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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范圍本標準規定了消防物聯網系統的設置范圍,體系架構和基本要求,感知設計要求、傳輸設計要求、應用設計要求及系統的施工、調試、驗收、運維管理等內容。本標準適用于本省消防物聯網系統的設計、施工、驗收和運維管理。
2規范性引用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消防安全標志》GB13495《電氣火災監控系統》GB14287《消防聯動控制系統》GB16806《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GB17945《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GB25201《消防控制室通用技術要求》GB25506《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第1部分:用戶信息傳輸裝置》GB26875.1《消防設備電源監控系統》GB28184《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50116《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166《水噴霧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219《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084《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61《氣體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370《氣體滅火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63《風機、壓縮機、泵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75《泡沫滅火系統施工驗收規范》CB50281《建筑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303《固定消防炮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338《建筑物電子信息系統防雷技術規范》GB50343《消防通信指揮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401《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技術規范》GB50440《建筑滅火器配置驗收及檢査規范》GB50444《細水霧滅火系統技術規范》GB50898《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GB50974《自動噴水火系統第11部分:溝槽式管接件》GB5135.11《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第21部分:末端試水裝置》GB5135.21《水位測量儀器》GB/T11828《壓力傳感器性能試驗方法》GB/T15478《電阻應變式壓力傳感器總規范》GB/T18806《信息安全技術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基本要求》GB/T2229《工業自動化系統與集成工業應用中的分布式安裝第1部分:傳感器和執行器》GB/T25110.1《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第3部分:報警傳輸網絡通信協議》GB/T26875.3《信息技術傳感器網絡第701部分:傳感器接口:信號接口》GB/T30269.701《物聯網標識體系物品編碼Ecode》GB/T31866《電氣控制設備》GB/T3797《建筑消防設施檢測技術規程》GA503《安全防范視頻監控攝像機通用技術要求》GA/T1127《壓力傳感器》JBT6170《均速管流量傳感器》JB/T5325《插入式渦街流量傳感器》JB/T6807《渦輪流量傳感器》JB/T92463術語3.1
消防物聯網系統
internetofthings(IoT)
systemforfireprotection;FIoT通過信息感知設備,按消防遠程監控系統約定的協議,連接物、人、系統和信息資源,將數據動態上傳至消防物聯網信息運行中心;把消防設施與互聯網相連接進行信息交換,實現以物理實體和虛擬世界的信息進行交換處理并作出反應的智能服務系統。3.2
系統體系架構
systemarchitectureofFIoT對消防物聯網系統的概念模型、整體架構、組成部分等不同部分之間的關系描述。3.3
信息運行中心
informationcenterofFIoT消防物聯網系統數據管理層中,具有基礎的數據分析、處理能力,并能存儲數據的信息中心。3.4
消防數據運行中心
dataoperationcenterforfireprotection在消防物聯網系統的數據管理層中,接收和調用消防物聯網系統的各類應用平臺或系統運行平臺的信息,對消防數據進行集中分析和處理,并向各應用平臺輸出結果的數據管理中心。3.5
數據應用平臺
systemapplicationplatformofFIoT在消防物聯網系統應用層中與消防數據運行中心進行信息交換的基礎平臺,為分平臺提供支撐,向消防數據運行中心提交數據處理需求,并接收數據處理結果的應用平臺。3.6
物聯網用戶信息裝置
userinformationdeviceofFIoT用于接收物聯網用戶及其消防設施的主要信息和感知采集的信息,通過有線或無線方式發送信息,將數據匯聚到信息運行中心,并能對物理實體發出物聯監測信息的裝置。它設置在消防物聯網的用戶端。3.7
水系統信息裝置
networkdeviceoffirewatersystem用于采集、交換消防給水、消火栓、水系滅火系統中感知水壓、水流、水位等信息的物聯監測裝置的統稱,包括消防水箱水池液位監測裝置、末端試水監測裝置、管網水壓檢測裝置等。3.8
風系統信息裝置
networkdeviceofsmokecontrolandsmokeexhaustsystem用于采集、交換消防機械防煙和機械排煙系統(設施)中感知信息的物聯監測裝置。3.9
消防風機信息監測裝置
informationmonitoringdeviceoffirefan能夠實時獲取消防風機的啟/停、手/自動、電源和故障的狀態信息,并能通過網絡進行數據傳輸的物聯監測裝置。3.10
消防泵信息監測裝置
informationmonitoringdeviceoffirepump能夠實時獲取消防水泵的啟/停、手/自動、電源和故障的狀態信息,并能通過網絡進行數據傳輸的物聯監測裝置。3.11
手持終端
handheldterminalsofFIoT;FHT在消防物聯網中,以智能化檢測消防設施、自動采集檢測數據為基礎,利用物聯網技術,實現消防設施數據的移動采集,具有定位、信息上傳功能的手持的移動終端物聯監測裝置。3.12
視頻采集終端
videocollector對視頻圖像進行采集、壓縮、傳輸等的設備。它是多媒體信息數據采集的一種形式。3.13
物聯監測
monitoringandtestofFIoT采用物聯網的技術,依據相關標準對消防設施的功能進行測試性的檢查、檢測和監視,并將數據上傳的行為。3.14
物聯巡查
patrolofFIoT采用物聯網的技術,巡查人員按照預先設定的路線對消防設施的各巡查點進行巡視,進行消防設施直觀的檢查。3.15
消防物聯網服務
serviceofFIoT按照消防數據運行中心的管理要求,提供消防物聯網系統,進行消防物聯網服務的能力和行為。3.16
智能獨立火災探測報警裝置
