第四節國內外關于醫療事故犯罪的比較研究 6第二章醫療事故罪的要件探討 8第一節醫療事故罪的犯罪客體 8一、犯罪客體的認定 8二、醫療事故罪犯罪客體的認定 8第二節醫療事故罪的客觀方面 10一、嚴重不負責任行為的認定 10二、醫療事故罪危害結果的認定 11三、醫療事故罪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13第三節醫療事故罪的犯罪主體 15一、醫務人員主體的認定 15二、醫療機構中其他人員主體的認定 15第四節醫療事故罪的主觀方面 17一、醫療事故罪過失的認定 17二、間接故意、疏忽大意的過失與過于自信的過失的區別 18第三章醫療事故罪的認定與處罰 19第一節信賴原則在醫療事故罪中的運用 19第二節醫療事故罪的罪與非罪 20一、醫療事故罪與醫療差錯的界限 21二、醫療事故罪與意外醫療事故的界限 21三、醫療事故罪與搶救行為的界限 22第三節醫療事故罪的此罪與彼罪 23一、醫療事故罪與非法行醫罪的界限 23二、醫療事故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區別 24三、醫療事故罪與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的區別 24四、醫療事故罪與玩忽職守罪的區別 25第四節醫療事故罪的刑罰適用 25第四章醫療事故罪的立法完善 27第一節醫療事故罪法定刑配置存在的問題 27第二節醫療事故罪法定刑配置的完善 28一、增設罰金刑 28二、配置資格刑 30三、提高法定刑幅度 31參考文獻 33在讀期間發表的學術論文與研究成果 36后記 37醫療事故罪探討導言隨著人本位思想的確立,人們越來越關注自身的價值,并且也越來越珍惜自己的健康、生命。然而,醫療過程中,由于醫務人員的嚴重不負責任,而導致的就診人死亡或嚴重傷殘的醫療糾紛卻經常發生。如不能及時得到妥善解決,將嚴重影響到醫患關系的正常建立與發展。無論是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還是患者的人身利益均不能有效地得到保障。因此,我國1997年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在第335條規定了醫療事故罪:“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痹撟锩拇_立,將對預防和減少醫療事故乃至這種犯罪的發生,具有一定的積極作用。醫療事故罪作為刑法中的一種新罪名,司法實踐中對這一罪名如何掌握經驗不足,對其的認定與處罰也存在著一定程度的混亂。另外,醫療事故罪作為專業性比較強的一種犯罪,需要法學知識與一定的醫學知識相結合,而法官又難以掌握深奧的醫學理論知識,這在某種程度上就增加了實務操作的難度。到目前為止,雖然有些學者對此有一定的研究,公開發表了一些這方面的學術論文,但系統性研究比較少,多是從表面上或只是針對某個具體問題進行解釋性研究,且理論上尚存在很多爭議。如醫療事故罪侵犯的客體、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認定、醫療事故罪的犯罪主體、醫療事故罪的主觀方面、醫療事故罪的認定與處罰等均有不同的看法。醫療事故罪在刑法中的正式確立,使就診人的合法權益得到更有力的保障,使醫療事故糾紛能夠得到公開、公正、公平、及時的處理,有力于緩和醫患雙方的矛盾,最終有力于社會的穩定和健康發展。筆者擬從法學與相關醫學理論相結合的角度,著重從醫療事故罪的構成,醫療事故罪的認定與處罰等方面進行深入的探討,冀希望對我國刑事立法中關于醫療事故罪的規定和司法實踐中醫療事故罪的處理有所助益。
第一章醫療事故罪的概述第一節我國醫療事故罪的歷史發展一、我國古代有關醫療事故犯罪立法實踐我國最早關于醫療事故方面的規定可以追溯到奴隸制社會時期的西周。其大體上規定了醫師的職責權限和醫師工作業績的考核標準,但沒有規定醫師的刑事責任。我國歷史上真正規定醫療事故刑事責任的是唐朝,《唐律》是封建法律的集大成者,可以說是醫療事故刑事責任規定的最初藍本。其對御用醫師的醫療過失犯罪與一般醫師的醫療過失犯罪的處罰是不同的?!短坡伞ぢ氈坡伞芬幎ǎ骸爸T合和御藥,誤不如本方及封題誤者,醫絞?!虾陀?,須先處方,依方合和,不得差誤。若有錯誤,不如本方,謂分兩多少不如本方法之類。合成仍題封其上,注藥遲駛冷熱之類,并寫本方俱進。若有誤不如本方及封題有誤等,但一事有誤,醫即合絞?!背虡涞轮骸毒懦煽肌罚虅沼^1934年版,第177頁?!胺忸}誤者,謂依方合訖,封題有誤,若以丸為散,應冷言熱之類。”[唐]長孫無忌等著:《唐律疏議》,中華書局1983年版,第190-191頁。然對一般醫師的醫療過失犯罪的規定是:“諸醫為人合藥及題疏、針刺,誤不如本方,殺人者,徒二年半。其故不如本方,殺傷人者,以故殺傷論;雖不傷人,杖六十。即賣藥不如本方,殺傷人者,亦如之?!盵唐]長孫無忌等著:《唐律疏議》,中華書局1983年版,第191頁。《唐律疏議》則規定:“醫師為人合和湯藥,其藥有君臣、分兩,題疏藥名,或注冷熱遲駛,并針刺等,錯誤不如本方者,謂不如今古藥方及本草,以故殺人者,醫合徒二年半。……‘其故不如本方’,謂故增減本方,不依舊法,殺傷人者,以故殺傷論,……‘雖不傷人’,謂故不如本方,于人無損,猶杖六十;……‘即賣藥不如本方’,為人療患,尋常賣藥,故不如本方,雖未損人,杖六十;已有殺傷者,亦依故殺傷法,故云‘亦如之’程樹德著:《九朝律考》,商務印書館1934年版,第177頁。[唐]長孫無忌等著:《唐律疏議》,中華書局1983年版,第190-191頁。[唐]長孫無忌等著:《唐律疏議》,中華書局1983年版,第191頁。[唐]長孫無忌等著:《唐律疏議》,中華書局1983年版,第483-484頁。宋朝由于有著與唐朝相似的經濟基礎、階級結構、生產力和生產關系以及階級矛盾。因此,“維護其‘道’的法律也無需大變,天不變道亦不變。”薛梅卿著:《宋刑統研究》,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9頁。唐宋以后的元、明、清對醫療事故罪的規定基本上是建立在《唐律》基礎上的,只是相對的降低了刑事責任。薛梅卿著:《宋刑統研究》,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9頁。二、我國近、現代有關醫療事故犯罪立法實踐辛亥革命后,在北洋政府公布實行的《中華民國暫行新刑律》中,相關的醫療事故刑事責任的規定主要見于第二編分則第26章殺傷罪、第27章墮胎罪中。此后的國民政府的1928年、1935年刑法都未對醫療事故罪單獨作出規定,醫療事故刑事責任的規定主要見于過失致人死亡、過失致人傷害罪以及墮胎罪中。新中國刑法典的創制史歷經30年,期間共易稿38次。盡管現行刑法之前的部分刑法草案亦有醫療事故犯罪的規定,但正式的規定應見于1997年新刑法。1979年刑法沒有對醫療事故罪作出明文規定,司法實踐中對醫療事故犯罪定罪量刑也存在很大分歧。據筆者掌握的現有資料看,“對醫療事故罪罪名的認定多達九種不同稱謂:過失殺人罪、玩忽職守罪、重大醫療責任事故罪、重大責任事故罪、瀆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等。在量刑上,有的被判處無期徒刑、有的被判處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有的被判處拘役或緩刑、有的被免于起訴、有的被宣告無罪?!睆堎潓帲骸夺t療事故刑事案例64例法理剖析》,載《法律與醫學雜志》1994年第2期。即便是在1997年刑法修訂時對此也是爭論不休的?!坝械膶W者認為應定為醫療責任事故罪,有的學者則認為應認定為醫療事故罪。最后,由于患者權利意識的復蘇,立法與司法實踐經驗的逐漸成熟,法學理論研究的推動,刑法完善的需要。”曾朝輝著:《危害公共衛生犯罪疑難司法對策》,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67-169頁。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罪名的司法解釋將其認定為醫療事故罪,并對量刑進行了統一:“張贊寧:《醫療事故刑事案例64例法理剖析》,載《法律與醫學雜志》1994年第2期。曾朝輝著:《危害公共衛生犯罪疑難司法對策》,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67-169頁。第二節國外醫療事故犯罪立法實踐一、國外古代醫療事故犯罪立法實踐公元前5-4世紀古希臘著名醫師希波克拉底將在醫務人員中以口頭相傳的行為規范用文字記錄形成“希波克拉底誓言。”