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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周口市城市規劃技術導則

(征求意見稿)

周口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2020年8月

目錄

1總則...........................................................................3

2公共服務設施支撐體系..........................................................4

2.1分類分級.................................................................4

2.2生活圈集中配建要求......................................................4

2.3市、區兩級公共服務設施配建..............................................5

2.4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配建..................................................7

3建設用地控制體系..............................................................13

3.1建設用地控制............................................................13

3.2建設容量控制...........................................................13

4建設工程與景觀體系............................................................15

4.1建設工程分類與設計.....................................................15

4.2建筑間距................................................................15

4.3建筑物退讓..............................................................16

4.4建筑高度和景觀控制.....................................................19

4.5容積率指標計算.........................................................21

4.6綠地...................................................................23

4.7商業設施控制...........................................................25

4.8工業物流倉儲建筑.......................................................27

4.9驗線與規劃核實.........................................................28

5城市交通體系..................................................................32

5.1城市道路................................................................32

5.2道路交叉口.............................................................34

5.3停車場.................................................................37

5.4城市公共交通...........................................................38

5.5道路綠化...............................................................39

5.6加油加氣站及充換電站...................................................40

5.7其他交通設施...........................................................44

6市政公用設施體系.............................................................46

6.1市政設施配建...........................................................46

6.2供水工程...............................................................49

6.3排水工程...............................................................50

6.4電力通信................................................................50

6.5供熱工程...............................................................52

6.6輸氣、輸油工程.........................................................52

6.7海綿城市...............................................................53

6.8綜合管廊...............................................................54

6.9管線綜合...............................................................55

6.10環衛工程..............................................................61

6.11消防工程...............................................................64

7附則..........................................................................66

附錄A...........................................................................................................................................65

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配建標準表附表1.................................................................................67

1

機動車停車配建標準表附表2................................................................................................73

非機動車停車配建標準表附表3............................................................................................75

附錄B建筑間距控制圖......................................................76

附錄C名詞解釋............................................................78

本導則用詞說明.............................................................81

2

1總則

1.0.11目的與依據】為了推進周口市城鄉規劃管理科學化、規

范化、法制化,切實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工作,保障城鄉規劃的實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

