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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一篇相關法律法規及技術標準第一部份大綱要求1.了解我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技術標準體系。2.了解《煤炭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礦產資源法》、《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煤礦安全監察行政復議規定》、《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辦法》、《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生產暫行規定》等相關的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3.熟悉《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煤礦安全生產基本條件規定》、《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察規定》、《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辦法》、《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等相關的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4.熟悉《煤礦安全規程》、《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安全規程》、《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安全規程》、《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煙花爆竹工廠設計安全規范》、《煙花爆竹勞動安全技術規程》、《民用爆破器材工廠設計安全規范》、《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工業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等有關的技術標準、規范。5.掌握安全評價通則、導則等技術規范。第二部份關鍵知識點第一章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標準基礎
一般法的概念法,如憲法、刑法等,也包括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最高行政機關及其所屬部門、各級地方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制定的從屬于法律的規范性文體。狹義上說,法律專指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屬于廣義范疇。
安全生產法規的概念安全生產法規是指調整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同勞動者或生產人員的安全與健康,以及生產資料和社會財富安全保障有關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安全生產法規是國家法律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們通常說的安全生產法規是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規程、條例、規范的總稱。根據我國立法體系的特點,以及安全生產法規調整的范圍不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體系按法律地位及效力同等原則,可以分為以下五個門類。
國家根本法我們國家的根本法主要指憲法。《憲法》是我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框架的最高層級,《憲法》第四十二條關于“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的規定是我國有關安全生產方面最高法律效力的規定。
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①基礎法我國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包括《安全生產法》和與他平行的專門安全生產法律和與安全生產有關的法律。②專門法律專門安全生產法律是規范某一專業領域安全生產法律制度的法律。我國在專業領域的法律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③相關法律與安全相關的法律是指安全生產專門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中涵蓋有安全生產內容的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等。還有一些與安全生產監督執法工作有關的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等。
安全生產行政法規由國務院組織規定并批準的公布,為實施安全生產法律或規范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而制定并頒布的一系列具體規定,是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監察工作的重要依據。我國已頒布了多部安全生產行政法規,如《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和《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等。
部門安全生產規章、地方政府安全生產規章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權限范圍內施行。國務院部門安全生產規章是有關部門為加強安全生產工作而頒布的安全生產生產規法性文件組成,部門安全生產規章作為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重要補充,在我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中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地方性安全生產法規地方性安全生產法規是指具有立法權的地方權力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安全生產規范性文件,是由法律授權制定的,是對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補充和完善,它以解決本地區某一特定的安全生產問題為目標,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安全生產法規的體系我國安全生產標準是我國安全生產法規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安全生產管理的基礎和監督執法工作的重要技術依據。我國安全生產標準屬于強制性標準,是安全生產法規的延伸與具體化,其體系由基礎標準、管理標準、安全生產技術標準、其他綜合類標準組成,見下表。表1職業安全健康標準體系標準類別標準例子基礎標準基礎標準標準編寫的基本規定;職業安全健康標準編寫的基本規定;標準綜合體系規劃編制方法;標準體系表編制原則和要求;企業標準體系表編制指南;職業安全健康名詞術語;生產過程危險和有害因素分類代碼等。安全標志與報警信號安全色;安全色卡;安全色使用導則;安全標志;安全標志使用導則;工業管路的基本識別色和識別符號;報警信號通則;緊急撤離信號;工業有害氣體檢測報警通則等。管理標準特種作業人員考核標準;重大危險源辨識標準;安全評價方法分級標準;事故分類;事故統計分析標準;職業病統計分析標準;安全系統工程標準;人機工程標準等。安全生產技術標準安全技術及工程標準機械安全標準;電氣安全標準;防爆安全標準;儲運安全標準;爆破安全標準;燃氣安全標準;建筑安全標準;焊接與切割安全標準;涂裝作業安全標準;個人防護用品安全標準;壓力容器與管道安全標準等。職業衛生標準作業場所有害因素分類分級標準;作業環境評價及分類標準;防塵標準;防毒標準;噪聲與振動控制標準;其他物理因素分級及控制標準;電磁輻射防護標準等。第二章相關法律《安全生產法》1.
立法的目的第一條開宗明義的確立了通過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實現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保護國家財產安全、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的三大目的。2.
