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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規范

1總則

1.0.1為了合理設計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提高消防應急照

明和疏散指示系統的施工質量,確保系統正常運行,保證在發生火災

時人員順利逃生和消防作業,制定本規范。

1.0.2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改建、擴建、內裝修和改變使用性質的工

業與民用建筑內設置的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的設計、施工、

驗收與維護;不適用于生產和存貯火藥、炸藥、彈藥、火工品等有爆

炸危險的場所。

103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的設計,必須遵循國家有關方針、

政策,針對使用對象的特點,做到安全適用、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1.0.4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的設計、施工、驗收與維護,除

符合本規范外尚應執行國家有關標準、規范規定。

2術語

2.0.1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Fireemergencylightingsystem

為人員疏散和發生火災時仍需正常工作的場所提供照明和疏散指示

的系統,由各類消防應急燈具及相關裝置組成。

2.0.2消防應急燈具Fireemergencyluminaire

為人員疏散、消防作業提供照明和標志的各類燈具,包括消防應

急照明燈具、消防應急標志燈具和消防應急照明標志燈具。

2.0.3消防應急照明燈具Fireemergencylightingluminaire

為人員疏散、消防作業提供照明的消防應急燈具。

2.0.4消防應急標志燈具Fireemergencyindicatingluminaire

用圖形和/或文字完成下述功能的消防應急燈具。

a)指示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方向;

b)指示樓層、避難層及其他安全場所;

c)指示禁止入內的通道、場所及危險品存放處。

2.0.5消防應急照明標志燈具Fireemergencylighting&indicating

luminaire

同時具備消防應急照明燈具和消防應急標志燈具功能的消防應

急燈具。

2.0.6自帶電源型消防應急燈具Fireemergencyluminairepowered

byselfcontainedbattery

電池、光源及相關電路裝在燈具內部的消防應急燈具。

2.0.7消防應急燈具應急電源盒Emergencypowersupplycellforfire

emergencyluminaire

自帶電源型消防應急燈具中與光源未在同一殼體內的電池及相關電

路的部件。

2.0.8子母電源型消防應急燈具Fireemergencyluminaire(s)powered

byanotherfireemergencyluminaire'sbattery

子消防應急燈具內無獨立的電池而由與之相關的母消防應急燈

具供電的一組消防應急燈具。

2.0.9子母控制型消防應急燈具Fireemergencyluminairecontrolled

byanotherone

由母消防應急燈具控制子消防應急燈具應急狀態的一組消防應

急燈具。

2.0.10集中電源型消防應急燈具Fireemergencyluminairepowered

bycentralizedbatterys

燈具內無獨立的電池而由應急照明集中電源供電的消防應急燈具。

2.0.11應急照明集中電源Centralizingpowersupplyforfire

emergencylighting

火災發生時,為集中電源型消防應急燈具供電、以蓄電池為能源的電

源。

2.0.12集中控制型消防應急燈具Fireemergencyluminairecontrolled

bycentralcontrolpanel

工作狀態由應急照明控制器控制的消防應急燈具。

2.0.13應急照明控制器Centralcontrolpanelforfireemergency

luminaire

控制并顯示集中控制型消防應急燈具、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應急照明

分配電裝置、應急照明配電箱及相關附件等工作狀態的控制與顯示裝

置。

2.0.14自帶電源獨立型系統Fireemergencylightingsystemconsistsof

fireemergencyluminairespoweredbyselfcontainedbattery

由自帶電源型消防應急燈具、應急照明配電箱及相關附件等組成的消

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

2.0.15自帶電源集中控制型系統Centralcontrolledfireemergency

lightingsystemconsistsoffireemergencyluminairespoweredbyself

containedbattery

由自帶電源型消防應急燈具、應急照明控制器、應急照明配電箱及相

關附件等組成的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

2.0.16集中電源獨立型系統Fireemergencylightingsystemconsists

offireemergencyluminairespoweredbycentralizedbattery

由集中電源型消防應急燈具、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應急照明分配電裝

置及相關附件等組成的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

2.0.17集中電源集中控制型系統Centralcontrolledfireemergency

lightingsystemconsistsoffireemergencyluminairespoweredby

centralizedbattery

由集中控制型消防應急燈具、應急照明控制器、應急照明集中電源、

應急照明分配電裝置及相關附件組成的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

統。

2.0.18應急照明配電箱Switchboardforfireemergencylighting

為自帶電源型消防應急燈具供電的供配電裝置。

2.0.19應急照明分配電裝置Distributionandswitchequipmentfor

fireemergencylighting

為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應急輸出進行分配電的供配電裝置。

3場所劃分及照度要求

3.1疏散區域

3.1.1建筑物的應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的設置區域,應按照建筑物的特

點,劃分為水平疏散區域、垂直疏散區域和發生火災時仍需工作的工

作區域三類。

3.1.2水平疏散區域包括以下場所:

1建筑(含交通隧道)中的疏散走道、疏散路徑。

2防煙樓梯間前室、消防電梯前室及合用前室。

3避難層(間)。

4直升飛機停機坪。

3.1.3垂直疏散區域包括以下場所:

1樓梯間(含敞開樓梯間、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

2室外樓梯。

3.1.4建筑物內發生火災時仍需消防作業的工作區域包括以下場所:

1消防控制室。

2消防水泵房。

3有人值班的總配電室、變電所。

4自備發電機房和為消防系統供電的蓄電池室。

3.2照度要求

3.2.1建筑內消防應急照明燈具的照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疏散通道照明區域的寬度應不小于通道寬度的1/2,

2照明區域內地面中心線水平照度不應低于LOlx,照明區域邊緣的

水平照度不應低于0.51x。

3樓梯間內的地面中心線水平照度不應低于5.01X.

