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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丈夫“殺妻”兩度被判死刑11年后妻子“復活”核心提示
佘祥林,湖北省京山縣雁門口鎮何場村人,系京山縣公安局馬店派出所原治安巡邏隊員,因涉嫌殺死妻子而被刑事拘留。曾兩次被宣告“死刑”,后因證據不足逃過鬼門關。后被京山縣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但在3月28日,被佘祥林“殺害”達11年之久的妻子張在玉突然現身……已“死”了11年的張在玉突然復活”了。前日她對記者說,對丈夫的遭遇表示十分愧疚。女子“被殺”11年突然回鄉
3月28日中午,佘祥林的哥哥佘鎖林接到好幾個電話,都說張在玉回來了。為了核實消息,他撥通了張在玉哥哥的電話,當真真切切地得到證實時,佘鎖林立刻想到了還在獄中的弟弟,于是,他馬上報了警。
當佘鎖林夫婦出現在張在玉面前時,張在玉馬上喊了江銀喜一聲“大嫂子”。江銀喜百感交集。這個時候的佘祥林,從關押到判刑,已經在獄中度過了11年。
丈夫因“殺妻”被判15年
據佘鎖林介紹,1994年初,弟媳張在玉突然失蹤。雙方家人四處尋找,但始終沒有找到。張家開始懷疑是被佘祥林殺了,因為張在玉患有精神病。當時,有關佘祥林與某女青年有曖昧關系的傳言正鬧得沸沸揚揚
數月后,一村民在離村不遠的窯凹堰邊發現一具身體已腐爛得面目全非的女尸。經過辨認尸體后,張家人一口咬定死者就是張在玉。
這樣,佘祥林就成了第一殺人疑犯,不久即被京山縣公安機關抓捕。
這一年,佘祥林28歲,張在玉31歲,他們的女兒才6歲。
佘家人始終沒有看到死者的真容,他們問派出所憑什么認定時,警察的回答是:這個不由你說了算,政府肯定沒有錯。當年,佘祥林被判處死刑,行刑期定在10月1日。后來,因為證據不足,終于逃過鬼門關。1995年,佘祥林先被判死刑,后來又因證據不足免死。
1998年6月15日,被京山縣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
母親、哥哥申冤也被抓
今年64歲的佘父佘樹生告訴記者,自從1994年4月兒子蒙冤入獄后,大兒子佘鎖林因為弟弟冤案上訪,于1995年5月4日被拘留41天。
母親楊五香因四處張貼尋人啟事和上訪,于1995年5月6日被抓入獄,在京山縣公安局看守所關了9個半月,后來交了3000元才把人領出來,但已經氣若游絲。三個多月后,楊五香含恨而去,時年54歲。據鄉親們介紹,楊五香在入獄前身體健康,長年在田間勞作。
據了解,為了給佘祥林申冤,余家欠了一屁股債,僅欠村里的提留款就達兩萬多元。佘樹生一人耕種2畝責任田,在貧寒中苦苦煎熬。
妻子告白
原以為他已過上好日子
下面是張在玉前天接受記者采訪時的表白:“我本來以為經過了十多年的磨難,在我的想象中,佘祥林應該有個家了,現在應該過上好日子了,沒想到今天卻是這番情景。十多年的牢獄之災,婆婆去世了,我們的女兒過早輟學,受的折磨太多了,太大了。
知道這些情況后,我覺得真是陰差陽錯,讓他(佘祥林)浪費了寶貴的青春,耽誤了寶貴的年華,我心里忐忑不安。我很想見到女兒和他。
在此,我只能對他及其家人表示深深的愧疚,同時,對關心我們的人們表示深深的謝意。”在采訪中,她三哥張在生插話道:“當我們看到她時,一下子驚呆了,發現真是冤枉了佘祥林,我們立刻想到要給公安局報案……”專家認為“濫用發回重審是致冤案主因”佘祥林出獄后見到親人。他表示不怪當年出走致他蒙冤的妻子張在玉,不愿打擾她現在的生活。南方都市報記者賈云勇攝“假如倒退12年,我愿意把他(佘祥林)從牢里換出來。”3月30日張在玉向記者哭訴。
本報訊(記者謝言俊)“佘祥林案中,當地公、檢、法機關踐踏司法程序、極力追求佘祥林獲罪致使佘蒙冤11年。”中國人民大學博士生導師、中國訴訟法學會副會長陳衛東分析稱,刑事訴訟中“發回重審”程序存在的弊端和司法機關違反程序辦案是造成此次冤案的主要原因。
“省高院有濫用發回重審嫌疑”
陳衛東說,本案中,高院存有濫用發回重審的嫌疑。刑事二審程序中,上級法院如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既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也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但在立法本意上,發回重審應該列為特殊情況。
此案中,佘祥林被判決兩次死刑,高院在審理案件中,發現5個疑點,訊問承辦民警了解原審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據“提取筆錄”與事實不符,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卻沒有查清事實后改判。此前,湖北高院的發言人也稱:在案件辦理中頂住了“死者的親屬上訪和220名群眾簽名上書”的壓力,由于案件關系復雜、矛盾尖銳,受外界干擾較多。陳衛東分析,在這種情況下,二審法官一般不愿意讓案件在自己手中作個了斷,就裁定發回重審,回避矛盾。
陳衛東認為,本案說明“發回重審”制度存在弊端。
另外,近年來建立的“錯案追究制度”使法官個人的經濟收入、升遷前途與案件的處理情況有著越來越多的聯系,這也使得法官愿意將這種職業風險加以轉移。
“當地司法機關致訴訟程序倒流”
