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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金山區政府投資項目財務監理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目的依據)為了進一步提高本區財政建設資金的使用效益,切實規范本區政府投資項目的財務監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上海市市級建設財力項目財務監理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工作情況,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辦法所指的區政府投資項目是指利用區級財政預算資金、區級政府融資資金以及上級補貼資金建設的工程項目。投資額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的政府投資項目均應實行財務監理制,投資額1000萬元以下的政府投資項目可視情況確定是否委托財務監理。本區政府投資項目實行統一委派、統一管理的財務監理制。本辦法所稱的財務監理制,是指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擇專業化的社會中介機構(以下簡稱“財務監理機構”),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等相關規定,對本區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全過程的資金監控、財務管理、投資控制和績效評價工作。第三條(監理原則)財務監理機構應該嚴格遵照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及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初步設計等,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和客觀性的原則,開展財務監理工作,并承擔相應的審查責任和法律責任。第四條(職能分工)區財政局是本區政府投資項目實施財務監理制的職能主管部門,負責制定財務監理管理和考核等相關規定,會同區發改委、建交委、監察局、審計局等部門負責財務監理機構的監督、指導和考核等工作。項目主管部門負責協助區財政局等部門開展對財務監理機構的委托、監督、指導和考核等工作;負責協調解決財務監理機構以書面形式披露的項目問題,督促落實改進;負責審核項目單位(或代建單位)編制的、財務監理機構出具的相關報告或資料。項目單位(或代建單位)負責配合財務監理機構開展相關工作,及時通知財務監理單位參加工程會議及有關合同談判、簽訂工作;及時將有關合同文件、工程款付款申請等資料提交財務監理單位進行審核;落實項目有關問題的整改工作。第二章財務監理的工作內容、職責和要求第五條(工作內容)財務監理機構負責本區政府投資項目自項目建議書獲批復后至通過政府審計及竣工財務決算批復期間,全過程的資金監控、財務管理、投資控制(含工程價款結算審核)及績效評價工作。第六條(資金監控)財務監理機構負責的資金監控工作主要包括:(一)協助項目單位(或代建單位)編制年度、月度資金用款計劃,并對所編制的計劃予以審核同時出具書面意見。(二)協助項目單位(或代建單位)對建設資金進行專賬核算,督促項目單位(或代建單位)按規定用途使用建設資金,防止出現擠占、挪用、滯留資金的行為。(三)審核各類費用的支出,確保各項開支符合國家有關規定,防止建設資金的流失和占用。(四)審核工程預付款、進度款、預留款、工程變更簽證等工程用款,并出具書面意見。第七條(財務管理)財務監理機構的財務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一)全過程參與指導基本建設會計核算,協助項目單位(或代建單位)制定相關財務制度、規定。(二)協助項目單位(或代建單位)正確設置會計科目,指導項目單位(或代建單位)規范財務核算方法,參與并審核各類財務報表的編制。(三)審定項目的總預算以及分年度的基本建設支出預算,并及時出具書面審核報告。(四)核對項目月度支出,每季度提交投資執行情況分析報告、每年提交年度完成投資分析報告。項目全部完成后,審查全部費用,審核項目總造價,對照項目實際造價與總概算進行對比分析,向項目單位(或代建單位)提供總結算審核報告。(五)協助項目單位(或代建單位)對項目建設過程中物資采購、保管、領用三個環節的管理及財務核算。