國城鄉規劃法〉辦法》、《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50180-2018

及國家有關技術規范,結合周口市實際,制定本導則。

1.0.2【適用范圍】本導則適用于周口市城市規劃區內專項規劃、

詳細規劃編制、規劃管理及各項建設工程,市域各縣(市)可參照執

行。

1.0.31老城區范圍】周口市中心城區老城區:指周口市中心城

區漢陽路、黃河路、大慶路、建設路所圍合范圍以內區域,以外區域

為新城區。

3

2公共服務設施支撐體系

2.1分類分級

2.1.11公共服務設施分類】周口市公共服務設施分為教育設施、

醫療衛生、文化設施、體育設施、養老設施、社區服務、商業金融、

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共9類。

2.1.21公共服務設施分級】周口市公共服務設施按市級、區級、

15分鐘生活圈居住區、10分鐘生活圈居住區、5分鐘生活圈居住區

和居住街坊六級配置。15分鐘生活圈居住區的人口規模為5?10萬

人,10分鐘生活圈居住區的人口規模為1.5?2.5萬人,5分鐘生活圈

居住區的人口規模為0.5?1.2萬人,居住街坊的人口規模為0.1?0.3

萬人。

2.2生活圈集中配建要求

2.2.11配套設施設置原則】配套設施應遵循配套建設、方便使

用,統籌開放、兼顧發展的原則進行配置,其規劃布局應遵循集中和

分散兼顧、獨立和混合使用并重的原則,五分鐘、十分鐘、十五分鐘

生活圈居住區配套設施,應依照其服務半徑相對居中布局。

2.2.2【同步建設原則】居住街坊公共服務配套設施應與首期住

宅同步報建、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其他各級居住區配套設施應

制定分期建設計?劃,作為報建方案的要件,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定

后,嚴格執行。如未按照分期建設計劃落實配套設施報建或建設行為

的,暫停該項目規劃審批及規劃核實手續的辦理。

2.2.315分鐘生活圈居住區服務中心】0.5?1.2萬人的居住區,

公共服務設施應采用“社區綜合服務中心(包括3項)”+“獨立設

置(4項)",即“3+4”方式適當集中,設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

段,保證規劃范圍內居民步行5分鐘能到達。

社區綜合服務中心用地面積不應小于3000m2,應以綜合樓的方

式集中布置以下3項設施:社區綜合服務用房、居家養老服務設施、

社區衛生服務站。服務中心必須進行無障礙設計。獨立占地的4項公

配設施項目為:同級居住區公園、社區體育運動場地、幼兒園和小學。

各項公配設施應按照附錄A附表2、附表3配建(非)機動車場(庫)。

2.2.413?5萬人居住區服務中心(含10分鐘生活圈)】3?5

萬人的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應采用“居住區綜合服務中心(包括3

項)”+“獨立設置(8項)”即“3+8”方式適當集中,設置于交通

4

便利的中心地段,保證規劃范圍內居民步行10分鐘能到達。

居住區綜合服務中心總用地面積不應小于6000m2,應以綜合樓

方式集中布置以下3項設施:街道辦事處(獨立地段應酌情設置)、

衛生服務中心、文化活動中心。服務中心必須進行無障礙設計。獨立

占地的8項公配設施為:同級居住區公園、中型多功能運動場地(不

小于2460mD居住區級養老院、公交首末站、居住區商業中心、菜

市場及中、小學。

2.2.5(15分鐘生活圈居住區服務中心】5?10萬人的居住區,

公共服務設施應采用“街道綜合服務中心(包括4項)”+“獨立設

置(5項)”即“4+5”方式適當集中,設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

保證規劃范圍內居民步行15分鐘能到達。

街道綜合服務中心總用地面積不應小于Iha,應以綜合樓方式集

中布置以下4項設施:街道辦事處、社區服務中心、衛生服務中心、

文化活動中心。服務中心必須進行無障礙設計。獨立占地的5項公配

設施為:同級居住區公園、大型多功能運動場地、居住區級養老院、

公交首末站、居住區商業中心。

2.3市、區兩級公共服務設施配建

2.3.11市級公共服務設施】市級公共服務設施應根據國土空間

總體規劃的要求,與城市功能定位相適應,在符合相關標準的條件下,

合理布置,統籌安排。

2.3.2【區級公共服務設施】結合區級行政區劃配置區級公共服

務設施,也適用于新建規劃人口20萬人左右的居住片區。

區級公共服務設施配建標準應按表232執行。除醫院和市政設

施外,功能相近的公共服務設施宜相對集中設置,形成區級市民活動

中心。

5

區級公共服務設施配建標準表2.3.2

每處最小規模

分類序號(萬而/處)