安全生產方針第三條明確了安全生產管理的方針是:“安全第一,預防為主”。3.
工會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地位和權利1)
有權對建設項目進行“三同時”監督,提出意見;2)
有權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侵犯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糾正;3)
發現生產經營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者發現事故隱患時,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4)
發現危及從業人員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生產經營單位建議組織從業人員撤離危險場所;5)
有權依法參加事故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并要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4.
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1)
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2)
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3)
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4)
督促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5)
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6)
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5.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人員配備要求對于礦山、建筑、危化品生產經營三大高危行業,應該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配備安全生產專業人員,并應通過資格認證;其他非高危行業如果從業人員達到300人,與高危行業要求一致,少于300人的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業務可委托專業機構進行,但是責任不委托。6.
重大危險源管理的規定對重大危險源提出了四方面的管理規定: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并制定應急預案,7.
爆破、吊裝作業現場安全管理的規定強調了爆破、吊裝兩大高危作業的現場安全管理要求。具體明確: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8.
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出租的安全管理要求: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生產經營項目、場所有多個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9.
從業人員的三項義務1)
遵章守規、服從管理的義務:即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2)
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義務:要求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3)
發現不安全因素的報告義務: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時,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10.
安全生產監管體制綜合監管與專項監管相結合的體制。綜合監管是綜合執法主體,由國家安全生產綜合監管部門承擔;各級政府的專門監管部門有公安消防、公安交通、煤礦監察、建筑、交通運輸、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11.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舉報制度要求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有關安全生產的舉報;受理的舉報事項經調查核實后,應當形成書面材料;需要落實整改措施的,報經有關負責人簽字并督促落實。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均有權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或者舉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發現其所在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時,應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12.
監察部門的職權為了加強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監督,第六十一條規定了監察部門的職權:監察機關依照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實施監察。13.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職權和義務四種職權:現場調查取證權;現場違法行為糾正處罰權;現場隱患、危急情況處置權和查封、扣押行政強制措施權。五種義務:審查、驗收禁止收取費用;禁止要求被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指定產品;必須遵循忠于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的執法原則;監督檢查時須出示有效的監督執法證件;對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業務秘密盡到保密之義務。14.
應急救援體系的要素應急救援體系的最基本要素是: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應急救援人員和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15.
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的主體要求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16.
地方政府應急救援的基本職責要求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接到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趕到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搶救。17.
生產經營單位的負責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職責《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七十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七十一條規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報事故情況。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事故情況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18.
事故調查處理的依據和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七十三條規定:“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事故調查和處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19.
生產、經營和儲存危險物品的條件及違法責任違法責任:第八十八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再同一座建筑物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二)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或者封閉、堵塞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的。”20.
安全生產法律責任體系無論是政府監管部門,還是中介組織機構或生產經營單位,如果違反了安全生產法規的有關規定,都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其安全生產的責任體系從法律的角度包括:行政責任: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產停業整頓、降低資質、撤消證照等;民事責任: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等;刑事責任:按《刑法》刑事判刑。21.
從事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中介組織機構的法律責任依法設立的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的中介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執業準則,接受生產經營單位的委托為其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技術服務。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機構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并對其作出的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結果負責。22.
中介組織機構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的法律責任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單處或者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撤銷其相應資格。《礦山安全法》1.
立法的目的為了保障礦山生產安全,防止礦山事故,保護礦山職工人身安全,促進采礦業的發展,制定本法。2.
礦山安全的監管體制國家監督:國務院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礦山安全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礦山安全工作實施統一監督。政府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對礦山安全工作進行管理。3.
礦山設計審批制度的設計規范七項要求1)
礦井的通風系統和供風量、風質、風速;2)
露天礦的邊坡角和臺階的寬度、高度;3)
供電系統;4)
提升、運輸系統;5)
防水、排水系統和防火、滅火系統;6)
防瓦斯系統和防塵系統;7)
有關礦山安全的其他項目。4.
礦山事故隱患預防措施七項要求1)
冒頂、片幫、邊坡滑落和地表塌陷;2)
瓦斯爆炸、煤塵爆炸;3)
沖擊地壓、瓦斯突出、井噴;4)
地面和井下的火災、水害;5)
爆破器材和爆破作業發生的危害;6)
粉塵、有毒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害物質引起的危害;7)
其他危害。5.