(六)協助項目單位(或代建單位)正確編制工程竣工決算,協助通過政府審計及竣工財務決算審批。第八條(投資控制)財務監理機構負責的投資控制工作主要包括:(一)設計階段的投資控制協助項目單位(或代建單位)對擴初設計概算進行預審,提出初步設計的技術經濟分析和優化建議,特別針對影響造價的主要因素做出具體分析、修正并出具相應書面意見供項目單位(或代建單位)參考。(二)前期階段的投資控制審核建設項目的前期費用,并出具相應的書面意見。(三)招標階段的投資控制1.參與工程勘察、設計、施工、施工監理、設備采購等招標工作,對招標文件和工作量清單進行審核,并出具書面審核意見。2.參與合同談判,對合同中有關合同價、付款、變更、索賠等條款的合理性出具書面審核意見。3.預判工程中可能出現的不確定因素,如漲價、設計變更、不可預見費等內容,并出具相關書面意見。4.參與有關工程項目的詢價與審核,并出具相關的書面意見供項目單位(或代建單位)參考。(四)施工階段的投資控制1.制定現場控制造價步驟與措施。2.協調配合與工程監理單位(質量、進度控制)的工作,嚴格簽證制度。3.參加工程例會和項目單位(或代建單位)要求參加的其他工作會議,隨時掌握工作進展的實際情況,實施造價控制的跟蹤管理。4.審核施工單位上報并經工程監理單位認可的每月完成工作量報表,并提供當月付款建議書,經項目單位(或代建單位)認可后作為支付當月進度款的依據。5.收集工程施工的有關資料,了解施工過程情況,協助項目單位(或代建單位)及時審核因設計變更、現場簽證等發生的費用,相應調整預算控制目標;計算因設計變更、項目單位(或代建單位)指令而產生的工程費用的增減,與承包單位商討合理的合同外工程變更金額,避免不合理的費用支出。6.根據施工階段的每月工作量預付款,核定各項目變更費用,會同項目單位(或代建單位)辦理工程總結算。7.及時預警項目單位(或代建單位)可能發生的工程費用索賠問題,向項目單位(或代建單位)提供專業評估意見、估算書及反索賠咨詢服務,以保證項目單位(或代建單位)在合同上的利益。當有關合同方提出索賠時,為項目單位(或代建單位)提供確認、反饋索賠等咨詢意見。8.協助項目單位(或代建單位)檢查各類合同的履行情況,編制合同執行情況專題報告,提供整套合同、結(決)算報告及各項費用匯總表交項目單位(或代建單位)歸檔。9.審核施工圖預算。10.對項目需要采購或者核定價格的材料、設備等,及時根據合同及有關規定進行詢價或審核,并出具書面審核意見。11.做好工程鋼筋及預埋件計算審核工作。12.做好對采購材料、設備合同執行情況等內容的定期檢查。(五)竣工結算階段的投資控制及時審查施工單位遞交的分部或整體工程價款結算,公正、合理地確定單項工程的造價,并提出審查結果書面報告(包括甲供料、設備價款、施工用水、用電的審核抵扣等)。第九條(績效評價)財務監理機構負責的績效評價工作主要包括:財務監理機構協助項目主管部門及項目單位(或代建單位)對項目建設后的經濟、政治、社會、生態等效益實施客觀公正的績效評價,就評價結果出具書面績效評價報告,并及時提供區財政局。第十條(職責要求)財務監理機構應嚴格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及執業規范等,自覺接受委托方等部門的監督指導和考核,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一)財務監理機構工作要求1.財務監理機構應及時組建項目機構,派出專業人員,編制財務監理實施細則,實施細則應包括項目概述、監理目標、監理依據、監理內容、監理人員配備、監理報告形式、監理實施措施要點、質量保證措施、監理工作制度和流程等內容。項目財務監理實施細則需報委托方同意后方可實施。2.財務監理機構應根據所編制的財務監理實施細則,有序地開展資金監控、財務管理和投資控制、績效評價等方面工作,并根據項目具體情況提出合理建議。如財務監理機構不能按照原定實施細則工作的,需報委托方同意方可調整實施細則。3.財務監理機構應根據不同的財務監理工作階段,及時編制,并向委托方提交財務監理工作報告,同時抄送區政府投資項目稽察辦公室。報告的編制應當規范、全面、詳細,如實反映項目建設的實際情況,如實披露項目存在問題,不得瞞報、漏報。對各階段的超預算調整,應報經委托方等部門同意并走相關程序后方可實施。4.財務監理機構內部應設立專門的稽(復)核部門,根據項目情況采取全面復查、重點復查、專家會審等方法,對財務監理工作計劃、工作程序、工程底稿、工作結果和工作報告等進行稽(復)核,并就稽(復)核情況形成書面報告定期報送項目主管部門和委托方。5.財務監理機構應加強對財務監理資料的檔案管理,應對項目建設相關各方提供的各種資料、現場踏勘測量資料、取證資料、工作底稿、初審報告、復核報告、建設單位反饋意見、財務監理意見書、財務監理工作報告等進行整理、分類、歸檔及數據信息的匯總處理,并自覺接受委托方等部門的檢查。