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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南通市船舶修造企業安全生產規范南通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二00七年九月目錄1安全基礎管理1.1安全生產責任制1.2安全生產規章制度1.3安全生產投入1.4安全生產機構和人員1.5安全生產教育1.6事故管理1.7“三同時”管理1.8班組安全管理1.9安全操作規程1.10設備設施安全管理1.11相關方安全管理1.12現場安全監督檢驗1.13重大危險源管理1.14應搶救援預案1.15安全生產管理檔案2機械設備設施2.1空壓機2.2金屬切削機床2.3沖、剪、壓機械2.4特種設備2.5工業管道2.6廠內機動車輛2.7木工機械2.8砂輪機2.9風動工具2.10其它(含炊事)機械2.11腳手架2.12工業梯臺3電氣設備設施3.1變配電系統3.2低壓電氣(固定)線路3.3低壓電氣(臨時)線路3.4動力(照明)配電箱(柜、板)3.5電網接地系統3.6防雷接地裝置3.7電焊機3.8手持電動工具3.9移動電氣設備3.10行燈4危險作業4.1高處作業4.2明火作業4.3船艙及密閉艙室作業4.4合攏作業4.5船舶下水作業4.6高溫作業4.7起重作業4.8清油作業4.9氣體檢測作業4.10水上、臨水作業5作業場所5.1廠區(碼頭)環境5.2工廠建(構)筑物5.3車間環境5.4倉庫通常要求5.5危險化學品庫5.6危險化學品使用現場5.7乙炔站、制氧站、液化氣站5.8涂裝作業場所5.9木料場所5.10有毒有害作業場所6.附錄南通市船舶修造企業安全生產規范1安全基礎管理1.1安全生產責任制1.1.1企業關鍵責任人應推行下列職責:a)建立、健全本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b)組織制訂本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c)確保本企業安全生產投入有效實施;d)督促、檢驗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立即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e)組織制訂并實施本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搶救援預案;f)立即、如實匯報生產安全事故。1.1.2建立各職能部門安全職責,并應:a)有文本,覆蓋企業內全部部門;b)定時對其職責進行檢驗、考評。1.1.3建立各級各類人員安全職責,并應:a)有文本,涵蓋企業內各級管理者(含班組長)、從業人員,且和其職能相符;b)定時對其職責進行檢驗、考評。1.2安全生產規章制度1.2.1企業應建立包含以下內容規章制度:a)安全生產檢驗;b)安全教育培訓;c)安全生產考評、獎懲;d)生產安全事故匯報和調查處理;e)設備設施安全管理;f)現場安全管理;g)電氣安全管理;h)勞動防護用具管理;i)安全生產投入;j)安全例會;k)危險作業安全管理;l)危險作業審批;m)危險化學品儲存、使用管理;n)相關方安全管理。1.2.2建立其它保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1.2.3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1.2.4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實施情況檢驗和考評要求。1.3安全生產投入1.3.1按國家要求提取安全生產專題費用,上年度銷售收入:a)小于1000萬元造船企業按3.5%提取;b)1000萬元至1億元造船企業按1.5%提取,最低不少于35萬;c)1億元至10億元造船企業按0.5%提取,最低不少于150萬;d)大于10億元造修船企業按0.2%提取,最低不少于500萬。1.3.2專題費用使用范圍:a)提供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作業條件;b)安全設施和裝置添置、維護和改造;c)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勞動防護用具;d)職業安全衛生評價和檢測;e)安全教育培訓。1.3.3建立安全生產專題費用臺帳,做到專款專用。1.3.4依法參與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1.4安全生產機構和人員1.4.1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網絡:a)企業應建立安全生產委員會或領導小組;b)企業應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置安全生產管理人員;c)企業工會應推行安全生產監督職能。1.4.2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置:a)從業人員在50人以下,應該最少配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1名;b)從業人員在50人以上不足300人,應該配置不少于2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c)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應該配置不少于5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d)從業人員超出1000人,應該配置不少于8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e)總噸以上單船應配置不少于1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1.4.3造船企業專業氣體檢測人員不得少于2人,修船企業不得少于4人。