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二審答辯狀范文二審答辯狀范文二審答辯狀范文1答辯人(原審原告):AAA,男,19XX年X月4X日出生,漢族,北京市順義區ggg村村民,現住該村。答辯人就原審被告ggg村民委員會上訴一案提出答辯如下:一、針對上訴人提出的第一項“一審法院認定被上訴人是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受傷的證據不足,且與事實不符”,答辯如下:答辯人在村中是農場小組長并擔任村管水小組長,負責衛生、水電、管道等工作,基本上是全天24小時工作,任何時候,只要村中的水電、管道等出了問題,必須馬上解決。并且在與上訴人簽訂的《后勤工資制度協議書》中約定,答辯人保證每天上班,不離農場。根本不是上訴人所說的固定工作時間,下午上班時間是十四點。另一方面,上訴人所述的“根據證人ccc的證言,被上訴人到農場后并沒有從事與雇傭相關的工作,而是在農場床上睡覺”,完全是斷章取義。上訴人完全無視證人ccc中午12點給答辯人打電話要求修理自來水的事實、ddd證實在13:20左右,答辯人已不在床上事實、證人EEE證實13:50,看到答辯人躺在農場的院子里的事實、以及證人EEE、ddd、FFF將抬到屋內的事實。其次,關于ccc證言,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并沒有在審理過程中對二者使用的電話調取電信部門相關通話記錄來佐證證人ccc證言的真實性”,上訴人的此番言語完全是一法盲的真實體現,根據民訴“誰主張、誰舉證”原則,上訴人應當提供相關的證據來反證答辯人的證人證言,不能把舉證責任推給法院。同時,上訴人也根本不懂民事訴訟中事實認定的“高度蓋然性”理論,法院考察的是雙方當事人提供證據的證明力的大小,只要一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的證明力大于對方,法院就可以根據證明力大的證據來認定案件事實。再次,法官斷案是可以根據經驗法則來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最高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9條規定,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當事人無須舉證證明,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xx的除外。第64條規定,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據法律的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這是從法律上規定了法官可以運用邏輯推理和經驗法則進行案件事實認定。所以,上訴人在上訴狀中稱“一審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對致傷的原因未進行相關審查和了解,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憑主觀推斷認定被上訴人是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受到的傷害明顯證據不足”是站不住腳的。相反,一審法院正是在綜合全案證據的基礎上,得出的符合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的事實結果。二、針對上訴人的第二項上訴理由,答辯如下:一審法院采信鑒定報告合法,判決內容準確首先,關于北京市公安局順義分局法醫檢驗鑒定局所出具的鑒定問題,北京市公安局順義分局法醫檢驗鑒定所是北京市順義區法醫院司法鑒定所的'前身,具有鑒定資質,獲得北京市司法局的批準后應當以北京市順義區法醫院司法鑒定所的名義出具鑒定報告。另一方面,如果上訴人對一審的鑒定報告有異議,完全可以在一審程序中申請重新鑒定。上訴人未在一審程序中提出重新鑒定申請,視為放棄申請重新鑒定的權利。一審法院采信鑒定報告,完全符合法律規定。上訴人不能通過二審程序來,彌補一審程序中放棄的權利。鑒于以上情況,一審法院采信鑒定報告合法,判決內容計算準確。三、針對上訴人的第三項上訴理由答辯如下:一審法院適用法律準確首先,只要是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受到的傷害,雇主就應當賠償責任。本案中,答辯人在從事雇傭的活動中(為村民ccc修理自來水,去拿工具過程中),且在雇傭活動的地點(農場),發生的傷害結果,所以作為雇主的上訴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次,民事賠償的“填補”原則,只是一般的民事原則,針對個案應具體分析。