6.財務監理機構自覺實行回避制度,與項目的設計、招標代理、代建、監理單位等有關聯關系的機構應當主動提出回避。(二)財務監理機構工作人員工作要求財務監理機構應要求其工作人員在執行任務時,準確合理運用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政策、基本建設財務會計制度及相關專業知識、技能和經驗,恪守客觀公正、合規合法、實事求是、廉潔奉公的原則開展工作,保證工作結果的準確性和公正性,并符合招標確定的和委托方提出的其他要求。第三章財務監理的準入和選擇第十一條(準入條件)財務監理機構的主體可以是造價咨詢公司、會計師事務所、以及由造價咨詢公司和會計師事務所組成聯合體。同時,財務監理機構還需具備以下條件:(一)造價咨詢公司取得甲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證書,會計師事務所成立滿三年以上。(二)配備從事工程概算、預(結)算、竣工財務決算審查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20人以上,并且配備有取得注冊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注冊會計師執業資格等的專業人員。(三)近三年內未發生過違紀違規行為,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和專業素質,且技術檔案管理制度、質量控制制度、財務管理制度等制度齊全完善。(四)接受委托承擔項目財務監理工作的專業人員,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專業素質高,職業道德好并且近三年內沒有違法、違規執業行為。第十二條(選擇程序)為保證財務監理機構產生的公開、公平和公正性,并保持財務監理工作與財務監理機構業績考核的連貫性,財務監理機構選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市、區政府采購管理有關規定,財務監理費10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區財政局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產生財務監理定點咨詢服務名單,建立區級財務監理機構庫,并隨機抽取財務監理機構;財務監理費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的項目單獨以公開招標方式確定財務監理機構。第十三條(委托主體)項目經區發改委確定后,區財政局、項目主管單位和項目單位(或代建單位)作為財務監理工作的委托方,履行委托方職責。(一)投資額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的政府投資項目:區財政局會同項目單位(或代建單位)作為財務監理工作的委托方,在區級財務監理機構庫隨機抽取或公開招標財務監理機構,并簽署委托合同。(二)投資額1000萬元以下的政府投資項目:項目主管單位會同項目單位(或代建單位)作為財務監理工作的委托方,在區級財務監理機構庫隨機抽取財務監理機構,并簽署委托合同。第四章財務監理的收費和標準第十四條(費用標準)財務監理的收費標準,參照《上海市建設工程造價服務和工程招標代理服務收費標準》(滬建計聯〔2005〕834號)中“施工階段全過程造價控制”的收費標準執行。具體合同金額,按照評標的結果確定。第十五條(費用構成)財務監理費用與財務監理的工作質量考核掛鉤,財務監理費用應在合同中明確分為年度基本費用、年度考核保留金及末次考核質保金三部分,委托主體應留存20%委托費用作為年度考核保留金及末次考核質保金。財務監理委托合同,原則上采取閉口式合同。項目實施后發生的概算調整,財務監理費用不得增加。由于委托主體原因造成工作量增加的,財務監理機構可與委托主體協商加收費用。第十六條(費用撥付)財務監理費用列入部門預算。財務監理費用由財務監理機構按照合同約定提出申請,經項目主管部門初審后報區財政局審核,由區財政局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直接支付給財務監理機構。第五章財務監理的考核和監督第十七條(考核方式)第十八條(監督管理)財務監理合同中應明確考核方式、考核內容,并明確考核結果的運用,例如:采取退回補充資料、修改重報等措施。對在監督管理和質量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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