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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職業安全健康規章制度
XXXXXXXXX有限公司
2016年5月12日修訂
2016年6月1日實施
目錄
1、安全檢查制度
2、傷亡事故管理制度
3、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制度
4、建設項目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5、特種設備及人員安全管理制度
6、相關方安全管理制度
7、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8、危險作業審批制度
9、電氣臨時線審批制度
10、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
11、廠內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2、職業病預防管理制度
13、安全獎懲制度
14、安全防護設備管理制度
15、防塵防毒設施管理制度
16、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17、女工和未成年人保護制度
18、易燃易爆場所管理制度
19、安全生產“五同時”管理制度
20、勞動合同安全監督制度
一、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1、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定期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糾正違章違規行為,
杜絕不遵守勞動紀律現象,消除安全隱患。每月組織一次專業安全生產檢查、
要害崗位檢查;各車間每周組織一次安全檢查;班組每天進行一次安全檢查。
檢查要有記錄。
2、各車間除堅持定期的安全生產檢查外,還要根據工作需要進行不定期的安全
生產檢查。包括專業檢查、季節性安全檢查、重大節假日、重大活動期間的安
全檢查。
3、加強對安全生產檢查工作的領導,在安全檢查中,各級主要負責人要親自組
織、全程參加,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4、安全生產檢查組應由各級主要負責人、相關部門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專
(兼)職安全管理人員等組成,按檢查項目認真進行檢查。
5、安全生產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1)查思想:主要檢查各級領導和職工是否真正樹立了“安全第一,預防為主”
的思想;
(2)查安全管理:主要檢查各級領導及職能人員是否分線負責安全管理,真正
落實了“五同時”;
(3)查規章制度:主要檢查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認真貫徹執行;
(4)查事故隱患:主要檢查物不安全狀態和人的不安全行為。
6、安全生產檢查要堅持邊檢查邊整改,對查出的隱患要由檢查負責人簽發隱患
整改通知單。事故隱患所屬單位要按照“三定四不準”的原則認真進行整改,
一時不能解決的事故隱患,要采取可靠的預防措施,如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
險情和重大隱患,必須立即停止作業。
7、檢查部門按限期對整改項目驗收,隱患整改不力,或無故拖延整改時間的責
任單位,公司按責任大小予以處罰。
8、生產班組應做好班前、班后和節假日前后的安全檢查,發現問題要立即解決
或及時上報,解決后方可開始作業。要害崗位要定人、定職責每天一檢查,檢
查結果要有記錄。下班后要對作業現場進行清理,不得留有事故隱患。
9、安全管理人員安全檢查過程中,有權對違章人員進行行止、糾正和處罰,根
據隱患情況采取責令立即整改直至停工等應急措施,對不服從管理的人員、部
門或單位,給予必要的行政處罰。
二、傷亡事故管理制度
1、工傷保險:公司按國家規定為所有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按期交納保險費。
2、工傷事故控制指標:根據區安監局下達的工傷事故率控制指標(重傷率0.30%0;
死亡率0.035%。)公司重傷以上事故率控制指標為0.
3、事故報告
(1)發生事故后,負傷者、職業中毒受害者本人或事故現場員工應當立即報告
本單位領導和公司安委會,必要時應按公司《事故應急救援處理預案》和本單
位應急預案進行事故現場撲救和搶救人員,要把事故規模、事故損失、人員傷
亡程度降到最低程度。同時應保護事故現場并及時對受傷人員進行救護或送醫
院處置。
(2)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視情況報告公司主要領導,相關部門主管
領導接到報告后,應視事故情況會同公司安委會應當于1小時內報告事故發生
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的有關部門。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
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3)發生輕傷事故的單位應在調查、分析事故的基礎上,將《傷亡事故登記表》
最遲不超過3天報安全環保部2份,單位自留1份。
(4)發生重傷及其以上事故時,公司應在2小時內上報安監局和主管部門,并
及時上報《傷亡事故快報表》、《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表(基層)》和《企業
職工傷亡事故傷亡人員報表(基層)》到縣安監局。
4、事故分類及調查、分析
(1)事故按嚴重程度通常分為:A輕傷事故;B重傷事故;C死亡事故;D重大
傷亡事故;E特大傷亡事故;F特別重大傷亡事故。
(2)事故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發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公正、公開
和“四不放過”的原則。
(3)重傷事故由公司主要領導組織技術、生產、安全、工會等有關部門成立事
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分析,并寫出事故調查報告書。
(4)死亡事故由公司、公司主管部門會同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工會
等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5)重大傷亡及其以上事故公司積極配合國家有關部門及地方有關部門等組成
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5、事故處理
(1)事故主要責任者和有關責任單位、責任人的行政或經濟處罰按公司規定執
行。
(2)重、特大傷亡事故的責任處罰,按國家或地方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3)對事故調查組提出的防范措施,公司主管領導組織審核后,由事故單位負
