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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Q/LB.□XXXXX-XXXXIII前言本文件是DB32/TXXX《縣級(區域)醫療資源集中化運行規范》第1部分。DB32/TXXX已經發布了以下部分:--第1部分:集中審方中心;--第2部分:區域影像中心;--第3部分:智慧急救中心;--第4部分:遠程會診中心;--第5部分:網絡心電中心;--第6部分:健康隨訪中心;--第7部分:臨床檢驗中心;--第8部分:消毒供應中心。請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內容可能涉及專利。本文件的發布機構不承擔識別專利的責任。本文件由江蘇省衛生健康委提出。本文件由江蘇省衛生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引言縣域緊密型醫共體作為推進分級診療體系的重要抓手,普遍面臨著多層級醫療資源配置不平衡、醫療服務能力不強、就醫信息化程度滯后等問題。如何把縣域內各醫療機構變為一個價值同向的共同體為目標。本文件為提升江蘇省縣級(區域)醫療資源集中化運行規范,推動縣域內各醫療機構成為一個價值同向的共同體的目標而制定。DB32/TXXX《縣級(區域)醫療資源集中化運行規范》分為以下8個部分:--第1部分:集中審方中心;--第2部分:區域影像中心;--第3部分:智慧急救中心;--第4部分:遠程會診中心;--第5部分:網絡心電中心;--第6部分:健康隨訪中心;--第7部分:臨床檢驗中心;--第8部分:消毒供應中心。DB32/TXXX的制定是通過建設縣級(區域)醫療資源集中化運行規范,依托于“互聯網+”和智能化技術的信息系統,能夠打破信息壁壘,提升縣級(區域)醫療服務的協同性和一體化水平,以更好優化資源配置、改善患者就醫體驗。縣級(區域)醫療資源集中化運行規范第1部分:集中審方中心范圍本文件規定了縣級(區域)集中審方中心的建設要求、運營及處方審核全過程的質量管理。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主席令第三十一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2019年版)衛生部令第53號《處方管理辦法》國衛醫管發〔2010〕28號《醫院處方點評管理規范(試行)》國衛醫政發〔2011〕11號《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規定》國衛辦醫發〔2018〕14號《醫療機構處方審核規范》國衛醫發〔2018〕45號《關于加快藥學服務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國衛醫發〔2020〕2號《關于加強醫療機構藥事管理促進合理用藥的意見》國衛基層發〔2023〕41號《關于全面推進緊密型縣域醫療衛生共同體建設的指導意見》術語和定義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區域)集中審方中心是根據轄區面積、人口、地理特點、醫療資源配置等具體情況,由本級衛健委、縣域醫共體牽頭單位在本轄區內組建。負責醫共體內醫療機構處方審核的規劃、實施、合理用藥監控以及相關人員培訓等工作。同時,可面向本轄區內有需求的公立或民營中小微型醫療機構(如一級醫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衛生院、門診部)、醫保零售藥店等提供以上服務。處方prescription指由注冊的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以下簡稱醫師)在診療活動中為患者開具的、由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以下簡稱藥師)審核、調配、核對,并作為患者用藥憑證的醫療文書。處方也包括醫療機構病區用藥醫囑單。3.3

