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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PAGEPAGE1目錄上海大學概況 1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 4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 18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 30上海大學學生管理規定(本科) 32上海大學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 54上海大學輔修專業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 57上海大學本科生獎學金評審規定 59上海大學學分制收費辦法 69上海大學修讀“第二學科(專業)本科課程”管理規定 72上海大學體育教學管理規定 75上海大學學生醫療管理與保障辦法(試行) 78上海大學學生社團管理辦法 84上海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 97上海大學考場規則 104上海大學學生考試違紀、作弊行為界定及處分規定 106上海大學學生申訴處理辦法 110上海大學學生使用校園計算機信息網絡管理辦法 115上海大學校園公共秩序安全管理規定 119PAGE·PAGE6·
上海大學概況上海大學是國家“211工程”重點建設高校之一。現任校長是著名教育家、科學家、社會活動家、中國科學院院士錢偉長教授,黨委書記是于信匯教授、常務副校長是周哲瑋教授。上海大學是一所綜合性大學,現設有23個學院和1個校管系;設有68個學士學位專業、131個碩士學位授權點、17個工程碩士領域、5個一級學科博士學位授權點、54個二級學科博士學位授權點(含19個自主增設二級學科博士專業)、11個博士后科研流動站、1個MBA授權點和1個法律碩士授權點;擁有教育部重點學科4個、上海市優勢學科4個、上海市特色學科5個;擁有2個科技部與上海市共建的國家重點實驗室培育基地,1個國家體育總局體育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1個教育部重點實驗室,1個教育部省部共建重點實驗室,1個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1個教育部特色專業建設點,2個上海市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上海大學有一支高素質的教師隊伍。現有專任教師2672余人,其中具有博士學位者1115人,占專任教師比例為41.7%;具有碩士學位者963人,占專任教師比例為36.04%;教授420人,占專任教師比例15.71%,副教授719人,占專任教師比例26.91%。現有中國科學院院士、工程院院士10人,博士生導師257人,國家級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科技專家13人,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58人。上海大學是上海市重要的人才培養基地。2003年10月,學校通過教育部首批本科教學工作水平評估,并獲得優秀。現有普通高校學生41000余人,其中本科生近27000人,研究生近8000人,高職生6000余人。另外,還有成人教育學生12000余人。上海大學科研實力在全國高校中處于先進水平。現建有國家大學科技園和高新技術開發區,還有各種研究所、研究中心100多個。學校近五年,科研經費一直位于全國高校20位左右,國際三大檢索(SCI、EI、ISTP)收錄的學術論文數一直位于全國高校30位左右,專利申請與授權數位于全國高校20位左右。上海大學開展了廣泛的國際交流與合作。迄今,已與幾十所國外高等院校建立了合作關系。與此同時,學校不間斷地派遣教師出國進修、考察和學術交流。學校現在每年在校的外國留學生超過2400人。上海大學現校園占地200余萬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積110余萬平方米。圖書館建筑面積6.4萬平方米,館藏圖書340萬冊,期刊3600余種,包括外文期刊530余種,網絡和光盤數據庫60余種。校園通信光纜連接三個校區以及所有大樓,建成了較完整的信息網絡服務體系。學校體育場館容量大、設施先進。學校還建成了一批先進的基礎教學實驗中心和多媒體教室。上海大學一貫重視黨的建設與精神文明建設。1998年榮獲全國“黨的建設與思想政治工作先進高等學校”稱號,1994年以來,學校已6次被評為“上海市文明單位”,并且是全國綠化模范學校。2008年上海大學被上海市教衛黨委推薦為全國精神文明建設先進單位。上海大學已制定了學校中長期發展戰略規劃,提出了更高的奮斗目標,即發揚自強不息精神,構建綠色、文明、信息化校園,建立與上海現代化國際大都市地位相適應的高層次人才教育體系和科技創新體系,成為國內一流的綜合性研究型大學。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1998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發展高等教育事業,實施科教興國戰略,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法,根據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高等教育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所稱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級中等教育基礎上實施的教育。第三條國家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為指導,遵循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發展社會主義的高等教育事業。第四條高等教育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與生產勞動相結合,使受教育者成為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第五條高等教育的任務是培養具有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高級專門人才,發展科學技術文化,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第六條國家根據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制定高等教育發展規劃,舉辦高等學校,并采取多種形式積極發展高等教育事業。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等社會力量依法舉辦高等學校,參與和支持高等教育事業的改革和發展。第七條國家按照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根據不同類型、不同層次高等學校的實際,推進高等教育體制改革和高等教育教學改革,優化高等教育結構和資源配置,提高高等教育的質量和效益。第八條國家根據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幫助和支持少數民族地區發展高等教育事業,為少數民族培養高級專門人才。第九條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權利。國家采取措施,幫助少數民族學生和經濟困難的學生接受高等教育。高等學校必須招收符合國家規定的錄取標準的殘疾學生入學,不得因其殘疾拒絕招收。第十條國家依法保障高等學校中的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在高等學校中從事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應當遵守法律。第十一條高等學校應當面向社會,依法自主辦學,實行民主管理。第十二條國家鼓勵高等學校之間、高等學校與科學研究機構以及企業事業組織之間開展協作,實行優勢互補,提高教育資源的使用效益。國家鼓勵和支持高等教育事業的國際交流與合作。第十三條國務院統一領導和管理全國高等教育事業。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高等教育事業,管理主要為地方培養人才和國務院授權管理的高等學校。第十四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高等教育工作,管理由國務院確定的主要為全國培養人才的高等學校。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高等教育工作。第二章高等教育基本制度第十五條高等教育包括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高等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國家支持采用廣播、電視、函授及其他遠程教育方式實施高等教育。第十六條高等學歷教育分為專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高等學歷教育應當符合下列學業標準:(一)專科教育應當使學生掌握本專業必備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具有從事本專業實際工作的基本技能和初步能力;(二)本科教育應當使學生比較系統地掌握本學科、專業必需的基礎理論、基本知識,掌握本專業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關知識,具有從事本專業實際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三)碩士研究生教育應當使學生掌握本學科堅實的基礎理論、系統的專業知識,掌握相應的技能、方法和相關知識,具有從事本專業實際工作和科學研究工作的能力。博士研究生教育應當使學生掌握本學科堅實寬廣的基礎理論、系統深入的專業知識、相應的技能和方法,具有獨立從事本學科創造性科學研究工作和實際工作的能力。第十七條專科教育的基本修業年限為二至三年,本科教育的基本修業年限為四至五年,碩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業年限為二至三年,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業年限為三至四年。非全日制高等學歷教育的修業年限應當適當延長。高等學校根據實際需要,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對本學校的修業年限作出調整。