陳衛東說:“公民的權利如果法律不禁止便可以行使,但公、檢、法機關的訴訟權利屬于公權,在沒有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則不得行使。”他認為,首先本案中,在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情況下,一審法院把已經二審的案件退回檢察機關,導致訴訟程序倒流。
根據《刑事訴訟法》,本案的辦案程序應該是:京山縣公安局偵查———京山縣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偵查結束,案件移交京山縣檢察院———京山縣檢察院審查后,根據管轄權的規定,將案件移送荊門市檢察院審查起訴———荊門市檢察院向荊門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荊門中院審理,判處佘祥林死刑———湖北省高級法院進行死刑核準。
從披露的事實看,在湖北省高院發回重審后,按照程序荊門中院不能將案件退回到同級檢察院。但實際情況是,此案不僅被退到荊門市檢察院,而且還被退回到京山縣檢察院。第二年,此種情況竟再次出現。
“違反案件級別管轄的規定”
陳衛東分析稱:“依照刑事訴訟法,可能判處無期或死刑的一審案件由中級法院管轄。中級法院受理后,認為不需要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可以依法審理,不再交基層法院審理。”但在此案中當地司法部門違反了“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級別管轄”的規定。
1997年12月15日,荊門市檢察院審查后認為,佘祥林的行為不足以對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將該案又移交京山縣檢察院起訴,最后案件又被起訴至基層法院———京山縣法院。荊門市檢察院并沒有說明為什么要“行為不足以對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退一步講,即便是這一判斷成立,案件也應由荊門中院審理,沒有移交基層法院的道理。
陳衛東判斷,佘祥林案交由基層法院審理的另一個考慮可能是:佘如上訴,荊門中院(發回重審前的一審法院)即可終審判決,不會再出現高級法院二審的局面。佘上訴的結果可想而知,果不其然,后來,佘的上訴被駁回。
案件回放
案件5次重審終判15年
1993年臘月初十(陰歷)凌晨兩點半左右時,佘祥林妻子張在玉離家出走。
1994年4月11日,京山縣雁門口鎮呂沖村水庫發現一具無名女尸。縣公安局民警經過排查,認為死者為張在玉,其丈夫佘祥林有故意殺人嫌疑。當晚,佘被警方帶走接受審查。
1994年4月22日,京山縣公安局以佘祥林涉嫌故意殺人將其刑事拘留。
1994年4月28日,京山縣檢察院對其批準逮捕。
1994年8月28日,原荊州地區檢察分院以佘祥林犯故意殺人罪對佘祥林提起公訴。
1994年10月13日,原荊州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佘祥林殺害其妻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1995年1月10日,該案上訴至湖北省高院后,該院作出(1995)鄂刑一終字第20號刑事裁定,撤銷一審判決,將該案發回重審。
1996年2月7日,京山縣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后將此案移送原荊州地區檢察分院起訴,后再次退查。
1997年11月23日,因行政區劃變更,京山縣檢察院將此案呈送荊門市人民檢察院起訴。
1997年12月15日,荊門市人民檢察院審查后認為佘祥林的行為不足以對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將此案移交京山縣人民檢察院起訴。
1998年6月15日,京山縣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被告人佘祥林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
1998年9月22日,荊門市中級法院接到佘祥林上訴后,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且該次裁定為終審裁定。之后,佘祥林在沙洋監獄服刑至今。
2005年3月28日,“死亡”11年的張在玉回到家中。
2005年4月1日,佘祥林邁出了沙洋監獄大門。
佘祥林案尚存4大疑點
為何不做親子鑒定、作案時間如何確定、是否有人曾見其妻、作案經過為何說法不一
4月1日佘祥林從監獄里走出來。同時,京山縣人民法院法警向他宣讀了撤銷京山縣法院下達的(1998)京刑初字第046號判決和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1998年下達的終審裁定。據記者了解,目前此案已發回京山縣法院重新審理,當地將盡快作出判決,有關佘祥林及其家屬的安撫和對錯案的調查追責工作正在緊張展開。佘案是一樁冤案已逐漸清晰,但是,據記者收集到的各方面的情況看,目前仍然有4處疑點,相關部門至今還沒有一個確切的說法。
1、為何只憑身高辨認死者?
