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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電動平衡車安全要求及測試方法2023-09-07發布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GB/T34668—2023前言 I 12規范性引用文件 3術語和定義 4測試條件 25一般安全要求 36電氣安全 57機械安全 68環境可靠性 69測試方法 710標志和說明 附錄A(資料性)保護電路和安全分析 參考文獻 I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本文件代替GB/T34668—2017《電動平衡車安全要求及測試方法》,與GB/T34668—2017相比,除結構調整和編輯性改動外,主要技術變化如下:b)更改了試驗道路要求(見4.1,2017年版的4.1);d)將“單節電壓欠壓報警限速”更改為“電池組低電量報警限速”(見5.4.6、9.1.6,2017年版的e)更改了外殼防護等級要求(見7.1,2017年版的7.1);f)刪除了應力消除及其試驗方法(見2017年版的7.4及9.3.4);g)將“把手強度”更改為“手扶桿強度”(見7.4及9.3.4,2017年版的7.5及9.3.5);h)更改了鞍座強度要求(見7.5,2017年版的7.6),刪除了鞍座強度測試(見2017年版的9.3.6);i)將“跌落”更改為“空載跌落”(見8.2及9.4.2,2017年版的8.2及9.4.2);j)刪除了沖擊、溫度沖擊及局部浸水的要求和測試方法(見2017年版的8.3~8.5、9.4.3~9.4.5);k)更改了駐坡能力及保護、能量回收過充電保護、電機堵轉、動態強度及振動的測試方法(見1)更改了銘牌信息(見10.2.1,2017年版的10.2.1)。請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內容可能涉及專利。本文件的發布機構不承擔識別專利的責任。本文件由中國機械工業聯合會提出。本文件由全國機器人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591)歸口。本文件起草單位:納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機械工業自動化研究所有限公司、北京航空航天大學、上海電器科學研究院、無錫市檢驗檢測認證研究院、蘇州UL美華認證有限公司、中國電子技術標準化研究院、上海機動車檢測認證技術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中國質量認證中心、深圳市標準技術研究院、江蘇中科智能科學技術應用研究院、深圳樂行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市質量監督檢驗技術研究院、廣東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福建飛毛腿動力科技有限公司、中國科學院重慶綠色智能技術研究院、浙江大學、浙江省檢驗檢疫科學技術研究院、北京京東世紀貿易有限公司、重慶魯班機器人技術研究院有限公司。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2017年首次發布為GB/T34668—2017;——本次為第一次修訂。1電動平衡車安全要求及測試方法本文件界定了電動平衡車的術語和定義,規定了測試條件、一般安全要求、電氣安全、機械安全、環境可靠性、標志和說明要求,描述了相應測試方法。本文件適用于以蓄電池為動力能源的電動平衡車的設計、生產和銷售。