Intelligentindependentfiredetectionalarm在被保護區域發生火災且探測參數達到預定值的情況下,能發出聲、光火災報警信號,并具備報警信息、故障及欠電等異常數據無線遠程上報的自動報警裝置。3.17
智慧消火栓裝置
Intelligentfirehydrant能夠與消防物聯網平臺利用無線信號進行通訊,具有點位顯示、水壓、流量監測功能,并能在電池電壓、溫度、工作環境等異常情況下自動報警的消火栓裝置。3.18
智慧安全用電裝置
IntelligentandSafeElectricityDevice能夠實時獲取電氣線路或設備電路溫度、電流、電壓、剩余電流的狀態信息,具備聲光報警功能,對非正常的電路狀態進行報警或斷電操作,并能通過網絡獨立發送探測數據、反應異常數據的物聯監測裝置。4消防物聯網系統設置4.1一般規定4.1.1
設有消防物聯網系統的建筑物或構筑物,其消防物聯網系統應與建筑物或構筑物內其他的消防安全設施統一建設與管理。4.1.2
消防物聯網系統的設計、施工、驗收和運維管理應遵循國家的法律、法規以及“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工作方針和政策,針對消防物聯網設施的使用特點和消防設施設備的運維、檢測要求,結合工程自身的特點,采用有效的技術措施,統籌兼顧,做到安全可靠、技術先進、經濟合理。4.1.3
已經投入使用的消防物聯網系統的消防安全技術措施不符合本標準要求的,應按本標準進行維護整改,完善消防安全技術措施。4.1.4
工程中采用的消防物聯網系統的組件和設備應符合國家現行產品標準和準入制度的要求。消防物聯網系統的設計、施工、驗收和運維管理,應符合國家和本省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4.1.5
設有消防物聯網系統的建筑物或構筑物應滿足以下基本要求:1.不得降低原有消防設施的技術性能指標;2.不得影響原有消防設施的功能;3.不得降低原有消防設施的可靠性;4.不得對消防設施運行狀態進行控制。4.1.6
消防物聯網系統的安全應具有機密性、完整性、可用性、私密性的保護,并應具有可能涉及的真實性、責任制、不可否認性和可靠性等屬性。4.1.7
消防物聯網系統應通過數據采集上傳的元數據,進行數據挖掘、數據分析、數據融合。4.2設置范圍4.2.1
新建、擴建、改建工程設計有下列自動消防系統(設施)之一的,應設置消防物聯網系統;既有建筑物或構筑物設有下列自動消防系統(設施)之一的,宜對設有的自動消防系統(設施)進行物聯網技術改造,接入消防物聯網系統:1.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等自動滅火系統;2.機械防煙或機械排煙系統(設施);3.火災自動報警系統;4.電氣火災監控系統;5.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4.2.2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將4.2.1條中列出的自動消防系統(設施)接入消防物聯網系統,未設置以上自動消防系統(設施)的,應結合實際在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無線手動火災報警按鈕、智能獨立火災探測報警裝置和獨立式可燃氣體探測器等裝置。4.2.3
除按照《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要求要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以外的下列場所或建筑物,應設置智能獨立火災探測報警裝置:1.制鞋、制衣、玩具、塑料、木制品、家具、紡織、印刷等勞動密集型可燃物生產加工廠房;2.存放棉、毛、絲、麻、化纖及其制品,卷煙等可燃貨物的倉儲場所;3.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客運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航站樓、體育場館、會堂、公眾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4.學生宿舍、員工集體宿舍;5.幼兒園、早教機構等兒童用房、老年人照料設施中的老年人用房、療養院的病房樓、醫院的門診樓、病房樓、手術部等;6.建筑面積在300m2以上且經營可燃物品的商店、商業網點、經營性場所;7.具有火災危險性的縣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8.其他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易發生火災的重點部位。4.2.4
除按照《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要求要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以外,高層住宅的公共部位應設置智能獨立型火災探測報警裝置,套內宜設置智能獨立型火災探測報警裝置。4.2.5
除按照《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要求要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以外的下列場所或建筑物中的非消防用電負荷應設置智慧安全用電裝置:1.建筑高度大于24m的乙、丙類廠房和倉庫,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大于20L/s的廠房(倉庫);2.座位數超過1000個的電影院、劇場,座位數超過2000個的體育館,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2000m2的商店和展覽建筑,省(市)級及以上的廣播電視、電信和財貿金融建筑,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大于20L/s的其他公共建筑;3.寄宿制幼兒園、學生宿舍、員工集體宿舍;4.設有電氣線路或設備的省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的重點磚木或木結構的古建筑;5.高層民用建筑;6.電動汽車或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充電的場所;7.幼兒園、早教機構等兒童用房、老年人照料設施中的老年人用房、療養院的病房樓、醫院的門診樓、病房樓等;8.面積在3000m2及以上的公共娛樂場所及餐飲場所。4.2.6
城市新建市政消火栓應使用智慧消火栓裝置,已建成使用的市政消火栓宜根據實際情況對消火栓進行消防物聯網改裝。4.2.7
當需要設置消防物聯網系統時,建筑物或構筑物內的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機械防煙和機械排煙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可燃氣體報警系統、電氣火災監控系統、無線探測報警裝置等應接入消防物聯網系統,其他消防設施宜接入消防物聯網系統。5系統構架和基本要求5.1體系架構5.1.1
消防物聯網的系統體系架構自下而上應由感知層、傳輸層、數據管理層、應用層構成(見下圖5.1)。
圖5.1
消防物聯網的系統體系架構圖5.1.2
感知層的數據采集來源可采用傳感器、電子標簽、視頻采集終端、物聯監測、物聯巡查等。所采集的數據應上傳至物聯網用戶信息裝置、消防物聯網信息運行中心,未設置物聯網用戶信息裝置的建筑或單位應直接將采集的數據上傳至消防物聯網信息運行中心。消防設施系統宜按不同的系統分別采集,匯總到相應的用戶采集裝置或直接上傳至消防物聯網信息運行中心。5.1.3
感知層采集的數據應與上傳至用戶信息采集裝置、消防物聯網信息運行中心的數據保持完整性和一致性。5.1.4
傳輸層包括傳輸網絡、傳輸協議和傳輸安全。網絡數據的傳輸應具有傳輸效率及響應速度的實時性,并應有身份認證、數據安全加密等方法保證數據傳輸過程中的安全性。5.1.5
