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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一章社會工作法規與政策概述第一節社會工作法規與政策體系1.1法規的主要種類法規種類法規名稱制訂部門國家法律法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政法規條例、規定、辦法國務院國務院部門規章規定、辦法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性法規實施辦法、條例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地方政府規章規定、辦法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較大的市政府1.2法律制定的責任主體: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1.3社會政策的主體、對象及資源調動方式社會政策的主體包括公共政策的制定者和實施者。社會政策的對象指各項社會政策針對的民眾。社會政策的基本模式:普惠型社會政策模式和特惠型社會政策模式。社會政策的資源調動方式政府公共財政投入、各種社會力量投入、政府與社會力量合作。第二章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建設法規與政策第一節加強社工人才隊伍建設法規政策1.1加強社會工作專業培訓兩項培訓①對涉及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工作的黨政部門、人民團體、相關事業單位、部分執法單位的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進行社會工作基礎理論、專業知識和方法技能培訓。②對下派基層鍛煉的黨政部門、人民團體、相關事業單位、部分執法單位的干部和選聘到村、社區任職的大學畢業生普及社會工作專業知識。三項工程①社會工作服務人才職業能力建設工程;②實施高層次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培養工程;③實施社會工作管理人才綜合素質提升工程。1.2明確相關事業單位的社會工作專業崗位(1)婦女兒童援助機構,兒童福利機構等以社會工作服務為主的事業單位可以將社會工作專業崗位明確為主體專業技術崗位;(2)學校、醫院、人口計生服務機構等需要開展社會工作服務的單位要將社會工作專業崗位納入專業技術崗位管理范疇。第三節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法規政策2.1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主體、對象和范圍購買主體各級政府是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主體。各級民政部門、各級財政部門、各有關部門和群團組織的職責。購買對象主要為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基金會及企事業單位。購買范圍重點放在城市流動人口、農村留守人員、困難群體、特殊人群和受災群眾的個性化、多樣化社會服務需求上。2.2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程序:編制預算、組織購買(公開招標、特殊情況)、簽訂合同、指導實施第四節推進民辦社工機構發展法規政策3.1完善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管理制度:改進登記方式(專業人員比例、直接登記規定)、強化監督管理、推動信息公開。第三章社會救助法規與政策第一節社會救助法規與政策的一般規定1.1社會救助的總體要求社會救助制度建立原則公開、公平、公正、及時;社會救助體系統籌國務院民政部門統籌社會救助體系建設;社會救助協調機制政府領導、民政部門牽頭、有關部門配合、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資金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專款專用;社會救助信息管理信息互聯互通、資源共享。1.2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1)形式(捐贈、設立幫扶項目、創辦服務機構);(2)優惠政策(財政補貼、稅收優惠、費用減免);(3)政府購買服務(委托、承包、采購);(4)社會工作服務;(5)對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的支持。1.3社會工作參與社會救助:社會融入服務、能力提升服務、心理疏導服務、資源鏈接服務、宣傳倡導服務第二節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救助法規與政策2.1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法規與政策低保對象資格(戶籍狀況、家庭收入、家庭財產)持有當地常住戶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低保標準,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員(1)配偶;(2)未成年子女;(3)已成年但生活不能獨立子女(本科及以下學歷教育子女);(4)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系長期居住人。不計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員(1)連續3年以上(含3年)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宗教教職人員;(2)在監獄內服刑、在戒毒所強制隔離戒毒或者宣告失蹤人員;(3)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規定的情況。單獨提出申請的情形(1)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中持有殘疾人證的一級、二級重度殘疾人和三級智力殘疾人、三級精神殘疾人;(2)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低保標準1.5倍)中患有當地有關部門認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員;(3)脫離家庭、在宗教場所居住3年以上(含3年)的生活困難的宗教教職人員;(4)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其他規定。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家庭收入工資性收入;經營凈收入;財產凈收入;轉移凈收入;不計入家庭收入①優待撫恤金、計劃生育獎勵與扶助金、獎學金、見義勇為等獎勵性補助;②政府發放的社會救助款物;③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④其他收入。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工作①入戶調查;②鄰里訪問;③信函索證;④提請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開展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低保動態管理①短期內經濟狀況變化不大的﹣每年核查一次;②收入來源不固定、家庭成員有勞動能力的﹣每半年核查一次;③無正當理由拒不配合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工作﹣終止審核確認程序。低保時限規定①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受理申請后3個工作日內啟動;②信息核對:提請后3個工作日;③低保公示:7天;④審核確認:受理后30個工作日內(下放權限的20個工作日內、特殊情況45個工作日內);⑤就業后收入超低保標準:6個月漸退期。低保保障金計算收入與低保標準的實際差額。其他規定對獲低保后仍有困難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及重病患者,縣級以上政府給予生活保障。2.2特困人員供養法規與政策a.對象范圍一般規定城鄉老年人、殘疾人及未成年人,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具體解釋無勞動能力情形①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②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③殘疾等級為一、二、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肢體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級的視力殘疾人;④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①特困人員;②60周歲以上低保對象;③7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當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財產符合當地低收入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④重度殘疾人和三級智力、精神殘疾人,本人收入低于當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財產符合當地低收入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⑤無民事行為能力、被宣告失蹤或者在監獄服刑的人員,且其財產符合當地低收入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⑥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b.