名稱備注

建筑面積用地面積

1區級圖書館0.6~10.5?0.9宜獨立設置,每個行政區不少于一所。

2區級文化中心0.6-10.6?1.0含歌舞劇院,每個行政區不少于一所。

為少年兒童專用活動場所,應符合相關安全防

化區級青少年宮0.5-1—

設3護要求,每個行政區不少于一所。

施區級老年人活動應符合老年人建筑設計規范的相關要求,每個

40.5-1—

中心行政區不少于一所。

宜獨立設置,含室內游泳池。每個行政區不少

5區級體育館0.6-11-1.2

于一所。

達到20萬人的居住片區,應集中建設一處,

育用地面積不小于2.5公頃,包含:400M跑道、

設片區運動場地—2.5標準足球場1處,籃球場、羽毛球場、網球場

施6和乒乓球場各5?10處,也可酌情配建其他專

項體育場地。

綠應按《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

7片區公園——

地GB50180-2018相關要求執行。

區級婦幼保健所、區級衛生監督所及區級健

8區級婦幼保健所0.3?0.5—

康教育機構可合并建設。每個行政區不少于

9區級衛生監督所0.12?0.23—一所。

每個行政區不少于一所,應獨立設置,不宜毗

區級疾病預防控

0.3?0.60.4?0.7鄰學校、市場、交通干線、公共娛樂場所,不宜遠

10制中心

醫離居民區。

療區級殘疾人康復為殘疾人提供康復、醫療、教育、職業等服務

衛11中心0.3?0.5—的公益性服務機構。每個行政區不少于一所。

一般不宜少于600床。新區建設可按7.7床/千人

區級人民醫院—6.78的標準計算規模,用地規模按113nl7床,每20

12

萬人應設置一處。

一般不宜少于300床。區級中醫院用地規模按110

m?床,建筑規模按90nf/床。每20萬人應設

13區級中醫院2.73.3

置一處。

根據實際需要,合理安排弱智、盲、聾啞兒童

特殊教育學校0.6?0.81.5

養14義務階段教育,每20萬人應設置一處。

老應獨立設置,每10萬人設置處,每處養老

福院的規模為200?300床。集中綠地面積應按

區級養老院0.8?1.21.0

利每位老年人不低于2計算,活動場地應有

15

1/2的活動面積在標準的日照陰影線以外。

政區級社區服務中統籌社區管理,構建社區公共服務平臺。每個

0.5?0.6—

管16心行政區不少于一所。

6

2.4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配建

2.4.1【分級配建】15分鐘生活圈居住區、10分鐘生活圈居住

區、5分鐘生活圈居住區和居住街坊公共服務設施的設置水平,必須

與規劃居住人口規模相適應,各項設施配建標準應按附錄A中附表1

執行。

2.4.21教育設施服務范圍】中小學校服務范圍不應跨越鐵路干

線、高速公路、非立體交通的快速路;小學、幼兒園服務范圍不應跨

越車流量大、無立交設施的主干道。

全日制托兒所、幼兒園(幼兒白天在園所生活的托兒所、幼兒園)

服務半徑不宜大于300mm,小學服務半徑不宜大于500m,中學服務

半徑不宜大于1000m。

2.4.31教育設施環境要求】中小學校、托幼主要教學用房的外

墻與鐵路邊軌的距離不應小于300m,與高速路、地上軌道交通線或

城市主干道的距離不應小于80m。中小學校、托幼建設用地應遠離

殯葬設施、醫院的太平間、傳染病醫院、精神病醫院、垃圾轉運站、

加油加氣站、集貿市場、公共娛樂場所、公安看守所、戒毒所、化學

制品點等不利于中小學生學習、身心健康和危及學生安全的場所和建

筑,與易燃易爆場所間的距離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

范》GB50016的有關規定。

2.4.41教育設施層數日照要求】小學主要教學用房不應設在4

層以上;中學主要教學用房不應設在5層以上。

托幼主要生活用房(寢室、活動室、公共活動用房)應滿足冬至

日底層滿窗日照不小于3小時的標準,并應布置在最好朝向,中小學

普通教室應滿足冬至日滿窗日照不小于2小時的標準。

2.4.51中小學校運動場地】新建學校運動場地的設計應符合下

列規定:運動場地應能容納全校學生同時做課間操,小學每生不宜小

于2.88m2,中學每生不宜小于3.88m,

新區中小學宜配置300m?400m環形跑道和兩組100m的直跑道

(18班小學為60m直跑道),直跑道每組按6條計算。每6個班應

有一個籃球場或排球場。運動場地的長軸宜南北向布置,場地應為彈

性地面。新建中小學運動場地應保證有一半以上面積滿足冬至日日照

有效時間不少于兩小時日照標準。

中小學校應設置集中綠地。集中綠地的寬度不應小于8m。

2.4.6【幼兒園】幼兒園中的幼兒生活用房不應設置在地下室或

7

半地下室,且不應布置在四層及以上;幼兒園場地內綠地率不應小于

30%o三個班及以上的幼兒園建筑應獨立設置。

幼兒園應設全園共用活動場地,人均面積不應小于2同時應

設置各班專用的室外游戲場地,場地應日照充足并采取分隔措施,場

2

地面積不應小于60mo室外活動場地應有1/2以上的面積在標準建

筑日照陰影線之外。

幼兒園出入口不應直接設置在城市干道一側;其出入口應設置供

車輛和人員停留的場地,且不應影響城市道路交通。

幼兒園配建應滿足《幼兒園建設標準》《周口市城鎮小區配套幼

兒園建設管理辦法》的相關要求。

2.4.71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3?5萬人的居住區應設置

一處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新區宜設置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獨立用地一

處,不少于3000nf;舊區改造可不單獨占地,應設置建筑面積不少

于2000nf的用房。已設置衛生服務中心的居住區不再設置衛生服務

站。在人口較多、服務半徑較大、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難以覆蓋的社區

設置社區衛生站加以補充,服務半徑不宜大于300m。達到3千人不

足6千人的獨立地段應設置不少于150nf衛生服務站一處;達到6千

人不足1萬人的獨立地段應設置不少于250nV衛生服務站一處;1?

