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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二建法規知識點法規筆記精心整理

(一)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

序號法律部門包括的主要法律

1憲法選舉法、國籍法、組織法、區域自治法

2民法商法民法通則、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公司法、招

標投標法

3行政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許可法、環境影響評價

法、建筑法等

4經濟法標準化法、節約能源法、反壟斷法、政府采購法、

5社會法勞動法、安全生產法、勞動合同法、礦山安全法等

6刑法刑法

7訴訟與非訴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刑事訴訟法、仲裁法、

訟程序法

(二)法的形式和效力層級

1、法的形式

(1)憲法:全國人大;

(2)法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法”)

(3)行政法規:國務院;(“條例”)

(4)地方性法規:省人大及其常委會、省會所在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批準的

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條例”)

(5)部門規章:國務院各部、委、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辦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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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地方規章:省政府、省會所在的市政府、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政府;

(7)國際條約

注:行政規章包括部門規章和地方性規章

2、法的效力等級。

(1)上位法優于下位法:《安全生產法》優于《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憲法一一法律一一行政法規一一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一一地方政府規章

(2)特別法優于一般法:《招標投標法》優于《合同法》

(3)新法優于舊法:《物權法》優于《擔保法》

(4)特殊情況

1)法律之間對同一事項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

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注:制定機關裁決)

2)行政法規之間對同一事項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

時,由國務院裁決;(注:制定機關裁決)

3)地方性法規、規章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時,由制定機構裁決;(注:

制定機關裁決)

4)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

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

認為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注:人大與政府相互制約)

5)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

院裁決。

6)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與法律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大常委會

裁決。

(5)備案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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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設工程法人制度

(一)法人應具備的條件及其在建設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1、法人成立的條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

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注:法人與其他組織最主要的區別)

法定代表人:依據法律或法人章程行使職權

法人住所: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2、法人的分類

1)企業法人:工商部門登記之日成立

2)非企業法人:機關(行政)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法人(注:教材錯誤地稱為

“社團法人”)(不需要登記的:成立之日;需要登記的:登記之日

(二)法人在建設工程中的作用

1、法人是建設工程在的基本主體

2、確立了建設領域國有企業的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

(三)企業法人與項目經理部的法律關系

1、項目經理部不具有法人資格,是法人的非常設下屬機構

2、項目經理是企業法人授權在建設工程施工項目上的管理者

3、項目經理是委托代理人,不是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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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項目經理部行為的法律后果由企業法人承擔

三、建設工程代理制度

(一)代理的法律特征

1、在代理權限范圍內實施代理行為

注:代理人有獨立進行意思表示的權利,不是使者。

2、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代理行為

3、是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

4、代理行為的法律后果歸屬于被代理人(注:有權代理和無權代理的本質區別)

(二)代理的種類

1、委托代理(注:建設工程多為委托代理)

2、法定代理(監護人是被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

3、指定代理

(三)建設工程代理行為的設立

1、建設工程的承包活動不得委托代理(禁止轉包和肢解分包)

2、取得法定資格方可從事的建設工程代理行為(如招標代理)

3、委托代理的產生:授權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

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四)建設工程代理行為的終止

(11)委托代理的終止情形:1)

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辭去委托;(注:委托人和受托人都可以隨時解除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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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但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外,應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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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代理人死亡;(注:被代理人死亡不一定終止)

4)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5)

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建設工程代理行為的終止,主要是第(1)、(2)、(5)三種情況。

(2)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終止情形:1)被代理人取

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為能力;(注:委托代理中不一定終止)2)被代理人

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4)

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取消指定;5)由

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護關系消滅。

(五)轉托代理(復代理)責任

1、經被代理人的同意:被代理人承擔;

2、不經被代理人同意,代理人承擔(例外: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時,

由被代理人承擔)。

(六)無權代理

1、無權代理情形:自始未授權;超越代理權;代理權終止

2、無權代理責任

(1)追認時:被代理人承擔(注: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

表示的,視為同意)

(2)不追認時,行為人承擔。

(七)表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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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表見代理的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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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存在足以使相對人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事實或理由;

(2)本人存在過失;

(3)相對人為善意

2、法律后果:產生有權代理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本人)承擔責任;被代理人承擔責

任后可向無權代理人追償。

(A)不當或違法代理應承擔連帶責任

1、委托書授權不明: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2、代理人和第三人惡意串通: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3、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是無權代理: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由第三

