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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編號:DB11/T1024—2022消防安全疏散標志設置標準2022-12-29發布2023-07-01實施聯合發布2022北京消防安全疏散標志設置標準DB11/T1024—2022主編單位: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市消防救援總隊建研防火科技有限公司批準部門: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按照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北京市“十四五”時期規劃和自然資源標準化工作規劃》和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2021年北號)的要求,編制組在廣泛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吸取科研成果以及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對《消防安全疏散標志設置標準》DB11/1024-2013進行了修訂。本標準主要技術內容是:1.總則;2.術語;3.設計;4.施工與驗收;5.維護與管理。本標準修訂的主要技術內容是:1修改了標準的適用范圍。2修改了消防安全疏散標志分類,調整了術語。3調整了建筑消防安全疏散標志的設置范圍。4增加了多信息顯示消防應急標志燈具以及具備定位功能、語音功能燈具的設置要求。5調整了消防疏散導流標志的設置范圍。6增加了文物建筑、歷史建筑消防安全疏散標志的設置要求。7增加了街區室外消防安全疏散標志和街區導向圖的設置要求。8調整了集中控制型系統的選型規定。9調整了消防安全疏散標志規格的選型規定。10增加了指示疏散出口標志文字標識的內容要求。11調整了室內指示疏散方向的標志的設置要求。12增加了消防疏散指示圖的規范依據。13提高了消防應急疏散標志燈具光源應急點亮響應時間的要求。14增加了室內、室外消防安全疏散指示牌表面照度的要求,增加了蓄光型消防安全疏散標志的照射光源和標志發光亮度要求。15增加了多信息顯示消防應急標志燈具的功能要求。16修改了標示火災時不得使用電梯的標識的設置范圍。17修改消防安全疏散標志的公稱尺寸。18修改了蓄電池電源供電時間的要求。19完善了電線、電纜的選型要求。20修改和完善了室內消防安全疏散標志的安裝要求。21增加了室外消防安全疏散標志的安裝要求。22增加了消防安全疏散標志的安裝工藝要求和驗收要求。23完善了消防安全疏散標志的驗收、維護、管理要求。本標準由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北京市消防救援總隊歸口管理并負責組織實施,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標準化中心負責日常管理,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北三環東路30號;郵政編碼:100013;電子郵箱:xiaozn@126.com)。本標準執行過程中如有意見和建議,請寄送至北京市城鄉規劃標準化辦公室,以供今后修訂時參考(電話:55595000,郵箱:本標準主編單位: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市消防救援總隊建研防火科技有限公司本標準參編單位:北京市朝陽區消防救援支隊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員:肖澤南侯春源楊威尤建軍耿偉超本標準主要審查人員:李引擎劉凱趙克偉陳南 3.1一般規定 3.2設置場所及選型 33.3設置要求 53.4其他要求 73.5線纜選擇 84施工與驗收 4.1施工要求 4.2驗收要求 5維護與管理 本標準用詞說明 引用標準名錄 條文說明 CONTENTS1Generalprovisions 3Designrequirements 3.1Generalrequirements 33.2Settinglocationandtypeselection 33.3Settingrequirements 53.4Otherrequirements 73.5Cableselection 84Constructionandacceptance 4.1Constructionrequirements 4.2Acceptancerequirements 5Maintenanceandmanagement 5.1Maintenance 5.2Management Explanationofwordinginthisstandard Listofquotedstandards Explanationofprovisions 11.0.1為保障人身安全、減少火災危害和方便救援,合1.0.2本標準適用于建(構)筑物中設置的消防安全疏1.0.3消防安全疏散標志的設置應符合國家有關方針政1.0.4消防安全疏散標志的設計、施工、驗收、維護與22.0.1消防安全疏散標志firesafetyevacuationsign火災時引導人員安全疏散的消防應急疏散標志燈具和消防安全疏散指示牌。2.0.2消防應急疏散標志燈具fireemergencyevacuateindicatingluminaire利用電能實現引導人員消防安全疏散的燈具類消防安全疏散標志。2.0.3消防安全疏散標志指示牌firesafetyevacuationindicatingsign不利用電能引導人員安全疏散的非燈具類消防安全疏散標志,包括常規、蓄光、逆向反射、熒光、搪瓷等5類色材制成的標志。2.0.4消防疏散導流標志fireevacuationguidingstrip消防安全疏散標志的一種,設置于地面或墻面上,能保持疏散人員視覺連續并引導人員疏散的指示標志。2.0.5消防疏散指示圖fireevacuationdisplaymap指示當前位置、疏散路徑和安全出口的消防安全疏散標志。2.0.6多信息顯示消防應急標志燈具fireemergencyindicatingluminaireofmulti在同一燈具用圖形和(或)文字形式,同時或交替顯示主要信息(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疏散方向和樓層標識)之外,火災時同時或交替以滾動形式顯示輔助信息(火災發生部位和最先火災報警部位)的消防應急疏散標志燈具。2.0.7文物建筑heritagebuildings不可移動文物中的古建筑、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和代表性建筑。2.0.8歷史建筑historicbuilding經城市、縣人民政府確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護價值,能夠反映歷史風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也未登記為不可移動文物的建筑物、構筑物。33.1一般規定使用人員特點和室內環境等因素確定。3.1.2消防安全疏散標志應清晰、簡潔、明確,并與所要表達的內容相一致。3.1.3消防疏散導流標志應沿疏散通道、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徑設置。3.1.4具備語音功能的消防應急疏散標志燈具應具備控制器消音功能以及現場手動消3.2設置場所及選型3.2.1工業和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疏散標志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高層廠房(庫房)和甲、乙、丙類單、多層廠房,應設置消防應急疏散標志燈具;2除室內無車道且無人員停留的機械式汽車庫外,停車數量大于50輛的汽車庫,應設置消防應急疏散標志燈具;3以下建筑或場所設置的消防應急疏散標志燈具可采用多信息顯示消防應急標志燈具:1)總建筑面積大于2,500m2的影劇院,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營業性室內健身、休閑場館,醫院的門診樓,大學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寺廟、教堂;2)總建筑面積大于1,000m2的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兒童游樂廳等室內兒童活動場所,養老院、福利院,醫院、療養院的病房樓,中小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學校的集體宿舍,勞動密集型企業的員工集體宿舍;3)總建筑面積大于500m2的歌舞廳、錄像廳、放映廳、卡拉OK廳、夜總會、游藝廳、桑拿浴室、網吧、酒吧,具有娛樂功能的餐館、茶館、咖啡廳。