礦山企業的安全管理制度要求1)
安全教育制度:職工安全教育、培訓;否則不得上崗作業;特種作業人員專門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的,方可上崗作業;礦長必須經過考核,具備安全專業知識,具有領導安全生產和處理礦山事故的能力;安全工作人員必須具備必要的安全專業知識和礦山安全工作經驗。2)
防護用品配備制度:礦山企業必須向職工發放保障安全生產所需的勞動防護用品。3)
特殊勞動保護制度:礦山企業不得錄用未成年人從事礦山井下勞動;對女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實行特殊勞動保護,不得分配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勞動。4)
事故救援制度:建立由專職或者兼職人員組成的救護和醫療急救組織,配備必要的裝備、器材和藥物。5)
投入保障制度:礦山企業必須從礦產品銷售額中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必須全部用于改善礦山安全生產條件,不得挪作他用。6.
政府監督七項職權:1)
檢查礦山企業和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貫徹執行礦山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2)
參加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3)
檢查礦山勞動條件和安全狀況;4)
檢查礦山企業職工安全教育、培訓工作;5)
監督礦山企業提取和使用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的情況;6)
參加并監督礦山事故的調查和處理;7)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督職責。《煤炭法》1.
本法的立法目的為了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煤炭資源,規范煤炭生產、經營活動,促進和保障煤炭行業的發展,制定本法。2.
煤炭資源的所屬權煤炭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煤炭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3.
國家對煤炭開發實行的方針國家對煤炭開發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利用的方針。4.
國家對煤炭資源的相關政策1)
國家依法保護煤炭資源,禁止任何亂采、濫挖破壞煤炭資源的行為。2)
國家保護依法投資開發煤炭資源的投資者的合法權益。3)
國家保障國有煤礦的健康發展。4)
國家對鄉鎮煤礦采取扶持、改造、整頓、聯合、提高的方針,實行正規合理開發和有序發展。5.
開辦煤礦企業,應當具備的條件1)
有煤礦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開采方案;2)
有計劃開采的礦區范圍、開采范圍和資源綜合利用方案;3)
有開采所需的地質、測量、水文資料和其他資料;4)
有符合煤礦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要求的礦山設計;5)
有合理的煤礦礦井生產規模和與其相適應的資金、設備和技術人員;6)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6.
煤炭建設的要求煤礦建設應當堅持煤炭開發與環境治理同步進行。煤礦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7.
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的條件1)
有依法取得的采礦許可證;2)
礦井生產系統符合國家規定的煤礦安全規程;3)
礦長經依法培訓合格,取得礦長資格證書;4)
特種作業人員經依法培訓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5)
井上、井下、礦內、礦外調度通訊暢通;6)
有實測的井上、井下工程對照圖、采掘工程平面圖、通風系統圖;7)
有竣工驗收合格的保障煤礦生產安全的設施和環境保護設施;8)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8.
采礦作業時的注意事項采礦作業不得擅自開采保安煤柱,不得采用可能危及相鄰煤礦生產安全的決水、爆破、貫通巷道等危險方法。9.
煤礦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煤礦企業實行礦務局長、礦長負責制。10.
設立煤炭經營企業,應當具備的條件.1)
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注冊資金;2)
有固定的經營場所;3)
有必要的設施和儲存煤炭的場地;4)
有符合標準的計量和質量檢驗設備;5)
符合國家對煤炭經營企業合理布局的要求;6)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道路交通安全法》1.
肇事逃逸終生禁駕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如果機動車駕駛人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將被吊銷駕照,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2.
高速飆車將受重罰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公安機關交管部門將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3.
交通事故可以私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明確了道路交通事故可以“私了”。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4.
行人違反交規受罰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須減速行人違反交規將受罰5.
酒后駕車加大處罰道路交通安全法嚴禁酒后駕車,加大了對飲酒、醉酒后駕車的法律處罰力度。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所以:醉酒駕車=十五日以下拘留+暫扣駕照+五百元以上罰款。6.
擴大拘留(十五天)處罰行為對于如下行為均達到拘留標準:無證駕駛;事故后逃逸;超速百分之五十的;違反管制不聽勸阻的;故意損毀、移動、涂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后果的;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礦產資源法》1.