傳輸網絡可采用有線或者無線傳輸網絡,并符合下列規定:1.對于有線傳輸網絡宜采用光纖;2.對于無線傳輸網絡傳輸應當根據應用場所的條件、傳輸數據量、數據傳輸特點等因素選用合適的無線通信技術。針對數據量少、覆蓋面廣、常態下數據交互不頻繁的設備宜選用NB-IoT技術。5.1.6
數據管理層主要實現定義數據規則和數據匯聚分析的功能,包括消防數據運行中心和后臺管理中心。消防數據運行中心應采用支撐服務技術,并應通過信息運行中心進行數據匯集分析處理。后臺管理中心提供數據字典定義、基礎規則定義、傳輸協議定義、認證信息、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及系統的標準體系。5.1.7
支撐服務技術宜采用消息隊列、云計算、內存計算、負載均衡、并行運算、協議處理、運維管理和實時報警等技術手段。5.1.8
信息運行中心宜采用分布式數據庫、分布式文件系統、海量存儲和數據分析處理等技術手段。5.1.9
應用層主要實現對數據處理結果的應用,包括根據服務對象不同選用不同的管理應用平臺,主要有:(管理部門)數據應用平臺,單位業主應用平臺、行業部門應用平臺、社區物業應用平臺和維保應用平臺等應用平臺。5.2基本要求5.2.1
消防物聯網系統應具有聯網用戶信息、消防設施的日常管理信息及其信息交換的功能,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技術規范》GB50440和《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GB26875的有關規定。5.2.2
數據應用平臺的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實時展示所采集消防設施在建筑內的位置信息和運行狀態信息;2.應能支持數據訪問的接口;3.應支持人員自主注冊,并可通過角色定義訪問權限;4.應具備信息查詢、顯示、推送(通知)的功能;5.應支持通話及視頻信號的接入;6.應具備人員管理功能和信息的可維護性;7.應對采集的消防設施故障信息報警;8.應對采集的報警信息進行分析后分級預警;9.應保持信息開放性,能夠兼容所有的消防物聯網終端產品,且能夠與其他平臺共享全部信息。5.2.3
水系統信息裝置應包含各類水滅火系統末端壓力、水池、水箱液位和消防泵狀態的采集信息,并可包括各類氣體滅火系統等其他滅火系統的采集信息。5.2.4
風系統信息裝置應包含機械防煙和機械排煙設施系統閥門啟閉、風壓、防排煙機狀態的采集信息。5.2.5
建筑物或構筑物中設置的無線手動火災報警按鈕、智能獨立火災探測報警裝置、獨立式可燃氣體探測器、智慧安全用電和智慧消火栓等裝置應滿足以下要求:1.能夠獨立發送探測數據,與消防物聯網應用平臺實時通訊;2.能夠反應異常數據;3.無線通信傳輸宜采用NB-IoT傳輸,或根據情況選擇eMTC、LTE、LoRa、蜂窩等通信方式;4.設備自身具備聲光報警功能。5.2.6
消防物聯網系統的APP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支持IOS操作系統和Android操作系統;2.應與信息運行中心的數據互通;3.應具有消防設施監測、隱患數據智能分析、自動評分、現場取證、點位記錄、現場拍照、定位、信息的查看和確認、自動生成維保報告、月報等功能。5.2.7
消防物聯網的數據應用平臺、信息運行中心、物聯網用戶信息裝置應采用中文界面,并預留API應用程序接口與其他的智慧城市系統對接。5.2.8
消防物聯網系統的性能指標應符合下列要求:1.從物聯網用戶信息裝置、無線手動火災報警按鈕、智能獨立火災探測報警裝置等獲取火災報警信息到信息運行中心接收顯示的響應時間不應大于10s;2.信息運行中心向119報警服務臺或江西省各地級市(縣)應急聯動中心轉發經確認后的火災報警信息的時間不應大于3s;3.從物聯網用戶信息裝置或信息采集裝置獲取消防水泵、防排煙風機手動、自動狀態信息,壓力傳感器、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可燃氣體探測等傳感器的異常信息到信息運行中心接受顯示的響應時間不應大于20s;4.壓力傳感器、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可燃氣體探測等傳感器以及水系統信息裝置、風系統信息裝置的數據上傳周期不應大于30min;5.物聯網用戶信息裝置或各個信息采集裝置與信息運行中心之間的通信巡檢周期不應大于30min;6.基于NB-IoT網絡采用電池獨立供電的無線探測裝置數據上傳周期、裝置與信息運行中心之間的通信巡檢周期均不應大于12h;火災報警信息到信息運行中心接收顯示的響應時間不應大于10s,故障報警信息上傳信息運行中心的時間不應大于1min;7.采集的信息記錄應備份。其保存周期不應小于1年,視頻文件的保存周期不應少于6個月;8.信息系統的安全等級必須達到第三級安全保護能力。5.2.9
消防物聯網系統宜采用消防電源供電,物聯網用戶信息裝置應采用消防電源供電。5.2.10
信息運行中心的數據庫設備應采用消防電源供電,具有主電源、備用電源自動轉換功能;備用電源的容量應能保證傳輸設備連續正常工作時間不小于24h。信息運行中心的傳輸能力、處理能力、存儲能力應支持在線擴展。其性能應符合下列規定:1.數據安全和存儲可靠性應不小于99.99%;2.所有通訊層的數據傳輸必須是加密傳輸,用戶信息傳輸裝置應支持多鏈路的自動切換;3.應支持負載均衡、異地災備。數據的保存周期不應小于1年,視頻文件的保存周期不應小于6個月,且應支持至少1個以上的數據備份,備份時間不得大于24h;4.感知層設備應具備實時數據上傳的能力,并應支持從數據應用平臺發起的實時數據請求;應支持動態更新、局部快速更新、動態功能擴展,并應確保每日24h的服務可用性;應提供基于HTTP、HTTPS的數據訪問接口,其接口協議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5.消防數據運行中心的信息運行中心應支持5000個以上的建筑物聯網實時數據并發接入,并應支持10000TPS以上的并發訪問量。5.2.11
信息運行中心收到火災報警、屏蔽、故障、消音信息后,應能智能分析判斷火警、屏蔽、故障屏蔽、消音信息的等級,并應按報警等級相應地選擇短信、微信、語音電話、人工客服的方式實時推送給社會單位消控室人員、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責任人和消防維保人員。推送的信息可通過APP進行相應查看、確認等操作。5.2.12
信息運行中心收到消防聯動信息,應能智能分析、判斷、統計、匯總相關的聯動信息,并應自動生成消防設施運行狀態的報告。報告可通過APP、web端等方式將信息推送到社會單位、維保單位和行業主管部門。5.2.13
數據應用平臺性能應符合以下規定:1.應具備消防設施基于室內地圖的展示功能,并宜支持三維地圖展示;2.應提供web、APP、數據接口、短信、微信、語音電話等使用方式;3.應能夠查詢建筑物基本信息、單位基本信息、人員基本信息、消防設施基本信息、消防設施統計信息、消防設施報警信息、消防設施聯動信息、消防設施故障信息、消防設施屏蔽及物聯監測信息、消防設施維修信息、消防巡檢信息、消防維保信息、人員活動信息、消防物聯網設備實時運行狀態等信息;4.應支持視頻查看,并可通過APP查看實時視頻流;5.應對所有操作進行日志記錄。5.2.14
物聯網用戶信息裝置的性能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第1部分:用戶信息傳輸裝置》GB26875.1的相關要求,并應取得消防產品的認證;2.應支持有線和無線兩種傳輸方式,并應支持TCP和UDP傳輸協議模式;3.應內置支持市場主流報警主機的通信協議,并應支持遠程升級;4.應具備多個RS485接口、支持通過Modbus通信協議接收感知層傳感器數據,并應匯總上傳至信息運行中心。5.2.15