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基本原則:堅持托底供養;堅持屬地管理;堅持城鄉統籌;堅持適度保障;堅持社會參與。c.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審核審批程序方面主體時間調查核實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意見公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示;公示期7天材料審核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15個工作日內提出確認意見d.特困人員供養的內容、形式供養內容基本生活條件、生活不能自理給予照料、疾病治療、辦理喪葬事宜、住房救助、教育救助(義務教育、高中教育、高等教育);供養形式分散供養、集中供養(未滿18周歲的,安置到兒童福利機構)。e.特困人員供養機構類型:公建公營模式;探索公建民營、合建合營模式。2.3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績效評價指標:工作保障、工作管理、工作效果、工作創新第三節受災人員救助與醫療救助法規與政策3.1受災人員救助法規與政策a.自然災害救助組織工作實行的是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領導負責制國家減災委員會組織、領導全國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協調開展救助活動;國務院應急管理部全國自然災害救助具體工作及國家減災的具體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救助工作;村、居委會、企事業單位協助救災、防災減災應急知識宣傳。b.社會力量參與救災工作﹣重點范圍工作階段具體內容常態減災階段鼓勵參與日常減災工作緊急救援階段統籌引導具有救援專業設備和技能的社會力量參與過渡安置階段協助災區政府開展受災群眾安置、照顧工作恢復重建階段及時了解災區恢復重建需求c.自然災害的災后救助工作住房救助流程提名、公示、審核、審批基本生活救助受災地區縣級應急管理部門應在每年10月底前統計、評估受災人員基本生活困難和需求,制訂工作方案,組織實施,并報上級備案。3.2醫療救助法規與政策a.救助的對象、形式、申請與審批程序救助的對象(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2)特困供養人員;(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救助的形式(1)對救助對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個人繳費部分,給予補貼;(2)對救助對象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其他補充醫保支付后,個人及家庭難以承擔的符合規定的基本醫療自負費用,給予補助。救助申請與審批程序(1)一般程序: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提出)﹣縣級人民政府醫療保障部門(審批);(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和特困供養人員的醫療救助﹣縣級人民政府醫療保障部門(辦理)。b.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的籌集(1)公共財政預算和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的城鄉醫療救助資金;(2)社會各界自愿捐贈的資金;(3)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4)按規定可用于城鄉醫療救助的其他資金。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的使用救助方式以住院救助為主,同時兼顧門診救助。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的管理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年終結余不超過當年籌集基金總額的15%。第四節教育救助與住房救助法規與政策4.1教育救助法規與政策a.教育救助的對象、形式、申請程序教育救助的對象在義務教育階段就學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特困供養人員教育救助的形式減免相關費用、發放助學金、給予生活補助、安排勤工儉學;教育救助的申請程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就讀學校提出,按規定程序審核、確認后,由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b.未成年人教育救助未成年人教育救助的對象農村五保戶、城市“三無”人員、城鄉低保、農村特困家庭;其他未成年人教育救助的目標農村五保和城市“三無”對象未成年人,實現普通中小學免費教育;城鄉低保和農村特困戶未成年子女,義務教育階段實現“兩免一補”,高中階段提供學習和生活補助。未成年人教育救助的實施程序本人或監護人提出申請,村委會(社區居委會)調查核實,鄉鎮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審核,縣級民政部門復核、審批。c.高校高職中職院校教育救助政策:國家獎學金制度;國家助學金制度;國家助學貸款政策;免費教育范圍(師范生);學校的責任(提取經費)。4.2住房救助法規與政策住房救助對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住房救助方式配租公共租賃住房、發放住房補貼、農村危房改造等方式;住房救助申請(城鎮家庭)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核家庭收入、財產狀況﹣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審核家庭住房狀況﹣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保障。第五節就業救助、臨時救助與法律援助法規與政策5.1就業救助法規與政策救助對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勞動能力并處于失業狀態的成員救助形式貸款貼息、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培訓補貼、費用減免、公益性崗位安置等相關規定低保家庭中有勞動能力但未就業的成員,應當接受有關部門介紹的工作;無正當理由,連續3次拒絕接受介紹的與其相適應工作的,減發或者停發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5.2臨時救助法規與政策a.臨時救助的對象及形式臨時救助對象家庭對象因意外事件(火災、交通意外等);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家庭。個人對象遭遇火災、交通事故、突發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難的(沒有本地戶籍限制)。救助方式發放臨時救助金、發放實物、提供轉介服務。b.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法規與政策救助形式救助站救助(一般不超過10天)救助內容(1)提供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食物;(2)提供符合基本條件的住處;(3)對在站內突發急病的,及時送醫院救治;(4)幫助與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聯系;(5)對沒有交通費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單位的,提供乘車憑證。終止救助情形救助站已實施救助或者救助期滿;無正當理由不愿離站;提供虛假個人情況;自愿放棄救助離開救助站;擅自離開救助站的。5.3法律援助與國家司法法規與政策a.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服務形式(1)法律咨詢;(2)代擬法律文書;(3)刑事辯護與代理;(4)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國家賠償案件的訴訟代理及非訴訟代理;(5)值班律師法律幫助;(6)勞動爭議調解與仲裁代理;(7)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形式。法律援助服務范圍(申請和指派)“指派”法律援助的情況:(1)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沒有委托辯護人,且符合下列情況:①未成年人;②視力、聽力、言語殘疾人;③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④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人;⑤申請法律援助的死刑復核案件被告人;⑥缺席審判案件的被告人;⑦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人員。(2)強制醫療案件的被申請人或被告人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免予核查經濟困難狀況法律援助申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無固定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等特定群體;(2)社會救助、司法救助或者優撫對象;(3)申請支付勞動報酬或者請求工傷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進城務工人員;(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人員。