責全面落實,預防同類事故的發生。
6、事故傷亡人員處理
(1)由人力資源部會同工會對死亡人員按國家工傷保險標準賠償并做好善后工
作。
(2)受傷人員由醫院出具診斷證明,到安全環保部開具工傷休假證明和工傷治
療證明,受傷人員需人員陪護時,由事故發生單位安排。
(3)公出外地發生工傷事故人員的差旅費、補助費由總務部按文件規定執行。
(4)工傷人員的傷殘評定,由本人提出申請,總務部按國家規定報請傷殘鑒定。
7、事故資料歸檔、保存。
三、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制度
1新職工進廠“三級安全教育”
(1)凡新入廠的職工(包括短期合同工和臨時工),都必須經過公司、車間、
班組“三級安全教育”,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未經三級安全教育或
考試不合格者不準上崗作業。
(2)一級安全教育由公司企業管理部組織實施。教育內容包括:
A:國家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
B:公司概況、生產特點及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
C:安全生產、職業健康基本知識。
(3)二級安全教育由車間負責人組織實施。教育包括:
A、本單位主要生產工藝流程,主要設備概況及其特點,危險區域、危除因素及
預防措施。
B、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C、結合本單位特點進行防火、防爆、防毒、防觸電、防機具傷害等安全防護、
危急搶救知識的教育。
(4)三(班組)安全教育由班組長組織實施,教育內容應包括;
A、本崗位安全操作規程,標準化作業程序;
B、本崗位工作特點、設備性能和安全注意事項;
C、設備、工具及其使用方法,防護用品的合理使用。
2、特種業人員培訓教育
(1)凡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上有關安全管理部門培訓、考試合格取得特種作業
人員操作證后,方可上崗操作。無證上崗者按嚴重違章處理。
(2)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教育,執行公司《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規定。
(3)中層管理者、專(兼)職安全員培訓教育。
3、公司每年對中層管理者、安全員進行一次安全生產管理知識教育、培訓。
教育培訓內容包括: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安全管理基本知識、
安全技術知識等。
4、班組長培訓教育
(1)公司每年組織一次班組長安全培訓教育。
(2)教育內容: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班組安全管理知識等。
5、全員教育
車間(分廠)每月對職工進行不少于一次的全員安全教育,并認真做好記錄,
班組堅持每周一次全員安全教育。
6、變換工種及復工安全教育
職工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一年以上,在重新上崗時,必須進行相應的車間、班
組、崗位安全教育。
7、“四新”教育
(1)“四新”教育是指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前,必須
進行的安全教育。
(2)“四新”安全教育由主管單位和技術部門負責進行。
(3)“四新”安全教育主要內容有:
A、新工藝、新材料、新技術、新設備的特點和使用方法;
B、安全防護裝置的特點和使用方法;
C、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的內容和要求;
D、“四新”投產、使用后可能導致的危險、危害因素及其防護方法。
(4)涉及“四新”人員安全教育,要進行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并報安全環
保部備案。
8、職業健康教育
(1)職業健康教育分為上崗前健康教育、在崗期間健康教育、離崗健康教育。
(2)職業健康教育內容包括:國家有關職業衛生的方針、政策、法規;職業衛
生、職業健康知識;重點職業性有害因素防治知識;突發事故應急處理及個人
防護知識。
(3)人力資源部負責組織新入廠接觸職業危害作業人員的職業健康教育(與公
司三級安全教育同時進行),安全環保部、職工醫院和各生產單位負責接觸職
業危害職工在崗期間、離崗職業健康教育。
(4)職業健講學教育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可采取集中培訓、健康知識競賽、發
放健康知識小冊、黑板報、張貼宣傳畫面、閉路電視等多種方式進行。
四、建設項目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1、建設項目中的安全生產及消防設施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衛生及消防的法律、
法規和相關技術標準,并與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
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
2、安委會依照國家和公司有關規定,對建設項目“三同時”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工程建設部隊建設項目實施管理。建設單位對建設項目實施安全、衛生、消防
“三同時”負全面責任。
3、建設項目實施安全、職業衛生制度。
4、建設項目全過程的職業安全衛生監督分為五個階段,即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基礎工程調查審查、總體開工方案審查、開工前安全條件確認和竣工驗收。
5、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公司負責審批的建設項目,有安全環保部門參加全國稱“三同時”監督管理。
直屬單位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分階段及時向安全環保部門匯報。安全環保部門
負責在《建設項目“三同時”審查表》中簽署審查意見,并報地方政府有關部
門審批和安全環保局備案。
6、對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等高風險的建設項目以及公眾
聚集場所等具有較大安全風險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
段,應委托具有國家頒發相應的資質證書并在行業有較好業績的評價機構,承
擔安全、衛生的預評價。安全、衛生的預評價報高應由安全環保部門委托具有
政府認可的專業評審機構或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并將審定后的預評價報告和審
定意見報政府有關部門備案。
7、建設單位應在建設項目的可研階段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