1.5萬人的居住區設置300-400nf的衛生服務站一處。

2.4.81文化活動中心】3?5萬人的居住區應設置文化活動中

心一處,建筑面積4000?6000m2,人均建筑面積應不低于0.12m7

人。獨立占地時,人均用地面積應不低于0.1m?/人。文化活動站納

入社區綜合服務用房。

2.4.9【體育設施】5?10萬人居住區應配建大型多功能運動場

地,用地面積不得小于3150nl)服務半徑不宜大于1000m;1.5?2.5

萬人居住區應配建中型多功能運動場地,用地面積不得小于1310m2,

服務半徑不宜大于500m;0.5?1.2萬人居住區應設置小型多功能運

動(球類)場地及室外綜合健身場地(含老年人戶外活動場地);0.1?

0.3萬人居住街坊應設兒童、老年人活動場地和室外健身器械。各類

體育設施配建標準應按附錄A附表1要求執行。

2.4.101居住區級養老院、居家養老服務設施】3?5萬人的新

建居住區應按人均用地不少于0.1疔配建養老院一處,每處養老院的

規模宜為100?150床,用地面積30nV/床,建筑面積40m2/床。養老

院應獨立占地,集中綠地面積應按每位老年人不低于2m2計算,活動

8

場地應有1/2的活動面積在冬至日2小時的日照陰影線以外。養老院

老人居住用房應滿足冬至日2小時的日照標準。

已配建養老院的居住項目,不再配建居家養老服務設施,養老院

兼顧居家養老服務功能。

新建住宅區規劃人口不足3萬人的,應按照建筑面積30疔/百戶

標準配建居家養老服務設施,且最小建筑面積不得少于200m)必須

執行無障礙設計。

居家養老服務設施用房應集中設置,宜設在三層及以下部分,二

層及以上的居家養老服務設施應設置無障礙電梯。其中的老年人用房

應保證充足的日照和良好的通風,充分利用天然采光,窗地比不應低

于1:6。居家養老服務設施應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

收。

2.4.11[社區綜合服務用房】社區綜合服務用房包含社區黨組

織工作用房、社區居委會工作用房、居民文體活動用房和社區服務用

房。新建居住項目應按照建筑面積40nf/百戶的標準規劃建設社區綜

合服務用房,且最小建筑面積不小于200nl二社區居委會工作用房中

包含警務室用房。

社區綜合服務用房應設置位于住宅區中交通便利、方便群眾辦事

的位置。1萬人以下的住宅區應集中設置一處;規劃人口較多的住宅

區,每1?1.5萬人集中設置一處。社區綜合服務用房應滿足水、電、

采光、通風等基本使用功能,不得使用地下層和架空層,應優先設置

于地面一層、二層,且設置于一層的建筑面積不應小于設置于二層的

建筑面積,并有獨立的連通城市道路的出入口、樓梯及衛生間等。

2.4.12【物業管理】居住、商業、辦公等建筑應當按照物業管

理區域內總建筑面積配置物業管理用房??偨ㄖ娣e2萬m2以下的,

物業管理用房面積不低于80位;超過2萬疔至20萬門部分,按照4%。

的比例配置;超過20萬疔至30萬疔部分,按照3%。的比例配置;超

過30萬疔以上部分,按照2%。的比例配置。

總建筑面積在5萬m?以下的,物業管理用房建議在地下配置一定

面積的物業管理用房,但地下配置面積不應高于物業管理區域全部物

業管理用房面積的10%;總建筑面積在5萬m2以上的,可以在地下配

置一定面積的物業管理用房,但地下配置面積不應高于物業管理區域

全部物業管理用房面積的20%;建設工程規劃全部位于地面以下的,

物業管理用房可以全部配置在地面以下。

9

層高不足2.2m或已經列入公共分攤的房屋不計入物業管理用房

面積;同一物業管理區域采用分期開發建設的,物業管理用房應當主

要安排在首期建設。

2.4.131菜市場】達到1萬人的居住區必須設置菜市場一處,

建筑面積按1000nf/萬人配建。每處菜市場規模宜為2000-3000m2,

菜市場應通風良好、自然采光。新建菜市場應選擇單體建筑或非單體

建筑中相對獨立的場地,不得安排在地下、半地下室或地面三層及

以上建筑內,層高不得小于4.5m。菜市場機(非)停車場配建標準

應按附錄A附表2、附表3執行。

2.4.14【便民店】0.1?0.3萬人的居住街坊應按建筑面積不少