4大型商業綜合體、商業建筑面積大于20,000m2的地下商場、高度超過250m的公共建筑設置的消防應急疏散標志燈具可采用具備定位功能的多信息顯示消防應急標志5以下建筑或場所設置的消防應急疏散標志燈具宜采用多信息顯示消防應急標志燈具:1)總建筑面積大于20,000m2的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2)總建筑面積大于15,000m2的民用機場航站樓、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城市客運交通樞紐;3)總建筑面積大于10,000m2的賓館、飯店、商場、市場;4)城市軌道交通站廳和站臺。6設置區域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未設置消防應急廣播的建筑設置的消防應急疏散標志燈具,可采用具備語音提示功能的燈具;7不應采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牌替代消防應急疏散標志燈具。3.2.2下列構筑物或場所應設置消防安全疏散標志,并應采用消防應急疏散標志燈具:41地鐵地下區間縱向疏散平臺、地下區間之間的聯絡通道;2城市交通隧道及其人行橫通道和人行疏散通道、城市地下機動車道、城市地下聯系隧道;3城市綜合管廊出入口和各防火分區的防火門;4城市交通樞紐的換乘廳、換乘通道、城市通廊;5城市交通隧道、城市地下聯系隧道、地鐵區間隧道。3.2.3下列建筑或場所的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線應増設消防疏散導流標志:1總建筑面積大于8,000m2的展覽建筑;2總建筑面積大于5,000m2的地上商店,總建筑面積大于500m2的地下、半地下3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兒童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4設置在商業建筑或辦公建筑內的教育培訓機構;5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63層及以上且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m2(包括設置在其他建筑內三層及以上樓層)的老年人照料設施;7總座位數超過1,200個電影院,特等、甲等或超過1,500個座位的劇場,超過2,000個座位的會堂或禮堂,超過3,000個座位的體育館;8車站、碼頭建筑和民用機場航站樓中建筑面積大于3,000m2的候車、候船廳和航站樓的公共區,城市客運交通樞紐中建筑面積大于3,000m2的換乘廳;9軌道交通車站建筑室內站廳、站臺等公共區。3.2.5地鐵區間隧道,長度超過300m的城市交通隧道和城市3.2.6不對公眾開放的文物建筑或屬于住宅的文物建筑可不設置消防安全疏散2未采用消防應急疏散標志燈具的其他室內場所,應采用能夠清晰辨識疏3.2.8公眾聚集場所,每個樓層均應設置消防疏散指示圖,可采用蓄光型或熒光型消防安全疏散指示牌。3.2.9在歷史文化街區、商業步行街中,應設置室外消防安全疏散標志和街區導向圖,可采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牌。3.2.10消防應急疏散標志燈具組成系統時,按系統形式分為集中控制型系統和非集中控制型系統。系統類型的選擇應根據建(構)筑物的規模、使用性質及日常管理及維護難易程度等因素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設置消防控制室的場所應選擇集中控制型系統;2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但未設置消防控制室的場所宜選擇集中控制型系統;53分布面積較廣或間隔距離較遠的文物建筑群,歷史文化街區,當建筑群或街區采用一套消防應急疏散標志燈具系統,可選擇非集中控制型系統;4其他場所可選擇非集中控制型系統。3.2.11消防安全疏散標志的規格應符合下列規定:1室內高度大于4.5m的場所,應選擇特大型或大型標志;2室內高度為3.5m~4.5m的場所,應選擇大型或中型標志;3室內高度小于3.5m的場所,應選擇中型或小型標志。3.3設置要求3.3.1消防安全疏散標志的選型和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消防安全疏散標志應獨立設置在醒目位置;2在文物建筑、歷史建筑、歷史文化街區中設置的消防安全疏散標志應注重與環境格局、歷史風貌的協調和保護;3指示疏散方向的標志應設置在疏散人員需選擇方向的通道處,并按通向目標的最4在設置有環境照明時,消防安全疏散標志指示牌的顏色應保持不變;5消防安全疏散標志指示牌應采用不燃材料制作,確有困難難以采用不燃材料制作的,應在其外面加設鋼化玻璃或其它不易破碎的不燃透明材料制成的保護罩;6消防應急疏散標志燈具面板或燈罩的材質應符合下列規定:1)除地面上設置的標志燈的面板可以采用厚度4mm及以上的鋼化玻璃外,在墻面或柱面上設置的標志燈的面板或燈罩不應采用易碎材料或玻璃材質;2)在頂棚、疏散路徑上方設置的燈具的面板或燈罩不應采用玻璃材質。7消防應急疏散標志燈具的蓄電池電源宜優先選擇安全性高、不含重金屬等對環境有害物質的蓄電池。3.3.3下列供人員安全疏散用的樓梯間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內安全區域的出口上2通往相鄰防火分區用于借用疏散的防火墻上4觀眾廳、展覽廳、多功能廳和建筑面積大于400m2的營業廳、餐廳、演播廳等人員3.3.4室內指示疏散方向的標志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有圍護結構的疏散走道、樓梯、城市交通隧道及其人行橫通道和人行疏散通道、城市地下聯系隧道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設置在兩側距地面、梯面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墻面、柱面上;2)當安全出口或疏散門在疏散走道、城市交通隧道及其人行橫通道和人行疏散通道側邊時,應在疏散走道、城市交通隧道及其人行橫通道和人行疏散通道、城市地下聯系隧道上方增設指向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的標志;63)采用消防應急疏散標志燈具的,燈具的標志面與疏散方向垂直時,燈具的設置間距不應大于20m;燈具的標志面與疏散方向平行時,燈具的設置間距不應大于10m;袋形走道的盡頭距燈具的距離不應大于10m;4)采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牌的,標志的設置間距不應大于3m;5)設置在側墻上的帶有米標的消防應急標志燈具間距不應大于10m。2展覽廳、商店、候車(船)室、民航候機廳、營業廳、汽車庫、游樂設施的排隊等候區等室內開敞空間場所的疏散通道應符合下列規定:1)當疏散通道兩側設置了墻、柱等結構時,展覽廳、商店、候車(船)室、民航候機廳、營業廳、汽車庫的標志應設置在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墻面、柱面上;游樂設施的排隊等候區的標志應設置在疏散通道的上方;2)當疏散通道兩側無墻、柱等結構時,標志應設置在疏散通道的上方;3)采用消防應急疏散標志燈具的,燈具的標志面與疏散方向垂直時,特大型或大型方向標志燈的設置間距不應大于30m,中型或小型方向標志燈的設置間距不應大于20m;燈具的標志面與疏散方向平行時,特大型或大型方向標志燈的設置間距不應大于15m,中型或小型方向標志燈的設置間距不應大于10m。3文物建筑內的展廳、殿堂等高大空間場所的疏散通道應符合下列規定:1)當疏散通道兩側設置了墻、柱等結構時,標志應設置在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墻面、柱面上;當疏散通道兩側無墻、柱等結構時,標志宜設置在疏散通道的上方,設在空中影響歷史風貌時可結合展陳設置在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固定展柜表面上,或設置在地面上并加蓋不燃性、透明牢固的保護板;2)采用消防應急疏散標志燈具的,燈具的標志面與疏散方向垂直時,特大型或大型方向標志燈的設置間距不宜大于30m,中型或小型方向標志燈的設置間距不宜大于20m,燈具間距超過要求時應增設消防安全疏散指示牌;燈具的標志面與疏散方向平行時,特大型或大型方向標志燈的設置間距不宜大于15m,中型或小型方向標志燈的設置間距不宜大于10m,燈具間距超過要求時應增設消防安全疏散指示牌;3)采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牌的,標志的設置間距不應大于3m。4地鐵站房和區間隧道應符合下列規定:1)站臺和站廳公共區應設置在柱面或墻面上;標志的上邊緣距地面不應大于1其相對應位置的吊頂下宜增設指示疏散方向的標志;2)地下區間縱向疏散平臺側墻上應設置帶有米標的多信息顯示消防應急標志燈具。