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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DBJ41/T229-2020備案號:J15202-2020建筑塔式起重機檢驗檢測標準Standardinspectionandtestingoftowercranesinconstruction2020-01-08發布2020-03-01實施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根據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2015年度河南省工程建設標準制訂修訂計劃的通知》(豫建設標〔2015〕25號)的要求,標準編制組經廣泛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參考有關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并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本標準。本標準的主要內容是:1總則;2術語;3基本規定;4施工現場檢驗內容、方法及判定標準;5報告與標識。本標準由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管理,由河南省建筑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執行過程中如有意見或建議,請寄送河南省建筑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豐樂路4號,郵編:450053)本標準主編單位:河南省建筑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本標準參編單位:河南省建設安全監督總站平頂山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站濮陽市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站鶴壁市工程質量監督站中國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機械設備租賃中心漯河市宏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鄭州一建集團有限公司濮陽經濟開發區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站河南省交通規劃設計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許昌市久安建筑機械檢測有限公司河南省建筑工程質量檢驗測試中心站有限公司洛陽市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站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員:岳偉保牛福增祁冷馬志遠楊明梁現忠史雷張玉霞王希龍陳要三趙運生邢永慧馬運超劉志毅肖文偉高鵬王子煜王志強本標準主要審查人員:吳紀東尹獻德劉智民張鐵闖彭旭東董海林楊保昌朱宏洲 12術語 23基本規定 34施工現場檢驗方法 44.1一般規定 44.2施工現場檢驗內容、方法及判定標準 44.3附著后檢驗內容、方法及判定標準 234.4檢驗結論評價方法 285報告與標識 29附錄A常用檢驗檢測儀器清單 30附錄B施工現場檢驗項目 31附錄C附著后檢驗項目 36附錄D檢驗報告 39引用標準名錄 49本標準用詞說明 50條文說明 511.0.1為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加強建筑塔式起重機的安全管理,規范施工現場建筑塔式起重機安裝、使用的檢驗方法,制定本標準。1.0.2本標準適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現場使用的塔式起重機(以下簡稱塔機)的安裝、使用的檢驗。1.0.3塔機的安裝、使用檢驗除應執行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22術語2.0.1塔機檢驗inspectionoftowercrane對施工現場安裝、使用的塔機的安全使用條件、安裝裝置可靠性與標準規范及相關技術文件符合程度的驗證。2.0.2塔機基準面towercranedatumlevel固定式塔式起重機為固定基礎的上水平面;行走式塔機為軌道的軌頂平面。2.0.3起升高度load-liftingheight塔機運行或固定獨立狀態時,空載、塔身處于最大高度、吊鉤處于最小幅度處,吊鉤支承面對塔機基準面的允許最大垂直距離。對動臂變幅塔機,起升高度分為最大幅度時起升高度和最小幅度時起升高度。2.0.4重要結構件importantstructures其失效將導致相關構件(機構)失效,并危及塔機安全的結構件。塔機的重要結構件包括基礎節、加強節、標準節、塔帽、回轉支撐平臺、回轉塔身、起重臂、平衡臂、拉桿、爬升套架、起重小車、駕駛室連接構件、附著裝置、行走底盤等。2.0.5一般結構件generalstructures其失效不會導致重要構件失效,不直接影響塔機強度與穩定性的構件。2.0.6安裝高度installheight起重臂根部鉸點至塔機基準面的高度。2.0.7附著高度attachmentheight塔機附著點至塔機基準面的高度。2.0.8獨立高度freestandingheight塔機未附著之前處于獨立工作狀態時的塔身高度。2.0.9懸臂高度(自由高度)cantileverheight塔機附著后最上面一道附著點之上塔身部分的高度。2.0.10安全距離safetypassclearance塔機運動部分與周圍障礙物之間的最小允許距離。2.0.11工作狀態in-service塔機處于司機控制之下進行作業的狀態(吊載運轉、空載運轉或間歇停機)。2.0.12非工作狀態out-of-service已安裝架設完畢的塔機,不吊載,所有機構停止運動,切斷動力電源,并采取防風保護措施的狀態。2.0.13塔機安全監控系統safetymonitoringsystemoftowercranes對塔機重要運行參數進行監視與控制,具備顯示、記錄、存儲、傳輸及控制功能的系33基本規定3.0.1受檢塔機應在使用年限內,超過使用年限時應按相關規定進行報廢。3.0.2委托單位委托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驗時,應自檢合格,應提供相應的證件和技術資料,并對其正確性、真實性負責。其他相關單位應配合委托單位提供相應的資料。檢驗檢測機構應對提供的證件和技術資料進行核查,并確認其齊全后,方可接受委托進行檢驗。3.0.3檢驗檢測機構應具有相應資質,應建立、實施、保持并且持續改進與其檢驗檢測活動相適應的質量管理體系。3.0.4塔機檢驗應采用適宜的儀器、設備和工具,屬于法定計量檢定范疇的儀器、設備和工具,必須經過法定計量檢定機構計量檢定合格,并應在有效期內。塔機常用檢驗儀器參見附錄A。3.0.5檢驗現場具備的條件應符合下列規定:1)無雨雪、大霧,且風速不應大于8.3m/s,進行塔身垂直度檢測時風速不大于3.0m/s;2)環境溫度宜為-15℃~+40℃;3)現場供電電壓波動偏差應為±5%;4)應設置安全警戒區域和警示標識;檢驗場地、基礎和軌道等應符合有關規定,有效作業空間內無影響安全檢驗的障礙物。3.0.6塔機檢驗時,使用單位應指定專職設備管理人員或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檢驗,安裝單位應派有關人員配合,監理單位應安排監理人員對檢驗過程進行監督檢查并簽字確認。3.0.7檢驗人員應是經過檢驗檢測機構培訓考核合格持證人員,同時具有起重機械檢驗員資格并在機構注冊。檢驗工作須由兩名(含兩名)以上檢驗人員完成。檢驗人員在建筑施工現場實施作業時必須持證上崗,亮證檢驗檢測。