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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TOC\o"1-2"\h\u24969第一章總則 2317531.1概述 2260311.1.1立法宗旨 2134971.1.2基本原則 2157071.1.3適用對象 3136061.1.4適用范圍 3327411.1.5不適用范圍 35048第二章增值稅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373571.1.6增值稅納稅人的定義 346421.1.7一般納稅人的認定 399281.1.8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 4224701.1.9增值稅扣繳義務人的定義 4203911.1.10扣繳義務人的范圍 41041.1.11扣繳義務人的職責 4148901.1.12扣繳義務人的法律責任 510564第三章稅率和征收率 5177971.1.13增值稅稅率的一般規定 5143371.1.14增值稅稅率的特殊規定 5161291.1.15稅率適用范圍及調整 5128271.1.16增值稅征收率的一般規定 556811.1.17增值稅征收率的特殊規定 6288531.1.18征收率適用范圍及調整 620482第四章稅基和計稅方法 671641.1.19稅基的概念 659181.1.20稅基的種類 6293001.1.21稅基的確定原則 6318571.1.22計稅方法的概念 7173891.1.23計稅方法的種類 7206941.1.24計稅方法的選擇 71269第五章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723591.1.25銷售貨物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8181771.1.26提供勞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826790第六章納稅期限和納稅地點 86691.1.27增值稅納稅期限的確定 9184851.1.28納稅期限的延長與縮短 9195581.1.29納稅期限的起止時間 9211431.1.30增值稅納稅地點的確定 947701.1.31跨地區經營納稅地點的確定 9311921.1.32特殊情況下納稅地點的確定 912453第七章稅收優惠 10244811.1.33減免稅的定義及適用范圍 10200801.1.34減免稅的種類 10278851.1.35減免稅的申請與審批 10302461.1.36免稅的定義及適用范圍 10317721.1.37免稅的種類 11220921.1.38免稅的申請與審批 1120663第八章進口環節增值稅 1179231.1.39進口貨物增值稅的定義 11129191.1.40進口貨物增值稅的征收范圍 1164551.1.41進口貨物增值稅的稅率 12279671.1.42進口貨物增值稅的征收管理 12214371.1.43進口環節增值稅計算的基本原則 12179641.1.44進口環節增值稅的計算公式 12215251.1.45進口環節增值稅的優惠政策 12138041.1.46進口環節增值稅的征收管理 1231780第九章稅收征收管理 12314751.1.47申報期限與方式 1330861.1.48申報內容 13272191.1.49申報要求 13113151.1.50征收方式 13236071.1.51征收程序 1321011.1.52征收管理 1414672第十章法律責任和處罰 14第一章總則1.1概述1.1.1立法宗旨《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制定的具體實施辦法,旨在規范增值稅的征收管理,保障國家稅收收入,維護稅收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1.1.2基本原則《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遵循以下基本原則:(1)稅收法定原則:明確增值稅的征收范圍、稅率、計稅方法等稅收要素,保證稅收征收的合法性。(2)公平稅負原則:按照納稅人負擔能力、稅收功能等因素,合理確定增值稅稅負,實現稅收公平。(3)稅收中性原則:盡量減少稅收對市場經濟的扭曲,降低稅收對經濟活動的影響。(4)稅收效率原則:簡化稅收征管程序,降低稅收成本,提高稅收征收效率。第二節適用范圍1.1.3適用對象《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適用于在我國境內從事增值稅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人。1.1.4適用范圍(1)銷售貨物:包括生產企業、商業企業、個體工商戶等銷售的商品。(2)提供應稅服務:包括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筑、不動產租賃、金融服務等行業的應稅服務。(3)進口貨物:指從國外進口的商品。(4)購買自用消費稅應稅消費品:指購買自用的小汽車、摩托車、游艇等消費稅應稅消費品。(5)其他應稅行為:如轉讓無形資產、不動產等。1.1.5不適用范圍(1)銷售免稅貨物: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免稅政策的商品。(2)銷售非應稅服務:如教育、醫療、文化、體育等行業的非應稅服務。(3)進口免稅貨物: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免稅政策的進口商品。(4)其他不適用范圍:如國家另有規定的特定項目。第二章增值稅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第一節納稅人1.1.6增值稅納稅人的定義增值稅納稅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增值稅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1.1.7一般納稅人的認定(一)認定條件(1)注冊資本達到規定金額;(2)具備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3)具備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4)具備持續經營能力。(二)認定程序(1)單位和個人向稅務機關提出一般納稅人認定申請;(2)稅務機關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3)審核通過后,稅務機關向申請人發放《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證書》。