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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務員財產申報主體制度研究

高穎摘要: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取得了重大成功,經濟建設成就舉世矚目,但政治體制改革卻相對滯后許多道“阻且長”。“阻”在哪?根本上來自利益上的沖突:強勢少數階層與弱勢大眾的利益沖突。改革為我們帶來巨大的經濟成就的同時。也提供了滋生的腐敗的土壤。在腐敗方面我們不是沒有刑罰的規定。但我們的反腐工作都是“事后罰”,從而導致反腐工作的進行并不順利。因此在反腐工作中,加大對各級黨組織和領導干部的監督與檢查,做好預防工作。公務員財產申報制度是大家公認的較為有效的制度,借鑒各國的經驗來完善我國的相關規定。關鍵詞:公務員;財產申報;借鑒改革為我們帶來巨大的經濟成就的同時。也提供了滋生的土腐敗的土壤。在成致腐敗方面我們不是沒有刑罰的規定。但我們的反腐工作都是“事后罰”,從而導致反腐工作的的進行并不順利。在十八大中明確指出“各級黨組織和領導干部要支持政法系統各單位依照憲法法律獨立負責,協調一致展開工作。黨委政法委要明確職能定位,善于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領導政法工作,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發揮重要作用。”因此在反腐工作中,加大對各級黨組織和領導干部的監督與檢查,做好預防工作。而公務員財產申報制度是大家公認的較為有效的制度,各國內容因國情與歷史原因或其他因素導致其內容各不相同,從中可以汲取的經驗與啟示不剩繁雜。1公務員財產申報主體制度的概述(一)公務員財產申報制度財產申報制度是家庭財產申報制度(FamilyPropertiesDeclarationSystem)的簡稱,特指公務員或公職人員家庭財產申報制度。但具體的概念,在我國學界現在仍存有爭議。丁品余、李洋在《反腐敗簡明實用問答》在中指出“規定國家公職人員任職時、任職期間或者任職期滿后,必須向有關部門申報自己及一定范圍的家庭成員的財產及其變化狀況的制度。凡公職人員享有的生活水平高于其任職收入的相應水平,而又無從解釋其原因,一般要受到行政處分或者法律制度。”藏玉璞、秦志剛等認為:“所謂財產申報制度就是規定某些公職人員在法定的時間內對個人擁有的財產的數量、來源、支配情況向上級組織或特定的監督機關提出報告,以證明自己擔任公職期間所有經濟收入合法的一種人事監察制度。”董麗君、袁偉華主張“公務員財產申報制度是法定范圍內的國家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有關機關申報法定范圍內的財產并接受有關機關監督檢查的法律制度。”周佑勇、劉艷紅則認為“國家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制度,即法定范圍的國家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有關機關申報法定范圍內的財產,并接受有關機關監督檢查的制度。”雖然各個學者的側重點不同,對概念的定義也不同,但是大體上都是從申報的主體、客體、內容和受理機構等幾方面內容進行概括的,我認為可以這樣定義,公務員財產申報制度指的是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的國家工作人員依照的法定的方式在法定的期限內向有關機構申報法定的內容,接受監督,承擔責任的法律制度。(二)公務員財產申報主體制度公務員財產申報制度是FamilyPropertiesDeclarationSystem翻譯而得來的,正確翻譯是家庭財產申報制度。國外對此的較為統一的稱呼是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制度。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主體指向的是公職人員,即哪些公職人員應申報財產,而公職人員概念本身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實踐中都是存有爭議的。不同國家對于公職人員有不同稱謂,“有的將政府公職人員稱為‘公務員,有的稱為‘文官,還有的稱為‘政府雇員等。”因此在設計財產申報制度時所規定的申報主體的范圍也有所不同。在我國該制度翻譯為公務員財產申報制度。明面上申報主體為公務員,根據公務員法所稱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但是根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制度的稱呼來說所謂的“公職人員”在我國更多的類似國家工作人員。根據我國《刑法》第九十三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在國家各級權力機關、各級行政機關、各級司法機關、軍隊、國營企業、國家事業機構中工作的人員,以及其他各種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國有企業中的管理工作人員,公司、企業中由政府主管部門任命或委派的管理人員,國有企業委派到參股、合營公司、企業中行使管理職能的人員和其他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還包括國有單位(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或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單位(或國家機關)委派到非國有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兩者的范圍是不同的,公務員的范圍更窄,而且國家工作人員更符合該制度的設立目的——反腐,因此我認為公務員財產申報制度的主體應為國家工作人員。2我國公務員財產申報制度的實踐(一)財產申報制度主體自身的規定我國目前并沒有哪部法律來明確規定公務員財產申報制度,僅零散在《緊急狀態法》、《企業所得稅法》、《不動產登記條例》中有極少的法條對國家工作人員的特例規定。