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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車輛維修管理制度車輛維修管理制度1校園車輛管理制度是確保校園內交通秩序、安全及環境保護的重要措施,它涉及到車輛的'準入、停放、行駛規則以及管理責任等方面。內容概述:1.車輛準入制度:規定哪些類型的車輛可以進入校園,如教職員工車輛、學生接送車、應急車輛等。2.車輛登記與通行證發放:為進入校園的車輛發放通行證,并進行詳細登記,以便追蹤和管理。3.停車管理:設定指定停車區域,規定停車時間和方式,包括臨時停車和長期停車位。4.行駛規則:制定校園內的限速標準,規定車輛行駛路線,防止交通擁堵和事故。5.安全與環保措施:強調安全駕駛,禁止酒駕、疲勞駕駛,提倡綠色出行,減少尾氣排放。6.管理機構與職責:設立專門的管理部門,負責車輛管理的日常工作,處理違規行為。車輛維修管理制度2車輛管理員管理制度旨在規范公司內部車輛的管理和使用,確保行車安全,提高車輛使用效率,降低運營成本,維護公司形象。內容概述:1.車輛分配與調度:明確車輛分配原則,合理安排車輛使用,防止資源浪費。2.車輛保養與維修:規定定期保養檢查,及時維修,保證車輛性能良好。3.駕駛員管理:駕駛員的'選拔、培訓、考核,以及駕駛行為規范。4.行車安全:制定安全駕駛規程,強調遵守交通規則,預防事故的發生。5.費用控制:設立車輛使用費用標準,監控油耗、維修等費用,控制成本。6.應急處理:設定緊急情況下的應對措施,如車輛故障、交通事故等。7.車輛記錄與報告:建立完善的車輛使用記錄,定期提交使用報告。車輛維修管理制度3本制度旨在規范校園內車輛管理,確保師生安全,維護校園秩序,主要內容包括:1.車輛準入制度2.停車規定3.車輛行駛規則4.違規處理辦法5.應急預案內容概述:車輛管理制度涵蓋以下幾個關鍵領域:1.校門出入權限的設定,包括學生、教職工、訪客車輛的管理2.校園內停車場的規劃與使用3.車輛速度限制及行駛路線的規定4.對違反規定的`處罰措施5.針對特殊狀況(如緊急情況、大型活動)的交通管理策略車輛維修管理制度4車輛系統管理制度是企業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旨在規范企業內部的車輛使用、維護和管理,確保車輛的安全運行,提高運營效率,降低運營成本,并保障員工的.出行安全。內容概述:1.車輛購置與分配:明確車輛購置的標準,車輛分配的原則,以及車輛使用權的確定方式。2.車輛使用規定:包括車輛使用申請流程、駕駛人員資格、行駛路線與時間的規定。3.車輛保養與維修:設定定期保養計劃,規定車輛故障處理程序,以及維修費用的承擔方式。4.車輛安全管理:制定交通安全規則,進行駕駛員培訓,記錄和處理交通事故。5.車輛燃油管理:設定燃油使用標準,監控燃油消耗,防止浪費。6.車輛調度與監控:建立有效的調度機制,通過gps等技術手段實現車輛實時監控。7.車輛報廢與更新:規定車輛達到一定年限或行駛里程后的報廢流程,以及新車的更新策略。車輛維修管理制度5營運車輛技術管理制度旨在確保公司車隊的安全運行,提高運營效率,降低維修成本,并遵守相關法規。它涵蓋了車輛購置、日常維護、故障處理、駕駛員培訓、技術標準執行等多個環節。內容概述:1.車輛購置:規定車輛選購的技術規格,如性能、安全標準和環保等級。2.車輛維護:設定定期保養計劃,包括檢查、清潔、潤滑和更換零部件的`頻率。3.故障處理:制定應急處理流程,明確故障報告、維修審批和復檢程序。4.駕駛員培訓:規定駕駛員的操作規程、安全駕駛培訓及定期考核。5.技術標準執行:確立車輛運行的技術指標,如速度限制、載重限制等。6.記錄與報告:建立詳細的車輛使用和維修記錄,以便追蹤和分析。7.合規性:確保車輛符合國家和地方的交通法規,進行定期的車輛檢驗。車輛維修管理制度6貨物車輛管理制度是企業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旨在確保物流運輸的安全、高效與合規,涵蓋以下幾個核心領域:1.車輛管理:包括車輛購置、保養維修、報廢更新等環節。2.駕駛員管理:涉及駕駛員的選拔、培訓、考核及日常行為規范。3.運輸調度:規劃運輸路線,合理分配運輸任務。4.安全管理:制定應急預案,進行安全教育和事故處理。5.成本控制:監控油耗、維修費用等,實現成本優化。6.法規遵守:確保車輛運營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內容概述:1.車輛檔案管理:詳細記錄每輛車的信息,如車牌號、型號、購買日期、維修記錄等。2.駕駛員資質審查:對駕駛員的'駕駛執照、健康狀況、駕駛經驗進行審核。3.調度流程:明確調度原則,如優先級、時效性、裝載量等因素。4.安全規定:設定安全操作規程,定期進行安全檢查。5.維護保養制度:制定預防性維護計劃,確保車輛良好運行狀態。6.行車記錄:記錄每次運輸的出發時間、到達時間、行駛里程等數據。7.糾正與預防措施:針對違規行為或事故,制定改正措施,防止類似情況再次發生。車輛維修管理制度7為進一步加強市局機關車輛維修管理,節約車輛費用,根據和等規定,制定本制度。一、車輛維修按照確保運行安全和厲行節約的原則,實行統一管理,定點維修。二、為確保車輛維修質量,指定2家公務用車定點維修企業,并由市局辦公室每年年初與其簽定當年維修合同,按合同規定維修車輛。三、凡有車輛的科(室、局、事業單位),駕駛員要經常加強對車輛的保養與維護,確保車輛完好。四、各單位的車輛維修費用根據品牌、購買年限及往年修理費情況實行年度包干(不含車輛保險、養路費),超額經費不補,節余部分5%予以獎勵,5%即留轉下年度使用。包干維修費每年核定一次。食品檢驗車的維修費單列,修理費根據實際情況按程序報批,并從嚴把握。五、車輛報修程序:1、凡機關各單位的車輛進廠維修保養、購置零配件和車輛輔助用品,不管金額小必須由本科(室、局、事業單位)負責人(駕駛員)向辦公室提出具體項目清單;由辦公室根據提出的項目及實際情況開具,辦公室主任簽字確認;分管領導簽署維修保養等意見;報局長審批同意后,方可進廠維修保養、購置零配件和車輛輔助用品。2、駕駛員持到定點的修理廠修理,凡未按指定的修理廠維修保養、購置零配件和車輛輔助用品,所產生的費用一律不予報銷。3、車輛修理完畢,車主驗收合格后,應對修理所用材料進行核對,查驗是否更換配件,必要時,還應將調換的'配件交辦公室核對。并在所用材料、工時費等驗車單上簽字確認。六、在城外執行公務或異地出差的過程中遇特殊情況必須修車的,經隨車或分管領導同意,并電話向市局主要領導報批同意后,方可就近維修,但僅以恢復車輛運行為限,同時上報辦公室備案。車輛維修管理制度8部門車輛管理制度旨在規范公司內部車輛的使用、保養和管理,確保車輛安全、高效地服務于公司業務,同時合理控制運營成本。內容概述:1.車輛分配與使用權2.車輛調度與審批流程3.車輛使用規定4.車輛保養與維修5.車輛費用管理6.安全駕駛與事故處理7.