告,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報送政府地震主管部門或機構審定。建設項目應一
次性完成該場地所在區域(含預留發展場地)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避免重
復評價。
8、設計單位應該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進行設計,對其設計安
全負責。設計單位在進行基礎工程設計時,應編制建設項目安全、衛生及消防
專篇,嚴格落實建設項目安全、衛生、地震預評價的要求。對采用新結構、新
材料、新工藝的建設項目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在設計中提出保
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事故的措施建議。
9、建設項目的基礎工程設計審查由計劃部門組織,并邀請地方政府安全、衛生
及消防監督管理部門共同進行。建設單位的安全、衛生、消防和抗震管理部門
應參加基礎工程設計審查。
10、建設項目的施工圖設計應嚴格按照審查通過的基礎工程設計進行,不得對
基礎工程設計進行任何變動、刪減。確需進行修改設計的,應征得安全監督管
理部門的同意。
11、建設單位應監督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嚴格按照安全、衛生、消防和地震
預評價要求進行設計和施工,隊建設項目實施全過程的“三同時”監督管理。
12、建設單位按照集團公司程序要求,在生產準備階段提前編制《總體開工方
案》,并將其中的安全、衛生及效仿的部分報上級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審查。
13、在建設項目投入使用前,按照建設項目分級管理的原則,有集團公司、本
公司和建設單位組織進行開工前安全、衛生及消防條件檢查確認,經安全、衛
生監督管理部門和地方公安消防部門同意后,方可投料試車。
14、建設項目安全、衛生驗收評價應在建設項目完工、試生產運行正常后,建
設單位選擇具有相應資質和在石油石化行業有較好業績的安全、衛生評價機構
承擔。
15、建設項目的安全、衛生和消防專項驗收由政府相關監督管理部門組織進行
驗收申請。
16、建設項目具備下列條件后,建設單位可申請安全、衛生、消防專項驗收;
(1)安全、衛生及消防設施符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標
準;
(2)安全、衛生及消防設施符合設計要求;
(3)工作環境、勞動條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4)設立了安全管理機構或崗位,建立、健全了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對員工進
行了安全生產培訓教育;
(5)制定了應急預案;
(6)能提供試生產過程中安全、衛生和消防的標定記錄。
(7)建設項目的安全、衛生驗收評價已完成。
(8)安全、衛生和消防專項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安全監督管理部
門應積極督促對其限期整改,整改合格的建設項目專業驗收。
五、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1、范圍
適用于對公司所有特種設備,包括行車,壓力容器(含氣瓶)、廠內機動
車輛等的安全管理。
2、職責
(1)特產管理辦公室負責特種設備登記、定期檢驗、檢查等全過程管理工作。
(2)各使用單位負責特種設備維護保養及日常檢查。
(3)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
A、特種設備采購前應確定供方具備該特種設備制造資質,并查驗其相關證明材
料。
B、特種設備采購執行公司《基礎設施控制程序》、《采購控制程序》及相關制
度。
C、所購特種設備,應附有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
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文件。
(4)特種設備的安裝及維修
A、物產管理辦公室負責組織特種設備的安裝、改造及維修。
B、特種設備的安裝及維修必須由依法取得資質的單位進行,并報安全環保部審
核備案。
C、承接特種設備安裝、維修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將擬進行的特種設備安裝、
維修情況書面告知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D、特種設備安裝、維修完工后,施工單位應在驗收后30日內將有關技術資料
移交使用單位。特產辦要將其存入該特種設備的安全技術檔案。
(5)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管理
特產管理辦公室負責建立健全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包括以下內容:
A、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制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文件
以及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
B、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記錄;
C、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D、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防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
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E、特種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6)特種設備的使用、維護保養及安全檢查
A、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安全生產小組負責到特種
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使用單位要將登記標志附著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
位置。
B、特種設備管理人員,必須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
統一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上崗從事特種設備管理工作。
C、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使用單位要對其進行檢查,消除隱患
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D、安全生產小組每月組織一次特種設備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隱患及異常情況
