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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憲法學》重點內容選舉制度的功能1)選舉是政府合法性的來源。政府的合法性來自于人民的同意,人民經由選舉的方式進行合法性的授權,經由選舉產生的國家機構因此獲得治理國家和人民的正當性基礎。2)選舉是公民參與政治生活的基本形式。公民一詞的核心內容內涵就包括著對于公共事務的參與,選舉時公民參與政治最直接的形式。用投票的方式來表達自己對于相關政見、立場和見解所持有的態度。3)選舉是公民自我治理的保障。當政權面臨選舉壓力的時候,它必然更容易回應民眾的要求,而不是領導的偏好,另外,它更容易成為責任政府。如果它不向人民負責,執政者就不可能獲得下一輪選舉的勝利。近代憲法產生的條件1)經濟條件:資本主義商品經濟普遍化發展必然化結果。2)政治條件:資產階級革命勝利,資產階級國家政權建立,以普選制、議會制為核心的民主制度形成。3)思想條件:啟蒙思想家提出以民主、自由,平等、人權等理論。A)英國憲法:最早實行憲政的國家。★英國憲法:憲法性法律(主要)、憲法判例、憲法慣例。★英國憲法產生:1679年《人身保護法》、1689年《權利法案》、1701年《王位繼承法》。B)美國憲法:世界最早制定成文憲法的國家。★1776年的第二屆大陸會議通過的《人權宣言》被馬克思稱作“第一個人權宣言”。★1787年費城制憲會議通過的《美國憲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憲法。★1787《美國憲法》(1789生效):三權分立、聯邦制國家制度、資產階級民主共和政體。C)法國憲法:歐洲最早制定成文憲法的國家。★1791《法國憲法》是君主立憲制,規定了“積極公民”與“消極公民”。現行憲法和修憲的內容《1954憲法》→《1975憲法》→《1978憲法》→《1982憲法》①19881)允許私營經濟存在發展,公有制經濟的補充,國家保護其合法權利、利益,對其引導、監督、管理2)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②19931)正處于初級階段,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持改革開放2)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作為農村集體經濟形式確定下來3)市場經濟為國家基本經濟體制4)國家加強立法、完善宏觀調控5)多黨合作、政治協商制度長期存在發展6)縣級人大任期3—→5年。③19991)長期處于初級階段、沿著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鄧小平理論指導、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2)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共同發展;按勞分配為主、多種分配并存3)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合營4)實行依法治國、建設法制國家5)個體經濟、私營經濟是市場經濟組成部分,保護其合法權利、利益,對其引導、監督、管理6)反革命活動罪→危害國家安全罪。④20041)“三個代表”正式列入憲法2)“三個文明”并提,即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3)將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作為統一戰線的組成部分,進一步提高共產黨的執政理念4)增加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的條款5)明確提出“國家尊重和保護人權”6)增加了“國家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7)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正用”改為“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征用并給予補償”8)由“個體經濟、私營經濟”擴大為“非公有制經濟”,國家政策由“引導、監督和管理”改為“鼓勵、支持、引導和依法實行監督和管理”。補充:《1982憲法》特點有1)“公民基本權利”置于“總綱”之后2)基本權利保護范圍擴大(四部憲法依次為14、2、12、18條)3)強調權利義務的統一性(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利益、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和自由,前幾部憲法均無此。憲法的基本原則憲法基本原則是人們在制定和實施憲法過程中必須遵循的最基本的準則。①人民主權原則:國家中絕大多數人擁有國家最高權力。②基本人權原則:社會主義國家無直接使用“人權”,而是規定“公民基本權利”。③法治原則:資本主義法治以“體現特權”法治;社會主義法治以“消滅特權”的法治。④權力制約原則:國家權力各部分間相互監督、彼此牽制,以保障公民權利的原則。★權力制約原則內容:1)公民權利對國家權力制約2)國家權力對國家權力制約。★權利制約原則在資本主義國家表現分權原則,在社會主義國家為監督原則。憲法的分類①成文憲法、不成文憲法:根據“是否具有統一法典”為依據。★成文憲法是美國、法國兩國資產階級革命的成果。★英國憲法不成文性在于資產階級的不徹底性、民眾對不成文憲法的習慣和認同。②剛性憲法、柔性憲法:根據“有無嚴格制定、修改的機關、程序”。(《歷史研究與法理學》)③欽定憲法、民定憲法、協定憲法:根據“制定憲法的機關”不同為依據。