4疏散區域內中心線的地面水平照度的最大值與最小值之比不

應大于40:1o

5避難場所和人員密集場所內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應低于

l.Olxo

3.2.2應急照明燈具在60。到0。水平線視角內(圖327中陰影部分)

的表面亮度不應大于200cd,60°到90°垂線視角內(圖327)不應

大于表3.2.7的規定。

圖3.2.2

表3.2.2應急照明燈具的眩光限值

燈具表面亮度限值(cd)

燈具安裝高度(m)工作區域和高危險

疏散區域

區域

W2.55001000

2.5?39001800

3-3.516003200

3.5-425005000

4?4.535007000

24.5500010000

4系統分類與選擇

4.0.1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的組成與選擇,應根據建筑物的

規模、使用性質及疏散難易程度等因素綜合考慮確定。

4.0.2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的設計應體現節能原則,應采用

運行可靠的節能光源、高效燈具及燈具附件;人員聚集的公共場所宜

選擇持續型以LED為光源的消防應急標志燈具。

4.0.3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采用的蓄電池組,應符合國家產

品技術標準的規定;其初裝容量不應小于90min。

4.0.4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根據電源(蓄電池組)和轉入應

急控制方式的設置不同,分為下列四類系統:

1A類系統一自帶電源獨立型系統(系統內可包括子母電源型和子

母控制型消防應急燈具)。

2B類系統一集中電源獨立控制型系統。

3C類系統一自帶電源集中控制型系統(系統內可包括子母電源型

和子母控制型消防應急燈具)。

4D類系統一集中電源集中控制型系統。

4.0.6軌道交通的站廳層和站臺層、車站、碼頭和機場候機樓等交通

樞紐,20000m2以上的商場、展覽中心和醫院門診樓等場所宜選擇C

類或D類系統。

4.0.7疏散走道和樓梯間不宜選擇應急供電電壓為非安全電壓的集

中電源型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

4.0.8大型百貨商場、大型超市、大型體育場館、地鐵隧道等需要導

光流疏散指示標志的場所,應選擇C類或D類系統。

4.0.9當采用集中供電且線路壓降不能滿足要求時,應分散設置集中

電源。

5系統設計

5.1一般要求

5.1.1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設計時,應為符合國家標準和有

關準入制度的產品。

5.1.2應根據建筑物的用途、建筑規模、使用人員特點等因素選擇和

設置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

5.1.3設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時,應采用消防應急標志燈或消防應急

照明標志燈;非燈具類疏散指示標志可作為輔助指示標志。

消防應急燈具連接的主電供電方式與控制方式應保證在火災發生時,

能使所有消防應急燈具全部切換到應急工作狀態。

5.1.5帶有臺階、坡道和自動扶梯等人員密集場所、容易引起人員恐

慌的場所應急照明投入時間不應大于0.25s,其它場所的應急投入時

間不應大于5so

5.1.6給消防應急燈具供電的回路(包括集中電源型消防應急照明系

統的應急供電回路)中嚴禁設置可關斷燈具充電及關斷燈具應急狀態

的燈開關裝置、插座及其它負載。

5.1.7在正常電源工作狀態下,允許設置開關控制消防應急照明燈具

的工作,但該開關不應影響消防應急照明燈具從正常工作狀態轉入應

急工作狀態。

5.1.8消防聯動控制器或火災報警控制器應能控制系統由正常供電狀

態轉入應急工作狀態、由應急工作狀態轉入正常工作狀態。

5.3A類系統一自帶電源獨立型系統的設計

5.3.1在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建筑中,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能手