1.4.4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推行下列職責:a)落實實施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決議;b)督促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實施;c)制訂安全生產檢驗規程,開展安全生產檢驗,發覺事故隱患,督促相關業務部門和人員立即整改;查處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行為;d)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推廣安全生產優異技術和經驗;e)參與本單位生產工藝、技術、設備安全性能檢測及事故預防方法制訂;f)參與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審查,督促和管理勞動保護用具發放、使用;g)參與組織本單位應急預案制訂及演練;h)組織或參與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和處理,對事故進行統計、分析,向本單位提出匯報;i)立即向單位關鍵責任人匯報生產安全事故情況;j)法律、法規、規章要求其它安全生產要求。1.5安全生產教育1.5.1企業關鍵責任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接收相關部門安全生產知識教育培訓,含有和本單位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取得對應資質證書。1.5.2企業應制訂安全教育培訓計劃。1.5.3新從業人員入廠應進行三級安全教育。1.5.4特種作業人員應經有資質機構培訓合格,定時參與復審并持證上崗。專業氣體檢測人員應經專業培訓持證上崗。1.5.5變換工種、復工和采取“四新”前,相關人員應進行安全教育。1.5.6從業人員每十二個月再教育培訓不得少于12小時。1.5.7外來施工單位企業責任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應經對應安全生產知識培訓,持證上崗。1.6事故管理1.6.1事故匯報要求:a)發生各類人身輕傷事故,事故發生部門應在1小時內匯報企業安全管理部門,并建立臺帳;b)發生重傷、死亡和其它火災、爆炸、中毒等事故,事故發生部門應立即匯報企業關鍵責任人和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部門。企業責任人接到事故匯報后,應根據應搶救援程序組織施救,預防事故擴大,并在1小時內匯報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1.6.2事故原因調查、分析和整改方法:a)根據分級負責標準進行事故調查,并根據法律法規要求配合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分析;b)針對事故發生原因制訂整改計劃或方案;確定整改方法、資金、責任人、完成時間;整改確定后再生產。1.6.3生產安全事故應按“四不放過”標準進行處理。1.7“三同時”管理1.7.1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標安全設施,應和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1.7.2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匯報或初步設計內容應有勞動安全衛生專篇。1.7.3建設項目安全衛生設施費用,應納入建設(工程)項目概算。1.7.4建設項目標設計,審查,完工驗收應有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參與。1.8班組安全管理1.8.1班組應建立日常安全檢驗、安全教育、技術交底、特種作業、違章和事故處理統計。1.8.2班組要開展日常性安全巡查,發覺違章、事故隱患應立即整改。1.8.3班組安全教育活動每個月不少于2次。1.8.4班組每日工作部署時應進行技術交底,明確當日作業危險危害原因、作業安全關鍵點、安全方法和應急處理方法等內容。1.9安全操作規程1.9.1應建立健全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范要求。1.9.2操作人員應熟悉本崗位安全操作規程。1.10設備設施安全管理1.10.1設備、設施、工具應建立名稱、型號、規格、數量、分布情況臺帳。1.10.2關鍵設備設施應建立技術檔案,包含:a)產品出廠合格證、使用維護說明、安裝技術文件等資料;b)安全防護裝置資料;c)大修或改造統計;d)安全附件、安全防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相關隸屬儀器儀表日常維護保養統計;e)運行故障和事故統計。1.10.3特種設備應有產品合格證、使用登記證、法定資質單位定時檢驗匯報。1.10.4設備應有日常使用情況運行檢驗統計,定時維護保養統計。1.10.5建立災難性天氣等特殊情況下,特殊設備應急保護制度和程序。1.11相關方安全管理1.11.1企業應和外來施工單位簽署安全協議,明確雙方安全職責:a)外來施工(作業)方應符合安全生產條件,含有對應資質;b)施工現場應有可靠安全防范方法;c)企業應對外來施工(作業)方安全生產制度、作業規程進行審核、確定并立案;d)企業應明確對外來施工(作業)方安全生產進行監督管理部門、人員及其職責。1.11.2工程項目、生產經營場所、設備發包或出租應符正當規和行業要求:a)承包或租賃方應含有安全生產條件;b)簽署責任明確安全管理協議。C)對承包、承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1.11.3對廠區內臨時作業人員、實習人員、參觀人員及其它外來人員應有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方法。1.11.4企業外購氣源應和相關方簽署安全協議。供氣單位應有對應資質。1.12現場安全監督檢驗1.12.1企業應實施包含以下內容安全監督檢驗:a)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實施情況;b)勞動安全防護用具使用情況;c)特種作業人員持有效證件上崗情況;d)安全隱患整改。1.12.2安全監督檢驗應形成統計。1.13重大危險源管理1.13.1重大危險源管理。a)企業應按《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相關開展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指導意見》(安監管協調字〔〕56號)進行辨識;b)重大危險源應建立檔案,定時檢測、評定、監控;c)重大危險源應上報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立案。