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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一部分水利水電工程施工質量管理
有關規章制度
水利工程是一個系統工程。水利建設必須全面規劃、統籌兼顧、標本兼治、綜合治理,必須興利與除害相結合、建設與管理并重,開源與節流并舉,防洪與抗旱并施。水利建設項目必須嚴格遵循基本建設程序,按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規定》(水建[1998]16號)規定,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建議程序一般分為: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施工準備(包括招標設計)、建設實施、生產準備、竣工驗收、后評價等階段。小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可以參照執行。施工質量管理指建設期(主要是施工準備、建設實施、竣工驗收等階段)的質量管理。國家頒布了相關法規,水利部根據工程建設需要頒發了一系列有關施工質量管理的規章制度。限于篇幅,本大綱僅印出了《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水利工程質量事故處理暫行規定》、《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規定》及“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財政部、水利部、建設部關于加強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設管理若干意見的通知》的實施意見”供學習之需。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有關規定,為了加強對水利工程的質量管理,保證工程質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水利工程建設活動的單位(包括項目法人(建設單位)、監理、設計、施工等單位)或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水利工程是指由國家投資、中央和地方合資、地方投資以及其他投資方式興建的防洪、除澇灌溉、水力發電、供水、圍墾等(包括配套與附屬工程)各類水利工程。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水利工程質量是指在國家和水利行業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批準的設計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對興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適用、經濟、美觀等特性的綜合要求。第五條
水利部負責全國水利工程質量管理工作。各流域機構受水利部的委托負責本流域由流域機構管轄的水利工程的質量管理工作,指導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質量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質量管理工作。第六條
水利工程質量實行項目法人(建設單位)負責、監理單位控制、施工單位保證和政府監督相結合的質量管理體制。水利工程質量由項目法人(建設單位)負全面責任。監理、施工、設計單位按照合同及有關規定對各自承擔的工作負責。質量監督機構履行政府部門監督職能,不代替項目法人(建設單位)、監理、設計、施工單位的質量管理工作。水利工程建設各方均有責任和權利向有關部門和質量監督機構反映工程質量問題。第七條
水利工程項目法人(建設單位)、監理、設計、施工等單位的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質量工作負領導責任。各單位在工程現場的項目負責人對本單位在工程現場的質量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各單位的工程技術負責人對質量工作負技術責任。具體工作人員為直接責任人。第八條
水利工程建設各單位要積極推行全面質量管理,采用先進的質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推廣先進的科學技術和施工工藝,依靠科技進步和加強管理,努力創建優質工程,不斷提高工程質量。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對提高工程質量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實行獎勵。第九條
水利工程建設各單位要加強質量法制教育,增強質量法制觀念,把提高勞動者的素質作為提高質量的重要環節,加強對管理人員和職工的質量意識和質量管理知識的教育,建立和完善質量管理的激勵機制,積極開展群眾性質量管理和合理化建議活動。第二章
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第十條
政府對水利工程的質量實行監督的制度。水利工程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由相應水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質量監督機構實施質量監督。第十一條
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必須按照水利部有關規定設立,經省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資質審查合格,方可承擔水利工程的質量監督工作。各級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必須建立健全質量監督工作機制,完善監督手段,增強質量監督的權威性和有效性。各級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要加強對貫徹執行國家和水利部有關質量法規、規范情況的檢查,堅決查處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以及濫用職權的行為。第十二條
水利部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對流域機構、省級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和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進行統一規劃、管理和資質審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省級以下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和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統一規劃管理和資質審查。第十三條
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監督設計、監理、施工單位在其資質等級允許范圍內從事水利工程建設的質量工作;負責檢查、督促建設、監理、設計、施工單位建立健全質量體系。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按照國家和水利行業有關工程建設法規、技術標準和設計文件實施工程質量監督,對施工現場影響工程質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第十四條
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實施以抽查為主的監督方式,運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做好監督抽查后的處理工作。工程竣工驗收時,質量監督機構應對工程質量等級進行核定。未經質量核定或核定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單位不得交驗,工程主管部門不能驗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五條
根據需要,質量監督機構可委托經計量認證合格的檢測單位,對水利工程有關部位以及所采用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設備進行抽樣檢測。水利部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認定的水利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出具的數據是全國水利系統的最終檢測。各省級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認定的水利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所出具的檢測數據是本行政區域內水利系統的最高檢測。第三章
項目法人(建設單位)質量管理第十六條
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應根據國家和水利部有關規定依法設立,主動接受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其質量體系的監督檢查。第十七條
