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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XXXX職業技術學院校企合作管理辦法(試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促進、規范、保障學校校企合作運行與管理,推動形成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學結合、知行合一的校企協同育人機制,根據教育部等六部門關于《職業學校校企合作促進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教職成〔2018〕1號)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校企合作是指職業學校和企業通過共同育人、合作研究、共建機構、共享資源等方式實施的合作活動。第三條工作原則:
校企合作實行校企主導、政府推動、行業指導、學校企業雙主體實施的合作機制。校企合作應遵循優勢互補、資源共享、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則,實現合作共贏、共同發展。第四條主要任務:
學校和企業通過共同育人、合作研究、共建機構、共享資源等方式,加強雙方的密切合作,不斷創新校企合作的載體、路徑、模式和機制,增強合作的可持續性,提高合作質量。第五條主要目標:
緊緊圍繞學校人才培養工作,形成學校服務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產學研創緊密結合的綜合平臺。校企合作項目的選定和實施應符合學校“雙高校”建設和高質量發展需求,符合專業人才培養目標,符合學校實訓室、實習實訓基地的運行或基本設置條件,同時滿足企業生產經營和發展的實際需要,推動教育鏈、人才鏈與產業鏈、創新鏈的深度融合。第二章組織機構第六條成立校企合作指導委員會。
校企合作指導委員會負責對學校校企合作工作進行宏觀指導、統籌規劃,研究決定校企合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校企合作指導委員會主任由分管校企合作的校領導擔任。就業與合作交流處、黨政辦公室(審計處)、組織人事部、學生工作部、教務處、計劃財務處、科技開發處、資產管理處、創新創業學院和各院(系)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統籌推進學校校企合作具體工作。第七條
指導委員會下設辦公室。
辦公室設在就業與合作交流處,負責統籌協調、歸口管理學校校企合作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一)全面負責學院校企合作工作,建立健全校企合作的各項管理制度,建立有效運行機制,構建適合我校實際情況的校企合作模式框架。(二)加強學院與相關政府部門、行業組織、企事業單位的聯系,拓寬校企合作的渠道與途徑,推進校企合作向深度和廣度發展。(三)指導院(系)開展校企合作,負責組織審核各類校企合作協議(合同)以及校企合作項目的協議(合同)管理、統計、總結等工作。
(四)負責對校內合作單位工作的監督、考核、評價,檢查履約實施情況;制定校企合作評價考核指標體系,健全校企合作準入及退出機制,完成對合作企業的動態調整。(五)負責統籌學校校企合作經費的預算、使用和管理。第八條
各院(系)是校企合作工作的主體。
各院(系)作為具體實施單位,負責本部門校企合作的開拓、實施和總結。其主要職責是:(一)根據院(系)專業設置的特點,制定切實可行的校企合作年度計劃和方案,并組織實施。(二)開展校企合作的調研與洽談,開拓校企合作資源;起草和修改校企合作實施方案,并參與完成校企合作協議(合同)簽訂的相關工作。(三)校企合作過程的具體組織和管理工作:1.根據就業市場需求,合作設置專業、研發專業標準,開發課程體系、教學標準以及教材、教學輔助產品,開展專業建設;2.合作制定人才培養或職工培訓方案,實現人員互相兼職,相互為學生實習實訓、教師實踐、學生就業創業、員工培訓、企業技術和產品研發、成果轉移轉化等提供支持;3.根據企業工作崗位需求,開展學徒制合作,聯合招收學員,按照工學結合模式,實行校企雙主體育人;4.以多種形式合作辦學,如校企共建現代產業學院、“雙主體”育人學院、實習實訓基地、職業教育集團、技術工藝和產品