1.13.2編制應搶救援預案,并定時演練。1.14應搶救援預案1.14.1對風險應定時辨識:a)企業應進行風險辨識、評定;b)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搶救援預案范圍應包含:1)地震、洪水、臺風等自然災難事故;2)火災、爆炸重大安全事故;3)危險化學品重大安全事故;4)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大型起重設備等特種設備重大安全事故;5)急性中毒等事故和其它傷害。1.14.2應搶救援預案內容:a)確定應搶救援組織指揮機構,包含:1)相關部門和人員職責分工明確、指揮協調;2)應急處理方法、醫療救助、應急人員防護、群眾安全防護;3)現場檢測和評定;4)信息公布。b)應搶救援經費保障、物資保障、隊伍保障;c)善后處理方法齊全。1.14.3應搶救援預案培訓、演練、更新:a)每十二個月最少組織一次安全生產事故應搶救援培訓和演練;b)預案演練應進行評價,并立即更新預案。1.15安全生產管理檔案1.15.1企業應建立以下安全管理檔案:a)事故檔案;b)安全生產培訓教育檔案;c)違章統計及安全獎懲檔案;d)安全隱患及整改檔案;e)特種作業及危險作業人員臺帳、健康檔案。1.15.2檔案內容應統計齊全,按要求要求保留。2.機械設備設施2.1空壓機2.1.1機身、曲軸箱等關鍵受力部件無影響強度和剛度缺點,全部緊固件應牢靠可靠,并有防松方法。2.1.2壓力表、溫度表(計)每6個月檢測,液位計(油標)等安全裝置(附件)應完整、靈敏可靠,且在檢測周期內使用。2.1.3外露聯軸器、皮帶傳動裝置等旋轉部位應設置防護罩或護欄,螺桿式空壓機保護蓋應關閉。2.1.4配套壓縮空氣管道無腐蝕,管內無積存雜物,管道漆色符合淺灰色要求,并標有流向箭頭,支架牢靠可靠。2.1.5電氣設備符合安全要求,機組旁應設緊急停機按鈕(開關)保護裝置。2.1.6空壓機部署合理,空壓機和墻、柱和設備之間留有大于1m足夠空間距離。2.1.7固定式空壓機應設置在有足夠通風房間,其區域內無灰塵、化學品、金屬屑、油漆漆霧等。2.2金屬切削機床2.2.1防護罩、蓋、欄應完備可靠。2.2.2預防夾具、卡具松動或脫落裝置完好。2.2.3多種限位、聯鎖、操作手柄要求靈敏可靠。2.2.4機床保護線(PE)應選擇≥4㎜2銅芯線,連接規范可靠。2.2.5機床局部或移動照明應采取36V或24V安全電壓。2.2.6機床電氣箱、柜前1m內無雜物,箱、柜內電器布局合理,編號清楚正確。2.2.7未加罩旋轉部位楔、銷、鍵,突出旋轉桿平面應小于3㎜。2.2.8備有清除切屑專用工具。2.2.9其它安全要求:a)磨床:砂輪合格,旋轉時無顯著跳動;b)車床:加工超長料應有防彎裝置;c)插床:應設置預防運動停止后滑枕自動下落配重裝置;d)電火花加工機床:可燃性工作液閃點應在70℃e)鋸床:鋸條外露部分應采取防護罩或安全距離隔離;f)加工中心:加工區域周圍應有固定、可調式防護裝置。2.3沖、剪、壓機械2.3.1離合器動作靈敏、可靠、無連沖。2.3.2制動器工作可靠,和離合器相互協調聯鎖。2.3.3緊急停止按鈕靈敏、醒目,在要求位置安裝有效。2.3.4傳動外露部分防護裝置齊全可靠。2.3.5腳踏開關應有完備防護罩且防滑。2.3.6機床保護線(PE)可靠,電氣控制有效。2.3.7安全防護裝置可靠有效,使用專用鉗子、鉤子、夾子、電磁或永磁吸盤等工具。2.3.8剪板機壓料腳應平整,危險部位有可靠防護。2.4特種設備2.4.1壓力容器、鍋爐、起重機械、電梯等應取得特種設備使用證,定時檢驗合格,在檢驗周期內使用。2.4.2工業氣瓶每3年檢驗,壓力表每6個月檢驗,并在檢驗周期內使用。2.4.3企業每個月、班組每七天、崗位每日對日常運行情況進行檢驗并統計。2.5工業管道2.5.1應有全廠管網平面部署圖,標識完整,位置正確,管網設計、安裝、驗收技術資料齊全。2.5.2壓力管道應取得使用證,定時檢驗,在周期內使用。2.5.3管道漆色標識應顯著,流向清楚。標識應符合《工業管道基礎識別顏色、識別符號和安全標識》(GB7231-)要求。2.5.4管道完好,無嚴重腐蝕、無泄漏,防靜電積聚方法可靠。2.5.5埋地管道敷層完整無破損,架空管道支架牢靠合理。2.5.6禁忌介質管道應獨立埋設。2.5.7管道溝應定時進行檢驗。2.6廠內機動車輛2.6.1廠內機動車輛應含有國家統一制訂牌照,每十二個月應定時檢驗合格,在檢驗周期內使用。2.6.2動力系統運轉平穩,線路、管路無漏電、漏水、漏油。2.6.3燈光電氣部分完好,儀表、照明、信號及各隸屬安全裝置性能良好。2.6.4傳動系統運轉平穩。2.6.5行駛系統連接緊固,輪胎無損傷。2.6.6轉向系統輕便靈活。2.6.7制動系統安全有效,制動距離符合車輛性能要求。2.7木工機械2.7.1限位及聯鎖裝置靈敏可靠。2.7.2旋轉部位防護裝置完好有效。2.7.3夾緊或鎖緊裝置完整可靠。2.7.4鋸條接頭不得多于3個,鋸片和砂輪不許可有任何形狀裂紋。2.7.5保護線(PE)連接可靠,控制電器須有預防短路和過載保護裝置。2.7.6刨車帶鋸機應設置有效護欄。2.7.7安全防護裝置齊全有效。2.7.8平刨開口度應符合盡可能最小間隙。2.8砂輪機2.8.1安裝地點應確保人員和設備安全,砂輪切線方向不得對準通道。2.8.2防護罩應有足夠強度(通常鋼板厚度為1.5㎜~3㎜)。2.8.3檔屑板應有足夠強度,且可調至砂輪間距≤6㎜。2.8.4砂輪無裂紋無破損。2.8.5托架安裝牢靠,可調至砂輪間距≤3㎜。2.8.6法蘭盤應大于砂輪直徑1/3,并和砂輪之間有軟墊,軟墊厚1mm~2mm,大于法蘭盤2mm2.8.7運行應平穩可靠,砂輪磨損量不超標,且在使用期內使用。2.8.8保護線(PE)連接可靠,控制電器須有預防短路和過載保護裝置。2.9風動工具2.9.1砂輪夾緊裝置應符合卡夾和砂輪接觸平整均勻,軟墊直徑大于卡盤1mm~2mm2.9.2防護罩應完好無損。2.9.3氣閥、開關應完好無漏氣。2.9.4防松脫鎖卡完好,可靠。2.9.5氣路密封無泄漏,氣管無老化、腐蝕。2.10其它機械2.10.1防護罩、蓋、欄應完整可靠。2.10.2多種聯鎖、緊停、控制裝置靈敏可靠。2.10.3局部或移動照明應為安全電壓。2.10.4保護線(PE)連接可靠、電源線路及電器完好。2.10.5梯臺或平臺應符合工業梯臺要求。2.11腳手架2.11.1基礎安全要求:a)腳手架寬度應大于600mm。腳手板可采取鋼、木等材料制作,每塊重量不宜大于30kg。