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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GF—1999—0201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發包人:茂名市中醫院

承包人:廣東中城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茂名市中醫院新住院大樓項目施工合同

第一節協議書

發包人(全稱):茂名市中醫院

承包人(全稱):廣東中城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它有關法律、

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

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茂名市中醫院新住院大樓項目

工程地點:茂名市油城五路7號市中醫院大院內

工程內容:新住院大樓項目包括建筑(土建+裝飾裝修)、給排水、消防水、空

調電氣防雷、有線電視及綜合布線、火災報警工程。

工程立項批準文號:茂發改投F2009198號

資金來源:銀行貸款、市財政貼息及自籌。

二、工程承包范圍

承包范圍:茂名市中醫院新住院大樓項目施工總承包,包括建筑(土建+裝飾裝

修)、給排水、消防水、空調電氣防雷、有線電視及綜合布線、火災報警工程的施工。

三、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暫定2009年月日(實際開工日期以監理公司簽發開工令為準)

竣工日期:暫定2012年月日

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730天。

四、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01)合格以

上,爭取達市級優良樣板工程。

五、合同價款

金額(大寫):62900273.82元(人民幣)

(小寫):陸仟貳佰玖拾萬零貳佰柒拾叁元捌角貳分(人民幣)

六、組成合同的文件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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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合同專用條款

5.本工程招標文件;

6.通用條款;

7.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8.圖紙;

9.工程量清單;

10.本工程最高限價報告書或專用條款約定的其它文件。

雙方有關工程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七、詞語含義: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賦予它們的

定義相同。

八、承包人承諾: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約定施工、竣工,并在質量保修期內

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的全部義務。

九、發包人承諾: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工程價款及其它

應當支付的款項,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的全部義務。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訂立時間:年月日

本合同訂立地點:_________茂名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發包人承包人約定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發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廣東中城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地址:地址:茂名市迎賓路179號大院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電話:電話/p>

傳真:傳真/p>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中國建設銀行茂名市分行營業部

帳號:帳號:44001690103051428491

郵政編碼:郵政編碼:525000

電子郵箱:電子郵箱:0668mmjg@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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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合同通用條款

一、總則

1、定義

下列詞語或措辭,除特別說明外,在本合同中均具有以下賦予的含義:

L1合同:指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為實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訂立的合同。合同

由通用條款第2.2款所列的文件組成。

1.2通用條款:指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及建設工程施工的需要訂立,通用于

建設工程施工的條款。

L3專用條款:指發包人與承包人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具體工程實際,

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修訂。招投標工程的專用條

款應當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

1.4協議書:指發包人與承包人為本合同工程所簽訂的協議書。招標工程應自中標通

知書發出之日起30天內簽訂。

1.5中標通知書:指發包人正式接受中標人投標文件的函件。

1.6承包人投標文件:指根據招標文件編制完成并被中標通知書接受的,承包人為實

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向發包人提交的技術、經濟文件。

1.7標準與規范:指本合同所指明的和合同工程依法應適用的標準與規范,以及監理

工程師、造價工程師對有關技術方面問題做出的補充、修改和批準文件。

1.8圖紙:指由發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經發包人批準,滿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

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1.9發包人:指在協議書中約定,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

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L10承包人:指在協議書中約定,被發包人接受且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

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11分包人:指被發包人接受且具有相應資格,并與承包人簽訂了分包合同,分包

一部分合同工程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12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指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或其委托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

1.13第三方:除發包人承包人雙方(含雙方雇員及代表其工作的人員)以外的任何其

他人或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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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發包人代表:指發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發包人代表由發包人依據第

17.1款規定任命并書面通知承包人。

1.15設計單位:指發包人委托的負責合同工程設計且具有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的當事

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16監理單位:指發包人委托的負責合同工程監理且具有相應工程監理資質的當事

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17監理工程師:指發包人委托的負責合同工程監理的單位委派的監理工程師。監

理工程師由該單位提出,經發包人依據第18.1款規定任命并書面通知承包人。

1.18造價咨詢單位:指發包人委托的負責合同工程造價咨詢且具有相應工程造價咨

詢資質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19造價工程師:指發包人委托的負責合同工程造價咨詢的單位委派的造價工程師。

造價工程師由該單位提出,經發包人依據第19.1款規定任命并書面通知承包人。

1.20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指定的負責合同工程施工管理和履行本合同的代表。承

包人代表由承包人依據第20.1款規定任命并書面通知發包人。

1.21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按照總日歷天數(包括法定節假日)

計算的實施、完成合同工程的天數。

1.22開工日期:指根據第29.1款規定,監理工程師簽發開工令后,按照合同規定承

包人最遲開工的日期。

1.23計劃竣工日期:指自開工日期起至根據合同規定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并竣

工的全部時間(包括根據第31條和第32.2款規定所做的調整)。

1.24實際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實質完成合同工程或某單項工程并通過竣工驗收的日

期,實際竣工日期按照第33.2款規定確定。

1.25小時或天:指本合同中約定按小時計算時間的,從事件有效開始計算(不扣除

休息時間);約定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時限的最后一天

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次日為時限,但竣工日期除外。時限的最后一天

的截止時間為當日24時。

1.26中標價格:指中標通知書中認可的,中標人實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價格。

1.27合同價款:是指發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規定完成承包范圍內合同工程

并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的款項,其具體款項依據協議書中標明的金額和合同約定的調整事項