開發中心及學生創新創業、員工培訓、技能鑒定等機構,為校企合作創建并共同管理教學和科研搭建平臺;5.合作研發崗位規范、質量標準等;6.組織開展技能競賽、產教融合型企業建設試點、優秀企業文化傳承和社會服務等活動。(四)做好本部門校企合作工作成果的統計、總結和推廣工作,積極探索和總結校企合作經驗,建設精品項目、形成典型案例。(五)配合就業與合作交流處做好校企聯系交流、校企合作項目年度效益評價和校企合作年度考核工作。第三章合作準入第九條
合作企業的基本條件:
開展校企合作的企業應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具有可持續發展的能力和較好的經營業績,具有較高的合作誠信度、知名度。合作要與教學緊密相關,具有較強的育人功能,能促進教學、科研水平的提升和社會服務能力的增強,不具備職業教育產教融合、工學結合功能的合作,原則上不予備案或審批。第十條
合作企業準入條件:
符合以下十二種形式中任意一種的可以視為校企合作,可以將企業列為合作對象,否則將視為無效合作。(一)合作單位參與專業建設與指導,安排技術、管理專家來校承擔課程教學或經常性舉辦專題講座。(二)合作單位批量接收相關專業學生頂崗實習和接短期見習。(三)合作單位在合作期內接受專業教師掛職參與技術與生產、經營管理或實踐鍛煉。(四)校企合作開展科研活動,形成優勢互補的科研優勢,完成橫向課題或共同申報縱向課題。(五)校企合作開發教學資源(課程、教材等),并取得實質性成果。(六)校企合作期內開展訂單培養,或合作單位每年接受畢業生就業。(七)校企聯合開展各種類型的培訓。(八)合作單位在院(系)設立獎學金或獎教金。(九)合作單位向學院投資(物品)參與辦學。(十)合作單位參與校內實訓基地建設,在建設方案設計、建設方案論證、直接參與建設過程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效。(十一)各院(系)為合作單位開展技術推廣或技術轉讓、技術咨詢等科技服務。(十二)校企雙方聯合開展一定規模的技術技能或創新創業競賽活動。校企合作開展其他形式的活動可依據合作內容歸入以上各相應條目中。第十一條不宜引進的校企合作項目
:含有國家或行業協會明令禁止的設備、材料、工藝、技術的項目;合作方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或單純進行商業性生產經營的項目;影響校園安全的校企合作項目;有關法律、法規禁止的項目。
第四章合作類型第十二條
校企合作形式包括但不僅限于以下形式:(一)合作辦學類1.“引企入校”模式。
由學校提供場地及其他各種服務,將企業引入學校,建成校內生產性實訓基地,為學生提供生產性實訓崗位。2.“資源共享”模式。
由企業和學校共同提供設備或資源,建立生產性實訓基地,企業進行生產的同時,為學生提供生產性實訓崗位以及相關實訓課程。3.“頂崗實習”模式。
學校選派相關專業的學生到企業,在企業技術人員的支持下開展生產活動,教師成為生產過程中的技術與管理人員,學生進行頂崗實習、實訓工作。(二)專業建設類1.“技術推廣”模式。
由企業提供先進的生產設備(企業產品),用于校企共同開展的科研成果轉化,或針對教師、學生及社會人員開展新設備、新技術的應用培訓。2.“校企共訓”模式。
利用學校或企業現有的場地和設備,雙方共同組建“捆綁”式培訓團隊,為企業員工、學校學生、社會人員等進行各級各類專業技能培訓。3.“師資培訓”模式。
利用企業的培訓項目和資源,由企業提供設備對學校教師進行系統培訓,教師取得企業的資格證書后,一方面可為企業培訓員工,另一方面可面向學生實施“訂單式培訓。(三)特色項目類鼓勵以校企共建“雙主體”育人學院、現代產業學院、職業教育集團、研究院(中心)等方式,建立長期、穩定的合作關系。通過章程或者多方協議等方式,約定合作的方式、內容以及權利義務關系等事項,為企業深度參與育人環節搭建平臺和載體。第五章合作方式第十三條校企合作方式分為備案型合作和審批型合作兩種。備案型合作主要指專業建設類和不涉及學校場地、資產投入的校企合作項目。備案型合作由院(系)擬定合作協議(合同),經院(系)分管校領導同意、校企合作指導委員會審核后進行備案。審批型合作主要指涉及學校重大發展戰略的合作辦學類項目和涉及學校場地、資產設備投入的項目,以及校企合作指導委員會認為需要進行審批的項目。審批型合作須經過校長辦公會或黨委會研究討論,通過后方能簽訂合作協議(合同)。第十四條校企合作協議(合同)書由承擔校企合作的院(系),根據合作類型和合作內容等擬定。校企合作協議(合同)書的基本內容應包括:合作名稱、合作范圍、合作目的、合作方式、具體內容和預期成果、合同時限、合作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合作企業投入方式及其投入經費的預算、合作企業投入設備的明細清單、合作項目占用學校資源(房屋、設備、動力、人力資源等)的明細清單、基本設施配套和運行成本承擔方和承擔責任、合同終止條件及違約責任、合作經費預算等。