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4、代理違法事項: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

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四、建設工程物權制度

(一)物權的種類

1、物權: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

權、擔保物權

2、所有權的權能: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最基本的權利,所有權內容的

核心)

3、用益物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

4、擔保物權:抵押權、質押權、留置權

(二)土地所有權

1、公有制類型: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

2、耕地承包經營期: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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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土地承包經營權調整: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

意,報鄉級和縣級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批準。

4、城市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

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屬于集體所有。

(三)建設用地使用權

1、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設立

(1)設立范圍:可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別設立。

注:新設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損害已設立的用益物權。

(2)設立方式:出讓;劃撥。(注:轉讓不是設立方式)

(3)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登記時設立(注:土地承包經營權不需要登記);登記機構應當

向使用權人發放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4)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互換、贈與或者抵押

注:流轉時“房隨地走,地隨房走“

(5)續期:宅基地: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依法辦理

(四)地役權

1、地役權是用益物權,一般為有償取得

2、采書面形式訂立

3、地役權的產生不需要登記,但未登記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注意地役權與相鄰權的

區別

4、未經用益物權人同意,土地所有人不得設立地役權

5、地役權與其他用益物權一并轉讓,

(五)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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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登記生效(例外:國家所有權可不登記)

2、登記與合同效力的關系:不登記不轉移物權,但不影響合同的效力;拒絕登記要承

擔違約責任

(六)動產物權和設立和轉讓

1、動產自交付生效

2、動產登記的效力:船舶、航空器、機動車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七)物權的保護

1、歸屬爭議:確認權利

2、無權占有:返還原物、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3、造成損害:賠償損失

五、建設工程債權制度

(一)債的基本法律關系

1、債權的義務人是特定的

2、債權是相對權(主體相對性、內容相對性、責任相對性)

(二)債的發生根據

1、合同

合同是引起債權債務關系發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據。

2、侵權

(1)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責任:所有人、管

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承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

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2)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施設倒塌責任: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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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注:基于合同),有權向其他責任責任人

追償。因其他責任人的原因造成損害的,由其他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

(3)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損害責任:難以確定具體侵權

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4)注意侵權責任與合同責任的區分:1)沒有合同關系的,首先考慮侵權之債;2)

造成人身傷害的,肯定是侵權之債;3)沒有合同而造成財產損害的,首先考慮侵權之

債。

3、無因管理

4、不當得利

(三)建設工程債的常見種類:施工合同債;買賣合同債;侵權之債

六、建設工程知識產權制度

(一)知識產權基本特征:

1、人身權和財產權的雙重性質;

2、專有性;

3、地域性;

4、期限性。

(二)專利權

1、保護對象: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2、授予專利權的條件:

(1)發明和實用新型: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

(2)外觀設計:新穎性;富有美感和適于工業應用。

3、保護期限:發明20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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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標權

1、個人可以申請商標注冊

2、商標可分為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

3、商標不經注冊也可以使用,但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

4、商標有效期為10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算;應當在期滿前66個月內申請續展注冊,

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66個月的寬限期,可以無數次續期。

5、商標可以轉讓和許可使用

商標可以與企業或者商譽同時轉讓,也可以單獨轉讓。

商標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或服務的質量,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

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四)著作權

1、建設工程活動中常見的著作權作品

(1)文字作品(招投標文件);

(2)建筑作品;

(3)圖形作品(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

2、著作權主體

(1)單位作品:著作權歸單位,單位承擔責任;如招標文件、投標文件

(2)職務作品

一般:著作權歸作者,個人承擔責任;單位有優先使用權;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不得許

可第三人以相同方式使用

例外:著作權歸單位,作者有署名權(注:與單位作品的區別所在)。如:設計圖、施

工圖、地圖、計算機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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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委托作品的著作權歸屬:有約定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歸受托人享有。

3、著作權的保護期限:

(1)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不受限制;

(2)自然人:終生加死后50年(包括發表權);合同作品:最后一方死亡后50年

(3)法人:首次發表后50年;50年內未發表的,不再受保護。

4、計算機軟件的法律保護

1、如無相反證明,在軟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開發者

2、軟件合法復制品所有人可以制作備份復制品,但不能提供給他人使用。

3、可以對復制品進行必要的修改,但未經許可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提供修改后的軟件。