確定。

1.28費用:指現場內外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所有合理開支,包括管理費和其他合理分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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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開支,但不包括利潤。

L29分部分項工程項目費:指為實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發生于工程實體項目

所需的人工費、材料費、機械使用費、管理費和利潤,以及考慮的風險因素。

1.30措施項目費:指為實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發生于合同工程施工前和施工

過程中技術、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非工程實體項目費。

1.31工程款:指為實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發包人支付或應支付給承包人的各

種價款,包括進度款、結算款等。

1.32合同工程: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范圍內的工程。

1.33永久工程:指根據合同約定應實施、完成的永久性工程。

1.34臨時工程:指實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過程中所需要的各類臨時性工程。

1.35分包工程:指合同工程中,由分包人實施的非主體結構的專業工程。

1.36單項工程:指具有獨立的設計文件,竣工后可以獨立發揮生產能力或工程效益

的工程。組成合同工程的單項工程名稱、內容和范圍等應在專用條款中明確。

1.37施工場地:指由發包人提供的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發包人在圖紙中具

體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場所。

1.38施工機械:指承包人臨時帶入現場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儀器、機械、運輸工具

和其它物品,但不包括用于或安裝在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設備。

1.39書面形式:指合同文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

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發包人承包人可在專用條款中注明所采用

的書面形式。

1.40變更:指經發包人批準的由監理工程師根據第59條規定發出指令的工程任何改

變。

1.41索賠:指合同履行期間,對于并非自己的過錯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所造成

的損失,并根據第31條和第66條規定向對方提出費用補償和(或)工期順延的要求。

1.42國家:指中華人民共和國。

1.43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2、合同文件及解釋

2.1旁注

本合同條款的標題和旁注不構成合同的一部分。

2.2組成及優先順序

下列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個合同整體,彼此應能相互解釋,互為說明。當出現相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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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時,組成本合同文件的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協議書;

(2)履行本合同的相關補充協議(含會議紀要、工程變更、簽證等修正文件);

(3)中標通知書(適用于招標工程)

(4)承包人投標文件及其附件(含評標期間的澄清文件和補充資料)(適用于招標

工程);確認的工程量清單報價單或施工圖預算書(適用于非招標工程);

(1)用條款;

(2)通用條款;

(3)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4)圖紙;

(5)工程量清單;

(10)專用條款約定的其他文件。

2.3監理或造價工程師作出解釋

當合同文件內容出現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由發包人承包人在不影響合同工程正

常實施的情況下協商解決。雙方協商不成,由本合同約定的監理工程師或造價工程師作出

解釋。如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本合同約定的監理工程師或造價工程師作出的解釋,按第

69條規定處理。

3、語言及適用的法律、標準與規范

3.1語言文字

本合同所使用的語言文字為漢語。

3.2適用法律和法規

本合同適用的法律為國家的現行法律、行政法規和合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規。

履行合同期間,發包人承包人均應遵守適用的法律、法規。

3.3適用標準與規范

發包人承包人應遵守適用的標準與規范。發包人應提供標準與規范或發包人承包人

在專用條款中約定適用的國家標準、規范名稱;國家沒有但行業有的,約定適用的行業標

準、規范名稱;國家和行業沒有但廣東省有的,約定適用的廣東省地方標準、規范名稱。

發包人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范的,應提供中文譯本;有異議時,以中文譯本為準。發包

人對施工技術有特殊要求的,應在招標文件中或在投標報價前說明要求;承包人自主報價

并按要求提出施工工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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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通訊聯絡

4.1通訊形式

本合同中無論何處所涉及各方之間的申請、批準、確認、同意、決定、核實、通知、

任命、指令或表示同意、否定等的通訊(含派人面交、郵寄、電子傳輸等),均應采用

書面形式,且只有在對方收到后方能生效。

4.2發送通訊

合同中無論何處所涉及各方之間的通訊都不應無理扣壓或拖延。發包人承包人應在專

用條款中約定各方通訊地址和收件人,并按約定發送通訊。收件人應在通訊回執上簽署

姓名和時間。一方拒絕簽收另一方通訊,另一方以特快專遞、掛號信等專用條款約定的

方式將通訊送至通訊地址的,視為送達。

5、工程分包

5.1分包工程的批準

承包人可依法分包工程。承包人分包工程應報經監理工程師審查并取得發包人批準,

但下列情況例外:

(1)施工勞務作業分包;

(2)按照合同規定的標準購買材料設備;

(3)合同中已指定的分包工程。

5.2簽訂分包合同

承包人分包工程的,應與分包人簽訂分包合同,并在分包合同簽訂后7天內將分包合

同送發包人和監理工程師各一份。承包人有義務禁止分包人將分包工程再次分包。

5.3分包工程責任和義務

工程分包不能免除承包人的任何責任與義務。承包人應在分包場地派駐相應管理人員

保證本合同的履行。分包人的任何違約行為或疏忽導致工程損壞、損害或給發包人造成損

失的,承包人應承擔連帶責任。

5.4分包工程價款結算與支付

分包工程價款由承包人與分包人結算。發包人應將分包工程價款全部支付給承包人,

除合同另有規定或取得承包人的同意外,發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各種工程價

款。如發包人有要求時,承包人應提供能表明已向分包人支付其應得的任何款項等證明資

料。否則,發包人有權直接向分包人支付承包人未支付的應得款項。

5.5分包合同終止

無論何種原因,當本合同終止時,分包人與承包人簽訂的分包合同也隨即終止,但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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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人應在本合同終止前向分包人支付分包人應得所有款項。