消防物聯網系統中,消防設施狀態的實時顯示信息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顯示消防水泵、消防風機、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備的供電電源和備用電源的工作狀態信息;2.應顯示火災報警信息、可燃氣體探測報警信息、電氣火災監控報警信息以及各系統中的報警信息、屏蔽信息和故障信息;3.應顯示消防水泵、消防風機的手動/自動工作狀態、啟動/停止動作狀態、故障狀態信息;4.應顯示消防水箱(池)水位和管網壓力信息以及其報警信息的正常工作狀態信息和動作狀態信息。5.2.16
消防物聯網系統的設備(含傳感器)的防護等級應適應所在環境的要求。除與消防水泵設置在同一空間設備的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55外,其余設備的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30。5.2.17
消防設施數據采集裝置及建筑物或構筑物中設置的各種獨立式探測裝置的功能和性能應符合下列規定:1.數據采集應具備準確性和實時性;2.感知設備應具有穩定性。其應能夠不受環境因素的干擾,穩定地工作;3.感知設備應具持久性。對于通過電池供電的設備,應保證最短連續工作時間不少于3年,且傳感器的整體工作壽命應不低于3年;4.感知設備的位置設置和數據采集應以不影響現有的消防設施正常運行和不破壞現有消防設備為前提條件,并應符合感知設備的性能要求。5.2.18
消防物聯網系統應對物聯監測的點位異常狀態進行及時報警,并應立即上報。5.2.19
爆炸性、腐蝕性等特殊環境應用的消防物聯網傳感器、手持終端等組件和設備應選用滿足國家防爆、耐腐蝕檢測規定的組件和設備。5.2.20
物聯巡查應對消防設施的屬性、位置、狀態和人員的活動進行記錄。5.2.21
消防泵信息監測裝置、消防風機信息監測裝置對事件的記錄應至少保存1000條,可采用循環的存儲方式,并宜有聲和光的報警功能。5.2.22
消防泵流量和壓力監測裝置的性能宜符合下列規定:1.應用的環境溫度宜為0℃~50℃;2.機械振動的頻率不宜大于55Hz,振幅不宜大于0.55mm;3.環境電磁場不宜大于400A/m;4.測量精度不應大于0.5%;5.功耗在啟動時不宜大于300W,正常運行時不宜大于50W。6系統感知設計6.1一般規定
6.1.1
消防物聯網系統傳感器的物聯監測設置應根據使用功能、應用場所、火災危險性、撲救難度、現場聯網條件等因素確定。6.1.2
感知層的設施數據采集應優先利用原有消防設施已有的感知信息。6.1.3
消防物聯網系統的物品編碼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物聯網標識體系物品編碼Ecode》GB/T31866的有關規定。6.1.4
傳感器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滿足檢查點目標物聯監測位置、壓力、壓差、流量、水位等信息的設計要求;2.可通過集成傳感模塊、數模轉換模塊、數據通信傳輸模塊等信息采集處理功能模塊,構成一體化的信息采集傳感器,并宜支持遠程參數配置;3.傳感器的采樣頻率應不低于1次/min,除采用電池供電的NB網絡探測裝置外,數據傳輸頻率應不低于2次/h;4.傳感器的工作環境溫度、濕度應滿足所處環境和系統的設計要求;5.消防給水的壓力傳感器量程宜為0-2.4MPa;6.傳感器應具備零基準點校正功能。6.1.5
電子標簽的選用應符合下列規定:1.電子標簽可采用RFID標簽、NFC標簽、二維碼標簽、藍牙標簽、Wi-Fi標簽;2.物聯巡査的各巡視點應設置電子標簽。沿物聯巡查路線宜設置在消火栓箱、卷簾門、變配電柜等消防設備的設施部件;3.電子標簽的存儲信息應包含設備ID,并應通過數據映射方法確定唯一的消防設施部件及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信息;4.電子標簽采用二維碼標簽時,宜選用防水性能良好的材料;5.現場設備狀態更新信息宜寫入RFID標簽。RFID標簽可采用被動式類型的標簽;6.NFC讀取時間不宜大于2ms,讀取次數必須大于100000次,讀取距離應大于20mm且應小于100mm,工作頻率為13.56MHz。6.1.6
視頻采集終端的選用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安全防范視頻監控攝像機通用技術要求》GA/T1127的規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能實時監測目標點位的現場狀況;2.應至少為高清晰度攝像機,圖像質量應不低于CIF格式且應支持日夜模式;3.應具備本機循環存儲功能,且存儲實時視頻圖像時間不小于24h;4.應具備網絡接口;5.應至少支持IPv4尋址方式;6.應具有動態域名解析功能。6.1.7
傳感器的供電宜采用24V的直流電源。6.1.8
設有自動消防系統的建筑或單位宜設物聯網用戶信息裝置。物聯網用戶信息裝置的設置除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消防控制室通用技術要求》GB25506的有關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要求:1.應設置在消防控制室內。當物聯網用戶未設有消防控制室時,物聯網用戶信息裝置宜設置在有人值班的場所;2.物聯網用戶信息裝置的設置應與消防設施的服務范圍相一致。6.1.9
消防泵信息監測裝置、消防風機信息監測裝置應感知、監測消防水泵、消防風機的信息應滿足本標準第5.2.15條第1款和第3款的要求,并可人工或自動巡檢。6.1.10
設有消防水系統的建筑或單位應設水系統信息裝置,設有機械防排煙系統的建筑或單位應設風系統信息裝置;水系統信息裝置、風系統信息裝置采用無線通信傳輸方式時在確保信息傳輸穩定的條件下可在信息采集點處就近設置,采用有線通訊傳輸方式時宜分別設置在消防水泵房、消防風機房或消防控制室。6.1.11
消防泵信息監測裝置、消防風機信息監測裝置宜就近在消防水泵、消防風機的位置設置。不同的消防水泵、消防風機可以合用信息監測裝置。6.1.12
消防泵信息監測裝置可與水系統信息裝置結合設置。消防風機信息監測裝置可與風系統信息裝置結合設置。水系統信息裝置、風系統信息裝置可與物聯網用戶信息裝置結合設置。消防泵信息監測裝置、消防風機信息監測裝置可與對應設備的配電柜相結合設置。當消防泵信息監測裝置或水系統信息裝置與消防水泵控制柜結合設置時,其消防水泵控制柜應符合消防產品的認證規定。
6.2
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6.2.1
消防物聯網系統中,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物聯監測的感知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設置水系統信息裝置、消防泵信息監測裝置;2.試驗消火栓處應設置壓力傳感器和流量傳感器,其他消防給水各分區最不利處的消火栓或試驗消火栓宜設壓力傳感器或預留手持終端的接口;3.高位消防水箱、轉輸消防水箱和消防水池內應設置水位傳感器;4.消防水泵的進水總管、出水總管上應設置壓力傳感器;5.消防引入總管的消防水表后宜設置壓力傳感器。6.2.2
消防給水管道上設置的壓力傳感器應在系統管道上接出支管或利用原有壓力表的連接支管,支管的長度不宜大于500mm,并應在壓力傳感器前設置檢修的閥門。消防給水管道的開口或支管的管道連接宜采用溝槽連接件(卡箍)連接,其支管的管徑宜盡可能與消防給水管道的管徑接近。6.2.3
消防泵信息監測裝置監測消防水泵應處于自動狀態。當消防水泵處于手動狀態時,消防泵信息監測裝置監測和物聯網用戶信息裝置應發出預警信息,并且應將信息上傳至消防物聯網應用平臺。
6.3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6.3.1