動或自動控制消防應急照明配電箱的工作狀態。

5.3.2未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建筑中,所有消防應急燈具應接入

專用照明供電回路,正常照明電源中斷后,所有消防應急燈具轉入應

急工作狀態。

5.4B類系統一集中電源獨立控制型系統的設計

5.4.1在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建筑中,系統轉入應急工作狀態控

制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集中電源的控制裝置應設置在消防控制室內。

2集中設置蓄電池組的系統,集中電源控制裝置應能手動控制消防應

急照明分配電箱的工作狀態,

3分散設置蓄電池組的系統,集中電源的控制裝置應能手動控制電池

組及轉換裝置的工作狀態,

4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聯動控制集中電源控制裝置和消防應急照明

分配電箱的工作狀態。

5.4.2未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建筑中,系統轉入應急工作狀態控

制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集中電源控制裝置應設置在有人值班場所。

2集中電源應接入專用照明供電回路。

5.4.3同一應急輸出支路不應穿越兩個防火分區,每個支路工作電流

不宜大于10A,消防應急燈具數量不宜超過25個。

5.4.4在疏散走道敷設線路的接線盒和消防應急燈具的防護等級應達

到IP65的要求。

5.4.5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應設置在消防控制室、低壓配電室或防火分

區內的配電間。

5.4.6應急照明分配電箱宜單獨設置在每個防火分區,分配電箱宜設

置在配電間或豎井內,未設置在配電間或豎井時應選用防水防火性能

的分配電箱。

5.4.7高層建筑疏散樓梯間宜單獨設置應急照明集中電源、分配電箱

或獨立的供電回路。

5.4.8應急照明集中電源的主電源應接入專用照明供電回路,正常照

明電源中斷后,系統應轉入應急工作狀態。

5.4.9單相供電的集中電源的單機總功率不應大于10kW,三相供電的

集中電源的單機總功率不應大于30kWo

5.5C類和D類系統一自帶電源和集中電源集中控制型系統的設計

5.5.1應急照明控制器應設置在消防控制室內,并能接收火災自動報

警系統的轉入應急工作狀態的聯動控制信號,控制相關消防應急燈具

轉入應急工作狀態。

5.5.2C類系統應急照明控制器應能控制并顯示系統內所有的消防應

急燈具、應急照明配電箱及其它附件的工作狀態。

5.5.3D類系統應急照明控制器應能控制并顯示系統內所有的消防應

急燈具、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應急照明分配電箱及其它附件的工作狀

態。

5.5.4D類系統中應急照明集中電源部分的設計應符合5.4條的要求。

5.5.6系統的疏散預案設置應滿足下列要求:

1系統應能接收建筑物中的火災報警信號。

2應根據火災報警信號確認火災發生部位,選擇最優安全逃生路徑,

優化疏散指示路徑。

3系統制造商應提供疏散預案的設計邏輯。

4系統在控制器主程序不能正常工作時一,應能手動切換到應急工作

狀態。

5.5.7集中控制型消防應急燈具系統在以下情況時,不得進行疏散路

徑優化;對已經處于聯動中的預案,應撤銷執行,恢復就近指引狀態:

1疏散預案涉及故障燈具時;

2疏散預案涉及故障回路時;

3疏散預案執行后主控制器未得到預案完整執行的反饋時;

4當主控制器發生死機或癱瘓時一,應切換至備用設備工作狀態,

系統仍能正常工作、接收聯動信號、執行聯動預案。

5.5.8系統的供電設計應滿足下述要求:

1控制器的主電源應由消防電源供電。

2控制器的備用電源應至少使控制器在主電源中斷后工作2h。

5.5.9具有根據火災報警部位選擇疏散路線的系統,應能接收火災報

警控制器的全部火災探測器的報警信息、,并宜根據消防性能化設計確

定疏散預案。

5.5.10系統在控制器主程序不能正常工作時一,應具有手動完成預設疏

散方案的功能。

5.6疏散指示標志牌

5.6.1各類疏散指示標志牌只能作為系統的輔助指示標志,設置在2

個消防應急標志燈指示的疏散線路之間。

5.6.2蓄光型標志牌應設置在正常照度不低于251x的熒光燈光源環

境或正常照度不低于401x的白熾燈光源環境內。

5.6.3疏散指示標志牌應設置在地面或1m以下的墻面上。

5.6.4疏散指示標志牌不應設置在可改變指示方向的疏散線路上。

5.6.5在疏散線路中不應設置與應急疏散無關的標志牌。

5.7線路敷設

5.7.1由B類和D類系統輸出的配電干線在豎井外敷設時,應符合下

列規定:

1阻燃導線穿金屬管或經阻燃處理的硬質塑料管保護,敷設在不燃燒

體內,且保護層厚度不小于30mm。

2阻燃電纜應在防火線槽或防火橋架內敷設。

3礦物絕緣電纜或A級防火電纜可在橋架內敷設。

5.7.2由B類和D類系統輸出的配電支線應采用阻燃導線,豎井外成

束敷設時應在防火線槽內敷設,分支線路應穿金屬管敷設。

5.7.3應急照明分支線路不得跨越防火分區。

6系統設置

6.1一般要求

6.1.1設置C、D類系統的建筑中可局部設置A或B類系統。

6.1.2消防應急標志燈的設置應保證疏散走道上或公共廳室內的人員

在任何位置都能看到疏散指示(出口標志或指示疏散方向的標志),

并應根據應用場所選擇規格適宜的標志燈,視距應滿足附錄的要求。

6.1.3消防應急照明燈的設置應保證應急照明區域內的照度均勻分布,

宜采用多點設置方式。

6.1.3應急照明燈和疏散指示標志燈的設置,應能連續引導該區域內

的人員疏散到安全區域。

6.1.4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應設在醒目位置,不應設置在門、窗或其它

可移動的物體上,不應設置在經常被遮擋的位置。

6.1.5消防安全疏散指示的正面或其鄰近不得有妨礙公眾視讀的障礙

物。

6.1.6盲人集中的場所宜設置聲音疏散指示系統。

6.2消防應急標志燈的設置

6.2.1下列部位或場所應設置指示出口的消防應急標志燈:

1建筑物內的安全出口。

2多層、高層建筑中各樓層通向疏散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前室的門

0o

3公共建筑室內最遠點至房間疏散門距離超過15m的房間出口。

4在地面首層無障礙出口處應設置肢殘人員標志,并在各層消防電

梯口設置肢殘人員標志。

622指示出口的消防應急標志燈的設置應符合下述要求:

1應設置在出口門的內側,其標志面應朝向建筑物內的疏散通道。

2應設置在出口門的上方居中或門的旁邊,底邊離門框距離不大于

200mmo

6.2.3下列部位或場所應設置指示疏散方向的消防應急標志燈:

1疏散走道拐彎處。

2地下室疏散樓梯間。

3超過20m的直行走道、超過10m的袋型走道。

4人防工程。

5避難間、避難層及其他安全場所。

6.2.4樓梯間應設置指示樓層的消防應急標志燈,地面層應同時設置

指示地面層和指示安全出口方向的消防應急標志燈。

6.2.5指示疏散方向的消防應急標志燈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設置在疏散走道的頂部時一,其底邊距地面高度宜為2.2m?2.5m。

2設置在疏散走道的側面墻上時,設置高度宜底邊距地1m以下,標

志燈設置間距不應大于10m,燈具突出墻面部分的尺寸不宜超過

20mm,且表面平滑。

3指示疏散方向的消防應急標志燈在地面設置時,燈具最高點與地面

垂直距離高度不應大于3mm,燈具邊緣與地面垂直距離高度不應大

于1mm,標志燈設置間距不應大于3m。

4導向光流型消防應急標志燈的指示方向應與疏散方向相同,標志燈

設置間距不應大于1.5m,在地面設置時應符合本條第2款要求。

5地面設置的消防應急標志燈防護等級應符合IP65要求。

注:1、2種設置方式可在消防應急標志燈中增設消防標志牌。

6.2.6展覽廳、商場、候車(船)室、民航候機廳、營業廳等人員密

集的場所在滿足6.2.5條要求的基礎上,還應滿足下列要求:

1宜在疏散路線的上方設置消防應急標志燈,消防應急標志燈的

疏散方向應指向固定的安全出口,標志燈設置間距不應大于20mo

2室內高度為3.5m?4.5m的場所應設置指示疏散方向的中型消防

應急標志燈,高度超過4.5m的場所應設置指示疏散方向的大型消防

應急標志燈,設置間距不應大于60m,展覽廳、商場設置間距不宜大

于40m,消防應急標志燈底邊距地面高度宜大于3m。

6.3消防應急照明燈的設置

6.3.1下列部位或場所應設置消防應急照明燈:

1建筑物內的疏散走道、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前室、消防電梯間及

其前室、合用前室和避難層(間),應優先設置在走道交叉處及拐彎

處、自動扶梯上方或側上方附近。

2配電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煙排煙機房、供消防用電

的蓄電池室、自備發電機房、電話總機房以及發生火災時仍需堅持工

作的其它房間。

3無自然采光或夜間使用的公共場所及公共場所內流動人員數不少

于5人的房間。

4寄宿制幼兒園和小學的寢室、老年公寓的房間、醫院的病房和監

護室等需要救援人員協助疏散的場所。

6.3.2四星級及以上的賓館,宜在客房內設置消防應急照明燈。

6.3.3消防應急照明燈的設置應符合下述要求:

1宜嵌頂或吸頂安裝,當條件限制時可設置于走道側面墻上,其底

邊距地高度宜大于2.5m。

2應根據環境合理選用具有防潮、防水、防塵、防爆、防震、耐腐

蝕和抗機械損傷等防護類別和等級的消防應急照明燈。

3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等發生火災時仍需堅持工作的房間可使

用正常照明燈具。

3.2.4建筑物內發生火災時,仍需消防作業的工作區域的照度應保持

正常照明的照度值。(非電池供電)

3.2.5應急照明燈具的設置應使下列地點的照度高于其周邊區域的

照度:

1指定的疏散出口和安全標志。

2疏散走道中每個行進方向改變處。

3每個內連走廊的連接處。

4安全出口的外面及其附近區域。

6.4應急照明配電箱和分配電箱的設置

6.4.1配電箱和分配電箱宜設置于值班室、設備機房、電氣管道井或

配電間等房間內。

6.4.2配電箱和分配電箱落地安裝時宜高出地面50mm以上,屏前和

屏后的通道最小寬度應符合GB50054中的規定。

6.4.3配電箱和分配電箱安裝在墻上時,其底邊距地面高度宜為1.3

m?1.5m,靠近門軸的側面距墻不應小于0.5m,正面操作距離不應小

于1.0m。

6.5應急電源盒的設置

6.5.1應急電源盒與配套的燈具間距不宜大于1m。

6.5.2應急電源盒暗設時其工作狀態指示燈和手動試驗裝置應設置在

能夠觀察和操作的位置。

6.5.3

6.5.4應急電源盒與其供電的照明燈具間的連接線應有防止鼠咬保護。

6.6應急照明集中電源的設置

6.6.1應急照明集中電源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不宜置于火災爆炸危險環境的場所。