6、現場考察

6.1發包人提供資料及雙方對此的責任

發包人應按第14.1款第(4)點規定向承包人提供有關資料,并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

部分,與招標文件一齊發布。發包人對其提供的上述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承包人對其就上述資料的理解和應用負責。

6.2現場考察和編制投標文件

承包人應依據發包人按第14.1款第(4)點規定提供資料和自己對現場的考察來編制

投標文件。承包人的投標文件應被認為已經考慮了現場及其周圍環境的影響,包括但不限

于以下內容:

(1)現場地質情況及地形地貌和特征;

(2)水文和氣候條件;

(3)為實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需的臨時工程和措施項目;

(4)為實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采購和加工、設備的采購,及所需的

施工機械、周轉性材料、人員和管理等;

(6)場地內外的交通情況及水、電、食宿供應條件;

(6)可能對投標報價有影響或起作用的其它情況。

7、投標文件的完備性

7.1投標文件完備性和義務

承包人投標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單所填單價和總價,應被認為是正確的和完備的,并已

包括了合同中規定的承包人全部義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提供材料設備、服務的義務及處理意外事件的義務;

(2)實施和完成合同工程的義務;

(3)工程質量保修的一切義務。

7.2承包人報價的限制

承包人投標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單中沒有填入單價或總價的清單項目,應認為該項目價

款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單的其他項目的單價或總價中,發包人將不另行支付。

8、文物和地下障礙物

8.1文物化石等物品保護

在施工中發現古墓、古建筑遺址等文物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質研究等價值的物品時,

承包人應立即保護好現場并于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監理工程師和發包人。監理工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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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中醫院新住院大樓項目施工合同

承包人應立即保護好現場并于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監理工程師和發包人。監理工程師

應在收到通知后指令承包人保護好現場,并在收到通知后24小時內報告當地文物管理部

門,發包人承包人應按文物管理部門的要求采取妥善保護措施。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

用,工期相應順延。如發現后隱瞞不報或報告不及時,致使上述文物遭受破壞,責任者依

法承擔相應責任。

8.2地下障礙物處置

本合同已明確指出的地下障礙物,應視為承包人在報價時已預見其對施工的影響,并

已在合同價款中考慮。本合同未有明確指出的地下障礙物,在施工中受到影響時,承包人

應于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監理工程師和發包人,同時提出處置方案。監理工程師在收

到處置方案后24小時內予以確認或提出修正方案,并發出施工指令,承包人應按監理工

程師指令進行施工。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和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潤,延誤的工期相應

順延。

9、事故處理

9.1安全事故處理

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應按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通知監理工程師

和發包人,并及時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要求處理,由事故責任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9.2事故爭議認定

發包人承包人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應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認定處理。

10、專利權

10.1侵犯專利權責任

承包人在實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過程中所采用的施工工藝、施工機械和自身供應

的材料設備等,如因其商標、圖案、工藝、材料的使用等發生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并引起

索賠或訴訟,則-一切與此有關的損害、賠償、訴訟費和其他開支,均由承包人承擔。但因

遵守發包人提供的設計圖紙、標準與規范而造成的侵權,則屬例外。

10.2版權和知識產權

發包人承包人各自對屬于自己的設計圖紙及其他文件保留版權和知識產權。雙方簽訂

本合同后,應視為分別授權對方為實施合同工程而復制、使用、傳送上述圖紙和文件。但

未經對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將其另作他用或轉給第三方。

11、聯合的責任

11.1共同的和各自的責任

如果承包人是聯合體經營,則聯合體各方應在工程開工前簽訂聯合體施工協議書,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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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中醫院新住院大樓項目施工合同

為本合同的附件。該聯合體的成員都應在合同履行期間對發包人負有共同的和各自的責任。

11.2聯合體文件簽署

聯合體應有一個被授權的、對聯合體成員單位有約束力的主辦單位,并由該主辦單位

指派專職代表負責,有關文件應由該專職代表簽署。未經發包人事先書面同意,聯合體的

組成與結構不得隨意變動。

12、保障

12.1合同雙方相互保障

合同一方應負責和保障另一方不負責因其自身的行為或疏忽所引起的--切損害、損失

和索賠。但受保障的一方應積極采取合理措施減少可能發生的損失或損害。因受保障的一

方未采取合理措施而導致損失擴大,則損失擴大部分由自己承擔。

12.2承包人對發包人的保障

承包人應保障發包人不負擔因承包人移動或使用施工場地外的施工機械和臨時設施所

造成的損害而引起的索賠。

13、財產

13.1用于工程材料設備和機械的要求

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設備和承包人的施工機械一經運至現場,均應視為專門用于實

施合同工程。沒有經監理工程師同意并取得發包人批準,承包人不得將它們移出現場,

但用于運送材料設備、施工機械和雇員的運輸工具除外。

13.2發包人財產及其使用

如果發包人依據第70.3款規定的情形解除合同,則現場的所有材料設備(周轉性材

料除外)和合同工程,均應認為是發包人的財產,而且發包人有權留下承包人的任何施工

機械、周轉性材料,直到永久工程完工為止。

13.3承包人財產及其使用

如果承包人依據第70.4款規定的情形解除合同,則承包人有權要求發包人支付已完

工程價款,并賠償因而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應為承包人撤出現場提供便利和協助。如發包

