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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心理危機預警和干預工作方案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深入加強我校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組織全校一切力量,愈加好地為有嚴重心理危機學生和相關人群提供危機干預服務,及早預防、立即疏導、有效干預、快速控制學生中可能出現心理危機事件,降低學生心理危機事件發生率,降低學生因心理危機帶來生命損失,促進學生健康成長,特制訂本工作方案。第二章組織機構第二條學校成立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領導小組;小組下設學校心理咨詢室和心理危機預警和干預工作辦公室,學校領導小組和心理教導站指導老師、各班級教導員、班主任、少先隊大隊心理部干部、各班級心理委員、心理聯絡員組成。第三條領導小組工作職責:全方面計劃和領導我校學生心理危機預警和干預工作,督促各班級認真推行心理危機預警和干預工作,為重大事件處理做出決議。心理危機預警和干預工作辦公室職責:建立健全學生心理危機預警和干預機制,多渠道普及心理健康知識,開展在校學生心理健康情況普查和心理咨詢工作,組織從事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詢工作老師參與心理危機預警和干預技巧和方法學習、培訓,開展講座,為學生心理危機預警和干預做好預防教育、早期預警、危機干預、后期跟蹤、制度建設等基礎性工作。第四條全校學生心理危機預警和干預工作由學校心理教導領導小組負責,全體教職職員均擔負責任和義務。教導員、班主任等應主動幫助學校做好學生心理危機預警和干預工作。第五條學校主動組建、大力扶持班級對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充足發揮班級心理委員、心理聯絡員在學生心理危機預警和干預中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作用。第三章預警和干預對象第六條心理危機預警和干預對象是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和心理測評中發覺和篩查出來有心理障礙、心理疾病或自殺傾向學生。這些對象往往易受重大生活事件嚴重影響,情緒猛烈波動,認知及軀體或行為方面有較大改變,且用日常處理問題方法臨時不能應對或無法應對目前危機。第七條心理危機干預對象存在心理危機傾向和處于心理危機狀態學生是關注和干預對象。(一)遭遇突發事件而出現心理或行為異常學生,如家庭發生重大變故、遭遇性危機、受到自然或社會意外刺激學生。(二)患有嚴重心理疾病,如患有抑郁癥、恐怖癥、強迫癥、癔癥、焦慮癥、精神分裂癥、情感性精神病等疾病學生。(三)既往有自殺未遂史或家族中有自殺者學生。(四)身體患有嚴重疾病、個人很痛苦、診療周期長學生。(五)學習壓力過大、學習困難而出現心理異常學生。(六)個人情緒受挫后出現心理或行為異常學生。(七)人際關系失調后出現心理或行為異常學生。(八)性格有過于內向、孤僻、偏執等突出缺點學生。(九)嚴重環境適應不良造成心理或行為異常學生。(十)家境貧困、經濟負擔重、深感自卑學生。(十一)因為身邊同學出現個體危機情況而受到影響,產生恐慌、擔心、焦慮、困擾學生。(十二)長久有睡眠障礙學生。(十三)感到社會支持系統長久缺乏或喪失,感到自己無能,看不到“出路”學生。(十四)其它有情緒困擾、行為異常學生。尤其要關注上述多個特征并存學生,其危險程度更大,應成為關鍵預警和干預對象。第八條對近期發出以下警示訊號學生,應作為心理咨詢對象立即進行危機評定和干預。