車輛檢查與考核機制車輛維修管理制度9車場車輛管理制度旨在規范停車場內的車輛管理,確保車輛安全,提高停車場運營效率,優化客戶體驗。該制度涵蓋了以下幾個核心方面:1.車輛進出管理:包括車輛進入、離開停車場的流程,以及相關證件的查驗。2.車位分配與監控:規定車位的分配原則,以及對車位使用情況的實時監控。3.車輛安全措施:涉及車輛防盜、防火、防損等安全規定。4.收費管理:明確收費標準、方式和時間,以及異常處理流程。5.應急處理:制定車輛故障、事故或其他緊急情況的應對預案。6.員工職責:規定車場管理員和其他工作人員的工作職責和行為準則。7.客戶服務:強調對車主的`服務質量和投訴處理機制。內容概述:1.車輛識別與登記:所有進入車場的車輛需進行車牌識別,并進行基本信息登記。2.車位指示與引導:設置清晰的車位標識,提供車輛停放指引。3.安全設施與檢查:定期檢查消防設備,確保監控系統正常運行,預防車輛被盜或損壞。4.車輛停放規則:規定車輛停放位置,禁止堵塞通道,保持車場整潔。5.收費系統維護:確保收費系統的準確性和透明度,防止逃費現象。6.緊急情況應對:建立快速響應機制,如遇火災、交通事故等,能迅速啟動應急方案。7.員工培訓與考核:定期對員工進行業務培訓,提升服務質量,通過考核確保制度執行。車輛維修管理制度10本《廠區車輛管理制度》旨在規范我司廠區內車輛的使用、管理和安全,確保生產運營的高效有序進行,保護員工的'生命安全,以及維護設施設備的完好無損。內容概述:1.車輛準入資格:明確各類車輛(包括但不限于員工私家車、廠內運輸車、外來貨車等)進入廠區的條件和審批流程。2.車輛停放規定:設定車輛的指定停車區域,以及違規停車的處罰措施。3.駕駛員職責:規定駕駛員的資質要求,駕駛行為規范,以及安全教育培訓。4.車輛保養與維修:設定定期檢查、保養和維修的制度,確保車輛的良好運行狀態。5.應急處理程序:制定車輛事故應急響應機制,包括事故報告、現場處理和后續處理。6.監控與審計:設立車輛管理的監控和審計機制,以監督制度的執行情況。車輛維修管理制度11車輛目標管理制度是企業內部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旨在規范車輛使用,提高運營效率,保障行車安全,并降低運營成本。該制度主要包括車輛的使用規定、保養維護、駕駛員管理、事故處理以及績效評估等多個方面。內容概述:1.車輛使用規定:明確車輛的使用權限,如工作用車、私人用車的規定,以及特殊情況下車輛的調配和借用流程。2.駕駛員管理:涵蓋駕駛員的資格審核、培訓教育、行為規范及考核評價等,確保駕駛員具備專業技能和良好的.安全意識。3.保養維護:制定定期保養計劃,規定保養內容和頻率,確保車輛處于良好運行狀態。4.事故處理:建立應急響應機制,規定事故報告流程,以及責任認定和賠償處理辦法。5.燃油管理和費用控制:設定合理的油耗標準,監控燃油消耗,控制車輛運行成本。6.績效評估:通過車輛使用效率、安全記錄、維修成本等指標,定期評估車輛管理效果。車輛維修管理制度12物流車輛管理制度是企業運營中的關鍵環節,它旨在確保物流運輸的高效、安全和經濟性。通過規范車輛的使用、維護、調度和管理,該制度能夠降低運營成本,提高服務質量,預防交通事故,保障貨物準時準確送達,從而提升企業的整體競爭力。內容概述:物流車輛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核心部分:1.車輛購置與報廢標準:明確車輛購置的`規格、性能要求,以及達到何種條件需要報廢,以保證車隊的更新換代和運行效率。2.車輛使用規定:設定車輛使用流程,包括出車申請、調度、駕駛人員資格審查、行車記錄和歸還程序。3.維護保養制度:制定定期保養計劃,確保車輛性能良好,減少故障率。4.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駕駛員安全培訓、行車安全規則、應急處理預案等,以預防交通事故。5.費用控制與成本核算:規定燃油、維修、保險等費用的管理和核算方式,優化成本結構。6.監控與考核機制:設立車輛使用效率、安全記錄等指標,對駕駛員和管理人員進行績效評估。車輛維修管理制度13廠內車輛管理制度旨在規范企業內部的運輸和物流流程,確保生產活動的安全、高效進行。它涵蓋了車輛的使用、維護、駕駛員管理、事故預防等多個方面,以實現有序的車輛運作和管理。內容概述:1.車輛使用規定:明確各類車輛的適用范圍、使用權限,以及特殊情況下車輛調配的流程。2.駕駛員管理:設定駕駛員資格標準,包括駕駛技能、安全培訓、健康狀況等方面的'要求。3.車輛維護保養:制定定期檢查、保養和維修的規定,確保車輛性能良好。4.安全規程:設立廠內行駛速度限制,規定交通標志、信號的使用,以及緊急情況下的應對措施。5.事故處理與預防:建立事故報告機制,分析原因,采取預防措施。6.車輛使用記錄:記錄車輛使用情況,以便監控和評估效率。車輛維修管理制度14本廠內車輛管理制度旨在規范廠區內車輛的使用、管理和維護,確保生產安全、提高運營效率,并保障員工的人身安全。具體內容涵蓋以下幾個方面:1.車輛準入制度2.車輛日常管理3.駕駛員管理4.安全操作規程5.應急處理與事故預防6.維護保養與故障報告7.罰則與獎懲機制內容概述:1.車輛準入制度:規定了哪些車輛可以進入廠區,以及車輛進入前的檢查程序。2.車輛日常管理:涉及車輛的停放、使用登記、調度等日常運營環節。3.駕駛員管理:包括駕駛員的資格審查、培訓、考核和行為規范。4.安全操作規程:明確駕駛、裝卸、維修等過程中應遵守的.安全規定。5.應急處理與事故預防:設立應急預案,提高應對突發情況的能力。6.維護保養與故障報告:規定車輛的定期保養及故障處理流程。7.罰則與獎懲機制:設立相應的獎懲措施,鼓勵遵守規定,威懾違規行為。車輛維修管理制度15車輛使用管理制度是企業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旨在規范公司內部車輛的使用、保養和維護,確保行車安全,提高工作效率,控制運營成本,并防止資源的濫用與浪費。通過這一制度,我們可以實現車輛使用的有序化、標準化,從而提升公司的形象,保障員工的出行安全,同時為公司的財務管理提供可靠依據。內容概述:車輛使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核心內容:1.車輛分配與調度:明確車輛的'使用權限,規定車輛的分配標準和調度流程。2.駕駛員管理:設定駕駛員的資格標準,規定駕駛員的職責和行為規范。3.行車安全規定:制定行車安全規程,包括速度限制、安全駕駛行為等。4.車輛保養與維修:規定定期保養的時間和內容,以及突發故障的處理流程。5.費用管理:明確油費、維修費、保險費等費用的報銷標準和程序。6.違規處理:設定違反規定的處罰措施,以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車輛維修管理制度16運輸車輛管理制度是企業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旨在確保物流運輸過程的安全、高效和合規。