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應根據工程規模和工程特點,按照水利部有關規定,通過資質審查招標選擇勘測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并實行合同管理。在合同文件中,必須有工程質量條款,明確圖紙、資料、工程、材料、設備等的質量標準及合同雙方的質量責任。第十八條
項目法人(建設單位)要加強工程質量管理,建立健全施工質量檢查體系,根據工程特點建立質量管理機構和質量管理制度。第十九條
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在工程開工前,應按規定向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在工程施工過程中,應主動接受質量監督機構對工程質量的監督檢查。第二十條
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應組織設計和施工單位進行設計交底;施工中應對工程質量進行檢查,工程完工后,應及時組織有關單位進行工程質量驗收、簽證。第四章
監理單位質量管理第二十一條
監理單位必須持有水利部頒發的監理單位資格等級證書,依照核定的監理范圍承擔相應水利工程的監理任務。監理單位必須接受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其監理資格質量檢查體系及質量監理工作的監督檢查。第二十二條
監理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水利行業法規、技術標準,嚴格履行監理合同。第二十三條
監理單位根據所承擔的監理任務向水利工程施工現場派出相應的監理機構,人員配備必須滿足項目要求。監理工程師上崗必須持有水利部頒發的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一般監理人員上崗要經過崗前培訓。第二十四條
監理單位應根據監理合同參與招標工作,從保證工程質量全面履行工程承建合同出發,簽發施工圖紙;審查施工單位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措施;指導監督合同中有關質量標準、要求的實施;參加工程質量檢查、工程質量事故調查處理和工程驗收工作。第五章
設計單位質量管理第二十五條
設計單位必須按其資質等級及業務范圍承擔勘測設計任務,并應主動接受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其資質等級及質量體系的監督檢查。第二十六條
設計單位必須建立健全設計質量保證體系,加強設計過程質量控制,健全設計文件的審核、會簽批準制度,做好設計文件的技術交底工作。第二十七條
設計文件必須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設計文件應當符合國家、水利行業有關工程建設法規、工程勘測設計技術規程、標準和合同的要求。
(二)設計依據的基本資料應完整、準確、可靠,設計論證充分,計算成果可靠。
(三)設計文件的深度應滿足相應設計階段有關規定要求,設計質量必須滿足工程質量、安全需要并符合設計規范的要求。第二十八條
設計單位應按合同規定及時提供設計文件及施工圖紙,在施工過程中要隨時掌握施工現場情況,優化設計,解決有關設計問題。對大中型工程,設計單位應按合同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立設計代表機構或派駐設計代表。第二十九條
設計單位應按水利部有關規定在階段驗收、單位工程驗收和竣工驗收中,對施工質量是否滿足設計要求提出評價意見。第六章
施工單位質量管理第三十條
施工單位必須按其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承攬工程施工任務,接受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其資質和質量保證體系的監督檢查。第三十一條
施工單位必須依據國家、水利行業有關工程建設法規、技術規程、技術標準的規定以及設計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進行施工,并對其施工的工程質量負責。第三十二條
施工單位不得將其承接的水利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進行轉包。對工程的分包,分包單位必須具備相應資質等級,并對其分包工程的施工質量向總包單位負責,總包單位對全部工程質量向項目法人(建設單位)負責。工程分包必須經過項目法人(建設單位)的認可。第三十三條
施工單位要推行全面質量管理,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制定和完善崗位質量規范、質量責任及考核辦法,落實質量責任制。在施工過程中要加強質量檢驗工作,認真執行“三檢制”,切實做好工程質量的全過程控制。第三十四條
工程發生質量事故,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向監理單位、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及有關部門報告,并保護好現場,接受工程質量事故調查,認真進行事故處理。第三十五條
竣工工程質量必須符合國家和水利行業現行的工程標準及設計文件要求,并應向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提交完整的技術檔案、試驗成果及有關資料。第七章
建筑材料、設備采購的質量管理和工程保修第三十六條
建筑材料和工程設備的質量由采購單位承擔相應責任。凡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設備均應按有關規定進行檢驗。經檢驗不合格的產品不得用于工程。第三十七條
建筑材料和工程設備的采購單位具有按合同規定自主采購的權利,其它單位或個人不得干預。第三十八條
建筑材料或工程設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名和廠址;
(三)產品包裝和商標式樣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要求;
(四)工程設備應有產品詳細的使用說明書,電氣設備還應附有線路圖;
(五)實施生產許可證或實行質量認證的產品,應當具有相應的許可證或認證證書。第三十九條
水利工程保修期從工程移交證書寫明的工程完工日起一般不少于一年。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期限在合同中規定。工程質量出現永久性缺陷的,承擔責任的期限不受以上保修期限制。第四十條
水利工程在規定的保修期內,出現工程質量問題,一般由原施工單位承擔保修,所需費用由責任方承擔。第八章
罰
則第四十一條
水利工程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應嚴肅處理。對責任單位予以通報批評、降低資質等級或收繳資質證書;對責任人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進行處理。第四十二條
因水利工程質量事故造成人身傷亡及財產損失的,責任單位應按有關規定,給予受損方經濟賠償。第四十三條
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門予以通報批評或其它紀律處理。(一)未按規定選擇相應資質等級的勘測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
(二)未按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
(三)未按規定及時進行已完工程驗收就進行下一階段施工和未經竣工或階段驗收,而將工程交付使用的;
(四)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沒有按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的。第四十四條
勘測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批評、降低資質等級直至收繳資質證書,經濟處理按合同規定辦理,觸犯法律的,按國家有關法律處理:
(一)無證或超越資質等級承接任務的;
(二)不接受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監督的;
(三)設計文件不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要求的;
(四)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不符合本規定第三十五條要求的;
(五)未按規定實行質量保修的;
(六)使用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設備,或在工程施工中粗制濫造、偷工減料、偽造記錄的;
(七)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沒有及時按有關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的;
(八)經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核定工程質量等級為不合格或工程需加固或拆除的。第四十五條
檢測單位偽造檢驗數據或偽造檢驗結論的,根據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批評、降低資質等級直至收繳資質證書。因偽造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第四十六條