本案中,合作醫療與本案的賠償責任并非同一法律關系,同時答辯人加入合作醫療是答辯人的個人行為,是答辯人在繳納保險費后的對價行為。不能由于答辯人個人的交保險費獲得的權利來減輕上訴人的賠償責任。再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侵權人的過錯不是唯一的確定精神損害的條件,并且存在除外條款,即法律另有規定,不以侵權人有過錯來確定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確定精神賠償數額時,不應考慮侵權人的過錯。一審法院正是根據本條規定,針對本案的具體情況,考慮法定的各個因素,最終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具體數額的。所以,上訴人稱“在上訴人沒有任何過錯的情況下,一審法院判令上訴人承擔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責任是沒有法律依據的”的說法是無稽之談。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上訴人完全是為了拖延承擔答辯人的損害賠償責任。為此,為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請求貴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請求,維持原判,此致xx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答辯狀范文2答辯人:倪德華,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xx,系杭州市下城區xx客運社業主。答辯人現就上訴人的上訴觀點提出如下答辯意見:首先,答辯人認為,本案是一起受全社會高度關注的民事案件,一審判決無論是程序還是實體都完全合法,并不存在著上訴人所述的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的錯誤。下面,就上訴人在上訴狀中所提出的三點理由,逐一答辯如下:一、關于勾某實施的侵權行為是否為履行職務的行為,以及是否與其履行職務具有“內在聯系”的問題上訴人認為,犯罪分子的殺人行為與其履行職務行為有“密切的直接的聯系”。甚至認為,“勾海峰的侵權行為,是一種典型的職務行為”,“至少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系”(在上訴狀第3頁第3行)。答辯人認為,上訴人觀點完全不能成立。第一,勾某的侵權行為并非其履行職務的行為。上訴狀稱“勾海峰的侵權行為是一種典型的職務行為”,這種觀點不僅讓法律人吃驚,更讓整個出租車行業乃至整個社會震驚。因為,勾某的侵權行為表現為行兇殺人,而其履行職務行為只能是運送顧客,作為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的經營活動也只能是運送顧客。如果說出租車駕駛員剝奪他人生命這種犯罪行為被理解為是出租車駕駛員典型的職務行為,那么,豈不意味著殺人行為也被當然地包含在出租車司機的職務工作之中了嗎。顯然,這種觀點是完全不能成立的。更言之,勾某殺人的侵權行為不可能成為一種典型的職務行為!第二,勾某的殺人行為與其履行職務行為不存在內在聯系。上訴人所說的“密切的直接的聯系”也并非法律(司法解釋第九條)所界定的“內在聯系”。所謂的內在聯系,是指事物之間的必然的、本質的、規律性、固有的聯系,而非偶然的、表面的、非本質的聯系。答辯人承認本案兇手侵權行為與其履行職務行為有一種外在的、偶然的、事實上的聯系,但絕不存在一種內在的聯系。通俗一點講,勾某作為駕駛員,其履行職務的行為就是駕駛出租車運送旅客,該行為與其殺人的侵權行為之間,難道存在著一種內在的或者說本質的、規律性的'、必然的聯系嗎?若果真如此,還有誰敢坐車?誰敢開車?誰敢雇傭駕駛員?這是從普遍意義上看。再從本案的事實看,勾某殺人、盜竊的行為與其履行開車送客的職務行為之間何來本質的、必然的、規律性、固有的聯系?!受害人遇害既非勾某車輛故障所致,也非車禍意外所致,也非為車主牟利所致,更不是為了完成其雇傭活動的客觀需要所致,而是純粹的勾某個人的殺人、盜竊的犯罪故意所導致的,除了與其履行職務行為的時間、地點巧合外,并無彼此間內在的聯系。第三,上訴狀用四個故事來證明勾某的殺人行為源自勾某的服務行為,因而得出駕駛員服務行為導致吳晶晶被害的結論。這個觀點不能成立。具體說明如下:首先,上訴狀中所述的四個事實并未交待該事實的出處,而且沒有一句完整的引用,均為片言只語,而是按照上訴狀的目的而選擇性引用。這種事實的論證顯然缺乏真實性與科學性。其次,從具有權威性的兩次刑事判決認定的勾海峰犯罪事實來看,無論是一審還是二審刑事判決和裁定,均沒有上訴狀中描述的事實。相反,刑案的事實調查已經充分證明了上訴狀中描述與事實不符。例如,上訴狀中稱被害人與勾海峰雙方“發生扭打”,而省高院(20xx)浙刑一終字第167號刑事裁定書認定:“案內材料反映被害人平時膽小且性格內向,尸檢報告亦未發現有嚴重打斗痕跡。