地下區間之間的聯絡通道的洞口上部,應垂直于門洞設置具有雙面標識常亮3)站臺和站廳公共區內的燈具間距不應大于20m且不應大于兩跨柱間距;4)帶有米標的消防應急疏散標志燈具間距不應大于10m。5消防疏散導流標志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設置在疏散走道、疏散通道地面的中心位置;3.3.6公眾聚集場所,每個樓層均應在醒目位置設置消防疏散指示圖;賓館客房、餐廳包廂、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包房內的門上,應設置消防疏散指示圖。消防疏散指示圖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疏散平面圖設置原則與要求》GB/T25894的規定。3.3.7歷史文化街區、商業步行街應設置室外消防安全疏散標志,引導人員疏散至街區出入口或應急避難場所。街區的室外消防安全疏散標志,應按照一定間隔連續設置。在道路交叉口處,應設置疏散方向標志指示疏散路線的正確前進方向,并標識東南西北方向。街區的室外消防安全疏散標志的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應急導向系統設置原則與要求第2部分:建筑物外》GB/T23809.2的規定。3.3.8在歷史文化街區、商業步行街主要出入口附近或街區中行人需要選擇行進方向的主要路口附近應設置街區導向圖。街區導向圖應標識東南西北方向并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公共信息導向系統設置原則與要求第1部分:總則》GB/T15566.1的規定。73.4其他要求3.4.1火災狀態下,消防應急疏散標志燈具的光源應急點亮的響應時間不應大于0.25s。3.4.2除文物建筑和歷史建筑外,其他建筑室內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牌應設置在明亮的地方,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禁止標志(圓環加斜線)和警告標志(三角形)在日常情況下其表面的最低平均照度不應小于5lx,最低照度和平均照度之比(照度均勻度)不應小于0.7。2需要外部照明的提示標志(正方形)及其輔助標志,日常情況下其表面的最低平均照度不應小于5lx,最低照度和平均照度之比(照度均勻度)不應小于0.7,且當采用蓄光型消防疏散標志時,其表面環境光照度應不低于50lx。當發生火災,正常照明電源中斷的情況下,應在0.25s內自動切換成應急照明電源,由應急照明燈具照明,標志表面的最低平均照度和照度均勻度仍應滿足本條要求。3.4.3室外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牌應符合下列規定:1日常情況下使用的各種標志牌的表面最低平均照度不應小于5lx,照度均勻度不應小于0.7。2夜間或較暗環境下使用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牌應采用燈光照明以滿足其最低平均照度要求,難以采用燈光照明時可采用自發光材料制作。3.4.4除文物建筑和歷史建筑外,其他建筑設置蓄光型消防安全疏散標志的場所,其照射光源和標志的發光亮度應符合下列規定:1照射光源連續照射時間不低于0.5h,照射間斷不得大于10h。照射光源不應采用2標志的發光亮度性能應滿足在公稱照度值小于200lx的條件下,按現行行業標準《消防安全標志通用技術條件第3部分:蓄光消防安全標志》XF480.3規定的檢測方法測試,停止照射后0.5h,其表面蓄光部分的發光亮度不應低于7mcd/m2;3提示標志牌及其輔助標志牌,其表面任一發光面積的亮度不應小于0.51cd/m2。文字輔助標志牌表面的最大亮度和最小亮度之比不應超過3:2,圖形標志的最大亮度和最小亮度之比不應超過5:2。3.4.5安全出口、疏散出口或通向安全區域、避難區域的門為單向時,應在順疏散方向一面的門扇距地面1.1m~1.5m范圍內設置“推”(push)標志,在其反面設置“拉”(pull)標3.4.6多信息顯示消防應急標志燈具的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通過應急照明控制器獲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實時報警信息,并在火災時滾動顯示最先火災報警部位及火災發生部位等輔助信息;2正常狀態下,應以圖形和(或)文字形式同時或交替顯示主要信息(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疏散方向和樓層標識3火災狀態下,除同時或交替顯示主要信息外,還應以文字方式滾動播放輔助信息(火災發生部位和最先火災報警部位4當發生火災時,應在0.25s內由正常狀態的顯示信息切換到火災狀態的顯示信室內、室外疏散走道或疏散通道的醒目處應設置“禁止阻塞”的標志。3.4.8除用于火災時人員疏散的輔助疏散電梯外,其他電梯處應設置明顯的標識,標示火災時不得使用。3.4.9消防安全疏散標志的尺寸應與疏散人員的觀察距離相適應。消防安全疏散標志常用的型號及其公稱尺寸應符合表3.4.9的要求。表3.4.9消防安全疏散標志常用的型號及其公稱尺寸(m)公稱尺寸正方形標志的邊長a圓形標志的外徑d三角形標志的內邊長b10.0630.0700.075820.1000.1100.12030.1600.1750.19040.2500.2800.30050.4000.4400.48060.6300.7000.75073.4.10消防應急疏散標志燈具的系統應急啟動后,在蓄電池電源供電時的持續工作時間不應低于表3.4.10的規定,系統的持續工作時間、蓄電池(組)達到使用壽命周期后標稱的剩余容量還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GB表3.4.10不同建筑、場所在蓄電池電源供電時的持續工作時間表(h)建筑、場所最小持續供電時間建筑高度超過250m的民用建筑建筑高度超過100m但不超過250m的民用建筑建筑高度不超過100m的高層民用建筑人員密集場所、醫療建筑、老年人照料設施、總建筑面積大于100,000m2的公共建筑、總建筑面積大于20,000m2的地下和半地下建筑、建筑高度超過24m或建筑面積大于5,000m2的文物建筑其他建筑一、二類隧道隧道端口外接的站房三、四類隧道隧道端口外接的站房3.5線纜選擇3.5.1消防應急標志燈具配電線路和控制線路的線纜應滿足消防用電設備火災時持續運行時間的要求。3.5.2消防應急標志燈具配電線路線路應選擇銅芯導線或銅芯電纜。采用阻燃電線、電纜時,應選擇燃燒性能不低于B1級、燃燒滴落物/微粒等級不低于d1級、煙氣毒性等級不低于t1級、腐蝕性等級不低于a2級的電線、電纜。電線、電纜的燃燒性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纜及光纜燃燒性能分級》GB31247的規定。3.5.3系統線路電壓等級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1額定工作電壓等級為50V以下時,應選擇電壓等級不低于交流300/500V的線纜;2額定工作電壓等級為220/380V時,應選擇電壓等級不低于交流450/750V的線3.5.4地面安裝或潮濕場所安裝時,燈具的供電線路和控制線路,均應選擇耐腐蝕的橡膠電纜,接線處應有防腐蝕和防潮處理。3.5.5集中控制型系統中,除地面上設置的燈具外,系統的配電線路應選擇耐火線纜,系統的通信線路應選擇耐火線纜或耐火光纖。93.5.6非集中控制型系統中,除地面上設置的燈具外,系統配電線路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1燈具采用自帶蓄電池供電時,系統的配電線路應選擇阻燃或耐火線纜;2燈具采用集中電源供電時,系統的配電線路應選擇耐火線纜。4施工與驗收4.1施工要求4.1.1室內消防安全疏散標志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1消防安全疏散標志不應被遮擋,不應影響正常通行;2消防安全疏散標志的安裝位置,應使大多數觀察者的觀察角接近90。;3消防應急疏散標志燈具應固定安裝在不燃性墻體或不燃性裝修材料上,不應安裝在門、窗或其他可活動的物體上;4消防應急標志燈具與配電線路和控制線路之間應采用固定連接;4.1.2室內指示疏散出口的標志的安裝尚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安裝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門內側上方居中的位置;受安裝條件限制標志無法安裝在門框上側時,可安裝在門的兩側,但門完全開啟時標志不能被遮擋;2室內高度不大于3.5m的場所,標志底邊與門框距離不應大于0.2m;室內高度大3采用吸頂或吊裝式安裝時,標志距安全出口或疏散門所在墻面的距離不宜大于0.05m。4.1.3室內指示疏散方向的標志的安裝尚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保證標志的箭頭指示方向與疏散指示方案一致,并導向安全出口;2安裝在兩側的墻面或柱面上時:1)站臺和站廳公共區,標志上邊緣距地面應小于1m;2)其他場所,標志上邊緣距地面的高度應小于1m。