(HippocraticOath)它要求醫務人員“盡所能與判斷力所及,遵守為病家謀利益之信條,并檢束一切墮胎及害人行為,不得將危險品給予他人,并不作該項指導,雖有人請求亦不與之,尤不為婦人施墮胎手術。”中國大百科全書編委會編:《中國大百科全書》,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年版,第1376頁。此規則沿用了兩千多年,直到1948年世界醫學會(WMA)在此基礎上制定了《日內瓦宣言》。同時,在古埃及、古羅馬、古印度均有相關規制醫療行為的規定。中國大百科全書編委會編:《中國大百科全書》,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年版,第1376頁。二、國外當代醫療事故犯罪立法實踐由于各國經濟、文化基礎不同,各國對醫療事故的定性也存在諸多差異。從大多數國家的立法來看,追究醫療事故責任人的刑事責任的處理方式不占主導地位,而主要是依靠民事賠償和行政制裁。并且,很少有對醫療過失行為單獨作出規定的。在這里筆者將對英美法系的代表美國和大陸法系的代表日本的醫療事故犯罪立法實踐進行闡述。(一)美國在美國,絕大多數醫療事故依據民法的侵權法(TortLaw)和消費者保護法(TheConsumerProtectionAct)通過非刑事訴訟程序解決,極少數醫療事故可按過失犯罪處理。凡是具有賠償可能的醫療事故簡稱為醫療事故,其賠償是由患者或家屬提出要求,法院依據侵權法和消費者保護法,根據醫務人員失誤的大小比例,以及給患者造成的損害后果決定賠償金額。美國有健全的醫生執業保險制度,發生醫療事故后一般都由保險公司賠償。另外,美國有許多專門的庭外私了機構,其成員大都是具備醫學、法學及公共衛生管理專業知識背景,這對于進行醫患之間的溝通和調解工作非常有利,因而使大量的醫療事故與醫療糾紛以庭外私了的方式解決。另外,“有些州(如華盛頓州)專門設立了醫療懲治委員會,委員會可以調查、傳喚、懲罰那些有違反執業規范的醫務人員,還可以吊銷那些精神或身體不合格的醫生的執業執照?!睆埱爻?、劉新社主編:《防范醫療事故與糾紛—張秦初、劉新社主編:《防范醫療事故與糾紛—寫給醫生》,人民衛生出版社2000年版,第74-76頁。(二)日本日本現行刑法典第221條規定:“懈怠業務上必要的注意,因而致人死傷的,處五年以下懲役、監禁或者五十萬以下罰金;因重大過失致人死傷的,亦同?!边@是日本對醫療事故犯罪刑事處罰的主要依據??傮w而言,其對醫療事故采取的是以民事裁判和行政處分為主,以刑事追究為輔的原則。明治后期以來,醫療過失裁判的變化經歷了以下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優待醫師時期’,這一時期的醫療過錯裁判大多裁決醫生無罪或無責任;第二階段為戰后時期,稱為‘優待患者時期’,對醫生的責任追究變得嚴厲;第三階段即當前過嚴的醫療過錯裁判逐漸趨向緩和的時期,進入‘理解醫療時期’?!盵日]松蒼豐治著:《怎樣處理醫療糾紛》[日]松蒼豐治著:《怎樣處理醫療糾紛》,鄭軍譯,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第7-12頁。第三節現代醫療事故罪的刑事立法價值取向醫療過失行為應否納入刑法調整范圍,理論界對此有不同看法。醫學界人士主張否定說,認為應經由立法程序免除或減輕醫生的刑事責任,其理由不外乎一是醫療工作不僅不具有社會危害性,相反是救治病人,對社會有益的行為。對此行為不應納入到刑法評價的范疇。再說醫療行為本身具有風險性和不確定性,難免疏忽,民事賠償即可。二是醫學是個復雜、系統的工作,醫生養成不易。如因業務上的疏忽而予以刑事處罰,對個人而言,有失公平,對社會而言是資源的浪費。肯定說則認為刑法上有關業務過失的已有重大飛行事故罪、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的規定。相應的醫療行為也應納入到刑法的調整范圍中,而不能以民事責任替代刑事責任。生命權是公民得以生存于社會、維持正常生命活動,生命安全不受非法侵害和剝奪的人格權?!敖】禉嗍枪竦慕】禒顩r得以正常維持、生命的完好性和生理機能得以正常發揮不受非法侵害的人格權。公民的生民健康權是公民所享有的保障自己的身體生物學意義上的安全性和完好性不受非法侵犯的一種人格權。生命和健康是一個法律意義上的自然人最基本的物質條件?!碧频氯A主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理解與適用》唐德華主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理解與適用》,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155頁。首先、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是不同法律規范評價,不存在重復評價的問題。如果只是一般的業務過失則直接承擔民事責任即可,無需刑法的介入。但如果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就已經超出了民法的調整范疇,應直接進入刑法的評價。其次,醫療過失行為屬于業務過失,如以醫療過失涉及高風險為由不加以刑法評價,則對其他高風險的業務過失行為刑法也不應對其進行規制。最后,將醫療過失行為納入到刑法的評價范籌中有利于保障就診人的生命健康,也有利于提高醫務人員的責任心。當然法律在介入醫療領域保護患者生命健康權的同時,必須在維護個人權益和挽救患者生命健康、保障醫學發展之間作出權衡,不宜對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作出過于苛刻的法律要求。否則將制約醫學的發展,不利于對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最后食苦果的還將是患者自己。筆者認為“允許的危險”在醫療過程中應予以適用。第四節國內外關于醫療事故犯罪的比較研究對業務上過失構成犯罪的,我國刑法基本上予以單獨定罪,如交通肇事罪和醫療事故罪是典型的業務過失犯罪。然縱觀國外的刑法,有些國家并無單獨的醫療事故罪,只是籠統的對業務過失犯罪進行規定?!八^業務上過失致死傷,是指由于玩忽業務上必要的注意,因而致人死傷的情形?!倍砹_斯聯邦總檢察院編:《俄羅斯聯邦刑法典釋義》(上冊),黃道秀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334頁?!皹I務上的過失是指具備法定資格的人,在從事經法律批準的特種行業的活動中,因違反職業上的義務而構成的過失?!倍砹_斯聯邦總檢察院編:《俄羅斯聯邦刑法典釋義》(上冊),黃道秀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334頁。[日]木村龜二主編:《刑法學詞典》,顧肖榮、鄭樹周譯,上海翻譯出版公司1991年版,第631頁。陳忠林著:《意大利刑法綱要》,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131頁。我國刑法第335條規定:“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蔽覀兛梢钥闯觯谖覈男谭ㄖ心軜嫵舍t療事故罪的只能是特定主體,即醫務人員。如果是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則可另外單獨構成非法行醫罪。在一些國家的刑法中,非法行醫犯罪與醫療過失犯罪也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例如意大利刑法典則規定非法從事未經法律批準的行為的,處以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20萬至100萬里拉的罰金。日本和臺灣刑法則認為,因非法行醫而造成他人死亡或身體健康受到損害的危害結果時,對行為人不以非法行醫罪論處,而是以業務上過失致人傷、亡犯罪論處,只是加重其法定刑而已。臺灣的醫師法則規定對此行為,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并科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之罰金。如果因而致人傷害或死亡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并負損害賠償之責。對于因醫療事故構成犯罪的,日本刑法典也沒有單獨定罪,而是將其作為業務上過失致死傷的一種情形,歸入業務過失罪中。日本現行刑法典規定:“懈怠業務上的必要注意,因而致人死傷的,張明楷譯:《日本刑法典》,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67頁。有的把因業務過失造成就診人死亡、重傷的定為過失殺人罪和過失傷害罪。如德國刑法典就沒有專門規定醫療事故方面的罪名,對一般的醫療事故醫生是不負刑事責任的,少數特殊的醫療行為造成他人重傷、死亡的,可以以過失殺人罪和過失傷害罪論處?!兜聡谭ǖ洹返?22條規定,“過失導致他人死亡的,處5年以下自由刑或罰金?!毙炀蒙?、莊敬華譯:《德國刑法典》,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65頁。第229條規定,“過失傷害他人身體的,處3年以下自由刑或罰金?!毙炀蒙?、莊敬華譯:《德國刑法典》,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65頁。徐久生、莊敬華譯:《德國刑法典》,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67頁。