b.國家司法救助國家司法救助方式支付救助金、思想疏導、社會救助等。國家司法救助標準案件管轄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準,36個月的工資總額之內。第四章特定人群權益保護法規與政策第一節老年人權益保護的法規與政策老年人權益主要內容家庭贍養與扶養(1)家庭贍養(護理、照料、安排住房、耕種承包地、精神慰藉、贍養協議);(2)婚姻自由、繼承權等合法權益維護;(3)扶養;(4)監護;(5)贍養人、扶養人責任;(6)家庭養老政策支持。社會保障社會保險;護理保障;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社會扶養。社會服務設立經營性養老機構,應在市場監管部門辦理登記;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社會優待社會服務、法律服務、醫療服務、公共服務優待。宜居環境宜居環境規劃;宜居環境建設。參與社會發展培養積極老齡觀;加強老年人力資源開發;發展老年志愿服務;引導基層老年社會組織規范發展。第二節婦女權益保護的法規與政策婦女權益主要內容政治權利參與共同事務的管理、選舉和被選舉權、婦女干部培養與選拔。人身和人格權益人身自由權;人格尊嚴;生命/身體/健康權;禁止拐賣/綁架;禁止性侵害;人格權益;人身安全保護令;健康服務體系;生育權;全生育周期系統保健制度;考慮特殊需求。文化教育權益義務教育;平等受教育權;提高受教育程度責任;平等文化權利。勞動與社會保障權益公平就業;禁止就業歧視;同工同酬;晉升和培訓機會平等;特殊勞動保護權(四期);社會保障權(社會保險、救助、福利、優撫權);關愛服務責任。財產權益農村集體經濟權益;城鎮集體財產權益;繼承權。婚姻家庭權益婚姻自主權;婚姻家庭輔導服務;禁止家庭暴力;夫妻共同財產權益;離婚經濟補償請求權;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第三節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法規與政策3.1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主要內容和方法a.主要內容: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b.保障途徑:家庭、學校、社會、網絡、政府(臨時監護和長期監護)、司法保護。3.2未成年人不良行為和犯罪的預防與矯治a.對未成年人不良行為的預防:不良行為的界定、預防措施;b.對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的矯治:嚴重不良行為的界定;3.3特殊兒童保護與救助孤兒的安置與保障孤兒安置親屬撫養;機構養育;家庭寄養;依法收養;孤兒基本權益保障基本生活保障;醫療康復保障;教育保障;就業保障;住房保障。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救助保護;打擊拐賣未成年人犯罪;幫助流浪未成年人回歸家庭;流浪未成年人教育矯治。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基本生活;基本醫療;教育保障;落實監護責任;加強殘疾兒童福利服務。留守兒童關愛保護的基本原則家庭盡責、政府主導、全民關愛、標本兼治。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對象0~6歲視力/聽力/言語/肢體/智力殘疾及孤獨癥兒童;流程申請、審核、救助、結算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界定①父母雙方均符合重殘(一級二級殘疾或三級四級精神/智力殘疾)、重病、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期限6個月以上)的措施、失聯(6個月以上)情形之一的兒童;②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另一方符合重殘、重病、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聯情形之一的兒童。認定流程申請、查驗、確認、終止保障重點基本生活保障;醫療健康保障;教育資助救助;督促落實監護責任;優化關愛服務機制。第四節殘疾人權益保護的法規與政策勞動就業就業方式堅持勞動就業實行集中與分散相結合;就業比例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中從事全日制工作的殘疾人職工,占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25%以上;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無障礙環境物理環境無障礙、信息環境無障礙、公共服務無障礙和政治參與無障礙。第五章婚姻家庭法規與政策第一節婚姻家庭關系法規與政策觀點1.1婚姻的締結結婚必備條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雙方、本人、完全自愿);法定婚齡(男≥22周歲,女≥20周歲);一夫一妻原則。結婚禁止條件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的程序申請、審查、登記無效婚姻情形(1)違反一夫一妻制;(2)禁止結婚親屬關系;(3)未到法定婚齡。可撤銷婚姻(1)脅迫的可撤銷婚姻;(2)隱瞞重大疾病的可撤銷婚姻。1.2家庭成員間的權利義務(夫妻關系)a夫妻間的權利義務:姓名權、職業、學習和社會活動自由權、日常家事代理權、撫養的權利義務、繼承權。b夫妻財產制的種類依發生根據法定財產制、約定財產制;依內容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剩余共同財產制等。c法定財產制夫妻法定個人特有財產夫妻一方婚前財產;一方身體受傷的醫療費、生活補助費;遺囑或贈與合同中一方財產;一方專用生活用品;傷亡補助費等。夫妻共同財產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收益;繼承或受贈財產(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除外)。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1.3婚姻解除的條件、程序與法律后果a.訴訟離婚法定理由:感情已破裂法定情形(1)重婚或配偶與他人同居;(2)家庭暴力、遺棄家庭成員的;(3)賭博、吸毒惡性不改;(4)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其他情形(1)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2)經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一年。b.訴訟離婚的兩項特別規定軍人有重大過錯情形重婚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或遺棄家庭成員;賭博、吸毒惡習屢教不改。女方在特殊情況下離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1年內或中止妊娠后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c.離婚對子女的法律后果父母子女關系(1)不能消除父母子女關系;(2)父母對子女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子女撫養問題子女的撫養歸屬①離婚后不滿2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②己滿2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③子女已滿8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子女撫育費的負擔①有給付義務的一方月總收入的20%-30%;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不超過50%。②子女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歲為止。探望權問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d.離婚損害賠償要件:(1)損害事實(財產、人身及精神損害);(2)配偶一方有法定過錯;(3)過錯行為須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4)離婚損害賠償限于離婚時;(5)請求權人無過錯。第二節收養關系法規與政策2.1收養成立的條件與程序a.一般收養關系成立條件被收養人條件(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①喪失父母的孤兒;②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③生父母有困難無力撫養子女。送養人條件孤兒的監護人、兒童福利機構、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收養人條件一般條件①無子女或者只有1名子女;②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③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④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⑤年滿30周歲。特殊條件①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年齡應當相差40周歲以上;②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年滿8歲須征得被收養人同意。