3安裝在疏散通道上方時,地鐵站臺和站廳公共區內的疏散指示標志下邊緣距地面不應小于2.2m、上邊緣距吊頂面不應小于0.5m,其他場所:1)室內高度不大于3.5m的場所,標志底邊距地面的高度宜為2.2m~2.5m;2)室內高度大于3.5m的場所,特大型、大型、中型標志底邊距地面高度不宜小4當安裝在疏散走道、通道轉角處的上方或兩側時,標志與轉角處邊墻的距離不應5當安全出口或疏散門在疏散走道側邊時,在疏散走道增設的方向標志應安裝在疏散走道的頂部,且標志面應與疏散方向垂直、箭頭應指向安全出口或疏散門。6當安裝在疏散走道、通道的地面上時,應符合下列規定:1)標志應安裝在疏散走道、通道的中心位置;2)標志的所有金屬構件應采用耐腐蝕構件或做防腐處理,標志配電、通信線路的連接應采用密封膠密封;3)標志表面應與地面平行,高于地面距離不應大于3mm,標志燈邊緣與地面垂直距離高度不應大于1mm。4.1.4指示樓層的標志應安裝在樓梯間內朝向樓梯的正面墻上,標志底邊距地面的高度宜為2.2m~2.5m。4.1.5室外消防安全疏散標志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1室外附著在建筑物上的標志牌,其中心點距地面的高度不應小于1.3m;2室外用標志桿固定的標志牌的下邊緣距地面高度應大于1.2m。設置在道路邊緣的標志牌,其內邊緣距路面(或路肩)邊緣不應小于0.25m,標志牌下邊緣距路面的高度4.1.6消防安全疏散標志的安裝工藝包括釘掛、粘貼、鑲嵌等附著式,以及懸掛式、柱式等安裝方式。4.1.7標志的安裝采用粘貼式工藝時,應符合下列規定:1基層必須達到相關規范規定的強度要求,并要干燥透徹;基面必須平整、穩定,并清理干凈;2應在標志的背面均勻涂覆膠粘劑固定牢固。4.1.8標志的安裝采用鑲嵌式工藝時,應符合下列規定:1宜在鑲嵌面預留出基槽;2基槽鑲嵌面基層要處理成粗糙面;3基槽內部必須清理干凈并要充分濕潤,但不得積水。4.1.9標志的安裝采用釘掛式工藝時,應符合下列規定:1保證標志與固定面的間距不超過5mm;2對于圓形、三角形標志,不應少于3個固定點;對于正方形和長方形標志,不應少于4個固定點;3固定點宜選在邊緣襯底色部位。4.1.10標志的安裝采用螺釘緊固式工藝時,必須保證標志后背附件與固定面緊密接觸,螺釘間距不應超過0.3m。4.1.11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應做好施工(包括隱蔽工程驗收)和設計變更記錄。4.1.12消防安全疏散標志的施工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消防安全標志設置要求》GB15630的規定。其中消防應急疏散標志燈具的施工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GB51309、《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標準》GB50166和《建筑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303的規定。在有爆炸危險性場所,消防應急疏散標志燈具系統的施工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氣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57的規定。4.2驗收要求4.2.1系統竣工后,應進行工程驗收,驗收應由建設單位組織質檢、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參加,驗收不合格不應投入使用。4.2.2消防安全疏散標志屬于分項工程,其施工驗收標準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的規定。4.2.3消防安全疏散標志的驗收應檢查下列內容:1消防安全疏散標志的外觀檢查,設置位置、數量及其合理性;2產品合格證明、合格檢驗報告和認證證書等有關資料。4.2.4消防安全疏散標志的驗收檢查,應符合下列規定:1標志外觀完整、無明顯缺陷;表面應平整、潔凈、無劃痕、無碰傷、無變色、無氣泡、無起鼓;標志內容應準確、清晰、簡潔,不矛盾、不重復;對于同一疏散路線上的指示標志,其間距宜均勻;2標志采用鑲嵌式工藝施工后應平整,鑲嵌縫隙應密實,嵌縫寬度應均勻,鑲嵌平整度、嵌縫尺寸等不應大于有關建筑施工和裝修標準的規定;3標志固定應牢固,無歪斜、無松動、無缺棱掉角等缺陷;4消防應急疏散標志燈具的系統的驗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GB51309的規定;輸出線路、輸出電源負載應與設計相符,且不應連接與消防安全疏散無關的負載或插座;5對于消防安全疏散指示牌,設置場所和部位的正常光照度,不應低于50lx。5維護與管理5.1維護5.1.1對消防應急疏散標志燈具進行日常巡查的巡查項目和內容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GB51309的規定,巡查的部位、頻次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GB25201的規定,填寫記錄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GB51309的規定。巡查過程中發現設備外觀破損、設備運行異常時應立即報修。5.1.2對消防應急疏散標志燈具的功能進行檢查的檢查項目、數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GB51309的規定。5.1.3消防安全疏散指示牌及其照明燈具等應至少半年檢查一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應及時修整、更換或重新設置:1破壞或丟失;2標志的色度坐標及亮度因數超出現行國家標準《消防安全標志設置要求》GB3逆向反射標志的逆向反射系數小于現行國家標準《消防安全標志設置要求》GB15630規定的最小反射系數的50%;4不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消防安全標志設置要求》GB15630對消防安全疏散標志表面的最低平均照度、最低照度和平均照度之比、外部照明的緊急切換時間、亮度的規5.1.4標有疏散出口標志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門處于維修狀態、停用狀態或其他可能導致疏散功能喪失的狀態時,應及時調整疏散指示方案,并相應調整疏散出口標志、指向該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的疏散方向標識的狀態和方向。當安全出口和疏散門的疏散功能恢復時,應及時恢復正常疏散指示方案、標志的狀態和方向。5.2管理5.2.1消防安全疏散標志的管理應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5.2.2消防安全疏散標志投入使用后,應建立管理制度。5.2.3應建立消防安全疏散標志的文件檔案,并應有電子備份檔案。檔案保存期限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GB25201的規定。檔案應具有下列文件資料:1檢測、驗收合格資料;2消防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滅火及應急疏散預案;3建(構)筑物竣工后的總平面圖、系統圖、系統設備平面布置圖、重點部位位置4各防火分區,樓層,隧道區間、地鐵站廳或站臺的疏散指示方案;5系統部件現場設置情況記錄;6應急照明控制器控制邏輯編程記錄;7系統設備使用說明書、系統操作規程、系統設備維護保養制度。本標準用詞說明1為便于在執行本標準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均應這樣做的用詞: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用詞:4)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用詞,采用“可”。