對不認真履行水利工程質量監督職責的質量監督機構,由相應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上一級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給予通報批評、撤換負責人或撤銷授權并進行機構改組。從事工程質量監督的工作人員執法不嚴,違法不究或者濫用職權、貪污受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九章
附
則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由水利部負責解釋。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規定
(水利部令第30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加強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明確驗收責任,規范驗收行為,結合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特點,制定本規定。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規定適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財政全部投資或者部分投資建設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含1、2、3級堤防工程)的驗收活動。第三條(驗收分類)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按驗收主持單位性質不同分為法人驗收和政府驗收兩類。法人驗收是指在項目建設過程中由項目法人組織進行的驗收。法人驗收是政府驗收的基礎。政府驗收是指由有關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組織進行的驗收,包括專項驗收、階段驗收和竣工驗收。第四條(驗收時間和效力)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具備驗收條件時,應當及時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進行后續工程施工。第五條(驗收依據)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的依據是:(一)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三)經批準的工程立項文件、初步設計文件、調整概算文件;(四)經批準的設計文件及相應的工程變更文件;(五)施工圖紙及主要設備技術說明書等。法人驗收還應當以施工合同為驗收依據。第六條(驗收組織機構)驗收主持單位應當成立驗收委員會(驗收工作組)進行驗收,驗收結論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驗收委員會(驗收工作組)成員同意。驗收委員會(驗收工作組)成員應當在驗收鑒定書上簽字。驗收委員會(驗收工作組)成員對驗收結論持有異議的,應當將保留意見在驗收鑒定書上明確記載并簽字。第七條(爭議問題處理)驗收中發現的問題,其處理原則由驗收委員會(驗收工作組)協商確定。主任委員(組長)對爭議問題有裁決權。但是,半數以上驗收委員會(驗收工作組)成員不同意裁決意見的,法人驗收應當報請驗收監督管理機關決定,政府驗收應當報請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決定。第八條(不合格處理)驗收委員會(驗收工作組)對工程驗收不予通過的,應當明確不予通過的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見。有關單位應當及時組織處理有關問題,完成整改,并按照程序重新申請驗收。第九條(提交資料的責任)項目法人以及其他參建單位應當提交真實、完整的驗收資料,并對提交的資料負責。第十條(監督管理)水利部負責全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的監督管理工作。水利部所屬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按照水利部授權,負責流域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十一條(法人驗收監督管理機關)法人驗收監督管理機關對項目的法人驗收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組建項目法人的,該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是本項目的法人驗收監督管理機關;由地方人民政府組建項目法人的,該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項目的法人驗收監督管理機關。第二章法人驗收第十二條(法人驗收內容)工程建設完成分部工程、單位工程、單項合同工程,或者中間機組啟動前,應當組織法人驗收。項目法人可以根據工程建設的需要增設法人驗收的環節。第十三條(驗收計劃)項目法人應當在開工報告批準后60個工作日內,制定法人驗收工作計劃,報法人驗收監督管理機關和竣工驗收主持單位備案。第十四條(驗收程序啟動)施工單位在完成相應工程后,應當向項目法人提出驗收申請。項目法人經檢查認為建設項目具備相應的驗收條件的,應當及時組織驗收。第十五條(驗收主體)法人驗收由項目法人主持。驗收工作組由項目法人、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代表組成;必要時可以邀請工程運行管理單位等參建單位以外的代表及專家參加。項目法人可以委托監理單位主持分部工程驗收,有關委托權限應當在監理合同或者委托書中明確。第十六條(質量監督機構職責)分部工程驗收的質量結論應當報該項目的質量監督機構核備;未經核備的,項目法人不得組織下一階段的驗收。單位工程以及大型樞紐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驗收的質量結論應當報該項目的質量監督機構核定;未經核定的,項目法人不得通過法人驗收;核定不合格的,項目法人應當重新組織驗收。質量監督機構應當自收到核定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定。第十七條(驗收成果)項目法人應當自法人驗收通過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制作法人驗收鑒定書,發送參加驗收單位并報送法人驗收監督管理機關備案。法人驗收鑒定書是政府驗收的備查資料。第十八條(工程交接和保修期)單位工程投入使用驗收和單項合同工程完工驗收通過后,項目法人應當與施工單位辦理工程的有關交接手續。工程保修期從通過單項合同工程完工驗收之日算起,保修期限按合同約定執行。
第三章政府驗收
第一節驗收主持單位
第十九條(驗收主持單位)階段驗收、竣工驗收由竣工驗收主持單位主持。竣工驗收主持單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委托其他單位主持階段驗收。專項驗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二十條(竣工驗收主持單位)國家重點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主持單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除前款規定以外,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建設的流域控制性工程、流域重大骨干工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主持單位為水利部。除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其他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按照以下原則確定:(一)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機構負責初步設計審批的中央項目,竣工驗收主持單位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二)水利部負責初步設計審批的地方項目,以中央投資為主的,竣工驗收主持單位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以地方投資為主的,竣工驗收主持單位為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單位)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三)地方負責初步設計審批的項目,竣工驗收主持單位為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竣工驗收主持單位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的,可以根據工程實際情況,會同省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共同主持。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應當在工程開工報告的批準文件中明確。第二節專項驗收