消防物聯網系統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物聯監測的感知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消防給水的要求應符合本標準第6.2.1條第1款、第3款、第4款和第5款的規定;2.每個報警閥組控制的最不利點噴頭處應設置壓力傳感器。其他防火分區、樓層宜設壓力傳感器或預留手持終端的接口。6.3.2
安裝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末端試水處的水系統信息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第21部分:末端試水裝置》GB5135.21的規定;2.當試驗排水時,末端試水處水系統信息裝置采集的壓力數據應實時上傳;6.3.3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物聯感知設計還應滿足6.2.2和6.2.4的規定。
6.4
機械防煙和杋械排煙系統6.4.1
消防物聯網系統中,機械防煙和機械排煙系統物聯監測的感知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設置風系統信息裝置和消防風機信息監測裝置;2.消防風機的前后風管上應設置壓差傳感器。6.4.2
當啟動風機時,風系統信息裝置和消防風機信息監測裝置應將采集的信號實時發送至物聯網用戶信息裝置或消防數據運行中心。6.4.3
機械防煙和機械排煙系統可采用手持終端對加壓送風口和防火分區內排煙口的風量進行檢測。
6.5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6.5.1
消防物聯網系統應對火災自動探測報警系統、消防聯動控制系統進行物聯監測,數據采集的內容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50116中附錄A的要求。6.5.2
消防物聯網系統應對電氣火災監控系統進行物聯監測。數據采集的信息應包括已有的電氣火災監控器中的數據信息,并應采集電氣火災監控器的故障信息。6.5.3
消防物聯網系統應對可燃氣體報警系統進行物聯監測。數據采集的信息應包括已有的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中的數據信息,并應采集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的故障信息。6.5.4
消防物聯網系統應采集消防設備供電的主電源和備用電源的交流或直流電源的工作狀態信息以及過壓、欠壓、過流、缺相、短路等故障信息和消防設備電源監控系統本身的程序故障、通信等故障信息,并應上傳至信息運行中心。
6.6
智能獨立火災探測報警系統6.6.1
智能獨立探測報警系統指根據無線手動火災報警按鈕、智能獨立火災探測報警裝置和獨立式可燃氣體探測器等探測裝置報警信號利用云計算與用戶及相關平臺相連接的系統。6.6.2
無線手動火災報警按鈕裝置、智能獨立火災探測報警裝置和獨立式可燃氣體探測器的感知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采集裝置的報警、欠電、故障等信息;2.裝置的設計、報警標準應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報警終端的設計和報警標準保持一致;3.宜采用NB-IoT傳輸方式,具備報警信息無線遠程上報及電池電量、故障報警、信號強度、防拆卸等超限報警無線遠程上報功能。6.6.3
智能獨立火災探測報警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智能獨立火災探測報警裝置應符合國家標準《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GB20517、《獨立式感溫火災探測報警器》GB30122;2.宜采用NB-IoT傳輸方式,采用低功耗設計,電池供電終端待機時長應不低于5年;3.網絡耦合時間應低于10秒。6.6.4
獨立式可燃氣體探測報警裝置的性能應符合下列規定:1.獨立式可燃氣體探測報警裝置應符合國家標準《可燃氣體探測器》GB15322.2;2.宜采用NB-IoT傳輸方式;3.應具備上電預熱、可燃氣體泄漏報警上報及故障報警、信號強度等超限報警無線遠程上報、自檢功能。6.6.5
建筑物或構筑物中設置的無線手動火災報警裝置應設置在明顯且便于操作的部位,從無線手動火災報警裝置所保護區域的任何位置到最鄰近的無線手動火災報警裝置的步行距離不應大于30米,宜設置在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處。6.6.6
建筑物或構筑物中設置的智能獨立火災探測報警裝置應滿足下列規定:1.探測區域的每個房間應至少設置一只智能獨立式火災探測器;2.智能獨立式火災探測器應依據其探測原理分別對照《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50116中的點型火災探測器的設置要求設置;3.住宅、公寓、宿舍內設置時,每間臥室、起居室內應至少設置一只智能獨立火災探測報警裝置。6.6.7
建筑物或構筑物中設置的獨立式可燃氣體探測報警裝置應滿足下列規定:1.使用天然氣的用戶應選擇甲烷探測器,使用液化氣的用戶應選擇丙烷探測器,使用煤制氣的用戶應選擇一氧化碳探測器;2.連接燃氣灶具的軟管及接頭在櫥柜內部時,探測器宜設置在櫥柜內部;3.甲烷探測器應設置在廚房頂部,丙烷探測器應設置在廚房下部,一氧化碳探測器可設置在廚房下部,也可設置在其他部位;4.可燃氣體探器不宜設置在灶具正上方。
6.7
其他消防設施6.7.1
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系統、水噴霧滅火系統、細水霧滅火系統、泡沫滅火系統、固定消防炮滅火系統物聯監測的感知設置應符合本標準第6.3.1條、第6.3.2條第2款的規定。6.7.2
氣體滅火系統和二氧化碳滅火系統物聯監測的感知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采集顯示氣體控制盤手動和自動的信息和系統報警、噴放、故障的信息;2.應設置系統壓力泄漏傳感器、滅火劑質量傳感器;3.宜設置氣體保防護區域的氣密性傳感器。6.7.3
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物聯監測的感知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宜采用電子標簽、物聯巡查,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消防安全標志》GB13495和《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GB17945的有關規定;2.應采集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的故障狀態和應急工作狀態的信息。6.7.4
消防應急廣播系統的物聯監測的感知設置應采集消防應急廣播的啟動、停止的運行狀態和故障報警的信息。6.7.5
消防專用電話物聯監測的感知設置應采集消防專用電話故障狀態的信息。6.7.6
防火分隔設施物聯監測的感知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信息采集宜采用電子標簽、物聯巡查;2.應采集防火卷簾控制器、防火門控制器工作狀態、電源狀態和故障狀態的信息;6.7.7
消防電梯物聯監測的感知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采集消防電梯迫降信息;2.應采集消防電梯的停用和故障狀態信息。6.7.8
建筑滅火器的物聯監測的感知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建筑滅火器傳感器宜采用電子標簽、物聯巡查;2.電子標簽應采用可靠的物理手段固定在滅火器適宜、明顯的位置上,并不得破壞滅火器結構的本體性能。6.7.9