2本標準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引用標準名錄1《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501162《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標準》GB501663《電氣裝置安裝工程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氣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574《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5《建筑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3036《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GB513097《民用建筑電氣設計標準》GB513488《消防安全標志第1部分:標志》GB13495.19《公共信息導向系統設置原則與要求第1部分:總則》GB/T15566.110《消防安全標志設置要求》GB1563011《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GB1794512《應急導向系統設置原則與要求第2部分:建筑物外》GB/T23809.213《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GB2520114《疏散平面圖設置原則與要求》GB/T2589415《電纜及光纜燃燒性能分級》GB3124716《消防安全標志通用技術條件第3部分:蓄光消防安全標志》XF480.32022北京消防安全疏散標志設置標準DB11/T1024—2022 3.1一般規定 213.2設置場所及選型 213.3設置要求 243.4其他要求 253.5線纜選擇 274施工與驗收 4.1施工要求 294.2驗收要求 5維護與管理 1.0.1本條規定了制定本標準的目的。隨著我國經濟建設的進一步發展,改革開放的深入,社會各項事業全面發展,建筑物朝著超大、超高的方向發展,這給建筑內人員的疏散帶來困難。為了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及保障建筑物內的人員能夠安全可靠地疏散到安全地帶,合理地設置消防安全疏散標志,對人員在應急情況下安全疏散具有重要的作用。國內外實際應用表明,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線的地面上或靠近地面的墻上設置發光消防安全疏散標志,可以有效地幫助人們在濃煙彌漫的情況下,及時識別疏散位置和方向,迅速沿消防安全疏散標志順利疏散,避免造成傷亡事故。1.0.2本條規定了本標準的適用范圍和不適用范圍。火藥、炸藥及其制品廠房(倉庫)、花炮廠房(倉庫)內的物質可以引起劇烈的化學爆炸,防火要求特殊,有關建筑的消防設施等防火設計要求在現行國家標準《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設計安全標準》GB50089、《煙花爆竹工廠設計安全規范》GB50161等規范中有專門規定,本標準的適用范圍不包括這些建筑或工程。1.0.3本條規定了本標準的共性要求。在按照本標準進行設計時,必須同時遵循國家基本建設和消防工作的有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并在設計中密切結合保護對象的使用功能、建筑物內部空間條件,做到安全可靠、技術先進、經濟合理。1.0.4本條規定了除本標準外,消防安全疏散標志執行其他相關標準的要求。對于消防安全疏散標志的設計、施工、驗收、維護與管理,除執行本標準的規定以外,尚應符合其他國家規范及北京市現行其他有關標準和規范的有關規定。消防安全疏散標志屬于消防安全標志,應符合《消防安全標志第1部分:標志》GB13495.1的要求。《消防安全標志第1部分:標志》GB13495.1規定了標志的幾何形狀、安全色及對比色、圖形符號色的含義,標志的功能分類,標志的常用型號、尺寸及顏色,襯邊的顏色和尺寸,標志的色度和光度屬性,標志與方向輔助標志組合使用示例,標志、方向輔助標志與文字輔助標志組合使用示例。消防安全標志的設置場所、設置原則、設置要求和設置方法等,還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消防安全標志設置要求》GB15630的要求。在爆炸危險性場所,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的相關規定,系統的布線和部件的安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氣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57的相關規定。除上述標準外,還應執行《公共建筑標識系統技術規范》GB/T51223、《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規范的相關要求。2.0.1~2.0.3消防安全標志根據其功能分為6類:火災報警裝置標志、緊急疏散逃生標志、滅火設備標志、禁止和警告標志、方向輔助標志和文字輔助標志。其中,與消防安全疏散標志相關的有4類:緊急疏散逃生標志、禁止標志、方向輔助標志、文字輔助標志。緊急疏散逃生標志包括安全出口、滑動開門、推開、拉開、擊碎板面、逃生梯等標志。禁止標志包括禁止阻塞、禁止鎖閉等標志。方向輔助標志包括疏散方向等標志。消防安全標志按照標志色材的特性等分為6類:常規、蓄光、逆向反射、熒光、搪瓷、內部發光等類型。其中,蓄光、熒光、內部發光等類型屬于發光標志,常規、逆向反射、搪瓷等類型屬于消防安全標志應符合《消防安全標志通用技術條件第1部分:通用要求和試驗方法》。常規消防安全標志(normalfiresafetysign)是在基材上通過印刷、噴涂色漆或粘貼普通色膜等方式制成的消防安全標志。這種標志既無蓄光、熒光、逆向反射等性能,也無內部發光和自發光性能。常規消防安全標志應符合《消防安全標志通用技術條件第2部分:常規消防安全標志》XF480.2的要求。蓄光消防安全標志(phosphorescentfiresafetysign)是用蓄光色漆印刷。噴涂或用蓄光色膜粘貼在基材上制成的消防安全標志牌。蓄光材料表面能夠吸收照射的能量,當其表面所受的照度低于某一數值時,能夠發出可見光。蓄光消防安全標志應符合《消防安全標志通用技術條件第3部分:蓄光消防安全標志》XF480.3的要求。逆向反射消防安全標志(retroreflectivefiresafetysign)是用逆向反射色漆印刷、噴涂或用逆向反射色膜粘貼在基材上制成的消防安全標志牌。在標志平面法線方向一定角度區域內能夠反射照明光線。逆向反射消防安全標志應符合《消防安全標志通用技術條件第4部分:逆反射消防安全標熒光消防安全標志(fluorescentfiresafetysign)是用熒光色漆印刷、噴涂或用熒光色膜粘貼在基材上制成的消防安全標志牌。在較弱的照明環境中,熒光材料顯示出較高的亮度因數。熒光消防安全標志應符合《消防安全標志通用技術條件第5部分:熒光消防安全標志》XF480.5的要求。搪瓷消防安全標志(porcelainenamelfiresafetysign)是用金屬板作基板,由相應顏色的琺瑯漿燒制成的消防安全標志。搪瓷消防安全標志應符合《消防安全標志通用技術條件第6部分:搪瓷消防安全標志》XF480.6的要求。關于內部發光消防安全標志,《消防安全標志通用技術條件》XF480系列標準并未推出相應標準。但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中的消防應急疏散標志燈具屬于內部發光消防安全標志。消防應急疏散標志燈具是用圖形和/或文字完成下述功能的消防應急燈具:a)指示安全出口、疏散出口、避難層(間b)指示疏散方向;c)指示樓層;d)指示禁止入內的出入口、通道、場所及危險品存放處。消防應急疏散標志燈具應符合《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GB17945,其設計、施工、調試、檢測、驗收與維護保養除應符合本文件的要求,還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GB51309、《民用建筑電氣設計標準》GB513消防安全疏散標志屬于消防安全標志,按照標志色材的特性等分為6類:常規、蓄光、逆向反射、熒光、搪瓷、消防應急疏散標志燈具等類型。消防安全疏散標志按照是否用電分為燈具和指示牌2類。燈具類主要指消防應急疏散標志燈具,是利用電能實現引導人員安全疏散的燈具;消防安全疏散指示牌包括常規、蓄光、逆向反射、熒光、搪瓷等5類標志,不使用電能,不屬于燈具范疇。本標準已經與《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GB51309的術語進行協調:《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GB51309條文說明2.0.2~2.0.5指出:消防應急燈具包括消防應急照明燈具和消防應急標志燈具,消防應急標志燈具是用于指示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疏散路徑、消防設施位置等重要信息的燈具,不僅僅指疏散燈具。根據該條文解釋的圖1“按用途分類”,將燈具分為消防應急照明燈具、消防應急疏散標志燈具2類,本標準根據圖1選用“消防應急疏散標志燈具”作為電光源燈具的術語。《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民用建筑電氣設計標準》GB51348的“疏散指示標志燈”等詞,未定義術語,與《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GB51309的“消防應急疏散標志燈具”叫法雖然不一致,但是含義均相同。