第二十一條(專項驗收范圍)樞紐工程導(截)流、水庫下閘蓄水等階段驗收前,涉及移民安置的,應當完成相應的移民安置專項驗收。工程竣工驗收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環境保護、水土保持、移民安置以及工程檔案等專項驗收。經有關部門同意,專項驗收可以與竣工驗收一并進行。第二十二條(專項驗收成果)項目法人應當自收到專項驗收成果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專項驗收成果文件報送竣工驗收主持單位備案。專項驗收成果文件是階段驗收或者竣工驗收成果文件的組成部分。第三節階段驗收
第二十三條(階段驗收內容)工程建設進入樞紐工程導(截)流、水庫下閘蓄水、引(調)排水工程通水、首(末)臺機組啟動等關鍵階段,應當組織進行階段驗收。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根據工程建設的實際需要,可以增設階段驗收的環節。第二十四條(驗收主體)階段驗收的驗收委員會由驗收主持單位、該項目的質量監督機構和安全監督機構、運行管理單位的代表以及有關專家組成;必要時,應當邀請項目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參加。工程參建單位是被驗收單位,應當派代表參加階段驗收工作。第二十五條(驗收程序)大型水利工程在進行階段驗收前,可以根據需要進行技術預驗收。技術預驗收參照本章第四節有關竣工技術預驗收的規定進行。第二十六條(蓄水安全鑒定)水庫下閘蓄水驗收前,項目法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完成蓄水安全鑒定。第二十七條(驗收成果)驗收主持單位應當自階段驗收通過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制作階段驗收鑒定書,發送參加驗收的單位并報送竣工驗收主持單位備案。階段驗收鑒定書是竣工驗收的備查資料。第四節竣工驗收
第二十八條(竣工驗收基本要求)竣工驗收應當在工程建設項目全部完成并滿足一定運行條件后1年內進行。不能按期進行竣工驗收的,經竣工驗收主持單位同意,可以適當延長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逾期仍不能進行竣工驗收的,項目法人應當向竣工驗收主持單位作出專題報告。第二十九條(竣工財務決算和竣工審計)竣工財務決算應當由竣工驗收主持單位組織審查和審計。竣工財務決算審計通過15日后,方可進行竣工驗收。第三十條(驗收申請)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項目法人應當提出竣工驗收申請,經法人驗收監督管理機關審查后報竣工驗收主持單位。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應當自收到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同意進行竣工驗收。第三十一條(竣工驗收單元)竣工驗收原則上按照經批準的初步設計所確定的標準和內容進行。項目有總體初步設計又有單項工程初步設計的,原則上按照總體初步設計的標準和內容進行,也可以先進行單項工程竣工驗收,最后按照總體初步設計進行總體竣工驗收。項目有總體可行性研究但沒有總體初步設計而有單項工程初步設計的,原則上按照單項工程初步設計的標準和內容進行竣工驗收。建設周期長或者因故無法繼續實施的項目,對已完成的部分工程可以按單項工程或者分期進行竣工驗收。第三十二條(驗收程序)竣工驗收分為竣工技術預驗收和竣工驗收兩個階段。第三十三條(技術鑒定)大型水利工程在竣工技術預驗收前,項目法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工程建設情況進行竣工驗收技術鑒定。中型水利工程在竣工技術預驗收前,竣工驗收主持單位可以根據需要決定是否進行竣工驗收技術鑒定。第三十四條(竣工技術預驗收專家組)竣工技術預驗收由竣工驗收主持單位以及有關專家組成的技術預驗收專家組負責。工程參建單位的代表應當參加技術預驗收,匯報并解答有關問題。第三十五條(竣工驗收委員會)竣工驗收的驗收委員會由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門、該項目的質量監督機構和安全監督機構、工程運行管理單位的代表以及有關專家組成。工程投資方代表可以參加竣工驗收委員會。第三十六條(質量檢測)竣工驗收主持單位可以根據竣工驗收的需要,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對工程質量進行檢測。第三十七條(參建各方的職責)項目法人全面負責竣工驗收前的各項準備工作,設計、施工、監理等工程參建單位應當做好有關驗收準備和配合工作,派代表出席竣工驗收會議,負責解答驗收委員會提出的問題,并作為被驗收單位在竣工驗收鑒定書上簽字。第三十八條(驗收成果和發送)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應當自竣工驗收通過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制作竣工驗收鑒定書,并發送有關單位。竣工驗收鑒定書是項目法人完成工程建設任務的憑據。第五節驗收遺留問題處理與工程移交
第三十九條(遺留問題和尾工)項目法人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按照竣工驗收鑒定書的要求妥善處理竣工驗收遺留問題和完成尾工。驗收遺留問題處理完畢和尾工完成并通過驗收后,項目法人應當將處理情況和驗收成果報送竣工驗收主持單位。第四十條(竣工驗收證書)工程通過竣工驗收,驗收遺留問題處理完畢和尾工完成并通過驗收的,竣工驗收主持單位向項目法人頒發工程竣工證書。工程竣工證書格式由水利部統一制定。第四十一條(驗收后移交)項目法人與工程運行管理單位不同的,工程通過竣工驗收后,應當及時辦理移交手續。工程移交后,項目法人以及其他參建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合同約定,承擔后續的相關質量責任。項目法人已經撤消的,由撤消該項目法人的部門承接相關的責任。第四章罰則第四十二條(項目法人處罰)違反本規定,項目法人不按時限要求組織法人驗收或者不具備驗收條件而組織法人驗收的,由法人驗收監督管理機關責令改正。第四十三條(提交虛假資料的處罰)項目法人以及其他參建單位提交驗收資料不真實導致驗收結論有誤的,由提交不真實驗收資料的單位承擔責任。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收回驗收鑒定書,對責任單位予以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罰。第四十四條(專家處罰)參加驗收的專家在驗收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驗收監督管理機關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參加驗收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五條(國家機關人員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驗收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章附則第四十六條(有關解釋)本規定所稱項目法人,包括實行代建制項目中,經項目法人委托的項目代建機構。第四十七條(執行要求)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應當具備的條件、驗收程序、驗收主要工作以及有關驗收資料和成果性文件等具體要求,按照有關驗收規程執行。第四十八條(政府驗收開支)政府驗收所需費用應當列入工程投資,由項目法人列支。第四十九條其他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驗收活動,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第五十條(制定細則授權)流域管理機構、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驗收管理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沖突處理)現行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有關驗收規定以及標準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規定執行。第五十二條(實施日期)本規定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2術語2.0.1水利水電工程質量qualityofhydraulicandhydroelectricengineering
工程滿足國家和水利行業相關標準及合同約定要求的程度,在安全、功能、適用、外觀及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特性總和。
安全指建筑物的強度、穩定性、耐久性對建筑物本身、人及周圍環境的保證。功能指工程對建設目的的保證。適用指工程技術先進、布局合理、使用方便、功能適宜。外觀指工程外在質量特性的體現。環境保護指由于工程的興建對自然環境和社會環境有利影響的利用程度和不利影響的減免或改善程度。2.0.2質量檢驗qualityinspection
通過檢查、量測、試驗等方法,對工程質量特性進行的符合性評價。2.0.3質量評定qualityassessment
將質量檢驗結果與國家和行業技術標準以及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所進行的比較活動。2.0.4單位工程unitproject
具有獨立發揮作用或獨立施工條件的建筑物。2.0.5分部工程separatedpartproject
在一個建筑物內能組合發揮一種功能的建筑安裝工程,是組成單位工程的部分。對單位工程安全、功能或效益起決定性作用的分部工程稱為主要分部工程。2.0.6單元工程separateditemproject