3.0.8塔機的檢驗分為保證項目和一般項目,檢驗結果可分為合格和不合格。3.0.9報警裝置、顯示記錄裝置、塔機安全監控系統項目的檢驗,可按委托單位需要選擇。3.0.10施工現場初次檢驗不合格的塔機,委托單位應進行整改,整改經監理單位審核確認后,報送檢驗檢測機構,復檢合格,方可投入使用。3.0.11嚴禁使用經檢驗不合格的塔機。對判定為“不合格”的塔機,檢驗檢測機構應及時將檢驗評定結論報送相關單位,并向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3.0.12檢驗后應出具檢驗報告,并應存檔。3.0.13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檢驗檔案,保證檢驗數據的可追溯性,以便核查。檢驗檔案內容包括:委托檢驗協議、使用單位提供的證件和技術資料、檢驗原始記錄、整改通知單、檢驗報告和整改反饋單等。44施工現場檢驗方法4.1一般規定4.1.1受檢單位應具有下列資料:1)產品出廠合格證、使用說明書、制造監督檢驗證明、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備案證明;2)安裝告知手續;3)安裝合同及安全協議;4)專項施工方案;5)地基承載力勘察報告;6)基礎驗收及其隱蔽工程資料;7)基礎混凝土強度報告;8)預埋件或地腳螺栓產品合格證;9)塔式起重機安裝前檢查表;10)安裝自檢記錄。當受檢單位提供的資料不齊全時,不應進行檢驗。4.1.2塔機附著裝置安裝完后委托單位委托檢驗檢測機構檢驗時應具有下列資料:1)附著裝置安裝前檢驗報告;2)專項施工方案;3)塔式起重機安裝前檢查表;4)安裝自檢記錄;5)單獨購置的塔機附著裝置的產品合格證。4.1.3對于不具備現場檢驗條件或者檢驗中發現可能對人員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有危害時,應立即停止檢驗工作,對危險性較大的安全隱患應及時告知委托方,并向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4.1.4檢驗人員應正確佩戴個人安全防護用品。4.1.5檢驗人員應檢查儀器設備狀態,儀器設備正常方可進行測試。4.1.6現場檢驗時,應對塔機全景拍照或攝像,保證項目檢驗時應進行拍照或攝像,留存影像資料。影像應在下沿顯示對應檢驗報告編號、時間戳及序列號等信息。照片圖像應清晰可鑒。4.1.7塔機施工現場檢驗保證項目和一般項目見附錄B,檢驗記錄按照附錄B填寫。4.1.8塔機附著后檢驗保證項目和一般項目見附錄C,檢驗記錄按照附錄C填寫。4.1.9檢驗結果記錄:1)有檢驗數據要求時應填寫實測數據;2)無數據要求的可根據檢驗情況填寫明確的定性詞,如“符合要求”、“動作正常”3)對沒有或者不需要的檢驗項目,則在檢驗結果欄填寫“不適用”;4)復檢項目應填寫“復檢合格”或者“復檢不合格”。4.2施工現場檢驗內容、方法及判定標準4.2.1資料復核54.2.1.1產品出廠合格證、使用說明書、監督檢驗證明、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備案證檢驗方法:檢驗人員查閱產品出廠合格證、使用說明書、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備案證明等資料,2014年1月1日前出廠的塔機應具有監督檢驗證明,2014年1月1日(含當日)后出廠的不需要監督檢驗證明。判定標準:具有全部資料時判定此項合格;僅有備案證明時,可核驗與設備的一致性,若一致則判定此項合格;無資料或者資料不全時判定此項不合格。4.2.1.2安裝告知資料。檢驗方法:檢驗人員查閱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安裝告知等資料。判定標準:具有安裝告知等資料判定此項合格;無安裝告知等資料判定此項不合格。4.2.1.3安裝合同及安全協議。檢驗方法:檢驗人員查閱安裝合同及安全協議資料。判定標準:具有資料齊全(簽字、蓋章)的安裝合同及安全協議判定此項合格;缺少安裝合同或安全協議、資料不全判定此項不合格。4.2.1.4專項施工方案。檢驗方法:檢驗人員查閱專項施工方案資料,該方案應經施工單位及監理單位審批、蓋章。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專項施工方案應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編制。塔機安裝工程實行分包的,專項施工方案可以由安裝工程分包單位組織編制。專項施工方案應當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字、加蓋單位公章,并由總監理工程師審查簽字、加蓋執業印章。實行分包并由分包單位編制專項施工方案的,專項施工方案應當由總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及分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共同審核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判定標準:具有資料齊全的專項施工方案判定此項合格;無專項施工方案或手續不全判定此項不合格。4.2.1.5地基承載力勘察報告。檢驗方法:檢驗人員查閱地基承載力勘察報告資料,該報告應查明建筑范圍內巖土層的類型、深度、分布和工程特性,提供設計、施工所需的巖土參數;分析和評價地基的穩定性、均勻性和承載力;查明埋藏的河道、溝浜、墓穴等對工程不利的埋藏物,分析其成因、分布范圍、發展趨勢和危害程度,提出整治方案的建議;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深度,提供地下水位及其變化幅度,判定水和土對建筑材料的腐蝕性等內容。判定標準:具有符合上述要求的地基承載力勘察報告判定此項合格;無地基承載力勘察報告判定此項不合格。4.2.1.6基礎驗收及其隱蔽工程資料。檢驗方法:檢驗人員查閱基礎驗收及其隱蔽工程資料,塔式起重機的基礎驗收應包含:鋼筋分項工程(原材料、鋼筋加工)檢驗批質量驗收記錄;隱蔽工程驗收記錄;混凝土分項(原材料、配合比設計)檢驗批質量驗收記錄;混凝土分項(混凝土施工)檢驗批質量驗收記錄;地基驗槽記錄和地基處理記錄等資料。該資料應經施工單位及監理單位審核。判定標準:具有基礎驗收及其隱蔽工程資料判定此項合格;無基礎驗收及其隱蔽工程資料,或者資料不齊全判定此項不合格。4.2.1.7基礎混凝土強度報告。檢驗方法:檢驗人員查閱基礎混凝土強度報告資料,基礎混凝土強度應達到要求值。6判定標準:具有基礎混凝土強度報告,且基礎混凝土強度達到要求值判定此項合格;無基礎混凝土強度報告,或者有基礎混凝土強度報告,但基礎混凝土強度達不到要求值判定此項不合格。4.2.1.8預埋件或地腳螺栓產品合格證。檢驗方法:檢驗人員查閱預埋件或地腳螺栓產品合格證資料。判定標準:具有使用說明書要求的預埋件或地腳螺栓產品合格證判定此項合格;無預埋件或地腳螺栓產品合格證,或者與使用說明書要求不一致判定此項不合格。4.2.1.9塔機安裝前檢查表。檢驗方法:檢驗人員查閱塔機安裝前檢查表資料,該表應有檢查單位簽字及蓋章。判定標準:具有檢查單位簽字及蓋章的安裝前檢查表判定此項合格;無安裝前檢查表,或者檢查單位沒有簽字及蓋章判定此項不合格。4.2.1.10安裝自檢記錄。檢驗方法:檢驗人員查閱安裝自檢記錄資料,該記錄應有檢查單位簽字及蓋章。判定標準:具有檢查單位簽字及蓋章的安裝自檢記錄判定此項合格;無安裝自檢記錄,或者沒有檢查單位簽字及蓋章判定此項不合格。4.2.2使用環境4.2.2.1塔機尾部與周圍建筑物及外圍施工設施之間的安全距離不應小于0.6m。檢驗方法:檢驗人員測量塔機尾部與周圍建筑物及外圍施工設施之間的安全距離。判定標準:塔機尾部與周邊建筑物及外圍施工設施之間的安全距離不小于0.6m,判定此項合格;塔機尾部與周邊建筑物及外圍施工設施之間的安全距離小于0.6m,判定此項不合格。