第十八條高等教育由高等學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機構實施。大學、獨立設置的學院主要實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高等專科學校實施專科教育。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科學研究機構可以承擔研究生教育的任務。其他高等教育機構實施非學歷高等教育。第十九條高級中等教育畢業或者具有同等學歷的,經考試合格,由實施相應學歷教育的高等學校錄取,取得專科生或者本科生入學資格。本科畢業或者具有同等學力的,經考試合格,由實施相應學歷教育的高等學校或者經批準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務的科學研究機構錄取,取得碩士研究生入學資格。碩士研究生或者具有同等學歷的,經考試合格,由實施相應學歷教育的高等學校或者經批準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務的科學研究機構錄取,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學資格。允許特定學科和專業的本科畢業生直接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學資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第二十條接受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生,由所在高等學校或者經批準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務的科學研究機構根據其修業年限、學業成績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相應的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接受非學歷高等教育的學生,由所在高等學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機構發給相應的結業證書。結業證書應當載明修業年限和學業內容。第二十一條國家實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制度,經考試合格的,發給相應的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第二十二條國家實行學位制度。學位分為學士、碩士和博士。公民通過接受高等教育或者自學,其學業水平達到國家規定的學位標準,可以向學位授予單位申請授予相應的學位。第二十三條高等學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機構應當根據社會需要和自身辦學條件,承擔實施繼續教育的工作。第三章高等學校的設立第二十四條設立高等學校,應當符合國家高等教育發展規劃,符合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以營利為目的。第二十五條設立高等學校,應當具備教育法規定的基本條件。大學或者獨立設置的學院還應當具有較強的教學、科學研究力量,較高的教學、科學研究水平和相應規模,能夠實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大學還必須設有三個以上國家規定的學科門類為主要學科。設立高等學校的具體標準由國務院制定。設立其他高等教育機構的具體標準,由國務院授權的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規定的原則制定。第二十六條設立高等學校,應當根據其層次、類型、所設學科類別、規模、教學和科學研究水平,使用相應的名稱。第二十七條申請設立高等學校的,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辦報告;(二)可行性論證材料;(三)章程;(四)審批機關依照本法規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二十八條高等學校的章程應當規定以下事項:(一)學校名稱、校址;(二)辦學宗旨;(三)辦學規模;(四)學科門類的設置;(五)教育形式;(六)內部管理體制;(七)經費來源、財產和財務制度;(八)舉辦者與學校之間的權利、義務;(九)章程修改程序;(十)其他必須由章程規定的事項。第二十九條設立高等學校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其中設立實施專科教育的高等學校,經國務院授權,也可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對不符合規定條件審批設立的高等學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機構,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有權予以撤銷。審批高等學校的設立,應當聘請由專家組成的評議機構評議。高等學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機構分立、合并、終止,變更名稱、類別和其他重要事項,由原審批機關審批;章程的修改,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核準。第四章高等學校的組織和活動第三十條高等學校自批準設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高等學校的校長為高等學校的法定代表人。高等學校在民事活動中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第三十一條高等學校應當以培養人才為中心,開展教學、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保證教育教學質量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第三十二條高等學校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系科招生比例。第三十三條高等學校依法自主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第三十四條高等學校根據教學需要,自主制定教學計劃、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學活動。第三十五條高等學校根據自身條件,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國家鼓勵高等學校同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在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推廣等方面進行多種形式的合作。國家支持具備條件的高等學校成為國家科學研究基地。第三十六條高等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主開展與境外高等學校之間的科學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第三十七條高等學校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自主確定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和人員配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調整津貼及工資分配。第三十八條高等學校對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高等學校不得將用于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的財產挪作它用。第三十九條國家舉辦的高等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高等學校基層委員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中國共產黨高等學校基層委員會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規定,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其領導職責主要是:執行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和內部組織機構負責人的人選,討論決定學校的改革、發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項,保證以培養人才為中心的各項任務的完成。社會力量舉辦的高等學校的內部管理體制按照國家有關社會力量辦學的規定確定。第四十條高等學校的校長,由符合教育法規定的任職條件的公民擔任。高等學校的校長、副校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任免。第四十一條高等學校的校長全面負責本學校的教學、科學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一)擬訂發展規劃,制定具體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二)組織教學活動、科學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三)擬訂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四)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并實施獎勵或者處分;(五)擬訂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校產,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六)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高等學校和校長辦公會議或者校務會議,處理前款規定的有關事項。第四十二條高等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審議學科、專業的設置,教學、科學研究計劃方案,評定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等有關學術事項。