2使用酸性電池時,不應設置于帶有堿性物質場所;使用堿性

電池時,不應設置于帶酸性的場所。

3應距暖氣等熱源1m以上。

6.6.2嚴禁在密封環境中使用,應安裝于通風良好地方;電池容量W

lOOOOVAh至少有自然通風孔;當電池容量呈210000VAh時一,除自

然通風孔外,尚應加裝通風裝置并保證通風換氣次數不少于3次/時。

663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柜(箱)落地安裝時宜高出地面150mm以上,

屏前和屏后的通道最小寬度應符合GB50054中的規定。

6.7應急照明控制器的設置

6.7.1應急照明控制器應設置于消防控制室內,沒有消防控制室時,

應設置在有人值班的場所。

6.7.2應急照明控制器在消防控制室落地安裝時應符合GB50116中消

防控制室內布置的相關要求。

6.8疏散指示標志牌

681指示疏散方向的消防標志牌只能設置在地面或距地面1m以下的

側面墻上。

6.8.2消防標志牌不應設置在門、窗等可移動的物體上(特殊標志除

外)。

7系統供電

7.1系統供電應符合國家標準《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50052的要

求。

7.2當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負荷分級為一級時,應由兩路電

源供電;

7.3當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負荷分級為二級時,應由兩回

電源供電;

7.4當安裝消防應急照明燈具的建筑物用電負荷分級為三級時,應由

進線總配電箱內一路專用回路供電。

7.5消防應急燈具的供電應取自消防應急照明配電箱,高層建筑樓梯

間宜單獨設置消防應急照明配電箱。

7.6給消防應急燈具供電的交流單相回路工作電流不宜大于16A,

消防應急燈具數量不宜超過25個。

7.7應急照明配電箱可同時給備用照明供電,但不應與消防應急燈

具共用同一供電支路。

7.8應急照明集中電源宜取自低壓配電室的專用消防電源回路。

7.9分配電箱和分散設置的集中電源的正常供電回路應取自本防火

分區的(備用)應急照明配電箱,分配電箱應急回路由應急照明集中

電源供電。

8施工

8.1一般規定

8.1.1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中的主要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1系統中的燈具、應急照明集中電源和應急照明控制器等各類產品

應是通過國家型式認可(或認證)的產品。產品的名稱、型號、規格、

使用電池應與市場準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證明文件一致。

檢驗方法:核對認可(或認證)證書與產品標志、名稱、型號、規格

是否相符;核對檢驗報告(有產品照片)與產品外觀是否相符。

檢查數量:每個批次、每個規格各抽一臺。

2自帶電源型消防應急燈具應抽查應急工作時間和狀態轉換功能,

其應急工作時間不應小于其標稱的應急工作時間。狀態轉換和狀態指

示應正常。

檢驗方法:充電24h后放電,期間觀察燈具的狀態轉換和狀態指示,

測量放電時間。

檢查數量:每個批次、每個規格各抽一臺。

3疏散指示牌應是通過國家消防產品質檢中心檢驗合格產品。產品

名稱、型號、規格應與檢驗報告一致。核對檢驗報告(有產品照片)

與產品外觀是否相符。

檢驗方法:核對檢驗報告與產品。

檢查數量:每個批次、每個規格各抽一只。

8.1.2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施工前,應具備系統圖、設備布

置平面圖、接線圖、安裝圖以及消防聯動邏輯說明等必要的技術文件。

8.1.3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應做好施

工(包括隱蔽工程驗收)、檢驗、調試、設計變更等相關記錄。

8.1.4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施工過程結束后,施工方應對系

統的安裝質量進行全數檢查。

8.1.5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竣工時一,施工單位應完成竣工圖

及竣工報告。

8.2安裝

8.2.1系統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系統布線應符合國家標準GB50303《建筑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

規范》要求。

2消防應急燈具與供電線路之間的連接不得使用插頭連接。

3消防應急燈具安裝后不應對人員正常通行產生影響。消防應急疏

散指示標志燈周圍應保證無其他遮擋物,消防應急燈具不應安裝在可

燃材料表面上。

4帶有疏散方向指示箭頭的消防應急疏散指示標志燈在安裝時應保

證箭頭指示疏散方向的與疏散方向相同。

5指示出口的消防應急標志燈應固定在堅固的墻上或頂棚下,安裝

方式可以明裝,也可以嵌墻暗裝。

6消防應急燈具在安裝時應保證燈具上的各種狀態指示燈易于觀察,

試驗按鈕(開關)能被人工或遙控操作。

7消防應急照明燈安裝時,在正面迎向人員疏散方向,應有防止造

成眩光的措施。

8消防應急燈具吊裝時宜使用金屬吊管。吊管上端應固定在建筑物

實體或構件上。

9作為輔助指示的蓄光型標志牌只能安裝在與標志燈指示方向相同

的路線上,但不能代替標志燈。

10消防應急燈具及標志牌宜安裝在不燃燒墻體和不燃燒裝修材料

上。

8.2.2消防應急標志燈(以下簡稱標志燈)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標志燈在頂部安裝時,不宜吸頂安裝,燈具上邊與頂棚距離宜大