4.2.2.2兩臺塔機之間的最小距離,處于低位的塔機的臂架端部與任一臺塔機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2m,處于高位塔機的最低位置的部件(吊鉤升至最高點或平衡重的最低部位)與低位塔機處于最高位置的部件的垂直距離不應小于2m。檢驗方法:檢驗人員用鋼卷尺進行測量;群塔作業檢查專項方案和防碰撞的安全措施;若起重臂受制于周圍障礙物或群塔作業環境,查閱資料(防碰撞方案現場檢查防碰撞措施。由委托單位現場人員實際操作,檢驗人員觀察檢查,必要時可測量距離或查閱相關施工資料。判定標準:不存在群塔作業時,判定此項不適用;存在群塔作業時,兩臺塔機之間的最小距離不小于2m,并有群塔作業專項方案和防碰撞的安全措施,判定此項合格,否則判定此項不合格。4.2.2.3塔機獨立高度或自由高度不應大于使用說明書的允許高度。檢驗方法:檢驗人員查閱使用說明書等資料;用鋼卷尺或測距儀測量塔機獨立高度或判定標準:塔機獨立高度或自由高度不大于使用說明書的允許高度判定此項合格;塔機獨立高度或自由高度大于使用說明書的允許高度判定此項不合格。4.2.2.4有架空輸電線的場所,塔機的任何部位與架空線路邊線的最小安全距離,應符合表4.2.2.4的規定。表4.2.2.4塔機與架空線路邊線的最小安全距離7檢驗方法:檢驗人員目測,有架空輸電線的場所,用鋼卷尺測量塔機與架空線路最近的部位與架空線路邊線的安全距離;如因條件限制不能保證表4.2.2.4中的安全距離,檢查安全防護措施。判定標準:不存在架空線路時,判定此項不適用。存在架空線路時,塔機的任何部位與架空線路邊線的最小安全距離,符合表4.2.2.4的規定;或者因條件限制不能保證表4.2.2.4中的安全距離,但有安全的絕緣隔離防護措施,并懸掛醒目的警示標志;或者防護措施無法實現時,與有關部門協商,采取停電或遷移架空線路等措施,判定此項合格,否則判定此項不合格。4.2.3基礎4.2.3.1基礎應符合使用說明書的要求。檢驗方法:檢驗人員查閱使用說明書等資料,現場檢查基礎。固定支腿、預埋節、地腳螺栓應按原制造商規定的方法使用。地基承載力報告達不到說明書要求的應有加固方案,并審批后實施。判定標準:基礎設置符合上述要求判定此項合格;不符合上述要求判定此項不合格。4.2.3.2基礎應有排水設施,不應積水。檢驗方法:檢驗人員目測檢查塔機基礎排水設施及積水情況。判定標準:基礎有排水設施,無積水判定此項合格;無排水設施或有積水判定此項不合格。4.2.4結構件4.2.4.1重要結構件無明顯塑性變形、裂紋、嚴重銹蝕和可見焊接缺陷。檢驗方法:1)金屬結構腐蝕與磨損檢查——在全面目測篩選的基礎上,至少應包括以下檢查部位:l起重臂主弦桿和軌道;l塔身節主弦桿;l塔頂主弦桿根部;l爬升套架主弦桿及橫梁;l其他構件的可疑部位。——在全面目測篩選的基礎上,檢查數量應符合以下要求:l抽檢起重臂數量不少于總數的70%,且必須包括中間的2節起重臂和最遠拉桿吊點處的起重臂,每節起重臂至少檢測4處;l主弦桿有封閉型腔的塔身節抽檢數量不少于總數的20%,每節至少檢測2l塔帽主弦桿根部抽檢不少于2處,頂部連接拉桿座不少于1處;l回轉平臺上與起重臂、塔帽或塔身節連接處抽檢各不少于1處;8l其它重要結構件的目測可疑部位全部檢查。表4.2.4.1-1塔機金屬結構腐蝕與磨損檢查判斷標準Δ≤20%Δ>20%Δ≤6%Δ>6%Δ≤10%Δ>10%2)金屬結構裂紋檢查——在全面目測篩選的基礎上,至少應包括以下檢查部位:l回轉支撐座與塔身節,回轉平臺與回轉塔身、起重臂、平衡臂連接構件的焊縫;回轉支撐座筋板焊縫;起重臂根部連接構件焊縫;起重臂與拉桿連接構件焊縫;l底架、塔身節連接螺栓套筒與主弦桿焊縫及爬升踏步與主弦桿焊縫;l塔頂根部連接處焊縫;l其他焊縫的可疑部位;l結構母材在近焊縫位置熱影響區或應力集中區的可疑部位;l母材的其他可疑部位?!谌婺繙y篩選的基礎上,檢查數量應符合以下要求:l回轉支撐座與塔身節,回轉平臺與回轉塔身、起重臂、平衡臂連接構件的焊縫,回轉支撐座筋板焊縫,起重臂根部連接構件焊縫,起重臂與拉桿連接構件等焊縫抽檢數量各位置不少于1處;l底架抽檢1處,塔身節抽檢數量不少于總數的10%,每節至少檢測1處;l塔頂根部連接處焊縫抽檢數量不少于1處;l目測發現的其他焊縫及母材的可疑部位全數檢查;3)金屬結果變形檢查:——在全面目測篩選的基礎上,至少應包括以下檢查部位:l塔身節、起重臂主弦桿;l塔頂、爬升套架主弦桿;l主要承載構件的其他明顯變形部位。——在全面目測篩選的基礎上,檢查數量應符合以下要求:l對塔身節、起重臂節的可疑部位進行全部檢查;未見異常時,隨機檢查塔身節2節、起重臂2節,每節測量1處主弦桿變形;9l對塔頂、爬升套架的可疑部位進行檢查;l對目測發現明顯變形的主要承載構件進行全部檢查;表4.2.4.1-2塔機金屬結構變形檢查判斷標準4)檢驗人員目測檢查重要結構件,測量;嚴重銹蝕測量銹蝕深度。檢驗時重點檢查應力集中的部位是否有缺陷。必要時可用探傷儀、測厚儀、游標卡尺等量器具測取缺陷程度,與原廠設計要求對比,并依據有關標準規范做出判斷,無標準時按表4.2.4.1-1、4.2.4.1-2。判定標準:重要結構件無明顯塑性變形、裂紋、嚴重銹蝕和可見焊接缺陷判定此項合格;有明顯塑性變形、裂紋、嚴重銹蝕或可見焊接缺陷判定此項不合格。4.2.4.2結構件、連接件的安裝應符合使用說明書的要求。檢驗方法:檢驗人員目測檢查,與說明書比對。塔機主要結構連接件其規格、型號、數量、位置及安裝連接必須符合使用說明書的要求;金屬結構件應使用原廠部件,禁止擅自在塔機上安裝非原制造廠制造的標準節。判定標準:結構件、連接件的安裝符合使用說明書的要求,金屬結構件使用原廠部件判定此項合格;結構件、連接件的安裝不符合使用說明書的要求,或金屬機構件未使用原廠部件,擅自在塔機上安裝非原制造廠制造的標準節判定此項不合格。4.2.4.3銷軸軸向定位應可靠。檢驗方法:銷軸與軸孔磨損變形檢查應按以下要求進行:1)檢查部位應為重要結構件有明顯磨損或變形的銷軸與軸孔,重點檢查承受交變荷載的部位,如起重臂鉸點、銷軸連接的標準節鉸點、塔頂根部鉸點等。2)銷軸與軸孔磨損變形的檢查判斷應按制造商的使用說明書;當使用說明書未作規定時,應符合表4.2.4.3的規定。銷軸與軸孔磨損變形的判斷值應采用測量最大值。表4.2.4.3塔機銷軸與軸孔磨損變形檢查判斷標準注2:配對軸孔與銷軸的磨損變形判斷值取為軸孔磨損變形測量值與銷軸磨損變形測量值的絕對值之3)檢驗人員目測檢查銷軸安裝情況,與說明書比對。開口銷直徑、長度符合要求并正確掰開,安裝定位板緊固、有防松措施,焊接定位板無開焊破壞。判定標準:銷軸安裝情況符合說明書要求、開口銷規格符合要求并正確掰開、定位板緊固且有防松措施、焊接定位板無開焊破壞、銷軸與軸孔磨損變形在合格范圍內符合要求判定此項合格,只要有一項不符合要求判定此項不合格。4.2.4.4高強螺栓連接應按說明書要求預緊,應有雙螺母防松措施且螺栓高出螺母頂平面的3倍螺距。檢驗方法:檢驗人員目測檢查高強螺栓的性能等級、質量和防松措施,與說明書比對。雙螺母防松時檢查螺栓高出螺母頂平面的螺距。用扭矩扳手測量重要結構件連接螺栓的緊固情況;檢驗時包含檢查回轉支承與上下支座之間的高強螺栓連接是否符合要求,與自檢記錄是否符合。高強螺栓抽檢數量不少于總數的20%,至少檢查8套(處)。塔身和回轉支承與上下支座之間的高強螺栓各作為一個檢驗批。判定標準:高強螺栓的性能等級、質量和防松措施,與使用說明書一致,連接按說明書要求預緊,有雙螺母防松措施且螺栓高出螺母頂平面的3倍螺距,判定此項合格,否則判定此項不合格。4.2.4.5平衡重、壓重的安裝數量、位置與臂長組合及安裝應符合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平衡重、壓重吊點應完好。檢驗方法:檢驗人員目測檢查平衡重、壓重其質量、數量、位置和安裝,檢查平衡重、壓重安裝吊點,與說明書比對。判定標準:平衡重、壓重安裝的質量、數量、位置與臂長組合及安裝和使用說明書或原制造商所出方案一致,平衡重、壓重吊點完好,判定此項合格,否則判定此項不合格。4.2.4.6塔機安裝后,在空載、風速不大于3m/s狀態下,獨立狀態塔身(或附著狀態下最高附著點以上塔身)軸心線的側向垂直度允差不應大于4‰,最高附著點以下塔身軸心線的垂直度允差不應大于2‰。