2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GB3565.2—2022自行車安全要求第2部分:城市和旅行用自行車、青少年自行車、山地自行車與競賽自行車的要求GB/T4208—2017外殼防護等級(IP代碼)GB4706.18—2014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安全電池充電器的特殊要求GB4943.1—2022音視頻、信息技術和通信技術設備第1部分:安全要求GB/T5169.16—2017電工電子產品著火危險試驗第16部分:試驗火焰50W水平與垂直火焰試驗方法GB/T12350小功率電動機的安全要求GB/T40559平衡車用鋰離子電池和電池組安全要求3術語和定義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電動平衡車electricalself-balancingvehicle一種基于倒立擺模型和靜不穩定原理,配備有可充電的電驅動系統,以自主或人工操控模式來保持動態平衡的輪式載人移動平臺。注:電動平衡車簡稱平衡車。電動平衡車檢測到內部故障(例如電池電壓異常、平衡控制單元故障)或者危險駕駛動作,或者機體工作異常等狀況時,向用戶發出明確可被用戶注意的報警(如聲、光、振動等)。當電動平衡車檢測到車輛超速、低電量行駛或過載行駛等狀況時,平衡車腳踏板前端自動向上翹起以限制用戶在超速、低電量行駛或過載行駛等情況下繼續行駛以保護用戶安全的功能。2為預定用途提供適用的保護類型和保護等級的殼體。當電動平衡車被駕駛時,平衡車姿態或速度發生明顯的改變以至于車輛無法繼續主動維持平衡的一種狀態。漏液electrolyteleakage可見的液體電解質的漏出。主動保護元件activeprotectivedevice需要電源來驅動的保護元器件。注:如電池管理系統、控制集成電路等。4測試條件4.1試驗道路試驗道路應滿足以下條件:a)在水泥或柏油路面上進行,路面平整、干燥、整潔,有良好的附著系b)在試驗道路上設置測試區,測試區試驗通道寬度不小于1m,在此測試區的兩端有足夠長的助行區域和保證安全停車的輔助區域,并能雙向行駛。駕駛者應滿足以下條件:a)若平衡車最大載重大于或等于75kg,駕駛者及其裝備的總質量為75kg,不足時配重至75kg;若平衡車最大載重小于75kg,則駕駛者及其裝備總質量為平衡車的最大載重;b)駕駛者熟練掌握駕駛技術,并熟悉試驗方法;c)駕駛者配備頭盔、護膝、護肘等必備的防護用具;d)駕駛者按制造商規定操作方法駕駛被試車輛,且整個試驗過程中,保持駕駛姿勢無大幅度變動且避免出現制造商規定的不允許的操作。4.3試驗環境除測試項目另有要求外,試驗環境應滿足以下條件:a)在電動平衡車標稱的工作溫度范圍內,如無特殊說明,本文件規定的室溫為(25±5)℃;b)相對濕度不大于75%;c)大氣壓力86kPa~106kPa;d)試驗時平均風速不大于3m/s,瞬時風速不大于5m/s;e)若需要在室外試驗時,避免雨、雪等天氣。34.4試驗平衡車試驗平衡車應滿足以下條件:a)試驗平衡車裝備齊全,并按制造商規定充滿電;b)試驗平衡車按照制造商說明,使其處于可正常行駛時的狀態;c)若試驗平衡車上安裝測試儀器,盡量減少對各輪載荷分布的影響,并盡量減小風阻影響。5一般安全要求5.1.1非金屬材料電路板、包裹電池的非金屬外殼的可燃性分級應不低于GB/T5169.16—2017中9.4的V-1級。電動平衡車的金屬外殼應耐腐蝕,耐腐蝕性可通過適當的電鍍或涂覆處理來實現。為防止帶電部件和金屬外殼之間可能發生的短路,應為金屬外殼設計采用絕緣襯墊,該絕緣襯墊不應采用吸濕性材料,且該襯墊應能滿足平衡車工作過程(包括充電過程)中的溫度變化。電動平衡車的外殼應設計為只能依靠如鉗子、螺絲刀等類似的工具才能打開,不能僅依靠手工打開。5.3銳利邊緣電動平衡車外部可能對用戶造成刺傷危險的管狀物或設備組件的堅硬突出物應具有足夠的防護設計(如鈍角設計等)以防止刺傷人體。對于可能構成刺傷危險的螺紋,螺紋超出其內部結合配件的長度應限制在一個螺紋外徑的長度內。5.4安全保護功能電動平衡車應具備超過速度限定時持續安全告警,及持續翹板功能或類似保護功能以限制用戶繼續加速,以保護用戶安全。5.4.2低電量保護電動平衡車應具備低電量保護功能,即電動平衡車電池組電量低于制造商規定的安全行駛所需最低電量時,應具備持續安全告警和持續翹板功能或類似保護功能以限制用戶繼續行駛。5.4.3駐坡能力及保護電動兩輪平衡車應具有駐坡能力及保護功能。按照9.1.3規定的方法測試后,電動平衡車應滿足以下兩種狀態的任意一種:a)平衡車無任何安全告警,并且無斷電,電機無失能;b)平衡車持續安全告警和持續翹板功能或類似保護功能以阻止用戶繼續行駛。