★欽定憲法:奉行“主權在君”原則,由“君主或君主”名義制定和頒布憲法。●欽定憲法:1814年《法國憲法》、1848年《意大利憲法》、1889年《日本憲法》。★民定憲法:奉行“人民主權”原則,由民意機關或全民公決制定的憲法。★協定憲法:1215年,《自由大憲章》、1830《法國憲法》(國會與路易·菲利浦)憲法的實質分類:馬克思主義學者以國家類型和憲法的階級本質為標準所作的分類。①資本主義憲法、社會主義憲法:以“國家類型、憲法階級本質”為標準,憲法真實分類。★列寧:以社會現實為基礎并反映社會現實發展趨勢的為真實的憲法,否則為虛假憲法。★憲法是階級斗爭產物,但并非有階級就有憲法(封建社會無憲法),但會隨階級消失。憲法解釋和修改①憲法解釋:憲法實施過程中,對憲法條文內容存在不同理解時,由有權解釋機關闡明其含義,具有法律效力的行為。★憲法解釋、適用就是憲法實施的過程,憲法解釋在于準確、全面而有效貫徹憲法內容。★1793《法國共和一年憲法》首次規定“政治庇護”,受庇護外國人,不受驅逐或引渡。★庇護權(居留權、政治避難權)涵義:1)受庇護權只給予提出申請要求的外國人2)庇護原因必須出于政治原因(非一般刑事犯罪原因)3)可以同意也可不同意4)受庇護的外國人不受引渡、驅逐、按一般外國僑民對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①全國人大性質、地位:立法機關、最高國家權力機關。②全國人大組成、任期:★全國人大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的人民代表大會與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代表機關組成方式:地域代表制(主導),職業代表制。★全國人大成員應來自黨的推薦,人數不超過3000名,全國人大常委確定個選舉單位代表名額比例分配。★非常情況下,全國人大常委2/3代表通過,可推遲換屆,非常情況結束后1年必須換屆。★全國人大每年舉行會議時,由全國人大常委召集,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③全國人大職權:★憲法修改、憲法監督實施:●憲法修改:全國人大常委、1/5以上全國人大代表提議,由全國人大全體代表2/3以上通過。●憲法監督:全國人大(最高)、全國人大常委。★制定、修改基本法律:★選舉、決定、罷免國家領導人:●選舉:全國人大常委成員、國家主席、副主席、中央軍委主席、最高院院長、最高檢檢察長。●決定:國務院成員、中央軍委副主席和委員。●罷免:全國人大主席團、3個以上代表團、1/10以上代表提出,由全國人大主席團提請全體代表半數同意罷免。★最高監督權:聽取全國人大常委、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④全國人大各委員會:專門委員會、調查委員會。★專門委員會:●有名委員會(憲法明文列舉,任期5年):民族委員會、法律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科文化衛生委員會、外事委員會、華僑委員會。●無名委員會(全國人大設立,任期5年):內務司法委員會、環境資源保護委員會、農業農村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的成員由全國人大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大會選舉產生。●專門委員會的成員不一定都是全國人大代表,非代表者無“表決權”。●香港基本法委員會由全國人大設立,全國人大常委領導,類似專門委員會的常設性委員會。★調查委員會:成員必須是全國人大代表,無一定任期,調查任務完成即予以撤銷。全國人大常委:全國人大的常設機關、立法機關,也須對全國人大負責報告工作。①全國人大常委組成、任期:委員長、副委員長(連任不得超2屆)、秘書長、委員。★全國人大開會期間,未經全國人大主席團;全國人大閉會期間,未經全國人大常委許可,全國人大代表不受逮捕、刑事審判。★任期:全國人大常委,下屆人大常委產生后結束;全國人大,下屆人大第一次會議開始時★成員實行“專職制”,不得擔任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職務(審計機關除外)。②全國人大常委職權:權力有加強、擴大。★憲法解釋、憲法修改:●憲法解釋:全國人大常委(法定最高機關)、全國大人。●憲法監督:全國人大的憲法監督權是“經常性”監督權。★立法權、法律解釋權:●全國人大常委有權制定、修改除由全國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全國人大常委可以補充、修改由全國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但有2個限制。◆2個限制:1)修改不得與基本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2)全國人大有權實施監督、改變、撤銷人大常委不適合的修改。★任免權:●全國人大閉會期間,無權任免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但其余人員有權任免。●根據中央軍委主席提名,決定其他成員的人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任免其他成員。●有權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監督權:法律監督權、國家機關工作監督權。●全國人大常委可撤銷有關行政法規、決議、命令、地方性法規(不含地方規章)。●全國人大常委會10人以上聯名,可向國務院及其部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書面質詢案。