檢驗方法:在空載、風速不大于3m/s狀態下,用30cm鋼直尺和經緯儀測量;臂架回轉至相對塔身0°和90°時的方向,檢驗人員分別對沿臂架方向測量塔身垂直度偏差,鋼直尺貼靠在塔身結構中心的最低處和最高處,用經緯儀讀出兩處的值。檢驗人員應測量獨立高度或最高附著點以上的懸臂高度、最高附著點以下至基準面的高度。測量偏差并計算垂直度,按最大垂直度計算值判定。判定標準:空載、風速不大于3m/s狀態下,塔機獨立狀態塔身(或附著狀態下最高附著點以上塔身)軸心線的側向垂直度允差不大于4‰,最高附著點以下塔身軸心線的垂直度允差不大于2‰,判定此項合格,否則判定此項不合格。4.2.4.7塔機的斜梯、直立梯、護圈和各平臺應位置正確,安裝應齊全完整,無明顯可見缺陷,并應符合使用說明書的要求。檢驗方法:檢驗人員目測檢查,離地面2m以上的走道和平臺應用金屬材料制作,并具有防滑性能。平臺和走道邊緣應設置不小于100mm的踢腳板和防止操作人員跌落的手扶欄桿。梯間按要求設置休息小平臺。過道、平臺、欄桿、踏板應無嚴重腐蝕或缺損;欄桿高度應不低于1m。梯子、護圈,應無破損與嚴重變形。塔機的斜梯、直立梯、護圈和各平臺應按《塔式起重機安全規程》GB5144的規定設置、安裝,并應符合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判定標準:塔機的斜梯、直立梯、護圈和各平臺位置正確,安裝齊全完整,無明顯可見缺陷,并符合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判定此項合格,有一項不符合要求判定此項不合格。4.2.4.8平臺鋼板網不應有破損。檢驗方法:檢驗人員目測檢查平臺鋼板網。判定標準:平臺鋼板網無破損判定此項合格,有破損判定此項不合格。4.2.4.9休息平臺應設置在不超過12.5m的高度處,上部休息平臺的間隔不應大于l0m。檢驗方法:檢驗人員目測檢查,休息平臺應無破損與嚴重變形,并按《塔式起重機安全規程》GB5144的規定設置。判定標準:休息平臺無破損與嚴重變形,設置在不超過12.5m的高度處,上部休息平臺的間隔不大于l0m,全部符合要求判定此項合格,有一項不符合要求判定此項不合格。4.2.4.10塔身高度超過使用說明書規定的最大獨立高度時,應設有附著裝置。檢驗方法:檢驗人員查閱資料、目測,用卷尺測量。附著間距、附著距離及附著安裝應符合使用說明書的要求,禁止擅自在塔機上安裝非原制造廠制造的附著裝置。塔機非常規附著時應有專項施工方案,其專項施工方案應進行專家論證并提交專家組論證報告;或者由原廠家或由具有相應資質的企業設計制作。判定標準:塔身高度不超過使用說明書規定的最大獨立高度時,判定此項不適用;塔身高度超過使用說明書規定的最大獨立高度時,設有附著裝置,附著間距、附著距離及附著安裝符合使用說明書的要求,禁止擅自在塔機上安裝非原制造廠制造的附著裝置,塔機非常規附著時應有專項施工方案;或者由原廠家或由具有相應資質的企業設計制作,符合上述要求判定此項合格,有一項不符合上述要求判定此項不合格。4.2.5行走系統4.2.5.1軌道應通過墊塊與軌枕可靠地連接,每間隔6m應設一個軌距拉桿。鋼軌接頭處應有軌枕支承,不應懸空,在使用過程中軌道不應移動。檢驗方法:檢驗人員目測檢查軌道是否通過墊塊與軌枕可靠地連接,鋼軌接頭處是否有軌枕支承,在使用過程中軌道是否移動。用卷尺測量軌距拉桿間距。判定標準:非軌道行走式塔機判定此項不適用;軌道式塔式起重機的軌道通過墊塊與軌枕可靠地連接,每間隔6m設一個軌距拉桿,鋼軌接頭處有軌枕支承,不懸空,在使用過程中軌道不移動,全部符合要求判定此項合格,有一項不符合要求判定此項不合格。4.2.5.2軌距允許誤差不應大于公稱值的1‰,其絕對值不應大于6mm。檢驗方法:檢驗人員抽查2~3處用鋼卷尺測量軌距,計算軌距誤差。判定標準:軌距允許誤差不大于公稱值的1‰,其絕對值不大于6mm,判定此項合格,軌距允許誤差大于公稱值的1‰或者其絕對值大于6mm,不符合要求判定此項不合格。4.2.5.3鋼軌接頭間隙不應大于4mm,與另一側鋼軌接頭的錯開距離不應小于1.5m,接頭處兩軌頂高度差不應大于2mm。檢驗方法:檢驗人員用塞尺測量鋼軌接頭間隙和接頭處兩軌頂高度差,用卷尺測量兩側鋼軌接頭的錯開距離,記錄測量數據。判定標準:非軌道行走式塔機判定此項不適用;軌道式塔式起重機的鋼軌接頭間隙不大于4mm,與另一側鋼軌接頭的錯開距離不小于1.5m,接頭處兩軌頂高度差不大于2mm,全部符合要求判定此項合格,有一項不符合要求判定此項不合格。4.2.5.4塔機安裝后,軌道頂面縱橫方向上的傾斜度,對于上回轉塔機不應大于3‰;對于下回轉塔機不應大于5‰。在軌道全程中,軌道頂面任意兩點的高度差應小于l00mm。檢驗方法:檢驗人員用水平儀測量,記錄測量數據,計算高度差和傾斜度。判定標準:非軌道行走式塔機判定此項不適用。軌道式塔式起重機安裝后,軌道頂面縱橫方向上的傾斜度,對于上回轉塔機不大于3‰;對于下回轉塔機不大于5‰。在軌道全程中,軌道頂面任意兩點的高度差小于l00mm,全部符合要求判定此項合格,有一項不符合要求判定此項不合格。4.2.5.5軌道行程兩端的軌頂高度不宜低于其余部位中最高點的軌頂高度。檢驗方法:檢驗人員用水平儀測量軌道行程兩端和其余部位中最高點的軌頂高度,記錄測量數據并進行比較。判定標準:非軌道行走式塔機判定此項不適用;軌道式塔機的軌道行程兩端的軌頂高度不低于其余部位中最高點的軌頂高度判定此項合格,否則判定此項不合格。4.2.6起升機構4.2.6.1鋼絲繩的規格、型號應符合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并應正確穿繞。鋼絲繩潤滑應良好,與金屬結構無摩擦。檢驗方法:檢驗人員查閱鋼絲繩資料,檢查起升、變幅鋼絲繩的規格、型號,用卡尺測量鋼絲繩直徑,與說明書比對。目測檢查鋼絲繩穿繞、潤滑,與金屬結構是否摩擦。判定標準:鋼絲繩的規格、型號符合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并正確穿繞;鋼絲繩潤滑良好,與金屬結構無摩擦,全部符合要求判定此項合格,有一項不符合要求判定此項不合格。4.2.6.2鋼絲繩繩端固結應符合使用說明書的要求。檢驗方法:檢驗人員目測檢查鋼絲繩繩端固結,與說明書比對。判定標準:鋼絲繩繩端固結應符合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判定此項合格,不符合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判定此項不合格。4.2.6.3鋼絲繩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起重機鋼絲繩保養、維護、檢驗和報廢》GB/T5972的規定。檢驗方法:檢驗人員目測全長檢查鋼絲繩,用卡尺測量鋼絲繩直徑,必要時測量磨損、斷絲情況;檢查是否達到《起重機鋼絲繩保養、維護、檢驗和報廢》GB/T5972中規定的報廢情況。判定標準:鋼絲繩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起重機鋼絲繩保養、維護、檢驗和報廢》GB/T5972的規定判定此項合格,否則判定此項不合格。4.2.6.4卷揚機應無滲漏,潤滑應良好,各連接緊固件應完整、齊全;當額定荷載試驗工況時,應運行平穩、無異常聲響。檢驗方法:檢驗人員目測檢查卷揚機(包括起升、變幅等)滲漏、潤滑情況,檢查各連接緊固件情況。在額定荷載試驗工況時,檢驗人員觀察運行是否平穩、辨聽有無異常聲判定標準:卷揚機無滲漏,潤滑良好,各連接緊固件完整、齊全;當額定荷載試驗工況時,運行平穩、無異常聲響,全部符合要求判定此項合格,有一項不符合要求判定此項不合格。4.2.6.5卷筒兩側邊緣超過最外層鋼絲繩的高度不應小于鋼絲繩直徑的2倍,卷筒上鋼絲繩層鋼絲繩排列應整齊有序。檢驗方法:檢驗人員現場觀察卷筒上鋼絲繩層鋼絲繩排列,用卡尺測量卷筒兩側邊緣超過最外層鋼絲繩的高度。判定標準:卷筒兩側邊緣超過最外層鋼絲繩的高度不小于鋼絲繩直徑的2倍,且卷筒上鋼絲繩層鋼絲繩排列整齊有序,判定此項合格;卷筒兩側邊緣超過最外層鋼絲繩的高度小于鋼絲繩直徑的2倍,或卷筒上鋼絲繩層鋼絲繩排列不整齊有序,判定此項不合格。4.2.6.6卷筒上鋼絲繩繩端固結應符合使用說明書的要求。檢驗方法:檢驗人員目測檢查卷筒上鋼絲繩繩端固結,與說明書比對。