應及時組織整改。
(7)特種設備檢驗
A、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要對在用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防護裝置、測量調控
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定期進行檢修、送檢,并做好記錄。
B、安全生產小組要在特種設備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測
機構提出檢驗申請。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8)特種設備的報廢
特種設備在存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
規定使用年限的,特產管理辦公室應當及時予以報廢,并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
安全生產辦公室辦理注銷手續。
(9)法律責任
違反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將依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追究有關單位、
人員的法律責任。
特種作業及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1、特種作業人員由人力資源部負責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前的年齡、文化程度、身
體條件、崗位需求的審核,報安全環保部備案,由安全環保部負責組織培訓考
試、取證。
2、特種作業人員在培訓取得作業資格證前必須進行體檢,體檢合格,(沒有職
業禁忌證者)方可參加作業資格培訓。
3、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嚴重違章或造成事故
者取消作業資格。
4、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服從安全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持證上崗作業。
5、加強取得特種作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教育和管理。安全環保部積極認真地做好
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復審和體檢工作。復審合格者方可繼續從事特種作業。
6、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不得涂改、轉借,資格證書丟失應報主管部門備案、
補辦。
7、特種作業人員連續六個月不從事本工種作業,作業資格證書作廢,需重新培
訓取得特殊工種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8、特種作業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凡內部調換工作單位時,需到安全環保部登
記備案。
9、凡安排無證或無效證人員從事特種作業的單位主管領導,以違章指揮論處,
造成重大傷亡或重大經濟損失者,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并追究有關人員的法
律責任。
六、相關方安全管理制度
1、承包工程項目的單位
(1)凡在公司內承包各種工程項目、技改項目、協作項目的單位必須具有相關
安全資質證明。
(2)承包合同必須明確約定雙方的安全責任及安全措施,并將合同約定的安全
責任及具體安全措施復印件報安全環保部審查備案。
2、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的發包或出租
(1)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的發包呈出租單位應首先審查承包或租賃單位
是否具有相關安全生產資質或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條件。
(2)承包或租賃合同要明確約定安全管理責任,發現承包或租賃單位不具備安
全生產條件時,有權解除合同,并對發包或出租單位進行處理。
3、進入生產區域內的臨時作業人員、見習人員。
(1)進入生產區域內的臨時作業人員,見習人員必須經公司、車間(分廠)安
全教育后,方能上崗作業。
(2)進入生產區域內的臨時作業人員、見習人員必須遵守公司的規章制度和操
作規程,合理佩帶勞動保護用品,服從所在單位的安全管理。
4、參觀人員及其他外來人員
(1)進入生產區域內的參觀人員及其他外來人員的安全管理由接待單位負責。
(2)進入生產區域內的參觀人員及其他外來人員必須服從公司安全管理。遵守
各項規章制度。
七、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消防安全管理由公司安全生產小組負責。
2、消防安全培訓教育
(I)保衛部要充分利用“n.9”消防日采取多種形式對職工進行防火宣傳教育,
各單位每月進行1-2次防火教育培訓,班組要堅持經常性防火教育。
(2)保衛部對從事操作、保管危險化學品的人員和特殊工種人員進行消防知識
教育,每年組織一次消防知識考核。
(3)對新工人和變換工種的人員,進行三級消防安全教育,經考核合格后方能
上崗。
(4)對臨時工、民工、臨時進廠人員由接待、使用單位進行消防安全教育。
(5)各級領導和防火負責人要及時傳達貫徹落實上級的消防安全文件。
3、防火檢查及火險隱患整改
(1)安全生產小組對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每日巡查、節假日必查;其他單位要組
織經常性的防火檢查;公司每季度組織綜合大檢查,并對檢查的情況記錄備案。
(2)各單位對發現的火險隱患要及時上報保衛部,并及時進行整改,保衛部要
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復查、驗收,在火災隱患未消除前,要定出可靠的防范措施。
(3)對上級部門提出的火險隱患,要及時整改,逐級匯報,并將整改意見記錄
存檔。
4、嚴禁煙火及動火規定
(1)禁止在廠區隨意動用明火和游動吸煙、亂扔煙頭。
(2)禁止在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吸煙、動用明火和亂拉電線。
(3)在禁火區內動用明火作業,動火單位要填寫《動火申請表》,經安全生產
小組部門檢查、審批同意后方可動火。動火前,要指定專人負責并采取可靠防
火措施,徹底清除周圍易燃物和可燃物。動火完畢及時報告批準部門檢查、驗
收后,方可恢復正常工作。
5、消防設施及器材的管理
(1)消防器材是滅火專用工具,不得隨意動用(發生火災時除外)。
(2)配發到各單位的消防器材由各單位負責管理,責任到人,要做到勤檢查、
勤清潔、定位放置、定期更換。
(3)消防器材要放到明顯、易取、易發生火警的地方,放置消防器材處不得堆
放其他物品。
(4)對正常使用后的消防器材要及時向保衛部門報告并予更換,擅自挪用、損