處方審核prescriptionaudit藥學專業技術人員運用專業知識和實踐技能,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技術規范等,對醫師在診療活動中為患者開具的處方,進行合法性、規范性和適宜性審核,并作出是否同意調配發藥決定的藥學技術服務。3.4計算機輔助人工處方審核computeraidedprescriptionaudit依據《醫療機構處方審核規范》,通過處方審核軟件系統(以下簡稱處方審核系統)輔助藥師開展處方審核。對處方審核軟件篩選出的質疑處方,由藥師進行人工審核。基本要求4.1功能定位成立縣級(區域)集中審方中心,加快藥學服務向基層下沉,使各種醫療優質資源互通共享,藥事管理協同發展,醫療資源和藥師價值利用實現最大化,提高醫共體內醫療機構的合理用藥水平,實現縣域醫共體處方審核、藥學服務、藥品信息的規范化、標準化、同質化,促進新時期藥學服務高質量發展。通過規范處方審核行為,一方面提高處方審核的質量和效率,促進臨床合理用藥;另一方面體現藥師專業技術價值,轉變藥學服務模式,為患者提供更加優質、人性化的藥學技術服務,使得縣級(區域)集中審方中心建設規范成為最具有可落地、可操作、可執行的規范。4.2功能布局縣級(區域)集中審方中心總面積在60m2以上,設計及布局合理,確保集中辦公、集中審核、集中點評、集中反饋。4.3人力資源配置人員配備應與所需服務的機構數、高峰時間段、所需審核的處方/醫囑量等工作任務相適應,以確保完成處方/醫囑前置審核工作為原則。可按照人工審核每300張(住院醫囑1組=1張)處方/日配備1名專職審方藥師,負責日常處方審核、點評、反饋和培訓等相關工作。4.3.1中心負責人原則上應由副主任藥師(含副主任中藥師)及以上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具有較強組織協調管理能力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擔任。4.3.2審方藥師4.3.2.1從事處方審核的藥師,應滿足如下要求:a)取得藥師及以上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b)具有3年及以上門急診、病區處方/醫囑調劑工作經驗或臨床藥學工作經驗,接受過處方審核相應崗位的專業知識培訓并考核合格。c)負責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抗菌藥物、抗腫瘤藥物處方審核的藥師還應當接受相關培訓并考核合格。4.3.2.2從事處方審核系統規則制定和維護的藥師,應滿足以下要求:a)取得中級及以上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b)具有3年及以上門急診、病區處方調劑工作經驗或臨床藥學工作經驗,接受過處方審核相應崗位的專業知識培訓并考核合格。4.3.2.3能力要求從事處方審核的藥師應具備以下能力:a)熟悉《藥品管理法》、《處方管理辦法》、《醫療機構處方審核規范》、《醫療機構處方點評管理規范(試行)》、《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政策;b)熟悉臨床藥物治療學、臨床藥代動力學、循證醫學理論、檢驗檢查項目的臨床意義;c)熟悉并能夠快速檢索臨床診療指南、藥物相互作用及其臨床意義、藥物配伍禁忌;d)熟悉處方審核工作制度、崗位職責、操作規程。4.4設施設備4.4.1基礎辦公設備辦公設備包括電腦、基礎軟件、打印機、工作電話、顯示大屏、服務器、系統軟件、寬帶網絡等。4.4.2信息化建設4.4.2.1處方審核系統基本功能建設時必須遵循國際、國家和行業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要求。系統應能保障網絡可靠運行,保障網絡信息安全。必需的患者臨床信息是處方審核的必要條件。縣級(區域)集中審方中心處方審核平臺需要與縣域醫共體各成員單位信息系統(如HIS、PACS、LIS等)互聯互通,可匹配或查閱必需的患者臨床信息。