本法的立法目的為了發展礦業,加強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當前和長遠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特制定本法。
2.
本法的適用范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海域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遵守本法。
3.
開采礦產資源的主體主體是國有礦山企業4.
國家對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實行的方針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勘查、合理開采和綜合利用的方針。
5.
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的礦產資源包括1)
國家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的礦產資源;
2)
前項規定區域以外可供開采的礦產儲量規模在大型以上的礦產資源;
3)
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
4)
領海及中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的礦產資源;
5)
國務院規定的其他礦產資源。
6.
非經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區開采礦產資源:
1)
港口、機場、國防工程設施圈定地區以內;
2)
重要工業區、大型水利工程設施、城鎮市政工程設施附近一定距離以內;
3)
鐵路、重要公路兩側一定距離以內;
4)
重要河流、堤壩兩側一定距離以內;
5)
國家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重要風景區,國家重點保護的不能移動的歷史文物和名勝古跡所在地;
6)
國家規定不得開采礦產資源的其他地區。
7.
國家對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實行的方針實行積極扶持、合理規劃、正確引導、加強管理的方針。第三章相關法規《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1.
危化品安全管理的制度體系根據《條例》我國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制度體系和基本規律是:危險化學品生產和儲存實行審批制度;危險化學品的銷售實行許可制度;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實行資質認定制度;企業使用危險化學品實行登記制度。2.
國家對危化品的六大環節進行強制監管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監管范疇是: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3.
危化品的品種范疇《條例》涉及的危險化學品包括如下七大類: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排除了如下四大類: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城鎮燃氣。具有包括七大類的物質名表由于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確定。4.
承擔危化品監管的九大政府部門1)
安全生產綜合監管部門職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設立及其改建、擴建的審查;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包括用于運輸工具的槽罐,下同)專業生產企業的審查和定點;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發放;國內危險化學品的登記;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的組織和協調;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2)
公安部門職責:-公共安全管理;發放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審查核發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3)
質檢部門職責:發放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的生產許可證;對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實施監督;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4)
環境保護部門職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調查重大危險化學品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有毒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監測和進口危險化學品的登記;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5)
鐵路、民航部門職責:危險化學品鐵路、航空運輸和危險化學品鐵路、民航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監督檢查。6)
交通部門職責: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駕駛人員、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的資質認定,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7)
衛生行政部門職責:危險化學品的毒性鑒定和危險化學品事故傷亡人員的醫療救護工作。8)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職責:依據有關部門的批準、許可文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營業執照,并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市場經營活動。9)
郵政部門:負責郵寄危險化學品的監督檢查。5.
經營危化品企業的條件和要求首先是推行經營許可證制度,要求企業的安全條件是:1)
經營場所和儲存設施符合國家標準;2)
主管人員和業務人員經過專業培訓,并取得上崗資格;3)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4)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經營過程中禁止如下行為:1)
不采購無證危險化學品;2)
不得利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和用劇毒化學品;3)
不得銷售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6.
購買安全規定對購買者的安全要求是:1)
生產、科研、醫療等單位經常使用劇毒化學品的,應當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領取購買憑證,憑購買憑證購買;2)
單位臨時需要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憑本單位出具的證明(注明品名、數量、用途)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領取準購證,憑準購證購買;3)
個人不得購買農藥、滅鼠藥、滅蟲藥以外的劇毒化學品。7.
生產、儲存裝置的安全評價要求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生產、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生產、儲存、使用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兩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8.
事故基本應急要求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后的基本要求:1)
立即組織營救受害人員,組織撤離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護危害區域內的其他人員;2)
迅速控制危害源,并對危險化學品造成的危害進行檢驗、監測,測定事故的危害區域、危險化學品性質及危害程度;3)
針對事故對人體、動植物、土壤、水源、空氣造成的現實危害和可能產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閉、隔離、洗消等措施;4)
對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的危害進行監測、處置,直至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1.
實施許可證制度的企業類型五大類企業要求許可證:礦山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和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2.