第四十三條高等學校通過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等組織形式,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第四十四條高等學校的辦學水平、教育質量,接受教育行政部門的監督和由其組織的評估。第五章高等學校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第四十五條高等學校的教師及其他教育工作者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忠誠于人民的教育事業。第四十六條高等學校實行教師資格制度。中國公民凡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備研究生或者大學本科畢業學歷,有相應的教育教學能力,經認定合格,可以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不具備研究生或者大學本科畢業學歷的公民,學有所長,通過國家教師資格考試,經認定合格,也可以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第四十七條高等學校實行教師職務制度。高等學校教師職務根據學校所承擔的教學、科學研究等任務的需要設置,教師職務設助教、講師、副教授、教授。高等學校的教師取得前款規定的職務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一)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二)系統地掌握本學科的基礎理論;(三)具備相應職務的教育教學能力和科學研究能力;(四)承擔相應職務的課程和規定課時的教學任務。教授、副教授除應當具備以上基本任職條件外,還應當對本學科具有系統而堅實的基礎理論和比較豐富的教學、科學研究經驗,教學成績顯著,論文或者著作達到較高水平或者有突出的教學、科學研究成果。高等學校教師職務的具體任職條件由國務院規定。第四十八條高等學校實行教師聘任制。教師以評定具備任職條件的,由高等學校按照教師職務的職責、條件和任期聘任。高等學校的教師的聘任,應當遵循雙方平等自愿的原則,由高等學校校長與受聘教師簽訂聘任合同。第四十九條高等學校的管理人員,實行教育職員制度。高等學校的教學輔助人員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第五十條國家保護高等學校教師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權益,采取措施改善高等學校教師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第五十一條高等學校應當為教師參加培訓、開展科學研究和進行學術交流提供便利條件。高等學校應當對教師、管理人員和教學輔助人員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思想政治表現、職業道德、業務水平和工作實績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聘任或者解聘、晉升、獎勵或者處分的依據。第五十二條高等學校的教師、管理人員和教學輔助人員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以教學和培養人才為中心做好本職工作。第六章高等學校的學生第五十三條高等學校的學生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和學校的各項管理制度,尊敬師長,刻苦學習,增強體質,樹立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社會主義思想,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較高的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高等學校學生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第五十四條高等學校的學生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學費。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補助或者減免學費。第五十五條國家設立獎學金,并鼓勵高等學校、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各種形式的獎學金,對品學兼優的學生、國家規定的專業的學生以及到國家規定的地區工作的學生給予獎勵。國家設立高等學校學生勤工助學基金和貸學金,并鼓勵高等學校、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設立各種形式的助學金,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提供幫助。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學生,應當履行相應的義務。第五十六條高等學校的學生在課余時間可以參加社會服務和勤工助學活動,但不得影響學業任務的完成。高等學校應當對學生的社會服務和勤工助學活動給予鼓勵和支持,并進行引導和管理。第五十七條高等學校的學生,可以在校內組織學生團體。學生團體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活動,服從學校的領導和管理。第五十八條高等學校的學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規定的修業年限內學完規定的課程,成績合格或者修滿相應的學分,準予畢業。第五十九條高等學校應當為畢業生、結業生提供就業指導和服務。國家鼓勵高等學校畢業生到邊遠、艱苦地區工作。第七章高等教育投入和條件保障第六十條國家建立以財政撥款為主、其他多種渠道籌措高等教育經費為輔的體制,使高等教育事業的發展同經濟、社會發展的水平相適應。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照教育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保證國家興辦的高等教育的經費逐步增長。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向高等教育投入。第六十一條高等學校的舉辦者應當保證穩定的辦學經費來源,不得抽回其投入的辦學資金。第六十二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在校學生年人均教育成本,規定高等學校年經費開支標準和籌措的基本原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訂本行政區域內高等學校年經費開支標準和籌措辦法,作為舉辦者和高等學校籌措辦學經費的基本依據。第六十三條國家對高等學校進口圖書資料、教學科研設備以及校辦產業實行優惠政策。高等學校所辦產業或者轉讓知識產權以及其他科學技術成果獲得的收益,用于高等學校辦學。第六十四條高等學校收取的學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第六十五條高等學校應當依法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合理使用、嚴格管理教育經費,提高教育投資效益。高等學校的財務活動應當依法接受監督。第八章附則第六十六條對高等教育活動中違反教育法規定的,依照教育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第六十七條中國境外個人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并辦理有關手續后,可以進入中國境內高等學校學習、研究、進行學術交流或者任教,其合法權益受國家保護。第六十八條本法所稱高等學校是指大學、獨立設置的學院和高等專科學校,其中包括高等職業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本法所稱其他高等教育機構是指除高等學校和經批準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務的科學研究機構以外的從事高等教育活動的組織。本法有關高等學校的規定適用于其他高等教育機構和經批準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務的科學研究機構,但是對高等學校專門適用的規定除外。第六十九條本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維護普通高等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身心健康,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依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普通高等學校、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務的科學研究機構(以下稱高等學校或學校)對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專科(高職)學生的管理。第三條高等學校要以培養人才為中心,按照國家教育方針,遵循教育規律,不斷提高教育質量;要依法治校,從嚴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規范管理行為;要將管理與加強教育相結合,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養社會主義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第四條高等學校學生應當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確立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共同理想和堅定信念;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范,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應當刻苦學習,勇于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應當積極鍛煉身體,具有健康體魄。