處方審核系統需要對患者基本信息、臨床診斷、處方信息、檢驗、檢查、現病史、既往史、生命體征、過敏史、女性患者妊娠/哺乳/備孕狀態、是否透析、靜脈置管記錄等數據進行有效整合,使得處方審核系統可進行智能審核或藥師可進行人工審核。處方審核系統可參考當地醫保支付限制項、公立醫院考核指標、基本藥物政策等制定審核規則。處方審核系統應具備線上處方點評功能,并能將結果及時反饋給開方醫師,中心可通過平臺查閱點評結果、申述內容及給出申述評估意見。處方審核系統應具備通過合理用藥監控與統計報表模塊實現對用藥數據的收集與統計分析功能,持續提高醫療機構的合理用藥水平。5運行管理5.1制度建設制度建設應符合《藥品管理法》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應建立文件管理制度。新建立的制度應經醫共體藥事管理質控中心或牽頭單位藥事管理與治療學委員會批準。縣級(區域)集中審方中心應有處方審核管理、質量管理的各項制度和文件,如工作制度、崗位職責和標準操作規程。5.1.1崗位職責5.1.1.1審方藥師是處方審核工作的第一責任人。5.1.1.2審方藥師審核處方時必須做到“四查十對”:查處方,對科別、姓名、年齡;查藥品,對藥名、劑型、規格、數量;查配伍禁忌,對藥品性狀、用法用量;查用藥合理性,對臨床診斷。5.1.1.3審方藥師應當對處方各項內容進行逐一審核,對信息系統篩選出的不合理處方及信息系統不能審核的部分,應當由審方藥師進行人工審核。5.1.1.4經審方藥師審核后,認為存在用藥不適宜時,應當告知處方醫師,建議其修改或者重新開具處方;審方藥師發現不合理用藥,處方醫師醫師對患者病情評估后堅持使用原治療方案,再次復核并簽名確認后處方可繼續收費。醫師再次復核簽名確認使用原治療方案的處方(醫師雙簽處方),在系統中予以記錄,納入處方點評;審方藥師發現嚴重不合理用藥或者用藥錯誤時,應當拒絕通過,及時告知處方醫師并記錄,按照有關規定報告。5.1.1.5所有處方均應當經審核通過后方可進入收費和調配環節,未經審核通過的處方不得收費和調配。5.1.2工作制度5.1.2.1開展處方審核應當滿足以下必備條件:配備適宜的處方審核人員;具備處方審核場所;建立處方審核信息系統;制訂本區域的處方審核規范與制度。5.1.2.2區域內各醫療機構積極推進處方審核信息化,通過信息系統為處方審核提供必要的信息,如電子處方,以及醫學相關檢查、檢驗學資料、現病史、既往史、用藥史、過敏史等電子病歷信息。信息系統內置審方規則應當由縣級(區域)集中審方中心制定,應有明確的臨床用藥依據來源,經醫共體藥事管理質控中心或牽頭單位藥事管理與治療學委員會審核確定。5.1.2.3縣級醫共體辦公室統一在區域內各醫療機構HIS系統安裝處方審核軟件系統,藥師在審核處方或醫囑時,參考處方審核系統的警示,結合具體用藥情況,對所有處方或醫囑的適宜性進行仔細審核。5.1.2.4縣級(區域)集中審方中心負責審核所有處方或醫囑的規范性和適宜性,經審方藥師認真審核后,方能收費。有問題時,及時聯系到開方醫師,把好安全用藥關。5.1.2.5審方藥師審核處方或醫囑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適應證、禁忌癥、過敏史、用法用量、溶媒配伍、給藥途徑、累積劑量、療程、給藥時機、藥物相互作用、重復用藥、腎功能不全、肝功能不全、妊娠/哺乳期、老年人、兒童、性別用藥等。5.1.3.6處方審核時限:為減少對醫師開方時長的影響,中心可根據工作量與人員的安排進行處方審核時限設定,一般建議設定在不超過120s每張為宜,減少對開方醫師診療工作的干擾。5.1.2.7區域集中審方中心應當制定信息系統相關的安全保密制度,防止藥品、患者用藥等信息泄露,做好相應的信息系統故障應急預案。5.1.2.8使用處方審核系統軟件要定期升級。5.1.2.9定期組織處方質量檢查、考核和評價,判斷質量指標的完成情況,提出改進措施。5.1.2.10每季度召開本中心處方審核質量匯總分析評議會,并對醫共體各成員單位處方質量、合理用藥存在的問題進行通報。5.1.2.11定期收集各基層單位的合理化建議,不斷提升合理用藥水平。5.1.3質量管理制度5.1.3.1縣級(區域)集中審方中心設立處方審核質量管理小組,指定專(兼)職人員定期對審方中心處方審核質量開展監測與評價,包括對審方系統審核的處方進行抽查,發現問題需及時改進。