勾海峰上訴稱其因服務態度及車費問題遭被害人辱罵、雙方發生激烈沖突而殺人,不僅沒有證據證實,而且與本案實際不符。”再次,上訴狀中描述的事實幾乎全都是未得到認證的勾海峰單方供詞,而勾海峰的供詞要么沒有任何佐證,要么已經在刑事案件中的法庭調查中被證明與事實不符。據此論證,顯然不足為據。例如,上訴狀中稱:“吳晶晶在遭受驚嚇后,要求勾海峰開慢一點、穩一點”;“結合自己(勾海峰)幾天前的車禍已花了10000多元仍未處理號以及自己這幾天與女友吵架等不良心情”;“車門無法打開,致使吳晶晶在車上繼續‘嘮叨’”,以及“勾海峰又強行伸手欲將吳晶晶從車上拉下,遂發生扭打”等。這些描述均缺乏事實依據和證據佐證。而且,勾海峰的供詞中對受害人的描述諸多地方與受害人的家人、親戚以及同學對受害人的言談舉止評價恰恰相反,也從側面表明勾某供詞的不可信。至于社會上對本案事實的各種敘述都無法否認經過質證而認定事實。可見,上訴狀將已被法庭調查否定的事實以及無任何證據為佐證的兇手單方的供詞作為支持其上訴觀點的依據,顯然其結論是不能成立的。因此,依照上訴狀中所描述的四個事實無法得出“駕駛員服務行為導致吳晶晶被害”的結論,進而也否定了勾某殺人行為與其履行職務行為之間存在內在聯系。二、關于雇主責任的法律理解問題第一,雇主責任的確屬于替代責任,且不以雇主是否有過錯為要件,但并非如上訴人所說的“雇主即等同于雇員”,也不能簡單地說“雇員侵權就是雇主侵權”。畢竟,雇主和雇員具有相對獨立性。正因如此,法律規定雇主替代雇員承擔責任,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即“從事雇傭活動”。最高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對此作了明確規定,“‘從事雇傭活動’,是指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第二,上訴狀用雇主理論中的“利益歸屬原則”來論證雇主應當替雇員承擔責任,但必須注意的是,該觀點的前提是:雇員只有構成“從事雇傭活動”發生的侵權,才談得上雇主承擔替代責任。然而,前述觀點已經充分證明勾某的侵權行為不是履行職務,也與其履行職務無內在聯系,不屬于“從事雇傭活動”的情形。如果上訴狀中所述的雇員行為等同于雇員行為的觀點成立的話,那么被上訴人就不是簡單的民事侵權人了,而是地地道道的犯罪分子了。因此,雇主責任作為替代責任必須考察其適用的條件。三、關于被刑事判決否定的事實是否能成為本案認定的事實第一,刑事判決、裁定對“勾海峰上訴稱其因服務態度及車費問題遭被害人辱罵、雙方發生激烈沖突而殺人”明確認定“不僅沒有證據證實,而且與本案實際不符”,而不是象上訴人所稱的“事實未予確認”。如此明確的認定,難道還不足以將該因車費及服務態度而引起殺人的事實予以排除?!難道民事案件就可以無視法律事實嗎?!相信所謂的民事證據高度蓋然性原則不可能是指將已經證明了的事實予以相反解釋的論理。第二,上訴狀始終把兇手勾海峰的供詞當作十分可靠的證據,并且認為,勾海峰在審查起訴、法院審理過程中,“均有穩定的供述,’而且引用勾海峰的話來佐證:“至今天這個地步了,沒有必要說假話”。事實真的如此?兇手勾海峰究竟有沒有說假話?是否真的可信?例如,省高院(20xx)浙刑一終字第167號刑事裁定書查明:勾海峰稱其與吳晶晶發生激烈爭吵,吳晶晶大聲指責他,后兩人又發生互打。結果,無論是證人證言還是受害人的平時一貫的為人出世,及其尸檢報告都勾的供詞不符。而且,從常理看,勾某在犯罪后,為了減輕自己的罪責,避免法律的嚴懲,從而將其犯罪行為的原因推給受害人,從而造成一種受害人也有過錯的假象。為此受害人的親友、同學也在不同場合對勾某口角之爭提出過異議。答辯人認為,相比于勾某的單方供詞,此種觀點更具真實性。第三,上訴狀認為,“從民事審理的角度出發,當事人的‘自認’就足以產生相應的法律后果,而無需其他證據加以證實”,“且可以自愿承責換取裁判結果”。這個觀點顯然混淆了本案與刑案當事人的主體身份。上訴狀的觀點違背了一個基本事實——勾海峰不是本案的當事人,何來民事審理中的“自認”?又如何“自愿承責”?綜上所述,勾某殺害他人生命的犯罪行為,不屬于“從事雇傭活動”。它既不屬于被上訴人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而且,其外在表現形式也不屬于履行職務的行為,其與履行職務行為之間也不存在內在聯系。上訴狀中所述的事實僅以兇手勾某的供詞為依據,且與事實以及法院生效判決裁定不符,更不屬于自認。因而,一審判決是正確的。鑒于以上事實與法律,敬請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此致xx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答辯狀范文3答辯人:李xx,女,1979年9月23日生,漢族,居民,住鹽城市鹽都區xx鎮xx居民委員會朝陽路666號。