第二章學生的權利與義務第五條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五)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第六條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二)遵守學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五)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第三章學籍管理第一節入學與注冊第七條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當向學校請假。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第八條新生入學后,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學校應當取消其學籍。情節惡劣的,應當請有關部門查究。第九條對患有疾病的新生,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下同)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可以向學校申請入學,由學校指定醫院診斷,符合體檢要求,經學校復查合格后,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第十條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當按學校規定辦理注冊手續。不能如期注冊者,應當履行暫緩注冊手續。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第二節考核與成績記載第十一條學生應當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并歸入本人檔案。第十二條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考核和成績評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課程是否重修或者補考,由學校規定。第十三條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要以《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為主要依據,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學生體育課的成績應當根據考勤、課內教學和課外鍛煉活動的情況綜合評定。第十四條學生學期或者學年所修課程或者應修學分數以及升級、跳級、留級、降級、重修等要求,由學校規定。第十五條學生可以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申請輔修其他專業或者選修其他專業課程。學生可以根據校際間協議跨校修讀課程。在他校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由本校審核后予以承認。第十六條學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無效,并由學校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及留校察看處分的,經教育表現較好,在畢業前對該課程可以給予補考或者重修機會。第十七條學生不能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應當事先請假并獲得批準。未經批準而缺席者,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第三節轉專業與轉學第十八條學生可以按學校的規定申請轉專業。學生轉專業由所在學校批準。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必要時可以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第十九條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第二十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一)入學未滿一學期的;(二)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學校、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三)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的;(四)應予退學的;(五)其他無正當理由的。第二十一條學生轉學,經兩校同意,由轉出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可以辦理轉學手續;跨省轉學者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門。第四節休學與復學第二十二條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學生在校最長年限(含休學)由學校規定。第二十三條學生申請休學或者學校認為應當休學者,由學校批準,可以休學。休學次數和期限由學校規定。第二十四條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應當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后一年。第二十五條休學學生應當辦理休學手續離校,學校保留其學籍。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休學學生患病,其醫療費按學校規定處理。第二十六條學生休學期滿,應當于學期開學前向學校提出復學申請,經學校復查合格,方可復學。第五節退學第二十七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退學:(一)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或者在學校規定年限內(含休學)未完成學業的;(二)休學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三)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四)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五)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六)本人申請退學的。第二十八條對學生的退學處理,由校長會議研究決定。對退學的學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并送交本人,同時報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第二十九條退學的本專科學生,按學校規定期限辦理退學手續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退學的研究生,按已有畢業學歷和就業政策可以就業的,由學校報所在地省級畢業生就業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沒有聘用單位的,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第三十條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參照本規定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辦理。第六節畢業、結業與肄業第三十一條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第三十二條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未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結業,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結業后是否可以補考、重修或者補作畢業設計、論文、答辯,以及是否頒發畢業證書,由學校規定。對合格后頒發的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第三十三條符合學位授予條件者,學位授予單位應當頒發學位證書。第三十四條學滿一學年以上退學的學生,學校應當頒發肄業證書。第三十五條學校應當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第三十六條學校應當執行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注冊管理制度,每年將頒發的畢(結)業證書信息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注冊,并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第三十七條對完成本專業學業同時輔修其他專業并達到該專業輔修要求者,由學校發給輔修專業證書。第三十八條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者,學校不得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應當予以追回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第三十九條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應當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第四章校園秩序與課外活動第四十條學校應當維護校園正常秩序,保障學生的正常學習和生活。第四十一條學校應當建立和完善學生參與民主管理的組織形式,支持和保障學生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第四十二條學生應當自覺遵守公民道德規范,自覺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創造和維護文明、整潔、優美、安全的學習和生活環境。學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毆、賭博、吸毒,傳播、復制、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制品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不得參與非法傳銷和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不得從事或者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損社會公德的活動。