電動排煙窗、電動擋煙垂壁和其他聯動設備物聯監測的感知設置應顯示聯動設備的啟動、停止或動作狀態的信息,并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建筑消防設施檢測技術規程》GA503的規定。6.7.10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應設置視頻采集終端,并應對采集的信息進行監視。視頻采集終端可接入原有的安防系統,并應滿足消防物聯網的遠程查看的功能。6.7.11
智慧消火栓裝置的性能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實現實時顯示消火栓定位、供水壓力、移動終端遠程現場管理等功能;2.應能夠在被盜、偷水、損壞、被撞、電池電壓及工作環境溫度等異常情況下自動報警;3.設備應符合國家標準《消防接口第1部分消防接口通用技術條件》GB12514.1及《室外消火栓》GB4452;4.應支持NB-IoT傳輸方式,采用低功耗設計,終端待機時長不應低于3年;5.具備信息無線遠程上報及電池電量、故障情況下無線遠程報警功能;6.應實現實時顯示消火栓定位、供水壓力的功能,應能夠在消火栓被盜、無授權取水、損壞、被撞情況下自動報警并無線遠程上報信息;7.具備IP68防水等級、防鹽霧、防雷。6.7.12
消防物聯網系統應對可燃氣體報警系統進行物聯監測。數據采集的信息應包括已有的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中的數據信息和獨立設置的無線可燃氣體探測報警裝置的數據信息。6.7.13
消防物聯網系統應對電氣火災監控系統進行物聯監測。數據采集的信息應包括已有的電氣火災監控器中的數據信息和獨立設置的智慧安全用電裝置的數據信息。獨立設置的智慧安全用電裝置的性能應符合下列規定:1.智慧安全用電裝置應符合《剩余電流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GB14287.2、《測溫式電氣火災監探測器》GB14287.3等國家標準;2.宜采用NB-IoT傳輸方式,能夠獨立發送探測數據,并應支持有線或無線傳輸方式;3.具有實時監測剩余電流、電壓、電流、線纜溫度等電氣安全參數,并具備短路、過載、漏電、溫度異常、電弧故障等超限報警遠程上報功能;4.應采集裝置的報警信息、故障等信息,并區分漏電、短路、過電流、電壓不穩等報警類型及數值;5.獨立設置的智慧安全用電裝置的設計、報警標準應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中電氣火災監控系統的設計和報警標準保持一致。
7
系統傳輸設計
7.1
傳輸網絡7.1.1
通信傳輸的基本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市消防遠5.2.5程監控系統》GB26875的有關規定。7.1.2
傳輸網絡應確保其傳輸的可靠性。7.1.3
信息運行中心至消防數據運行中心的傳輸網絡宜采用運營商專線的方式直接接入城市的骨干網。7.1.4
物聯網用戶信息裝置到信息運行中心的傳輸網絡可采用公用通信網或專用通信網。數據傳輸宜采用以太網、光纖、窄帶物聯網或其他物聯網技術。7.1.5
傳感器至物聯網用戶信息裝置或信息運行中心的傳輸網絡可采用有線通信、無線通信或有線無線結合通信等多種數據通信傳輸方式。有線通信傳輸宜采用以太網、RS485,不應采用電力線載波通信方式;無線通信傳輸宜采用蜂窩、NB-IoT、LoRa、eLTE、WiFi等通信方式,不宜采用Zigbee通信方式。
7.2
傳輸協議與傳輸安全7.2.1
消防物聯網系統的傳輸協議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第3部分:報警傳輸網絡通信協議GB/T26875.3的有關規定。7.2.2
信息運行中心至消防數據運行中心的傳輸協議宜采用HTTP、HTTPS協議,其應用接口的協議應符合附錄A平臺接口的標準定義的規定。7.2.3
物聯網用戶信息裝置至信息運行中心的傳輸協議可采用TCP或UDP協議。7.2.4
傳感器至物聯網用戶信息裝置或信息運行中心的傳輸協議宜采用TCP、UDP或Modbus協議,其物聯網協議宜采用MQTT、CoAP協議。7.2.5
傳感器的信號接口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信息技術傳感器網絡第701部分:傳感器接口:信號接口》GB/T30269.701的有關規定。7.2.6
消防物聯網系統應通過身份認證、傳輸加密、數據校驗等方式確保數據傳輸的安全性,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信息安全技術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基本要求》GB/T22239的有關規定。
8
系統數據管理及應用層設計
8.1
一般規定8.1.1
數據運行中心及數據應用平臺的設計應具有開放性、標準性和容災性。8.1.2
數據應用平臺應根據服務對象的不同需求建立單位業主應用平臺、社區物業應用平臺和維保系統應用平臺等管理平臺,在沒有統一的數據應用平臺的區域提供消防物聯網服務的企業應建立相應的系統運行平臺。8.1.3
消防物聯網服務宜設有24h人工客服和數據應用平臺管理的值班室,并宜對監測的異常信息及時報警和通知。8.1.4
數據應用平臺應對未按照規范要求進行維護保養工作的社會單位進行提醒,并應將相關信息通知到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8.1.5
信息運行中心的設置應設置在耐火等級為一、二級的建筑物中且不應設置在電磁場干擾較強或其他影響數據正常工作的部位,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中消防控制室的有關規定。
8.2
數據處理與系統運行8.2.1
信息運行中心應對收集的數據進行有組織的數據處理和分析,并向數據應用平臺及其他相關的系統運行平臺輸出數據處理的結果。8.2.2
消防物聯網服務應支持數據的及時維護和更新,并應建立確保數據有效性的數據維護更新機制。8.2.3
信息運行中心數據處理應支持10000TPS以上的并發接入量的需求。8.2.4
信息運行中心的數據處理輸出應包含以下內容:1.完整的報警、故障事件處理記錄分析;2.建筑物或構筑物消防設施完好率的歷史記錄及實時分析;3.接入平臺的社會單位消防控制室人員值班在崗在位情況的歷史記錄及實時情況;4.物業處理及時率、巡檢達標率、維修及時率等統計信息;5.日常維保的及時性及標準性分析、維保聯動記錄、維保報告;6.月度建筑物消防安全報告及年度建筑消防設施安全風險的評估報告。8.2.5
數據應用平臺及其他相關的系統運行平臺應提供信息可識別和可視化的展示。8.2.6
數據應用平臺及其他相關的系統運行平臺中聯動數據信息的展示應符合下列規定:1.聯動信息的狀態應包含點位描述、設備類型、消防系統、設備狀態、設備點位;2.聯動信息的可視化展示應從火警點位到每個聯動點位,以及相關消防設施實現聯動關系的完整展示。
8.3
社會單位應用8.3.1
社會單位在接入消防物聯網系統后,應采用業主應用平臺或物業應用平臺。8.3.2
業主應用平臺和物業應用平臺除應符合本標準第8.1節的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支持報警、故障的通知和在線處理流程,并應對流程的全過程進行跟蹤;2.應支持聯動信息的分析和展示;3.應對物聯監測和物聯巡查的信息進行實時通知,并應支持自定義物聯監測級別和通知方式;4.可在線查看維保單位對消防設施的維護保養報告;5.可在線監督維保單位對消防設施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日常維護和保養;6.可在線查看月度和年度的建筑消防設施安全風險的評估報告;7.應支持消防電子檔案查詢;8.應提供消防法律法規查詢功能;9.應支持通過數據分析處理結果給出消防安全評分;10.應能對重大火災隱患進行及時的提示。8.3.3