實施許可證制度的執法主體及其職權執法主體兩個層次、四個部門,即國家層次和省市層次;四個執法部門是安全生產綜合監管部門;煤礦監察部門;建設主管部門;國防科技主管部門。發證的職權是: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審核頒發中央管理的非煤礦礦山、危險化學品企業和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省、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審核頒發國家級以外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危險化學品企業、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國家煤礦監察局:負責審核頒發中央管理的煤礦企業。省市煤礦監察局:負責審核頒發國家以外的其他煤礦企業。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審核頒發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業。省市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審核頒發國家以外的建筑施工企業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負責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3.
達到許可證標準的條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產要求;(三)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四)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考核合格;(五)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六)從業人員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七)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八)廠房、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程的要求;(九)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并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十)依法進行安全評價;(十一)有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十二)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十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4.
重要的數字標準申請許可證審核期為收到申請之日起45日內審查完畢;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期滿前3個月向原頒發管理機關辦理延期手續。5.
企業的義務和權利義務:1)不得轉讓、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2)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不得降低安全生產條件,并應當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接受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權利: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等有關部門舉報。《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1.
制定本條例的目的為了嚴格管理民用爆炸物品,預防爆炸事故的發生,防止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進行破壞活動,保障社會主義建設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特制定本條例。2.
民用爆炸物品的種類(一)爆破器材,包括各類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非電導爆系統、起爆藥和爆破劑;(二)黑火藥、煙火劑、民用信號彈和煙花爆竹;(三)公安部認為需要管理的其它爆炸物品。3.
對生產、儲存爆炸物品的工廠、倉庫的選址要求當建在遠離城市的獨立地段,禁止設立在城市市區和其它居民聚居的地方及風景名勝區。廠、庫建筑與周圍的水利設施、交通要道、橋梁、隧道、高壓輸電線路、通訊線路、輸油管道等重要設施的安全距離,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范的規定。在規定的安全距離內,不準進行爆破作業,不準增建任何建筑物和其它設施。4.
對儲存爆破器材的倉庫、儲存室的要求(一)建立出入庫檢查、登記制度。收存和發放爆破器材必須進行登記,做到帳目清楚,帳物相符。(二)庫房內儲存的爆破器材數量不得超過設計容量。性質相抵觸的爆破器材,必須分庫儲存。庫房內嚴禁存放其它物品。(三)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庫區。嚴禁在庫區吸煙和用火。嚴禁把其它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帶入倉庫。嚴禁在庫房內住宿和進行其它活動。(四)發現爆破器材丟失、被盜,必須及時報告所在地公安機關。5.
運輸爆破器材時需遵守的規定:(一)運載車、船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運輸規則的安全要求。(二)貨物包裝應牢固、嚴密。性質相抵觸的爆破器材不準混裝在同一車廂、船艙內。裝載爆破器材的車廂、船艙內,不準同時載運旅客和其它易燃、易爆物品。(三)爆破器材應當在遠離城市中心區和人煙稠密地區的車站、碼頭裝卸。裝卸爆破器材的車站、碼頭,由當地公安機關會同鐵路、交通部門協商確定。(四)裝卸爆破器材,應當盡量在白天進行,要有專人負責組織和指導安全操作。裝卸人員必須懂得裝卸爆破器材安全常識;不懂安全常識的人,必須事先經過教育。裝卸現場,應當設置警戒崗哨,禁止無關人員進入。(五)在公路上運輸爆破器材時,車輛必須限速行駛,前后車輛應當保持避免引起殉爆的距離。經過人煙稠密的城鎮,必須事先通知當地公安機關,按公安機關指定的路線和時間通行。(六)運輸爆破器材在途中停歇時,要遠離建筑設施和人煙稠密的地方,并有專人看管,嚴禁在爆破器材附近吸煙和用火。6.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處罰在生產、儲存、銷售、運輸、使用爆炸物品中,存在不安全隱患,經指出仍不改正的,公安機關有權責令限期進行整改或停業整頓。對屢教不改的,縣、市公安局有權吊銷其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時吊銷其營業執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大綱要求:熟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關鍵知識點:1.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主要強制性規定(建設單位、勘察和設計及工程監理單位的安全責任)(1)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第六條)(2)勘察單位在勘察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采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筑物、構筑物的安全。(第十二條)(3)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注明,并對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第十三條)(4)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第十四條)(5)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第十五條)(6)出租單位應當對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進行檢測,在簽訂租賃協議時,應當出具檢測合格證明。(第十六條)(7)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完畢后,安裝單位應當自檢,出具自檢合格證明,并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驗收手續并簽字(第十七條)(8)檢驗檢測機關對檢測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出具安全合格證明文件,并對檢測結果負責。(第十九條)(9)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第二十四條)(10)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設置明顯標志。(第三十一條)(11)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意外傷害保險費由施工單位支付。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期限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止。(第三十八條)(12)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工程施工的特點、范圍,對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進行監控,制定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第四十九條)2.