1.1.8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一)認定條件(1)注冊資本未達到一般納稅人認定條件;(2)不具備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3)不具備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4)不具備持續經營能力。(二)認定程序(1)單位和個人向稅務機關提出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申請;(2)稅務機關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3)審核通過后,稅務機關向申請人發放《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認定證書》。第二節扣繳義務人1.1.9增值稅扣繳義務人的定義增值稅扣繳義務人,是指根據稅法規定,對增值稅納稅人在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過程中產生的應納稅款,有義務向稅務機關代扣代繳的單位和個人。1.1.10扣繳義務人的范圍(1)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2)支付公司;(3)電子商務平臺;(4)網絡支付平臺;(5)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扣繳義務人。1.1.11扣繳義務人的職責(1)代扣代繳增值稅稅款;(2)及時向稅務機關報送扣繳稅款報告;(3)依法保存扣繳稅款的相關憑證;(4)配合稅務機關對扣繳稅款進行核查。1.1.12扣繳義務人的法律責任(1)未按照規定履行扣繳義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2)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吊銷營業執照;(3)稅務機關可以對未履行扣繳義務的扣繳義務人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第三章稅率和征收率第一節稅率1.1.13增值稅稅率的一般規定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增值稅稅率分為以下幾種:(1)一般稅率:適用于除特定貨物和勞務外的其他貨物和勞務,稅率為13%。(2)低稅率:適用于民生必需品、農產品等特定貨物和勞務,稅率為9%。(3)超低稅率:適用于圖書、報紙、雜志等出版物,稅率為6%。1.1.14增值稅稅率的特殊規定(1)零稅率:適用于出口貨物和勞務,以及國際運輸服務。(2)減半稅率:適用于部分特定貨物和勞務,按照一般稅率的一半計征。1.1.15稅率適用范圍及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適用范圍和調整,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國家經濟發展需要和稅收政策調整情況,適時提出建議,報經國務院批準后公布實施。第二節征收率1.1.16增值稅征收率的一般規定增值稅征收率是指對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的增值稅額與銷售額或營業額的比率。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增值稅征收率分為以下幾種:(1)一般征收率:適用于除特定貨物和勞務外的其他貨物和勞務,征收率為13%。(2)低征收率:適用于民生必需品、農產品等特定貨物和勞務,征收率為9%。(3)超低征收率:適用于圖書、報紙、雜志等出版物,征收率為6%。1.1.17增值稅征收率的特殊規定(1)零征收率:適用于出口貨物和勞務,以及國際運輸服務。(2)減半征收率:適用于部分特定貨物和勞務,按照一般征收率的一半計征。1.1.18征收率適用范圍及調整增值稅征收率的適用范圍和調整,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國家經濟發展需要和稅收政策調整情況,適時提出建議,報經國務院批準后公布實施。在實際征收過程中,各級稅務機關應嚴格按照征收率的規定執行,保證稅收政策的正確實施。第四章稅基和計稅方法第一節稅基1.1.19稅基的概念稅基,又稱計稅依據,是指計算應納稅額的基礎。稅基是確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關鍵因素,其合理確定對于維護稅收公平、保障財政收入具有重要意義。1.1.20稅基的種類(1)銷售額: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一定時期內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所取得的收入總額。銷售額是增值稅的主要稅基。(2)營業額:營業額是指納稅人在一定時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取得的收入總額。營業額適用于營業稅等稅收的計算。(3)利潤額:利潤額是指納稅人在一定時期內所取得的凈利潤。利潤額是企業所得稅等稅收的稅基。(4)資產額:資產額是指納稅人在一定時期內所擁有的資產總額。資產額是房產稅、車船稅等稅收的稅基。(5)其他稅基:根據不同稅種和稅收政策,還存在其他類型的稅基,如個人所得稅的稅基是個人的所得額等。1.1.21稅基的確定原則(1)客觀性原則:稅基的確定應遵循客觀性原則,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為基礎,保證稅收負擔的合理性。(2)公平性原則:稅基的確定應遵循公平性原則,充分考慮納稅人的經濟狀況,保證稅收負擔的公平性。(3)穩定性原則:稅基的確定應遵循穩定性原則,保持稅基的相對穩定,有利于稅收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第二節計稅方法1.1.22計稅方法的概念計稅方法是指根據稅基和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的具體方法。計稅方法的合理選擇對于稅收征收管理和納稅人稅收負擔具有重要意義。1.1.23計稅方法的種類(1)比例稅率法:比例稅率法是指以稅基與稅率相乘的方式計算應納稅額。這種方法適用于大部分稅收,如增值稅、營業稅等。(2)定額稅率法:定額稅率法是指按照稅法規定的固定金額計算應納稅額。這種方法適用于部分稅收,如車船稅、房產稅等。