5.1.3.2建立并實施處方審核全過程質量管理機制,確保處方審核行為的可追溯性、規范性、合理性,提高處方審核的質量和效率,促進臨床合理用藥。5.1.3.3建立處方審核質量監測指標體系,對處方審核的數量、質量、效率和效果等進行評價,至少包括處方審核率、處方干預率、處方合理率等。5.1.3.4定期開展活動,每季度對醫療質量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完善質控報告,并將檢查結果進行通報,上報醫共體辦公室。5.1.3.5制定培訓計劃,應當組織對從事處方審核的藥師進行定期培訓和考核,不斷提高審核藥師的職業素質和業務水平。5.1.3.6處方審核系統應當保證處方審核全過程可追溯,特別是針對關鍵流程的處理痕跡應當保存相應的記錄,可在系統進行相關的統計分析。審方藥師應定期分析處理結果,定期對規則庫進行改進和完善。5.1.3.7建立不合理處方的反饋機制,并有相應的記錄。審方藥師應當定期將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問題進行總結分析,優化處方審核的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處方醫師、醫療機構的藥師應當定期將發現的問題反饋給中心,完善規則設定,促進處方審核系統的持續改進。5.1.3.8針對處方審核中出現的具體問題,建立質量改進機制,并有相應的改進措施與記錄。有條件的情況下,運用質量管理工具進行持續改進。5.1.3.9設立處方審核質量監控指標,包括處方審核率、處方干預率、處方合格率等,對處方審核的數量、質量、效率和效果等進行評價,每半年評估一次。5.2規則庫建立5.2.1必需的患者臨床信息必需的患者臨床信息是處方審核的必要條件。處方審核系統需要對患者基本信息、入院信息、診斷、處方信息、檢驗、檢查、現病史、既往史、生命體征、過敏史、女性患者妊娠/哺乳/備孕狀態、是否透析、靜脈置管記錄等數據進行有效整合,使得處方審核系統可進行智能審核或藥師可進行人工審核。5.2.2處方審核規則的循證資料制定處方審核規則主要參考的循證資料包括:藥品說明書、臨床診療規范、指南、國家處方集等。檢索到的文獻資料,應評估其循證級別。超說明書用藥評估后執行牽頭單位藥事管理與治療學委員會相關政策。5.3規則庫維護5.3.1最新版藥品說明書維護當處方審核人員發現處方審核系統的規則與最新版的藥品說明書(包括藥品說明書中制劑、輔料、溶媒、PH值等信息)不一致時,應及時按照最新版藥品說明書更新處方審核系統中的相應規則。最新版藥品說明書可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官方網站的“中國上市藥品目錄集”中查詢。5.3.2自定義處方審核規則維護自定義處方審核規則,即將醫共體合理用藥相關管理規定設置成處方審核規則。醫共體各醫療機構可根據臨床診療指南進行超說明書用藥備案,經醫共體藥事管理質控中心或牽頭單位藥事管理與治療學委員會批準,并對審核規則進行維護。5.3.3警示級別升級可通過在處方審核系統中設置審核規則的“禁用”級別,使得醫師開具禁用級別的處方,系統產生自動攔截,并予以“禁用”警示,醫師必須修改處方,從而減少人工干預處方的數量,提高整體的處方審核效率。5.4處方審核規則5.4.1藥物適應證審核處方審核系統根據藥品說明書中的適應證信息,設置與該藥品對應的可能診斷(ICD-10)。醫師開具處方時,系統自動獲取患者診斷,與所開藥品對應的適應證進行比對,若不符,則警示該藥品適應證與患者診斷不符。5.4.2藥物禁忌癥審核處方審核系統根據藥品說明書禁忌癥信息,設置與該藥品禁忌癥對應的可能診斷。醫師開具處方時,系統自動獲取患者診斷或自動關聯檢驗檢查結果,與所開藥品所對應的禁忌癥進行比對,若與之相符,則警示患者有使用該藥品的禁忌癥。5.4.3藥物用法用量審核5.4.3.1藥物單次劑量、給藥頻次審核處方審核系統根據藥品說明書對藥品常規用法用量進行審查,可設置與該藥品對應的不同適應癥下的用法用量審查規則。醫師開具處方時,系統自動獲取患者診斷,與所開藥品對應的適應證進行比對,相符時,系統自動獲取醫師開具該藥物的用法用量,與系統設置的相應適應證的用法用量進行比對,對與系統設置的藥物單次劑量、給藥頻次不符的處方予以警示,并注明藥品說明書載明的推薦劑量、給藥頻次。