于200mm,底邊距地面距離宜在2.0m至3.0m之間。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目測、尺量。

2標志燈嚴禁安裝在門扇上。頂棚高度低于2.0m時,宜安裝在門的

兩側,但不能被門遮擋。標志表面應迎面對向疏散方向。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目測、尺量。

3標志燈低位安裝在疏散走道及其轉角處時,應安裝在距地面(樓

面)1m以下的墻上,標志表面應與墻面平行且凸出墻面不應大于

20mm,凸出墻面的部分不應有尖銳角及伸出的固定件,安裝距離不應

大于10m。疏散走道內高位安裝標志燈時一,兩個標志燈間距離不應大

于20m(人防工程不大于10m)。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目測、尺量。

4標志燈安裝在地面上時,燈具的所有金屬構件應采用耐腐蝕構件

或做防腐處理,電源連接和控制線連接應采用密封膠密封。標志燈表

面應與地面平行,與地面高度差不宜大于3mm,與地面接觸邊緣不

宜大于1mm。試驗按鈕可安裝在遠處或用遙控方式。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目測、尺量、試驗。

5樓梯間內指示樓層的標志燈宜安裝在本層墻上。地上首層與地下

室合用樓梯時,指示出口的標志燈應安裝在首層出口內側。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目測。

6在人員密集的大型室內公共場所的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線路上設

置的保持視覺連續的標志燈在安裝時,標志燈箭頭指示方向或導向光

流流動方向與疏散方向一致。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目測。

8.2.3消防應急照明燈(以下簡稱照明燈)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消防應急照明燈應均勻布置,宜安裝在棚頂或2.0m以上的側面墻

上。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目測。

2

4照明燈在側面墻上頂部安裝時,其底部距地面距離不得低于2m,

在距地面1m以下側面墻上安裝時,應采用嵌入式安裝,其凸出墻面

最大水平距離不應超過20mm,且應保證光線照射在安裝燈具的水平

線以下;照明燈安裝不得安裝在地面或1m?2m之間側面墻上。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目測、尺量。

5配接集中電源型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的照明燈,其線路

應采用金屬管或經阻燃處理的硬質塑料管保護,并應敷設在不燃燒體

的結構層內,且保護層厚度不小于30mm。當采用明敷設時,應采用

金屬管或金屬線槽保護,并在金屬管或金屬線槽上采取防火保護措施。

采用礦物絕緣電線(纜)時,可不穿金屬管保護,但應敷設在電纜豎

井或吊頂內有防火保護措施的封閉式線槽內。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測方法:目測、尺量。

8.2.4集中電源型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中應急照明集中電

源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急照明集中電源的安裝場所應無腐蝕性氣體、蒸氣、易燃物及

塵土;電池應安裝于通風良好的場所,嚴禁安放在有堿性物質、密封

環境、有可燃氣管道、倉庫等場所,室內長期溫度不宜超過35℃。

2應急照明集中電源的輸出支路嚴禁連接除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

示系統以外的其他負載。

3應急照明集中電源的同一配電回路不宜同時給兩個及兩個以上的

防火分區的消防應急燈具供電。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目測,看現場溫度計。

8.2.5集中控制型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中應急照明控制器

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急照明控制器應安裝在消防控制室內,若無消防控制室應安裝

于經常有人值守的場所。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目測。

2應急照明控制器在墻上安裝時,其底邊距地(樓)面高度宜為1.3?

1.5m,靠近門或側墻安裝時應保證應急照明控制器門的正常開關,正

面操作距離不應小于1.2m;落地安裝時,其底邊宜高出地坪0.1?0.2m。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尺量、目測。

3應急照明控制器應安裝牢固,不得傾斜。安裝在輕質墻上時,應

采取加固措施。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目測。

4應急照明控制器的主電源應有明顯標志,并應直接與消防電源連

接,嚴禁使用電源插頭。應急照明控制器與其外接備用電源之間應直

接連接。接地應牢固,并有明顯標志。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目測。

5應急照明控制器的控制線路應單獨穿管。引入應急照明控制器的

電纜或導線,配線應整齊,避免交叉,并應固定牢靠;電纜芯線和所

配導線的端部,均應標明編號,并與圖紙一致,字跡應清晰且不易退

色;端子板的每個接線端,接線不得超過2根;電纜芯和導線,應留

有不小于200mm的余量;導線應綁扎成束;導線穿管后,應將管口

封堵。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目測。

8.2.6蓄光型疏散指示牌(以下簡稱標志牌)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標志牌安裝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線的地面時,其指示疏散方