判定標準:卷筒上鋼絲繩繩端固結符合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判定此項合格;卷筒上鋼絲繩繩端固結不符合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判定此項不合格。4.2.6.7當吊鉤位于最低位置時,卷筒上鋼絲繩應至少保留3圈安全圈。檢驗方法:檢驗人員目測檢查,空載狀態當吊鉤位于最低位置時,卷筒上鋼絲繩圈判定標準:空載狀態下,當吊鉤位于最低位置時,卷筒上鋼絲繩圈數不小于3圈判定此項合格,卷筒上鋼絲繩圈數小于3圈判定此項不合格。4.2.6.8滑輪轉動不應卡滯,潤滑應良好。檢驗方法:檢驗人員目測檢查滑輪轉動、潤滑情況。判定標準:滑輪轉動正常、潤滑良好判定此項合格,滑輪轉動卡滯或缺少潤滑判定此項不合格。4.2.6.9卷筒和滑輪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報廢:——裂紋或輪緣破損;——卷筒壁磨損量達原壁厚的10%;——滑輪繩槽壁厚磨損量達原壁厚的20%;——滑輪槽底的磨損量超過相應鋼絲繩直徑的25%。檢驗方法:檢驗人員目測檢查卷筒和滑輪使用狀態,必要時可用卷尺、卡尺測量卷筒壁磨損量、滑輪繩槽壁厚磨損量和滑輪槽底的磨損量,與原設計值對比,檢驗是否達到報廢情況。判定標準:卷筒和滑輪沒有達到報廢標準判定此項合格;卷筒或滑輪達到報廢標準判定此項不合格。4.2.6.10制動器零件不應有下列情況之一:——可見裂紋;——制動塊摩擦襯墊磨損量達原厚度的50%;——制動輪表面磨損量達1.5~2mm;——彈簧出現塑性變形;——電磁鐵杠桿系統空行程超過其額定行程的10%。檢驗方法:檢驗人員目測檢查制動器零件狀態,用卡尺測量制動塊摩擦襯墊磨損量、制動輪表面磨損量,用卷尺測量電磁鐵杠桿系統空行程,與原設計值對比,檢驗是否達到報廢情況。判定標準:制動器零件沒有達到報廢標準判定此項合格,制動器零件達到報廢標準判定此項不合格。4.2.6.11制動器應制動可靠,動作應平穩。檢驗方法:檢驗人員目測檢查制動器制動可靠、動作平穩情況。對吊鉤起重機,起吊額定起重量在下降制動時的制動距離(控制器在下降速度最低檔穩定運行,拉回零位后,從制動器斷電至重物停止時的下滑距離)應不大于1min內穩定起升距離的1/65,必要時測量制動距離。判定標準:制動器制動可靠,且動作平穩判定此項合格;制動器制動不可靠或動作不平穩判定此項不合格。4.2.6.12制動器防護罩應完好、穩固。檢驗方法:檢驗人員目測檢查防護罩完好、穩固情況。判定標準:制動器防護罩完好、穩固判定此項合格,制動器防護罩缺少、破損或松動判定此項不合格。4.2.6.13吊鉤的心軸固定應完整可靠。檢驗方法:檢驗人員目測檢查心軸固定情況,查看是否完整可靠。判定標準:吊鉤的心軸固定完整可靠判定此項合格;吊鉤的心軸固定不完整可靠判定此項不合格。4.2.6.14吊鉤防止吊索或吊具非人為脫出的裝置應可靠有效。檢驗方法:檢驗人員目測檢查吊鉤是否設置防脫鉤保險裝置,且保險裝置是否有效。判定標準:吊鉤設置有效的防脫鉤保險裝置判定此項合格;吊鉤沒有設置防脫鉤保險裝置,或吊鉤設有防脫鉤保險裝置,但保險裝置無效判定此項不合格。4.2.6.15吊鉤不應補焊,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以報廢:——用20倍放大鏡觀察表面有裂紋;——鉤尾和螺紋部分等危險截面及鉤筋有永久性變形;——掛繩處截面磨損量超過原高度的l0%;——心軸磨損量超過其直徑的5%;——開口度比原尺寸增加l0%。檢驗方法:檢驗人員目測檢查吊鉤狀態,檢查是否出現報廢情況。必要時可用量器具(游標卡尺等)測量,并與原設計值比對。判定標準:吊鉤無補焊,且沒有達到報廢標準判定此項合格;吊鉤有補焊,或吊鉤沒有補焊,但達到報廢標準判定此項不合格。4.2.7回轉機構4.2.7.1回轉減速機應固定可靠、外觀應整潔、潤滑應良好;在非工作狀態下臂架應能自檢驗方法:檢驗人員目測檢查回轉減速機固定情況,檢查是否可靠、外觀是否整潔、潤滑是否良好;對于回轉機構采用常閉式制動器的塔機,應檢查解除制動的措施是否可靠,能否保證塔機進入非工作狀態時臂架處于風標狀態。判定標準:回轉減速機固定可靠、外觀整潔、潤滑良好,對于回轉機構采用常閉式制動器的塔機,在非工作狀態下臂架能自由旋轉,符合要求判定此項合格,不符合要求判定此項不合格。4.2.7.2齒輪嚙合應均勻平穩,且無斷齒、啃齒。檢驗方法:檢驗人員目測檢查齒輪嚙合狀態,有無斷齒、啃齒。判定標準:齒輪嚙合均勻平穩,且無斷齒、啃齒現象,判定此項合格;齒輪嚙合不均勻平穩,或有斷齒、啃齒現象,判定此項不合格。4.2.7.3回轉機構防護罩應完整,無破損。檢驗方法:檢驗人員目測檢查防護罩完好、穩固情況。判定標準:回轉機構防護罩完整、無破損,連接螺栓緊固、防松可靠,符合要求判定此項合格,不符合要求判定此項不合格。4.2.8變幅機構4.2.8.1鋼絲繩、卷筒、滑輪、制動器的檢驗應符合標準JGJ305-2013第8.2.5條的規定。4.2.6.10~4.2.6.12條檢驗。判定標準:鋼絲繩、卷筒、滑輪、制動器按本標準4.2.6.1~4.2.6.3、4.2.6.8、4.2.6.9和4.2.6.10~4.2.6.12條的檢驗,符合要求判定此項合格,不符合要求判定此項不合格。4.2.8.2變幅小車結構應無明顯變形,車輪間距應無異常。檢驗方法:檢驗人員目測檢查變幅小車結構有無明顯變形,用卷尺測量車輪間距。判定標準:變幅小車結構無明顯變形,車輪間距無異常,判定此項合格;變幅小車結構有明顯變形,或車輪間距異常,判定此項不合格。4.2.8.3小車維修掛籃應無明顯變形,安裝應符合使用說明書的要求。檢驗方法:檢驗人員目測檢查小車維修掛籃有無明顯變形,是否按照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安裝。判定標準:小車維修掛籃無明顯變形,設置有牢固欄桿,且安裝符合使用說明書的要求,符合要求判定此項合格,不符合要求判定此項不合格。4.2.8.4車輪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以報廢:——可見裂紋;——車輪踏面厚度磨損量達原厚度的15%;——車輪輪緣厚度磨損量達原厚度的50%。檢驗方法:檢驗人員目測檢查變幅小車車輪狀態。檢查車輪是否有可見裂紋,并用卡尺測量磨損量,與原設計值比對。判定標準:車輪沒有達到報廢標準判定此項合格;車輪達到報廢標準判定此項不合格。4.2.9防脫裝置鋼絲繩必須設有防脫裝置,該裝置與滑輪及卷筒輪緣的間距不應大于鋼絲繩直徑的20%。檢驗方法:檢驗人員目測檢查鋼絲繩是否設有防脫裝置,且防脫裝置是否完好、有效,用卡尺測量防脫裝置與滑輪及卷筒輪緣的間距,與鋼絲繩直徑比對。判定標準:鋼絲繩設有完好、有效的防脫裝置,且該裝置與滑輪及卷筒輪緣的間距不大于鋼絲繩直徑的20%,符合要求判定此項合格,有一項不符合要求判定此項不合格。4.2.10頂升系統4.2.10.1液壓系統應有防止過載和液壓沖擊的安全溢流閥。檢驗方法:檢驗人員查閱自檢記錄,檢查液壓系統是否設有防止過載和液壓沖擊的安全裝置。安全溢流閥的調定壓力不應大于系統額定工作壓力的110%,系統的額定工作壓力不應大于液壓泵的額定壓力。判定標準:液壓系統有防止過載和液壓沖擊的安全溢流閥,且調定壓力符合要求,判定此項合格,否則判定此項不合格。4.2.10.2頂升液壓缸應有平衡閥或液壓鎖,平衡閥或液壓鎖與液壓缸之間不應采用軟管連接。檢驗方法:檢驗人員目測檢查頂升液壓缸是否設置有可靠的平衡閥或液壓鎖,平衡閥或液壓鎖與液壓缸之間是否使用軟管連接。判定標準:頂升液壓缸有平衡閥或液壓鎖,且平衡閥或液壓鎖與液壓缸之間采用硬管連接,判定此項合格;頂升液壓缸無平衡閥或液壓鎖,或平衡閥或液壓鎖與液壓缸之間采用軟管連接,判定此項不合格。4.2.10.3泵站、閥鎖、管路及其接頭不應有明顯滲漏油漬。檢驗方法:檢驗人員目測檢查泵站、閥鎖、管路及其接頭滲漏情況,是否有明顯滲漏油漬。判定標準:泵站、閥鎖、管路及其接頭無明顯滲漏油漬判定此項合格;泵站、閥鎖、管路及其接頭有明顯滲漏油漬判定此項不合格。4.2.11司機室4.2.11.1結構應牢固,固定應符合使用說明書的要求。