5、建設工程知識產權的保護

(1)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

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

(2)臨時禁令:專利權人或利害關系人可以在起訴前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

為的措施。但應當提供擔保。法院自接受申請之時起48小時內作出裁定,特殊情況可

延長48小時。

6、知識產權侵權賠償數額的確定方法

(1)權利人的實際損失;

(2)侵權人的侵權所得;

(3)許可使用費的合理倍數;

(4)法定賠償金(專利:1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著作權:50萬元以下)

七、建設工程擔保制度

(一)擔保與擔保合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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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擔保方式: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2、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3、保證的擔保人只能是第三人;抵押和質押的擔保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留置和定金的擔保人只能是債務人。

4、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

(二)保證

1、保證合同

(1)保證合同的當事人:債權人與保證人。

(2)可以就單個主合同分別訂立保證合同,也可以訂立最高額保證合同(借款合同和

商品交易合同)。

2、保證方式

(1)一般保證: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

行仍不能

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先訴抗辯權)。

(2)連帶責任保證: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

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3)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3、保證人資格

(1)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

進行轉貸的除外。

(2)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3)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

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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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證責任

(1)保證擔保的范圍: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

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對保證范圍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

債務承擔責任。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2)保證期間的合同變更

1)主債權轉讓: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

的,按照約定。

2)主債務轉讓: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

擔保證責任(注:債務部分轉讓的,未轉讓的部分依然要承擔責任)。

3)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

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注:依《擔保法解釋》,保證人仍應在原擔保范圍內

承擔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5、保證期間

(1)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

日起六個月。

(2)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

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6、建設工程施工常用的擔保種類

(1)施工投標保證金(投標人向招標人提供)

(2)施工合同履約保證金(中標人向招標人提供)

(3)工程款支付擔保(承擔人向發包人提供)

(4)預付款擔保(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

(三)抵押權

1、抵押的法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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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抵押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2)抵押的特點:不轉移對財產的占有

2、可以抵押的財產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2)建設用地使用權;

(3)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運輸工具;

(7)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3、不得抵押的財產:

(1)土地所有權;

(2)集體土地使用權;(注:“四荒”土地可以抵押)

(3)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公益設施;

(4)權屬不明或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

4、抵押權的產生

(1)不動產登記生效:建筑物;林木;建設用地使用權;荒地承包經營權;城市房地

產;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2)動產登記對抗(未經登記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

品;交通運輸工具;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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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抵押權的產生與抵押合同效力的區分:抵押合同自簽字蓋章時生效;不動產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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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自登記時產生。

5、抵押的效力

(1)抵押物的轉讓應經抵押權人同意(教材“通知抵押權人”錯誤)

(2)抵押人轉讓抵押物的價款,超過債權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

償轉讓抵押物的價款不得明顯低于其價值。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的價值減少的,

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

(3)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單獨轉讓

6、抵押權的實現

(1)可以協議折價或拍賣、變賣

(2)協議不成,可以不經訴訟直接申請強制執行(注:教材錯誤)

7、抵押清償的順位

(1)抵押權(注:不是抵押合同,教材錯誤)登記生效時:依登記先后;順序相同時,

按比例清償;

(2)抵押權登記對抗時:已登記的優先于未登記;都未登記時,依合同成立先后,順

序相同時,按比例清償。

(四)質權

1、質押與抵押的區別:質押轉移占有,抵押不轉移占有;

2、質押的分類: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

3、可質押的權利

(1)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2)依法可轉讓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轉讓的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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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應收賬款;

(5)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五)留置權

1、法定權利

2、留置財產:只能是動產。

3、合法占有才可以留置。

4、權利沖突規則: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

優先受償

5、留置期:不能少于兩個月(鮮活易腐的動產除外)。

6、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不得留置的物。

(六)定金

1、定金罰則: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

行債務,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2、主合同無效,則定金合同也無效。

3、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4、注意定金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o

八、建設工程保險制度

(一)保險與保險索賠的規定

1、保險合同當事人:保險人和投保人。

2、保險合同關系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

33、保險合同的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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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財產保險合同(建設工程一切險和安裝工程一切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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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身保險合同:在工程建設領域常見的人身保險種類主要包括工傷保險、建筑意

外傷害保

險等。

注:人身保險的保險費,不得用訴訟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44、保險索賠(略)