業主應用平臺和物業應用平臺可結合消防設施安全評分、月度消防設施安全風險評估報告、年度消防設施安全風險評估報告,并應給出社會單位對自身消防設施運行、維護的改善和提升措施。8.3.4
社會單位應根據維護保養報告對維保單位的維保質量予以監督和評價。8.3.5
社會單位應接受消防部門的監督、執法、檢查等相關任務,并應配合及時完成。
8.4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維保應用8.4.1
社會單位在接入消防物聯網系統后,數據由系統運行平臺及消防數據運行中心共享至相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消防維保物聯網監控系統平臺。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利用消防維保物聯網監控系統對所服務項目的消防設施運行、故障報警等進行實時監控,及時解決消防設施故障。8.4.2
消防維保物聯網監控系統平臺除應符合本標準第8.1節的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規定:1.消防維保物聯網監控系統平臺應根據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與社會單位的維保服務協議完成匹配,根據匹配結果提供相應單位的消防物聯信息供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提供在線維保服務;2.應支持在線故障處理流程,并應在線處理、指派、分工指定人員處理故障和記錄維修結果;3.應有維保流程。宜支持在線進行消防設施日常維護保養,并應記錄相應消防設施報警、聯動信息,生成維保報告;4.可在線查看社會單位對于維保工作的評價;5.可在線查看月度和年度的建筑消防設施安全風險的評估報告。8.4.3
消防維保物聯網監控系統平臺應提醒相對應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時對故障進行修復。由于業主因素未能及時修復,維保單位應通過消防維保物聯網監控系統平臺的在線故障處理功能上傳相應的憑證。8.4.4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利用在線維保功能按規定及時進行維保工作。8.4.5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根據社會單位維保評價反饋,并應進行自身的改進工作。8.4.6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根據月度建筑物消防安全風險評估報告、年度建筑物或構筑物消防安全風險評估報告中提示的問題,對消防設施潛在隱患進行及時的處理。
8.5
行業及管理部門應用8.5.1
消防數據運行中心應由各級政府、各級消防救援機構或各行業部門負責管理和使用,并對消防物聯網系統進行監管。8.5.2
消防數據運行中心應對消防物聯網系統的數據交換接口標準進行定義,并應提供系統運行平臺的數據交換接口。8.5.3
消防數據運行中心應能收集、展示、分析、研判和推送消防信息,并可通過設定相應的監督管理規則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監管。8.5.4
消防數據運行中心應支持與政府的其他信息平臺對接和數據共享。8.5.5
管理中心應對公共技術、安全保障體系和標準體系進行管理。
9
系統施工、調試與驗收
9.1
系統施工9.1.1
消防設施施工應由具有消防設施工程專業承包能力的施工隊伍承擔。9.1.2
消防物聯網系統的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項工程,宜按本標準附錄C劃分。9.1.3
消防物聯網系統施工應按設計要求編制施工方案或施工組織設計。施工現場應具有相應的施工技術標準、施工質量管理體系和工程質量檢驗制度,并應按本標準附錄B中的消防物聯網系統的施工現場質量管理檢查記錄要求由施工單位質量檢查員填寫有關記錄。監理工程師應對消防物聯網系統的施工現場質量管理檢查記錄進行檢查,并應做出檢查結論。9.1.4
消防物聯網系統的施工前應具備下列條件:1.施工圖應經國家相關機構審查審核批準或備案后再施工;2.平面圖、系統圖(展開系統原理圖)、詳圖等圖紙及說明書、設備表、材料表以及消防設施對外輸出接口技術參數、通信協議、系統調試方案等技術文件應齊全;3.設計單位應向施工、建設、監理單位進行技術交底;4.系統主要設備、組件、管材管件及其他設備、材料,應能保證正常施工;5.施工現場及施工中使用的水、電、氣應滿足施工要求。9.1.5
消防物聯網系統工程的施工應按批準的工程設計文件和施工技術標準進行施工。9.1.6
消防物聯網系統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應做好設計變更、安裝調試等相關記錄。9.1.7
消防物聯網系統工程的施工過程質量控制,應按下列規定進行:1.應校對、審核圖紙,并應復核是否同施工現場一致;2.各工序應按施工技術標準進行質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應進行檢查,并應檢查合格后再進行下道工序。檢查不合格,應進行整改;3.相關各專業工種之間應進行交接檢驗,并應經監理工程師簽證后再進行下道工序。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應進行驗收,并應形成驗收文件;4.安裝工程完工后,施工單位應對消防物聯網系統的安裝質量進行全數檢查,并應按有關專業調試規定進行調試;5.調試完工后,施工單位應向建設單位提供質量控制資料和各類施工過程質量檢查記錄;6.施工過程質量檢查組織應由監理工程師組織施工單位人員組成;7.施工過程質量檢查記錄應按本標準附錄D中表D.0.1的要求填寫,消防物聯網系統的調試應按附錄D中表D.0.2的要求記錄。9.1.8
消防物聯網系統質量控制資料應按本標準附錄E的要求由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組織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進行驗收和填寫。9.1.9
消防物聯網系統分部工程質量驗收應由建設單位組織施工、監理和設計等單位相關人員進行,并應按本標準附錄F的要求填寫消防物聯網系統工程驗收記錄,并應按本標準附錄消防物聯網系統工程驗收記錄的表F.0.1、消防物聯網系統驗收設備安裝位置信息登記的表F.0.2、消防物聯網系統水系統驗收標準的表F.0.3的要求填寫。9.1.10
施工完成后不得影響原有消防設施系統的消防功能。9.1.11
在施工期間,因施工需要臨時停用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消火)栓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機械防煙和機械排煙系統等消防設時應采取必要的加強措施和確保消防安全的專項應急預案。9.1.12
現場的施工作業應選擇合適的工作時段,并應盡量減少對周邊環境的影響。9.1.13
施工單位應落實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應明確專人負責完善各項安全防護設施。若確因施工需要動用明火的情況,應當遵守管理方的有關制度,并應落實現場安全監護的措施。9.1.14
工程中所選用的設備、材料應符合消防產品質量標準,并應提供有效期內的型式檢驗報告、產品質量認證證書和產品出廠合格證明等文件。9.1.15