人未付完相關款項,承包人有權留置施工現場,直到發包人付完款項為止。

二、合同主體

14、發包人

14.1發包人工作

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完成下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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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中醫院新住院大樓項目施工合同

(1)辦理土地征用、拆遷工作、平整施工場地等工作,使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

在開工后繼續負責解決上述工作遺留的問題;

(2)將施工所需水、電、通訊線路從施工場地外部接駁至專用條款約定的地點,保

證施工期間的需要;

(3)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公共道路間的通道,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勘察資料?,以及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

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

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

(5)辦理施工許可及其他所需證件、批準文件和臨時用地、停水、停電、中斷道路

交通、爆破作業等的申請批準手續(承包人自身施工資質的證件除外);

(6)確定水準點與坐標控制點,組織現場交驗并以書面形式移交給承包人;

(7)組織承包人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

(8)協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形關系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筑)、

古樹名木等的保護工作。

(9)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的發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

發包人可以將其中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辦理,具體委托內容由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

定,招標工程必須在招標文件中予以明確。上述工作所需款額,除合同價款已包括之外,

均由發包人承擔。

14.2發包人支付款項

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工程價款及其他應支付的款項。

14.3發包人提供資料

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和份數向承包人提供標準與規范、圖紙、技術要求

等有關資料。如承包人需要增加圖紙或其他技術資料數量的,發包人可代為復制,復制費

由承包人承擔。

14.4發包人提供施工場地

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提供施工場地。如果未注明時間,發包人應在能使

用承包人可以按進度計劃順利開工的時間內給予承包人進入和使用施工場地的權利。但發

包人保留其工作人員、雇員和相關執法人員進入和使用施工場地的權利。

14.5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要求

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發包人應按“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覽表”的要求及時

向承包人提供材料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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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中醫院新住院大樓項目施工合同

14.6發包人未盡義務的責任

發包人未能正確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全部義務,導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費用,

其增加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工期相應順延;給承包人造成損失的,發包人應予賠償。

15>承包人

15.1承包人工作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完成下列工作:

(1)按合同規定和監理工程師的指令實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

(2)按合同規定和監理工程師的要求提交工程進度報告和進度計劃;

(3)承擔施工場地安全保衛工作,提供和維修非夜間施工使用的照明、圍欄設施及要

約標志;

(4)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數量和要求,向發包人提供施工場地辦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設施;

(5)遵守政府部門有關施工場地交通、環境保護、施工噪音、安全防護、文明施工等

的管理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并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

(6)合同工程或其某單項工程已竣工未交付發包人之前,負責已完工程的照管工作。

照管期間發生損壞的,應予以修復并承擔費用;發包人要求采取特殊保護措施的,由發包

人承擔相應費用;

(7)做好施工場地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

的保護工作;

(8)遵守政府部門有關環境衛生的管理規定,保證施工場地的清潔和交工前施工現場

的清理,并承擔因自身責任造成的損失和罰款;

(9)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的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

15.2承包人實施工作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和監理工程師指令實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如果承包人不

按合同約定或監理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組織施工,且在監理工程師書面要求改正后

的7天內仍未采取補救措施的,則發包人可自行或者指派第三方進行補救,因此發生的費

用和損失由承包人承擔。該筆款項經造價工程師核實后,由發包人從應付或將付給承包人

的款項中扣除。

15.3承包人實施施工組織設計和工作安排

承包人對所有現場作業和施工方法的完備性、穩定性和安全性負責,并應向監理工

程師提交為實施合同工程擬采用的施工組織設計和工作安排的詳細說明。如承包人對施工

組織設計和工作安排作出重大修改,應事先征得監理工程師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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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承包人對設計圖紙的使用和要求

未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將合同工程設計圖紙另作他用或轉給第三方。施工期

間,承包人應在施工現場保留一份合同、一套完整圖紙、適用的標準與規范、變更資料等

供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及有關人員進行工程檢查、檢驗時使用。

15.5承包人提供設計圖紙及其責任

在承包人設計資質的允許范圍內,如果合同約定由承包人設計,或為了配合施工,

經發包人批準并由監理工程師指令承包人完成設計,則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將

此類設計圖紙提交監理工程師審批。即使監理工程師批準,承包人仍應對其設計圖紙負責。

15.6承包人為發包人的人員提供配合

承包人應按合同規定或監理工程師的指令,為下述人員從事其工作提供配合和協助:

(1)發包人的工作人員;

(2)發包人的雇員;

(3)任何監督管理機構的執法人員。

此類指令增加了承包人的工作或支出,包括使用了承包人的設備、臨時工程或通行

道路等,構成工程變更,按第60條規定調整合同價款。

15.7承包人未盡義務的責任

承包人未能正確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全部義務,導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費用,

其增加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工期不予順延;給發包人造成損失的,承包人應予賠償。

16、現場管理人員任命和更換

16.1發包人現場管理人員任命和更換

發包人應任命代表發包人工作的現場管理人員,該類管理人員可包括發包人代表、

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等。發包人如需更換任何管理人員,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

通知承包人。在未將有關文件送交承包人之前,該項更換無效。后任管理人員應繼續行使

合同規定的發包人現場管理人員的職權和履行相應的義務。

16.2承包人代表任命和更換

承包人應任命代表承包人工作的承包人代表,該代表的人選由承包人依法提出,經

發包人同意,在專用條款中寫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規定的,應遵守其規定。招標工程