于40面/百戶設置便民店,經營項目宜包括兩店工程(早餐店、菜店)、

日常維修等便民利民項目。便民店不得設于三層及以上樓層,不得使

用地下層和架空層,應設置于地面一層、二層,且設置于一層的建筑

面積不應小于設置于二層的建筑面積

2.4.151配套商業設施】商業設施宜集中布置,原則上居住用

地不再兼容商業用地,確需兼容配套商業設施的,建筑面積不宜超過

該項目地上總建筑面積的10%,且布置在小區內部或30米及以下的

支路側;控規未明確兼容性的保障性住房項目配套商業設施建筑面積

按相關政策執行。

3?5萬人的居住區應設置居住區商業中心,可按500m7千人的

建筑面積進行配建。

2.4.16【機動車停車配建】應充分利用地下空間,居住區不應

配建機械停車設施,嚴格落實配建比例;嚴格限制地面停放機動車,

居住區配套居民地面機動車停車位數不應超過住宅總套數的5%0居

住區配套商業設施配建停車場應單獨設置,獨立使用。各類建筑機動

車停車配建標準應符合附錄A附表2的規定。

2.4.17[電動汽車充電車位】新建住宅配建停車位應100%建設

充電設施或預留安裝條件,其中不少于10%的車位應與住宅項目同步

建成充電設施,達到同步使用要求。預留安裝條件是指滿足規劃電動

汽車充電負荷要求的供配電設施應建設到位,電力線路可預留穿管敷

設位置,達到充電電源接入條件,同時滿足相關消防技術要求。

新建大于2萬m?的商場、賓館、醫院、科研、辦公樓等大型公共

建筑物配建停車場和社會公共停車場同步建成并達到使用要求的充

電設施停車位比例不得少于15%o

10

2.4.18【非機動車停車配建】居住建筑配建非機動車停車場應

采用分散與集中相結合的原則就近設置。商品房按2輛/戶配置,保

障性住房按2.5輛/戶配置。商業辦公、非寄宿制中學、地鐵站點非機

動車停車應考慮共享單車的存放條件,配建停車數量中應含有不小于

10%的共享單車停車位,商業辦公、非寄宿制中學應在出入口附近設

置。各類建筑非機動車停車配建標準應符合附錄A附表3的規定。

按照《車庫建筑設計規范》JGJ100要求布置車位并核算數量。

2.4.19【電動自行車充電車位】新建住宅區在商品住宅2輛/

戶,保障性住房2.5輛/戶配置非機動車停車位的基礎上,應按照每戶

不少于1個充電車位的標準配置充電設施,與住宅項目同步建成使

用。新建大于2萬以的商場、賓館、醫院、科研、辦公樓、劇院、博

物館等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非機動車停車位中應配建不少于15%充

電車位,與項目同步建成使用。

新建居住街坊宜集中設置電動自行車停車場,并配置充電設施。

電動自行車充電庫(棚)建設應滿足國家有關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地

上非機動車充電設施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GB/T50353

計算建筑面積,不計入容積率和建筑密度。地上非機動車停車設施造

型設計應與主體建筑相協調,集約用地,造型簡潔,美觀大方,滿足

城市景觀要求。

2.4.201公交首末站】3?5萬人的居住區應獨立設置公交首末

站一處,城市舊區按1200nf/萬人設置用地,新區按2000m7萬人設

置用地。

2.4.211街道辦事處】5?10萬人的居住區應設置一處街道辦

事處,建筑面積為2000?300001二用地面積為1000—1500012,可獨

立設置,也可與其他公配設施合設。人口密度大的城區10萬人設置

一處,新城市化的邊緣地區可5萬人設置一處。

2.4.22【戶數折算】標準層套型建筑面積不大于45m?的戶型按

套型建筑面積90nf折算規劃人口和規劃戶數,再進行教育、醫療、

社區服務、養老、綠地等相關指標計算。標準層套型建筑面積=套內

建筑面積+標準層套型公攤面積。

2.4.23【配套面積計算】居住、商業、辦公相關配套設施附建

于其它建筑內的,其建筑面積不包含公攤面積(附建式配套建筑如果

有自己獨立的出入口、走廊、走道、樓梯等計入該配套的建筑面積);