(3)累進稅率法:累進稅率法是指根據稅基的大小,按照不同級別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這種方法適用于個人所得稅等稅收。(4)復合計稅法:復合計稅法是指將多種計稅方法相結合,根據稅基和稅率計算應納稅額。這種方法適用于部分稅收,如消費稅等。(5)其他計稅方法:根據不同稅種和稅收政策,還存在其他類型的計稅方法,如免稅、減稅等。1.1.24計稅方法的選擇(1)稅法規定:根據稅法規定,選擇相應的計稅方法。(2)納稅人實際:根據納稅人的實際情況,選擇有利于稅收負擔公平、合理的計稅方法。(3)征管需要:根據稅收征收管理的需要,選擇便于征管的計稅方法。(4)經濟發展:根據經濟發展需要,選擇有利于促進經濟發展的計稅方法。第五章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第一節銷售貨物、勞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1.1.25銷售貨物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銷售貨物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按照以下規定確定:(1)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據的當天。(2)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3)采用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4)采用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貨物發出的當天。(5)委托代銷貨物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代銷單位開具的代銷清單的當天。(6)其他銷售貨物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貨物交付的當天。1.1.26提供勞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提供勞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按照以下規定確定:(1)提供勞務并一次性收取全部款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款項的當天。(2)提供勞務并分期收取款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為提供勞務完成的當天。第二節進口貨物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進口貨物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按照以下規定確定:(1)以一般貿易方式進口貨物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報關進口的當天。(2)以加工貿易方式進口貨物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貨物進口的當天。(3)以租賃貿易方式進口貨物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租賃合同約定的貨物進口的當天。(4)以其他貿易方式進口貨物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貨物進口的當天。(5)進口貨物并采用信用證結算方式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信用證付款的當天。第六章納稅期限和納稅地點第一節納稅期限1.1.27增值稅納稅期限的確定增值稅納稅期限是指納稅人應當依法向稅務機關繳納增值稅款的時間界限。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增值稅的納稅期限根據納稅人的經營情況、應納稅額等因素確定,具體如下:(1)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應當按月或者按季申報納稅。(2)對于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納稅人,可以按次納稅。1.1.28納稅期限的延長與縮短(1)納稅期限的延長:在特殊情況下,如遭遇自然災害、意外等不可抗力因素,納稅人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延長納稅期限。(2)納稅期限的縮短:對于存在偷稅、逃稅等違法行為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可以依法縮短其納稅期限。1.1.29納稅期限的起止時間增值稅納稅期限的起止時間根據納稅人的申報方式確定:(1)按月申報的,納稅期限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至次月15日內。(2)按季申報的,納稅期限自季度終了之日起至次季度15日內。第二節納稅地點1.1.30增值稅納稅地點的確定增值稅納稅地點是指納稅人應當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款的地點。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增值稅納稅地點按照以下原則確定:(1)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應當在貨物或者勞務發生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納稅。(2)納稅人進口貨物的,應當在進口地的海關申報納稅。1.1.31跨地區經營納稅地點的確定(1)納稅人跨地區經營,涉及兩個以上稅務機關管轄范圍的,應當在主要經營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納稅。(2)對于總分機構跨地區經營的,分支機構應當在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匯總計算應納稅額。