被答辯人:劉xx,男,1975年4月2日生,漢族,居民,住鹽城市鹽都新區xx村二組。被答辯人:劉xx,男,1971年10月11日生,漢族,居民,住鹽城市鹽都新區xx村三組。答辯人因與被答辯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現作如下答辯:一、一審法院判定上訴人按責一次性全部支付假肢費用是合法且公平的。1、一審判決的假肢費用標準不高,且低于省里規定的相關標準,在一審庭審中答辯人也提出關于假肢安裝標準低于省里的標準但由于是答辯人申請法院咨詢的,故不再另行申請。2、被答辯人認為只應該支付首次安裝費用是錯誤的觀點。根據人損解釋的相關規定,殘疾輔助費用的更換周期、賠償期限均參照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鹽城市義鼎假肢矯形器裝配服務有限公司具有民政部資質批文其出具的意見具有證明力。答辯人認為應該按該咨詢意見判決予以一次性支付。對于被答辯人提出的有諸多不確定因素如年齡等,這純粹是被答辯人逃避責任的說法。那么答辯人不禁要問如果被答辯人存在不確定因素時,答辯人的權利到時向誰主張呢?且人損解釋的第三十一條也規定應當一次性支付。另外假肢安裝費用是對答辯人生活質量下降部分的賠償,是被答辯人必須承擔的民事責任。3、假肢咨詢費是假肢安裝保證金純粹是被答辯人的主觀臆斷。假肢咨詢意見是答辯人在一審時申請法院咨詢的,如同法醫鑒定一樣收取相關咨詢費用是合理的。二、關于精神撫慰金應考慮本案中答辯人年紀較輕且該事故對答辯人的身體和精神帶來極大的痛苦。答辯人看到自己失去了一條腿,一度有輕生的想法。故這兩萬元的精神撫慰金是合理的且也不足以彌補對答辯人造成的精神傷害。三、本案中答辯人家庭承包客車營運,且答辯人參與經營管理和售票,另答辯人與丈夫高xx居住在鹽城市xx保溫材料有限公司宿舍區,故對答辯人按城鎮標準計算賠償金符合法律規定。另關于殘疾等級根據市中院的規定多處殘疾者的經濟賠償計算,只有一個最高傷殘等級的,最終的傷殘等級可以在最高的傷殘等級之上,以最重的等級作為賠償的主要依據,每增加一處傷殘,則增加05級,但全部所加幅度不能超過一級,故本案中在答辯人一處五級傷殘、兩處十級傷殘時合并上升1級以四級傷殘計算是合理的。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懇請法庭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此致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答辯人李xx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答辯人李xx特別授權代理人江蘇珠溪律師事務所律師姜曙濱XXXX年XX月XX日二審答辯狀范文4答辯人:******答辯人因上訴人*****公司不服**人民法院**號民事判決書提出上訴一案,提出答辯如下:一、答辯人依法應享受親屬****工傷死亡之保險待遇。在中國的民事審判實踐中,始終遵循著這樣一個規律:法律有明文規定的,依法判決;法律沒有規定的,依照法規判決;法律法規均無規定的,依照國家的有關政策判決;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均無規定的,依照法理或民間習俗作出判決。如今,針對本案來說,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均有相應的明確規定。因此,原審判決適用法律是正確的。答辯人之親屬****系上訴人單位職工,在下班途中遭遇車禍不幸身亡,應依法認定為工傷,這已成為答辯人、上訴人之間一個不爭的事實。在賠償問題上,依法既由肇事人****賠償因侵權而造成的損失,又應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肇事人****雖然已依法賠償了相應的損失,但依據中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條:“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及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工傷保險有關問題解答》的通知中第二十一條:“職工的工傷事故兼有第三者民事賠償責任的,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規定,上訴人*****公司應依法給予****相應的工亡保險待遇。上訴人主張的肇事人****已經賠償了答辯人的相應損失,因此上訴人不應再承擔****的工亡保險待遇的說法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上訴人主張在中國民事法律審判實踐中,這類案件受害人都是只能得到一份賠償的,不能得到雙份賠償。