第四十三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學校進行宗教活動;第四十四條學生可以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學生成立團體,應當按學校有關規定提出書面申請,報學校批準。學生團體應當在憲法、法律、法規和學校管理制度范圍內活動,接受學校的領導和管理。第四十五條學校提倡并支持學生及學生團體開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學術、科技、藝術、文娛、體育等活動。學生進行課外活動不得影響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第四十六條學校應當鼓勵、支持和指導學生參加社會實踐、社會服務和開展勤工助學活動,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必要幫助。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學校、用工單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學活動的有關協議。第四十七條學生舉行大型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應當按法律程序和有關規定獲得批準。對未獲批準的,學校應當依法勸阻或者制止。第四十八條學生使用計算機網絡,應當遵循國家和學校關于網絡使用的有關規定,不得登錄非法網站、傳播有害信息。第四十九條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學生住宿管理制度。學生應當遵守學校關于學生住宿管理的規定。第五章獎勵與處分第五十條學校、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家有關部門應當對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造、鍛煉身體及社會服務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五十一條對學生的表彰和獎勵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學生”稱號或者其他榮譽稱號、頒發獎學金等多種形式,給予相應的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第五十二條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學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學校給予學生的紀律處分,應當與學生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第五十三條紀律處分的種類分為:(一)警告;(二)嚴重警告;(三)記過;(四)留校察看;(五)開除學籍。第五十四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的;(四)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五)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的;(六)違反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七)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第五十五條學校對學生的處分,應當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適當。第五十六條學校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之前,應當聽取學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第五十七條學校對學生作出開除學籍處分決定,應當由校長會議研究決定。第五十八條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送交本人。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書報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第五十九條學校對學生作出的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處分和處分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學生可以提出申訴及申訴的期限。第六十條學校應當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對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者違規、違紀處分的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由學校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組成。第六十一條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第六十二條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校重新研究決定。第六十三條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在接到學生書面申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應當對申訴人的問題給予處理并答復。第六十四條從處分決定或者復查決定送交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學校或者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第六十五條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學生按學校規定期限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第六十六條對學生的獎勵、處分材料,學校應當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第六章附則第六十七條對接受成人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生、港澳臺僑學生、留學生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實施。第六十八條高等學校應當根據本規定制定或修改學校的學生管理規定,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中央部委屬校同時抄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并及時向學生公布。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本規定,指導、檢查和督促本地區高等學校實施學生管理。第六十九條本規定自2005年9月1日起
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一、志存高遠,堅定信念。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國情,確立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走社會主義道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共同理想和堅定信念,努力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新人。二、熱愛祖國,服務人民。弘揚民族精神,維護國家利益和民族團結。不參與違反四項基本原則、影響國家統一和社會穩定的活動。培養同人民群眾的深厚感情,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關系,增強社會責任感,甘愿為祖國為人民奉獻。三、勤奮學習,自強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學;刻苦鉆研,嚴謹求實;積極實踐,勇于創新;珍惜時間,學業有成。四、遵紀守法,弘揚正氣。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校紀校規;正確行使權利,依法履行義務;敬廉崇潔,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種違法違紀行為作斗爭。五、誠實守信,嚴于律己。履約踐諾,知行統一;遵從學術規范,恪守學術道德,不作弊,不剽竊;自尊自愛,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聯網;自覺抵制黃、賭、毒等不良誘惑。六、明禮修身,團結友愛。弘揚傳統美德,遵守社會公德,男女交往文明;關心集體,愛護公物,熱心公益;尊敬師長,友愛同學,團結合作;儀表整潔,待人禮貌;豁達寬容,積極向上。七、勤儉節約,艱苦奮斗。熱愛勞動,珍惜他人和社會勞動成果;生活儉樸,杜絕浪費;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實際的物質享受。八、強健體魄,熱愛生活。積極參加文體活動,提高身體素質,保持心理健康;磨礪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適應能力;增強安全意識,防止意外事故;關愛自然,愛護環境,珍惜資源。