檢驗方法:檢驗人員目測檢查結構牢固情況,固定是否符合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判定標準:司機室結構牢固,且固定符合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判定此項合格;司機室結構不牢固,或固定不符合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判定此項不合格。4.2.11.2應有絕緣地板和符合消防要求的滅火器,門窗應完好,起重特性曲線圖(表)、安全操作規程標牌應固定牢固,清晰可見。檢驗方法:檢驗人員目測檢查。司機室應設置照明設施,照明電路電壓不大于220V,并單獨控制;應設置絕緣橡膠板、滅火器。在塔機司機室內易于觀察的位置應設有常用操作數據的標牌或顯示屏。標牌或顯示屏應牢固、可靠,字跡清晰、醒目。判定標準:司機室有絕緣地板和符合消防要求的滅火器,門窗完好,起重特性曲線圖(表)、安全操作規程標牌固定牢固,清晰可見,符合要求判定此項合格,有一項不符合要求判定此項不合格。4.2.12安全裝置4.2.12.1動臂變幅的塔機,當吊鉤裝置頂部升至起重臂下端的最小距離為800mm處時,應能立即停止起升運動。對沒有變幅重物平移功能的動臂變幅的塔機,還應同時切斷向外變幅控制回路電源,但應有下降和向內變幅運動。檢驗方法:檢驗人員目測檢查起升高度限位器是否靈敏可靠,符合要求。由委托單位現場人員實際操作,檢驗人員目測檢查,必要時用卷尺測量。判定標準:小車變幅的塔機判定此項不適用。動臂變幅的塔機,起升高度限位器靈敏可靠,當吊鉤裝置頂部升至起重臂下端的最小距離為800mm處時,能立即停止起升運動;對沒有變幅重物平移功能的動臂變幅的塔機,還同時切斷向外變幅控制回路電源,但有下降和向內變幅運動,符合上述要求判定此項合格,不符合上述要求判定此項不合格。4.2.12.2小車變幅的塔機,當吊鉤裝置頂部至小車架下端的最小距離為800mm處時,應能立即停止起升運動,但應有下降運動。檢驗方法:檢驗人員目測檢查起升高度限位器是否靈敏可靠,符合要求。檢驗人員測量吊鉤升至最高位置時吊鉤裝置頂部至小車架下端的距離。對于吊鉤有最低位置要求的塔機,檢查下降限位是否靈敏可靠,符合要求。由委托單位現場人員實際操作,檢驗人員目測檢查,必要時用卷尺測量。判定標準:動臂變幅的塔機判定此項不適用。小車變幅的塔機,起升高度限位器靈敏可靠,當吊鉤裝置頂部至小車架下端的最小距離為800mm處時,能立即停止起升運動,但有下降運動;對于吊鉤有最低位置要求的塔機,下降限位靈敏可靠,符合上述要求判定此項合格,不符合上述要求判定此項不合格。4.2.12.3當起重力矩大于相應幅度額定值并小于額定值110%時,應停止上升和向外變幅動作。檢驗方法:審查自檢調試記錄并驗證。檢驗人員應根據使用說明書規定的起重特性進行吊重試驗,定碼變幅和定幅變碼分別進行動作試驗,檢查當起重力矩達到1.1倍的額定值時,是否能夠切斷上升和幅度增大方向的動力源,并且保證機構允許下降和減小幅度方向的運動。檢驗人員進行是否動作的功能檢查,可不進行動作準確度的檢驗。由委托單位現場人員實際操作,檢驗人員觀察塔機運行狀況,觀察起重力矩限制器動作是否靈敏可靠,并測量起重力矩限制器動作時塔機的起吊重量及實際工作幅度。判定標準:起重力矩限制器靈敏可靠,起重力矩大于相應幅度額定值并小于額定值110%時,能停止上升和向外變幅動作,且定碼變幅和定幅變碼均符合要求判定此項合格,否則判定此項不合格。4.2.12.4力矩限制器控制定碼變幅的觸點和控制定幅變碼的觸點應分別設置,且應能分別調整。檢驗方法:檢驗人員目測檢查力矩限制器控制定碼變幅的觸點和控制定幅變碼的觸點是否分別設置,且能否分別調整。判定標準:力矩限制器控制定碼變幅的觸點和控制定幅變碼的觸點分別設置,且能分別調整,判定此項合格,否則判定此項不合格。4.2.12.5當小車變幅的塔機最大變幅速度超過40m/min,在小車向外運行,且起重力矩達到額定值的80%時,變幅速度應自動轉換為不大于40m/min。檢驗方法:審查自檢調試記錄并驗證。檢驗人員應根據產品說明書規定的起重特性進行吊重試驗,由委托單位現場人員實際操作,檢驗人員觀察,并測量實際試驗載荷和動作時的幅度。判定標準:動臂變幅的塔機和最大變幅速度不超過40m/min的小車變幅的塔機判定此項不適用。當小車變幅的塔機最大變幅速度超過40m/min,在小車向外運行,且起重力矩達到額定值的80%時,變幅速度自動轉換為不大于40m/min,判定此項合格,否則判定此項不合格。4.2.12.6當起重量大于最大額定起重量并小于110%最大額定起重量時,應停止上升方向動作,但應有下降方向動作。具有多擋變速的起升機構,限制器應對各擋位具有防止超載的作用。檢驗方法:審查自檢調試記錄并檢查。檢驗人員應根據使用說明書規定檢查起重量限制器安裝、接線情況,進行是否動作的功能檢查,可不進行動作準確度的檢驗。對于具有多擋變速且各擋起重量不一樣的起升機構,應分別對各擋位進行檢查。由委托單位現場人員實際操作,檢驗人員觀察檢驗。判定標準:有完整的自檢調試記錄,安裝、接線情況和功能檢查符合要求判定此項合格,否則判定此項不合格。4.2.12.7動臂變幅的塔機應設有幅度限位開關,在臂架到達相應的極限位置前開關應能動作,停止臂架再往極限方向變幅。檢驗方法:檢驗人員目測檢查是否設有幅度限位開關。由委托單位現場人員實際操作,檢驗人員目測檢查設有幅度限位開關動作可靠性。判定標準:小車變幅的塔機判定此項不適用。動臂變幅的塔機設有靈敏可靠的幅度限位開關,且在臂架到達相應的極限位置前開關能動作,停止臂架再往極限方向變幅判定此項合格,否則判定此項不合格。4.2.12.8小車變幅的塔機應設有小車行程限位開關和終端緩沖裝置。限位開關動作后應保證小車停車時其端部距緩沖裝置最小距離為200mm。檢驗方法:檢驗人員實測并與自檢記錄核對。由委托單位現場人員實際操作,檢驗人員目測檢查小車行程限位開關和終端緩沖裝置,必要時用卷尺測量限位開關動作后小車停車時其端部距緩沖裝置的距離。判定標準:動臂變幅的塔機判定此項不適用。小車變幅的塔機設有小車行程限位開關和終端緩沖裝置,且限位開關動作后保證小車停車時其端部距緩沖裝置的距離不小于200mm,全部符合要求判定此項合格,有一項不符合要求判定此項不合格。4.2.12.9動臂變幅的塔機應設有臂架極限位置的限制裝置,該裝置應能有效防止臂架向后傾翻。檢驗方法:檢驗人員目測檢查動臂變幅的塔機是否設有臂架極限位置的限制裝置,且裝置能否有效防止臂架向后傾翻。由委托單位現場人員實際操作,檢驗人員目測檢查。判定標準:小車變幅的塔機判定此項不適用。動臂變幅的塔機設有臂架極限位置的限制裝置,且該裝置能有效防止臂架向后傾翻判定此項合格,否則判定此項不合格。4.2.12.10回轉處不設集電器供電的塔機,應設有正反兩個方向的回轉限位器,限位器動作時臂架旋轉角度不應大于±540°。檢驗方法:檢驗人員目測檢查塔機回轉處是否設有集電器供電,對于回轉處不設集電器供電的塔機,由委托單位現場操作人員實際操作,進行正反兩個方向的回轉運行,檢驗人員目測檢查回轉限位器動作情況及限位器動作時臂架旋轉角度。判定標準:塔機回轉處設有集電器供電判定此項不適用。對于回轉處不設集電器供電的塔機,設有正反兩個方向的回轉限位器,且限位器動作時臂架旋轉角度不大于±540°,全部符合要求判定此項合格,由一項不符合要求判定此項不合格。4.2.12.11軌道行走式塔機應設行程限位裝置及防風抗滑裝置。每個運行方向的行程限位裝置包括限位開關、緩沖器和終端止擋。行程限位裝置其應保證限位開關動作后,塔機停車時其端部距緩沖器最小距離應為l000mm,緩沖器距終端止擋最小距離應為l000mm,終端止擋距軌道尾端最小距離應為l000mm;非工作狀態防風抗滑裝置應有效。檢驗方法:檢驗人員目測檢查軌道行走式塔機是否設有行程限位裝置及防風抗滑裝置。檢查每個運行方向行程限位裝置的限位開關、緩沖器和終端止擋。用卷尺測量限位開關動作后,塔機停車時其端部距緩沖器的距離、緩沖器距終端止擋的距離和終端止擋距軌道尾端的距離。檢查非工作狀態防風抗滑裝置的有效性。判定標準:非軌道行走式塔機判定此項不適用。對于軌道行走式塔機,設有行程限位裝置及防風抗滑裝置,每個運行方向的行程限位裝置包括限位開關、緩沖器和終端止擋,且行程限位裝置保證限位開關動作后,塔機停車時其端部距緩沖器的距離、緩沖器距終端止擋的距離,和終端止擋距軌道尾端的距離均不小于l000mm;非工作狀態時,防風抗滑裝置有效,全部符合要求判定此項合格,有一項不符合要求判定此項不合格。