4GB/T34668—20235.4.4失穩保護電動平衡車應具備失穩保護功能,防止平衡車失穩后車輪繼續旋轉對用戶或第三人造成危害。按照9.1.4規定的方法測試后,電動平衡車在失穩后其車輪應能在5s內(包含5s)停止轉動。5.4.5能量回收過充電保護帶有能量回收功能的電動平衡車,應具有一定的保護措施防止下坡或減速時能量回收對電池和電池組造成過充電,應在電池或電池組過壓前觸發安全告警和翹板功能等類似保護措施,且平衡車不應由于電池或電池組過壓保護而切斷放電回路。按9.1.5測試時,電動平衡車應不起火,不爆炸,且外殼不5.4.6電池組低電量報警限速按照9.1.6測試時,電動平衡車應在電池組低電量時觸發安全告警和翹板功能等類似保護措施,且在觸發保護功能前,平衡車不應由于電池組低電量保護而切斷放電回路。平衡車應不起火,不爆炸,且外殼不破裂,不漏液。5.4.7充電鎖止按照9.1.7測試時,電動平衡車在充電過程中應無法開機行駛。如果可開機,應有保護措施限制其正常行駛,如無動力驅動車輪轉動。5.4.8防飛轉保護質量低于18kg的電動平衡車按照9.1.8測試,開機后,當使用設計的把手裝置提起時,平衡車車輪不應持續飛轉或轉動超過5s。5.5元件5.5.1電池和電池組使用鋰離子電池和電池組的電動平衡車的電池和電池組的安全應符合GB/T40559的規定。其他類型電池和電池組應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規定。電動平衡車的充電器或電源安全要求應符合GB4943.1—2022或GB4706.18—2014的規定。且應與電動平衡車的電池系統相兼容,通過對電池系統和充電器規格書的審查以及本文件中的測試來確定其符合性。充電器配備的用于連接到平衡車充電端口進行充電的連接器,應設計為防止錯位和反向極性。電動平衡車的電機應符合GB/T12350的規定和9.2.1規定的電機過載測試。若電動平衡車的電機不在GB/T12350適用范圍內,則該電機應同時符合9.2.1規定的電機過載測試和9.2.2規定的電機堵轉測試。電動平衡車的熔斷器應適用于其保護的電路的電流和電壓。5對于用戶可更換熔斷器,熔斷器更換標記應置于每個熔斷器或熔斷器座的鄰近位置,或者熔斷器座上,或者明顯能看出對應哪個熔斷器的其他位置,并標出熔斷器額定值。對于帶有特殊熔斷特性(如延時或分斷能力)的用戶可更換熔斷器,還應標明熔斷器類型。說明書應包含用戶可更換熔斷器的正確的更換信息。5.5.5電纜及連接器在室溫環境下,對完全充電電動平衡車進行放電,以系統允許最大電流放電至制造商規定的放電極限,同時監測電纜和連接器溫度,并記錄。電纜和連接器的任一組件均應滿足:電纜和連接器溫度應低于制造商規定的限制溫度。電動平衡車外部裸露電纜應承受156N拉力,沿最不利的方向施加拉力并保持1min。測試后電動平衡車內部連接器不應發生位移或損壞,且受拉力的電纜的縱向位移量不應超過2mm。6電氣安全6.1絕緣內置電源充電型電動平衡車的電路板及各組件應具有足夠的絕緣保護措施,其內部充電電路應與可觸及導電部件有效隔離,可選如下方法之一:a)基本絕緣和基本絕緣故障時的保護性接地系統;b)雙重絕緣或加強絕緣;c)a)和b)的組合。內置電源充電型電動平衡車的電氣間隙、爬電距離和固體絕緣應符合GB4943.1—2022中5.4.2、對于采用保護接地的內置電源充電型電動平衡車,其保護接地端子和連接端接觸的導電部件應符合GB4943.1—2022中5.6.5.在室溫環境下按如下順序對電纜進行檢查,平衡車應符合以下要求。a)電纜具有良好絕緣且光滑無銳利邊緣。b)電纜有保護,不與可能影響絕緣的毛刺、散熱片或類似鋒利邊緣接觸。電纜穿過的金屬孔表面c)電纜可靠固定,以防止電纜與運動部件接觸,必要時,可增加其他機械固定。電動平衡車在設備正常使用或保養時會拆掉的可分離部件,應不會對電氣連接和內部導體引起過度的壓力,包括保持接地連續性的導體。6.3短路安全按9.2.3規定的方法測試后,平衡車應不起火,不爆炸,且外殼不破裂,不漏液。注:若平衡車電池組已通過短路測試,且根據被試平衡車的特點評估后,平衡車整車短路測試與電池組短路無差異時,本文件規定的短路測試不必進行。應選擇適用于元器件和電動平衡車結構的材料,使得平衡車在正常負載下工作時,溫度不會超過其溫度限值。按9.2.4規定的方法測試后,所測得的平衡車的材料和元器件的溫度限值應符合GB4943.1—2022中5.4.1.4.3的規定;所測得的使用者可接觸區域內的可觸及零部件的溫度限值應符6合GB4943.1—2022中9.3的規定。