b.特殊收養關系成立的條件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子女不受被收養人的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符合年齡差等限制。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棄嬰不受收養人數的限制收養繼子女不受被收養人的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收養人具備一定條件、收養符合收養人數等項限制2.2收養解除的條件和程序協議解除的條件(1)雙方達成解除收養關系的合意(8周歲以上,應征得本人同意);(2)雙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3)對與解除收養有關的財產和生活等問題達成協議。訴訟解除的條件養子女未成年的解除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要求解除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收養關系。養子女已成年的解除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2.3收養解除的法律效力養子女對養父母的補償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即使已經解除收養關系,對既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也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后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生父母對養父母的補償收養關系解除后,養子女尚未成年,如果是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除外。第三節財產繼承法規與政策3.1繼承的種類(1)根據繼承遺產的方式(法定繼承、遺囑繼承);(2)參與繼承的地位(本位繼承、代位繼承、轉繼承)。3.2繼承權的喪失的原因(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3)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4)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5)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3.3法定繼承法定繼承人的范圍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對公婆或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女婿。法定繼承順序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特殊情況:喪偶兒媳和女婿);第二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代位繼承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對公婆或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女婿。只適用于法定繼承。3.4遺囑繼承a.遺囑的形式形式主要內容要求公證遺囑遺囑人生前訂立并經公證機關公證最有力、可靠自書遺囑立遺囑人親筆書寫最常見、本人簽名、注年月日代書遺囑遺囑人口授,他人代寫兩個以上見證人、簽名、注年月日打印遺囑遺囑人打印完成兩個以上見證人、簽名、注年月日錄音錄像遺囑口述,經錄音、錄像磁帶錄制而設立兩個以上見證人口頭遺囑以口頭形式設立危急情況下、兩個以上見證人b.遺囑的無效:(1)無遺囑能力的人所立遺囑;(2)受脅迫、受欺詐所立遺囑;(3)偽造的遺囑;(4)被篡改的遺囑;(5)遺囑人處分不屬于自己財產的部分內容無效。3.5遺產的處理a.遺產分割遺產分割的原則(1)先遺囑繼承,后法定繼承;(2)保留胎兒繼承份額的原則;(3)互諒互讓、協商分割的原則;(4)兼顧被繼承人的具體情況和發揮遺產效用的原則。法定繼承的遺產分配(特殊情況)(1)生活有特殊困難無勞動能力,予以照顧;(2)對被繼承人盡主要撫養義務或者共同生活的,可以多分;(3)有撫養能力,未盡撫養義務的,應當不分或少分;(4)繼承人協商同意的,可以不均等分割。b.被繼承人債務的清償被繼承人債務的清償的原則(1)有限責任原則;(2)連帶責任原則;(3)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遺贈時稅款和債務的清償。債務清償方式總體清償方式;分別清償方式第六章人民調解、信訪和突發事件應對法規與政策第一節人民調解法規與政策人民調解原則依法調解、自愿平等、尊重當事人權利。當事人在調解中的權利義務權利①選擇或者接受人民調解員;②接受調解、拒絕調解或者要求終止調解;③要求調解公開進行或者不公開進行;④自主表達意愿、自愿達成調解協議。義務①如實陳述糾紛事實;②尊重調解秩序,尊重調解員;③尊重對方當事人行使權利。人民調解程序(1)受理糾紛(申請調解、主動調解);(2)調查研究;(3)進行調解;(4)結束調解。調解協議內容(1)當事人的基本情況;(2)糾紛的主要事實、爭議事項以及各方當事人的責任;(3)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內容,履行的方式、期限。效力調解協議書自各方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調解員簽名并加蓋人民調解委員會印章之日起生效。口頭調解協議自各方當事人達成協議之日起生效。確認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第二節信訪工作法規與政策2.1信訪工作體制信訪工作原則①堅持黨的全面領導;②堅持以人民為中心;③堅持落實信訪工作責任;④堅持依法按政策解決問題;⑤堅持源頭治理化解矛盾。信訪工作體制構建黨委統一領導、政府組織落實、信訪工作聯席會議協調、信訪部門推動、各方齊抓共管的信訪工作格局。積極協調處理化解發生在當地的信訪事項和矛盾糾紛,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矛盾不上交。2.2信訪事項提出和受理信訪事項提出信訪人一般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提出信訪事項,并載明其姓名(名稱)、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多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信訪事件受理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①在機關、單位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沖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的;②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的;③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④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的;⑤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后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借機斂財的;⑥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為。2.3信訪事項辦理不同信訪類型辦理要求建議意見類事項、檢舉控告類事項、申訴求決類事項信訪事項辦理期限一般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經本機關、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并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第三節突發事件應對法規與政策突發事件的分級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制縣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負責;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或者由各有關行政區域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共同負責。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原則預防為主、預防與應急相結合。突發事件預警級別一級(紅色,最高級別)、二級(橙色)、三級(黃色)、四級(藍色)。突發事件應對的過程與方法(1)預防與應急準備;(2)檢測與預警;(3)應急處置與救援;(4)事后恢復與重建。第七章社區矯正、禁毒和治安管理法規與政策第一節社區矯正法規與政策社區矯正適用對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社區矯正委員會及職責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社區矯正工作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社區矯正工作實行法律監督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社區矯正委員會,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社區矯正工作司法所根據社區矯正機構的委托,承擔社區矯正相關工作社區矯正決定和接收執行地社區矯正對象的居住地接收時限規定自判決、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到執行地社區矯正機構報到。