獨立建設的配套設施其建筑面積應包含公攤面積。

11

2.4.24【特殊情況】舊區或特殊地段更新改造,公共服務設施

配建確實無法滿足本規定標準時,經規劃主管部門同意,可根據實際

情況編制規劃設計方案,組織專家論證其方案的合理性,并報市政府

同意。

12

3建設用地控制體系

3.1建設用地控制

3.1.1規劃人均居住用地指標應符合表3.1.1的規定。

人均居住用地面積指標(m7A)表3.1.1

建筑氣候區劃in氣候區

人均居住用地面積23.0-36.0

3.1.2規劃人均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面積不應小于5.5m7

人。

3.1.3規劃人均交通設施用地面積不應小于12.0m7人。

3.1.4規劃人均綠地面積不應小于10.0肝/人,其中人均公園綠地

面積不應小于8.0of/人。

3.1.5居住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工業用地、道路與

交通設施用地和綠地與廣場用地五大類主要用地規劃占城市建設用

地的比例宜符合表3.1.5的規定。

規劃城市建設用地結構表3.1,5

用地名稱占城市建設用地比例(%)

居住用地25.0-40.0

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5.0~8.0

工業用地15.0-30.0

道路與交通設施用地10.0-25.0

綠地與廣場用地10.0-15.0

3.1.6【地下空間開發控制】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應兼顧人防要求。

地下空間資源開發利用深度分為以下幾個層次:

(一)地下開發一層,地下開發深度W10m;

(二)地下開發二層,地下開發深度W15m;

(三)地下開發三層,地下開發深度W20m;