上海大學學生管理規定(本科)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維護上海大學正常的教育教學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的身心健康與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德、智、體諸方面全面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以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上海大學以人才培養為中心,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積極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上海大學培養的學生首先應該是一個全面的人,是一個愛國者,一個有文化藝術修養、品德高尚、心靈美好的人;其次,才是一個擁有學科、專業知識的人,一個未來的工程師、專門家。上海大學努力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努力培養具有創新精神和研究開發能力的人才,促進上海經濟社會發展。第三條上海大學的學生應當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努力學習、實踐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應當具有愛國主義思想和社會責任感;應當具有扎實的專業基礎和寬厚的科學文化知識;應當具有開拓創新和追求卓越的精神;應當具有勇于實踐和善于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應當維護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自覺遵守憲法、法律法規,樹立社會主義榮辱觀,遵守公民道德規范,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遵守國家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第四條本規定適用于上海大學本科生的管理。第二章學生的基本權利與義務第五條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1.參加學校指導性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合理使用教育教學資源;2.參加社會實踐、科技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社團及文娛體育等活動;3.申請獎學金、助學金以及助學貸款;4.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身體素質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5.對學校給予的取消入學資格處理、退學處理或者違規、違紀處分有異議,向上海大學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依法提起訴訟;6.對學校教育教學工作、管理和改革等方面提出建議;7.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所規定的其他權利。第六條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1.遵守憲法、法律、法規;2.遵守學校管理制度;3.參加學校指導性教學計劃規定和統一安排、組織的各類活動,完成學校規定的學習和研究任務;4.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5.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維護學校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6.履行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所規定的其他義務。第三章學籍管理第一節入學與注冊第七條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和學校規定的有關證件,按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以書面形式說明原因并附原單位或所在街道、鄉鎮政府證明,向學院(系)請假。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請假期限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經請假或請假逾期報到者,以曠課論;超過兩周不報到者,學校可取消其入學資格。第八條新生入學后,學校為每位新生分配一個上海大學的學號,作為該生在校內的身份識別,確定后不再變更。同時也為每位新生發放IC學生證卡,此時的學生證卡只有校園“一卡通”所具備的相關功能,不具備學生證的功能,不能作為學生證使用。學校在五周內按照招生規定進行入學資格資格復查,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并取得學籍,發放上海大學學生證副卡。學生證卡、學生證副卡同時使用方為有效的上海大學學生證。復查不符合招生條件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經查實,立即取消學籍,予以退回。情節惡劣的,提請有關部門查究。第九條新生進行體檢復查證實患有疾病者,經學校認定的醫療單位證明,短期治療可達到學校入學體檢標準的,或者新生申請出國留學的,由本人申請,填寫《上海大學新生保留入學資格申請表》,并報送所在學院(系),經學院(系)分管領導審查同意后,報送學校招生與畢業生就業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招畢辦”)批準,可準許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學生身體康復后,需在開學前向學院(系)申請入學,經校醫院認定的醫療單位診斷,符合學校的入學體檢要求,經校醫院復查合格后,方可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或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其入學資格。第十條每學期開學首日教育時,學生必須按時到校辦理注冊手續。因故不能如期注冊者,必須履行暫緩注冊手續(病假需憑醫院證明),否則以曠課論。超過兩周不注冊的視為自動退學。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申請貸款或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第二節考核與成績記載第十一條學生參加課程和實踐環節考核后的成績及所得學分載入《上海大學學生成績總表》。成績總表在學生離校后歸學校檔案館保存。歸入學生個人檔案的學習成績單和學生出國成績證明中的各科成績,以最終成績登錄。學校安排的課程和實踐環節,均應進行考核。考核方式,根據各門課程的特點采用筆試、口試、課程論文等不同的形式。筆試形式的考試時間一般為兩個小時。第十二條成績與績點。考核成績采用能夠反映“質”和“量”兩方面的學分績點評價方法。績點評價方法如下:理論課程考核成績采用百分制或A、B、C、D、F五級(十一等)制,實踐環節課程考核成績采用優、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級制。學生的學習質量以經學分加權的平均績點進行綜合評價。1.成績與績點的關系(1)理論課程百分制 五級(十一等)制 績點90~100 A 4.085~89.9 A— 3.782~84.9 B+ 3.378~81.9 B 3.075~77.9 B— 2.772~74.9 C+ 2.368~71.9 C 2.066~67.9 C— 1.764~65.9 D 1.560~63.9 D— 1.0<60 F (2)實踐環節(五級記分)百分制成績 五級制 績點90~100 優(A) 4.080~89 良(B) 3.070~79 中(C) 2.060~69 及格(D) 1.5<60 不及格(F) 02.學分績點、平均績點的計算將某一課程所得的學分乘以該課程所得的績點,即為該課程的學分績點。以學生所得全部學分績點之和,除以該生同期修讀課程的總學分數,即得該生在該學期經過學分加權的平均績點,公式如下:平均績點=例如:某學生修選五門課程,學分均為4 其成績分別為: ABCD_F 其績點分別為: 43210 其學分績點分別為:16128 4 0 則該生在該學期以學分加權的平均績點為: 學生學習的平均績點每學期計算一次。第十三條理論課程考核成績不低于60分(D_)者,即獲得該課程的學分數;實踐環節考核成績“及格”(含“及格”)以上即獲得該環節的學分。第十四條上海大學實施學分制,按學分收取學費,具體收費標準詳見《上海大學學分制收費辦法》。第十五條每學期末,學生均應按學校的規定參加考試,否則作“缺考”處理。如有特殊情況可按以下規定辦理:1.學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參加考試時,必須在考試前向所在學院(系)提出書面申請(屬病假者,須持有關醫院出具的病假證明),經學院(系)核實,報教務處批準;2.凡因急病來不及事先提出申請者,必須在本課程考試后三個工作日內憑學校醫院核簽的“急診病假證明”補辦申請緩考手續。逾期不辦者,作缺考處理;3.經批準同意課程緩考的學生,應在該課程下一次開課時參加選課,如因課程沖突無法自然選入,可憑被批準的緩考申請書,向教務處提出允許沖突選課申請。學生就讀緩考課程,可以不參加聽課,直接參加期末考試。第十六條學生必須嚴格遵守《上海大學考場規則》,凡違反規定者,按《上海大學學生考試違紀、作弊行為界定及處分規定》及學校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第十七條學生上課、實習、實踐等實行考勤,不能參加者應事先經過批準。對曠課的學生,根據曠課時數及情節,按《上海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給予教育和必要的紀律處分。曠課累計超過某門課程教學時數三分之一者或缺交作業達三分之一者,任課老師應取消其參加該課程的考核資格,所修課程成績以零分計。第十八條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的形式,由學院輔導員寫出有關實際表現的評語。第三節課程選修、重修和免修第十九條課程選修。學生可自主選擇上課教師:在一學期內有多位教師同時開同一課程時,學生可根據自己學習的需要,選擇適合自己的授課老師;學生可自主安排學習進程:按課程修讀順序,在導師指導下,學生可變動指導性教學計劃的進程安排,即根據自己的情況和需要安排學習進程;學生可自主選擇課程:學校建立計算機選課網絡,學生可參照本專業指導性教學計劃和學期選課課程表,參考導師意見,自主選擇課程。1.全日制學生每學期選修的學分一般不得少于15學分和超過35學分(夏季學期除外),尚有不及格必修課的原則上不得超過30學分。畢業設計學期和其他特殊情況參照《上海大學學生選課補充規定》執行;2.學生選課前,應認真閱讀《上海大學教學一覽》中有關的指導性教學計劃和課程簡介并聽取導師的指導。有嚴格的先行后續關系的課程,應先選先修課,再選后續課;3.學生應按規定的辦法在規定的時間內自己上機選課;4.上海大學學生使用學號作為選課時的網絡帳號。學生應在計算機網絡終端進行選課登記操作,或作退選、重選操作。學校開設的課程均以8位數碼作課程號。對同一課程由不同的教師授課的,另設置教師序號;5.