的承包人代表,應為投標文件所載明的人選。承包人代表如需更換,應取得發包人的同意

和遵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否則更換無效。承包人更換承包人代表的,應至少提前

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發包人應在收到通知后7天內予以答復,否則視為同意。后

任承包人代表應繼續行使合同約定的承包人代表的職權和履行相應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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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監理工程師代表任命和撤回

除合同約定或依法應由監理工程師履行的職權外,監理工程師可將其職權以書面形

式授予其任命的監理工程師代表,亦可將其授權撤回。任何此類任命和撤回,均應至少提

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未將有關文件送交承包人之前,任何此類任命和撤回均為

無效。

16.4承包人代表授權人選任命和撤回

除合同約定或依法應由承包人代表履行的職權外,承包人代表可將其職權以書面形

式授予其臨時任命的一名合適人選,亦可將其授權撤回。任何此類任命和撤回,均應至少

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和監理工程師。未將有關文件送交發包人和監理工程師之

前,任何此類任命和撤回均為無效。

17、發包人代表

17.1發包人對其代表授權

發包人應在專用條款中寫明發包人代表具體人選,同時在開工前以書面形式任命發

包人代表并將有關文件送交承包人,授予其代表發包人履行合同規定職責所需的一切權

力。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或經承包人同意外,發包人不應對發包人代表的權力另有限制。

17.2發包人代表職權

發包人代表應代表發包人履行合同規定的職責、行使合同明文規定或必然隱含的權

力,對發包人負責。發包人代表在發包人授予職權范圍內的工作,發包人應予認可。

18、監理工程師

18.1發包人對監理工程師授權

發包人應在專用條款中寫明負責合同工程的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具體人選,同時

在開工前以書面形式任命監理工程師并將有關文件送交承包人,授予其代表發包人履行合

同規定職責所需的權力。

18.2監理工程師職權

監理工程師行使合同明文規定或必然隱含的職權,代表發包人負責監督和檢查工程

的質量、進度,試驗和檢驗承包人使用的與合同工程有關的材料、設備和工藝,及時向承

包人提供工作所需的指令、批準和通知等。監理工程師無權免除合同任何一方在合同履行

期間應負的任何責任和義務。

18.3監理工程師職權限制

除屬于第69條規定的爭議外,監理工程師在職權范圍內的工作,發包人應予認可,

但下列事項應事先取得發包人的專項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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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據第5.1款規定同意承包人分包工程;

(2)根據第13.1款規定批準承包人將材料設備、施工機械移出施工場地;

(3)根據第15.5款規定批準承包人的設計;

(4)根據第28條規定批準承包人的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進度計劃;

(5)根據第29.2款規定發出的工程開工令;

(6)根據第32.2款規定發出加快進度的變更指令;

(7)根據第42.5款規定使用替換材料;

(8)根據第54條規定發出使用預留金的工作指令;

(9)根據第55條規定發出使用零星工作項目費的工作指令;

(10)根據第59條規定指令或批準工程變更;

(11)專用條款約定需要發包人批準的其他事項。

18.4監理工程師指令

監理工程師應按合同約定時間及時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所需的指令、批準和通知等。

監理工程師提供的指令、批準和通知等,均應采用書面形式。如有必要,監理工程師也可

發出口頭指令,但應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對監理工程師的口頭指令,承包人應予

執行。如果承包人在監理工程師發出的口頭指令48小時后未收到書面確認,則應在接到

口頭指令后7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監理工程師應在承包人提出書面確認要求后48小

時內給予答復,逾期不予答復的,視為承包人的書面要求已被確認。

18.5承包人執行監理工程師指令

如果承包人認為監理工程師的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后24小時內向監理工程師

提出書面報告,監理工程師應在收到承包人報告后24小時內做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

指令的決定,并書面通知承包人。逾期不作出決定的,承包人可不執行監理工程師的指令。

18.6監理工程師職權委托

監理工程師可按第16.3款規定授權給其任命的監理工程師代表,亦可將其授權撤

回。監理工程師代表行使監理工程師授予的職權,對監理工程師負責。監理工程師代表在

監理工程師授予職權范圍內的工作,監理工程師應予認可,但監理工程師保留因監理工程

師代表未曾對任何工作、材料設備錯誤加以反對的失誤而否定該工作、材料設備,并發出

糾正指令的權力。未按第16.3款規定,任何此類任命和撤回均為無效。

18.7監理工程師未盡義務或失誤的責任

監理工程師(含其代表)未能正確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全部義務,或工作出現失誤,

導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費用,其增加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工期相應順延;給承

包人造成損失的,發包人應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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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造價工程師

19.1發包人對造價工程師授權

發包人應在專用條款中寫明負責合同工程的造價咨詢單位和造價工程師具體人選,

同時在開工前以書面形式任命造價工程師并將有關文件送交承包人,授予其代表發包人履

行合同規定職責所需的權力。

19.2造價工程師職權

造價工程師行使合同明文規定或必然隱含的職權,代表發包人負責工程計量和計

價、工程款的調整和核實、結算價款的編制、調整和復核、簽發支付證書,及時向承包人

提供合同價款的核實、調整和通知等指令。造價工程師無權免除合同任何一方在合同履行

期間應負的任何責任和義務。

19.3造價工程師職權限制

除屬于第69條規定的爭議外,造價工程師在職權范圍內的工作,發包人應予認可,

但下列事項應事先取得發包人的專項批準:

(7)根據第54條規定使用預留金;

(8)根據第55條規定使用零星工作項目費;

(9)根據第60.3款規定調整合同價款;

(10)專用條款約定需要發包人批準的其他事項。

19.4造價工程師指令

造價工程師應按合同約定時間及時向承包人提供合同價款的核實、調整和通知等指

令。造價工程師提供的指令,均應采用書面形式。如有必要,造價工程師也可發出口頭指

令,但應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對造價工程師的口頭指令,承包人應予執行。如果

承包人在造價工程師發出的口頭指令48小時后未收到書面確認,則應在接到口頭指令后

7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造價工程師應在承包人提出書面確認要求后48小時內給予答

復,逾期不予答復的,視為承包人的書面要求已被確認。

19.5承包人執行造價工程師指令

如果承包人認為造價工程師的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后24小時內向造價工程師

提出書面報告,造價工程師應在收到承包人報告后24小時內做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

指令的決定,并書面通知承包人。逾期不作出決定的,承包人可不執行造價工程師的指令。

19.6造價工程師未盡義務或失誤的責任

造價工程師未能正確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全部義務,或工作出現失誤,導致拖延了工

期和(或)增加了費用,其增加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工期相應順延;給承包人造成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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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中醫院新住院大樓項目施工合同

的,發包人應予賠償。

20、承包人代表

20.1承包人對其代表授權

承包人應依據第16.2款規定在專用條款中寫明承包人代表具體人選,同時在開工前

以書面形式任命承包人代表并將有關文件送交發包人,授予其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規定職

責所需的全部權力。

20.2承包人代表職權

承包人代表應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規定的職責、行使合同明文規定或必然隱含的權

力,對承包人負責。承包人代表在承包人授予職權范圍內的工作,承包人應予認可。

20.3承包人代表臨時任命人職權

如果承包人代表在合同履行期間確需暫離現場,則應在監理工程師同意下,可按第

16.4款規定授權給其臨時任命的一名合適人選,亦可將其授權撤回。臨時任命人行使承

包人代表授予的職權,對承包人代表負責。臨時任命人在承包人代表授予職權范圍內的工

作,承包人代表應予認可。未按第16.4款規定,任何此類任命和撤回均為無效。

20.4緊急情況時承包人代表采取措施及雙方責任

承包人代表按經發包人認可的施工組織設計和監理工程師發出的指令組織施工。在情

況緊急且無法與監理工程師取得聯系時,承包人代表應立即采取保證人員生命和工程、財

產安全的有效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時內向監理工程師送交書面報告,抄送發包人。

屬于發包人或第三方責任的,其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工期相應順延;屬于承包人責

任的,其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工期不予順延。

21、指定分包人

21.1指定分包人工作

指定分包人是指從事下列工作之--的分包人:

(1)根據專用條款的約定,發包人依法事先指定的實施、完成任何永久工程的分包人;

(2)發包人選定的提供本合同工程材料設備、服務的分包人。

21.2承包人對指定分包人的接受

指定分包人是承包人的分包人,發包人不應要求承包人有義務接受承包人有理由反對

的任何指定分包人。

22、承包人勞務

22.1承包人人員的雇傭

承包人應雇傭投標文件中“主要人員一覽表”中指明的人員,也可以雇傭經監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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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師批準的其他人員,但不得從發包人或為發包人服務的人員中招聘雇員。

22.2承包人對雇員應做的工作

承包人應完善雇傭員工勞務注冊手續,并與其訂立勞務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

務。雇傭期間,承包人應做好下列工作:

(1)負責為雇員提供和保持必要的食宿及各種生活設施,采取合理的衛生和安全防

護措施,保護雇員的健康和安全;

(2)保證雇員的合法權利和人身安全;

(3)充分考慮和尊重法定節假日,尊重宗教信仰和風俗習慣;

(4)在施工現場主要出入口處設榜公布合同工程中標合同價、進度款交付情況、雇

員工資發放時間和投訴電話;

(5)雇員和發包人現場人員應佩戴工作證上崗。工作證應由承包人發包人共同蓋章、簽

發。

22.3承包人特殊時間施工的批準

承包人如需在法定節假日施工,應經監理工程師批準;如需在夜間施工,除應經監

理工程師批準外,還應經有關部門批準。如無特殊原因,只要不影響工程質量、施工安全、

周圍環境,監理工程師應予同意。但為搶救生命或保護財產,或為工程安全、質量而不可

避免的作業,則不必事先經監理工程師的批準。

22.4承包人向雇員支付勞務工資

承包人應按時足額向雇員支付勞務工資,并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因承包人拖

欠其雇員工資而造成群體性示威、游行等-一切責任,由承包人承擔。對發包人造成損失或

導致工期延誤的,應賠償發包人的損失,工期不予順延。因發包人拖欠承包人工程款而引

起承包人拖欠其雇員工資的一切責任,由發包人承擔。

22.5承包人雇員的要求和撤換

承包人雇員應是在行業或職業內具有相應資格、技能和經驗的人員。對有下列行為

的任何承包人雇員,監理工程師可要求承包人撤換:

(1)經常行為不當,或工作漫不經心;

(2)無能力履行義務或玩忽職守;

(3)不遵守合同的約定;

(4)有損安全、健康和環境保護的行為。

22.6承包人對雇員的保護

承包人應自始至終采取各種合理的預防措施,防止雇員內部發生任何無序、非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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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中醫院新住院大樓項目施工合同