第二章醫療事故罪的要件探討第一節醫療事故罪的犯罪客體一、犯罪客體的認定通說認為,“犯罪客體是指我國刑法所保護的,而被犯罪行為所侵害或者威脅的社會關系”。馬克昌主編:《犯罪通論》,武漢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113頁。社會關系是“人們在共同活動的過程中彼此間結成的關系”馬克昌主編:《犯罪通論》,武漢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113頁。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詞典編輯室編:《現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1978年版,第1002頁。對于犯罪客體的認識,刑法學界歷來就有不同的觀點?!靶淌鹿诺鋵W派認為,犯罪客體只是那些規定抑制實行某種行為或者規定實行一定行為的法律規范。刑事社會學派則認為,犯罪客體是某種法益,即由法律所保護的生活利益,從而認為刑法無所謂‘階級性’可言,它將對社會中每個人的生存條件及每一個社會成員的利益予以必要的保障。其它的一些資產階級刑法學者還提出了犯罪客體就是犯罪對象的主張,認為犯罪對象有被害法益和被害人,被害法益是財產、物品等,這些都是犯罪客體?!备吒裰骸侗容^刑法學》,長春出版社1991年版,第102-103頁。二、醫療事故罪犯罪客體的認定同樣的對醫療事故罪侵犯的客體的認識,也是眾說紛紜的。“有的認為,本罪的客體是就診人的生命權和健康權。有的認為,本罪的客體是就診人的生命、健康權利和醫療單位的正?;顒?。有的認為,本罪的客體是醫療管理秩序和病人生命、健康權。有的認為,本罪的客體是國家正常的醫療秩序及就診人的生命、健康權利。有的認為,本罪的客體是診療護理的規章制度與就診人的生命和健康權利。有的認為,本罪的客體是就診人的生命與健康權利。”宣炳昭主編:《刑法各罪的法理與實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324頁。上述幾種觀點,看似紛繁復雜,歸納起來可分為兩大類:一類認為侵犯的是簡單客體;一類認為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復雜客體又可分為兩類:一類認為在醫療事故罪的客體當中,人的生命、健康權利是主要的,一類認為對醫療工作的管理秩序的侵犯是主要的。第一類觀點認為,醫療事故罪的客體是簡單客體,即侵犯的是就診人的生命權和健康權。本罪侵犯的客體表面上雖表現為對就診人生命或者身體健康造成損害,但透過現象看本質,我們可以發現醫務人員的嚴重不負責任行為還直接破壞了醫療單位的正常工作秩序。第二類觀點認為,醫療事故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但人的生命、健康權利和醫療工作的管理秩序哪個是主要客體,哪個是次要客體則存在分歧。筆者認為,本罪首先侵犯了就診人的生命、健康權利。生命和健康權是人作為社會關系中的一成員所必須享有的基本權利,對任何一個公民來說都是圣神不可侵犯的。然而,在醫療單位的診療活動中,由于個別醫務人員的不負責任,直接造成就診人嚴重的傷害和死亡,嚴重的損害和威脅著就診人的生命、健康權利。因此,我國刑法將其作為一類重要的客體加以保護。其次,還侵犯了醫療單位的正常的管理活動。醫療單位(醫務人員)肩負著救死扶傷,治病救人,維護和保障就診人的生命和健康安全的任務,而正常有序的醫療工作秩序是保障醫療工作順利進行、保障就診人生命、健康的前提和基礎。保障就診人生命、健康這一任務,離不開醫療單位的正常運作和正常管理活動。這種管理活動一方面是外部的,即國家對醫療單位的管理活動。國家為此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如由衛生部發布的《全國醫療工作條例》、《醫院工作人員職責》等等。另一方面則是醫療單位的內部管理活動。為了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醫療單位內部也制定了大量的規章制度,并加強對醫務工作人員進行思想政治教育,加強醫德、醫風教育。這些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是診療護理等各項工作規律性的經驗總結,是正常開展醫療護理工作和保障就診人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須遵守的醫療規章制度。醫務人員違反這些法律、法規和內部規章制度,就擾亂了正常的醫療工作秩序。因此,國家對醫療工作的管理秩序就必然成為刑法所保護的對象,成為醫療事故罪的客體。第二節醫療事故罪的客觀方面一般認為,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有學者認為,該行為分為作為和不作為兩種表現形式。有的學者認為,根據給就診人直接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三級:一級醫療事故:造成就診人死亡;二級醫療事故:造成就診人嚴重殘疾或者嚴重功能障礙;三級醫療事故:造成就診人殘廢或者功能性障礙。只有造成一級或二級醫療事故的,才構成本罪。有的認為,本罪在客觀方面由以下兩個因素構成:首先,行為人必須具有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其次,必須有重大醫療事故發生。筆者認為,醫療事故罪的客觀方面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嚴重不負責任行為的認定“嚴重不負責任”是構成本罪的必要條件之一,也因此才將本罪限定于責任事故的范疇。所謂“嚴重不負責任”,是指在診療護理工作中違反規章制度和診療護理常規,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其職責的行為。根據我國刑法第335條的規定,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才構成犯罪。因此,行為人在客觀上是否嚴重不負責任就成為判斷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醫療事故罪的前提。同時,根據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醫療事故按事故發生的原因可分為責任事故和技術事故。在診療護理工作中發生的醫療事故,不構成犯罪。即雖然造成了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結果,但結果并非出于行為人的嚴重不負責任造成的,而是由于技術上不能克服的原因造成的,是不能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的。行為人嚴重不負責任,既可以表現為積極的作為形式,也可以表現為消極的不作為形?!白鳛椤?,在醫療事故罪中表現為醫務人員積極實施規章制度和診療護理常規所禁止的行為,如開錯刀、打錯針,發錯藥等。“不作為”,在本罪中則表現為醫務人員本應履行某項職責而無正當理由沒有履行,如救護車司機接到求診通知后,無正當理由延誤出車時間,造成嚴重后果;值班醫師接到病人的通知后,無故不去診治,延誤搶救的最佳時機,造成嚴重后果的等?!