它通過規范車輛的.使用、保養、調度和駕駛員的行為,降低運營風險,提升服務質量,從而保障企業的業務穩定運行。內容概述:運輸車輛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幾個關鍵領域:1.車輛購置與維護:規定車輛的選擇標準、采購流程、日常維護和定期檢修制度。2.駕駛員管理:涵蓋駕駛員的招聘、培訓、考核、行為規范和安全教育。3.運輸調度:設定合理的運輸路線、時間表和裝載標準,優化運輸效率。4.安全規程:制定緊急情況處理程序、事故預防措施和交通法規遵守規定。5.費用控制:明確燃油、維修、保險等費用的管理與核算方式。6.行車記錄與報告:規定行車日志的填寫、數據分析和異常報告機制。車輛維修管理制度17車輛管理制度流程是企業運營中不可或缺的一環,其主要作用在于確保企業車輛的安全、高效運行,降低運營成本,提升工作效率,并有效防止因車輛管理不當導致的各種風險。通過規范化的管理制度,可以實現對車輛的合理調度,優化資源配置,同時也能保障員工的出行安全,維護企業的'良好形象。內容概述:車輛管理制度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幾個關鍵方面:1.車輛購置與報廢:明確車輛購置的標準、審批程序及報廢條件,以確保資產的有效利用。2.車輛登記與維護:建立車輛檔案,記錄車輛信息,定期進行保養和維修,保證車輛性能。3.車輛使用申請:設立車輛使用申請流程,明確申請條件、審批權限,避免車輛濫用。4.駕駛員管理:對駕駛員進行資格審查,定期培訓,確保駕駛技能和安全意識。5.車輛調度與監控:制定車輛調度策略,利用現代技術手段進行實時監控,提高調度效率。6.油料與費用管理:規范油料采購和使用,控制相關費用,防止浪費。7.事故處理與保險:建立事故應急預案,規定保險理賠流程,減輕企業損失。車輛維修管理制度18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維護機動車維修市場秩序,保護機動車維修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機動車運行安全,保護環境,節約能源,促進機動車維修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遵守本規定。本規定所稱機動車維修經營,是指以維持或者恢復機動車技術狀況和正常功能,延長機動車使用壽命為作業任務所進行的維護、修理以及維修救援等相關經營活動。第三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優質服務。第四條機動車維修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封鎖或者壟斷機動車維修市場。鼓勵機動車維修企業實行集約化、專業化、連鎖經營,促進機動車維修業的合理分工和協調發展。鼓勵推廣應用機動車維修環保、節能、不解體檢測和故障診斷技術,推進行業信息化建設和救援、維修服務網絡化建設,提高機動車維修行業整體素質,滿足社會需要。第六條交通部主管全國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第二章經營許可第七條機動車維修經營依據維修車型種類、服務能力和經營項目實行分類許可。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維修對象分為汽車維修經營業務、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和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四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經營項目和服務能力分為一類維修經營業務、二類維修經營業務和三類維修經營業務。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經營項目和服務能力分為一類維修經營業務和二類維修經營業務。第八條獲得一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一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相應車型的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維修救援、專項修理和維修竣工檢驗工作;獲得二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二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相應車型的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維修救援和專項修理工作;獲得三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三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分別從事發動機、車身、電氣系統、自動變速器維修及車身清潔維護、涂漆、輪胎動平衡和修補、四輪定位檢測調整、供油系統維護和油品更換、噴油泵和噴油器維修、曲軸修磨、氣缸鏜磨、散熱器(水箱)、空調維修、車輛裝潢(蓬布、坐墊及內裝飾)、車輛玻璃安裝等專項工作。第九條獲得一類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摩托車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專項修理和竣工檢驗工作;獲得二類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摩托車維護、小修和專項修理工作。第十條獲得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除可以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外,還可以從事一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第十一條申請從事汽車維修經營業務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維修車輛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租用的場地應當有書面的租賃合同,且租賃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車場和生產廠房面積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二)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設備、設施。