壞、丟失、破壞消防設施、器材者,要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并賠償損失。
(5)確保公司消防通道暢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消防通道堆放物品、堵塞
消防通道。
6、消防組織及滅火疏散預案演練
(1)按照消防法律法規的要求,公司設立消防組織機構,成立義務消防組織,
制定滅火疏散預案,每年舉辦一次實戰演練。
(2)保衛部對公司消防重點部位建立消防檔案,高效能細記錄公司及各單位的
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對消防安全進行管理。
(3)公司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考核、評比內容,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
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違反消防安全制
度的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或者其它處理。
八、危險性作業審批制度
1、危險作業范圍界定:
1)高處作業(無固定欄桿、平臺且高于基準墜落面2M);
2)帶電作業;
3)禁煙火范圍內進行的明火或易燃作業;
4)爆破或有爆炸危險的作業;
5)有中毒或窒息危險的作業;
6)危險的起重運輸作業;
7)其它有較大危險可能導致重傷以上事故的作業。
2、需要進行危險性作業的單位必須事先制定危險性作業防范措施,措施中應寫
明作業存在的主要危險、采取的主要防范措施、現場作業人員、現場指揮人員、
現場監護人員、作業開始和結束的時間等內容,并根據不同情況,準備充分的
應急物資。
3、實施危險性作業的單位要填寫危險作業審批表,連同防范措施,按級別和審
批權限提交有關部門審批。審批部門要對現場及措施進行核實,批準后方可作
業。
4、禁火區動火作業范圍由公司保衛部劃定。動火作業單位應填寫《動火申請表》,
報保衛部批準,報安全環保部備案。
5、高處作業、大型吊裝、容器內等危險性作業由安全環保部審批。
6、帶電或高壓范圍內的作業由電氣廠審批,報安全環保部備案。
7、凡從事危險性的作業人員,作業前要進行相關安全教育。
8、監護人員在作業現場監護過程中,要隨時糾正、制止違章、冒險作業行為。
遇有危及人身安全緊急精情況有權立即停止作業。
9、作業前現場指揮人員和監護人員應對現場進行檢查,清點作業人員,并監督
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10、危險性作業過程中,發現作業條件發生變化,措施不能充分滿足安全作業
時,指揮人或監護人應做出停止作業決定,重新制這防范措施并報有關部門審
核。
n、危險性作業期間,指揮人和監護人不得擅離作業現場;如確需離開現場時,
要向新的指揮、監護人員,詳細交待現場情況和要采取的安全措施。
12、危險性作業結束后,指揮人和監護人要徹底檢查作業現場,確認安全后通
知審批單位,做好完工手續。
13、凡因不執行本規定,在施工過程中造成事故,按公司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單
位領導的責任。
九、電氣臨時線審批管理制度
1、各單位及個人不得有意架設電氣臨時線,因工作需要必須架設臨時線時,使
用單位應向動力能源處申請,并填寫臨時用電申請單,同時要確定布線方案、
安全措施、管理人員、使用時間等,并經動力能源處和安全環保部審核、批準,
安全環保部備案,方可實施。
2、電氣臨進線每申請一次,期限最長15天,如需延期使用,則要再次申報,
最長不得超過1個月。在申報期內,安全環保部負責組織對電氣臨時線的檢查。
3、電氣臨時線必須由持證電工架設。
4、無論是短期還是長期使用的電氣臨時線,架設時都要符合正式線路的要求。
(1)臨時線必須用絕緣良好的橡皮線,其截面應能滿足用電負荷和機械強度的
需要。
(2)電氣臨時線必須沿墻或懸空架設,距地高度:戶內應大于2、5米,戶外
應大于6米。嚴禁在各種支架、管線或村上搭掛臨時線。
(3)電氣臨時線必須有能帶負荷拉閘的總開關控制并有漏電保護裝置,每一分
路應設負荷相匹配的熔斷器。臨時線必須經閘引出,不準直接從正式線路上連
接。
(4)臨時用電設備必須有可靠的接地(接零)保護,臨時線必須放在地面上的
部分應采取可靠的保護措施。
(5)電氣臨時線與其它設備、門窗、水管距離應大于0。3米。
(6)嚴禁在有爆炸和火災危害的場所架設電氣臨時線路。
(7)電氣臨時線投入使用,使用單位應指定專職電工進行管理,做好日常維護、
檢查線路和安全狀況。
5、臨時線路使用完畢,應立即拆除并向批準部門注銷申請
6、凡未辦審批手續而私自安裝電氣臨時線者,被查出后要立即拆除,并按公司
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十、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
1、危險化學品的分類
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
自燃物品和易燃易爆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物品和腐蝕品等。
2、職責
(1)物資采購部負責危險化學品的采購、運輸安全。
(2)物資保管部負責危險化學品的保管、發放安全。
(3)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負責本單位危險化學品日常安全管理。
3、危險化學品的采購及運輸
(1)物資采購部必須從具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采購危險化學品。
(2)所采購的危險化學品必須附有安全標簽,并提供安全技術說明書。
(3)危險化學品運輸單位必須具備危險化學品運輸資格和防止危險化學品泄漏
的措施。
(4)危險化學品的裝卸現場,必須有管理人員負責指揮。
(5)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必須符合國家或行業有關安人運輸規定。
4、危險化學品的保管
(1)危險化學品入庫前必須核對包裝物(或容器)上的安全標簽,安全標簽若
脫落或損壞,經檢查確認后應補貼。
(2)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專用倉庫必須符合國家消防
安全標準的要求,并設置明顯標志。
(3)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及數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并由專人管理,
庫存危險化學品應定期檢查。
(4)危險化學品必須按期性質分區、分類儲存,性質相抵觸、滅火方法不同的
化學品應分區隔離存放。
(5)物品要分類擺放整齊,標識出名稱、燃燒特性和滅火方法,庫區留出適當
的間距和通道,便于倉庫作業及檢查。
(6)容器饋要密閉,完整無損,如發現破損滲漏,必須立即進行安全處理。
5、危險化學品的使用
(1)所使用的危險化學品應有安全標簽,操作人員應認真閱讀安全技術說明書。
嚴格遵守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2)使用有毒害、腐蝕性危險化學品的場所必須通風衣好,操作人員要正確佩