案鶕t療機構設施設置的特點,可以將醫療責任事故分為臨床科室責任事故、醫技科室責任事故、護理責任事故等?!蓖蹊D主編:《中國衛生法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88年版,第317-321頁。首先,臨床科室責任事故。臨床科室主要包括內科、外科、婦產科、兒科、中醫科、眼科、口腔科等。臨床科室責任事故中的嚴重不負責任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1)屬臨床各科室診治范圍的急、危、重病人,已確診或可以確診,借故推諉,拒絕收治;或雖因條件所限,接診醫師未查病人,又未進行處理,不負責任的轉院、轉科,延誤搶救的最佳時機而造成嚴重后果的。對于雖屬本科室的診治范圍的急、危、重病人,由于本院的條件所限制,無法收治入院。但接診醫師已采取了一定的處理措施,并且病情已好轉,而是在轉院或轉科室的過程中,出現的嚴重后果,則不屬于醫療責任事故。(2)屬于急、危、重病人,雖非本科室急診,但現有條件及醫師的技術水平,可以進行搶救,或及時請其他科室會診。卻因醫師不負責任,延誤治療的時機,造成嚴重的后果的。(3)醫療過程中,遇有疑難重癥,主治醫師既無經驗又不請示上級醫師,造成嚴重后果的。其次,醫技科室責任事故。醫技科室是指檢驗、放射、藥劑、同位素、心電、超聲等。醫技科室責任事故中的嚴重不負責任主要包括以下幾種形式:(1)檢驗人員定錯血型、配錯血造成嚴重后果的。(2)工作中不執行規章制度,試驗時又不按操作規程執行,檢查結果誤差較大,影響了病人的診斷治療,造成了嚴重后果。(3)超過中毒劑量或憑估計取藥,造成嚴重后果的。最后,“護理責任事故中嚴重后果主要有:(1)擅離職守,工作失職,直接影響病人的治療及護理,造成嚴重后果的。(2)不認真執行查對制度,打錯針、發錯藥、輸錯血,或者未對特殊病人采取安全措施致病人墜床等。(3)不認真執行醫囑,不按操作規范進行操作,造成嚴重后果的?!蓖蹊D主編:《中國衛生法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88年版,第317-321頁。趙秉志主編:《中國刑法案例與學理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84-191頁。二、醫療事故罪危害結果的認定醫療事故罪危害結果是指,由于行為人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造成就診人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結果?!八劳觥?,是指生命的結束。生命結束的標志,傳統觀點認為是心臟停止跳動或是停止呼吸。近年來,隨著醫學的不斷發展,一些學者提出了腦死亡才是真正死亡的概念。所謂“腦死亡,是指人腦受不可逆轉的損壞,先于心跳呼吸停止而引起的死亡。”李文燕主編:《危害公共衛生犯罪證據調查與適用》,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261頁。按這個標準來衡量死亡,即使心跳呼吸還能維持,而大腦功能已經發生不可逆的損壞,也可以認定為死亡。目前,以死亡為標準的李文燕主編:《危害公共衛生犯罪證據調查與適用》,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261頁。對于“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理解,學界有不同看法?!坝械恼J為,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情形,一般是指造成病人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或者某些病情未被及時發現而導致無法治愈的。”樊鳳林、周其華、陳興良主編:《中國新刑法理論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779頁。“有的認為,所謂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是指造成就診人殘疾、組織器官損傷、喪失勞動能力等后果。”趙秉志主編:《新刑法教程》,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701頁。“有的認為,應理解為《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5條中的二、三級醫療事故?!辈茏拥?、侯國云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精解》,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305-306頁?!坝械恼J為,作這樣的理解過于寬泛,將三級醫療事故也包括在內,擴大了刑法的打擊面,不利于醫療事業的發展,同時也有悖于立法精神,應由最高司法機關作出司法解釋。”梁華仁:《論醫療事故罪》,載《法學前沿》第1輯,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通過對以上幾種觀點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主要分歧在于對醫療事故罪的處理應完全適用樊鳳林、周其華、陳興良主編:《中國新刑法理論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779頁。趙秉志主編:《新刑法教程》,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701頁。曹子丹、侯國云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精解》,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305-306頁。梁華仁:《論醫療事故罪》,載《法學前沿》第1輯,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筆者認為,如何界定醫療事故罪中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關鍵在于把握醫療事故罪制定的立法原意是什么和對醫療事故罪采取的是什么樣的刑事政策?現行刑法的醫療事故罪是來源于國務院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而《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在事故的等級認定上采用的是衛生部門制定的標準,而根本未考慮刑法上的重傷。當時醫療事故是以民事賠償為主,刑事處罰為例外的,所以立法者最終放棄了刑法上的重傷標準,而采用了醫學標準。如何界定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范圍,反映了我國對醫療事故罪采取的是什么樣的刑事政策,是擴大刑法的打擊面亦或是縮小打擊面。將醫療事故罪的打擊面規定的過于寬,不利于醫療機構自身的發展,而且會使絕大多數醫務人員產生恐懼。一方面可能增長工作上的消極性,另一方面在選擇治療措施時,寧可放棄最佳效果但危險的措施,而選用保險系數大但效果差的措施,造成延誤搶救時機。同時,更不利于新技術、新療法的推廣應用。從長遠看,不僅對病人不利,而且也會阻礙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界定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范圍不宜過寬,也不宜過窄,否則不利于保護就診人的合法權利,不足以對嚴重損害就診人健康的行為起警示作用。鑒于刑法的謙抑性及醫療活動的風險性,應從嚴把握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范圍。三、醫療事故罪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醫務人員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與就診人死亡或身體健康嚴重受損的結果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如何認定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是個復雜的問題,也是學術界長期爭論的問題。