2.0.6《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GB51309提到的多信息復合標志燈具,包含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疏散方向和樓層標識。本標準提出的多信息顯示消防應急標志燈具,則除可以顯示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疏散方向和樓層標識等主要信息之外,還可顯示火災發生部位、最先火災報警部位等輔助信息。通過引入信息顯示新技術,讓滅火救援人員及樓內疏散人群清楚火災發生位置及蔓延方向,主動的避開煙、火,作出準確的判斷,減少逃生人們火災環境下的恐慌心理,可以較好地解決復雜建筑環境中人員疏散的引導問題。2.0.7文物建筑的定義來源于文物行標《文物建筑防火設計規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不可移動文物包括: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畫、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和代表性建筑等。其中屬于建筑的不可移動文物,即為文物建筑。分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市級和縣級文物保護單位,以及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等四級。2.0.8歷史建筑的定義來源于《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第四十七條“歷史建筑,是指經城市、縣人民政府確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護價值,能夠反映歷史風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為文物保第2.0.10條歷史建筑是“經城市、縣人民政府確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護價值,能夠反映歷史風貌和地方特色的建筑物、構筑物”。3.1一般規定3.1.1、3.1.2本標準制定的目的主要是有利于建筑物的人員疏散。3.1.3對于空間較大的場所,人們在火災時依靠疏散照明的照度難以看清較大范圍的情況,依靠行走路線上的疏散導流標志,可以及時識別疏散位置和方向,縮短到達安全出口的時間。3.1.4為避免具備語音功能的消防應急疏散標志燈具干擾聲光警報器的正常播報,具備語音功能的消防應急疏散標志燈具應具備控制器消音功能以及現場手動消音功能。3.2設置場所及選型3.2.1本條規定了除文物建筑、歷史建筑之外的其他工業、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疏散標志的設置范的住宅建筑、高層廠房(庫房)和甲、乙、丙類單、多層廠房,應設置燈光疏散指示標志”制定。住宅地下室部分采光不足、火災危險性大、疏散困難,本標準額外要求該場所也設置消防應急疏散2本款依據《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50067-2014第9車數量不大于50輛的汽車庫,以及室內無車道且無人員停留的機械式汽車庫外,汽車庫內應設置3、5城市建設突飛猛進,高層建筑、地下建筑和大型綜合性公共建筑越來越多,建筑功能越來越多樣化、平面布局越來越復雜化、人員安全疏散越來越困難化。國內發生的多起造成嚴重后果的公共場所火災,其中疏散設施的缺陷、火災時信息顯示的缺乏、疏散指示不明確,是造成群死群傷火災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住建部令第51號)規定了特殊建設工程,其中第一項~第六項、第八項屬于人員密集場所:(一)總建筑面積大于二萬平方米的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二)總建筑面積大于一萬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機場航站樓、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三)總建筑面積大于一萬平方米的賓館、飯店、商場、市場;(四)總建筑面積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劇院,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營業性室內健身、休閑場館,醫院的門診樓,大學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寺廟、(五)總建筑面積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兒童游樂廳等室內兒童活動場所,養老院、福利院,醫院、療養院的病房樓,中小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學校的集體宿舍,勞動密集型企業的員工集體宿舍;(六)總建筑面積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廳、錄像廳、放映廳、卡拉OK廳、夜總會、游藝廳、桑拿浴室、網吧、酒吧,具有娛樂功能的餐館、茶館、咖啡廳;(八)城市軌道交通。對于這些場所,人數眾多,疏散條件更加復雜,為了減少火災中人員生命財產的損失,提高疏散安全性,應當在疏散指示系統中急需引入新技術,火災時利用文字和圖形顯示著火部位、樓層、疏散方向及火災蔓延趨勢等信息,讓建筑內部疏散人員和滅火救援人員清楚火災發生位置及蔓延方向,主動的避開煙、火,作出準確的判斷,減少人員在火災環境下逃生的恐慌心理、提高滅火救援的準確性,可以較好地解決復雜建筑環境中人員疏散的誘導問題。因此,這些建筑和場所宜或可選擇多信息顯示消防應急標志燈具。4根據《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GB17945,具有人員定位功能的燈具應能將位置信息和人員數量信息發送至應急照明控制器;配接具有人員定位功能的燈具時,應急照明控制器應能顯示位置信息和人員數量信息。通過先進的定位技術,可實現室內精準定位和導航,提高逃生人員疏散的安全性、避免救援人員火場迷路。大型商業綜合體、商業建筑面積大于20000m2的地下商場疏散路徑復雜,人員不熟悉建筑的平面布局;高度超過250m的公共建筑,往往具備酒店、賓館、餐廳、辦公、參觀展示等多種功能。為了避免人員迷路,可通過引入具備定位功能的疏散誘導新技術,提高人員疏散的成功率。6具備語音提示功能的消防應急疏散標志燈具,是在火災報警狀態下,除利用文字和圖形顯示著火部位、樓層、疏散方向及火災蔓延趨勢等信息之外,還可同時發出安全疏散語音提示的燈具。是疏散指示燈具系統發展中引入的疏散誘導新技術,可以為人員疏散提供更多的誘導信息。集中報警系統和控制中心報警系統均設置有消防應急廣播,區域報警系統可不設置消防應急廣播。在應急情況下,消防應急廣插播放的疏散導引的信息可以有有效地指導建筑內的人員有序疏散。為了避免語音提示干擾消防應急廣插,設置消防應急廣播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不應安裝具備語音提示功能的消防應急標志燈具。7由于非電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標志存在光穿透性差的缺點,在火災煙氣較濃時使用效果不好。除文物建筑和歷史建筑外,其他建筑中,非電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標志不能替代電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標志,只能作電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標志的補充。在文物建筑和歷史建筑中,秉承“最小干預”原則,對于按3.2.1、3.2.2不需設置消防應急疏散標志燈具的場所,可設置蓄光型消防安全疏散指示牌。3.2.2本條規定了構筑物或場所設置消防安全疏散標志的范圍。1本款依據《地鐵設計防火標準》GB51298第5.6.6條要求:“地下區間縱向疏散平臺上應設置疏散指示標志和與疏散出口的距離標識。”和第5.6.7條要求:“地下區間之間的聯絡通道的洞口上部,應垂直于門洞設置具有雙面標識常亮的疏散指示標志。”制定。2本款依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第12.5.3條要求:“隧道兩側、人行橫通道和人行疏散通道上應設置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制定。