4.2.12.12小車變幅的塔機應設小車斷繩保護裝置,且在向前及向后兩個方向上均應有檢驗方法:檢驗人員目測檢查小車斷繩保護裝置是否雙向均設置,且是否有效。判定標準:動臂變幅的塔機判定此項不適用。小車變幅的塔機設有小車斷繩保護裝置,且在向前及向后兩個方向上均有效,全部符合要求判定此項合格,有一項不符合要求判定此項不合格。4.2.12.13小車變幅的塔機應設小車防墜落裝置,且應有效,可靠。檢驗方法:檢驗人員目測檢查小車變幅的塔機是否設置小車防墜落裝置且可靠有效。判定標準:動臂變幅的塔機判定此項不適用。小車變幅的塔機設有小車防墜落裝置,且可靠、有效,全部符合要求判定此項合格,有一項不符合要求判定此項不合格。4.2.12.14自升式塔機應具有爬升裝置防脫功能,且應有效,可靠。檢驗方法:檢驗人員目測檢查自升式塔機是否具有防止塔身在正常加節、降節作業時,頂升橫梁從塔身支承中自行(非人為操作)脫出的功能,檢查該功能裝置是否可靠有判定標準:自升式塔機具有爬升裝置防脫功能,且有效,可靠判定此項合格,否則判定此項不合格。4.2.12.15臂根鉸點高度超過50m的塔機,應配備風速儀。當風速大于工作允許風速時,應能發出停止作業的警報信號。檢驗方法:檢驗人員目測檢查,起重臂根部鉸點高度大于50m的塔機,在塔機頂部至吊具最高位置間的不擋風處是否安裝風速儀。當風速大于工作允許風速時,能否發出停止作業的警報信號。判定標準:起重臂根部鉸點高度不大于50m的塔機判定此項不適用。起重臂根部鉸點高度大于50m的塔機,配有風速儀,且當風速大于工作允許風速時,能發出停止作業的警報信號,全部符合要求判定此項合格,有一項不符合要求判定此項不合格。4.2.13電氣系統4.2.13.1供電系統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的規檢驗方法:檢驗人員現場檢查塔機有無單獨設置開關箱,并對開關箱內漏電保護器做試跳動作試驗;當塔機采用TN-S接零保護系統時,保護零線與塔機金屬結構和電氣設備正常情況下不帶電的金屬外殼是否保持良好的電氣連接。判定標準:塔機有專用的開關箱,且開關箱內設置了有效的漏電保護器;當塔機采用TN-S接零保護系統時,保護零線與塔機金屬結構和電氣設備正常情況下不帶電的金屬外殼保持良好的電氣連接;供電系統符合現行行業標準《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的規定,全部符合要求判定此項合格,有一項不符合要求判定此項不合格。4.2.13.2動力電路和控制電路的對地絕緣電阻應不低于0.5MΩ。檢驗方法:檢驗人員用絕緣電阻表測量。檢驗時應斷開電路的電源,將儀表水平放置在無強烈震動的合適位置,對可能感應出高壓電的設備必須斷開回路或進行短接處理,對可能擊穿的電子設備或集成電路應斷開回路。判定標準:動力電路和控制電路的對地絕緣電阻均不低于0.5MΩ判定此項合格,否則判定此項不合格。4.2.13.3塔機應有良好的照明,照明供電不應受停機的影響。檢驗方法:檢驗人員現場檢查塔機的照明及其供電是否受停機影響,檢查固定式照明裝置的電源電壓和照明線路的回路,檢查可攜式照明裝置的電源電壓,檢查司機室內照明照度。判定標準:塔機有良好的照明,且照明供電不受停機的影響判定此項合格,否則判定此項不合格。4.2.13.4塔頂和臂架端部應安裝有紅色障礙指示燈,電源供電不應受停機的影響。檢驗方法:塔頂高度大于30m的塔機,檢驗人員目測檢查塔頂和臂架端部是否安裝紅色障礙指示燈,指示燈的電源供電是否受停機的影響。判定標準:塔頂高度不大于30m的塔機,判定此項不適用。塔頂高度大于30m的塔機,塔頂和臂架端部均安裝有紅色障礙指示燈,且電源供電不受停機的影響,全部符合要求判定此項合格,否則判定此項不合格。4.2.13.5電氣柜或配電箱應有門鎖。門內應有原理圖或布線圖、操作指示等,門外應有警示標志。檢驗方法:檢驗人員目測檢查電氣柜(配電箱)門鎖,檢查門外是否設有有電危險的警示標志,開柜檢查門內有無電氣原理圖或布線圖、操作指示等標志。判定標準:電氣柜或配電箱有門鎖,門內有原理圖或布線圖、操作指示等,且門外有警示標志,全部符合要求判定此項合格,否則判定此項不合格。4.2.13.6塔機應設有短路、過流、欠壓、過壓及失壓保護、零位保護、電源錯相及斷相保護裝置,并應齊全。檢驗方法:檢驗人員開柜檢查,試驗動作。所有外部線路都應具有短路或接地引起的過電流保護功能,在線路發生短路或接地時,瞬時保護裝置應能分斷線路。當塔機供電電源中斷后,各用電設備均應處于斷電狀態,避免恢復供電時用電設備自動啟動。塔機應設有錯相與缺相、欠壓、過壓保護。塔機各機構控制回路應設有零位保護。運行中因故障或失壓停止運行后,重新恢復供電時,機構不應自行動作,應人為將控制器置零位后,機構才能重新啟動。判定標準:塔機設有短路、過流、欠壓、過壓及失壓保護、零位保護、電源錯相及斷相保護裝置,且齊全、有效,其中變頻式塔機可不設電源錯相保護裝置,全部符合要求判定此項合格,有一項不符合要求判定此項不合格。4.2.13.7塔機的金屬結構、軌道、所有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金屬線管、安全照明的變壓器低壓側等均應可靠接地,接地電阻不應大于4Ω,重復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Ω。檢驗方法:檢驗人員目測檢查塔機的金屬結構、軌道、所有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金屬線管、安全照明的變壓器低壓側等是否均可靠接地,檢查行走式塔機每條軌道兩端是否接地,長度超過30m的軌道中間是否增設一組接地,在鋼軌端部接頭處是否有電氣跨接線,檢驗人員用接地電阻測試儀測量接地電阻值。行走式塔機至少抽查2處測量接地電阻值。判定標準:塔機的金屬結構、軌道、所有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金屬線管、安全照明的變壓器低壓側等均可靠接地。軌道行走式塔機每條軌道兩端都接地,長度超過30m的軌道中間增設一組接地,在鋼軌端部接頭處有電氣跨接線,且至少抽查2處測量接地電阻值。接地電阻不大于4Ω,重復接地電阻不大于10Ω。全部符合要求判定此項合格,否則判定此項不合格。4.2.13.8塔機應設置有非自動復位的、能切斷塔機總控制電源的緊急斷電開關,該開關應設在司機操作方便的地方。檢驗方法:檢驗人員目測檢查塔機是否設置有非自動復位的、能切斷塔機總控制電源的緊急斷電開關,緊急斷電開關動作時不應切斷可能造成物品墜落的動力回路(如電磁吸盤、氣動吸持裝置等緊急斷電開關應為紅色,且不能自動復位。進行動作試驗,由委托單位現場人員實際操作,檢驗人員確認。判定標準:塔機設置有非自動復位的、能切斷塔機總控制電源的紅色緊急斷電開關,并設在司機操作方便的地方,全部符合要求判定此項合格,否則判定此項不合格。4.2.13.9在司機室內明顯位置應裝有總電源開合狀況的指示信號燈和電壓表。檢驗方法:檢驗人員目測檢查總電源開合狀況的指示信號燈和電壓表,是否設置在司機室內明顯位置。判定標準:司機室裝有總電源開合狀況的指示信號燈和電壓表,且設置在司機室內明顯位置,全部符合要求判定此項合格,否則判定此項不合格。4.2.13.10零線和接地線必須分開,接地線嚴禁作載流回路。塔機結構不應作為工作零線使用。檢驗方法:檢驗人員目測檢查零線和接地線是否分開設置,接地線是否用作載流回路,塔機結構是否作為工作零線使用。判定標準:零線和接地線分開設置,接地線沒有用作載流回路,塔機結構沒有作為工作零線使用,全部符合要求判定此項合格,有一項不符合要求判定此項不合格。4.2.13.11軌道行走式塔機的電纜卷筒應具有張緊裝置,電纜收放速度與塔機運行速度應同步。電纜在卷筒上的連接應牢固,電纜電氣接點不宜被拉曳。檢驗方法:檢驗人員目測檢查軌道行走式塔機的電纜卷筒是否具有張緊裝置,檢查電纜在卷筒上的連接。由委托單位現場人員實際操作塔機行走,檢驗人員檢查電纜收放速度與塔機運行速度是否同步。判定標準:非軌道行走式塔機判定此項不適用。軌道行走式塔機的電纜卷筒具有張緊裝置;電纜收放速度與塔機運行速度同步;電纜在卷筒上的連接牢固;電纜電氣接點不宜被拉曳,全部符合要求判定此項合格,有一項不符合要求判定此項不合格。