在分部工程中由幾個工序(或工種)施工完成的最小綜合體,是日常質量考核的基本單位。2.0.7關鍵部位單元工程separateditemprojectofcriticalposition
對工程安全、或效益、或功能有顯著影響的單元工程。2.0.8重要隱蔽單元工程separateditemprojectofcrucialconcealment
主要建筑物的地基開挖、地下洞室開挖、地基防滲、加固處理和排水等隱蔽工程中,對工程安全或功能有嚴重影響的單元工程。2.0.9主要建筑物及主要單位工程mainstructure&mainunitporject
主要建筑物,指其失事后將造成下游災害或嚴重影響工程效益的建筑物,如堤壩、泄洪建筑物、輸水建筑物、電站廠房及泵站等。屬于主要建筑物的單位工程稱為主要單位工程。2.0.10中間產品intermediateproduct
工程施工中使用的砂石骨料、石料、混凝土拌和物、砂漿拌和物、混凝土預制構件等土建類工程的成品及半成品。2.0.11見證取樣evidentialtesting
在監理單位或項目法人監督下,由施工單位有關人員現場取樣,并送到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所進行的檢測。2.0.12外觀質量qualityofappearance
通過檢查和必要的量測所反映的工程外表質量。2.0.13質量事故accidentduetopoorquality
在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過程中,由于建設管理、監理、勘測、設計、咨詢、施工、材料、設備等原因造成工程質量不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以及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影響工程使用壽命和對工程安全運行造成隱患和危害的事件。2.0.14質量缺陷defectofconstructionalquality
對工程質量有影響,但小于一般質量事故的質量問題。3項目劃分3.1項目名稱3.1.1水利水電工程質量檢驗與評定應進行項目劃分。項目按級劃分為單位工程、分部工程、單元(工序)工程等三級。3.1.2工程中永久性房屋(管理設施用房)、專用公路、專用鐵路等工程項目,可按相關行業標準劃分和確定項目名稱。3.2項目劃分原則3.2.1水利水電工程項目劃分應結合工程結構特點、施工部署及施工合同要求進行,劃分結果應有利于保證施工質量以及施工質量管理。3.2.2單位工程項目的劃分應按下列原則確定:
1樞紐工程,一般以每座獨立的建筑物為一個單位工程。當工程規模大時,可將一個建筑物中具有獨立施工條件的一部分劃分為一個單位工程。
2堤防工程,按招標標段或工程結構劃分單位工程。規模較大的交叉聯結建筑物及管理設施以每座獨立的建筑物為一個單位工程。
3引水(渠道)工程,按招標標段或工程結構劃分單位工程。大、中型引水(渠道)建筑物以每座獨立的建筑物為一個單位工程。
4除險加固工程,按招標標段或加固內容,并結合工程量劃分單位工程。3.2.3分部工程項目的劃分應按下列原則確定:
1樞紐工程,土建部分按設計的主要組成部分劃分。金屬結構及啟閉機安裝工程和機電設備安裝工程按組合功能劃分。
2堤防工程,按長度或功能劃分。
3引水(渠道)工程中的河(渠)道按施工部署或長度劃分。大、中型建筑物按工程結構主要組成部分劃分。
4除險加固工程,按加固內容或部位劃分。
5同一單位工程中,各個分部工程的工程量(或投資)不宜相差太大,每個單位工程中的分部工程數目,不宜少于5個。3.2.4單元工程項目的劃分應按下列原則確定:
1按《水利水電基本建設工程單元工程質量等級評定標準(試行)》(SDJ249.1~6-88、SL38-92及SL239-1999)(以下簡稱《單元工程評定標準》)規定進行劃分。
2河(渠)道開挖、填筑及襯砌單元工程劃分界限宜設在變形縫或結構縫處,長度一般不大于100m。同一分部工程中各單元工程的工程量(或投資)不宜相差太大。
3《單元工程評定標準》中未涉及的單元工程可依據工程結構、施工部署或質量考核要求,按層、塊、段進行劃分。3.3項目劃分程序3.3.1由項目法人組織監理、設計及施工等單位進行工程項目劃分,并確定主要單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隱蔽單元工程和關鍵部位單元工程。項目法人在主體工程開工前應將項目劃分表及說明書面報相應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確認。3.3.2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收到項目劃分書面報告后,應在14個工作日內對項目劃分進行確認并將確認結果書面通知項目法人。3.3.3工程實施過程中,需對單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隱蔽單元工程和關鍵部位單元工程的項目劃分進行調整時,項目法人應重新報送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確認。
各類水利工程項目劃分示例見表3.1.1-1水利水電樞紐工程項目劃分表,表3.1.1-2堤防工程項目劃分表,表3.1.1-3引水(渠道)工程項目劃分表。
表1水利水電樞紐工程項目劃分表工程類別單位工程分部工程說明一、攔河壩工程(一)土質心(斜)墻土石壩1.壩基開挖與處理△2.壩基及壩肩防滲視工程量可劃分為數個分部工程△3..防滲心(斜)墻視工程量可劃分為數個分部工程*4.壩體填筑視工程量可劃分為數個分部工程5.壩體排水視工程量可劃分為數個分部工程6.壩腳排水棱體(或貼坡排水)視工程量可劃分為數個分部工程7.上游壩面護坡8.下游壩面護坡(1)含馬道、梯步、排水溝;(2)如為混凝土面板(或預制塊)和漿砌石護坡時,應含排水孔及反濾層9.壩頂含防浪墻、欄桿、路面、燈飾等10.護岸及其他11.高邊坡處理視工程量可劃分為數個分部工程,當工程量很大時,可單列為單位工程12.觀測設施含監測儀器埋設、管理房等。單獨招標時,可單列為單位工程工程類別單位工程分部工程說明一、攔河壩工程(二)均質土壩1.壩基開挖與處理△2.壩基及壩肩防滲視工程量可劃分為數個分部工程*3.壩體填筑視工程量可劃分為數個分部工程4.壩體排水視工程量可劃分為數個分部工程5.壩腳排水棱體(或貼坡排水)視工程量可劃分為數個分部工程6.上游壩面護坡7.下游壩面護坡(1)含馬道、梯步、排水溝;(2)如為混凝土面板(或預制塊)和漿砌石護坡時,應含排水孔及反濾層8.壩頂含防浪墻、欄桿、路面、燈飾等9.護岸及其他10.高邊坡處理視工程量可劃分為數個分部工程11.觀測設施含監測儀器埋設、管理房等。單獨招標時,可單列為單位工程表1(續)工程類別單位工程分部工程說明一、攔河壩工程(三)混凝土面板堆石壩1.壩基開挖與處理△2.趾板及周邊縫止水視工程量可劃分為數個分部工程△3.壩基及壩肩防滲視工程量可劃分為數個分部工程△4.混凝土面板及接縫止水視工程量可劃分為數個分部工程5.墊層與過渡層6.堆石體視工程量可劃分為數個分部工程7.上游鋪蓋和蓋重8.下游壩面護坡含馬道、梯步、排水溝9.壩頂含防浪墻、欄桿、路面、燈飾等10.護岸及其他11.高邊坡處理視工程量可劃分為數個分部工程,當工程量很大時,可單列為單位工程12.觀測設施含監測儀器埋設、管理房等。單獨招標時,可單列為單位工程表1(續)工程類別單位工程分部工程說明一、攔河壩工程(四)瀝青混凝土面板(心墻)堆石壩1.壩基開挖與處理視工程量可劃分為數個分部工程△2.壩基及壩肩防滲視工程量可劃分為數個分部工程△3.瀝青混凝土面板(心墻)視工程量可劃分為數個分部工程*4.壩體填筑視工程量可劃分為數個分部工程5.壩體排水6.上游壩面護坡瀝青混凝土心墻土石壩有此分部7.下游壩面護坡含馬道、梯步、排水溝8.壩頂含防浪墻、欄桿、路面、燈飾等9.護岸及其他10.高邊坡處理視工程量可劃分為數個分部工程,當工程量很大時,可單列為單位工程11.觀測設施含監測儀器埋設、管理房等。單獨招標時,可單列為單位工程表1(續)工程類別單位工程分部工程說明一、攔河壩工程(五)復合土工膜斜(心)墻土石壩1.壩基開挖與處理△2.壩基及壩肩防滲△3.土工膜斜(心)墻*4.壩體填筑視工程量可劃分為數個分部工程5.壩體排水6.上游壩面護坡7.下游壩面護坡含馬道、梯步、排水溝8.壩頂含防浪墻、欄桿、路面、燈飾9.護岸及其他10.高邊坡處理視工程量可劃分為數個分部工程11.觀測設施含監測儀器埋設、管理房等。單獨招標時,可單列為單位工程表1(續)工程類別單位工程分部工程說明一、攔河壩工程(六)混凝土(碾壓混凝土)重力壩1.壩基開挖與處理△2.壩基及壩肩防滲與排水3.非溢流壩段視工程量可劃分為數個分部工程△4.溢流壩段視工程量可劃分為數個分部工程*5.引水壩段6.廠壩聯結段△7.底孔(中孔)壩段視工程量可劃分為數個分部工程8.壩體接縫灌漿9.廊道及壩內交通含燈飾、路面、梯步、排水溝等。如為無灌漿(排水)廊道,本分部應為主要分部工程10.壩頂含路面、燈飾、欄桿等11.消能防沖工程視工程量可劃分為數個分部工程12.高邊坡處理視工程量可劃分為數個分部工程,當工程量很大時,可單列為單位工程13.金屬結構及啟閉機安裝視工程量可劃分為數個分部工程14.觀測設施含監測儀器埋設、管理房等。單獨招標時,可單列為單位工程表1(續)工程類別單位工程分部工程說明一、攔河壩工程(七)混凝土(碾壓混凝土)拱壩1.壩基開挖與處理△2.壩基及壩肩防滲排水視工程量可劃分為數個分部工程3.非溢流壩段視工程量可劃分為數個分部工程△4.溢流壩段△5.底孔(中孔)壩段6.壩體接縫灌漿視工程量可劃分為數個分部工程7.廊道含梯步、排水溝、燈飾等。如為無灌漿(排水)廊道,本分部應為主要分部工程8.消能防沖視工程量可劃分為數個分部工程9.壩頂含路面、欄桿、燈飾等△10.推力墩(重力墩、翼壩)11.周邊縫僅限于有周邊縫拱壩12.鉸座僅限于鉸拱壩13.高邊坡處理視工程量可劃分為數個分部工程14.金屬結構及啟閉機安裝視工程量可劃分為數個分部工程15.觀測設施含監測儀器埋設、管理房等。單獨招標時,可單列為單位工程表1(續)工程類別單位工程分部工程說明一、攔河壩工程(八)漿砌石重力壩1.壩基開挖與處理△2.