許用載荷應大于400kg/m2;b)腳手架構配件應選擇符合國家標準生產企業產品;c)腳手架搭設完成后應進行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驗收前后應設置標識警示牌;d)應定時觀察腳手架垂直度和水平度,連接部位綁扎件和緊固件應牢靠、可靠;e)鋼質腳手架和撐架、橫桿、夾具、掛具每十二個月應進行一次防銹處理。2.11.2懸空腳手架:a)吊籠式腳手架應符合以下要求:1)搭設馬腳焊接必需由對應等級焊工擔任。焊接時兩端應包頭。搭設前應仔細檢驗焊縫,如有假焊和漏焊等現象,應立即補焊;2)吊裝吊籠時應認真實施《起重機械安全規程》(GB6067-1985);3)吊籠內上下人孔蓋必需完好無缺;4)每層吊籠必需安裝兩道防護鏈條,使其保持完好狀態;5)掛梯和橋板關鍵尺寸符合要求。b)電動吊籃式腳手架應符合以下要求:1)搭設前必需測試絕緣電阻;2)最大載荷應小于500kg,并指定使用責任人;3)牽引鋼絲繩破斷拉力大于最大載荷14倍;4)吊籃傳動裝置、電器裝置、安全裝置、安全設施等必需保持有效可靠;5)距吊籃2m內鋼絲繩應做絕緣保護;6)吊籃起落及運行速度應小于0.5m/s;7)應配置速差式安全帶。2.11.3落地腳手架:a)花架式或高凳式腳手架應符合以下要求:1)搭設前必需仔細檢驗其質量,凡有缺檔、損壞、銹蝕等情況,不許可使用;2)必需放置在堅實、平整地面;3)挑頭板綁扎方法應正確,挑頭應上翹10°,一次受力時挑頭下墜角度小于10°,如直接將腳手架放置在花架式或高凳橫檔上,可不扎;4)腳手板放置在挑頭板上且花架式或高凳間距大于1200mm時,必需安裝吊撐或頂撐;5)腳手板擱置部分長度和腳手板之間重合部分,必需保持250mm~500mm;6)腳手板擱置部分必需用螞蝗釘固定或用φ16mm~φ20mm白棕繩綁扎。b)鋼管扣件式腳手架應符合以下要求:1)立桿應交錯設置,垂直偏差應小于1/200,橫距應小于1200mm,縱向應小于1800mm;2)大橫桿、小橫桿均應保持水平,大橫桿在同一間隔內縱向水平高低不得超出60mm;3)小橫桿伸出大橫桿距離不得大于300mm,若超出時應加斜撐方可擱置腳手板;4)腳手板擱置間距超出3600mm時,應在中間加設一道小橫桿;5)斜拉桿和地面夾角應在45°~60°之間,接長距離應大于400mm,并采取回轉扣件連接;6)上下通行梯斜度通常不應大于60°,防護欄桿下道不低于500mm。2.12工業梯臺2.12.1直梯:a)梯寬宜500㎜、梯級間隔尺寸宜300㎜;b)梯段高度超出3m部分應設護籠,護籠直徑應為700㎜、護籠條5根,制作應符合《固定式鋼直梯安全技術條件》(GB4053.1-1993);c)直梯和平臺相連扶手高應≥1050mm;d)結構件不得有松脫、裂紋、扭曲、腐蝕、凹陷或凸出等嚴重變形,更不得有裂紋。并應進行除銹涂裝處理。2.12.2斜梯:a)梯寬≥600㎜、扶手立柱高于900㎜、間距尺寸≤1000㎜,制作應符合《固定式鋼斜梯安全技術條件》(GB4053.2-1993)要求;b)踏步高、寬合適,除扶手外,應設一根橫桿;c)結構件不得有松脫、裂紋、扭曲、腐蝕、凹陷或凸出等嚴重變形,更不得有裂紋。并應進行除銹涂裝處理。2.12.3活動輕金屬梯:a)梯長應≤8m,梯寬≥300mm;b)梯腳防滑方法完好,無開裂、破損;c)輕金屬直梯含有伸縮加長直梯,其止回檔塊完好無變形、開裂;d)人字梯鉸鏈完好無變形,兩梯之間梁柱中部限制拉線、撐鎖固定裝置牢靠;e)結構件不得有松脫、裂紋、扭曲、腐蝕、凹陷或凸出等嚴重變形,更不得有裂紋。2.12.4輪式移動平臺:a)操作平臺表面應防滑、護欄高度符合1100㎜,中間一根橫桿要求;b)斜撐無變形、鉸鏈連接可靠;c)輪子限位、防移動裝置完好有效;d)升降動力電源切斷時應有緊急下降裝置;e)結構件不得有松脫、裂紋、扭曲、腐蝕、凹陷或凸出等嚴重變形,更不得有裂紋。并應進行除銹涂裝處理。2.12.5走臺、平臺:a)單人通道寬度宜800mm,雙人交叉通道寬度宜1200mm,扶手最小高度1100㎜、離地高度等于或大于2m時,護欄不得低于1200mm,立柱間距小于1000㎜、橫桿和上、下構件凈間距不得大于380㎜;b)扶手和立柱宜采取直徑33.5㎜~50㎜鋼管,橫桿采取大于25㎜×4㎜扁鋼或直徑16㎜圓鋼;c)走臺或平臺設計負荷大于要求值(走臺250kg/m2,梯間平臺350kg/m2,檢修平臺400kg/m2);d)臺面板周圍踢腳擋板高度大于100mm,離基面小于10㎜;e)結構件不得有松脫、裂紋、扭曲、腐蝕、凹陷或凸出等嚴重變形,更不得有裂紋。并應進行除銹涂裝處理。3電氣設備設施3.1變配電系統3.1.1變配電站環境要求:a)變配電站周圍和其它建筑物間應有足夠安全消防通道,且保持通暢;b)和爆炸危險場所、腐蝕性場所間距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要求;c)變配電站地勢不應低洼,預防雨后積水;d)室內可燃油油浸變壓器室應設容量為100%變壓器油量貯油池;e)變壓器室、配電室、電容器室門應向外開啟。相鄰配電室之間有門時,此門應能雙向開啟。f)門、窗及孔洞應設置網孔小于10㎜×10mm金屬網;g)多層建筑裝置可燃油電氣設備變配電所應在底層;高層建筑內不宜裝置可燃油電氣設備變配電所。h)變壓器室、配電室、電容器室等應設置齊全有效安全設施,做到“五防一通”。i)配電所、變電所電纜夾層、電纜溝和電纜室,應采取防水、排水方法。j)變壓器室宜采取自然通風。夏季排風溫度不宜高于45°C,進風和排風溫差不宜大于k)變壓器室、電容器室當采取機械通風時,其通風管道應采取非燃燒材料制作。當周圍環境污穢時,宜加空氣過濾器。l)配電室宜采取自然通風。高壓配電室裝有較多油斷路器時,應裝設事故排煙裝置。m)高、低壓配電室、變壓器室、電容器室、控制室內,不應有和其無關管道和線路通道。3.1.2變壓器、發電機:a)油標油位指示清楚,油色透明無雜質,且不漏油;變壓器油應定時進行絕緣測試;b)油溫指示清楚,溫度低于85℃,冷卻設備完好,發電機工作溫度定子不超出70℃(E級),轉子不超出c)絕緣和接地故障保護完好可靠;d)瓷瓶、套管清潔,無裂紋、無破損;e)變壓器、發電機運行過程中,內部無異常響聲或放電聲;f)應有符合要求警示標志和遮攔。g)室內安裝變壓器應有足夠通風。裝有機械通風裝置變壓器室,在機械通風停止時,應能發出遠方信號。變壓器通風系統通常不應和其它通風系統連通。h)變壓器室門應采取阻燃或不燃材料,并應上鎖。門上應標明變壓器名稱和運行編號,門外應掛“止步,高壓危險”標志牌。i)安裝油浸式電力變壓器場所應按相關設計規程要求設置消防設施和事故儲油設施,并保持完好狀態。j)自發電機組應裝設雙投刀閘或其它安全可靠聯鎖裝置。k)自發電機組中性線應單獨接地,嚴禁利用供電部門線路上接地裝置接地,接地電阻不得大于4歐。