戴防護用品,嚴禁操作者直接接觸。
(3)使用劇毒化學品的單位應對劇毒化學品的儲存量和用途如實記錄,并采取
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誤用,若發現劇毒化學品被盜、
丟失、誤用不著時必須立即向保衛部門報告。
(4)盛裝危險化學品的容器,應有明顯的標簽,危險化學品使用完畢,容器應
退回發放單位,不準挪作它用或盛裝其它物品。
十一、廠內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廠內交通工具的管理部門物產辦負責企業內各類機動車輛的管理;保衛部負
責由公安交通部門管理的各類機動車輛駕駛員的培訓、考核及管理;安全環保
部負責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的培訓、考核及管理。
2、車輛安全要求:
(1)車輛必須符合安全要求,定期接受有關部門的安全檢驗,并取得行駛許可
證方能行駛。
(2)車輛的制動器、轉向器、喇叭、燈光后視鏡必須保持齊全有效,行駛途中
如發生故障應停車修復后方準繼續行駛。
(3)車輛在使用過程中,要定期進行維護保養,使車輛始終保持良好狀態。
3、對駕駛員的安全要求
(1)駕駛員必須經國家有關職能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取得駕駛證,方準駕駛準駕
車輛。
(2)駕駛員應在熟悉自己所駕駛車輛的性能和技術狀況,能及時發現故障并排
除。
(3)駕駛員應定期進行檢驗,凡患有駕駛禁忌證者不得繼續從事駕駛作業。
(4)駕駛員應遵守廠內運輸安全規定,不超速、不超、不開帶病車。
(5)駕駛員不得駕駛無牌照車輛。
4、廠區道路及作業環境
廠區道路及作業環境由特產辦負責管理。
(1)廠內道路設計(平面布置、寬度、路面)應符合《工礦道路設計規范》和
《工礦企業廠內運輸安全規程》的規定。
(2)跨越道路上下班架設的管線和其他構筑物距離路面的最小凈距離不得小于
5米。
(3)路面寬度9米以上的廠內道路應劃道路中心線,實行分道行車,在職工上
下班時間內,在人流密集的出入口和地段停止行駛機動車輛。
(4)人流較大的主干道兩側應修向人行道,其寬度不應小于1。5米。
(5)廠內道路應保持路面平整、路基穩定、邊坡整齊、排水良好,并有良好的
照明設施。
(6)廠內道路應設置交通標志,其設置位置、尺寸、顏色等須符合國家安全標
志的要求。
(8)廠內交叉路口應有足夠路口,最小視距的直線路段,保證駕駛員有足夠的
視野。
(9)廠內的建筑物和應有足夠路口最小視距的直線路段,保證駕駛員有足夠的
視野。
(10)廠內各種物品的堆放不得占用道路及陰塞交通。
(11)在廠內道路危險地段要有限制行駛速度標志,駕駛員應嚴格遵守。
5、廠內安全行駛的一般規定
(1)機動車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在無限速標志的廠內主干道行駛時,不得超
過15公里/小時,其它道路不得超過10公里/小時。
(2)交叉路口、裝載作業區、行人稠密地段、下坡、設有警告標志處或轉彎調
頭時,載運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最高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
(3)結冰、積雪、積水的道路、停車場、加油站、上下地中衡、危險地段、生
產現場、倒車或拖帶損壞車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
6、其他相關規定
廠內機動車輛嚴禁私自出廠上路行駛,確需出廠時,需辦理出廠審批手續,經
安全環保部批準后方可出廠;廠內機動車載物出廠時還需經保衛部及有關部門
審批。
十二、職業病預防管理制度
1、完成職業危害作業點的確定、申報與監測工人
(1)安全環保部根據國家標準,會同市職業衛生監督機構確定職業危害作業點,
并進行申報、監測,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
(2)對市職業衛生監督機構出具的監測評價結果要認真對待,并按要求進行整
改。
(3)對生產嚴重職業危害的作業崗位,各單位應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志和
警示說明。
2、職業性健康檢查
(1)安全環保部會同工會、人力資源部等部門確定公司職業危害種類、崗位及
人員。
(2)安全環保部負責按照國家規定的體檢周期項目,組織在崗接觸職業危害職
工委托有資質的醫院進行體檢。
(3)人力資源部負責組織進入、退出接觸職業危害作業崗位人員的健康檢查。
(4)職業病管理機械負責依據體檢結果及處理意見,將體檢結果通知安全環保
部及本人,并對其進行復查或治療。對接觸職業危害作業人員建立職業健康檔
案,并妥善保管。
3、健康監護及預防
1、各單位對接觸職業危害作業人員按《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發放勞動防護
用品。作業人員必須正確佩戴使用防護用品,對應使用而不使用防護用品的,
安全環保部可按經濟責任制進行處罰。
(2)各單位要對接觸作業危害作業人員按月發放保健費用。
(3)安全環保部負責為職工發放夏季防暑降溫費。暑期安全環保部要督促、檢
查各單位防暑降溫措施的落實情況,預防中暑。
4、職業健康教育
(1)職業健康教育內容包括:國家有關職業衛生的方針、政策、法規;職業衛
生、職業健康知識;重點職業性有害因素防治知識;突發事故應急處理及個人
防護知識。
(2)人力資源部負責組織新入廠接觸職業危害作業人員的職業健康教育,安全
環保部和各生產單位負責接觸職業危害職工在崗期間職業健康教育。
5、職業危害防護設備設施管理
(1)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現場必須配備職業健康防護設備、設施,各有關單位應
對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和檢修,確保春處于完好狀態。
(2)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和技術引進項目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應嚴
格執“三同時”規定,并經有關部門進行效果鑒定。
(3)物產辦負責職業危害防護設備、設施維護保養情況的監督檢查;安全環保
部對職業衛生健康制度的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職業危害防護設備、設施必須與生產設備同時使用,作業人員要嚴格執行
操作規程,對違反職業危害防護設備、設施維護保養管理制度并造成嚴重后果
的,依法追究當事人法律責任。職業危害防護設備設施停運、拆除或閑置必須
向安全環保部門審報。
(5)存在職業危害的單位應設立職業衛生檢查員,負產職業危害防護設備設施
及規章制度執行情況的檢查。
6、職業病統計報告
(1)公司安全環保部負責職業病的統計報告工作。負責職業病統計報告的人員
不得虛報、漏報、所報、遲報有關數據。
(2)死亡或同時發生三名以上急性職業中毒事故時,應立即報告市職業衛生監
督機構,急性職業病在六小時內報告職業衛生監督機構,急性職業病在確診后
六小時內報告職業衛生監督機構。
7、對職業病患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和禁忌作業人員和管理。