壩基及壩肩防滲排水視工程量可劃分為數個分部工程3.非溢流壩段視工程量可劃分為數個分部工程△4.溢流壩段*5.引水壩段6.廠壩聯結段△7.底孔(中孔)壩段△8.壩面(心墻)防滲9.廊道及壩內交通含燈飾、路面、梯步、排水溝等。如為無灌漿(排水)廊道,本分部應為主要分部工程10.壩頂含路面、欄桿、燈飾等11.消能防沖工程視工程量可劃分為數個分部工程12.高邊坡處理視工程量可劃分為數個分部工程13.金屬結構及啟閉機安裝14.觀測設施含監測儀器埋設、管理房等。單獨招標時,可單列為單位工程表1(續)工程類別單位工程分部工程說明一、攔河壩工程(九)漿砌石拱壩1.壩基開挖與處理△2.壩基及壩肩防滲排水3.非溢流壩段視工程量可劃分為數個分部工程△4.溢流壩段△5.底孔(中孔)壩段△6.壩面防滲7.廊道含燈飾、路面、梯步、排水溝等8.消能防沖9.壩頂含路面、欄桿、燈飾等△10.推力墩(重力墩、翼壩)視工程量可劃分為數個分部工程11.高邊坡處理視工程量可劃分為數個分部工程12.金屬結構及啟閉機安裝13.觀測設施含監測儀器埋設、管理房等。單獨招標時,可單列為單位工程表1(續)工程類別單位工程分部工程說明一、攔河壩工程(十)橡膠壩1.壩基開挖與處理2.基礎底板3.邊墩(岸墻)、中墩4.鋪蓋或截滲墻、上游翼墻及護坡5.消能防沖△6.壩袋安裝△7.控制系統含管路安裝、水泵安裝、空壓機安裝8.安全與觀測系統含充水壩安全溢流設備安裝、排氣閥安裝;充氣壩安全閥安裝、水封管(或U形管)安裝;自動塌壩裝置安裝;壩袋內壓力觀測設施安裝,上下游水位觀測設施安裝9.管理房房建按《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01附錄B劃分分項工程表1(續)工程類別單位工程分部工程說明二、泄洪工程(一)溢洪道工程(含陡槽溢洪道、側堰溢洪道、豎井溢洪道)△1.地基防滲及排水2.進水渠段△3.控制段4.泄槽段5.消能防沖段視工程量可劃分為數個分部工程6.尾水段7.護坡及其他8.高邊坡處理視工程量可劃分為數個分部工程9.金屬結構及啟閉機安裝視工程量可劃分為數個分部工程(二)泄洪隧洞(放空洞、排砂洞)△1.進水口或豎井(土建)2.有壓洞身段視工程量可劃分為數個分部工程3.無壓洞身段△4.工作閘門段(土建)5.出口消能段6.尾水段△7.導流洞堵體段8.金屬結構及啟閉機安裝表1(續)工程類別單位工程分部工程說明三、樞紐工程中的引水工程(一)壩體引水工程(含發電、灌溉、工業及生活取水口工程)△1.進水閘室段(土建)2.引水渠段3.廠壩聯結段4.金屬結構及啟閉機安裝(二)引水隧洞及壓力管道工程△1.進水閘室段(土建)2.洞身段視工程量可劃分為數個分部工程3.調壓井△4.壓力管道段5.灌漿工程含回填灌漿、固結灌漿、接縫灌漿6.封堵體長隧洞臨時支洞7.封堵閘長隧洞永久支洞8.金屬結構及啟閉機安裝表1(續)工程類別單位工程分部工程說明四、發電工程(一)地面發電廠房工程1.進口段(指閘壩式)2.安裝間3.主機段土建,每臺機組段為一分部工程4.尾水段5.尾水渠6.副廠房、中控室安裝工作量大時,可單列控制盤柜安裝分部工程。房建工程按GB50300—2001附錄B劃分分項工程△7.水輪發電機組安裝以每臺機組安裝工程為一個分部工程8.輔助設備安裝9.電氣設備安裝電氣一次、電氣二次可分列分部工程10.通信系統通信設備安裝,單獨招標時,可單列為單位工程11.金屬結構及啟閉(起重)設備安裝攔污柵、進口及尾水閘門啟閉機、橋式起重機可單列分部工程△12.主廠房房建工程按GB50300—2001附錄B序號2、3、4、5、6、8劃分分項工程13.廠區交通、排水及綠化含道路、建筑小品、亭臺、花壇、場坪綠化、排水溝渠等表1(續)工程類別單位工程分部工程說明四、發電工程(二)地下發電廠房工程1.安裝間2.主機段土建,每臺機組段為一分部工程3.尾水段4.尾水洞5.副廠房、中控室在安裝工作量大時,可單列控制盤柜安裝分部工程。房建工程按GB50300—2001附錄B劃分分項工程6.交通隧洞視工程量可劃分為數個分部工程7.出線洞8.通風洞△9.水輪發電機組安裝每臺機組為一個分部工程10.輔助設備安裝11.電氣設備安裝電氣一次、電氣二次可分列分部工程12.金屬結構及啟閉(起重)設備安裝尾水閘門啟閉機、橋式起重機可單列分部工程13.通信系統通信設備安裝,單獨招標時,可單列為單位工程14.砌體及裝修工程按GB50300—2001附錄B序號2、3、4、5、6、8劃分分項工程表1(續)工程類別單位工程分部工程說明四、發電工程(三)壩內式發電廠房工程△1.進水口閘室段(土建)2.壓力管道3.安裝間4.主機段土建,每臺機組段為一分部工程5.尾水段6.副廠房及中控室在安裝工作量大時,可單列控制盤柜安裝分部工程。房建工程按GB50300—2001附錄B劃分分項工程△7.水輪發電機組安裝每臺機組為一個分部工程8.輔助設備安裝9.電氣設備安裝電氣一次、電氣二次可分列分部工程10.通信系統通信設備安裝,單獨招標時,可單列為單位工程11.交通廊道含梯步、路面、燈飾工程。電梯按GB50300—2001附錄B序號9劃分分項工程12.金屬結構及啟閉(起重)設備安裝視工程量可劃分為數個分部工程13.砌體及裝修工程按GB50300—2001附錄B序號2、3、4、5、6、8劃分分項工程表1(續)工程類別單位工程分部工程說明五、升壓變電工程地面升壓變電站、地下升壓變電站1.變電站(土建)2.開關站(土建)3.操作控制室房建工程按GB50300—2001附錄B劃分分項工程△4.主變壓器安裝5.其他電氣設備安裝按設備類型劃分6.交通洞僅限于地下升壓站
六、水閘工程泄洪閘、沖砂閘、進水閘1.上游聯結段2.地基防滲及排水△3.閘室段(土建)4.消能防沖段5.下游聯結段6.交通橋(工作橋)含欄桿、燈飾等7.金屬結構及啟閉機安裝視工程量可劃分為數個分部工程8.閘房按GB50300—2001附錄B劃分分項工程表1(續)工程類別單位工程分部工程說明七、過魚工程(一)魚閘工程1.上魚室2.井或閘室3.下魚室4.金屬結構及啟閉機安裝(二)魚道工程1.進口段2.槽身段3.出口段4.金屬結構及啟閉機安裝表1(續)工程類別單位工程分部工程說明八、航運工程(一)船閘工程按交通部《船閘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JTJ288—93表2.0.2—1、表2.0.2—2和表2.0.2—3劃分分部工程和分項工程(二)升船機工程1.上引航道及導航建筑物按交通部JTJ288—93表2.0.2—1、表2.0.2—2和表2.0.2—3劃分分項工程2.上閘首按交通部JTJ288—93表2.0.2—1、表2.0.2—2和表2.0.2—3劃分分項工程3.升船機主體含普通混凝土、混凝土預制構件制作、混凝土預制構件安裝、鋼構件安裝、承船廂制作、承船廂安裝、升船機制作、升船機安裝、機電設備安裝等4.下閘首按交通部JTJ288—93表2.0.2—1、表2.0.2—2和表2.0.2—3劃分分項工程表1(續)工程類別單位工程分部工程說明八、航運工程(二)升船機工程5.下引航道按交通部JTJ288—93表2.0.2—1、表2.0.2—2和表2.0.2—3劃分分項工程6.金屬結構及啟閉機安裝按交通部JTJ288—93表2.0.2—1、表2.0.2—2和表2.0.2—3劃分分項工程7.附屬設施按交通部JTJ288—93表2.0.2—1、表2.0.2—2和表2.0.2—3劃分分項工程九、交通工程(一)永久性專用公路工程按交通部《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JTGF80/1~2—2004進行項目劃分(二)永久性專用鐵路工程按鐵道部發布的鐵路工程有關規定進行項目劃分十、管理設施永久性輔助性生產房屋及生活用房按GB50300—2001附錄B及附錄C進行項目劃分注:分部工程名稱前加“△”者為主要分部工程。加“*”者可定為主要分部工程,也可定為一般分部工程,視實際情況決定。表1(續)表2堤防工程項目劃分表工程類別單位工程分部工程說明一、防洪堤(1、2、3、4級堤防)(一)△堤身工程△1.堤基處理2.堤基防滲3.