社區矯正監督管理電子定位監管條件①違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②無正當理由,未經批準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③拒不按照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被給予警告的;④違反監督管理規定,被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⑤擬提請撤銷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收監執行的。每次使用的期限不超過三個月。減刑社區矯正機構向社區矯正執行地的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并將減刑建議書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30日內作出裁定。第二節禁毒法規與政策2.1吸毒檢測樣本采集采集、送檢、檢測應當由兩人以上進行;采集女性被檢測人尿液樣本,應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現場檢測陽性,分別保存A、B管,共同簽字封存,保存期不少于六個月。現場檢測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派出機構進行;被檢測人對實驗室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在被告知檢測結果后的三日內,向現場檢測的公安機關提出實驗室復檢申請。實驗室檢測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指定取得檢驗鑒定機構資格的實驗室或有資質醫療機構進行;實驗室復檢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指定的取得檢驗鑒定機構資格的實驗室進行。實驗室檢測和實驗室復檢不得是同一檢測機構。2.2戒毒措施戒毒措施具體內容社區戒毒(1)社區戒毒的期限為3年;(2)戒毒人員應當在戶籍所在地接受社區戒毒;戶籍所在地以外的現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在現居住地接受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適用情形(1)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的;(2)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3)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4)經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不適用情形(1)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滿1周歲嬰兒的婦女;(2)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癮的。決定機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戒毒期限期限為2年,最長延長1年社區康復(1)對象:解除強制隔離戒毒人員;(2)時間:不超過3年2.3法律責任(1)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紹買賣毒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第三節治安管理處罰法規與政策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警告;罰款;行政拘留;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治安管理處罰的適用部分特別人員違反治安管理(1)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違反治安管理,從輕或減輕處罰;(2)不滿14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監護人嚴加管教。(3)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并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并執行的,最長不超過20日。減輕處罰或不予處罰的情形(1)情節特別輕微的;(2)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3)出于他人脅迫或誘騙的;(4)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違法行為的;(5)有立功表現的。從重處罰(1)有較嚴重后果的;(2)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法治安管理的;(3)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4)6個月內受過治安管理處罰的。行政拘留處罰(不執行)(1)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2)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3)70周歲上的;(4)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1周歲嬰兒的。追究時效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6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治安案件的辦案期限(1)詢問查證時間一般不超過8小時,情節復雜的不超過24小時;(2)警告、500元以下罰款可由公安派出所決定;(3)公安機關作出吊銷許可證及處2000元以上罰款的治安管理處罰,違法行為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4)受理之日起不超過30日;案情重大,可延長30日。(5)罰款處罰應在決定后15日內繳納,可以當場收繳的情況:①50元以下罰款且被處罰人無異議;②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被處罰人主動提出;③被處罰人無固定住所。第八章烈士褒揚與優撫安置法規與政策第一節烈士褒揚法規與政策1.1烈士評定機關烈士類型評定情形評定機關公民犧牲評定為烈士在依法查處違法犯罪行為、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執行反恐怖任務和處置突發事件中犧牲的。搶險救災或者其他為了搶救、保護國家財產、集體財產、公民生命財產犧牲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提出評定烈士的報告并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查評定。在執行外交任務或者國家派遣的對外援助、維持國際和平任務中犧牲的。在執行武器裝備科研試驗任務中犧牲的。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提出評定烈士的報告,送國務院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審查評定。其他犧牲情節特別突出,堪為楷模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提出評定烈士的報告并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查后送國務院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審查評定。軍人犧牲評定為烈士因戰死亡的軍隊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非因戰死亡軍隊軍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其他死難情節特別突出,堪為楷模的中央軍事委員會政治工作部1.2烈士褒揚金和烈士遺屬優待類型具體內容烈士褒揚金(1)烈士褒揚金標準為烈士犧牲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2)由縣級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發給烈士的父母(扶養人)、配偶、子女,沒有以上人員的,發給未成年兄弟姐妹或已成年但無生活來源且由烈士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一次性撫恤金(1)《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范圍,享受因公犧牲一次性撫恤金;(2)《工傷保險條例》范圍,享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以及相當于烈士本人40個月工資的烈士遺囑特別補助金;(3)不屬于規定范圍的烈士遺囑,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發放,標準為烈士犧牲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個月的中國人民解放軍排職少尉軍官工資。定期撫恤金(1)烈士的父母、撫養人、配偶無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當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2)烈士的子女未滿18周歲,或已滿18周歲但因殘疾或正在上學而無生活來源的;(3)由烈士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或已滿18周歲但因在上學而無生活來源的。