5.4.3.2藥物配制濃度審核處方審核系統根據藥品說明書中的藥物配制濃度信息,設置該藥品對應的濃度范圍。醫師開具處方時,系統自動獲取處方中藥品的劑量與溶媒量,計算配制濃度,與系統設置的濃度范圍進行比對,若不符,則對系統設置濃度范圍以外的配制濃度予以警示,并注明藥品說明書中載明的藥物配制濃度。5.4.3.3給藥途徑審核處方審核系統根據藥品說明書中的給藥途徑信息,設置該藥品對應的給藥途徑。醫師開具處方時,系統自動獲取處方中藥品的給藥途徑,與系統設置的給藥途徑進行比對,若不符,則對系統設置以外的給藥途徑予以警示,并注明藥品說明書中載明的給藥途徑。5.4.3.4用藥療程審核處方審核系統根據藥品說明書中的用法用量信息,設置用藥療程。門診處方:系統根據處方中藥品總劑量和用法用量計算給藥天數,或從處方中直接獲取處方天數,與處方審核系統中設置的用藥療程進行比對,對于超過療程的處方予以警示。住院醫囑:醫師開具藥品醫囑后,系統記錄該醫囑開始時間。對于已設定停止時間的醫囑,系統根據醫囑起止時間計算用藥天數,與處方審核系統中設置的用藥療程進行比對;對于未設定停止時間的醫囑,在其他任何醫囑開具之時,系統根據任何醫囑的開具時間與未停醫囑之間的時間差值,計算用藥天數。對于用藥天數超過療程未停止的醫囑予以警示。5.4.3.5配伍禁忌審核處方審核系統根據藥品說明書中給藥途徑和對應的配伍、溶媒等信息,設置與該藥品給藥途徑下對應的配伍、溶媒。醫師開具處方時,系統自動獲取處方中的藥物及其給藥途徑,與系統設置的配伍、溶媒進行比對,若不符,則對系統設置的該給藥途徑下可配伍之外的藥物、溶媒予以警示,并注明藥品說明書中載明的溶媒品種。5.4.3.6藥物相互作用審核處方審核系統根據藥品說明書中藥物相互作用信息,設置與該藥品對應的有相互作用或潛在相互作用的藥物及輔料。醫師開具處方時,系統自動獲取患者目前在用的藥物信息,與系統設置的有相互作用的藥物及輔料進行比對,若相符,則系統產生“具有相互作用”的警示。5.4.3.7重復用藥審核處方審核系統按藥理作用對藥品進行分類,設置每種藥品的類別。當醫師開具處方時,系統自動獲取患者用藥信息。對于系統設置的同一種藥物重復使用(如:成分相同但商品名或劑型不同的藥物合用,單一成分及其含有該成分的復方制劑合用)、藥理作用相同的藥物重復使用、相同作用機制的藥物合用時,在其中一種藥物使用期間,開具與該藥物處于同一類別項下藥品,處方審核系統即產生“重復用藥”的警示。系統應能對同一醫師、不同科別醫師、同一醫院或通過區域處方集中審核平臺對醫共體內不同醫院的醫師開具的處方,進行重復用藥審核。有臨床診療指南支持聯用的以及序貫治療可不做重復用藥的警示。5.4.3.8過敏史及需行皮試藥物的審核處方審核系統根據藥品說明書中“禁忌”或“注意事項”中的過敏原信息,設置與該過敏原對應的藥物。醫師開具處方時,系統自動獲取患者的藥物、食物過敏史,將處方中的藥物與系統設置的過敏原對應的藥物進行比對,若相符,則予以警示。需先行皮試、結果陰性方可使用的藥物,醫生需先在電子病歷系統中開具該藥物的皮試處方,患者完成皮試,電子病歷系統獲得患者皮試陰性結果后,方能繼續在電子病歷系統中開具該藥物的治療處方。電子病歷系統獲得患者皮試陰性的結果之后,將醫師開具的藥物治療處方傳遞給處方審核系統進行下一步審核。5.4.3.9腎功能不全患者用藥審核處方審核系統根據藥品說明書中特殊人群用藥信息,設置該藥品對應的不同腎功能狀態下的用藥劑量。醫師開具處方時,系統自動獲取患者診斷判斷患者是否存在腎功能不全狀況,同時系統自動獲取患者最近一次血清肌酐的檢驗結果,通過處方審核系統內置C-G公式自動計算患者內生肌酐清除率。若患者存在腎功能不全狀態,則選擇不同的用法用量,給予不同腎功能狀態下的藥物劑量或是否禁用的推薦。5.4.3.10肝功能不全患者用藥審核處方審核系統根據藥品說明書中特殊人群用藥信息,設置該藥品對應的不同肝功能狀態下的用藥劑量。醫師開具處方時,系統自動獲取患者診斷判斷患者是否存在肝功能不全狀況,同時獲取最近一次檢驗的谷丙轉氨酶、谷草轉氨酶、堿性磷酸酶、總膽紅素、血清白蛋白濃度、凝血酶原時間、血氨、患者腹水量等結果,并根據以上檢驗指標判斷患者是否存在肝功能不全狀態。