在**年**月**日《工傷保險條例》生效以前,類似案件的確是這樣處理的。但是20xx年1月1日《工傷保險條例》生效以后,從全國法院的審判案例來看都是按照在受害人得到第三人的侵權賠償后,仍然判決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如果受害人還投保了人身傷害保險的,還能再取得人身傷害保險賠償款。上訴人再三強調原審判決損害了其合法權益,不知上訴人是否意識到自己損害了工亡職工****的合法權益,本應依法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卻沒有盡到相應的義務,如今卻反咬一口,說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真是無稽之談。更有甚者,出言不遜,竟然說:****是需要第二次埋葬,還是答辯人從****死亡中獲利。令人難以接受,希望上訴人能夠意識到自己的無禮,不要惡語傷人。人的生命是無價的,從情理上講,賠償多少也不為過。在訴訟中,講求辯法析理,用自己淵博的法律知識、嫻熟的辯論技巧、崇高的人格魅力去影響、教育、感染當事人,說服法官,使自己的訴訟意見被人所接納。官司不管輸贏,都要有一個良好的心態,爭取做到讓贏者贏的理直氣壯、讓輸者輸的口服心服,絕不應該惡語傷人。依法提起訴訟,是每個公民的`權利,任何人不能以各種理由、借口加以詆毀、中傷。二、答辯人與上訴人之間的勞動爭議沒有超過仲裁時效。**年**月**日,****之工亡事故發生后,答辯人****曾先后找到上訴人協商于松齡工亡保險待遇一事,上訴人答應等肇事人****賠償相關損失后,再協商解決工亡保險待遇之事。**年**月**日,經**人民法院調解,答辯方與肇事方****等就****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達成協議。由肇事方****等人賠償答辯方各項損失共計十萬余元。答辯人與肇事方的人身損害賠償達成協議后,答辯人****又再次找到上訴人,要求上訴人依法給予****相應的工亡保險待遇。上訴人又主張肇事方已經足額賠償了相應的損失,但考慮到***畢竟是在下班途中遭遇車禍不幸身亡,因此同意再給付一部分錢作為工傷補償,具體數額再協商確定。于是,答辯人一面與上訴人進行協商,同時于20xx年7月21日向承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對***之死進行工傷確認。20xx年7月21日,答辯方收到承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做出的**號工傷認定書后,又多次找上訴方協商解決工亡保險待遇事宜。上訴方始終答應等單位領導抽時間商量一下確定給付賠償數額。直到**年10月下旬,答辯人****先后再次找到上訴人單位法人代表****,答辯人所要求的賠償數額與上訴人所答復的賠償數額產生分歧,協商無法再進行下去。于是,答辯方于**年**月**日,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中國《勞動法》第82條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條例〉第二十三條如何理解的函》:“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是指有證據表明權利人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據一般規律推定權利人知道自己權利被侵害的日期,即勞動爭議發生之日。“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是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的開始。因此,“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不應從侵權行為終結之日起計算。所以“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應理解為當事人雙方就某一勞動糾紛事宜產生原則性分歧,協商已經無法進行之日。在本案中,答辯人與上訴人之間自始至終都在協商,在協商未取得結果且仍在進行的情況下,上訴方同時于**年**月**日向承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進行工傷認定,況且工傷認定書也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此案的前提。上訴人始終承諾給付答辯方一定的工傷補償,在這種情況下,答辯方的權利是否被侵害處于不確定、不知悉的狀態中,同時答辯方也同意進行協商解決問題,從而可以認定上訴人與答辯之間的爭議尚未發生。直到**年**月下旬雙方協商產生分歧無法再進行下去的情況下,答辯方于20xx年11月21日就已經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仲裁。