烈士遺屬優待醫療優待、入伍優待、教育優待、就業優待、住房優待、供養優待(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可在光榮院、敬老院集中供養)。第二節軍人撫恤優待法規與政策2.1死亡撫恤的具體規定a.死亡撫恤對象:烈士、因公犧牲和病故。b.死亡撫恤待遇待遇類型具體內容一次性撫恤金烈士或因公犧牲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個月的工資病故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個月的工資增發情形①獲得中央軍事委員會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35%;②獲得軍隊軍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30%;③立一等功的,增發25%;④立二等功的,增發15%;⑤立三等功的,增發5%。多次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按照其中最高等級獎勵的增發比例,增發一次性撫恤金。其他情況月工資或者津貼低于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的,按照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計算。定期撫恤金領取條件(1)父母、配偶無勞動能力、無生活費來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2)子女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上學或者殘疾無生活費來源的;(3)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因上學或殘疾無生活費來源且軍人生前供養的。2.2殘疾撫恤的具體規定a.殘疾軍人死亡待遇 殘疾性質等級死亡原因待遇因戰、因公致殘一至十級因舊傷復發因公犧牲一至四級因病病故五至十級增發12個月殘疾撫恤金因病致殘一至六級b.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供養護理費殘疾等級護理費標準因戰、因公一級和二級殘疾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因戰、因公三級和四級殘疾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因病一級至四級殘疾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第三節退役士兵安置法規與政策3.1退役士兵安置原則:扶持就業為主,自主就業、安排工作、退休、供養等多種方式相結合3.2退役士兵移交和接收:報到(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自退役之日起30日內報到)。3.3退役士兵安置安置方式具體內容自主就業(1)退役1年內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的,費用由縣級人民政府承擔;(2)從事個體經營,在市場監管部門首次登記3年內,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收費;(3)入伍前已錄取高等學校,退役后2年內允許入學或復學。安排工作條件滿足下列條件之一:(1)士官服現役滿12年的;(2)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3)因戰致殘被評定為五級至八級殘疾等級的;(4)是烈士子女的。勞動關系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開出介紹信1個月內安排退役士兵上崗,并與退役士兵依法簽訂期限不少于3年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生活費補助未按照規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崗的,用人單位應當從開出介紹信的當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平均工資80%的標準逐月發給退役士兵生活費至其上崗為止。退休安置條件(中級以上的士官):年滿55周歲;服現役滿30年;因戰、因公致殘評定1級至6級殘疾;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逐月領取退役金條件(本人申請):(1)大校以下軍官:擔任軍官滿16年的,擔任軍士和軍官累計滿16年的;服滿20年的;直接選拔招錄軍官、特招入伍軍官晉升(授予)少校以上軍后達齡退役的。(2)軍士:擔任軍士滿16年的;服役滿18年的;晉升(授予)四級軍長以上軍后,在本銜級服役滿6年且服役累計滿14年的。第四節軍隊離退休干部安置法規與政策4.1軍隊干部離休退休的條件:軍隊的現役干部,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50周歲,或因戰、因公致殘,積勞成疾,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可辦理退休。4.2軍休干部服務管理a.服務管理基本原則:政治關心、生活照顧、服務為先、依法管理。b.軍休干部管理委員會:是在服務管理機構內軍休干部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群眾性組織。第九章基層群眾自治和社區建設法規與政策第一節城市社區居民自治法規與政策1.1居委會性質、組織設置a.居民委員會的性質: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b.居民委員會的組織設置(1)新建住宅區居民入住率達到50%的,應及時成立居委會;(2)居委會的工作人員:居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5~9人組成。1.2居民自治的基本內容民主選舉(1)居民委員會每屆任期5年,其成員可以連選連任;(2)年滿18周歲的本居住地區居民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3)選舉產生方式有直接選舉,還可根據每個居民小組選舉代表2~3人選舉產生。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1)居民會議由居民委員會召集和主持,居民委員會向居民會議負責并報告工作。(2)18周歲以上居民、戶的代表或居民小組選舉代表過半數出席,才能舉行居民會議。會議的決定,由出席人的過半數通過。(3)有1/5以上的18周歲以上的居民、1/5以上的戶或者1/3以上的居民小組提議,應當召集居民會議。第二節農村村民自治法規與政策2.1村委會的性質、結構a.村民委員會性質: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b.村民委員會成員構成: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3~7人組成。2.2村民委員會選舉基本規定村民委員會實行民主選舉,每屆任期5年。選舉競爭和投票選舉(1)選舉競爭;(2)投票選舉;(3)委托投票(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過3人)。村民委員會成員罷免本村1/5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或者1/3以上的村民代表聯名,可以提出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要求。2.3村民(代表)會議和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村民會議(1)村民會議由本村18周歲以上的村民組成;(2)召開村民會議,18周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或2/3以上的戶代表參加,村民會議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3)有1/10以上的村民或者1/3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議,應當召集村民會議;(4)召集村民會議,應當提前10天通知村民。村民代表會議(1)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和村民代表組成,村民代表占4/5以上,婦女村民代表當占1/3以上;(2)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5﹣15戶推選1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組推選若干人;(3)有1/5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議,應當召集村民代表會議;(4)村民代表會議由2/3以上組成人員參加方可召開,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同意。村民小組會議召開村民小組會議有村民小組18周歲以上的村民2/3以上,或本村民小組2/3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會員的過半數同意。第三節城鄉社區建設法規與政策城市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建設:城市綜合性服務設施主要包括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務設施建設。每百戶居民擁有的社區綜合服務設施面積不低于30平方米。