(四)地下開發四層,地下開發深度W25m。

3.1.71開發用地規模限制】中心城區拆遷區域面積20畝以下的

地塊,原則上不再進行居住用地出讓開發建設,可用于公園綠地、市

政公用設施、體育設施建設等配套用地或儲備用地。

3.2建設容量控制

3.2.1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商業建設項目(含新建、擴

建、改建),其建筑容量指標應按已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

13

詳細規劃和城市設計執行。原則上新城區范圍內普通商品房項目容積

率不超過2.5,老城區范圍內舊城改造及棚戶區(城中村)項目容積

率不超過2.8,商業服務設施用地依據周邊交通、市政容量等相關要

求,合理確定建筑容量。

3.2.2工業項目內的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面積不得超過

項目總用地面積的5%,新興產業的工業、科教用地可兼容生產服務、

行政辦公、生活服務等設施,其兼容建筑面積比例不超過計容總建筑

面積的15%。嚴禁在工業項目用地范圍內建造成套住宅、專家樓、賓

館、招待所和培訓中心等非生產性配套設施。

3.2.3通用廠房、一般倉庫、物流倉儲項目建筑容量控制指標為

容積率不得小于1.0;建筑密度不得小于40%;綠地率不得超過20%。

3.2.4城市重要節點及交通地段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階段應進行

《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依據停車需求合理控制建筑容量。

3.2.5對建筑面積超過2萬平方米的商業、服務、辦公、公共設

施等和建筑面積超過5萬平方米的住宅項目,建設項目應進行《建設

項目交通影響評價》。項目單位在修建性詳細規劃編制階段應同步申

報由城市規劃乙級以上(包括乙級)或市政道路甲級或城市交通乙級

以上(包括乙級)單位編制的《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報告。

14

4建設工程與景觀體系

4.1建設工程分類與設計

4.1.11建設工程定義】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是指新建、擴建、

改建的地上、地下建(構)筑物等建設工程。

4.1.21多方案比選】主干路、快速路兩側地上總建筑面積1

萬而以上的公建項目、地標建筑和超高層建筑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

以及用地面積2公頃,或建筑面積3萬疔以上小區的修建性詳細規戈IJ,

應委托具有規劃編制乙級及以上資質的兩家不同的設計單位做出不

少于兩個方案,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方案后,方可進行施工圖設

計。

4.1.31裝配式住宅】對采用裝配式建筑技術建設(采用預制外

墻或預制夾芯保溫墻體)的商品住房項目,其外墻預制部分(含保溫

層)建筑面積不計入容積率,但其建筑面積不應超過地上總建筑面積

3%0

4.2建筑間距

4.2.1規劃編制單位在編制規劃方案時,必須遵守國家有關間

距、日照等標準。

4.2.2建筑間距應以滿足日照要求為基礎,并綜合考慮通風、

采光、抗震、消防等因素確定。

【日照標準】建筑間距設計應滿足以下日照要求:

(一)城區常住人口大于等于50萬人,住宅建筑日照標準不應

低于大寒日日照時數2小時;城區常住人口小于50萬人,住宅建筑

日照標準不應低于大寒日日照時數3小時;舊區改建項目內新建住宅

建筑日照標準不應低于大寒日日照時數1小時。在原設計建筑外增加

任何設施不應使相鄰住宅原有日照標準降低,既有住宅建筑進行無障

礙改造加裝電梯除外。

(二)醫院、療養院半數以上的病房和療養室,老年人居住建筑、

殘疾人住宅的臥室、起居室,中、小學的普通教室應滿足冬至日不小

于2小時的日照標準。

(三)托兒所、幼兒園生活用房應滿足冬至日不小于3小時的日

照標準。

(四)宿舍半數以上的居室,應滿足大寒日不小于2小時的日照

標準。

15

(五)新建建設項目對周邊現狀建筑日照影響,僅考慮與新建建

設項目基地直接相鄰或隔路、隔河現狀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物。違法建

筑不視為被遮擋日照的建筑。

(六)當相鄰建筑所處場地有地形高差時,日照影響分析中應增

加或減去地形相對高差。住宅建筑底層規劃設計或現狀為商業、車庫

等非住宅用房時,日照影響分析以住宅層的窗臺面(距室內地坪0.9m

高的外墻位置)標高為日照時間計算起點。

(七)被遮擋建筑為違法建設、臨時建設,其日照(間距)不予

考慮;規劃確定待改造區域內的建筑物,其日照(間距)可不予考慮。

4.2.3建筑應確定一面作為主朝向,其他朝向為次要朝向,次

要朝向可不考慮其日照要求。在不影響相鄰單位合法權益的情況下,

可增加另一主朝向。主朝向的采光窗所在的墻面為日照計算墻面。

4.2.4有日照需求的建筑不宜東西向布置。

4.2.5垂直于道路布置的以底層商業裙房連接的高層住宅,超

過三棟(含三棟)的應斷開不小于6米的距離;平行于道路的此類住

宅按有關規范要求執行。

4.3建筑物退讓

4.3.1【基本原則】沿建設用地邊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城市

綠地、河渠湖庫、鐵路兩側及電力線路、文物保護區控制線的建筑物,

其退讓距離除符合消防、防災、防汛、交通、安全、管線敷設、環境

保護要求外,應同時符合本節規定。

4.3.2【退界距離】指建筑臨地界外墻面距離用地界線的最小垂

直距離,具體計算方法同建筑間距的計算。

退界距離應按以下規定控制,同時滿足消防控制要求:

相鄰建筑雙方各自從建設用地界線起計算退界距離,退界距離不

得小于表432所列要求:

16

各類建筑退地界距離表4.3.2

文教衛生及

建筑分類非住宅建筑

住宅建筑

低層86

多層109

主要朝向

高層1515

(m)