3.1.3高低壓配電間及電容器間控制裝置:a)全部瓷瓶、套管、絕緣子應清潔無裂紋;b)全部母線應整齊、清潔,接點接觸良好,母線溫度應低于70℃c)各類電纜及高壓架空線路敷設應符合安裝規程,電纜頭外表面清潔無漏油,接地可靠;d)斷路器應為國家許可生產廠合格產品,油開關油位正常,油色透明無雜質,無漏油、滲油現象;e)操縱機構應為國家許可生產廠合格產品,高壓開關柜應定時進行預防性試驗;f)全部空氣開關滅弧罩應完整,觸頭平整;g)電力電容器外殼無膨脹變形,無漏油現象;h)接地故障保護可靠,并有定時檢測統計;i)多種安全用具應定時檢驗合格;j)變配電間內多種通道應部署。h)屋內外配電裝置均應裝設閉鎖裝置及聯鎖裝置,以預防帶負荷拉合隔離開關,帶接地合閘,有電掛接地線,誤拉合斷路器,誤入屋內有電間隔等電氣誤操作事故。3.2低壓電氣(固定)線路3.2.1線路安全距離符合要求。3.2.2線路導電性能和機械強度符合要求。3.2.3線路保護裝置齊全可靠。3.2.4線路絕緣、屏護良好,無發燒和滲漏油現象。3.2.5電桿直立、拉線、橫擔瓷瓶及金屬構架等符合安全要求。3.2.6線路相序、相色正確、標志齊全、清楚。3.2.7線路排列整齊、無影響線路安全障礙物。3.3低壓電氣(臨時)線路3.3.1要有完備臨時接線裝置審批手續,不超期使用。3.3.2使用絕緣良好、并有和負荷匹配護套軟管。3.3.3應裝有總開關控制和漏電保護裝置,定時進行試跳,并做好統計,每一分路應裝設和負荷相匹配熔斷器。3.3.4臨時用電設備保護線(PE)線連接可靠。3.3.5不許可在有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架設臨時線。3.3.6在電源和用電端,應分別裝設開關箱,開關箱應防雨,對地高度不低于1.5米。3.3.7臨時用電應在電源總開關出線端裝設漏電開關、電氣設備金屬外殼應有可靠接地。3.4動力(照明)配電箱(柜、板)3.4.1箱、柜、板符合作業環境要求。3.4.2箱、柜、板內外整齊、完好、無雜物、無積水,有足夠操作空間,符合安全規程要求。3.4.3箱、柜、板體保護線(PE)線可靠。3.4.4多種電氣元件及線路接觸良好,連接可靠,無嚴重發燒燒損現象。3.4.5箱、柜、板內插座接線正確,并配有漏電保護器。3.4.6保護裝置齊全,和負載匹配合理。3.4.7外露帶電部分屏護完好。3.4.8線路編號清楚、識別標識齊全。3.5電網接地系統3.5.1電源系統接地制式運行應滿足其結構整體性、獨立性安全要求。3.5.2各個接地裝置接地電阻應定時檢測合格。如:TN系統工作接地低于4Ω;反復接地低于10Ω;TT系統工作接地低于4Ω。3.5.3TN系統反復接地布設合理。接地裝置連接應確保電氣接觸可靠。有足夠機械強度,并能防腐蝕、防損傷或有附加保護方法。3.5.5接地裝置編號、標識明晰,有定時檢驗統計。3.5.6電氣設備和裝置金屬外殼、配電柜框架、臨近帶電部分金屬遮攔、電纜金屬外皮、金屬電線管等。均應可靠接地和接零。對移動電具和安裝在潮濕、危險場所電氣設備應裝設漏電保護裝置。3.5.7同一臺變壓器供電電氣設備,嚴禁同時采取接地和接零兩種保護方法。3.5.8采取保護接零時,變壓器零線必需可靠接地;電纜和架空線在車間或建筑物進戶處零線,應反復接地;在室內將零線和配電盤,控制屏接地裝置相連,最好將零線環接。3.5.9電力設備接地電阻數值,應符合下列要求:(1)保護接地電阻通常小于4歐。(2)反復接地電阻值,通常小于10歐。3.5.10保護接地裝置和獨立避雷針接地裝置在地下水平距離不應小于3米,地上大于5米。3.5.11不一樣用途,不一樣電壓電力設備,除另有要求者外,可共用一個總接地體,接地電阻應符合其中最小值要求。3.6防雷接地裝置3.6.1防雷技術方法應經過安全設計和驗算,使其保護范圍有效。3.6.2防雷裝置每十二個月應在雷雨季節前由有資質單位檢測,并有檢測匯報。3.6.3防雷裝置完好,接閃器無損壞,引下線焊接可靠,沖擊接地電阻應低于10Ω。3.6.4獨立避雷針系統和其它系統隔離,間距合格。3.6.5建筑物、構筑物防雷應有防反擊、側擊等技術方法,和道路或建筑物出入口有預防跨步電壓觸電方法,線路應有防雷電波侵入技術方法。3.7電焊機3.7.1電源線、焊接電纜和焊機連接處有可靠屏護。3.7.2焊機外殼保護線(PE)線接線正確,連接可靠。3.7.3焊接變壓器一次繞組和外殼間絕緣電阻值大于1兆歐,二次繞組和外殼間絕緣電阻值大于0.5兆歐3.7.4焊機一次側電源線長度不超出3m,不得有接頭,且不得拖地或跨越通道使用。3.7.5焊機二次線連接良好,接頭不超出3個。3.7.6焊鉗夾緊力好,絕緣可靠,隔熱層完好。3.7.7焊機使用場所清潔,無嚴重粉塵,周圍無易燃易爆物。3.8手持電動工具3.8.1在潮濕場所或金屬構架等導電性能良好場所,和在修理、建造船舶上,應選擇Ⅱ類或Ⅲ類手持電動工具;在鍋爐、金屬容器、管道、密閉艙室內,應使用Ⅲ類手持電動工具。3.8.2絕緣電阻應符合下列要求,應有最少每十二個月定時檢測統計:a)Ⅰ類電動工具大于2兆歐;b)Ⅱ類電動工具大于7兆歐;c)Ⅲ類電動工具大于1兆歐。3.8.3電源線應用護管軟線,和電動工具在6m處設電源開關,無接頭及破損。3.8.4電動工具防護罩、蓋及手柄應完好,無松動。3.8.5電動工具開關應靈敏、可靠無破損、規格和負載匹配。3.9移動電氣設備3.9.1絕緣電阻值大于1兆歐,應有最少每十二個月定時檢測統計。3.9.2電源線應采取三芯或四芯多股橡膠電纜,無接頭,絕緣層無破損。移動電氣設備在6m處設電源開關。不許可隨地面跨越通道。3.9.3保護零線連接正確、可靠。3.9.4防護罩、遮攔、屏護、蓋應完好、無松動。3.9.5開關應可靠、靈敏,且和負載相匹配。3.10行燈3.10.1在潮濕地面等場所使用移動式照明燈具,其安裝高度距地面2.4m及以下時,額定電壓不應超出36V。3.10.2船舶艙室內使用手持行燈,其額定電壓不應超出36V。3.10.3鍋爐、金屬容器、管道、密閉艙室等狹窄工作場所,手持行燈額定電壓不應超出12V。3.10.4行燈使用降壓變壓器,應采取隔離變壓器。3.10.5行燈應有絕緣手柄和金屬護罩,燈泡金屬部分不準外露。3.10.6行燈變壓器不準放在鍋爐、加熱器、水箱等金屬容器內和尤其潮濕環境;并應定時檢驗有統計,絕緣電阻應大于2兆歐。4危險作業4.1高處作業4.1.1高處作業人員條件:a)高處作業人員包含:作業者、監護者、腳手架搭設和拆除工作人員;b)人員條件:1)年滿18周歲,經過安全培訓教育,含有高處作業知識和技能;2)經過醫療部門體檢,符合高處作業健康標準。c)高處作業人員應經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持有效證件上崗。d)腳手架搭設人員必需是含有作業資格持證人員。4.1.2高處作業安全要求。