4.2.14功能測試4.2.14.1應進行空載試驗。塔機空載狀態下,起升、回轉、變幅、運行各動作的操作試驗、檢查應符合下列規1)操作系統、控制系統、聯鎖裝置動作應準確、靈活;2)各行程限位器的動作準確、可靠;3)各機構中無相對運動部位應無漏油現象,有相對運動的各機構運動應平穩,應無爬行、振顫、沖擊、過熱、異常噪聲等現象。檢驗方法:由委托單位現場人員實際操作,空載狀態,進行起升、回轉、變幅、運行各動作的操作試驗,覆蓋相應動作的最小至最大行程。檢驗人員檢查,并將試驗結果與自檢表核對。判定標準:塔機空載狀態下,起升、回轉、變幅、運行各動作的操作試驗、檢查符合下列規定:操作系統、控制系統、聯鎖裝置動作應準確、靈活;各行程限位器的動作準確、可靠;各機構中無相對運動部位應無漏油現象。有相對運動的各機構運動應平穩,應無爬行、振顫、沖擊、過熱、異常噪聲等現象。全部符合要求判定此項合格,否則判定此項不合格。4.2.14.2額定載荷試驗各運行機構運轉正常;重要受力結構件無明顯裂紋、連接松動,無構件損壞等影響塔機性能和安全的缺陷。檢驗方法:檢驗人員現場核查自檢表中額定載荷試驗是否符合《塔式起重機》GB/T5031的規定;由委托單位現場人員實際操作,檢驗人員按表4.2.14.2進行試驗,用50m鋼卷尺及稱量控制器測量,每一工況試驗不少于三次。檢查各運行機構運轉情況和重要受力結構件異?,F象。判定標準:額定載荷試驗符合《塔式起重機》GB/T5031的規定,各運行機構運轉正常,重要受力結構件無明顯裂紋、連接松動和無構件損壞等影響塔機性能和安全的缺陷,判定此項合格;額定載荷試驗不符合《塔式起重機》GB/T5031的規定,或者任一運行機構運轉異常,或者重要受力結構件出現明顯裂紋、連接松動和構件損壞等影響塔機性能和安全的缺陷,判定此項不合格。表4.2.14.2額定載荷試驗全內速起下每、程不次制升圍定行在升過行三常起范額進、,起降進于正機;構裂松損機的行常結顯接件塔全明連證運要無、,等能陷驗構重件紋動壞性缺明連動4.2.15其他檢驗4.2.15.1塔機應裝有報警裝置。檢驗方法:檢驗人員目測檢查,用50m鋼卷尺及稱量控制器試驗驗證。在塔機達到額定起重力矩和/或額定起重量的90%以上時,裝置應能向司機發出斷續的聲光報警。在塔機達到額定起重力矩和/或額定起重量的100%以上時,裝置應能發出連續清晰的聲光報警,且只有在降低到額定工作能力100%以內時報警才能停止。判定標準:未委托檢驗此項目時,判定此項不適用。有委托檢驗此項目時,塔機安裝符合要求且有效的報警裝置判定此項合格,否則判定此項不合格。4.2.15.2塔機應安裝有顯示記錄裝置。檢驗方法:檢驗人員目測檢查,用50m鋼卷尺及稱量控制器等儀器試驗驗證。塔機顯示記錄裝置應以圖形和/或字符方式向司機顯示塔機當前主要工作參數和額定能力參數。主要工作參數至少包含當前工作幅度、起重量和起重力矩;額定能力參數至少包含幅度及對應的額定起重吊和額定起重力矩。對根據工作需要可改變安裝配置(如改變臂長、起升倍率)的塔機,顯示裝置顯示的額定能力參數應與實際配置相符。顯示精度誤差不大于實際值的5%;記錄至少應存儲最近1.6×104個工作循環及對應的時間點。判定標準:未委托檢驗此項目時,判定此項不適用。有委托檢驗此項目時,塔機顯示記錄裝置安裝符合要求且有效判定此項合格,否則判定此項不合格。4.2.15.3塔機若安裝有安全監控系統,應符合《建筑塔式起重機安全監控系統應用技術規程》JGJ332-2014規定。檢驗方法:檢驗人員目測檢查,用50m鋼卷尺及稱量控制器等儀器按JGJ332-2014規定進行測試。判定標準:未委托檢驗此項目時,判定此項不適用。有委托檢驗此項目時,塔機安全監控系統符合《建筑塔式起重機安全監控系統應用技術規程》JGJ332-2014規定判定此項合格,不符合《建筑塔式起重機安全監控系統應用技術規程》JGJ332-2014規定判定此項不合格。4.3附著后檢驗內容、方法及判定標準4.3.1資料復核4.3.1.1附著裝置安裝前檢驗報告檢驗方法:檢驗人員查閱附著裝置安裝前檢驗報告。判定標準:具有附著裝置安裝前檢驗報告判定此項合格;無附著裝置安裝前檢驗報告判定此項不合格。4.3.1.2專項施工方案檢驗方法:檢驗人員查閱附著裝置安裝專項施工方案資料,該方案應經施工方及監理方審批、蓋章。判定標準:具有資料齊全的專項施工方案判定此項合格;無專項施工方案或手續不全判定此項不合格。4.3.1.3附著裝置安裝前檢查表檢驗方法:檢驗人員查閱附著裝置安裝前塔機檢查表和附著裝置檢查表。判定標準:具有資料齊全的檢查表判定此項合格;無檢查表或資料不全判定此項不合格。4.3.1.4安裝自檢記錄檢驗方法:檢驗人員查閱附著裝置安裝自檢記錄資料,該記錄應有檢查單位簽字及蓋判定標準:具有安裝自檢記錄判定此項合格;無安裝自檢記錄判定此項不合格。4.3.1.5單獨購置的塔機附著裝置的產品合格證。檢驗方法:檢驗人員查閱單獨購置的塔機附著裝置的產品合格證。判定標準:單獨購置的塔機附著裝置具有產品合格證判定此項合格;無產品合格證判定此項不合格。4.3.2使用環境4.3.2.1塔機尾部與周圍建筑物及外圍施工設施之間的安全距離不應小于0.6m。檢驗方法和判定標準按本標準4.2.2.1條執行。4.3.2.2兩臺塔機之間的最小距離,處于低位的塔機的臂架端部與任一臺塔機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2m,處于高位塔機的最低位置的部件與低位塔機處于最高位置的部件的垂直距離不應小于2m。檢驗方法和判定標準按本標準4.2.2.2條執行。4.3.2.3塔機自由高度不應大于使用說明書的允許高度。檢驗方法和判定標準按本標準4.2.2.3條執行。4.3.2.4有架空輸電線的場所,塔機的任何部位與架空線路邊線的最小安全距離,應符合表4.2.2.4的規定。檢驗方法和判定標準按本標準4.2.2.4條執行。4.3.3結構件4.3.3.1附著裝置安裝后增加的重要結構件無明顯塑性變形、裂紋、嚴重銹蝕和可見焊接缺陷。檢驗方法和判定標準按本標準4.2.4.1條執行。4.3.3.2附著裝置安裝后增加的結構件、連接件的安裝應符合使用說明書的要求。檢驗方法和判定標準按本標準4.2.4.2條執行。4.3.3.3附著裝置安裝后增加的銷軸軸向定位應可靠。檢驗方法和判定標準按本標準4.2.4.3條執行。4.3.3.4附著裝置安裝后增加的高強螺栓連接應按說明書要求預緊,應有雙螺母防松措施且螺栓高出螺母頂平面的3倍螺距。檢驗方法和判定標準按本標準4.2.4.4條執行。4.3.3.5附著裝置安裝后,在空載、風速不大于3m/s狀態下,最高附著點以上塔身軸心線的側向垂直度允差不應大于4/1000,最高附著點以下塔身軸心線的垂直度允差不應大于2/1000。檢驗方法和判定標準按本標準4.2.4.6條執行。4.3.4附著裝置4.3.4.1附著建筑物的錨固點的承載能力應滿足塔機技術要求。檢驗方法:檢查專項方案、建筑結構設計圖紙和使用說明書,核驗附著錨固點的承載能力。判定標準:滿足塔機技術要求判定此項合格;滿足塔機技術要求判定此項不合格。4.3.4.2附著裝置的布置方式應按使用說明書的規定執行。檢驗方法:查閱使用說明書,核驗附著裝置的布置方式。判定標準:符合使用說明書的規定判定此項合格;不符合規定判定此不項合格。4.3.4.3附著桿件與附著支座(錨固點)應采取銷軸鉸接。檢驗方法:檢驗人員現場檢查附著桿件與附著支座(錨固點)連接。判定標準:附著桿件與附著支座(錨固點)采取銷軸鉸接判定此項合格;未采取銷軸鉸接判定此項不合格。4.3.4.4安裝附著框架和附著支座時,各道附著裝置所在平面與水平面的夾角不應超過檢驗方法:檢驗人員用經緯儀現場測量。判定標準:夾角不超過10°判定此項合格;夾角超過10°判定此項不合格。4.3.4.5附著框架應設置在塔身標準節連接處,并應箍緊塔身。檢驗方法:檢驗人員檢查附著框架設置位置和與塔身固定情況。判定標準:設置在塔身標準節連接處,且箍緊塔身判定此項合格;未設置在塔身標準節連接處,或未箍緊塔身判定此項不合格。4.3.4.6塔身附著間距應符合使用說明書的規定。檢驗方法:用經緯儀和卷尺測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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