I00VHW1502020

超高層

H>1502525

低層65

次要朝向多層86

(m)局層1010

超圖層2020

注:住宅建筑高度不得超過80m。

(一)與界外建筑應同時滿足本規定4.2建筑間距的有關要求。

(二)地下建筑物的最小退界距離不得小于5m,同時地下建筑

物退界距離不得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建筑物底板

底面距離)的0.7倍,有特殊要求的應按相關要求執行。

(三)建筑寬度大于等于16m時,退界距離按主要朝向控制。

(四)在雙方相鄰產權人協商達成協議后,經規劃主管部門審查

同意,退界距離可適當調整。

(五)當北側相鄰地塊有日照要求,且為空地或未編制修建性詳

細規劃時,建筑物退地界應按照北側用地性質對應的日照標準,滿足

日照陰影線超出地界不應超過自身日照陰影線的1/2。若北側用地無

規劃用地性質,可參照居住用地執行。

(六)位于南北相鄰地塊的項目,先期布局建設的建筑物應至少

退讓地界不小于自身建筑高度二分之一的距離(確認沒有日照要求的

項目從規劃或規范要求)。

4.3.31退道路紅線】沿城市道路兩側的建筑物,有控規的按控

規執行,無控規的退規劃道路紅線的最小控制距離參照表4.3.3所列

要求執行。

17

各類建筑退道路紅線距離表4.3.3

道路寬度L(m)L>3535》L>25252L210

HW2415105

24VH460

筑201510

度60VH<100252015

(ID)

H>100

252020

(一)退線距離以建筑最外輪廓投影線起算。

(二)地下建筑物和地下附屬設施,退讓規劃道路紅線最小距離

為6m。

(三)道路交叉口四周建筑后退道路轉角視距紅線的距離,應按

主要道路退線要求執行。

(四)超高層建筑所在地塊宜有一側道路紅線寬度大于等于

30m。

(五)商業商務中心區、歷史文化街區的建筑退線距離可依據相

關控制性詳細規劃或城市設計成果執行。

4.3.4【退綠線、藍線】各類建筑退城市綠線距離不得小于5m,

商業設施退城市綠線距離不得小于10m;市級公園周邊新建建筑物退

公園地界應符合表432中文教衛生及住宅建筑的退界距離規定,并

不能對植物生長所需陽光有較大遮擋。

城市藍線兩側的建筑,其后退城市藍線的距離應結合防洪、生態

水系及其他專項規劃進行合理控制,且不得小于5m。

退綠線、藍線距離具體計算方法同建筑間距的計算。

4.3.5【退高架路】沿城市快速路新建建筑后退道路紅線距離不

宜小于20m。沿城市高架快速路兩側新建、改擴建居住建筑,其沿城

市高架快速路主線邊緣線后退距離不應小于30m,其沿高架道路匝道

邊緣線后退距離不應小于15m或最外側慢車道緣石外沿后退距離不

應小于10m。

城市快速路和高架橋、立交應根據環境影響評價做好聲屏障等環

境保護設施的設計。

18

4.3.61附屬道路最小距離】居住街坊內部附屬道路至建筑物、

構筑物的最小距離,應符合表436規定:

附屬道路紅線至建、構筑物最小距離表436

與建、構筑物關系街坊內附屬道路(m)

無出入口2.0

建筑物面向道路

有出入口2.5

建筑物山墻面向道路1.5

圍墻面向道路1.5

注:附屬道路分兩種情況:道路斷面設有人行道時,指人行道的外邊線:道路斷面未設

人行道時,指路面邊線。

4.4建筑高度和景觀控制

4.4.1【基本原則】建筑物高度除應符合日照、建筑間距、消防、

抗震、人防等方面的要求外,應同時符合本節規定。

4.4.2【凈空限制】在有凈空高度限制的飛機場、氣象臺、廣播

電臺、電視臺以及其他無線電通訊(含微波通訊)設施周圍的建(構)

筑物,其控制高度應符合有關凈空高度限制的規定。

建設用地面積超過2公頃、不足4公頃的住宅項目,應至少采用

兩個建筑高度層次(不含裙房);建設用地面積4公頃以上的住宅項

目,應至少采用三個建筑高度層次(不含裙房);建筑高度不超過

27米的,相鄰層次高度差不應小于6米,最高層次建筑不應少于兩

棟;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相鄰層次高度差不應小于9米,最高層

次建筑不應少于總建筑數量的25%o

4.4.3【文物保護】在涉及文物保護的區域和文物保護單位周圍

的建設工程,其建筑形式、高度的控制應符合歷史文化街區、文物和

古建筑保護的有關規定。

4.4.41界面長度控制】建筑高度不大于27米的多層住宅其連

續展開面寬不應大于60米;建筑高度大于27米但不超過54米的高

層住宅其連續展開面寬不應大于50米;超過54米的高層住宅應設計

為點式住宅。

臨城市公園廣場、主要河湖水系和特殊功能區的建筑界面長度按

照城市設計要求執行。

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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