高處作業中所需要各類安全技術方法,應事先計劃,納入生產準備:a)施工前安全要求:1)應有使作業人員明確作業內容和作業次序,先查明作業場所安全情況;施工單位指揮人員要對生產環境、安全設備、設施和防護用具進行檢驗;2)對現場共同作業應確定關鍵責任人,操作前落實安全防范方法;3)立體交叉作業時,應先協調關系,明確落實各相關作業人員職責;4)遇強風、暴雨、大雪等惡劣氣候時,嚴禁室外高處作業;遇雨、雪、濃霧天氣等應有可靠防滑、防寒和防凍方法;5)作業現場照明設施及光照度必需符合安全作業要求;6)高處作業人員應正確穿戴要求工作服,應系安全帶、戴安全帽、穿軟底鞋;在水面上空高處作業應穿救生衣;7)在腳手架搭設、拆除等高處作業時,不得穿高統靴。b)施工過程安全要求:1)作業組織人員應立即了解高處作業進展情況,生產設備使用情況及操作人員行為等,發覺不安全原因,應立即糾正;2)從防護方法上,要做到“四必有”;3)從工藝紀律上強調“六個不準”、“十不登高”;4)高處同一塊腳手板上不得超出2人;高處作業區不得有易滑物。4.1.3臨邊防護2m以上高處臨邊作業應設防護欄,并應符合《固定式工業防護欄桿安全技術條件》(GB4053.3-1993)要求。4.1.4洞口防護板和墻洞口、井口、平臺孔口、及各類洞口和坑槽等處作業應設防護欄、蓋、網、柵等防護設施。4.1.5攀登作業在借助建筑結構、腳手架、移動式梯子或固定式爬梯攀登作業時,應檢驗其登高用具和拉攀件牢靠可靠。4.1.6懸空作業懸空作業所用索具、腳手板、吊籃、吊籠、平臺等設備均應經技術判定合格,特殊情況無可靠安全設施時,應系好安全帶并扣好保險鉤,或架設安全網。4.1.7交叉作業各工種進行上下立體交叉高處作業時,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下層作業位置,應處于依上層高度確定可能墜落范圍半徑之外。不符合以上條件時,應設置安全防護層。4.1.8施工結束要求a)對安全實施情況進行評定,完善操作標準;b)督促施工單位應做好工完、料清、場地凈。4.2明火作業4.2.1明火作業管理電焊、氣焊,錫焊,噴燈,電爐等裸露火焰和熾熱工作為明火作業:a)易燃、密閉禁火區域內從事明火作業應填寫“動火作業審批表”;b)明火作業區域應有設置警告標志;c)遇煙塵、氣體、弧光、火花、電擊、熱、輻射及噪聲危害應設有安全防護方法;d)船舶動火作業操作人員應持有效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證。監護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含有安全培訓合格證書或安全管理人員資質證;e)焊接作業焊工應穿著淺白色棉布工作服,扣好衣袖和領扣,上衣不得系在工作服腰內;應穿膠底絕緣工作皮鞋,遇潮濕或破損,應立即更換;戴焊工專用手套和防護眼鏡;高處作業應佩戴安全帽和安全帶。4.2.2進廠修船明火作業前安全要求:a)油船應清除艙內油、氣,由船舶檢驗部門或其認可機構檢驗,確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出具檢驗合格證書;b)非油船燃油、滑油、污油艙(柜)和和其相連通且無法拆卸管系,如需動火作業,其要求和油船相同;c)船舶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應清除潔凈。4.2.3修船明火作業,應該符合下列要求:a)明火作業前要根本檢驗作業現場,確定待修物周圍和相鄰隔艙均無易燃物后,才能作業。并應采取預防火花濺落到敞開貨艙口及通風筒內方法;b)焊接或切割物件,如存在可能引發怒災爆炸等風險,應備有足夠滅火器材,專員監護,并實施動火許可程序;c)對裝過油封閉、半封閉箱、柜,須將殘油和油垢清除潔凈,并經通風換氣測爆檢驗合格后才能進行;d)可燃氣體濃度須保持在爆炸下限值1%以下。4.2.4氧氣、乙炔設備安全使用:a)氧氣瓶、乙炔氣瓶應放置在通風良好地點,不得靠近熱源和電器設備,氣瓶分開貯存并保持5m以上間距。和明火距離不得小于10m(高空作業時,此距離為在地面垂直距離);b)氧氣瓶、氣瓶閥、接頭、減壓器、軟管及設備應和油、潤滑脂及其它可燃物或爆炸物相隔離。不許可用沾有油污手或帶有油跡手套、紗布去觸碰、擦拭氧氣瓶或氧氣設備;c)乙炔瓶閥出口處應配置專用減壓器和回火預防器。氣瓶應直立并設有防傾倒方法,不許可臥放和太陽爆曬;d)乙炔瓶開閉專用板手,應一直裝在閥上。臨時中止使用時,應關閉焊(割)工具閥門和乙炔瓶瓶閥,不許可手持點燃焊(割)工具調整減壓器或開閉乙炔瓶瓶閥。4.2.5不許可在密閉和半密閉艙使用比重比空氣大丙烷、液化石油氣等易燃易爆氣體。4.2.6焊炬和膠管要求:a)氣焊(割)具應完好;b)焊炬、割炬嘴孔道應保持清潔、通暢,有污物應用專用通針清除潔凈;c)可燃氣體集配器完好無泄漏;d)藍色氧氣管和紅色乙炔管不能交換使用,更不得用其它膠管替換;不許可使用泄漏、燒壞、磨損、老化或有其它缺點軟管;e)膠管和割具連接處,膠管和氧、乙炔瓶減壓閥連接處,用鉛絲或卡子扎牢,預防泄漏;f)修船過程中使用膠管,最長不得超出60m,中間接頭不得超出3處。4.2.7現場防護:a)含有可燃氣體隔熱艙壁、間架板上動火作業前,應測爆合格后,在4小時內進行動火作業;b)應先拆除距焊割邊緣0.5m以內一切可燃物;對0.5m以外可燃物,應采取預防焊接產生熱傳導方法,并進行有效覆蓋。4.2.8通風換氣a)狹小艙室和容器內動火作業應實施雙人監護制,設置足夠送風或排風設施,換氣次數為3次/小時~5次/小時;b)切割有涂層或溶劑鋼板時,應先清除再切割,并在操作地點裝設局部排煙裝置。4.2.9火災預防a)應按動火作業場所滅火種類和危險程度,配置足夠消防器材;b)作業人員和現場監護人員離開現場時,應切斷電源和氣源,清理檢驗現場,不得留有火種。4.3船艙及密閉艙室作業4.3.1空氣質量應符合以下要求:a)艙內空氣中氧氣濃度一直不得低于18%;
b)艙內空氣中二氧化碳濃度一直不得高于1%;c)可燃氣體濃度須保持在爆炸下限值1%以下;d)有害原因濃度不得超出《工作場全部害原因職業接觸限值》GBZ2-要求要求。4.3.2通風換氣a)進入船艙作業前,應進行有效通風換氣;對有多層艙室船舶,進入不一樣艙室作業時,應分別進行通風換氣;對于深層艙室尤其要充足通風換氣;b)進入自然通風換氣效果不好艙室或封閉時間較長艙室(如空艙、水艙、錨鏈艙、邊艙、雙層底、油艙和浮筒艙等)應采取機械通風;c)不許可使用純氧通風換氣;對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氣體艙室使用機械通風時,應采取防爆通風機械;d)換氣次數應為3次/小時~5次/小時。4.3.3空氣檢測:a)現場檢測可采取便攜式氧氣、可燃氣體、燃爆檢測儀進行檢測;b)檢測人員應采取雙人雙機檢測方法,當進艙或進人孔內檢測或采樣時,檢測人員宜佩戴自給式空氣呼吸器;c)船艙通風換氣后,應檢測艙內空氣中氧氣、易燃氣體濃度。檢測結果達成標準后,作業人員方可下艙工作。4.3.4通常安全防護方法:a)應配置正確可靠檢測儀器,應明確專管部門和專管人員。儀器應定時檢定和維護,確保檢測數據正確可靠;b)作業單位應配置自給式空氣呼吸器,應明確專管部門和專管人員;