(一)談論過自殺并考慮過自殺方法,包含在信件、日志、圖畫或亂涂亂畫只言片語中流露死亡念頭者;(二)不明原因忽然給同學、好友或家人送禮品、請客、賠禮道歉、述說離別話等行為顯著改變者;(三)情緒忽然顯著異常者,如尤其煩躁,高度焦慮、恐懼,輕易感情沖動,或情緒異常低落,或情緒忽然從低落變為平靜,或飲食睡眠受到嚴重影響等。第四章預防教育第九條做好學生心理危機預警和干預工作應立足教育,重在預防。學校心理危機預警和干預工作辦公室應對學生進行生命教育,引導學生熱愛生命,善待人生;應對學生進行自我意識教育,引導學生正確定識自我,愉快接納自我,主動發展自我,樹立自信,消除自卑;應對學生進行危機應對教育,讓學生了解什么是危機,大家什么情況下會出現危機,同學們哪些言行是自殺前兆,對出現自殺預兆同學怎樣進行幫助和干預。第十條各班級在學生中大力普及心理健康知識,引導學生樹立現代健康觀念;應針對學生廣泛存在環境適應問題、情緒管理問題、人際交往問題、家庭組員問題、學習方法問題、環境適應等開展教育;應經過學生心理組織開展形式多樣心理健康教育活動,在學校形成良好心理健康氣氛;應經過舉行專題鮮明特色班會、心理健康知識專題等活動幫助學生優化個性心理品質,增強心理調適能力,提升心理健康水平。第五章早期預警第十一條做好學生心理危機早期預警工作,應做到對學生心理情況改變早發覺、早匯報、早評定、早診療,信息通暢,快速反應,努力爭取將學生心理危機發生消除在萌芽狀態。第十二條建立學生心理健康普查制度。學校心理危機預警和干預工作辦公室每十二個月對全校新生進行心理健康情況普查,建立學生心理健康檔案,并依據普查結果篩選出心理危機高危個體,和各班級心理教導員一起對這些學生做好危機預防和轉化工作。第十三條建立心理健康匯報制度。為掌握全校學生心理健康動態發展,隨時掌握高危個體心理情況,學校建立學生心理問題匯報制度。(一)班級心理委員要隨時掌握全班同學心理情況,對班上同學心理情況最少一周向教導員或班主任匯報一次,發覺同學有顯著心理異常情況要立即向教導員匯報,并由心理教導員做好統計立即匯報至學校心理咨詢室。(二)教導員要深入學生之中并經過班主任、班級心理委員、學生干部等立即了解學生心理健康情況。(三)如發覺有學生心理問題快速惡化或新發覺有嚴重心理問題學生,各班級心理教導員應立即將該生情況快速以電話形式向學校心理預警和危機干預工作辦公室匯報,并在二十四小時內以書面形式向學校心理預警和危機干預工作辦公室匯報。第十四條建立師生職員學生心理危機預警和干預匯報制度。全體師生職員一旦發覺學生存在心理危機,應立即將相關信息以電話或書面形式匯報給學校心理危機預警和干預工作辦公室。第六章危機干預第十五條對上報存在心理危機學生,學校心理危機預警和干預工作辦公室依據其心理危機程度實施心理危機干預。第十六條建立支持體系。學校經過開展豐富多彩文體活動豐富學生課余生活,培養她們主動向上、樂觀進取心態,應在學生中形成團結友愛、互幫互助良好人際氣氛。全體老師尤其是教導員、班主任應常常關心學生學習生活,幫助學生處理學習生活上困難,和學生交心談心,做學生知心好友。各班心理委員對有心理困難學生應提供立即周到幫助,真心誠意地幫助她們度過難關。各班教導員應動員有心理困難學生家長、好友對這些學生多部分關愛和支持,必需時應要求學生親人來陪同學生。第十七條建立阻控體系。對于學校能夠調控引發學生心理危機人、事或情景等刺激物,學校相關部門立即阻斷,消除對危機個體連續不良刺激。對于危機個體遭遇刺激后引發擔心性反應或可能攻擊對象,學校應采取保護或回避方法。學校心理咨詢室在接待有嚴重心理危機學生來訪時,在其危機還未解除情況下,應不讓學生離開,并立即向學校匯報。第十八條建立監護體系。對有心理危機學生在校期間要進行監護。(一)對心理危機較輕,能在學校正常學習者,該生所在班級應成立以教導員為責任人,和班主任、學生干部、心理委員為主不少于三人監護小組,以立即了解該生心理和行為情況,對該生進行安全監護。監護小組應立即向學校匯報該生情況。(二)對于危機程度較高但能在學校堅持學習并接收診療者,該生所在班級應將其家長請來學校,向家長說明情況,家長如愿意將其接回家診療則讓學生休學回家診療,如家長不愿意接其回家則在和家長簽署書面協議后由家長陪同監護。