打斗等不良行為,以確保現場安定和保護現場及鄰近人員的生命、財產安全。

22.7承包人提供雇員統計表

如果監理工程師提出要求,承包人應按要求向監理工程師提交一份詳細的統計表,

該表內容包括承包人在施工場地的各類職員和各個工種、各等級的雇員人數等。

三、擔保、保險與風險

23、工程擔保

23.1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

為正確履行本合同,發包人應在招標文件中或在簽訂合同前明確履約擔保的有關要求,

承包人應在簽訂本合同時按要求向發包人提供履約擔保。履約擔保采用銀行保函的形式,

提供履約擔保所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3.2履約擔保期限和退還

履約擔保的有效期,是從提供履約擔保之日起至合同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止。發包

人應在擔保有效期滿后的14天內將此擔保退還給承包人。

23.3向發包人支付履約擔保的索賠款項

發包人在對履約擔保提出索賠要求之前,應書面通知承包人,說明導致此項索賠的原

因,并及時向擔保人提出索賠文件。擔保人根據擔保合同的約定在擔保范圍內承擔擔保責

任,并無須征得承包人的同意。

23.4發包人提供支付擔保

承包人按第23.1款的要求提交了履約擔保,發包人應在簽訂本合同時向承包人提交

與履約擔保等值的支付擔保。支付擔保采用銀行保函的形式,提供支付保函所發生的費用

由發包人承擔。

23.5支付擔保期限和退還

支付擔保的有效期,是從提供支付擔保之月起至發包人根據本合同約定支付完除質量保

證金以外的全部款項之日止。承包人應在擔保有效期滿后的14天內將此擔保退還給發包人。

23.6向承包人支付支付擔保的索賠款項

承包人在對支付擔保提出索賠要求之前,應書面通知發包人和造價工程師,說明導致

此項索賠的原因,并及時向擔保人提出索賠文件。擔保人根據擔保合同的約定在擔保范圍

內向承包人支付索賠款額,并無須征得發包人的同意。

23.7雙方延長擔保期限

發包人承包人均應確保合同工程擔保有效期符合工期合理順延的要求。若合同一方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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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中醫院新住院大樓項目施工合同

能保證延長擔保有效期,另一方可向其索賠擔保的全部金額。

23.8約定擔保事項

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擔保內容、方式和責任等事項,并簽訂擔保合同,作

為本合同附件。

24、發包人風險

24.1發包人承擔風險

發包人應承擔本合同中規定應由發包人承擔的風險。

24.2發包人風險

自開工之日起至頒發工程竣工驗收證書之日止,發包人風險為:

(1)由于永久工程本身或施工而不可避免造成的財產(除工程本身、材料設備和施工

機械外)損失或損壞;

(2)由于發包人工作人員及其相關人員(除承包人外)疏忽或違規造成的人員傷亡、

財產損失或損壞;

(3)由于發包人提前使用或占用永久工程或其部分造成的損失或損壞;

(4)由于發包人提供或發包人負責的設計造成的對永久工程、材料設備和施工機械損

失或損害。

25、承包人風險

25.1承包人承擔風險

承包人應承擔本合同中規定應由承包人承擔的風險。

25.2承包人風險

自開工之日起直到頒發工程竣工驗收證書之日止,承包人風險為:

除第24條和第26條以外的人員傷亡以及財產(包括合同工程、材料設備和施工機械,

但不限于此)的損失或損壞。

26、不可抗力

26.1不可抗力因素

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敵對行動(無論是否宣戰)、入侵、外敵行為、軍事政變、恐

怖主義、動亂、空中飛行物墜落或其他非發包人承包人責任或原因造成的罷工、停工、爆

炸、火災等,以及:

(1)當地氣象部門規定的情形;

(2)當地地震部門規定的情形;

(3)當地衛生部門規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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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中醫院新住院大樓項目施工合同

(4)專用條款約定的其他情形。

26.2不可抗力處理程序

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承包人應立即通知發包人和監理工程師,并在力所能及的條件

下迅速采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發包人應協助承包人采取措施。監理工程師認為應當暫

停施工的,承包人應暫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48小時內,承包人向監理工程師通

報受害情況和損失情況,并預計清理和修復的費用,抄送造價工程師。不可抗力事件持續

發生,承包人應每隔7天向監理工程師和造價工程師報告一次受害情況。不可抗力事件結

束后14天內,承包人應分別按第31條規定索賠工期、按第66條規定索賠費用。

26.3雙方對不可抗力引起損失的承擔

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費用增加和工期順延,由雙方按以下規定分別處理:

(1)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方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

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在永久工程上的設備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2)發包人承包人施工場地內的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并承擔相應費用;

(3)承包人帶入現場的施工機械和用于本工程的周轉材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

承擔;發包人提供的施工機械、設備損壞,由發包人承擔;

(4)停工期間,承包人應按監理工程師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

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5)工程所需的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6)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26.4延遲履行合同發生不可抗力的責任

合同任何一方延遲履行合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另一方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失

的責任。

27、保險

27.1發包人辦理保險

發包人應為下列事項辦理保險,并支付保險費:

(1)工程開工前,為合同工程辦理保險;

(2)工程開工前,為施工場地內的自有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3)為第三方生命財產辦理保險;

(4)為運至施工場地內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裝設備辦理保險。

保險期從辦理保險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止。發包人可以將其中部分事項委

托承包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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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中醫院新住院大樓項目施工合同