所配備的計量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要求,并經法定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從事汽車維修經營業務的設備、設施的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從事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設備、設施的具體要求,參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執行,但所配備設施、設備應與其維修車型相適應。(三)有必要的技術人員:1、從事一類和二類維修業務的應當各配備至少1名技術負責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技術負責人員應當熟悉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業務,并掌握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熟悉各類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檢測作業規范,掌握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故障診斷和質量檢驗的相關技術,熟悉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服務收費標準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技術負責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總數的6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2、從事一類和二類維修業務的應當各配備至少1名從事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的維修技術人員;從事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應當熟悉所從事工種的維修技術和操作規范,并了解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維修技術人員總數的4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3、從事三類維修業務的,按照其經營項目分別配備相應的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的維修技術人員;從事發動機維修、車身維修、電氣系統維修、自動變速器維修的,還應當配備技術負責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技術負責人員、質量檢驗人員及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維修技術人員總數的4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四)有健全的維修管理制度。包括質量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車輛維修檔案管理制度、人員培訓制度、設備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五)有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第十二條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的汽車維修經營者,除具備汽車維修經營一類維修經營業務的開業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與其作業內容相適應的專用維修車間和設備、設施,并設置明顯的指示性標志;(二)有完善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急預案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三)有相應的安全管理人員;(四)有齊全的安全操作規程。本規定所稱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是指對運輸易燃、易爆、腐蝕、放射性、劇毒等性質貨物的機動車維修,不包含對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罐體的維修。第十三條申請從事摩托車維修經營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摩托車維修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租用的場地應有書面的租賃合同,且租賃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的面積按照國家標準《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二)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設備、設施。所配備的計量設備應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要求,并經法定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三)有必要的技術人員:1、從事一類維修業務的應當至少有1名質量檢驗人員。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熟悉各類摩托車維修檢測作業規范,掌握摩托車維修故障診斷和質量檢驗的相關技術,熟悉摩托車維修服務收費標準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質量檢驗人員總數的6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2、按照其經營業務分別配備相應的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應當熟悉所從事工種的維修技術和操作規范,并了解摩托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維修技術人員總數的3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四)有健全的維修管理制度。