向的方向應與標志燈指示方向相同;標志牌之間的安裝間距不應大于

1.5m。

2蓄光型標志牌必須設置在正常情況下光照度大于1001X的場所。

3標志牌安裝在墻上時,其下邊緣距地面距離不應大于1m。

4標志牌固定應牢固,無破損。

5標志牌安裝在地面上時,只能采用鑲嵌式工藝安裝,其安裝后應

平整、牢固。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用尺測量距離,用照度計測量照度。

8.2.7系統的供配電應符合下列規定:

1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的供配電方式應能保證系統在正常

照明關斷后5s內轉入應急工作狀態。并保證消防控制室應能控制系

統轉入應急工作狀態。

2消防工作場所及其相關疏散區域、避難層、直升飛機停機坪區域

應單獨設置應急照明配電箱。

3在每個防火分區應設置應急照明配電箱,防火分區內的自帶電源

型及子母型消防應急燈具的供電電源應直接取自該防火分區的應急

照明配電箱。

4當采用應急照明集中電源配帶分配電箱供電方式時,分配電箱的

設置應符合應急照明配電箱的設置要求。

5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的每一個單相分支回路的電流不超

過16A,光源數量不宜超過25個;備用應急照明和疏散應急照明,

不宜接入同一分支供電回路。

6消防應急燈具的配電回路中不宜設置開關;工作方式可控的消防

應急燈具配電回路中設置的開關,不應影響該配電回路中消防應急燈

具轉入應急工作狀態。

7應急照明集中電源及分配電箱內應能接受消防聯動控制,但當應

急照明集中電源進入應急工作狀態時,應急輸出應不受消防聯動控制

信號的影響,并發出進入應急狀態反饋信號。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目測、用秒表測量轉換時間。

9系統調試

9.1一般規定

9.1.1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的調試,應在系統施工結束后進

行。

9.1.2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調試前應具備本規范第8.2.1條

所列文件及調試必需的其它文件。

9.1.3調試單位在調試前應編制調試程序,并應按照調試程序工作。

9.1.4調試負責人必須由專業技術人員擔任。

9.2調試準備

9.2.1設備的規格、型號、數量、備品備件等應按設計要求查驗。

9.2.2系統的施工質量應按本規范第8章的要求檢查,對屬于施工中

出現的問題,應會同有關單位協商解決,并應有文字記錄。

9.2.3應檢查系統線路,對于錯線、開路、虛焊、短路、絕緣電阻小

于20M。等問題,應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

9.2.4對系統中的消防應急燈具、消防應急燈具應急電源盒、應急照

明集中電源、應急照明控制器、應急照明配電箱、應急照明分配電裝

置等設備應分別進行單機通電檢查。

9.3消防應急標志燈和消防應急照明燈的調試

9.3.1檢查消防應急標志燈安裝位置和標志信息上的箭頭指示方向

是否與實際疏散方向相符。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目測。

9.3.2在黑暗條件下,使照明燈轉入應急狀態,用照度計測量地面的

最低水平照度,該照度值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用照度計測量照度。

9.3.3操作試驗按鈕或其他試驗裝置,消防應急燈具應轉入應急工作

狀態。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操作檢查。

9.3.4斷開連續充電24h的消防應急燈具電源,使消防應急燈具轉入

應急工作狀態,同時開始記時;消防應急燈具主電指示燈應處于非點

亮狀態,應急工作時間應不小于本身標稱的應急工作時間。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用秒表測量轉換時間和應急工作時間。