建設工程預算中對安全項目的要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建設工程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3.
施工單位人員資格認證要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明確: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4.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具體內容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具體內容包括:各級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實施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的范圍(見表2)、有關部門在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的措施、對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隱患的檢舉、控告和投訴的受理。表2各級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實施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范圍條款監管部門監管范圍39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對全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39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40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40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負責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40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40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5.
對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隱患的檢舉、控告和投訴的受理第46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對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隱患的檢舉、控告和投訴。6.
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應急救援: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各建筑生產單位應依據客觀事實,編制本行政區域及生產范圍的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資源及建立應急救援體系。調查處理:上報生產安全事故;保護事故現場;事故的調查處理。7.
違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應負的法律責任違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有關部門應負的法律責任見表3。表3違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應負的法律責任條款違法主體違法行為處罰辦法5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一)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施工單位頒發資質證書;(二)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設工程頒發施工許可證;(三)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四)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54建設單位未提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54建設單位未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關資料報送有關部門備案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55建設單位(一)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的;(二)要求施工單位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的;(三)將拆除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56勘察單位、設計單位(一)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的;(二)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未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57工程監理單位(一)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二)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58注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責令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終身不予注冊;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59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責令限期改正,處合同價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60出租單位出租未經安全性能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責令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61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一)未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二)未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的;(三)未出具自檢合格證明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四)未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移交手續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61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對上欄條款規定的第(一)項、第(三)項行為,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后,對事故隱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62施工單位(一)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的;(二)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業人員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經考核不合格即從事相關工作的;(三)未在施工現場的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的;(四)未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的;(五)未按照規定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后登記的;(六)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處以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63施工單位挪用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處挪用費用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64施工單位(一)施工前未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作出詳細說明的;(二)未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未實行封閉圍擋的;(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四)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五)未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采取專項防護措施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施工單位有前款規定第(四)項、第(五)項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65施工單位(一)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未經查驗或者查驗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二)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三)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四)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未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或者專項施工方案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者按照管理權限給予撤職處分;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66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施工單位停業整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66施工單位作業人員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冒險作業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67施工單位取得資質證書后,降低安全生產條件責令限期改正;經整改仍未達到與其資質等級相適應的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其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1.
本條例的適用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條例。2.
機動車登記的種類注冊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抵押登記和注銷登記3.
機動車應當從注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一)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二)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三)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四)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五)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營運機動車在規定檢驗期限內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不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4.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標志圖案的噴涂以及警報器、標志燈具的安裝、使用規定,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5.
機動車駕駛證的有效期為6年,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機動車駕駛人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后的12個月為實習期。6.
交通信號燈分類機動車信號燈、非機動車信號燈、人行橫道信號燈、車道信號燈、方向指示信號燈、閃光警告信號燈、道路與鐵路平面交叉道口信號燈。7.
交通標志分類指示標志、警告標志、禁令標志、指路標志、旅游區標志、道路施工安全標志和輔助標志。8.
道路交通標線分類指示標線、警告標線、禁止標線9.
交通警察的指揮分類手勢信號和使用器具的交通指揮信號《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1.
本條例的立法目的為了保證作業場所安全使用有毒物品,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中毒危害,保護勞動者的生命安全、身體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條例。2.
本條例的適用范圍作業場所使用有毒物品可能產生職業中毒危害的勞動保護,適用本條例。3.
按照有毒物品產生的職業中毒危害程度,有毒物品分為一般有毒物品和高毒物品。國家對作業場所使用高毒物品實行特殊管理。4.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應當設置黃色區域警示線、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中毒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高毒作業場所應當設置紅色區域警示線、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并設置通訊報警設備。5.
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的用人單位應當至少每一個月對高毒作業場所進行一次職業中毒危害因素檢測;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職業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評價。6.