因此,答辯方的申請并沒有超過仲裁時效。綜上所述,答辯人依法享受***之工傷待遇,有相應的法律依據且沒有超過仲裁時效,河北省**民法院**號民事判決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二審人民法院依法維持一審判決。二審答辯狀范文5答辯人:陳某,男,漢族,xx年xx月xx日生,住址:xxxxxxxxxx答辯人因與本案上訴人賀某土地使用權確權糾紛一案,現針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答辯如下: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正確,上訴人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有誤沒有任何依據。上訴人稱xx年7、8月份,其通過中介與被上訴人把位于長安區XX街6號的房產賣給被上訴人,約定房款173000元,上述事實在一審法院判決書中得到了確認,并無對事實認定錯誤,至于上訴人稱被上訴人要把繳稅憑證給上訴人,且被上訴人擅自修改房款等,純屬無中生有,且也不屬于本案爭議焦點。另外,上訴人在上訴狀中也未能說明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中錯在何處,所以,上訴人認為一審認定事實錯誤的上訴理由不成立。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對土地使用權有明確的約定。在被上訴人向一審法院提交的房屋買賣合同中,第三條即規定“甲方將房產移交給乙方時,該房產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一并轉移給乙方。”因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在當初的房屋買賣合同中對土地使用權進行了明確的約定。三、上訴人稱一審法院超出被上訴人訴訟請求作出的第二項判決違反了民事審判不告不理原則是無效的,該理由不能成立。一審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判決上訴人協助被上訴人辦理過戶手續是確認該土地使用權歸屬理應包含的內容,因為既已確認該土地使用權歸被上訴人,那倘若上訴人不配合被上訴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證過戶手續,僅僅一審法院判決書中確認其土地使用權是沒有實際意義的。綜上所述。原審人民法院認定事實清楚,判決合法、合理。請求二審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上訴,維持原判。二審答辯狀范文6答辯人:陳xx,漢族,1980年12月7日生,住址:石家莊市長安區XX街答辯人因與本案上訴人賀xx土地使用權確權糾紛一案,現針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答辯如下: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正確,上訴人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有誤沒有任何依據。上訴人稱20xx年7、8月份,其通過中介與被上訴人把位于長安區XX街6號的房產賣給被上訴人,約定房款173000元,上述事實在一審法院判決書中得到了確認,并無對事實認定錯誤,至于上訴人稱被上訴人要把繳稅憑證給上訴人,且被上訴人擅自修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最新文檔
- 河北單招試題及答案英語
- 激光光源調制技術的研究進展試題及答案
- 系統架構設計師考試的宗旨與目標結合點的系統分析及實踐經驗總結試題及答案
- 電工識基礎圖試題及答案
- 生物設備管理試題及答案
- 科普知識公共衛生考試試題及答案
- 激光技術工程師證書考試基礎知識與試題答案
- 江蘇郵局筆試題目及答案
- 系統架構設計師考試的可持續發展理念試題及答案
- 西醫臨床提升方案試題及答案討論
- 國開電大軟件工程形考作業3參考答案
- 通用電子嘉賓禮薄
- 國家開放大學《會計學概論》形考任務1-4參考答案
- 統編版四年級道德與法治下冊第8課《這些東西哪里來》精美課件(含視頻)
- 停車場應急預案
- 手術質量與安全分析報告模板
- 研究生在讀證明.docx
- 卡農曲譜canon-in-D-鋼琴小提琴合奏-五線譜(共6頁)
- 常用藥物配伍禁忌表
- 2020年度希望之星英語大賽小低組看圖說話(圖文五篇
- B+WASI網關使用手冊-第10章節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