有學者主張必然因果關系說。即當危害行為中包含著危害結果產生的根據,并符合規律地產生了危害結果時,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就具有必然因果關系;只有這種必然因果關系,才是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另有學者則主張偶然因果關系說。當危害行為本身并不包含產生危害結果的根據,但在其發展過程中,偶然介入其他因素,并由介入因素合乎規律地引起了危害結果時,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是必然因果關系。必然因果關系與偶然因果關系都是刑法上的因果關系,但有因果關系不是就一定要承擔刑事責任。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只是行為人承擔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行為人最終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還要取決于行為人主觀上有無罪過和有無刑事責任能力等相關因素。醫療過失與就診人傷亡之間的因果關系,指的是醫務人員違反醫療規章的行為與患者死亡或健康嚴重受損之間具有刑法意義上的引起與被引起,決定與被決定的醫療事故罪中的因果關系,也具備刑法上一般的因果關系之特征,即客觀性、相對性、時間順序性、條件性。但是醫療行為往往是受多種因素制約的群體活動和技術活動,這就使得醫療事故中的因果關系在認定上更為復雜。醫療事故罪中的因果關系往往并非簡單地表現為一因一果型,實踐中還存在一因多果型、多因一果型和多因多果型等復雜類型。在我們認定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時,應分清直接因果關系和間接因果關系、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從而準確地定罪量刑。國際上的通行做法是借助“醫療事故參與度理論”來辨析醫患雙方的責任。事故參與度這一概念最早是由日本的法醫學家渡邊富雄教授提出的“事故寄與度”概念轉變而來。“事故參與度,又稱為損傷參與度,是指在醫療責任與病人自身的疾病等諸多因素共同造成病人的死亡或殘疾等后果時,評定醫療因素對病員的死亡或殘疾所起作用的相對比例?!睆堅獎?、戴曉明:《醫療事故致殘程度與事故參與度》,載《法律與醫學雜志》2000年第7期。事故參與度理論就其實質而言,是因果關系判斷中過失行為與不良后果之間關系的一種概率表示法。依據這一理論,當概率達到50%以上時,就認定有因果關系存在,概率越高,因果關系越肯定;當概率在50%以下(包括50%)時,就認為因果關系不確定,概率越低,因果關系越不可靠。1986年“事故參與度”的概念引入我國法醫學界,最高人民法院曾擬定了《損傷參與度評定標準》草案。衛生部制定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36條也規定:“專家鑒定組應當綜合分析醫療過失行為在導致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等因素,判定醫療過失行為的責任程度。”一般的,在醫療事故罪的因果關系認定中,適用事故參與度理論應遵循以下原則:“首先、醫療過失的事故參與度超過75%(包括75%)時,說明過失行為與不良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明顯,而且醫務人員的責任因素對事故的發生起了主導作用,事故性質屬于責任性醫療事故,可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其次、張元勛、戴曉明:《醫療事故致殘程度與事故參與度》,載《法律與醫學雜志》2000年第7期。馮衛國著:《醫療事故罪的認定與處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130頁。度。第三節醫療事故罪的犯罪主體一、醫務人員主體的認定犯罪主體是指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并且具有承擔刑事責任能力的人。犯罪主體是構成犯罪的要件之一。根據不同的標準,犯罪主體可以有多種形式的劃分。從主體的法律性質上分,犯罪主體可以劃分為自然人犯罪主體和單位犯罪主體。自然人犯罪主體又可以劃分為一般主體和特殊主體。具體的一般犯罪,只要求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和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單位,即可符合犯罪主體要件,為一般主體,如故意殺人罪、搶劫罪、盜竊罪等犯罪的成立并不要求行為者具有特定的身份。除了具備相應的刑事責任能力以外,還要求具有特定的身份或資格才符合某犯罪主體要件的人為特殊主體,如本罪就是一個典型的特殊主體的犯罪。醫療事故罪的主體只能是醫務人員。醫務人員,是指經過考核和衛生行政機關批準或承認取得相應資格的各級各類衛生技術人員。我國的醫務人員按其業務性質可分為四類:(1)醫療防疫人員,包括從事中醫、西醫、衛生防疫、寄生蟲、地方病防治、工業衛生等醫療防疫工作的人員。(2)藥劑人員,包括從事中藥、西藥、配劑、發放等工作的各級工作人員。(3)護理人員,包括主任護士、副主任護士、主管護士、護士等。(4)其他技術人員。包括從事檢驗、理療、病理、營養、生物制品生產等各項醫療技術工作的人員。筆者認為,要正確理解與認定“醫務人員”的概念,必須從診療護理工作的特點出發。醫療衛生工作是一種專業性、技術性很強的工作,并且具有可能導致人身傷亡的特殊危險性,為確保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國家對醫務人員的執業資格作了嚴格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規定,在我國從事醫師執業工作,必須具備兩個基本條件:取得醫師資格;注冊、領取醫師執業證書。未經醫師注冊取得執業證書的,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二、醫療機構中其他人員主體的認定當前,無論是醫學界還是法學界,對以上各類衛生技術人員構成醫療事故罪的主體,均予以贊同。爭議的焦點在于醫療機構中的其他工作人員,如黨政干部、后勤服務人員,是否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醫學界和法學界各持不同的觀點。醫學界認為因診療護理工作是群體性的活動,構成醫療事故的行為人,還應包括從事醫療管理、后勤服務等人員。法學界普遍觀點則認為,醫務人員的范圍僅限于前述的衛生技術人員,其他黨政、財會、后勤人員等,均不能成為醫療事故罪的主體。從普通人的理解上看,“醫務人員”應具備一定的醫學知識,并直接從事醫療活動。比如醫院的清潔工,雖然他在醫療機構工作,但習慣上人們不可能稱其為醫生或“醫務人員”。因為他們并不掌握醫學知識,只是為配合醫療護理而做的與醫療護理無關的工作,但這并不屬于醫療行為。同樣,其他工勤人員和工程技術人員的工作職責同醫務人員也沒有直接聯系,不可能稱為“醫務人員”,也不可能成為醫療事故罪的主體。從本質上講,是因為他們并不具備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的條件,不具有相應的執業資格。對于后勤人員擅自脫離工作崗位,無故拖延時間延誤對病人的治療造成嚴重后果的,而要根據行為人的工作性質和內容來確定其應承擔的刑事責任。至于行政管理人員(黨政干部)能否構成醫療事故罪的主體則需要區別對待。如果他們具備相應的醫師或護理人員的執業資格,直接從事診療護理工作,因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應以醫療事故罪論處。反之,如不具備相應的執業資格,或不直接從事醫療活動,則不能成為醫療事故罪的主體。如行政管理人員中的財務人員、圖書管理人員、行政副院長等,所從事的工作與診療護理工作無直接關系,即便是具有醫師及護理人員的資格也不可能成為醫療事故罪的主體。而業務副院長,一般都具有醫師資格,其職責范圍包括與診療護理工作無直接關系的內容,如組織醫務人員的業務學習及日常管理工作。