包括質量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摩托車維修檔案管理制度、人員培訓制度、設備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五)有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第十四條申請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交通行政許可申請書》;(二)經營場地、停車場面積材料、土地使用權及產權證明復印件;(三)技術人員匯總表及相應職業資格證明;(四)維修檢測設備及計量設備檢定合格證明復印件;(五)按照汽車、其他機動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摩托車維修經營,分別提供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條件的其他相關材料。第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規范的程序實施機動車維修經營的行政許可。第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機動車維修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出具《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明確許可事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持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第十七條申請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的,可由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向連鎖經營服務網點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提交下列材料,并對材料真實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一)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復印件;(二)連鎖經營協議書副本;(三)連鎖經營的.作業標準和管理手冊;(四)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符合機動車維修經營相應開業條件的承諾書。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查驗申請資料齊全有效后,應當場或在5日內予以許可,并發給相應許可證件。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的經營許可項目應當在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許可項目的范圍內。第十八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實行有效期制。從事一、二類汽車維修業務和一類摩托車維修業務的證件有效期為6年;從事三類汽車維修業務、二類摩托車維修業務及其他機動車維修業務的證件有效期為3年。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印制并編號,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發放和管理。第十九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在許可證件有效期屆滿前30日到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換證手續。第二十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變更許可事項的,應當按照本章有關規定辦理行政許可事宜。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項的,應當向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前30日告知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注銷手續。第三章維修經營第二十一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經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開展維修服務。第二十二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和《機動車維修標志牌》(見附件1)懸掛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機動車維修標志牌》由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按照統一式樣和要求自行制作。第二十三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擅自改裝機動車,不得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不得利用配件拼裝機動車。托修方要改變機動車車身顏色,更換發動機、車身和車架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在查看相關手續后方可承修。第二十四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確保安全生產。機動車維修從業人員應當執行機動車維修安全生產操作規程,不得違章作業。第二十五條機動車維修產生的廢棄物,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第二十六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公布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和收費標準,合理收取費用。