未經選課或選修后未參加考核者,不能取得相應學分。第二十條課程重修。1.課程考核成績不及格不能取得學分。必修課不及格者,必須重修該課程;選修課不及格者,可重修該課程或修讀其他同類選修課,通過課程考核方可獲得學分。學生希望取得更好課程考試成績的,也可進行重修,取較好成績作為最終成績;2.學生重修課程,應主動調整學習進度,保證學習質量。實驗課、實踐類課的重修學生必須按時上課,其他重修課的學生原則上應按時上課。所有重修學生應按要求完成作業和測驗,其平時成績比例由任課教師根據學校的規定視具體情況確定。若上課時間沖突,須填寫“學生重課課程上課時間安排確認單”,由學生請任課老師確認,否則必須在學期第三周辦理退課手續;3.實踐性教學環節考核不及格者,隨下一屆或由各系在適當的時間安排一次重修。第二十一條課程免修。1.免修是指學生通過自學確已掌握某課程內容,可申請參加免修考試,成績合格后直接取得相應課程學分,所免修的課程學費按收費標準減半收取。2.申請條件:(1)申請免修的課程必須是學生在校從未修讀過的課程;(2)截止申請時,學生總平均績點不低于3.3;(3)在一學期內,申請免修的課程一般不超過3門。3.申請程序:(1)學生應填寫《上海大學課程免修申請表》,并提交自學筆記、作業等足以證明已經完成自學內容的材料;(2)學生所在學院教學院長簽署意見;(3)開課學院審批材料,決定申請學生是否獲得免修考試資格。4.下列課程(環節)不得申請免修:(1)思想政治理論課、體育、軍事理論課程;(2)各類實驗、實習課程設計、畢業設計(論文)等實踐類課程和環節。5.港澳臺學生可免修的課程參照學校相關文件規定執行。第四節轉學院(系或專業)轉學第二十二條學生轉學院(系或專業)的條件。在校學習一、二年級的本科學生滿足下列條件之一者,可提出轉學院(系或專業)的申請,并參加轉院(系或專業)測試。1.學習成績優良,課程考試成績全部及格,或不及格課程不是轉入學院(系或專業)的必修課程;2.入學時高分專業的學生轉入低分專業,如有不及格課程是轉入學院(系或專業)的必修課,也可提出轉院(系或專業)申請;3.學生因各種特殊原因需轉院(系或專業),由本人向所在學院(系)提出書面申請,經學院(系)同意,報學校招畢辦,由學校招畢委討論決定;4.學校根據國家和社會對人才需求的變化對其原專業進行調整;學生轉學院(系或專業)的全過程在學校招生與畢業生就業工作辦公室的組織協調下進行。注:1、轉院系只能在同批次錄取的專業內進行。2、留校察看者不能參加轉院系考試。第二十三條學生轉學院(系或專業)的程序。1.各學院(系)向學校招畢辦申報本院(系)計劃接收轉入學生名額以及基本要求和測試方式,學校招畢委審批后,由招畢辦負責及時通過上海大學校園網向全校公布各學院轉入學生名額、基本要求及測試方式;2.符合條件要求轉院(系或專業)的學生,在招畢辦網上辦理報名手續,由招畢辦匯總后交教務處審核;3.經審核符合條件轉院(系或專業)的學生由學校統一組織測試;4.測試合格,并經學校招畢委審批同意轉院(系或專業)的學生,由招畢辦將預錄取通知書發至學生本人,并通知轉入學院(系);5.學生憑預錄取通知書在規定的時間內報到并到轉入學院進行學分確認,學分確認后辦理有關轉院(系或專業)手續。第二十四條轉學院(系或專業)學生的管理。1.各學院(系)每學年轉入的學生人數原則上不超過全院學生總人數的5%,具體數量視各學院(系)辦學條件與師資力量而定。2.學院(系)對轉入的學生必須在其報到前對已修學分進行確認,并通知學生及時補修所缺課程;3.轉入學院(系)要重視對轉入學生的學習指導,由導師協助制定學習計劃,指導學生完成學業;4.學生必須修完轉入新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學分,且符合畢業條件或學位授予條件,方可授予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第二十五條如有政策調整,請按照招畢辦當年發布的《上海大學學生轉學院(系或專業)實施辦法》執行。第二十六條涉及外校、外地學籍關系的轉移。1.轉入其他學校者,由教務處擬文報上海市教育委員會批準并交校招畢辦備案;2.轉入外省市院校的還須上報相關省、市高教主管部門批準。第五節休學與復學第二十七條學生因病需停課治療、休養或學校認為學生不能正常學習而必須休學者,可按以下規定辦理休學手續。1.學生持校醫院出具的病休單,填寫《上海大學學生因病休學、復學審批表》,并送所在學院(系),經學院(系)分管領導審查同意后,報學校學生工作辦公室批準;2.學生因病休學期限一般以學期為單位,累計不得超過兩年;3.學生因病休學期間應回家療養,病休期間的醫療待遇按《上海大學學生醫療管理與保障辦法(試行)》執行。第二十八條學生因創業、擔任西部等地志愿者、應征入伍、申請自費出國等原因需中途休學,可按以下規定辦理休學手續:1.學生應填寫《上海大學學生學籍變動申請表》,并送所在學院(系),經學院(系)分管領導審查同意后,報學校學生工作辦公室提請分管校長審批;2.學生休學期限一般以學期為單位,累計不得超過兩年;3.學生應征入伍,保留學籍至退役后一年。第二十九條休學學生需辦理休學手續離校,學校保留其學籍。保留學籍期滿不辦理復學手續者,作自動退學處理。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休學學生患病,其醫療費按《上海大學學生醫療管理與保障辦法(試行)》處理。第三十條學生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1.因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必須持區級(縣級)以上醫院診斷、確認其恢復健康的證明,并經校醫院復查合格,由學校學生工作辦公室批準后,方可復學;2.學生非因病休學期滿,應于學期開學前持有關證明向所在學院(系)提出復學申請,經學校同意,學生按期辦妥手續后,方可參加正常學習。未經批準復學者,不得擅自到學校聽課和參加考試。第三十一條學生在休學期間,如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者,應取消學籍。第六節試讀與退學第三十二條試讀警告。學生在第一學年第一學期中,取得的學分不足所選學分的1/2;在其他學期(包括夏季學期)中,取得的學分不足所選學分的2/3,則應予以試讀警告。由學院分管教學副院長簽發“試讀警告通知書”,報教務處備案。由學院(系)分管學生工作副書記負責安排將“試讀警告通知書”送交學生,做好學生及相關人員的思想工作,并將落實情況報學校學生工作辦公室備案。第三十三條試讀。1.學生在一學年(包括夏季學期)中,取得的學分不足所選學分的1/2;或累計四次受到試讀警告者,即予試讀,試讀期為一年(包括夏季學期)。由學院分管教學副院長簽發“試讀通知書”,報教務處備案。由學院(系)分管學生工作副書記負責安排將“試讀通知書”送交學生,做好學生及相關人員的思想工作,并將落實情況報學校學生工作辦公室備案;2.試讀學生自試讀學期起的一年試讀期(包括夏季學期)中所取得的學分大于或等于該年(包括夏季學期)內所選學分的2/3,方可取消試讀,恢復正常學習。取消試讀后學生的試讀警告次數置零。第三十四條學生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退學:1.學生在試讀期間所取得學分不足所選學分的2/3者;2.在學校規定的在校最長年限內(含休學,因參軍休學的,休學期不計算在內)未完成學業者;3.休學期滿在規定期限內未辦理復學手續者或經復查仍不合格的;4.因病休學期滿經復查仍未恢復健康者;5.經校醫院指定的醫院確診患有疾病,無法繼續在校學習者;6.意外傷殘不能堅持學習者;7.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而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或連續無故曠課達30學時的;8.本人申請退學,經勸說無效者。按本條規定處理的退學,對學生不是一種處分。第三十五條學校對學生作出退學處理時,由學生所在學院(系)提出書面報告,經教務處、學生工作辦公室審核,報校長會議研究決定,對退學的學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送交本人,并報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備案。第三十六條學生退學后的有關事項按下列規定辦理:1.退學離校的學生,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落戶,檔案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2.經診斷患有精神病等不符合體檢標準之疾病(包括意外傷殘)者,由其監護人負責領回;3.退學學生必須在十天內辦完離校手續,學院(系)負責督促學生離校。凡在三十天內無正當理由拒不辦理離校手續者,強制其離校;4.對學習期滿一年以上的退學學生發給肄業證書;5.退學的學生不得申請復學;6.中途退學的學生,其收費應包括:(1)已修讀課程的學分費;(2)實際居住時間的住宿費(按月結算)。第七節畢業、結業與肄業第三十七條學生結束學業時,學校應從德、智、體、美諸方面對其作全面鑒定。第三十八條具有學籍的學生,德、智、體合格,修完本專業指導性教學計劃的全部課程(包括實踐性教學環節)并取得學分,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和《上海大學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規定的本科生,授予學士學位。第三十九條為表彰優秀學生,對取得畢業資格且學習成績名列前茅、或在其他方面表現突出者,學校將授予“優秀畢業生”稱號,并頒發相關的證書。第四十條優秀的應屆本科畢業生通過選拔,可以免試直升為本校的碩士研究生。第四十一條在畢業審查時,修讀了本專業指導性教學計劃的全部課程(包括實踐性教學環節),但未取得全部學分,不得畢業,學生本人可提出結業申請,經核準,發給結業證書。第四十二條學生結業離校時,除畢業設計(論文)不及格以外,距完成本學科指導性教學計劃尚缺12個以內學分(含12個學分)的,可在離校后回學校參加旁聽、考試或重做畢業設計(論文)。成績合格者,在離校三年內向學校教務處申請畢業證書,經審核批準后,交還結業證書,換發畢業證書。畢業證書中的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第四十三條對學滿一學年以上終止學業,但未達到結業要求的學生,發給肄業證書。未滿一學年的,發給學習證明。第四十四條根據“修滿規定學分隨時畢業”的原則,對于在規定學制內預計能提前完成或不能完成指導性教學計劃所規定學分的學生,作如下規定:1.學生到所在學院(系)領取并填寫《上海大學學生提前畢業申請表》或《上海大學學生延長畢業日期申請表》,由學院(系)分管教學副院長(系主任)審核批準后,報教務處備案,由學校學生工作辦公室辦理變更學籍手續;2.除畢業設計(論文)以外,完成本學科指導性教學計劃尚缺12個以內學分(含12學分)的學生可以申請提前畢業。提前完成指導性教學計劃申請畢業的學生,應在預計畢業學期的前一個學期提出申請,在全部學分修滿后,按畢業審核程序辦理畢業手續;3.對能正常參加學習(不包括休學),但在規定學制結束時與畢業所需學分相比尚缺160學分以內(含160學分)的學生,可申請延長學籍。