(二)工程建設保險的主要種類和投保權益

1、建筑工程一切險

(1)投保人:工程一切險的投保人既可以是業主/建設單位,也可以是承包商/施工

單位。但《施工合同》范本中則規定發包人應當為建設工程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工程一切險承保損失一般包括兩部分:物質損失部分和第三者責任部分

(2)承保范圍:在建造過程中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導致的損失(注:自然損耗和

人為過錯不在承包范圍之內)

(3)第三者責任險: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內及鄰近區域的第三者人身傷亡、疾病或財產

損失

(4)賠償金額:以法院或政府部門裁定為準,但不得超過保險單明細表中對應列明的

每次事故賠償限額;最高賠償責任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累計賠償限額。

(5)保險期限

1)起始:開工時或材料設備運抵工地時(以先發生者為準)

2)終止:驗收合格時或實際占有使用時(以先發生者為準)

3)任何情況下,保險期限的起始或終止不得超出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保險生效日或

終止日。

2、安裝工程一切險

(1)保險期內一般應包括一個試車考核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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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試車考核期的保險責任一般不超過33個月,否則應另加收保險費

(3)對舊機器設備不負考核期的保險責任,也不承擔其維修期的保險責任

3、工傷保險和建筑意外傷害保險

《建筑法》第48條修改為:”建筑施工企業在保證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的基礎上,可以為

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因此,意外傷害險不再是強制

性保險

(四)保險經紀人和保險代理人

區別:保險代理人受保險公司委托;保險經紀人受投保人委托。

九、建設工程法律責任制度

(一)法律責任的基本種類:違憲法律責任、刑事法律責任、民事法律責任;行政法律

責任和國家賠償責任

(二)建設工程民事責任的種類及承擔方式

1、民事責任的種類: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

2、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

理、重作、更換;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3、建設工程民事責任的主要承擔方式

(1)返還財產(22)修理

(3)賠償損失(44)支付違約金

(三)建設工程行政責任的種類及承擔方式

1、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法》規定: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

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吊銷執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等。我國工

程建設領域的法律、行政法規所設定的行政處罰種類主要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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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業整頓、取消一定期限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

格、責令停止執業、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同時吊銷營業執照)、責令停止執

業、吊銷執業資格證書或其他許可證、執照等

2、行政處分

行政處分也是一種行政責任形式。行政處分。即由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對其工作人員

違反行政法規或政紀的行為所實施的制裁。

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四)建設工程刑事責任的種類及承擔方式

1、刑罰種類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驅逐出境。

注意罰金與罰款的區別。

2、建設工程常見犯罪

(1)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行為

(2)重大責任事故罪:生產作業中違反安全管理規定,或者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

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其他嚴重后果

(3)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安全生產設施或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

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

(4)串通投標罪

第二章施工許可法律制度

一、建設工程施工許可制度

(一)施工許可證的適用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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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的適用范圍

(1)申請施工許可證的主體:建設單位

(2)施工許可證的頒發部門: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2、不需辦理施工許可證建設工程

(1)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

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限額進行調

整)

(2)搶險救災工程

(3)臨時性建筑、農民自建低層住宅

(4)軍用房屋建筑(軍用房屋建設工程是否實行施工許可,由國務院、中央軍委另行

蠅)

(5)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注:辦理開工報告的建

設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二)實行開工報告制度的建設工程

1、公路建設項目已由開工報告制度改為施工許可制度

2、國務院規定的開工報告制度,不同于建設監理中的開工報告制度

(1)性質不同:前者是行政許可制度;后者是監理單位對施工單位開工準備工作的認

(2)主體不同:前者是建設單位向政府主管部門申報;后者是施工單位向監理單位提

(3)內容不同:前者是建設單位應具備的開工條件;后者是施工單位應具備的開工條

(三)申請施工許可證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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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注:取得了土地使用權證);

2、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筑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包括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

工程規劃許可證)

3、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經確定施工企業;

5、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施工圖設計文件已經按規定進行了審查)

6、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按照規定應該委托監理的工程已委托監理)

7、建設資金已經落實;(建設工期不足一年的,落實工程合同價的50%,超過一年的為

30%)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包括必須監理的工程和需要公安機關審核的的消

防設計)

(四)延期開工、核驗和重新辦理批準的規定

1、申請延期的規定

(1)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33個月內開工。

(2)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

33個月o

(3)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2、核驗施工許可證的規定

(1)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n個月內,向

發證機關報告,并按照規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

(2)建筑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11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