27.2承包人辦理保險

承包人應為下列事項辦理保險:

(1)工程開工前,為施工場地內自有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2)為施工場地內的自有施工機械、設備辦理保險。

但發包人支付本款第(1)總保險費,承包人支付本款第(2)總保險費。保險期從開

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止。

27.3雙方提供保險單和證明,以及代辦

合同一方應按本合同要求向另一方提供有效的投保保險單和保險證明。如果發包人未

投保,承包人可代為辦理,保險費由發包人承擔;如果承包人未投保,發包人可代以辦理,

并從支付或將要支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回代辦費。

27.4未遵守保險條款的責任

發包人承包人應遵守本合同保險條款的規定。如果任何一方未遵守,責任一方應賠償

另一方由此引起的損失。

27.5發生保險事故雙方應盡的責任

當合同工程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并提供有關資料。發包人

承包人有責任采取合理有效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并應相互協助做好向保險公司的報告和

索賠工作。

27.6工程變更被保險人應盡的責任

當合同工程施工的性質、規模或計劃發生變更時,被保險人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并

在合同履行期間按本合同保險條款的規定保證足夠的保險額,因而造成的費用由責任人承

擔。

27.7保險賠償金的用途

從保險公司收到的因合同工程本身損失或損壞的保險賠償金,應專項用于修復合同工

程這些損失或損壞,或作為對未能修復合同工程這些損失或損壞的補償。

27.8約定投保內容和責任

具體投保內容和相關責任,發包人承包人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四、工期

28、進度計劃和報告

28.1提交工程進度計劃

承包人應在簽訂本合同后的28天內,向監理工程師提交一式2份施工組織設計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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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中醫院新住院大樓項目施工合同

程進度計劃。經發包人批準后,監理工程師應在收到該設計和計劃后的7天內予以確認或

提出修改意見,逾期不確認也不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同意。工程進度計劃,應對合同工

程的全部施工作業提出總體上的施工方法、施工安排、作業順序和時間表。合同約定有單

項工程的,承包人還應編制單項工程進度計劃。

28.2工程進度的監督和檢查

承包人應按經監理工程師確認并取得發包人批準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監理工程

師對工程進度的監督和檢查。

28.3提交施工進度報告和修訂進度計劃

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編制月施工進度報告和每季對進度計劃修訂一次,

并在每月或季結束后的7天內一式2份提交給監理工程師。月進度報告的內容至少應包括:

(1)施工、安裝、試驗以及發包人工作等進展情況的圖表和說明;

(2)材料、設備、貨物的采購和制造商名稱、地點以及進入現場情況;

(3)索賠情況和安全統計;

(4)實際進度與計劃進度的對比,以及為消除延誤正在或準備采取的措施。

28.4實際進度與進度計劃不符時的處理

如果監理工程師指出承包人的實際進度和經確認的進度計劃不符時,承包人應按監

理工程師的要求提出改進措施,經監理工程師確認后執行。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實際進度與

計劃進度不符,承包人無權就改進措施要求支付任何附加的費用。工程進度計劃即使經監

理工程師確認,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應負的任何責任和義務。

29、開工

29.1開工條件

工程開工必須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開工條件,并已經領取了施工許可證。

29.2工程開工

承包人應在簽訂本合同后的28天內,向監理工程師提交開工申請書,并附上表明已

做好開工準備的有關資料。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監理工程師應在本合同簽訂后的42

天內報發包人批準后向承包人發出開工令;承包人應在接到開工令后的7天內開工,然后

一直保持合同工程連續均衡地施工。

29.3承包人不按時開工的處理程序和責任

承包人不能按時開工,應在接到開工令后立即以書面形式向監理工程師提出延期開

工的要求并說明理由。監理工程師應當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的48小時內書面予以答復,

否則視為同意。在該情況下造成的損失由承包人承擔,工期不予順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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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中醫院新住院大樓項目施工合同

29.4發包人推遲開工的處理程序和責任

因發包人原因不能在第29.2款規定的時間內發出開工令的,監理工程師應至少提前

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遲開工,給承包人造成損失的,由發包人承擔,開工日期相

應順延。

30、暫停施工和復工

30.1暫停施工和復工的工作程序

監理工程師認為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向承包人發出暫停施工令,并在48小時內

提出處理意見。承包人應按監理工程師的指令停止施工,并妥善保護已完工程。承包人實

施監理工程師的處理意見后,可向監理工程師提交復工報審表要求復工;監理工程師應當

在收到復工報審表后的48小時內予以答復。如果監理工程師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

見或未予答復的,承包人可自行復工,監理工程師應予認可。

30.2暫停施工持續70天以上,承包人未取得準許復工的處理辦法

如果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暫停施工持續70天以上,承包人可向監理工程師發出書面通

知,要求自收到該通知后14天內準許復工。如果在上述期限內監理工程師未予準許,則

承包人可以作如下選擇:

如果此項停工僅影響合同工程的一部分時,則根據第59.2款規定及時提出工程變更,

取消該部分工程,并書面通知發包人,抄送監理工程師和造價工程師;

(1)如果此項停工影響整個合同工程時,則根據第70.4款規定解除合同。

30.3發包人、承包人原因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暫停施工的責任

因發包人原因造成暫停施工的,由發包人承擔所發生的費用,工期相應順延,并賠

償承包人因而造成的損失。但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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