這類人員能否成為醫療事故罪的主體,關鍵在于就診人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后果發生在行為人行使哪種職責時,如發生在履行與診療護理工作有直接關系的職責中,參加會診、搶救等醫療工作則可以成為醫療事故罪的主體。如發生在與診療護理工作無直接關系的日常管理工作中,就不能成為醫療事故罪的主體。綜上所述,因為刑法對醫療事故罪的懲治力度是充分考慮到這種犯罪的特殊性。黨政干部、后勤人員、工程技術人員等,因嚴重不負責任,造成病人死亡或嚴重損害病人身體健康的,行為人如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則可以構成玩忽職守罪,如系一般主體則構成過失犯罪的主體。比如,2006年11月10日晚11點,某醫院醫師接到就診人家屬打來的電話,稱一產婦,產后胎盤滯留,接生員無法處理,請求出診搶救。該醫師簡單了解病情后,準備出診,并電話之車庫備車。此時,值班司機借口風沙過大,能見度低,出車怕出危險。事實上,當晚雖有風沙,但不會對出車造成影響。時間拖至第二天早上八點,該司機才出車。最終,產婦因為產后大出血,搶救無效死亡。對該案,“有的學者認為其拒不履行救助職責,造成病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有的則認為值班救護車司機負有及時出車搶救病人的特定義務,及時出車,保障病人的生命與身體健康是其本職工作,該司機為履行其應付的特定職責,造成病人死亡,應以醫療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崩羁酥骶帲骸斗梁ι鐣芾碇刃蚍缸镆呻y案例精析》,浙江大學出版社2007李克主編:《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犯罪疑難案例精析》,浙江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155-156頁。第四節醫療事故罪的主觀方面一、醫療事故罪過失的認定醫療事故罪的主觀方面是過失,不是故意。刑法上犯罪的“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的一種心理態度。醫療事故罪主觀方面的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疏忽大意的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沒有預見,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在醫療事故罪中,疏忽大意的過失表現為根據行為人的醫學知識,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對病人的危害后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未預見到,以致造成就診人的死亡或者身體健康嚴重受損的危害結果。過于自信的過失,是指行為人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醫療事故罪中的過于自信的過失,表現為行為人雖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給就診人造成嚴重后果,但是輕信借助自己的主觀經驗和客觀條件,即憑借自己的技術、經驗或有利的客觀條件能夠避免,因而導致判斷上和行為上的失誤,致使嚴重后果的出現。有學者主張間接故意也可以構成醫療事故罪的主觀方面。認為間接故意與過于自信的過失區分標準在于,間接故意中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持容忍的態度;在過于自信的過失中,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持不希望的態度,而且行為人是憑借一定的主客觀條件,并借助了這些主客觀條件采取了一些措施,盡管是對這些主客觀條件作了不適當的估計才導致危害結果發生。如果行為人毫無實際根據而只是僥幸地認為危害結果不會發生,這種放任的主觀心態,屬于間接故意?!霸卺t療事故罪中就存在著醫療行為人既不希望危害結果發生,但又毫無根據僥幸地認為不會發生的情形,這種情形原本就應歸于間接故意的表現。”臧冬斌著:《醫療事故罪比較研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302頁。但筆者認為臧冬斌著:《醫療事故罪比較研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302頁。二、間接故意、疏忽大意的過失與過于自信的過失的區別在理論上,間接故意與疏忽大意的過失、過于自信的過失之間是有區別的。疏忽大意的過失與間接故意的區別主要在認識因素方面,疏忽大意的過失中行為人沒有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行為人之所以沒有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不是因為他不能預見而是在應當預見的前提下,由于疏忽大意而沒預見。間接故意的認識因素,是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從意志因素角度看,疏忽大意的過失中,行為人是希望危害結果不發生的,至少可以說是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而間接故意行為人既不是希望危害結果發生,也不是希望危害結果不發生,但又不阻止危害結果的發生,而是聽任危害結果的發生,結果發生也可以,不發生也可以,兩種結局都不違背行為人的意志。過于自信的過失與間接故意的區別在于:在認識因素方面,過于自信的過失中,行為人對其行為可能發生的危害結果雖然有一定的認識,但這種認識較模糊。尤其是對危害結果發生的現實性,行為人的認識不一定到位。間接故意中,行為人是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即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是有比較清楚的認識的。在意志因素方面,過于自信的過失中的輕信可以避免表明過于自信的行為人反對、否定危害結果的發生。危害結果的發生可以說是其反對的。間接故意中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并不完全違背行為人的本意,表現為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既不采取任何措施去阻止危害結果的發生,也沒有可以憑借的主客觀條件認為危害結果不會發生。實踐中,司法機關可能會把間接故意也包括在醫療事故罪中。如果堅持醫療事故罪的立法原意在犯罪主觀方面僅限于過失,就無法解決此類犯罪司法實踐中合情不合法的矛盾。筆者認為,“在合情的角度上,并參照世界上的其他國家立法模式,醫療事故罪的主觀方面可以包容間接故意的部分內容,而不能包容間接故意的全部內容?!痹x主編:《危害公共衛生犯罪疑難問題司法對策》,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99頁。同時,我們必須注意的一個問題是,“在醫療事故罪中,無論是疏忽大意曾朝輝主編:《危害公共衛生犯罪疑難問題司法對策》,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99頁。趙秉志主編:《危害公共衛生罪》,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217頁。第三章醫療事故罪的認定與處罰第一節信賴原則在醫療事故罪中的運用信賴原則最初來源于對交通事故的認定,并在此領域中得到不斷發展。因此,信賴原則在交通領域中的適用,理論上基本沒有爭議。但是,它能否適用于醫療事故領域的過失犯罪,則存在不同見解。在臺灣地區,有支持者也有反對者,但理論界大多數學者持肯定態度??隙ㄕ哒J為醫療行為與交通行為同屬于為改善民眾生活、提高生活質量所必需之行為,既然在交通事故中可以發展并適用信賴原則,那么醫療事故中也應予以適用。否定者認為在交通事故中適用信賴原則是經過長期理論與判例的發展逐漸形成的,這個原則是針對交通事故的特點而設的。醫療事故與交通事故在性質上不完全相同,考查的側重點也不一致。因此,就沒有信賴原則的適用余地。在這方面,日本學者研究的比較深入透徹,其通說認為只有在具備一定條件下才能將信賴原則適用于醫療過失領域。對于醫療過失問題,常因個案之不同而有不同的適用條件。