(1)職業病病人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公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
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復和檢查。
(2)對體檢中發現的禁忌作業人員和職業病患者,由人力資源部、安全環保部、
工會進行協調,調離有毒有害作業崗位,另行安排工作。
(3)發現疑假職業病病人時,應告知用人單位及員工本人,安排進行診斷;疑
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簽定的勞動合同,
其工資、體檢治療費用,由公司承擔。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疑似職業病
病人,人力資源部應予以調離原崗位,另行安排工作。
十三、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1、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
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
生產。
2、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發生生產安
全事故,依據《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追究生產安全
事故責任人員的行政及法律責任。
3、安全生產按月考核
4、發生一至二人死亡或重任三人以上的事故,解聘事故責任單位領導的職務;
按事故責任單位的在籍人數人均罰款30元到100元;對事故責任單位的領導罰
款當年總收入的10%至40%及風險抵押金;對造成事故的直接責任給予開除留用
或者開除;對其他負有一定責任的有關人員,視責任大小給予500——4000元
罰款,降級或者解聘。
5、發生責任事故,解聘事故責任單位領導的職務,按事故責任單位有籍人數人
均罰款30——50元;對事故責任單位的領導罰款當年總收入的20%及風險抵押
金,對造成事故的直接責任者給予500——4000元罰款或降級;對期貨負有一
定責任的有關人員,視責任大小給予警告或300——500元罰款。
6、發生輕傷事故,對事故責任單位罰款500元,對責任單位領導罰款200;對
動力、機修、電氣、運輸公司等非生產單位領導罰款200元;凡發生二次以上
輕傷事故和隱瞞事故不報的加倍罰款。
7、違章指揮每人次罰款100-500元,違章操作每人次罰款50T00元;嚴重違
章罰款100-500元;一般違章罰款10-50元;上崗未統一著裝每人次扣款10-20
元;并對單位領導給予相應處罰。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造成嚴重后果的,除加
重經濟處罰并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行政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8、對不執行安全指令,不按期完成事故隱患整改的單位罰款100-300元,并追
究單位領導的責任;發生重大未遂事故,按發生重大事故程序報告、調查、分
析、處理,按單位在籍人數人均罰款25元,給予單位領導500-1000元罰款;
對其他負有一定責任的有關人員視責任大小給予300-500元罰款。
9、生產安全事故處理的全部費用進入責任單位成本中。
10、對安全工作有以下一步成績之一者,給予表彰和獎勵:
(1)發現違章指揮、違章操作能及時制止;對發現事故征兆,能立即采取措施
或及時上報,因而避免了事故或減輕事故危害程度者;
(2)對故意隱瞞事故不報進行舉報者;
(3)搶救事故有功者;
(4)對提出有價值的安全技術方案、發明、創造或有重大改革并有成效者。
11、重視安全生產、落實隱患整改、無違章、無事故的單位,由安全環保部提
出,報主管副總經理批準,給予加獎。
12、對安全生產全生產全年做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經評比,由安全環保部提
出獎勵方案,報公司總經理批準,給予獎勵。
十四、安全防護設備設施管理制度
1、設備處負責安全防護設備設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2、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要符合國
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要求。
3、安全設備設施應進行經常性維修、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
保養、檢測應當做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妥善保存。
4、設備的電氣、機械安全附件、防護裝置要齊全、靈敏、可靠。
5、安全設備設施不得任意拆除、改動或停止使用,確需臨時拆除、改動呈停止
使用的需報安全環保部批準后方可進行。
6、設備處會同發全環保部定期對安全防護設備。設施的運行情況進行檢查,并
對存在的隱患及時組織整改。
十五、防塵防毒設施安全管理制度
1、存在塵毒作業的場所必須配備防塵防毒設備設施,所屬單位應對其進行經常
性的維護保養和檢修,確保其處于完好狀態。
2、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和技術引進項目產生塵毒危害的,嚴格執行“三
同時”規定,配備防塵防毒設備設施并經過有關部門進行效果鑒定驗收,合格
后方可投入使用。
3、防塵防毒設備、設施必須與生產設備同時使用,作業人員要嚴格執行操作規
程,防塵防毒設備設施必須主體設備同時進行定期維修保養,確保穩定正常運
行。
4、防塵防毒設備、設施停運、拆除或閑置必須向安全環保部門審報,嚴禁操作
者及有關人員擅自停運、拆除或閑置防塵防毒設備設施。
5、存在塵毒危害的單位應設立職業衛生檢查員,負責職業危害防護設備設施及
規章制度執行情況的檢查。
6、公司物產辦負責防塵防毒設備維護保養制度的貫徹執行及監督檢查。
7、對違反職業危害防護設備設施維護保養管理制度并造成嚴重后果,依法追究
當事人責任。
十六、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勞動防護用品是保障職工在生產過程中人身安全健康所必需的預防性物品,
是保護職工安全和健康的最后一道防線,為職工發放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是法
律賦予生產經營單位的責任,體現了國家和生產經營單位對勞動者生命健康的
尊重。
1、計劃:各單位根據《山東省職工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發放范圍、標準、
品種、數量,每月提出計劃報計劃經營部,計劃經營部匯總后,下達采購計劃。
2、采購:物資采購部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勞動防護用品應定點采購,所
購置與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具備“三證”,即產品合格證、安全鑒定證、
勞動防護用品生產許可證,并經安全環保部驗收。