若患者存在肝功能不全狀態,則選擇不同的用法用量,給予不同肝功能狀態下的藥物劑量或是否禁用的推薦。5.4.3.11妊娠/哺乳期用藥審核處方審核系統根據藥品說明書中特殊人群用藥信息,設置妊娠/哺乳狀態下禁忌使用的藥品。醫師開具處方時,系統自動獲取患者的診斷及妊娠/哺乳狀態,判斷患者是否存在妊娠,若存在,則將處方中的藥物與系統設置的妊娠/哺乳狀態慎用、禁用藥物進行比對,若相符,則予以警示。5.4.3.12老年患者用藥審核處方審核系統根據藥品說明書中特殊人群用藥信息,設置老年患者用藥劑量或禁用、慎用的藥品。醫師開具處方時,系統首先自動獲取患者年齡,與系統設置的年齡進行比對,若相符,則系統將處方中的藥品與老年患者需要調整劑量、禁用、慎用的藥品進行比對,選擇不同的用法用量,或給予禁用、慎用的警示。老年人年齡界限(≥60歲)參照世界衛生組織按聯合國區域劃分的亞太地區老年人定義設置。5.4.3.13兒童患者用藥審核處方審核系統根據藥品說明書中特殊人群用藥信息,設置兒童患者用藥劑量或禁用、慎用的藥品。醫師開具處方時,系統首先自動獲取患者年齡,與系統設置的年齡進行比對,若相符,則系統將處方中的藥品與兒童患者需要調整劑量、禁用、慎用的藥品進行比對,根據兒童年齡、體重或體表面積,選擇不同的用法用量,或給予禁用、慎用的警示。藥品說明書中明確寫明不宜使用的兒童年齡時,處方審核系統參照藥品說明書設置該藥品的兒童患者年齡界限。藥品說明書中未明確寫明不宜使用的兒童年齡時,兒童年齡界限(≤14歲)。5.4.3.14性別用藥審核處方審核系統根據藥品說明書設置男性或女性不適用的藥物。醫師開具處方時,系統自動獲取患者的性別,將處方中的藥物與系統設置的男性或女性不適用的藥物進行比對,若相符,則予以警示。5.4.3.15藥品限量審核處方審核系統根據國家法規、醫保規定及醫院管理規定設置門急診處方、特殊藥品處方開具每種藥品的最大限量。醫師開具處方時,系統根據用法用量自動計算處方中每種藥品開具的數量,將處方中的藥品數量與系統設置的數量最大限量進行比對,若大于最大限量,則予以警示。5.4.3.16給藥時機警示處方審核系統根據藥品說明書中的用法用量信息設置給藥時機警示。醫師開具該藥物處方時,系統自動警示醫師該藥適宜的給藥時間。5.5處方審核流程處方審核需具備的兩個必需因素為:(1)審方系統輔助藥師進行處方審核;(2)收費前完成處方審核。醫師在HIS系統開具處方后,處方進入處方前置審核進行系統審核(預審),處方審核系統根據用藥情況分別給予相應級別的判斷,并由審方藥師介入不合理處方的審核和干預流程,由處方審核系統或審方藥師審核通過后的處方方可進入繳費、取藥流程。處方審核流程可分為如下三個參考步驟:步驟一:系統審核階段。醫師開具處方時,處方審核系統判斷所開具藥品的適應證、用法用量等是否與系統設置的用藥規則一致。若一致,系統判斷處方合理,自動通過審核,進入收費環節。若不一致,系統判斷處方為“慎用”、“不推薦使用”或“禁用”,立即彈出相關用藥警示信息。對于處方審核系統判斷為“禁用”級別的處方,系統設置自動攔截,醫師必須修改處方;對于系統判斷為“慎用”、“不推薦使用”級別的不合理處方,進入“步驟二”。步驟二:人工審核階段。藥師對系統審核判斷為“慎用”、“不推薦使用”級別的處方進行人工審核。藥師審核后判斷為合理的處方可進入收費環節。藥師審核后判斷為不合理的處方予以退回,可采用退回請醫師復核并簽名確認或拒絕并必須修改處方兩種方式。醫師對退回的處方可采取下列處理措施:(1)醫師對患者病情評估后堅持使用原治療方案,再次復核并簽名確認后處方可繼續收費。醫師再次復核簽名確認使用原治療方案的處方,在系統中予以記錄;(2)醫師更改原治療方案,修改后的處方將作為新處方重新進入步驟一進行審核。藥師退回的處方,若醫師不采取上述處理措施,處方將無法收費。每張處方的審核時間不超過120s,超過120s則自動通過,每張處方均需通過后方能結算。步驟三:處方點評階段。審方藥師對超時未審和醫師雙簽的處方進行點評,不斷完善審方規則,形成閉環管理。5.6質量控制5.6.1建立處方審核標準操作規程建立處方審核標準操作規程,使得不同藥師在處理處方審核系統推送的審核結果時,統一根據操作規程中建立的標準,進行處方合理性判斷。操作規程應對人工審核處方的標準做如下規定:a)需要收集患者何種臨床資料;b)根據患者臨床資料,做出處方合理性判斷的標準。