因此,相關的組織型過失犯罪適用信賴原則時,應當注意下列事項:“第一,組織型或共同醫療行為,如未能明確劃分權責,不能適用信賴原則;第二,業務分擔者之專業能力亦應予以注意,如對醫療行為參與者的能力有所懷疑時,應自客觀的預見可能性之觀點,以確定其在能力或資格上是否適合執行該醫療行為;第三,在醫療過失中適用信賴原則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标岸螅骸缎刨囋瓌t在醫療過失中的運用》,載《甘肅政法成人教育學院學報》2005年第3期。大陸學者臧冬斌:《信賴原則在醫療過失中的運用》,載《甘肅政法成人教育學院學報》2005年第3期。林亞剛著:《犯罪過失研究》,武漢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200頁。綜上所述,筆者認為,醫療事故罪的處理同樣也可以適用信賴原則。信賴原則雖然是在交通事故領域最先確立,但并不表明其只能適用于交通事故領域。事實上,只要是多數人為實現一定的目的,有組織地分擔協助,共同實行有危險性作業的領域,均可適用信賴原則。一方面,醫療行業是人類社會生活所必需,對社會發展不可或缺的行業。同時,醫療行為又具有較大危險性,并且這種危險性是無法完全避免和無法完全預見的,發生與否并不完全取決于行為人的主觀意志因素的。另一方面,醫療行為具有多人協力配合完成的特點,具有一定的組織分工性。醫療行為的成功,通常需要醫生、護理人員、技術人員等人的共同參與,以及患者的配合治療。同樣的,醫療事故的發生也不是醫務人員所能完全掌控的。反對在醫療過失的認定中適用信賴原則的出發點在于強化對患者的保護,強調刑法的保護機能。但醫療行業的危險性決定了醫患雙方應當共同承擔風險,如果一味追究醫務人員的過失責任,勢必會造成醫療事業的停滯不前,最終的受害者也必將是患者自身。適用信賴原則處理醫療事故能夠更好地保障醫療行為的順利實施,強化醫患雙方的責任心和信賴感,從而緩和醫患關系。第二節醫療事故罪的罪與非罪在認定醫療事故罪時,應當注意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根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在診療護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構成醫療事故罪:(1)雖有診療護理錯誤,但未造成就診人死亡,殘疾,功能障礙的;(2)由于病情或就診人體質特殊而發生難以預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的;(3)發生難以避免的并發癥的;(4)因就診人及其家屬不配合診治為主要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的。但醫務人員因嚴重不負責任直接造成就診人死亡、嚴重殘疾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等等,均應作為犯罪處罰。在認定是否構成醫療事故罪時,我們應當注意區分以下幾組關系:一、醫療事故罪與醫療差錯的界限醫療過程中發生的差錯,是指在診療護理工作中,醫務人員主觀上有過失,客觀上也有違反醫療規章制度、診療護理常規的失職行為或技術過失,雖發生了一定的損害結果,但這種結果較為輕微,并未達到給就診人造成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等不良后果的行為。醫療差錯,從產生的原因區分,可以分為醫療責任差錯和醫療技術差錯。醫療差錯與醫療事故罪比較容易混淆。二者在客觀上都表現為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工作中違反醫療規章制度或診療護理常規的行為。二者的區別在于所造成的后果不同,前者未造成就診人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等不良后果;后者屬于刑法理論上的結果犯,在構成要件上要求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身體健康嚴重損害的后果?!皩τ卺t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醫療差錯的,不能以醫療事故罪論處?!瘪T衛國著:《醫療事故罪的認定與處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119頁。例如,某值班醫師在上班時間與他人閑聊,誤把病人甲當成病人乙,開錯藥方。事后病人發現,并沒有按該藥方服藥,因此沒出現不良后果。本案中醫師不負責任的行為可謂“馮衛國著:《醫療事故罪的認定與處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119頁。二、醫療事故罪與意外醫療事故的界限“意外醫療事故是指在醫療護理工作中,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在客觀上造成了病人傷亡等難以預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但并非出于醫務人員的故意或過失,而是意外事件,不認為是犯罪?!庇鄤χ骶帲骸斗梁ι鐣芾碇刃蜃铩?,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65頁。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33條的規定,在醫療活動中由于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難以預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的,也只能構成意外醫療事故?!搬t療意外事故具有兩個典型特征:第一,病人死亡、殘廢或功能障礙的不良后果發生在診療護理工作中;第二,不良后果的發生是醫務人員難以預料和防范的?!庇鄤χ骶帲骸斗梁ι鐣芾碇刃蜃铩罚沙霭嫔?000年版,第465頁。定慶云、趙學良著:《醫療事故損害賠償》,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72頁。醫療意外與醫療事故罪都可能發生就診人死亡或身體健康嚴重損害的后果,二者區別的關鍵在于主觀上有無過失。如果嚴重后果是由于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工作中違反醫療規章制度或診療護理常規造成的,則構成醫療事故罪;如果嚴重后果并不是因醫務人員的過失所引起,則屬于醫療意外,不能以犯罪論處。在醫療實踐中,許多醫療意外又包含了醫務人員的責任因素,此時應注意分清造成該事故的主要原因。比如,“某患者因急性闌尾炎住院手術,在手術過程中發生了一塊紗布遺留在體內的事故,在護士清點器械時發現,再次打開術口取出,麻醉清醒后患者雙下肢不能活動,不能排尿。X線拍攝顯示為腰段椎體發育較小,腰椎一、二成角畸形,椎間孔小。經上級醫院會診檢查,第二腰椎平面以下及肛門深淺感覺全部消失。最后確診為先天性脊柱成骨不全、先天性一、二腰椎半椎板畸形、骨盆畸形、脊髓血管病。”左堅衛、史丹如著:《危害公共衛生和環境資源犯罪司法適用》,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19頁。本案中,醫務人員的確存在左堅衛、史丹如著:《危害公共衛生和環境資源犯罪司法適用》,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19頁。三、醫療事故罪與搶救行為的界限搶救行為,是指醫務人員為了挽救病員的生命、治愈疾病,在采取其他措施都不可能達到此目的時,不得不冒較小的風險,有時還不得不損害病員一個較小的利益的方法,以保護其生命健康免遭損害的行為。例如,“某醫師在處置一位被毒蛇咬傷左腿的病人時,不得不采取截肢的方法,以保全病人的生命?!壁w秉志主編:《危害公共衛生罪》,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221頁。搶救行為雖然給病人造成一定的損害,但它最終的結果是為了保護病人的生命,是一種有利于社會的行為,這一行為是在萬不得已的情況下才采取的,醫務人員主觀上既沒有故意也沒有過失趙秉志主編:《危害公共衛生罪》,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221頁。