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3、重新辦理開工報告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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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開工或者中止施工的,應

當及時向批準機關報告情況,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66個月的,應當重新辦理開工報

告的批準手續。

4、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未經許可擅自開工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改正;對不符合開工條

件的責令停止施工,可以處以罰款

二、施工企業從業資格制度

(一)企業資質的法定條件和等級

1、施工企業資質的法定條件

(1)有符合規定的注冊資本;

施工總承包企業注冊資本要求:特級:注冊資本33億元以上,凈資產3.6億元以上;

一級:注冊資本5000萬元以上,凈資產6000萬元以上;二級:注冊資本2000萬元以

上,凈資產2500萬元以上。

(2)有符合規定的專業技術人員;

(3)有符合規定的技術裝備;

(4)有符合規定的已完成工程業績。

2、施工企業的資質序列、類別和等級

(1)序列: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

(2)資質類別和等級:

總承包:每個資質類別劃分3至4個資質等級,即特級、一級、二級或特級、一級至三

級。

專業承包:共60多個資質類別,每個資質類別分為1至3個資質等級或者不分等級

勞務分包:共13個資質類別,每個資質類別分為一級、二級或不分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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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施工企業的資質許可

1、國務院(省級)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本行政區域內)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統一監

督管理。國務院(省級)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有關部門配合國務院建

設主管部門實施相關資質類別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

2、建筑業企業違法從事建筑活動的,違法行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或其他有

關部門應當依法查處,并將違法事實、處理結果或處理建議及時告知建筑業企業的資質

許可機關。

(四)施工企業資質證書的申請、延續和變更

1、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5年;期滿前60日辦理延續手續;延續期也是55年。

2、工商變更手續后30日內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3、合并、分立、改制的資質辦理

(1)合并:可承繼合并前各方中較高的資質等級。

(2)分立:根據實際達到的資質條件核定。

(3)改制:改制后不符合標準的,按實際達到的資質標準重新核定;資質條件不發生

變化的,按申請資質證書變更辦理。

4、不予批準企業資質升級申請和增項申請的規定

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的企業,申請資質升級、資質增項,在申請之日起前11年內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不予批準企業的資質升級申請和增項申請:(1)超越本企

業資質等級或以其他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或允許其他企業或個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

工程的;(2)與建設單位或企業之間相互串

通投標,或以行賄等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3)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4)

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的;(5)違反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6)發生過較

大生產安全事故或者發生過兩起以上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7)惡意拖欠分包企業工程

款或者農民工工資的;(8)隱瞞或謊報、拖延報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破壞事故現場、

阻礙對事故調查的;(9)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需要持證上崗的技術工種的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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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人員未取得證書上崗,情節嚴重的;(10)未依法履行工程質量保修義務或拖延履行

保修義務,造成嚴重后果的;(11)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

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4、企業資質證書的撤回、撤銷和注銷

(1)撤回:企業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后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

(2)撤銷(許可機關的原因)

1)資質許可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建筑業企業資質許可的;

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建筑業企業資質許可的;

3)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建筑業企業資質許可的;

4)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申請人作出準予建筑業企業資質許可的;

5)依法可以撤銷資質證書的其他情形。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建筑業企業資

質證書的,應當予以撤銷。

(3)注銷(程序問題)

1)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依法申請延續的;

2)建筑業企業依法終止的;

3)建筑業企業資質依法被撤銷、撤回或吊銷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資質的其他情形。

(五)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的規定

1、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設立與資質的審批權限

2、申請設立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應當提交的資料

中外合資經營建筑業企業、中外合作經營建筑業企業中方合營者的出資總額不得低于注

冊資本的25%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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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的工程承包范圍(涉外或技術困難的)

外資建筑業企業只允許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包下列工程:

(1)全部由外國投資、外國贈款、外國投資及贈款建設的工程;

(2)由國際金融機構資助并通過根據貸款條款進行的國際招標授予的建設項目;

(3)外資等于或者超過50%的中外聯合建設項目,以及外資少于50%,但因技術困難

而不能由中國建筑企業獨立實施,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

準的中外聯合建設項目;

(4)由中國投資,但因技術困難而不能由中國建筑企業獨立實施的建設項目,經省、

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由中外建筑企業聯合承攬。

(六)禁止無資質或越級承攬工程的規定

1、禁止無資質承攬工程

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

以發包人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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