c)進入艙室檢測人員,應配置自給式空氣呼吸器和安全帶、索等安全防護用具。4.3.5現場安全防護方法:a)進入艙室作業或檢測時,應安排監護人員;作業人員和監護人員應事先要求明確聯絡信號,監護人員一直不得離開工作點,隨時按要求聯絡信號和作業人員取得聯絡;b)對作業過程中易發生氧氣、二氧化碳濃度改變艙室和作業過程長艙室應隨時監視空氣中氧氣、二氧化碳濃度改變情況,應保持必需檢測次數或連續檢測。并依據檢測結果采取對應通風換氣方法;c)作業中不得以任何理由離開工作面和離崗、竄崗或私自進入貨艙深處,作業工具落入艙內不準私自下艙拾取,應重新領取使用;d)作業人員進入艙室前和離開艙室時,應清點人數。4.4合攏作業4.4.1合攏船舶和起重機械、胎架作業平臺寬度應大于1.8m,并應保持通暢。4.4.2電氣箱、電焊機、工業氣瓶等設備擺放應留出1m空間通道。4.4.3船舶合攏后應設置符合工業梯臺要求登高梯臺、安全護欄、蓋、網。4.5船舶下水作業4.5.1操作、技術、管理人員等應含有對應工作經歷或資質,作業人員應經培訓考評合格后方可上崗操作。4.5.2船上人員應穿戴救生衣,配置和岸上及拖輪專用通訊設備。4.5.3下水設備、設施技術狀態處于安全適用狀態:a)采取滑板、滑道、船塢等方法,均須經計算合格后方可實施;b)采取氣囊下水,在氣囊使用前必需經充氣試驗,且滿足壓降≤10%;c)用于牽引鋼繩和設備應完好,滑板、氣囊、滑道應最少六個月或使用前定時檢驗,并有統計。4.5.4船上應配置救生圈、纜繩等安全設施。4.5.5船舶上全部可移動物品應作臨時固定。4.5.6下水區域應進行現場勘察和清理,下水時在相關區域應設置警戒線。4.5.7對碼頭、大船各受力纜繩和纜樁全部應嚴密監視。拖輪甲板上不得站人。4.6高溫作業4.6.1人員要求高溫作業人員應定時進行體檢,建立高溫作業人員健康檔案。有職業禁忌癥者,不許可從事高溫作業。4.6.2個人防護應選擇耐熱,透氣性好工作服,并依據不一樣作業需求,供給工作帽、防護眼鏡、面罩等個人防護用具。4.6.3防護設施:a)對作業高溫地面、船臺或靠近人體高溫壁板,應采取防護方法;b)應利用天窗、敞開式廠房等方法進行自然通風;安裝風扇、排風機、空調設備等進行局部降溫;設置高溫作業工間休息室,并配置防暑降溫藥品。4.6.4防護管理a)白天合理安排工作時間,延長午休時間,縮短一次性連續接觸高溫時間;b)應設置中暑搶救室或和周圍醫療機構配合制訂救援預案;c)暑期應做好高溫避災、救災方法,提前為從業人員提供防暑防熱保障。4.7起重作業4.7.1起重作業安全操作要求:a)作業司機和指揮手(掛鉤工)應持有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證;b)起重作業人員應穿戴符合要求勞動防護用具及標識標志;c)雙吊桿起重機、輪盤式操縱或兩操作手柄間距大于800mm,應有兩人操作;d)遇強風六級(含)以上情況下不許可吊裝作業,在雨雪天、夜間、霧天不宜進行危險化學品和重大物件吊裝作業。4.7.2起重作業前安全要求:a)檢驗要求:1)起重司機和掛鉤工聯絡信號或裝置;2)吊桿穩索、吊貨索、千斤索應牢靠,松緊度應適宜;3)鉤頭、鋼絲繩、卷筒、卸扣、離合器、吊桿、地鈴(環)和各導向滑輪不得有損壞和變形,繩端連接應牢靠;4)安全防護裝置應齊全有效;5)快慢輪銷子應鎖定,操作手柄應在零位;6)工具應符合裝卸工藝標準及要求;7)吊桿部署符合仰角要求;8)作業環境及周圍人、機動向應不影響安全作業。b)試驗要求:1)空載試驗應做二至三次;2)各制動器、限位器、操作手柄應靈敏可靠;3)起重機無異常音、異味和其它異常現象;c)吊裝作業前應明確:1)本機實際許可負荷;2)指揮人員和指揮信號;3)所鉤貨物重量;4)工具額定負荷。4.7.3作業中安全要求:a)司機應在指揮手指揮下進行操作,平穩起重、逐檔加速;b)起吊前,應先抻鉤,按指揮手勢起吊貨物離地200mm左右,確定安全可靠后,方可起升吊運;c)落鉤時應按指揮手勢或信號在落點垂直距離500mm左右停鉤,確定安全方可緩慢下降;d)司機操作時應遵守下列要求:1)不準利用極限位置限位器停車;2)吊運物不準從人員上空經過,不準重載懸空停留;3)不準私自調整雙吊桿角度和位置、移動快慢輪銷子;4)不準采取碰撞艙口或船舷方法調順貨物;5)雙吊桿起重機應隨時注意兩車運行速度協調一致,兩車鋼絲繩之間夾角不得超出120°;6)吊鉤降至最低點時,卷筒上鋼絲繩最少保持四圈或按船方要求安全圈數;7)在吊運過程中,司機對任何人發出緊急停止信號,全部應服從;8)當起重作業中發生斷電及設備故障時,應立即將操作手柄置于零位,隨即匯報相關人員;9)司機應遵守起重作業“十不吊”要求。e)指揮手(或掛鉤)應遵守下列要求:1)繩、鏈接觸被吊物體銳角處應加襯墊物;2)物體翻轉作業,應周圍設置警戒線;3)裝卸危險化學品和重大物件時,應按要求申請審批。4.7.4作業后或作業停止時要求:a)將吊桿、小車、吊鉤放置在指定位置;b)將操作手柄或開關放置零位;c)切斷起重機電源、有司機室應關好門窗。4.8涂裝作業4.8.1涂裝作業涂料和材料安全要求a)涂料及相關產品應包裝完好;應測定和確定涂料及相關產品閃點和危險等級,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操作人員必需學習和熟悉涂料及相關產品安全衛生性能和防護方法;b)涂裝車間應設專門配漆室,配漆室宜靠近涂裝區設置,輸送涂料、溶劑、稀釋劑管道應連接完好,嚴禁滴漏;c)涂裝作業現場存放涂料材料不得超出一個班用量;d)應對涂裝作業使用涂料、溶劑等危險化學品實施上下船登記制度。涂裝作業完成,必需將剩下涂料、溶劑、廢棄物等從作業區域中全部清理出,存放在指定安全地點。4.8.2涂裝作業區安全要求a)涂裝作業艙室在進行涂裝作業期間,必需設警戒區域,設警戒標志,并在涂裝作業艙室人孔處、出入口處和相鄰艙室圍壁處,設防火標志牌,并設專員監護。b)涂裝作業艙室周圍和相鄰艙室圍壁等部位,不得進行熱工作業或和涂裝作業相抵觸其它作業;c)涂裝作業艙室警戒區域內,全部電源線、電焊線、氧氣帶、乙炔帶和配電設施等,應全部撤離。d)涂裝作業期間,應派專員負責巡回檢驗;e)涂裝作業區域內應設足夠滅火器材,并定時檢驗。f)涂裝作業生產組織必需限定作業人數,每個艙室作業人員通常情況下不得超出5人,特殊情況下不得超出9人。密閉艙室內涂裝作業時,應最少有兩人以上共同操作。若作業場所過于狹小,單人操作時,必需有專員監護。g)涂裝作業人員1-2小時輪換休息,以確保健康,預防中毒。