堤身防滲△4.堤身填(澆、砌)筑工程包括碾壓式土堤填筑、土料吹填筑堤、混凝土防洪墻、砌石堤等5.填塘固基6.壓浸平臺7.堤身防護8.堤腳防護9.小型穿堤建筑物視工程量,以一個或同類數個小型穿堤建筑物為1個分部工程(二)堤岸防護1.護腳工程△2.護坡工程二、交叉聯接建筑物(僅限于較大建筑物)(一)涵洞1.地基與基礎工程2.進口段△3.洞身視工程量可劃分為1個或數個分部工程4.出口段工程類別單位工程分部工程說明二、交叉聯接建筑物(僅限于較大建筑物)(二)水閘1.上游聯結段2.地基與基礎△3.閘室(土建)4.交通橋5.消能防沖段6.下游聯結段7.金屬結構及啟閉機安裝(三)公路橋按照JTGF80/1—2004附錄A進行項目劃分(四)公路三、管理設施(一)管理設施△1.觀測設施單獨招標時,可單列為單位工程2.生產生活設施房建工程按GB50300—2001附錄B劃分分項工程3.交通工程公路按JTGF80/1~2—2004劃分分項工程4.通信工程通信設備安裝,單獨招標時,可單列為單位工程注1:單位工程名稱前加“△”者為主要單位工程,分部工程名稱前加“△”者為主要分部工程。注2:交叉聯接建筑物中的“較大建筑物”指該建筑物的工程量(投資)與防洪堤中所劃分的其他單位工程的工程量(投資)接近的建筑物。表2(續)表3引水(渠道)工程項目劃分表工程類別單位工程分部工程說明一、引(輸)水河(渠)道(一)明渠、暗渠1.渠基開挖工程以開挖為主。視工程量劃分為數個分部工程2.渠基填筑工程以填筑為主。視工程量劃分為數個分部工程△3.渠道襯砌工程視工程量劃分為數個分部工程4.渠頂工程含路面、排水溝、綠化工程、樁號及界樁埋設等5.高邊坡處理指渠頂以上邊坡處理,視工程量劃分為數個分部工程6.小型渠系建筑物以同類數座建筑物為一個分部工程二、建筑物(*指1、2、3級建筑物)(一)水閘1.上游引河段視工程量劃分為數個分部工程2.上游聯結段3.閘基開挖與處理4.地基防滲及排水△5.閘室段(土建)6.消能防沖段工程類別單位工程分部工程說明二、建筑物(*指1、2、3級建筑物)(一)水閘7.下游聯結段8.下游引河段視工程量劃分為數個分部工程9.橋梁工程10.金屬結構及啟閉機安裝11.閘房按GB50300—2001附錄B中劃分分項工程(二)渡槽1.基礎工程2.進出口段△3.支承結構視工程量劃分為數個分部工程△4.槽身視工程量劃分為數個分部工程(三)隧洞1.進口段2.洞身△1)洞身段圍巖軟弱或裂隙發育時,按長度將洞身劃分為數個分部工程,每個分部工程中有開挖單元及襯砌單元。洞身分部工程中對安全、功能或效益起控制作用的分部工程為主要分部工程。2)洞身開挖圍巖質地條件較好時,按施工順序將洞身劃分為數個洞身開挖分部工程和數個洞身襯砌分部工程。洞身襯砌分部工程中對安全、功能或效益起控制作用的分部工程為主要分部工程。△3)洞身襯砌表3(續)工程類別單位工程分部工程說明二、建筑物(*指1、2、3級建筑物)(三)隧洞3.隧洞固結灌漿△4.隧洞回填灌漿5.堵頭段(或封堵閘)臨時支洞為堵頭段,永久支洞為封堵閘6.出口段(四)倒虹吸工程1.進口段含開挖、砌(澆)筑及回填工程△2.管道段含管床、管道安裝、鎮墩、支墩、閥井及設備安裝等。視工程量可按管道長度劃分為數個分部工程3.出口段含開挖、砌(澆)筑及回填工程4.金屬結構及啟閉機安裝(五)涵洞1.基礎與地基工程2.進口段△3.洞身視工程量可劃分為數個分部工程4.出口段表3(續)工程類別單位工程分部工程說明二、建筑物(*指1、2、3級建筑物)(六)泵站1.引渠視工程量劃分為數個分部工程2.前池及進水池3.地基與基礎處理4.主機段(土建,電機層地面以下)以每臺機組為一個分部工程5.檢修間按GB50300—2001附錄B中劃分分項工程6.配電間△7.泵房房建工程(電機層地面至屋頂)△8.主機泵設備安裝以每臺機組安裝為一個分部工程9.輔助設備安裝10.金屬結構及啟閉機安裝視工程量可劃分為數個分部工程11.輸水管道工程視工程量可劃分為數個分部工程12.變電站13.出水池14.觀測設施15.橋梁(檢修橋、清污機橋等)表3(續)工程類別單位工程分部工程二、建筑物(*指1、2、3級建筑物)(七)公路橋涵(含引道)按照JTGF80/1—2004附錄A進行項目劃分(八)鐵路橋涵按照鐵道部發布的規定進行項目劃分(九)防冰設施(攔冰索、排冰閘等)按設計及施工部署進行項目劃分三、船閘工程按交通部JTJ288—93表2.0.2—1、表2.0.2—2和表2.0.2—3劃分分部工程和分項工程四、管理設施管理處(站、點)的生產及生活用房按GB50300—2001附錄B及附錄C進行項目劃分。觀測設施及通訊設施單獨招標時,單列為單位工程。注1:分部工程名稱前加“△”者為主要分部工程。注2:建筑物級別按《灌溉與排水工程設計規范》GB50288—99第2章規定執行注3:*工程量較大的4級建筑物,也可劃分為單位工程。表3(續)4施工質量檢驗
本節原規程為5條,現修訂為12條,增加內容較多,主要增加檢測單位、委托檢測、見證取樣檢測、《單元工程評定標準》未涉及項目及其它行業項目的檢驗、檢驗不合格的處理等方面的規定。4.1基本規定4.1.1承擔工程檢測業務的檢測機構應具有水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其設備和人員的配備應與所承擔的任務相適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關于檢測機構的資質和業務管理參見《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4.1.2工程施工質量檢驗中使用的計量器具、試驗儀器儀表及設備應定期進行檢定,并具備有效的檢定證書。國家規定需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應經縣級以上計量行政部門認定的計量檢定機構或其授權設置的計量檢定機構進行檢定。
原規程4.1.1為“計量器具需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技術監督部門認定的計量檢定機構或其授權設置的計量檢定機構進行檢定,并具備有效的檢定證書。”
計量器具是指能用以直接和間接測出被測對象量值的裝置、儀器、儀表、量具和用于統一量值的標準物質。包括計量基準、計量標準和工作計量器具。《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九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以及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方面的列入強制檢定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實行強制檢定。如:直尺、鋼卷尺、溫度計、天平、砝碼、臺秤、壓力表等(詳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明細目錄》),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對非強制性檢定的計量器具,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的規定,使用單位應當制定具體的檢定辦法和規章制度,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檢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應當進行監督檢查。為了保證試驗儀器、儀表及設備的試驗數據的準確性,同樣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定期檢定。
4.1.3檢測人員應熟悉檢測業務,了解被檢測對象性質和所用儀器設備性能,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參與中間產品及混凝土(砂漿)試件質量資料復核的人員應具有工程師以上工程系列技術職稱,并從事過相關試驗工作。