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可按各省機動車維修協會等行業中介組織統一制定的標準執行,也可按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報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后的標準執行,也可按機動車生產廠家公布的標準執行。當上述標準不一致時,優先適用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備案的標準。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其執行的機動車維修工時單價標準報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機動車生產廠家在新車型投放市場后一個月內,有義務向社會公布其維修技術資料和工時定額。第二十七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使用規定的結算票據,并向托修方交付維修結算清單。維修結算清單中,工時費與材料費應分項計算。維修結算清單格式和內容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制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出具規定的結算票據和結算清單的,托修方有權拒絕支付費用。第二十八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送統計資料。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為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保守商業秘密。第二十九條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應當按照統一采購、統一配送、統一標識、統一經營方針、統一服務規范和價格的要求,建立連鎖經營的作業標準和管理手冊,加強對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經營行為的監管和約束,杜絕不規范的商業行為。第四章質量管理第三十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行業或者地方的維修標準和規范進行維修。尚無標準或規范的,可參照機動車生產企業提供的維修手冊、使用說明書和有關技術資料進行維修。第三十一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建立采購配件登記制度,記錄購買日期、供應商名稱、地址、產品名稱及規格型號等,并查驗產品合格證等相關證明。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于換下的配件、總成,應當交托修方自行處理。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原廠配件、副廠配件和修復配件分別標識,明碼標價,供用戶選擇。第三十二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的,應當實行維修前診斷檢驗、維修過程檢驗和竣工質量檢驗制度。承擔機動車維修竣工質量檢驗的機動車維修企業或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有關標準并在檢定有效期內的設備,按照有關標準進行檢測,如實提供檢測結果證明,并對檢測結果承擔法律責任。第三十三條機動車維修竣工質量檢驗合格的,維修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見附件2);未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機動車,不得交付使用,車主可以拒絕交費或接車。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印制和編號,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發放和管理。禁止偽造、倒賣、轉借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第三十四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的,應當建立機動車維修檔案。機動車維修檔案主要內容包括:維修合同、維修項目、具體維修人員及質量檢驗人員、檢驗單、竣工出廠合格證(副本)及結算清單等。機動車維修檔案保存期為二年。第三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嚴格執行專業技術人員考試和管理制度。機動車維修專業技術人員考試及管理具體辦法另行制定。第三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經營的質量監督和管理工作,可委托具有法定資格的機動車維修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對機動車維修質量進行監督檢驗。第三十七條機動車維修實行竣工出廠質量保證期制度。汽車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整車修理或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級維護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級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20__公里或者10日。摩托車整車修理或者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摩托車行駛7000公里或者80日;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摩托車行駛800公里或者10日。其他機動車整車修理或者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機動車行駛6000公里或者60日;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機動車行駛700公里或者7日。