用人單位的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除應當符合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的職業衛生要求外,還必須符合下列要求:(一)作業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作業場所不得住人;(二)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高毒作業場所與其他作業場所隔離;(三)設置有效的通風裝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業場所,設置自動報警裝置和事故通風設施;(四)高毒作業場所設置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1.
監察的范疇七大類特種設備條例監察范疇包括: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2.
設計單位條件和要求條件:(一)有與壓力容器設計相適應的設計人員、設計審核人員;(二)有與壓力容器設計相適應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要求:設計文件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鑒定,方可用于制造;應當進行型式試驗的特種設備產品、部件或者試制特種設備新產品、新部件,必須進行整機或者部件的型式試驗。3.
制造、安裝、改造單位的條件(一)有與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二)有與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測手段;(三)有健全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4.
使用特種設備單位的八項責任(一)使用前核對其是否附有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文件。(二)使用后30日內,應當向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三)建立安全技術檔案。(四)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并定期自行檢查。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并作出記錄。對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作出記錄。(五)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六)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七)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使用年限,應當及時予以報廢,并辦理注銷。(八)應當制定特種設備的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5.
特種設備建立安全技術檔案的內容要求(一)特種設備的計文件、制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文件以及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二)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三)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四)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五)特種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6.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四項責任(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二)使用單位應當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特種設備安全教育和培訓,保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特種設備安全作業知識。(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中應當嚴格執行特種設備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四)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7.
檢驗、檢驗機構資格要求及條件要求兩項:(一)專業從事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型式試驗檢驗檢測工作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二)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設立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負責本單位一定范圍內的特種設備定期檢驗、型式試驗工作。條件三項目:(一)有與所從事的檢驗檢測工作相適應的檢驗檢測人員;(二)有與所從事的檢驗檢測工作相適應的檢驗檢測儀器和設備;(三)有健全的檢驗檢測管理制度、檢驗檢測責任制度。8.
檢測、檢驗人員資格要求二項(一)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考核合格,取得檢驗檢測人員證書;(二)檢驗檢測人員從事檢驗檢測工作,必須在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執業,但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檢驗檢測機構中執業。9.
檢測、檢驗人員職責和義務七項(一)應當遵循誠信原則和方便企業的原則,為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檢驗檢測服務。(二)對涉及的被檢驗檢測單位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三)應當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經檢驗檢測人員簽字后,由檢驗檢測機構負責人簽署。(四)對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負責。(五)人員不得從事特種設備的生產、銷售,不得以其名義推薦或者監制、監銷特種設備。(六)進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發現嚴重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告知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并立即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七)不能利用檢驗檢測工作故意刁難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有權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投訴。10.
監察人員的四項義務(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應當熟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技術規范,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二)監管人員須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取得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證書。(三)應當忠于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四)實施安全監察時,應當有兩名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參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證件。《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1.
本條例的適用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鐵路運輸安全保護及與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有關的活動,適用本條例。2.
鐵路運輸安全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3.
鐵路線路兩側應當設立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范圍,從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或者鐵路橋梁外側起向外的距離分別為:(一)城市市區,不少于8米;(二)城市郊區居民居住區,不少于10米;(三)村鎮居民居住區,不少于12米;(四)其他地區,不少于15米。4.
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除必要的鐵路施工、作業、搶險活動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一)建造建筑物、構筑物;(二)取土、挖砂、挖溝;(三)采空作業;(四)堆放、懸掛物品。《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1.
本條例制定的目的為了加強內河交通安全管理,維護內河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制定本條例。2.
本條例的適用范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通航水域從事航行、停泊和作業以及與內河交通安全有關的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3.
內河交通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便群眾、依法管理的原則,4.
鄉(鎮)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內河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職責:(一)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責任制;(二)落實渡口船舶、船員、旅客定額的安全管理責任制;(三)落實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專門人員;四)督促船舶所有人、經營人和船員遵守有關內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5.
船舶具備下列條件,方可航行:(一)經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依法檢驗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檢驗證書;(二)經海事管理機構依法登記并持有船舶登記證書;(三)配備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船員;(四)配備必要的航行資料。《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1.
本條例制定的目的為了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預防爆炸事故發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的安全,制定本條例。2.