消防物聯網系統的現場施工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給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42、《通風與空調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43、《風機、壓縮機、泵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75、《建筑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303、《建筑物電子信息系統防雷技術規范》GB50343《消防通信指揮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401的有關規定。
9.2
進場檢驗9.2.1
消防物聯網系統施工前,應對設備、材料及配件進行進場檢查,檢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設備、材料及配件進入施工現場應具備產品的清單、使用說明書、產品合格證書、國家法定質檢機構的檢驗報告等文件,且規格、型號應符合設計要求。檢查數量:全數檢查。檢查方法:檢查相關資料。9.2.2
傳感器的檢驗應符合下列要求:1.傳感器的參數應滿足設計要求。2.壓力傳感器的產品質量應符合現行國家和行業標準《壓力傳感器》JBT6170和《壓力傳感器性能試驗方法》GB/T15478的有關規定。3.流量傳感器的產品質量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均速管流量傳感器》JB/T5325、《插入式渦街流量傳感器》JB/T6807、《渦輪流量傳感器》JB/T9246、《渦街流量傳感器》JB/T9249的有關規定。4.水位傳感器的產品質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水位測量儀器》GB/T11828的有關規定。5.視頻采集終端的產品質量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安全防范視頻監控攝像機通用技術要求》GA/T1127的有關規定。6.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及智慧安全用電裝置的感知產品質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50116《消防聯動控制系統》GB16806、《電氣火災監控系統》GB4287、《電氣控制設備》GB/T3797、《消防設備電源監控系統》GB28184的有關規定。7.智慧消火栓應符合GB50974
GB4452的有關規定;8.智能獨立火災探測報警裝置應符合GB50116、GB20517、GB30122有關規定。檢查數量:全數檢查。檢查方法:直觀檢查和查驗認證文件。
9.3
安裝9.3.1
消防物聯網系統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1.室內布線安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303的有關要求。2.防雷接地安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物電子信息系統防雷技術規范》GB50343的有關要求。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査及在安裝的布線兩端、電氣裝置上測試,主要測試設備有電流表、電壓表。9.3.2
消防物聯網系統設備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1.設備應根據實際工作環境合理擺放、安裝牢固、適宜使用人員的操作,并應留有檢查、維護的空間;
2.設備和線纜應設永久性標識,且標識應正確、清楚;
3.設備連線應連接可靠、捆扎固定、排列整齊,不得有扭絞、壓扁和保護層斷裂等現象;
4.物聯網用戶信息裝置應具備網絡通信條件;5.水系統信息裝置和風系統信息裝置的安裝應牢固,并應便于拆卸維護;
6.壓力傳感器、流量傳感器與消防給水管道連接應保證連接處無滲漏,水位傳感器應按設計要求安裝;
7.增加的消防給水管管道開口或分支管的連接應采用溝槽連接件(卡箍)連接,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自動噴水火系統第11部分:溝槽式管接件》GB5135.11的規定;
8.視頻采集終端應安裝在視角寬闊、無阻擋的位置,并應具備網絡通信條件;9.安裝完成后應做好設備標識及安裝位置信息記錄,可按本標準附錄F中的表F.0.2《消防物聯網系統驗收設備安裝位置信息登記表》預先填寫。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査方法:核實設計圖、核對產品的使用說明書、直觀檢查。9.3.3
消防物聯網系統使用的操作系統、數據庫系統等平臺軟件應具有軟件使用(授權)許可證,并宜采用技術成熟的商業化軟件產品。
9.4
系統調試9.4.1
消防物聯網系統應在施工完成后進行系統調試。軟件系統調試應由消防物聯網服務商承擔。9.4.2
消防物聯網系統調試前應具備下列條件:1.系統各設備和平臺的軟件應按設計要求安裝完畢;2.消防物聯網系統的安裝應符合本標準第9.3.1條的要求;3.系統中的各用電設備應分別進行單機在線檢查;4.應制定調試和試運行方案。9.4.3
系統調試應包括下列內容:1.傳感器的調試和測試;2.消防泵信息監測裝置的調試和測試;3.消防風機信息監測裝置的調試和測試;4.水系統信息裝置的調試和測試;5.風系統信息裝置的調試和測試;6.智能獨立火災探測報警裝置的調試和測試;7.智慧安全用電裝置的調試和測試;8.智慧消火栓裝置的調試和測試;9.物聯網用戶信息裝置的調試和測試;10.系統運行平臺的測試。9.4.4
物聯網用戶信息裝置的調試和測試應符合下列要求:1.應模擬一起火災報警,并應檢査用戶信息裝置接收火災報警信息的完整性。物聯網用戶信息裝置應在10s內按照規定的通信協議和數據格式將信息通過報警傳輸網絡傳送到消防物聯網數據應用平臺;2.應模擬建筑消防設施的各種狀態,并應檢查用戶信息裝置接收信息的完整性。物物聯網用戶信息裝置應在20s內按照規定的通信協議和數據格式將信息通過報警傳輸網絡傳送至消防物聯網數據應用平臺;3.應同時模擬一起火災報警和建筑消防設施運行狀態,并應檢查消防物聯網數據平臺接收信息的順序是否體現火警優先原則;4.物聯網用戶信息裝置應進行自檢操作,并應報告自檢情況。檢查數量:全數檢査。檢查方法:用秒表檢查。9.4.5
消防泵信息監測裝置和水系統信息裝置的調試和測試應符合下列要求:1.應校驗給水信息采集傳感器設備水壓數值與機械壓力表數值一致性;2.應檢查給水信息采集傳感器設備數據發送端口、地址等信息是否正確;3.應查詢信息運行中心的數據庫,并應校驗給水信息采集傳感器設備水壓數值、設備號等相關信息是否成功發送并寫入數據庫;4.應支持事件型狀態發送需模擬一次水壓狀態變化情況的給水信息采集。應査詢信息運行中心的數據庫,且應校驗事件型狀態變化信息是否成功發送并寫入數據庫。檢査數量:全部檢査。檢驗方法:直觀檢查。9.4.6
消防風機信息監測裝置和風系統信息裝置的調試和測試應符合下列要求:1.應校驗風信息采集傳感器設備風量數值與具有計量認證的手持式風速儀數值的一致性;2.應檢查風信息采集傳感器設備數據發送端口、地址信息是否正確;3.應查詢信息運行中心的數據庫,校驗風信息采集傳感器設備風量數值、設備號等相關信息是否成功發送并寫入數據庫;4.應支持事件型狀態發送的風信息采集器需模擬一次風量狀態變化情況。應查詢信息息運行中心的數據庫,且應校驗事件型狀態變化信息是否成功發送并寫入數據庫;檢查數量:全部檢查。檢驗方法:直觀檢查。9.4.7
消防物聯網系統視頻采集終端的調試應符合下列要求:1.應上電檢查視頻采集終端視頻清晰度是否滿足應用需求;2.應檢查視頻采集終端數據發送端、地址等信息是否正確;3.應查看視頻采集終端視頻流、像素幀等控制情況。應在支持發起指令后的3min內發回現場實時的一秒一幀、連續五幀視頻流關鍵幀或等效照片;檢査數量:按數量抽查30%,不應少于2件。檢驗方法:使用秒表等儀表和直觀檢查。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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