質量保證期中行駛里程和日期指標,以先達到者為準。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從維修竣工出廠之日起計算。第三十八條在質量保證期和承諾的質量保證期內,因維修質量原因造成機動車無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內不能或者無法提供因非維修原因而造成機動車無法使用的相關證據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及時無償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在質量保證期內,機動車因同一故障或維修項目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負責聯系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并承擔相應修理費用。第三十九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公示承諾的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所承諾的質量保證期不得低于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第四十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受理機動車維修質量投訴,積極按照維修合同約定和相關規定調解維修質量糾紛。第四十一條機動車維修質量糾紛雙方當事人均有保護當事車輛原始狀態的義務。必要時可拆檢車輛有關部位,但雙方當事人應同時在場,共同認可拆檢情況。第四十二條對機動車維修質量的責任認定需要進行技術分析和鑒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出面協調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專家組或委托具有法定檢測資格的檢測機構作出技術分析和鑒定。鑒定費用由責任方承擔。第四十三條對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實行質量信譽考核制度。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辦法另行制定。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內容應當包括經營者基本情況、經營業績(含獎勵情況)、不良記錄等。第四十四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機動車維修企業誠信檔案。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結果是機動車維修誠信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建立的機動車維修企業誠信信息,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外,應當依法公開,供公眾查閱。第五章監督檢查第四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權限和程序進行監督檢查,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得亂收費、亂罰款。第四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積極運用信息化技術手段,科學、高效地開展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第四十七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執法人員在機動車維修經營場所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交通部監制的交通行政執法證件。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詢問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并要求其提供有關資料;(二)查詢、復制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維修臺帳、票據、憑證、文件及其他資料,核對與違法行為有關的技術資料;(三)在違法行為發現場所進行攝影、攝像取證;(四)檢查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維修設備及相關機具的有關情況。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記錄,并按照規定歸檔。當事人有權查閱監督檢查記錄。第四十八條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第六章法律責任第四十九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擅自從事機動車維修相關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取得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二)使用無效、偽造、變造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三)超越許可事項,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第五十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轉讓、出租的有關證件,處以20__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于接受非法轉讓、出租的受讓方,應當按照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第五十一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裝機動車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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