本條例的適用范圍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和燃放,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所稱煙花爆竹,是指煙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物品。3.
各部門的職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質量監督檢驗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質量監督和進出口檢驗。4.
對《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的要求《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應當載明經營負責人、經營場所地址、經營期限、煙花爆竹種類和限制存放量。5.
對《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的要求《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應當載明托運人、承運人、一次性運輸有效期限、起始地點、行駛路線、經停地點、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和數量。6.
對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的要求禁止在下列地點燃放煙花爆竹:(一)文物保護單位;(二)車站、碼頭、飛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四)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五)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六)山林、草原等重點防火區;(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第四章行政規章《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1.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原則及適用范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三條規定: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二條對其適用范圍做了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規程的違法行為(以下簡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適用本辦法。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照本辦法和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辦法,對煤礦及其有關人員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2.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的權利《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申訴。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因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3.
行政處罰的程序行政處罰的程序包括一般程序、簡易程序、聽政程序。4.
一般程序調查后的四種可能結果(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5.
三種程序的標準要求三種情況下可以運用簡易程序:個人五十元以下;單位一千元以下罰款;警告的行政處罰。聽證程序標準要求:在下述四種較重的情況下才能申請聽證程序: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吊銷有關證照、較大數額罰款(個人一萬、單位三萬以上)。6.
四種較重處罰須集體討論對如下重大違法行為處罰,應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吊銷有關證照;較大數額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折合人民幣三萬元以上的行政處罰。7.
幾個重要的時間規律簡易程序處罰在5天內報部門備案;一般程序自立案起三十日內辦理完畢,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本級部門負責人最多九十日,上級部門最多一百八十日的權限;無法采取正常送達方式的,可以公告,自公告發布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當事人被知后三日內以書面方式提出;在舉行聽證會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8.
當事人在聽證中的權利和義務(一)有權對案件涉及的事實、適用法律及有關情況進行陳述和申辯;(二)有權對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的證據質證并提出新的證據;(三)如實回答主持人的提問;(四)遵守聽證會場紀律,服從聽證主持人指揮。9.
導致事故的處罰標準(一)發生重傷事故或一至二人死亡事故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二)發生三至九人死亡事故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三)發生十人以上死亡事故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10.
行政處罰人員的義務罰款、沒收違法所得不得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收繳罰款兩日內上交;五千元以上罰款上報地市級、一萬元以上報省級、十萬以上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時限七天)。11.
行政處罰的適用一般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儲存危險物品方面的違法行為;礦山企業的違法行為;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單位的違法行為;中介機構違法行為;12.
行政處罰的執行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履行決定;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監察機構可以采取罰款等措施;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的,經當事人申請和有關部門批準,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13.
行政處罰的備案《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第七十二條至第七十六條對行政處罰的備案做了詳細規定。見表4。行政處罰執行完畢后,案件材料應按一案一卷單獨歸檔,案卷立案歸檔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增加、抽取、涂改和銷毀案卷材料。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借閱案卷。表4《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對行政處罰備案規定條款處罰決定機構處罰辦法備案規定72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5000元以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停產停業整頓處罰作出之日起7日內報市(地)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73市(地)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1萬元以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停產停業整頓處罰作出之日起7日內報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備案74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10萬元以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停產停業整頓處罰作出之日起7日內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或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備案;對上級監管機構交辦案件給予處罰的,由決定處罰的機構自作出處罰之日起7日內報上級監管機構《煤礦安全生產基本條件規定》1.
對礦井出口的要求礦井應有至少兩個獨立的能夠行人并直達地面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間距離不得小于30米井下每一個水平、每一個采區至少有兩個便于通行的安全出口,并與直達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連接。采煤工作面至少保持2個暢通的安全出口,一個通到回風巷,另一個通到進風巷。因煤層賦存條件限制確實不能保持2個安全出口的,必須制定經縣級以上主管部門批準的專項安全技術措施。2.
對礦井巷道的要求井在用巷道凈斷面應能滿足行人、運輸、通風和設置安全生產設施的需要。礦井主要運輸巷、主要風巷的凈高不得低于2米,采區上、下山和平巷的凈高不得低于1.8米,回采工作面出口20米內巷道的凈高不得低于3.
對礦井通風系統的要求礦井應當具備完整的獨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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