3本款依據《城市綜合管廊工程技術規范》GB50838第7.4.1條第4款要求:“出入口和各防火分區防火門上方應設置安全出口標志燈”制定。4鐵路車站、軌道交通車站、民航航站樓、公交車站等兩種以上交通形式組成的交通樞紐,其換乘廳、換乘通道、城市通廊,往往位于地下,疏散距離長,應設置消防應急疏散標志燈具引導人員疏散。其中城市通廊是交通樞紐內聯系不同功能設施或聯系相鄰建筑或室外場地的人行廊道。5隧道內煙氣蔓延迅速,人員疏散困難,應設置消防應急疏散標志燈具提高人員疏散安全性。3.2.3本條規定了消防疏散導流標志的設置范圍,較《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第10.3.6條范圍更大。所列的建筑或場所人員密集,疏散困難。在原有疏散出口標志和疏散方向標志的基礎之上,增設消防疏散導流標志,能更好地幫助人員快速、安全地進行疏散。對于空間較大的場所,人們在火災時依靠疏散照明的照度難以看清較大范圍的情況,依靠行走路線上的疏散指示標志,可以及時識別疏散位置和方向,縮短到達安全出口的時間。設置消防疏散導流標志時,標志應當沿建筑或場所的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線設置至安全出口。3.2.4本條依據《地鐵設計防火標準》GB51298第5.6.5條要求:“自動扶梯起點側面及人行樓梯起步的3階踏步立面處,宜增設蓄光型疏散指示標志。”制定。3.2.5《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GB51309第3.2.1條第9款要求:“交通隧道和地鐵隧道宜選擇帶有米標的方向標志燈。”地鐵區間隧道和交通隧道煙氣傳播迅速、人員疏散困難,為了使人員明確所處位置與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距離,加強疏散信心,本標準要求選擇帶有以米為單位標識與疏散出口、安全出口距離的方向標志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第12.1.7條“人行橫通道的間隔和隧道通向人行疏散通道入口的間隔,宜為250m~300m。”本條要求長度超過300m的城市交通隧道和城市地下聯系隧道,也采用帶有米標的方向標志燈具。短于該長度的隧道,人員通過視覺可以直接看到隧道兩端的出入口。3.2.6本條規定了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疏散標志的設置范圍。文物建筑的保護應當秉承“最低限度干預”的原則,應當使用恰當的保護技術來引導人員安全疏散,避免過度設防。不對公眾開放的建筑和住宅建筑,規模一般較小,部分建筑的產權為私人所有,使用人員為內部工作人員或居民,熟悉疏散路徑,發生火災可快速逃生。為減少對此類文物建筑本體的破壞、避免帶來額外的維護保養工作,可不設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其他文物建筑,有各種公共活動,人員數量較多、不熟悉疏散路徑,為保障人員疏散安全,應當設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需要設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的文物建筑,在一些特殊場所應當設置消防應急疏散標志燈具:無自然采光照明的疏散樓梯、疏散走道,易發生人員的踩踏事故;室內疏散距離長于20m、建筑面積大于400m2的廳室,進深大,易受到火災和煙氣的威脅;建筑面積大于200m2的經營性場所,火 災荷載大,火災風險高;建筑面積大于100m2的佛堂、經堂、祈禱室、教堂等場所,人員潛心從事 宗教活動,環境可能存在香燭、長明燈產生的煙氣、味道,人員對周邊環境中發生火災的敏感度較低,人員數量可能較多,疏散困難。文物建筑的其它場所,可不設置消防應急疏散標志燈具時,可通過設置諸如蓄光型消防安全疏散指示牌來引導人員疏散,避免引入過多電氣線路帶來潛在的電氣火災風險、因線路的安裝施工帶來對文物建筑本體的破壞。3.2.7本條規定了歷史建筑消防安全疏散標志的設置范圍。人員密集場所,是指公眾聚集場所,醫院的門診樓、病房樓,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和集體宿舍,養老院,福利院,托兒所,幼兒園,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和員工集體宿舍,旅游、宗教活動場所等。其中公眾聚集場所,是指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民用機場航站樓、體育場館、會堂以及公共娛樂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火災荷載較高、人員數量較多且不熟悉疏散路徑;高層廠房人員疏散困難;甲、乙、丙類單、多層廠房火災荷載較大、規模較大、人員疏散困難。為保障人員疏散安全,現狀使用功能屬于前述范圍的歷史建筑應當設置消防應急疏散標志燈具。其他公共建筑,在公共部位應設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牌來引導人員安全疏散。由于疏散危險性不大,這些部位可采用蓄光型消防安全疏散標志。3.2.8商店、會展中心、綜合樓等人員密集場所,以及賓館、餐飲、娛樂、休閑場所的客人一般對環境不熟悉,在恰當的位置設置疏散指示示意圖標志便于客人了解緊急情況下的疏散路線。3.2.9歷史文化街區、商業步行街道路網絡較為復雜,為了避免火災時人員迷路,應在街區內設置疏散導向系統。連續設置的疏散路線導向標志的間隔應確保疏散人員在當前標志位置能夠看到下一在歷史文化街區、商業步行街主要出入口、路口設置街區導向圖,供行人選擇行進方向。街區導向圖的設置位置應與觀察者位置一致。街區導向圖設置的密度宜與行人流量相協調,同向設置距離不宜大于1000m。街區導向圖的設置應符合《公共信息導向系統設置原則與要求第1部分:總則》GB/T15566.1-2020第9章“街區導向圖”的規定。3.2.10本條對燈具的系統類型的選擇原則。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按消防應急燈具的控制方式可分為集中控制型系統和非集中控制型系統。根據《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GB51309,設置消防控制室的場所應選擇集中控制型系統,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但未設置消防控制室的場所宜選擇集中控制型系統。文物建筑群、歷史文化街區占地面積大、建筑分散布置,共用一套消防應急疏散標志燈具系統時,采用集中控制型系統對于布線較為不利,可選擇非集中控制型系統。3.2.11根據《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GB17945表B.2-5,標志燈的規格分為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四種類型。為了有效保證人員對標志指示信息的清晰識別,應根據不同的設置高度選擇適宜規格的標志。3.3設置要求3.3.1本條根據《消防安全標志設置要求》GB15630、《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GB51309規定了消防安全疏散標志的選型和設置原則。1消防安全疏散標志為人員提供疏散指示信息。為了便于人員準確獲取疏散指示信息,標志應設置在醒目的位置,且應確保在疏散路徑上或人員密集場所任何位置的人員均能的看到標志,并能清晰識別標志的指示信息。2文物建筑、歷史建筑、歷史文化街區需要考慮保護歷史風貌,其消防安全疏散標志的設置應與環境風貌相協調。3.3.2、3.3.3這兩條規定了指示疏散出口標志文字標識的內容要求。依據《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GB51309,安全出口是直通室外安全區域的出口,包括通向室外地面、平臺及滿足《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相關要求等天橋、連廊的室外安全區域的出口;疏散出口是供人員安全疏散用的樓梯間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內安全區域的出口,包括通向樓梯間、避難層、避難走道等“室內安全區域”的出口。為了便于人員準確識別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位置,在進入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部位應設置出口標志燈;觀眾廳、展覽廳、多功能廳和建筑面積大于400m2的營業廳、餐廳、演播廳等人員密集場所疏散門是通向室內外安全區域的必經出口,也屬疏散出口的范疇;其上方也應設置出口標志安全出口和疏散出口上方設置的出口標志應有所區別。安全出口上方設置的標志的指示面板應有“安全出口”字樣的文字標識,而疏散出口上方設置的標志的指示面板不應有“安全出口”字樣的文字標識。