延長期限可視修讀情況而定,一般不超過兩年;在特殊情況下,經分管校長批準,可延長至8年;4.對能夠正常參加學習(不包括休學),但在規定學制結束時與畢業所需學分相比尚缺160學分以上的學生,原則上應勸其肄業。如本人堅持要求延長學籍,應由學生寫出“學習計劃”,并向學生所在學院(系)提交由學生和學生家長共同簽名的“承諾書”,學院(系)根據其“學習計劃”和“承諾書”,決定是否同意其申請延長學籍。在延長學籍(兩年)期限內不能完成學業者,不得再申請延長學籍,按結業或肄業處理;5.在延長學籍期間,出現一學年未修讀任何課程,或一學年中所取得學分不足所選課程總學分的2/3者,不得再延長學籍,按結業或肄業處理。有試讀警告或處于試讀期的,還必須繼續按本規定第六節條款執行;6.在延長學籍期內,未能完成學業的學生,如欲再次申請延長學籍,學生本人需向所在學院(系)提出書面申請,學院(系)根據學生的申請和延長學籍后的表現、修讀完成學分情況等,由學院(系)分管教學副院長(系主任)預審核后,報教務處審核,經分管校長批準后由學校學生工作辦公室辦理變更學籍手續。第四十五條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者,學校不得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應當予以追回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第四十六條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應當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第八節其他第四十七條為了實行因材施教,對學生分類指導,幫助學生全面發展,進一步推動學校教書育人工作,在本科教育中推行導師制。第四十八條為促進上海大學優良學風建設,督促學生努力學習,任課教師及有關部門,需做好學生的考勤工作。1.任課教師有責任檢查學生的出勤情況;2.教師有權確認按適當的比例將學生出勤率計入學生的平時成績,其所占比例,由教師自定,但必須在學期初向學生明示;3.凡上學期課程的平均績點排序在同屆本專業同學中列前10%的學生,可向本人所在學院(系)申請本學期課程(思想政治理論課、實驗和實踐類課程及各類課程中的實驗環節除外)免考勤,經學院(系)批準后獲得免考勤許可證。獲得免考勤的學生必須完成教師指定的作業,方能參加期末考試;4.每學期開學一周內,學生向所在學院(系)辦理課程免考勤,第二周各學院(系)將免考勤學生匯總表交教務處行政科備案。獲免考勤學生須在第二周將免考勤許可證交任課老師確認。第四章校園秩序與課外活動第一節校園秩序第四十九條學校應當維護校園正常秩序,保障學生的正常學習和生活。第五十條學校應當建立和完善學生參與民主管理的組織形式,鼓勵學生對學校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支持和保障學生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學生對有關切身利益問題的建議,應通過正常渠道積極向學校和當地政府反映。學生對國家政務和社會事務的意見和建議,學校負責向上級組織和有關部門反映。第五十一條學生必須遵守校園管理各項制度,愛護校園公共設施,維護校園正常秩序;講究文明禮貌,注意公共衛生;團結互助,關心集體,勤儉節約,熱愛勞動;創造和維護整潔、優美、安靜、安全的學習和生活環境。第五十二條學生應樹立社會主義榮辱觀及良好的道德修養和社會風尚,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毆、賭博、吸毒,傳播、復制、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制品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不得參與非法傳銷和進行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動;不可在禁煙區內吸煙;不得從事或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損社會公德的活動。第五十三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學校進行宗教活動。第五十四條圖書館、閱覽室、教室、畫室、實驗室、體育娛樂場館、食堂、宿舍等學生學習、生活的場所,其設備是國家財產,學生有責任愛惜和保護,損壞應予賠償。第五十五條出入校門和在校內會客要遵守《上海大學校門管理規定》,主動接受門衛管理。第五十六條學生使用計算機網絡,須遵循國家關于網絡使用的有關規定和《上海大學學生使用校園信息網絡管理暫行規定》。第五十七條學生應遵守社區管理制度。未經社區管理部批準,外人不得留宿。走讀學生進出學生宿舍應遵守社區管理制度。第二節課外活動第五十八條學校提倡并支持學生開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學術、科技、藝術、文娛、體育等活動。學生開展文娛、體育等活動不得影響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第五十九條學生社團是學生自愿組織的群眾性團體,在校學生可以申請加入。學生成立社團,必須依照《上海大學學生社團管理條例》就社團宗旨、章程、活動內容、形式和負責人等內容提出書面申請,經有關職能部門簽署意見后由校團委審批。第六十條學生社團應在憲法、法律法規和學校的規章制度范圍內活動,不得從事與本社團宗旨無關的活動,同時接受學校的指導和管理。第六十一條學生社團邀請校外人員到學校進行社會、政治和學術活動均需經學校團委同意。第六十二條學生舉行大型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須按法律程序和有關規定獲得批準。對未獲得批準的,學校依法勸阻或制止。第六十三條學校鼓勵和支持學生參加社會實踐、社會服務和開展勤工助學活動,并可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必要的幫助。學生集體或個人參加校內、外勤工助學活動,要遵守國家有關政策法令,遵守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和學校的相關規定,履行勤工助學活動的有關協議。第五章獎勵與處分第六十四條對德、智、體諸方面全面發展或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造、文體競賽、課外活動以及社會工作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學校可授予“優秀學生”、“優秀學生干部”、“優秀畢業生”稱號、頒發獎學金或授予其他單項榮譽稱號。第六十五條“優秀學生”和“優秀學生干部”的評定,根據當年度關于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評選活動的有關通知,由學生自薦或民主推選,各學院、系組織評審,報校團委批準。“市優秀學生”和“市優秀學生干部”應從“校優秀學生”和“校優秀學生干部”中產生。第六十六條“優秀畢業生”按《上海大學優秀畢業生評審規定》,由學生自薦或民主推選,經各學院、系組織評審,報學校學生工作辦公室批準。“市優秀畢業生”應在“校優秀畢業生”中產生。第六十七條獎學金。為鼓勵學生全面成才,學校設有多項獎學金,獎學金的評定嚴格按照《上海大學本科生獎學金評審規定》執行。第六十八條學生在校期間所獲得校級及以上獎勵者名單應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后生效。第六十九條對違紀學生,學校可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詳見《上海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上海大學學生考試違紀、作弊行為界定及處分規定》)處分分為下列五種:①警告;②嚴重警告;③記過;④留校察看;⑤開除學籍。第七十條對違紀學生的處理要持慎重態度,應當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足、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恰當。處分結論應與本人見面,允許學生對處分或處理申辯、申訴和保留不同意見。對學生本人的申訴,學校有責任進行復查,按《上海大學學生申訴處理辦法》執行。第七十一條畢業時,每個學生都需進行學習成績和違紀情況鑒定。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書后,由學院就該生的學分修讀情況、重修記錄、違紀處分記錄等情況出具鑒證意見。如用人單位要求政審,學校有權將學生在校期間的一切違紀記錄通報用人單位。需進滬工作的非上海生源畢業生可根據上海市教育委員會的有關規定提出申請,其進滬工作的資格由該委員會決定。第七十二條開除學籍的學生,發給學習證明,不得復學。第七十三條對學生的獎勵、處分材料,學校應當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學生本人檔案。附則第七十四條對接受成人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生、港澳臺僑學生管理參照本規定實施。第七十五條本規定由上海大學學生工作委員會秘書處負責解釋。第七十六條本規定自2010年
上海大學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及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國家教育部有關文件規定,制定本工作細則。學士學位授予資格每年3月、7月和9月評定三次。第一條學士學位評定條件:1.凡符合下列條件的本科生,將授予學士學位。(1)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遵紀守法,品行端正;(2)就讀期間無處分記錄或僅有嚴重警告及嚴重警告以下處分;(3)完成指導性教學計劃的各項要求,經審核準予畢業;(4)理論必修課和實踐教學環節,必須修滿規定學分,其中經重修取得的學分數文科累計不超過28學分、理工科不超過32學分。若重修績點達到3.0(78-81.9分)及以上,則該課程不計作重修學分;(5)學習期間,全部課程(含實踐環節),平均學分績點不低于1.5;(6)基礎英語達到學校對國家大學英語四級(CET-4)考試的要求標準(其他語種應達到相應水平)。2.在校學生已取得指導性教學計劃規定的學分,但重修學分超過規定學分數,或平均績點低于1.5而未達到學位評定條件者,或國家大學英語四級(CET-4)成績未達到學校學位評定條件者,如本人有意愿取得學位,可申請延長學籍,符合學校學位評定條件后,向學校申請學位。3.離校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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