9.3.5使順序閃亮形成導向光流的標志燈轉入應急工作狀態,其光流

導向應與設計的疏散方向相同。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目測

9.3.6使有語音指示的標志燈轉入應急工作狀態,其語音應與設計相

符。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聽。

9.3.7逐個切斷各區域應急照明配電箱或應急照明集中電源的分配

電箱,該配電箱或分配電箱供電的消防應急燈具應在5s內轉入應急

工作狀態。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目測。

9.3.8對于設計有聯動控制功能的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輸

入聯動控制信號,系統內的消防應急燈具應在5s內轉入與聯動控制

信號相對應的工作狀態,并應發出聯動反饋信號。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目測。

9.3.9對于設計有手動控制功能的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操

作手動控制機構,相應的消防應急燈具應在5s內轉入應急工作狀態。

操作消防控制室內的控制機構,相應的消防應急燈具應在5s內轉入

應急工作狀態。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目測。

9.4應急照明集中電源的調試

9.4.1分別在主電工作和應急工作狀態下,觀察應急照明集中電源的

主電電壓、電池電壓、輸出電壓和輸出電流、主電顯示、充電顯示燈

是否與生產企業的說明書相符。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操作檢查。

9.4.2操作手動應急轉換控制機構,應急照明集中電源和該電源供電

的所有消防應急燈具均應轉入應急工作狀態。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操作檢查。

9.4.3斷開主電電源,應急照明集中電源和該電源供電的所有消防應

急燈具均應轉入應急工作狀態,應急工作時間應不小于本身標稱的應

急工作時間。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操作檢查、用秒表測量應急工作時間。

9.5應急照明集中控制器的調試

9.5.1操作控制功能,應急照明控制器應能控制任何消防應急燈具從

主電工作狀態轉入應急工作狀態,并應有相應的狀態指示和消防應急

燈具轉入應急狀態的時間。

9.5.2檢查應急照明控制器的防止非專業人員操作的功能。

9.5.3斷開任一消防應急燈具與應急照明控制器間連線,應急照明控

制器應發出聲、光故障信號,并顯示故障部位。故障存在期間,操作

應急照明控制器,應能控制與此故障無關的消防應急燈具轉入應急工

作狀態。

9.5.4斷開應急照明控制器的主電源,使應急照明控制器由備電工作,

應急照明控制器在備電工作時各種控制功能應不受影響,且能工作

2h以上。

9.5.5關閉應急照明控制器的主程序,系統內的消防應急燈具應能按

設計的聯動邏輯轉入應急工作狀態。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操作檢查。

9.6系統功能調試

9.6.1A類系統的功能調試應符合下列規定。

1操作手動、自動轉換裝置,系統應轉入應急工作狀態。

2模擬消防聯動控制信號,系統應轉入應急工作狀態。

9.6.2B類系統的功能調試應符合下列規定。

1手動控制消防應急照明分配電箱,系統應轉入應急工作狀態。

2模擬消防聯動控制信號,系統應轉入應急工作狀態。

9.6.3C類系統的功能調試應符合下列規定。

1模擬消防聯動控制信號,相關消防應急燈具應轉入應急工作

狀態。

2對具有選擇疏散路線的系統,模擬各種場景的火災報警信號,

系統應按照預定的疏散預案控制相應的消防應急燈具,選擇的疏散路

線應符合設計要求。

3使控制器主程序不能正常工作,手動完成疏散預案。

9.6.4D類系統的功能調試應符合下列規定。

1模擬消防聯動控制信號,相關消防應急燈具應轉入應急工作狀態。

2應急照明控制器應能控制并顯示系統內所有的消防應急燈具、消

防應急電源、應急照明分配電箱及其它附件的工作狀態。

3手動控制消防應急照明分配電箱,相關消防應急燈具應轉入應急工

作狀態。

4對具有選擇疏散路線的系統,模擬各種場景的火災報警信號,系

統應按照預定的疏散預案控制相應的消防應急燈具,選擇的疏散路線

應符合設計要求。

5使控制器主程序不能正常工作,手動完成疏散預案。

10系統驗收

10.1一般規定

10.1.1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在交付使用前,必須經過驗收。

工程驗收應按本規范要求進行資料核查,并填寫相關記錄。

10.1.2工程驗收應符合本節要求,并按規定填寫記錄。

10.1.3系統的驗收應符合下列一般規定。

1系統中各設備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2系統中的消防應急標志燈、照明燈、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應急照明

控制器及相關設備的的接線、安裝位置、施工質量等應符合要求,系

統內各類設備的接線中不應有影響應急功能的開關。

3系統中各設備的基本功能、系統控制功能應符合設計要求。

4工程各場所的照度應符合本規范3.2條要求。

檢查數量:應急照明集中電源和應急照明控制器應全數檢查;標志燈

和照明燈每個規格實際安裝數量在5臺以下者,全部檢查,實際安裝

數量超過5臺者,按實際安裝數量10%的比例抽取、但不少于5臺。

檢查方法:目測,操作檢查、照度計。

10.2驗收

10.2.1消防應急標志燈的驗收應符合下列規定。

1標志燈的顏色、標志信息應符合GB17945的要求,指示方向應與

設計方向一致。

2使用的電池應與國家有關市場準入制度中的有效證明文件相符。

3狀態指示燈應正常。

4連續3次操作試驗機構,標志燈應能完成自動轉換。

5應急工作時間應不小于其本身標稱的應急工作時間。

檢查數量:每個規格實際安裝數量在5臺以下者,全部檢驗;實際安

裝數量超過5臺者,按實際安裝數量10%的比例抽取、但不少于5

臺。

檢查方法:目測,操作檢查。

10.2.2消防應急照明燈的驗收應符合下列規定。

1照明燈的光源及隔熱情況應符合要求。

2使用的電池應與有效證明文件相符。

3狀態指示燈應正常。

4連續3次按試驗按鈕,標志燈應能完成自動轉換。

5應急工作時間應不小于其本身標稱的應急工作時間。

6安裝區域的最低照度值應符合設計要求。

7光源與電源分開設置的照明燈安裝時一,燈具安裝位置應有清晰可見

的消防應急燈具標示,電源的試驗按鈕和狀態指示燈應可方便操作和

觀察。

檢查數量:實際安裝數量在5臺以下者,全部檢驗;實際安裝數量超

過5臺者,按實

際安裝數量10%的比例抽取、但不少于5臺。

檢查方法:目測,操作檢查,用照度計測量該區域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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