第十章我國公益慈善與志愿服務法規與政策第一節公益慈善事業法規與政策1.1公益慈善組織的分類公益組織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事業單位;慈善組織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1.2公益慈善捐贈中的權利義務關系公益捐贈人權利自愿;自主;知情;監督;義務捐贈行為要合法并符合公序良俗;捐贈財產應合法、捐贈人享有處分權;捐贈協議(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及經過公證的)不得隨意撤銷。公益受贈人權利受贈財產的給付請求權、保護權、處置權;義務妥善管理受贈財務;定向使用受贈財產;告知公開并接受監督;協助捐贈人辦理捐贈相關手續。1.3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規定企業所得稅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個人所得稅個人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1.4公益慈善信托公益慈善信托設立受托人應當在慈善信托文件簽訂之日起7日內,將相關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公益慈善信托終止受托人應當于終止事由發生之日起15日內,將終止事由和終止日期報告公益事業管理機構。受托人權利義務權利取得報酬、優先受償、起訴權利。義務履職;接受檢查;報告公告;定向處理信托財產。1.5慈善財產使用慈善組織中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總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數額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費用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百分之十。第二節志愿服務法規與政策2.1志愿服務的基本特征:自愿性、無償性、公益性2.2志愿服務記錄制度志愿服務記錄主要內容個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務情況、培訓情況、表彰獎勵情況、評價情況;志愿服務記錄與證明出具程序個人信息錄入、其他情況錄入、記錄證明出具、公示。2.3志愿服務權益保障:志愿者在志愿服務中對志愿服務對象或其他相關人員造成損害的,由志愿服務組織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志愿者對損害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志愿服務組織可依法追償。2.4志愿服務基金的來源:社會捐助;政府支持;基金增值收益;其他。第十一章我國社會組織法規與政策第一節社會團體管理法規與政策1.1成立社會團體的條件條件具體要求會員數量(1)會員全部由單位會員組成,會員數≥30個上;(2)會員全部由個人組成,會員數≥50個;(3)會員由個人和單位會員混合組成,則會員總數≥50個。名稱規范(1)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2)與社會團體的業務范圍、成員分布、活動場域一致。(3)地方性社會團體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字樣。專職工作人員必須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活動資金(1)全國性的社會團體活動資金≥10萬元;(2)地方性的社會團體和跨行政區域活動資金≥3萬元。其他條件社會團體要有固定的住所;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1.2社會團體管理登記事項管理登記事項變更、修改章程、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變動,都需要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其中前兩者需要在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完成。社會團體不得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不得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關于會費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應當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應當有2/3以上會員或者會員代表出席,并經出席會員或者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表決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稅收政策非營利組織免稅優惠資格有效期為5年。非營利組織應在免稅優惠資格期滿后6個月內提出復審申請。年檢制度社會團體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報送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初審同意后,5月31日前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接受年度檢查。第二節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法規與政策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民事責任分類(1)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個人出資;(2)民辦非企業單位(合伙):兩人或兩人以上合伙;(3)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兩人或兩人以上且具備法人條件。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舉辦的或由上述組織與個人共同舉辦的,應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成立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條件(1)名稱規范:符合民政部規定;(2)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合法財產,且非國有資產份額不得低于總財產的2/3。民辦非企業單位年檢民辦非企業單位年檢結論,分為“年檢合格”“年檢基本合格”“年檢不合格”三種。“年檢基本合格”和“年檢不合格”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進行整改,整改期限為3個月。第三節基金會管理法規與政策3.1基金會的設立基金會的分類按是否面向公眾募捐分為公募基金會和非公募基金會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圍分為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和地方性公募基金會基金會的設立條件(1)全國性公募基金會:≥800萬元;(2)地方性公募基金會:≥400萬元;(3)非公募基金會:≥200萬元。3.2基金會的治理結構理事會的組成(1)理事會的規模為5-25人;(2)每屆任期不得超過5年。理事任屆期滿,連選可以連任;(3)理事選任限制①非公募基金會,近親屬關系的基金會理事,總數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②未擔任職務理事,不得獲取報酬,在基金會領取報酬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1/3。(4)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5)理事長為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理事會的職責(1)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2)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3)下列事項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①章程的修改;②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③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④基金會的分立、合并。監事規定①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②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兼任監事。③監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④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其所在的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監事職責①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②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③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3.3基金會的管理基金會的財產管理(1)公募基金會公益事業支出:不低于上一年收入70%;(2)非公募基金會支出,不低于上一年余額8%;(3)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總支出10%;(4)公募基金會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不低于上一年收入70%或前三年平均數額的70%;年度管理費不超過總支出10%。