3、保管與發放:勞動防護用品的保管與發放由物資管理部負責,對做好保管、
發放的記錄臺帳。
4、資金保障:財務部負責勞動防護用品采購資金的保障,做到按時足額為職工
免費提供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5、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每個職工都應愛惜、保管好個人勞動防護用品,并按
規定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6、更換與報廢: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期限滿后應及時更換;對一些特殊勞動防護
用品應按標準規定定期進行檢驗、檢測,對檢驗、檢測已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勞
動防護用品,要及時更換和報廢,不得繼續使用。
7、監督與檢查:公司工會、安委會負責對勞動防護用品計劃、采購、驗收、保
管、發放、使用、更換、報廢的監督檢查,教育職工正確佩戴合理使用勞動防
護用品,對不按規定佩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行為,除進行教育外,按公司
安全生產考核辦法及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十七、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勞動保護制度
1、為維護公司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合法權益,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及未成年工在
勞動和工作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其健康,以利于企業持續穩定
健康發展,制定本制度。
2、公司按照國家、地方和企業有關制度對本公司的全體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
勞動保護。未成年工是指年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勞動者。
3、公司不得安排女職工在休孕期假、產假、哺乳期間的工作資待遇,按國家有
關規定執行;公司不得在此期間與女職工解除合同。
4、公司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月經期、妊娠期、哺乳期從事《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和《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所指出的作業。
5、公司應對女職工定期進行婦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普查普治工作,不斷完善女
職工健康保護設施。
6、公司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
7、公司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及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
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8、公司應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9、公司有關單位違反本制度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保護,侵害其合法權益的,
公司工會有權進行監督調查,有關單位應當予以協助;公司主管部門應責令責
任單位改正,并處以罰款;對女職工或未成年工造成損害的,責任單位或責任
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十八、易燃易爆場所管理制度
1、易燃易爆場所是指在生產、貯存、使用過程中存在火災、爆炸的危險因素,
易造成人身傷害和物質損失的場所。
2、易燃易爆場所必須設置明顯的防火、防爆警示標志。責任單位要進行定期和
經常性檢查,及時清除事故隱患。
3、易燃易爆場所要明確崗位責任人,消防設施、器材必須經常保持完備良好狀
態,做到班有班人管,人有會使用。
4、存在爆炸危險的場所,電機、照明應采用防爆型,要避免因接觸不良、超負
荷或過熱而產生火花或著火,正確設置避雷裝置,檢修照明采用安全燈具,避
免機械性撞擊。
5、易燃易爆場所要嚴格遵守防火防爆制度,嚴禁在爆炸危險區吸煙,嚴禁明火
取暖和焚燒可燃物,嚴禁在防爆區內裝設電熱設備。
6、易燃爆場所應設置完善的安全裝置,如安裝報警器、在壓力容器上安裝安全
閥等,安全裝置要按規定維護校對,保持處于良好狀態。
7、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儲存點、要嚴禁煙火,嚴格消除可能發生火災的
一■切隱患。
8、易燃、易爆物品的運輸、儲存、使用、廢品處理等,必須設有防火、防爆設
施,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和定員定量定品種的安全規定。
9、加強可燃物質的管理,對大宗可燃物質必須按品種堆放;對酒精、酒類、油
漆、甲醇等易燃物質要妥善保存,不得靠近火源。
10、易燃易爆場所10米范圍內嚴禁煙火,嚴禁私拉臨時線,確需拉設臨時線要
嚴格執行公司《電氣臨時線審批制度》。
11、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焊補、切割前要進行徹底清洗、置換,并經檢測,可
燃液體、氣體含量應低于其爆炸下限2倍;進入容器、管道內進行焊補、切割,
容器、管道內含氧量應大于19%,容器、管道外應設專人監護。
12、易燃易爆場所確需動火作業時,要嚴格執行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危
險性作業審批與監護》制度。
十九、安全生產“五同時”管理制度
1、公司各級領導必須堅持貫徹“管生產的同時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在計劃、
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工作時,必須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
比安全工作。
2、計劃經營部門在安排計劃經營工作時,要同時考慮安全工作,合理安排生產
周期,做到生產和安全兩個指標同時下達,兩項工作同時抓。
3、生產部門在編制生產計劃、進行生產調度時,貫徹生產必須安全的原則,充
分考慮生產上可能出現的安全問題,將安全列為生產、調度例會的重要內容。
下達生產計劃生新產品投產前,要滿足應具備的安全衛生條件。
4、各車間(分廠)必須做到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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