在行政規章、規定中雖有具體的規定,但畢竟沒有上升到法律層面,權威性、公信力有很大的不足。在這些規定中,最新的、效力最大規定為2010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在此規定中我國的申報主體包括“(一)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中縣處級副職以上(含縣處級副職,下同)的干部;(二)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于縣處級副職以上的干部;(三)大型、特大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中層以上領導人員和中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領導班子成員。副調研員以上非領導職務的干部和已退出現職、但尚未辦理退(離)休手續的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適用本規定。”(二)與財產申報制度主體的相關人員的規定在《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領導干部應當報告下列本人婚姻變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從業等事項:(一)本人的婚姻變化情況;(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的情況;(三)本人因私出國(境)的情況;(四)子女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通婚的情況;(五)子女與港澳以及臺灣居民通婚的情況;(六)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情況;(七)配偶、子女從業情況,包括配偶、子女在國(境)外從業的情況和職務情況;(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和“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產情況;(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價證券、股票(包括股權激勵)、期貨、基金、投資型保險以及其他金融理財產品的情況;(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的情況;(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伙企業的情況”由此可知,國家工作人員的配偶、子女也在申報的主體范圍之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因為國家工作人員將財產轉移至配、子女手中,其自身申報的財產是符合規定的,而無法發現其貪污或受賄,達到反腐的目的。3國外公務員財產申報制度的主體借鑒(一)美國有關公務員財產申報制度的主體的規定美國的財產申報制度包括公開申報與秘密申報。公開申報的人員要申報本人及其配偶和撫養子女的財產狀況。這些人包括:A.被批準提名或參選總統、副總統職位的候選人;B.由總統提名需經參議院批準的任職人員;C新當選或在任總統、副總統;D.職薪高于GS-15級以上的高級官員和雇員,職薪為0-7級或以上的軍職人員,廉政署確定屬于或等同于GS-15級的人員;E行政法院法官;F特殊行業從事秘密工作或具有制訂政策性質工作的雇員;G廉政署署長及各行政單位任命的廉政官;H郵政總局局長、副局長、美國郵政理事會理事,以及基本薪金相當于GS-15級的郵政總局和郵資委員會的官員和雇員;L臨時雇員在上一年度實際工作超過60天的.秘密申報人員的范圍一般由各單位自己確定,一般為文職GS-15級、軍人0-6級及其以下的官員或雇員。由此可以開出美國的相關規定很全面,各方各面均規定在內。其中尤其是在政府雇員(臨時和非臨時)這一方面做出了較為明確的規定。在我國非從事公務的政府雇員不屬于國家工作人員,臨時員工更不屬于。(二)法國財產申報制度的規定法國財產申報主體包括總統候選人、國民議會和參議院議員、地方議會主席、當選議員、中央政府組成人員、大區區長、海外省議會議長和3萬人口以上城市的市長以及經營規模較大的企業負責人。申報主體的職務身份,首先是對政府官員,議員,法官,在企業、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擔任領導職務者,司法人員、行政執法部門人員,即使沒有級別者一般也都不被排除在申報主體之外。法國的財產申報率達到了100%,而且它的有關財產申報制度的規定已經形成了一系列完善的法律體系。在它的相關規定中尤其是將沒有級別的的申報主體也包含在內,在“拍蒼蠅”的今天是值得我們借鑒的4我國公務員財產申報制度的完善(一)形成完善的法律體系。現如今我國有關的財產申報制度的規定并沒有在法律層面上加以規定。僅是在行政規定或內部規定,不能達到全面(內部、社會)的監督。應逐步建立完善的法律體系來加以規定。(二)加大和明確主體的范圍。從級別上擴大主體的范圍,即使沒有級別的公民自治組織的領導者(如村干部和街道主任)和鄉鎮級的主體也應將其列入申報的主體范圍;明確主體的范圍,將各級主體的具體申報人員明確列出,僅一個級別的規定太過模糊。(三)明確相關人員的范圍。在財產申報時,最不能忽視的是與申報主體相關的親屬,因為他們是最了解申報主體的財產情況的人也是最容易幫申報主體隱瞞財產的人。因此,他們也應自己的財產情況。但為了不侵犯他人的隱私,應明確具體的范圍。5結論國際《反貪污腐化實際措施手冊》中指出,財產申報制度具有兩方面的作用:第一,它可以起到早期預防作用,據此可以看出一個公務人員的消費水平和生活方式是否與其薪金收入水平相符合,如不相符,即應要求本人做出解釋,或對其做出認真的觀察;第二,當明知他有貪污舞弊行為,從而產生非法收入或資產,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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