4.8.3涂裝設備及工具安全要求a)涂裝作業所使用油漆泵、噴槍、液流軟管必需完好,且液流軟管必需含有良好導電性能;嚴禁用膠帶粘貼軟管后使用,液流軟管總長度不應該超出150m;b)涂裝作業時,油漆泵必需接地,噴槍和液流軟管、液流軟管和油漆泵連接必需牢靠可靠,保持其連續性,以確保經過油漆泵泵體接地,其接地電阻值不應大于4Ω4.8.4涂裝作業電氣設施安全要求a)涂裝作業船舶應有良好接地,其全船接地電阻不得大于4Ω;b)涂裝作業艙室內,不防爆照明設施應拆除或撤消艙室外;c)涂裝作業艙室照明系統,必需在每個艙室外設置一個雙極電源開關,不許可多個艙室共有一個電源開關。4.8.5涂裝作業通風設施安全技術要求a)密閉艙室涂裝作業應采取全方面通風,假如艙室結構復雜,死角多,能夠采取局部吹風進行輔助通風;b)進風口應盡可能靠近作業地點,使進入艙室空氣先經過作業區域;c)通風所采取風管,其材質應為阻燃性,且應含有除靜電性能。4.9清油作業4.9.1、凡包含到明火作業油艙,必需先將艙內油泥潔凈后,方可進行作業;4.9.2、在油艙(柜)道門打開后,周圍及上方明火作業必需立即停止。嚴禁火星掉入清油作業區域;4.9.3、施工前必需設置明火作業禁區,在打開油艙道門周圍5—15米范圍和上方為明火作業禁區,禁區范圍內嚴禁明火;4.9.4、施工前必需確保艙(柜)內有足夠照明亮度和連續有效通風方可施工。使用照明燈具和通風設備必需符合防爆要求;4.9.5、艙內施工必需嚴格實施雙人監護要求,嚴禁一人單獨作業;4.9.6、在人員進入前,艙(柜)必需經過氧氣含量檢測,合格后方可作業;4.9.7、清油作業時,全部進艙人員著裝必需符合防靜電要求。隨身攜帶工具、器械等必需符合防爆要求。嚴禁攜帶火種進入清油作業區域;4.9.8、接收污油或油污水所用船舶應有海事局認可合格證及船檢證書,全部油箱需經試壓確定無滲漏方可使用;4.9.9、凡挖油腳用工具包含空桶、輸油管泵及其它容器等均不得隨意堆放在碼頭上和塢內,須放在指定工作位置,工程結束后應立即回收妥善放置,嚴禁污染生產場地。在施工或吊運過程中,預防“跑、冒、滴、漏”現象發生;4.9.10、油艙清潔后,由清艙隊派人進行自檢。自檢合格后,交施工部門工程主管、施工隊責任人共同確定后,最終由安全管理人員確定,三方全部認可后為清油合格;4.9.11、未檢驗確定合格油艙(柜)嚴禁進行明火作業。4.10氣體檢測作業4.10.1、氣體檢測工作必需由安全管理人員進行。檢測人員必需經過必需專業知識培訓。氣體檢測人員在進艙工作時著裝必需符合防靜電要求。隨身攜帶工具、器械等必需符合防爆要求;4.10.2、測爆儀應選擇國家指定部門判定認可儀器,并定時按出廠說明書或相關資料較正;4.10.3、全部油艙(包含油管、線)明火作業時,可燃氣體濃度須保持在爆炸下限值1%以下,不然應該停止作業;對各明火施工區域所包含到油艙,依據清艙情況和氣溫情況,必需隨時檢測可燃氣體濃度,發覺超標,立即停止施工并采取強制通風方法;4.10.4、進行氣體檢測時必需先檢測艙(柜)氧氣含量,合格后才能進艙檢測可燃氣體濃度。4.11.水上、臨水作業全部水上作業及臨水作業作業人員必需穿好救生衣;5作業場所5.1廠區(碼頭)環境5.1.1廠區內應實施定置擺放,廠區大門開啟靈活、方便、快速,無卡死現象。5.1.2廠區道路應符合下列要求:a)廠區雙向主干道寬度大于5m,單向主干道寬度大于3m,且為環行;轉彎半徑:輕型車為6m,重型車為12m;路面排水良好;b)廠區門口、危險路段需設置限速標牌和警示標志;c)廠區道路應有顯著人、車分隔線;d)廠區主干道占道率小于5%。5.1.3廠區照明燈布局合理,無照明盲區,照明燈具100%完好。5.1.4廠區消防栓應有顯著漆色標志,其1m范圍內無障礙物;全部消防器材完好,且靈敏可靠;消防設施、關鍵防火部位全部有顯著消防安全標志。5.2工廠建(構)筑物5.2.1廠區建(構)筑物耐火等級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要求。5.2.2生產、生活、儲存建(構)筑物防火間距應符合10m~18m不相同級要求。5.2.3多種船臺(塢)應符合下列安全要求:a)建有固定船臺(塢墩),船臺應有預制鋼筋混凝土地攏或混凝土平臺基礎;b)船臺(塢)上應設置塢墩(或胎架),塢墩(或胎架)應確保船底和地面凈空高度不低于0.8m;c)塢墩應牢靠可靠,不許可使用散件塢墩。不許可直接在沙灘或沼澤地上鋪墩造船;5.2.4儲存、使用危險物品車間、倉庫、不得和職員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內,并和職員宿舍保持安全距離。5.3車間環境5.3.1車間實施定置擺放;工位器具、料、箱擺放整齊、平穩,高度適宜,沿人行通道兩邊不得有突出或銳邊物品;危險部位應設置安全標志。5.3.2車間通道應符合下列要求:a)車行(廠內叉車等)道寬度≥1.8m、人行道寬度≥1m要求,且有100㎜分隔通道線顯著清楚;b)路面平坦,且高低差不超出500㎜;無積油積水,無絆腳物,且地面凸出物不超出200㎜;c)占道率低于5%;d)車行道上方懸掛物高度≥4m、人行道上方懸掛物高度≥2.5m,且牢靠可靠。5.3.3作業區域地面平整,無積水、積油、垃圾雜物、無障礙物和絆腳物;坑、壕、池應設置蓋板或護欄;腳踏板應完好、牢靠且防滑。5.3.4生產作業點、工作面和安全通道一般采光照度≥75lx,照明燈具100%完好。5.3.5車間應按要求配置消防器材,且靈敏可靠;消防器材和防火部位均設置顯著標志。5.3.6設備設施和墻、柱間和設備設施之間應留有700㎜~900㎜距離;多種操作部位、觀察部位應符合人機工程600㎜~1100㎜距離要求。5.4倉庫通常要求5.4.1倉庫車行道寬度≥3.5m、人行道寬度≥1m;路面平坦,無積油積水,無絆腳物;占道率小于5%。5.4.2作業點和安全通道采光符合標準,照明燈具100%完好。凡有易燃物場所應采取防爆方法。5.4.3按要求數量和種類配置消防器材,消防設施標識及防火安全標志正確、齊全,且靈敏可靠,消防通道通暢。5.4.4物品應分類儲存,定置區域線清楚,數量和區域不超限;物品存放平穩,便于移動,不超高垛放;物品存放區和墻距、梁距、柱距和物品之間應≥0.5m安全距離要求。5.5危險化學品庫5.5.1危險化學品應按其危險特征進行分類,并分區、分庫貯存。庫房布局及耐火等級必需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要求5.5.2多種工業氣瓶應分區存放,同類氣瓶應空、實瓶應分開存放。5.5.3消防設施齊全,通道通暢。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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