(三)經專業機構或教授組評定和確定有嚴重心理危機者,該生所在班級應通知學生家長立即來校,并對學生作休學處理,讓家長將學生接回家或送醫院診療。在班級和學生家長作安全責任移交之前,該班級應對該生作二十四小時尤其監護。對心理危機尤其嚴重者,該生所在班級應立即派人幫助學校保衛人員進行二十四小時尤其監護,或在有監護情況下送醫院診療。對于出現危機事故學生在醫院接收診療救治期間,該生所在班級亦應安排老師幫助保衛人員依據醫院要求在病房進行二十四小時尤其監護。第十九條建立救助體系。對于突發學生自傷自毀事故緊急處理,學生所在班級心理教導組員,應在聞訊后立即趕赴現場,并立即匯報給學校心理危機預警和干預工作辦公室。學校接到通知后應派人立即趕到現場,進行緊急援救。特殊情況下,能夠先將學生送醫院診療。現場緊搶救助各部門職責以下:(一)班級教導員負責現場指揮協調;(二)學校心理危機預警和干預工作小組負責保護現場,對當事人實施生命救護,幫助相關部門對事故進行調查取證,配合醫療部門對學生進行醫療救護過程中安全監護;(三)學校心理危機預警和干預工作辦公室負責制訂心理危機事故救助具體方案。第七章后期跟蹤第二十條因心理危機而請假、休學學生申請復課時,除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措施辦理相關手續之外,還需由教務處將復學通知送到學校心理危機預警和干預工作辦公室。第二十一條學生復學以后,學校和該生所在班級應對其學習生活進行妥善安排,幫助其建立良好支持系統,引導同學避免和其發生猛烈沖突。應安排班級心理委員、心理聯絡員等對其親密關注,了解其心理改變情況。教導員每個月最少和其談心一次,并經過周圍其它同學隨時了解其心理情況,并向學校心理危機預警和干預工作辦公室匯報該生近期心理情況。第二十二條依據各班級提供情況,由學校心理危機預警和干預工作辦公室以合適形式,對這些學生心理健康情況進行了解(判定),并將了解(判定)結果立即反饋給學生所在班級。第二十三條對于因有強烈自殺意念或自殺未遂休學而復學學生,該生所在班級還應對她們給尤其關心,應安排心理委員對其親密監護,制訂可能發生危機防備預案,隨時預防該生心理情況惡化,應對她們保持親密關注。第八章工作制度第二十四條做好學生心理危機預警和干預工作是一個系統工程,是一項長久任務。為切實做好這項工作,應建立以下幾項制度:(一)培訓制度。應對從事心理咨詢專兼職老師、從事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學校行政、教導員、班級心理委員、心理聯絡員進行定時培訓。(二)立案制度。學生自殺事故發生后(含已遂和未遂),學生所在班級在事故處理后應將該生具體材料(包含遺書、日志、信件復印件)提供給學校心理危機預警和干預工作辦公室立案。學生因心理問題需退學、休學、轉學、復學,該生所在班級亦應將其具體材料上報學校心理危機預警和干預工作辦公室立案。(三)判定制度。學生因心理問題需退學、休學、轉學、復學,其病情應由專業醫院或機構進行判定并有書面證實。(四)保密制度。參與學生心理危機預警和干預工作人員應對工作中所包含預警和干預對象多種信息嚴格保密。第九章責任追究第二十五條全校參與學生心理危機預警和干預工作老師,應服從指揮,統一行動,認真推行自己職責。對因自己瀆職造成學生生命損失,要對個人實施責任追究。具體來說,在下列情況下,要追究個人責任:(一)預警和危機事件處理過程中需要一些個人幫助而責任人或個人不服從協調部門指揮;(二)參與預警和危機干預事故處理老師,在接到學校心理危機預警和干預工作小組安排后,拖延時間不能立即趕到現場,或在現場不配合、不服從統一指揮而延誤時機;(三)班級對學校心理危機預警和干預不聞不問,或知情不報,或不立即上報,或實施學校危機預警和干預方案不力。第二十六條各班級應針對本班學生實際情況,本著教育為主、立即干預、跟蹤服務標準,制訂本班學生心理危機預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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