“當時公檢法能夠認真一點,也不會出現這樣的冤案。”4月3日,在湖北荊門雁門口鎮一村莊,佘祥林妻子的哥哥張在生捂著腦袋說,他們當時不該僅僅從警方對死者特征所做的描述上就確定死者是自己的妹妹張在玉,11年來,他們也一直處于失去親人的悲痛之中。
張在生向記者介紹,當時尸體高度腐爛,而警方也僅是向他們描述了死者的特征,他們感覺警方描述的身高和體形很像張在玉,而在此之前,張在玉已經失蹤83天。
“我記得當時一名法醫和我們說從死者的腐爛程度判斷剛好死了80天左右,從時間上來說也是吻合的。”張在生說,當時他們提出進一步確認尸體,當地警方便以沒有辦案經費為由讓張家出資2萬元做親子鑒定。“不出錢,我們也就相信了。”張說,之前他們和佘家的人一直在尋找張在玉,自從被警方認定張在玉是由佘祥林所殺,兩家就產生了敵對。
而據佘祥林的哥哥介紹,當時他們并未看到尸體,在問派出所憑什么認定時,警察的回答是:這個不由你說了算,政府肯定沒有錯。
2、佘祥林真的有作案時間?
在佘祥林案件中,1998年3月31日京山縣檢察院對該案的起訴書有這樣一段描述:1994年1月20日晚10時許,被告人佘祥林將妻子張在玉從床上拉起來后,引到白灣瓜棚內關好門,自己返回家中睡覺,次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佘祥林抱著小孩楊斯寒到父母房內謊稱張出走了,然后拿著手電筒和張穿的毛褲,推自行車出門。
按照京山警方認定的結果,佘來到白灣瓜棚給張換上蛇皮袋內的衣服、鞋子以及帶去的毛褲,將換下的衣物放在棚內。爾后,佘祥林拿著蛇皮袋帶著張在玉行至雁門口鎮的沖村九組窯凹堤堰邊時,趁張不備,用石頭猛擊張面部,將張打倒在地后,又朝張的頭部亂打一陣,直至張不再動彈。接著佘祥林將張拖到堰塘的東北角,沉入水中。這與張失蹤的日子吻合。
對此,佘祥林在1998年的一份上訴書寫到,在京山縣警方對他提審時,他反復交代在他妻子出走的當晚,他從凌晨兩點半鐘到六點鐘一直在外面尋找他的妻子,其間曾經搭過兩次過路汽車,詢問有無見過這樣一名婦女,而通過警方的調查,佘祥林搭車的司機證實了佘的說法。
另一方面,從發現尸體的關橋水庫到佘祥林的家約有10公里的距離,“按照警方的說法,祥林需要騎著自行車將患有精神病的張在玉馱到白灣瓜棚所在的關橋水庫,再將她殺死,他哪來的時間?”佘的家人說,在以后的判決中,都沒有提到當晚見過佘的兩名司機的證詞。
按照佘祥林的上訴書所述,對于打死死者的石頭,和沉尸的蛇皮袋的來源,警方認定的結果都是佘從搭乘的汽車上帶的,對此,也沒有充分的證據予以證明,僅是依靠佘的口供和現場的證據。
3、不理會有人看到其妻的證明?
在佘祥林案中,兩份村民證實看到張在玉的材料備受關注。
在1994年12月27日佘祥林一審被判處死刑后,一直為弟弟佘祥林鳴冤的佘鎖林,在湖北省天門市石河鄉姚嶺村八組打聽到張在玉(張在玉又名張愛青)曾經出現過。并且,該村3名幫助并收留了張在玉一晚的村民為此寫下了一份《關于張愛青來我村的經過》的證明。
此證明寫道:(1994年)農歷9月16(1994年10月20日)早晨8點多鐘,我村聶孝仁、吳艷枝、肖桃仁等人去割谷,在路旁發現一婦女睡在地下,三村民問她叫什么?是哪里人?她說是雁門人,叫張愛青。
第二日,佘鎖林專門回家拿去張在玉的照片給收留并幫助了張愛青的村民看,被問到的村民一致認為照片中的張在玉就是張愛青。
此后,佘鎖林拿著準備好的材料以及一份申訴狀去找辦案民警和有關部門時,并未得到重視。佘鎖林回憶辦案民警對他的答復是,“你們這種事情我們見得多了,有本事你們自己找張在玉回來再說”。
“如果他們去調查一下,也許就不會發生這樣的事情了。”張在玉的一名弟弟說。
4、為何會有4種不同的作案經過?
“他(佘祥林)先后交代了四種不同的作案經過、五種殺妻動機,當時我們就覺得疑點重重。”湖北省高院新聞發言人對佘祥林案發表了這樣的看法。
事實證明佘祥林沒有殺妻,那他為何承認殺妻?
張在玉的一名弟弟說,他曾經去監獄看過佘,沒想到佘會成這樣子。說話有氣無力,渾身傷疤,還斷了手指,身上露著青筋。
“他以前壯得很,幾個小伙子都弄不住他。”與佘祥林一起長大的一名村民說。在佘祥林的多次上訴書中提到,佘被抓后,曾10天10夜沒有睡覺。
“我只想睡一會,他們怎么提示我就怎么說。”佘祥林在1998年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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