3.3.4本條規定了室內指示疏散方向的標志的設置要求。為了便于疏散走道、疏散通道上的人員準確識別疏散方向,各疏散走道、疏散通道上應設置方向標志。根據《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GB51309,兩側和頂棚設有圍護結構且滿足對應建筑耐火等級標準的疏散通道稱為“疏散走道”,兩側或頂棚未設置完全圍護結構或達不到對應建筑耐火等級標準的疏散通道稱為“疏散通1、2火災初期產生的高溫煙氣首先上升到棚頂,然后在重力的作用下由棚頂向下擴散、蔓延,為了避免火災初期產生的煙霧遮擋標志,影響人員清晰識別標志的指示標志,指示疏散方向的標志宜采用低位方式設置。對于兩側有墻面、柱面等圍護結構的疏散走道、疏散通道、樓梯、隧道,疏散方向標志應設置距地面、梯面高度1m以下的墻面、柱面上;對于展覽廳、商店、候車(船)室、民航候機廳、營業廳等開敞空間場所中兩側無圍護結構的疏散通道,疏散方向標志應設置在疏散通道的上方。室內游樂設施的排隊等候區兩側有墻面、柱面等圍護結構,如果標志安裝在墻面、柱面下部,由于人員密集,視線容易被遮擋,無法看到標志,因此應當設置在疏散通道的上方。指示疏散方向的標志的標志面與疏散方向平行時,受視角的影響,在與標志有一定距離的人員盡管能夠看到標志,但無法看到完整的指示標志。為了保障人員能夠清晰識別標志的圖文信息,根據工程試驗的結果,按照標志面的不同設置方式對不同規格標志的設置間距做出了明確規定。消防應急疏散標志燈具的間距根據《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GB51309第3.2.9條制對于地下城市交通隧道,雖然《城市地下道路工程設計規范》CJJ221-2015要求:“地下道路車道兩側側墻上應每隔50m設置疏散指示標志,安裝凈空高度不應大于1.3m”,但該要求是從車輛視角來制定。考慮到即使是車行專用隧道,發生火災時,人員還是要步行疏散,從保障人員疏散安全角度出發,本標準采用《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GB51309的設計要求。3文物建筑內的展廳、殿堂等高大空間場所的疏散通道,當無法在走道、樓梯墻面、柱面上設置標志時,可設置在疏散通道的上方。但部分保護級別高的文物建筑,空中設置的標志將會極大地破壞其歷史風貌,可將標志設置在固定展柜側面下部,或設置在地面上。設置在地面上的要求,來源于《消防安全標志設置要求》GB15630第條“疏散通道中,……也可以把標志直接設置在地面上,上面加蓋不燃透明牢固的保護板”。在文物建筑內設置消防應急疏散標志燈具時,過多地布置燈具可能會影響內部歷史風貌。如對風貌保護要求極高,難以滿足間距要求時,可適當擴大燈具間距,并在燈具間增設消防應急疏散指示牌作為補充。當文物建筑采用消防應急疏散指示牌,間距不應大于3m。對于區間隧道,人員在區間內逃生時心情緊張,缺乏安全感,因此要在疏散指示標志上標示出第5.6.6條要求地下區間隧道疏散指示標志間距不宜大于15m,《地鐵設計規范》GB50157第28.6.8條要求每隔不大于10m處應設置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GB51309第3.2.9條要求方向標志燈的標志面與疏散方向平行時燈具的設置間距不應大于10m,本標準結合各標準要求,確定地下區間消防應急標志燈具間距不應大于10m。5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中規定設置消防疏散導流標志的場所中,燈具應設置在疏散走道、疏散通道的中心位置。為了保持人員對方向標志燈視覺識別的連續性,《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GB51309第3.2.9條要求消防疏散導流標志燈具的設置間距不應大于3m。對于指示牌類消防疏散導流標志的間距,重慶《消防安全標志設計、施工及驗收規范》DB50/202-2004要求間距不大于2m,廣東《消防安全疏散標志設計、施工及驗收規范》DBJ/T15-42-2005、山東《消防安全疏散標志設置規范》DB37/1022-2008均要求間距不大于3m,本標準2002年版要求間距不大于1m、2013年修訂時改為2m~3m,本次仍舊延續原標準的要求。3.3.5需要設置消防安全疏散標志的建(構)筑物,為了便于在樓梯間內的人員準確識別所在樓層的位置,樓梯間每層面向梯面的墻上均應設置指示本樓層的消防安全疏散標志。其中,應采用消防應急疏散標志燈具的建(構)筑設置指示樓層的標志燈,不需采用消防應急疏散標志燈具的建(構)筑可采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牌。3.3.6本條規定了消防疏散指示圖的設置要求,意在明確人員在疏散時清楚所處于建筑樓層中的位置、如何到達安全出口的路線及安全出口所在方位。在大開間建筑空間中消防疏散指示圖應設置在樓、電梯廳等主要人員集散空間的墻面醒目位置上;人員密集場所布置在走廊兩側的單獨房間應在每個房間疏散門內側設置消防疏散指示圖。3.4其他要求3.4.1本條規定了火災狀態下燈具光源的應急點亮的響應時間。《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GB51309第3.2.3條規定:“火災狀態下,燈具光源應急點亮、熄滅的響應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1高危險場所燈具光源應急點亮的響應時間不應大于0.25s;2其他場所燈具光源應急點亮的響應時間不應大于5s”。本標準要求標志燈具的照明燈光源應急點亮的響應時間不應大于0.25s,當燈具光源點亮的響應時間不滿足相應要求時,應選擇持續型燈具,且應確保燈具的光源始終處于應急點亮狀態。3.4.2本條規定了除文物建筑和歷史建筑外的其他建筑室內設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牌的照明要求。照明要求依據《消防安全標志設置要求》GB15630制定。文物建筑和歷史建筑設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牌時,其照明滿足人員基本疏散需求即可。3.4.3本條規定了室外消防安全疏散指示牌的照明要求。照明要求依據《消防安全標志設置要求》3.4.4本條對使用蓄光型標志的照射光源和標志的發光亮度做了規定。設置光致發光型消防安全標志的場所內的照射光源應符合此要求。《消防安全標志通用技術條件第3部分:蓄光消防安全標志》XF480.3指出“按6.4規定的方法進行發光亮度試驗,停止照射后在供方提供的發光時間內,蓄光消防安全標志中蓄光部分的發光亮度不應低于7mcd/m2。”光源亮度不足或紅光較高均會影響蓄光自發光型消防安全標志的發光效果,導致發光亮度不足。文物建筑和歷史建筑設置蓄光型消防安全疏散標志時,滿足人員基本疏散需求即可。3.4.6本條對多信息顯示消防應急標志燈具信息信息顯示內容、切換時間作出規定。3.4.7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門應避免鎖閉和阻塞,以免在發生火災時,影響人們的疏散,危及人員生命。3.4.8利用電梯進行疏散,各國都有所研究,盡管還存在一定爭議,但對在一定條件下可使用電梯進行輔助疏散的認識基本一致。我國部分已建成和在建的超高層建筑也在利用電梯進行輔助疏散方面進行了嘗試,積累了一定經驗,《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已經提出了輔助疏散電梯的要求。建筑發生火災時,除輔助疏散電梯之外的其它普通電梯的動力將可能被切斷,且普通電梯不防煙、不防火,也不防水,在火災時作為人員的安全疏散是不安全的,因此應設置禁止標志。3.4.9消防安全疏散標志常用的型號及其公稱尺寸應符合《消防安全標志第1部分:標志》GB類型,為了有效保證人員對標志指示信息的清晰識別,應根據不同的設置高度選擇適宜規格的標志。根據《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GB17945表B.2-5,不同規格的燈具的尺寸如表1所示。消防安全疏散指示牌的規格和尺寸可以參照此表執行。表1消防應急疏散標志燈具的規格和尺寸規格型號含義Ⅰ0.10m≤【標志邊長C/樓層指示標志高度H】≤0.15mⅡ0.15m<【標志邊長C/樓層指示標志高度H】≤0.20mⅢ0.20m<【標志邊長C/樓層指示標志高度H】≤0.30mⅣ特大型0.30m<【標志邊長C/樓層指示標志高度H】3.4.10本條對不同場所使用的消防應急疏散標志燈具系統蓄電池組的應急時間進行了規定,以滿足不同的疏散要求,本標準蓄電池組最小持續供電時間修訂情況及與國標對比參見表2。表2本標準蓄電池組最小持續供電時間修訂情況及與國標對比場所最小持續供電時間(h)修訂后修訂前建筑高度超過250m的民用建筑建筑高度超過100m但不超過250m的民用建筑建筑高度不超過100m的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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