5.6.2處方審核結果評價與質量改進為促進處方審核工作規范性和正確性,應定期對每位藥師審核過的處方做抽樣評價,并將評價結果反饋每位藥師,改進工作質量。評價內容如下:a)藥師審核過程是否遵守處方審核標準操作規程;b)藥師對處方審核系統的審核結果所做判斷是否正確。5.7績效評價5.7.1審核處方數量該指標用于評估每位審方藥師在一個評價周期內人工審核處方的工作量。審核處方數量=一個評價周期內每位藥師審核處方的數量。每位藥師審核處方的數量僅指藥師人工審核的處方數量,不包括經系統審核、未經藥師人工審核的處方數量。5.7.2處方干預率藥師干預的處方數量即藥師退回的全部處方數量,包括退回請醫師再次復核簽名確認的處方。該指標用于評估每位處方審核藥師在一個評價周期內干預處方的比例。處方干預率=一個評價周期內該藥師干預的處方數量÷該評價周期內該藥師審核的處方總數量×100%。5.7.3干預處方的醫師采納率醫師采納藥師意見的處方數量,即藥師干預的處方里,醫師根據藥師意見進行了修改的處方數量,不包括藥師退回后醫師進行再次復核簽名確認的處方數量。該指標用于評估在一個評價周期內,每位處方審核藥師干預處方后,醫師對藥師意見的采納程度。干預處方的醫師采納率=一個評價周期內醫師采納該藥師意見的處方數量÷該評價周期內該藥師干預的處方數量×100%。5.7.4平均審核時長該指標用于評估每位審方藥師在一個評價周期內審核每張處方的平均速度。平均審核時長=一個評價周期內藥師審核每張處方耗費的時長總和÷該評價周期內該藥師審核處方的數量。5.7.5人工審核正確率該指標用于評估每位處方審核藥師在一個評價周期內審核處方的正確率。按一定比例抽取一個評價周期內藥師人工審核的處方,對審核過程和審核結果進行評價。評價結果為人工審核正確和人工審核不正確。人工審核正確率=一個評價周期內該藥師審核的處方中被評價為人工審核正確的處方數量÷該評價周期內該藥師人工審核的處方總數量×100%。5.7.6處方合理率該指標用于評估醫療機構在一個評價周期內醫師開具處方的合理性水平,以及回顧處方審核藥師審核處方的正確性。處方合理率=一個評價周期內被評價為合理的處方數÷該評價周期內總處方數×100%。5.8持續改進建立不合理處方的反饋機制,并有相應的記錄。審方藥師應當定期將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問題進行總結分析,優化處方審核的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處方醫師、醫共體各醫療機構的藥師應當定期將發現的問題反饋給區域集中審方中心,完善規則設定,促進信息系統的持續改進。針對處方審核中出現的具體問題,建立質量改進機制,并有相應的改進措施與記錄。有條件的情況下,運用質量管理工具,每半年進行一個專題的循環改進,并做總結匯報進行持續改進。設立處方審核質量監控指標,包括處方審核率、處方干預率、處方合格率等,對處方審核的數量、質量、效率和效果等進行評價,每半年評估一次。6信息安全6.1權限管理根據處方審核人員能夠接觸到的數據信息的通用性、基礎性、重要性和數據來源等制定數據信息的分類規則和標準,明確不同類別數據信息的管理要求。并對參與處方審核的人員進行嚴格授權,通過姓名或工號的權限設置,對處方審核人員可接觸的數據量、數據類型進行約束。6.2患者醫療信息保密參與處方審核的人員不得使用各種工具翻拍或傳播患者醫療信息;學術目的使用患者醫療信息應注意屏蔽患者敏感信息如姓名、身份證號碼、門診號、病歷號等。6.3醫生處方信息保密醫療信息不支持導出及拷貝;處方審核系統的統計分析功能不支持導出處方醫生姓名及工號,如需支持須開通相應權限;對參與處方審核的人員進行法律和道德上的約束和教育。7應急預案當軟件系統因故障無法重啟使用時,區域集中審方中心應根據設置的應急預案及時聯系信息主管部門修復故障,并將故障報告給上級管理部門,描述問題、發生時間、預計修復時間。區域集中審方中心應告知醫共體相關單位暫停計算機輔助人工處方審核工作。醫共體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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