1.1.32特殊情況下納稅地點的確定(1)納稅人因特殊情況需要在非經營地申報納稅的,應當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經批準后,在非經營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2)納稅人在臨時經營地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在臨時經營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第七章稅收優惠第一節減免稅1.1.33減免稅的定義及適用范圍減免稅是指稅務機關按照國家稅收法律法規規定,對納稅人的部分或全部應納稅款給予減輕或免除的稅收優惠政策。減免稅適用于我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以及符合條件的其他納稅人。1.1.34減免稅的種類(1)減稅:指對納稅人的部分應納稅款給予減輕的稅收優惠政策。具體包括以下幾種:(1)降低稅率:對納稅人的部分應納稅額適用較低的稅率。(2)減半征收:對納稅人的部分應納稅額減半征收。(3)減征額度:對納稅人的部分應納稅額給予一定額度的減免。(2)免稅:指對納稅人的全部應納稅款給予免除的稅收優惠政策。具體包括以下幾種:(1)免征增值稅:對納稅人的全部增值稅給予免除。(2)免征營業稅:對納稅人的全部營業稅給予免除。(3)免征消費稅:對納稅人的全部消費稅給予免除。1.1.35減免稅的申請與審批(1)納稅人申請減免稅,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以下材料:(1)減免稅申請報告。(2)相關證明材料。(3)稅務登記證副本。(2)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收到減免稅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納稅人。第二節免稅1.1.36免稅的定義及適用范圍免稅是指稅務機關按照國家稅收法律法規規定,對納稅人的全部應納稅款給予免除的稅收優惠政策。免稅適用于以下情況:(1)國家重點支持的產業和項目。(2)社會公益事業的捐贈和贊助。(3)小型微利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等特殊類型企業。(4)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免稅項目。1.1.37免稅的種類(1)免征增值稅:對納稅人的全部增值稅給予免除。(2)免征營業稅:對納稅人的全部營業稅給予免除。(3)免征消費稅:對納稅人的全部消費稅給予免除。(4)免征企業所得稅:對納稅人的全部企業所得稅給予免除。(5)免征個人所得稅:對納稅人的全部個人所得稅給予免除。1.1.38免稅的申請與審批(1)納稅人申請免稅,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以下材料:(1)免稅申請報告。(2)相關證明材料。(3)稅務登記證副本。(2)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收到免稅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納稅人。第八章進口環節增值稅第一節進口貨物的增值稅1.1.39進口貨物增值稅的定義進口貨物增值稅是指對在我國境內進口的貨物按照規定稅率征收的增值稅。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進口貨物的增值稅是貨物進口環節的重要稅收組成部分,旨在平衡國內外商品稅收負擔,保障國內市場公平競爭。1.1.40進口貨物增值稅的征收范圍(1)進口環節的貨物:包括我國境內企業或個人從境外購進的貨物,以及我國境內企業或個人通過海關進口的貨物。(2)進口環節的服務:包括與國際運輸、保險、裝卸、倉儲、代理等相關的服務。1.1.41進口貨物增值稅的稅率(1)基本稅率:一般為13%。(2)低稅率:對于國家規定的部分農產品、礦產品等,適用低稅率9%。(3)零稅率:對于國家規定的部分出口貨物,適用零稅率。1.1.42進口貨物增值稅的征收管理(1)進口貨物的增值稅由海關在進口環節征收。(2)進口貨物的增值稅計算依據為貨物的成交價格。(3)進口貨物的增值稅應當在貨物進口后30日內繳納。第二節進口環節增值稅的計算1.1.43進口環節增值稅計算的基本原則(1)進口環節增值稅的計算以貨物的成交價格為計稅依據。(2)成交價格包括貨物的基本交易價格、運輸費用、保險費用、傭金等。(3)進口環節增值稅的計算采用價稅分離原則,即先計算貨物的含稅價格,再根據稅率計算增值稅。1.1.44進口環節增值稅的計算公式(1)含稅價格=成交價格運輸費用保險費用傭金等(2)增值稅=含稅價格×增值稅率(3)應納稅額=增值稅進口環節已納稅額1.1.45進口環節增值稅的優惠政策(1)進口環節增值稅的減免:根據國家規定,部分進口貨物可以享受增值稅減免政策。(2)進口環節增值稅的退稅:對于部分符合條件的進口貨物,可以申請退還已繳納的增值稅。1.1.46進口環節增值稅的征收管理(1)進口環節增值稅的征收由海關負責。(2)進口企業應當在進口貨物后30日內,向海關辦理增值稅納稅手續。(3)進口企業應當妥善保管進口環節增值稅的相關憑證,以備海關查驗。第九章稅收征收管理第一節納稅申報1.1.47申報期限與方式納稅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按時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申報期限為每月末日后的15日內,遇法定節假日順延。納稅人可以采用紙質申報、電子申報等方式進行納稅申報。1.1.48申報內容納稅申報表應當包括以下內容:(1)納稅人基本信息;(2)銷售貨物、勞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銷售額;(3)減免稅額;(4)應納稅額;(5)已繳納的稅款;(6)其他應當申報的項目。1.1.49申報要求(1)納稅人應當如實填寫納稅申報表,不得虛報、隱瞞應納稅額;(2)納稅人應當妥善保存與納稅申報有關的原始憑證、賬簿等相關資料;(3)納稅人應當接受稅務機關的監督檢查,配合稅務機關開展稅收征收管理工作。第二節稅收征收1.1.50征收方式增值稅的征收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1)按月征收:適用于一般納稅人;(2)按季征收:適用于小規模納稅人;(3)按次征收:適用于臨時性經營業務;(4)代扣代繳:適用于特定行業或項目。1.1.51征收程序(1)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申報資料進行審核,確認無誤后,開具《稅務征收通知書》;(2)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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