第十五條
校企合作協議(合同)簽訂時間原則上為3-5年,超過期限需重新簽訂協議(合同)。第十六條
校企合作協議(合同)的審簽、簽訂、管理、變更、存檔等,須嚴格依照學校關于合同訂立的相關規定執行。協議(合同)一經簽訂,需交由就業與合作交流處存檔備案。第十七條
各院(系)應及時向就業與合作交流處反映校企合作工作的進展,年度末上報校企合作工作總結,要對年度取得的成績和存在的問題進行認真梳理,并對下一年即將開展的工作進行謀劃。第十八條院(系)應動態掌握合作企業的合作狀況,及時整理歸檔實施過程中的各種檔案資料(含圖片、音像資料等),按年度填寫《XXXX職業技術學院校企合作協議(合同)履約情況表》并將過程性材料(附電子文檔)報就業與合作交流處存檔。第十九條院(系)在校企合作中負主體責任,應按照協議(合同)嚴格履行,對不簽協議私自引進合作企業,包括利用學校設備和水電暖等條件營利的個人或單位,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包括水電暖等費用,皆由設備使用方承擔;視情節輕重,學校將按照相應規定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六章資產與經費第二十條
校企合作期間,院(系)應明確固定資產權屬,并分別明列儀器設備清單。屬合作企業合同規定或書面承諾贈予學院的儀器設備,應該辦理捐贈手續入賬。合作自然終止或違約終止,學校固定資產(包括捐贈儀器設備)均應收回,不得以任何理由交由合作企業處置;事先約定屬于合作企業的資產,應由負責合作的院(系)和資產管理處共同按清單清點后由資產管理處出具出門單方可予以放行,院(系)不得擅自處理。第二十一條涉及學校人、財、物的校企合作協議,需明確使用范圍和使用方式,以及水電費、物業費等的承擔主體。根據“誰使用、誰承擔”的原則,產生的水電費、水電表改裝費、物業管理費、設備設施維修費原則上由企業承擔;如在協議(合同)中另行明確的,按照約定執行。涉及裝修改造或改變用途的,嚴格按照“先審批、后實施”的原則,經學校相關職能部門審核同意后依紀依規實施。第二十二條合作期間,協議(合同)明確規定的校企合作基金、獎學金等所有經費,全部納入學校統一管理。資金的用途需在校企合作協議(合同)或補充協議(合同)中明確,并遵守學校財務規定。第二十三條
校企合作項目獲得的產、學、研成果(包括專利、技術、論著、產品等),系雙方共同所有,并納入學校資產和知識產權管理范圍。屬于研究成果的,應按貢獻大小分割產權并簽署合作雙方名稱;屬于實訓產品的,應在協議(合同)中明確所屬分配。第七章考核辦法第二十四條實行年度考核制度。
由就業與合作交流處牽頭組織實施,對校企合作共建、人才培養、實習實訓、接受就業等情況進行年度考核,并按照協議(合同)規定檢查履行情況。第二十五條
健全考核評價機制。
就業與合作交流處將考核評審結果上報校企合作指導委員會,由校企合作指導委員會對當年的校企合作工作進行總結,并對成績突出的部門和個人進行表彰及獎勵。第二十六條
加強績效推動作用。
院(系)校企合作工作年度指標考評結果納入其年度目標考核總分,按照學校年度目標管理考核規定進行相關等次的評定。通過績效杠桿,激勵各院(系)創造性開展工作,全面提升我校校企合作工作水平。第八章中止與退出第二十七條合作期內對協議(合同)內容履行不力的合作企業,院(系)負責督促企業嚴格落實協議(合同)內容,并及時向院系分管校領導和校企合作指導委員會匯報。如企業拒不履行協議,由校企合作指導委員會發出督查通知單,對提出督查后仍不能履行的項目,啟動終止合作程序。第二十八條合作期間,合作一方根據協議約定,提出提前終止履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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