●全國人大主席團、全國人大常委、各專門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均可在職權范圍內向全國人大提出“議案”。國家主席概述①國家主席的性質、地位:★國家主席對內代表國家機構與國家權力;對外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國人民。②國家主席產生:★國家主席任職條件:1)政治上享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2)年齡方面年滿45周歲。●道德、聲望、學術等屬于“非法律性”因素。★全國人大主席團提名—→代表團醞釀協商—→主席團確定正式候選—→全國人大表決。③國家主席職權:國家主席無個人決策權,須根據全國人大、全國人大常委的決定行使職權。★國家主席職權:1)公布權2)任免權3)外交權4)榮典權。國務院概述國務院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最高國家行政機關。①國務院組成、任期:★組成成員: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連任不得超2屆)、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副主任不是國務院組成)。★連任不得超過2屆的職位:全國人大委員長、全國人大副委員長、主席、副主席、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②國務院領導體制:總體總理負責制、各部委實行部長、主任負責制。③國務院職權:★法規制定權:制定行政法規、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國務院的計劃、報告都須在全國人大及其全國人大常委會議上以“議案”形式提出。★行政區域劃分權:●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全國人大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建置。●批準自治州、自治縣、市、縣的建置和區域劃分。★戒嚴宣布權: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部分地區的戒嚴。★其他職權:行政的自由裁量權。★審計機關受國務院領導,但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個人干涉。中央軍事委員會概述中央軍事委員會是全國武裝力量最高領導機關,由黨和各民主黨協商,全國人大通過。①中央軍委組成:主席、副主席、委員(無秘書長、無屆數的限制)。②中央軍委責任:★中央軍委領導全國的中國人民解放軍、武裝警察。★中央軍委主席對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負責。最高人民法院概述①最高人民法院性質、地位:★最高審判機關的地位:●對于任何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是司法的終點,一審終審:●最高人民法院只就最重要的案件以自己作為一審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有“最高調卷權”,將認為應由其作為一審法院的案件從下級上調:★最高“監督權”:●高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上訴案件、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案件,審查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是否正確,予以維護糾正;對下級法院工作予以監督,保證辦案質量。●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生效的錯誤判決和裁定提審、或命其再審:●可以核準死刑案件:②最高人民法院組成、任期:★組成成員:院長(連任不得超2屆)、副院長、審判員。★副院長、審判員、審判委員會委員、軍事法院院長由全國人大常委據院長的提請任免。③最高人民法院責任:★司法獨立原則: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個人干涉。●司法獨立是法院獨立,不是法官個人獨立審判:●不受社會團體干涉:1)新聞單位干涉2)共產黨有關機構干涉。●疑難、合議庭不一致案件—→審判庭—→審判委員會作判斷—→合議庭作出裁判。★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大負責:●最高人民法院要向全國人大作工作報告;閉會期間則向全國人大常委作工作報告。●法律適用中遇到疑難,最高人民法院可請求全國人大常委法律解釋,若全國人大作出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必須適用。●全國人大、全國人大常委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質詢,要求解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可成立特別調查委員會,就司法腐敗行為進行聽證。●全國人大常委可依據憲法授予的監督權,對最高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進行個案監督。最高人民檢察院概述①最高人民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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