第三節醫療事故罪的此罪與彼罪一、醫療事故罪與非法行醫罪的界限根據我國刑法第336條的規定,非法行醫罪是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行為。非法行醫罪與醫療事故罪有著很大程度上的相似性,“臺灣有的學者將非法行醫罪理解為最廣義的醫療犯罪與醫療事故犯罪共同作為醫療犯罪。”蔡墩銘蔡墩銘著:《醫事刑法要論》,景泰文化事業有限公司1995年版,第148頁。首先,犯罪客體不同。兩個犯罪均侵犯了行政法益和人身法益,但是這兩種法益在兩個犯罪中的側重點是不同的。從刑法的規定看,“醫療事故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醫療工作的管理秩序和就診人的生命健康權利;非法行醫罪侵犯的客體,一般認為是國家對醫務人員、醫療工作的管理秩序和就診人的生命權、健康權?!备咩戧阎骶帲骸缎戮幹袊谭▽W》(下冊),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893頁??瓷先ニ坪鯖]什么區別,但是仔細分析,我們可以發現兩罪所侵犯的客體主次是不同。醫療事故罪侵犯的主要客體是就診人的生命健康權利;次要客體是國家對醫療工作的管理秩序。醫療事故罪是實害犯,因而就診人的生命健康權利作為犯罪客體是必然要受到侵害的。而非法行醫罪只是情節犯,只要非法行醫的行為,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即便就診人的生命健康權利沒有受到侵害,也已構成非法行醫罪。同時,在行政法益與人身法益中,醫療事故罪主要侵犯的應當是人身法益,而非法行醫罪所主要侵犯的則是行政法益,“高銘暄主編:《新編中國刑法學》(下冊),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893頁。蔡墩銘著:《醫事刑法要論》,景泰文化事業有限公司1995年版,第148頁。其次,犯罪客觀方面不同。在兩個犯罪中均存在著醫療行為,只是在醫療事故罪中,其醫療行為應當具備合法性與執業性。如果不具備合法性與執業性的醫療行為則是非法行醫罪中的醫療行為。在醫療事故罪中,醫務人員的醫療過失行為只有在違反醫療規章制度和診療護理常規的情況下才有可能構成醫療事故罪;而非法行醫行為本身即為違法行為,自然不存在其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規章制度和診療護理常規的問題。再次,犯罪主體方面不同。犯罪主體方面的不同是兩者區分的關鍵,即在于有無醫師執業資格。醫療事故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從事醫療護理工作中的醫務人員。而非法行醫罪的犯罪主體對此并不加以限制,即一般主體。最后,犯罪主觀方面不同。醫療事故罪是過失犯罪,而非法行醫罪是故意犯罪。日常生活中我們會出現具備執業醫師資格的人與不具備執業醫師資格的人共同行醫的情形,其中既有具備執業醫師資格的人為非法行醫者提供執業證書、醫療機構場所等幫助行為,但并不與之共同實施具體的醫療措施的情況;也有具備執業醫師資格者與非法行醫者共同進行具體的醫療措施的情況。臺灣刑法和大陸刑法均認為以上情形可以成立非法行醫罪共犯。二、醫療事故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區別我國刑法第134條規定了重大責任事故罪,它是指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事業單位的職工,由于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作業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顯而易見,二者均屬于過失犯罪。但二者的區別也是明顯的:(1)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客體是病人的生命健康權和醫療管理秩序,危及的是特定公民的人身安全;后者侵犯的客體是工礦企業的生產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危及的是不特定的多數人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財產的安全。(2)客觀方面不同。前者的醫療責任事故必須發生在診療護理過程中,其是一種服務行為;后者的重大責任事故是發生在生產、作業活動過程中,其是一種生產行為。(3)主體不同。前者的犯罪主體是從事醫療護理工作的醫務人員;后者的犯罪主體是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直接從事生產、領導的人員和職工。三、醫療事故罪與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的區別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兩者的結果是均有可能造成人員傷亡。但其區別主要如下:(1)客體不同。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病人的生命健康權和醫療管理秩序,但其主要侵犯的還是醫療機構的管理秩序。后兩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健康權利。(2)客觀方面不同。本罪發生在診療護理的過程中,表現為嚴重不負責任,違反規章制度和診療操作常規,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后兩罪不以發生在診療護理過程中,表現為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或者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3)主體不同。本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從事醫療護理工作中的醫務人員。后兩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可以是醫務人員也可以是非醫務人員。(4)主觀方面不同。本罪對于造成就診人身體健康受損的嚴重后果主觀上是過失的。后兩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的,造成他人重傷、死亡的后果是行為人所積極、主動追求的。在司法實踐中,行為人為達到故意殺人或者傷害他人的目的,故意制造醫療事故,造成他人死亡或身體健康受到嚴重危害,對這種行為應認定為故意殺人或故意傷害罪。四、醫療事故罪與玩忽職守罪的區別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它與醫療事故罪都表現為嚴重不負責任,都可能出現造成人員傷亡的嚴重后果。兩者的區別如下:(1)客體不同。前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本罪侵犯的主要客體是醫療機構的管理秩序。(2)客觀表現不同。前罪表現為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本罪表現為在診療護理工作中違反規章制度或診療護理常規。(3)主體不同。前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本罪的主體是從事醫療護理工作中的醫務人員。(4)過失的內容不同。前罪是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出現的過失。本罪是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出現的過失。(5)危害后果不同。本罪的危害后果僅限于就診人死亡或身體健康嚴重損害。前罪的后果既可以是人員傷亡,也可以是財產損失,還可以是不良的政治影響。第四節醫療事故罪的刑罰適用醫療事故案件的具體情況錯綜復雜,既有醫務人員自身的原因,也有就診人病情發展無法控制的原因,還有不同醫療機構醫療水平不均、醫療設備不同的原因;有的屬于故意違反醫療規章制度和診療護理常規;有的是發生嚴重后果能敢于承擔責任,盡量彌補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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