原規程4.1.2為“檢測人員應熟悉檢測業務,了解被檢測對象和所用儀器設備性能,并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參與中間產品質量資料復核人員應具有初級以上工程系列技術職稱。”
檢測人員主要指從事水利水電工程施工質量檢驗的項目法人、監理單位、設計單位、質量檢測機構的檢測人員及施工單位的專職質檢人員。檢測人員的素質(職業道德及業務水平)直接影響檢測數據的真實性、可靠性,因此,須對檢測人員素質提出要求。鑒于進行中間產品資料復核的人員應具有較高的技術水平和較豐富的實踐經驗,因此規定應具有工程師及以上工程系列技術職稱,并從事過相關試驗工作。
4.1.4工程質量檢驗項目和數量應符合《單元工程評定標準》規定。
原規程4.1.4為“工程質量檢驗項目的名稱和數量應符合《評定標準》的規定。量的名稱、量的單位和符號采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
《單元工程評定標準》實施以來,對工程施工質量的管理起了顯著的作用,為進一步強調對其的執行力度,本次修訂保留該條規定。而量的名稱、量的單位和符號,通過調研,現在已普遍采用,本次修訂保留意義不大,因此刪除。4.1.5工程質量檢驗方法,應符合《單元工程評定標準》和國家及行業現行技術標準的有關規定。4.1.6工程質量檢驗數據應真實可靠,檢驗記錄及簽證應完整齊全。
本條為新增條款,鑒于目前許多工程在檢驗數據方面所反映出的虛假問題,特作此規定。4.1.7工程項目中如遇《單元工程評定標準》中尚未涉及的項目質量評定標準時,其質量標準及評定表格,由項目法人組織監理、設計及施工單位按水利部有關規定進行編制和報批。
本條為新增條款。對《單元工程評定標準》中未涉及的單元工程進行項目劃分的同時,項目法人應組織監理、設計和施工單位,根據未涉及的單元工程的技術要求(如新技術、新工藝的技術規范、設計要求和設備生產廠商的技術說明書等)制定施工、安裝的質量評定標準,并按照水利部頒發的《水利水電工程施工質量評定表》的統一格式(表頭、表身、表尾)制定相應的質量評定表格。按水利部辦建管[2002]182號文規定,上述單元工程的質量評定標準和表格,地方項目須經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批準;流域機構主管的中央項目須經流域機構或其委托的水利部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總站流域分站批準,并報水利部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總站備案;部直管工程須經水利部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總站批準。
4.1.8工程中永久性房屋、專用公路、專用鐵路等項目的施工質量檢驗與評定可按相應行業標準執行。
本條為新增條款。水利水電工程種類繁多,內容豐富,工程項目所涉及的有房屋建筑、交通、鐵路、通信等行業方面的建筑物。其設計、施工標準及質量檢驗標準也有別于水利工程。為保證工程施工質量,應依據這些行業有關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執行。4.1.9項目法人、監理、設計、施工和工程質量監督等單位根據工程建設需要,可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進行工程質量檢測。施工單位自檢性質的委托檢測項目及數量,應按《單元工程評定標準》及施工合同約定執行。對已建工程質量有重大分歧時,應由項目法人委托第三方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檢測數量視需要確定,檢測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本條為新增條款。推行第三方檢測是確保質量檢測工作的科學性、準確性和公正性,根據《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有關內容,做出本條規定。4.1.10堤防工程竣工驗收前,項目法人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抽樣檢測,工程質量抽檢項目和數量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確定。
本條系根據《堤防工程施工質量評定與驗收規程(試行)》SL239—1999中的規定編寫。按該規程的規定,抽檢項目和數量見表4,表中序號1~6的抽檢數量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確定。 凡抽檢不合格的工程,必須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不得進行驗收。處理完畢后,由項目法人提交處理報告連同質量檢測報告一并提交竣工驗收委員會。 序號工程項目質量抽檢的主要內容抽檢應滿足的要求備注1土料填筑工程干密度、外觀尺寸每2000m堤長至少抽檢一個斷面;每個斷面至少抽檢2層,每層不少于3點,且不得在堤防頂層取樣;每個單位工程抽檢樣本點總數不得少于20個。2干(漿)砌石工程厚度、密實程度、平整度、縫寬每2000m堤長至少抽檢3點;每個單位工程至少抽檢3點。必要時應拍攝圖像資料3混凝土預制塊砌筑工程預制塊厚度、平整度、縫寬每2000m堤長至少抽檢一組,每組3點;每個單位工程至少抽檢一組。4墊層工程墊層厚度、墊層鋪設情況每2000m堤長至少抽檢3點;每個單位工程至少抽檢3點。5堤腳防護工程斷面復核每2000m堤長至少抽檢3個斷面;每個單位工程至少抽檢3個斷面。6混凝土防洪墻和護坡工程混凝土強度每2000m堤長至少抽檢一組,每組3點;每個單位工程至少抽檢一組。7堤身截滲、堤基處理及其他工程質量抽檢的主要內容和方法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提出方案報項目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表44.1.11對涉及工程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及有關材料,應實行見證取樣。見證取樣資料由施工單位制備,記錄應真實齊全,參與見證取樣人員應在相關文件上簽字。
本條為新增條款。本條是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編寫,見證取樣送檢的試樣由項目法人確定有相應資質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驗。
4.1.12工程中出現檢驗不合格的項目時,應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理。
1原材料、中間產品一次抽樣檢驗不合格時,應及時對同一取樣批次另取兩倍數量進行檢驗,如仍不合格,則該批次原材料或中間產品應定為不合格,不得使用。
2單元(工序)工程質量不合格時,應按合同要求進行處理或返工重作,并經重新檢驗且合格后方可進行后續工程施工。
3混凝土(砂漿)試件抽樣檢驗不合格時,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對相應工程部位進行檢驗。如仍不合格,應由項目法人組織有關單位進行研究,并提出處理意見。
4工程完工后的質量抽檢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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