基金會的審計制度年度審計;離任審計;專項審計(重大公益項目的三種情形:①當年該項目的捐贈收入占基金會當年捐贈總收入的1/5以上且金額超過50萬元人民幣的;②當年該項目的支出占基金會當年總支出的1/5以上且金額超過50萬元人民幣的;③持續時間超過3年的)第四節社會組織評估辦法評估條件(1)取得社會組織登記證書滿兩個年度,未參加過社會組織評估的;(2)獲得的評估等級滿5年有效期的。評估內容基礎條件、內部治理、工作績效和社會評價。評估結果(1)5個等級,由高至低分別為5A、4A、3A、2A、A。(2)獲得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在開展對外活動和宣傳時,可以將評估等級證書作為信譽證明出示。(3)評估等級牌匾應當懸掛在服務場所或者辦公場所的明顯位置,自覺接受社會監督社會組織的評估等級有效期為5年。評估登記有效期滿前2年,社會組織可以申請重新評估。評估結果的影響(1)3A以上社會組織,可優先接受政府職能轉移、購買服務、獎勵。(2)3A以上基金會、慈善組織等公益性社會團體可以按照規定申請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3)4A以上社會組織在年度檢查時,可以簡化程序。第十二章我國勞動就業和勞動關系法規與政策第一節促進就業的法規與政策促進就業的原則政府主導;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照顧特殊和困難群體就業;限制未成年人就業。職業中介機構禁止行為不得介紹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就業;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證件或者收取押金。就業登記用人單位招用人員后,應當于錄用之日起30日內辦理登記手續;用人單位與職工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后,應當于15日內辦理登記手續。第二節勞動合同的規定2.1勞動合同的訂立試用期約定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不滿1年,試用期≤1個月;1年﹣不滿3年,試用期≤2個月;3年以上和無固定期限,試用期≤6個月。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約定工資80%,并高于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競業限制約定①用人單位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②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③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2.2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1)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2)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3)勞動者月工資高于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向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4)本條所稱月工資是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1)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2)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3)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2.3勞務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勞務派遣①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②派遣勞動者數量不超過勞務派遣單位用工總量的10%非全日制用工①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②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③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④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15日。第三節工資、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最低工資標準的確定和調整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應當綜合參考下列因素:(1)勞動者本人及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2)社會平均工資水平;(3)勞動生產率;(4)就業狀況;(5)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最低工作標準每兩年至少調整一次。延長工作時間的規定一般規定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特殊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上一條規定的限制:①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②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工資支付(1)延長工作時間,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3)法定休假日,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年休假(1)勞動者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2)累計工作1<10年,年休假5天;(3)累計工作10<20年(滿10年),年休假10天;(4)累計工作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第四節勞動保護與職業培訓的規定女職工特殊保護(1)對懷孕7個月以上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2)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3)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未成年工特殊保護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須按照國家規定。第五節勞動保障監察和勞動爭議處理勞動保障監察的對象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勞動保障監察的程序(1)勞動保障監察員;(2)調查期限(自立案起60個工作日完成,特殊延長30個工作日);(3)處理方式(行政處罰、司法機關處理);(4)告知程序;(5)時效期限(兩年內未發現不再查處)。勞動爭議調解原則自愿原則和民主說服原則。勞動爭議仲裁原則著重調解、及時迅速、區分舉證責任原則。第六節集體協商的法規與政策集體協商內容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與衛生、補充保險與福利、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職業技能培訓、勞動合同管理、獎懲、裁員、其他集體協商代表(1)雙方人數應當對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確定1名首席代表;(2)委托本單位以外的專業人員作為代表,但人數不得超過本方代表的1/3,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單位人員代理。集體合同的定立、變更、解除、終止(1)集體合同草案討論應該有2/3以上的職工代表出席;(2)集體合同的期限為1~3年,合同期滿前3個月內,任何一方均可向對方提出重新簽訂或續訂的要求。第十三章我國健康與計劃生育法規與政策第一節我國健康政策的總體框架2030年中國健康指數(1)人均預期壽命達到79歲;嬰兒死亡率、5歲以下兒童死亡率、產婦死亡率分別下降至5.0‰、6.0‰和12.0(1/10萬);居民健康素養水平提升至30%;經常參加體育鍛煉人數上升至5.3億人。(2)15分鐘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圈基本形成;每千常住人口執業(助理)醫師數達到3人,注冊護士數達到4.7人;總體癌癥5年生存率提高15%。加強口腔衛生,12歲兒童患齲率控制在25%以內。強基層要求執業醫師晉升為副高級技術職稱的,應當有累計1年以上在縣級以下或者對口支援的醫療衛生機構提供醫療衛生服務的經歷。第二節公共衛生法規與政策職業病診斷勞動者可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本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依法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疑似精神病患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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