而且,測試時電動平衡車應不起火,不爆炸,且外殼不破裂,不漏液。6.5抗電強度直接與交流電網連接的電動平衡車或其組件應具有足夠的抗電強度,測試方法應符合9.2.5的7.1外殼防護等級電動平衡車的外殼防護等級應不低于IP34或制造商宣稱的防護等級,兩者取嚴苛者。7.2靜態強度按9.3.2規定的方法進行靜態強度測試后,電動平衡車的任何部分不應有可見裂紋或斷裂現象,且平衡車應能正常工作。7.3動態強度按9.3.3規定的方法進行動態強度測試后,電動平衡車的任何部分不應有可見裂紋或斷裂現象,且平衡車應能正常工作。7.4手扶桿強度本要求僅適用于帶有手扶桿的電動平衡車。電動平衡車手扶桿應具有足夠強度以保證在實際使用條件下的安全性。按9.3.4進行手扶桿強度測試后,電動平衡車手扶桿應不斷裂或裂開;手扶桿和平衡車之間的固定部件,以及平衡車部件應不斷裂或裂開。7.5鞍座強度本要求僅適用于帶有鞍座的電動平衡車。電動平衡車鞍座應符合GB3565.2—2022中4.16.3的規定。電動平衡車鞍座的強度應符合GB3565.2—2022中4.16.4的規定。8環境可靠性8.1振動按照9.4.1進行振動測試。測試后,電動平衡車的任何部分不應有可見裂紋、斷裂現象或連接松動現象,且平衡車應能正常工作。8.2空載跌落按照9.4.2進行空載跌落測試。測試后,電動平衡車外殼可有裂紋或破裂,但車體載人部分的主要對于內置電源充電型電動平衡車應通過使用GB/T4208—2017中第7章規定的直徑2.5mm、長100mm的試具進行測試,試具不應觸及到內部充電電路。79測試方法9.1安全保護功能測試9.1.1超速保護在第4章規定的測試條件下,駕駛者駕駛充滿電的電動平衡車在試驗道路上行駛,加速直至觸發電動平衡車超速保護或電動平衡車超過其規定的最高速度限定。9.1.2低電量保護在第4章規定的測試條件下,駕駛者駕駛有充足電量的電動平衡車在試驗道路上正常行駛,直至觸發平衡車低電量保護或電量過低不足以繼續行駛為止。9.1.3駐坡能力及保護駕駛者駕駛充滿電的兩輪電動平衡車,在制造商規定的載重-駐坡角度的斜坡上靜止并保持5min或平衡車安全告警。斜坡表面應平整、干燥、整潔,有良好的附著系數。9.1.4失穩保護將處于行駛狀態(行駛速度不低于6km/h)的電動平衡車姿態改變到制造商規定的失穩姿態(如車身傾斜至某一角度)使其失穩,記錄從平衡車失穩到車輪停止轉動的持續時間。9.1.5能量回收過充電保護電動平衡車能量回收過充電保護的測試方法如下:將充滿電的電動平衡車開機,觸發其進入正常行駛狀態。在該平衡車的電池組輸出端施加0.2C的恒流充電電流(該充電電流應為抵消平衡車維持運行狀態所需的輸出電流后的值)對電池組持續充電,以模擬平衡車在下坡或者制動時的能量回收,監測平衡車電池組電壓在達到其規定的充電上限電壓1.03倍之前,是否出現安全告警并翹板等類似保護措施或平衡車斷電停止運行,測試中應同時監測電池組的溫度作為參考。在測試過程中,應觀察平衡車是否有起火、爆炸、外殼破裂或漏液現象。9.1.6電池組低電量報警限速將充滿電的電動平衡車,把電池組放電到約為規定充滿電狀態(SOC)的30%。觸發電動平衡車進入正常行駛狀態,使平衡車正常行駛或按制造商規定的參數模擬其正常行駛。同時監測電池的電壓和電池溫度。測試直到平衡車出現安全告警并翹板等類似保護措施或平衡車斷電停止運行。9.1.7充電鎖止對未充滿電的平衡車進行開機三次,保證平衡車均可正常開機行駛。使用制造商規定的標配充電器對處于關機狀態下的該平衡車充電。充電過程中將平衡車開機三次。若平衡車無法開機,則測試結束;若平衡車可正常開機,則檢測其是否可行駛。9.1.8防飛轉保護將電動平衡車開機使其進入正常行駛狀態,通過人工或測試設備使其車輪處于旋轉狀態。使用設計的把手裝置提起平衡車時,記錄從提起平衡車車輪開始飛轉到車輪靜止的持續時間。89.2電氣安全測試9.2.1電機過載測試電機過載測試是評估電機承受過載情況下的安全性能。電機應首先選擇裝在平衡車內進行測試,同時監測電機繞組的溫度。為便于測試,電機可單獨進行測試,但其散熱條件不能優于安裝在平衡車上的情況。電機首先在最大正常負載條件下運行,然后增加負載,使得電流適當地遞增,而電機電源電壓維持在原來的值。當溫度達到穩態條件,再次增加負載。這樣,負載以適當的步態逐漸增加,直到過載保護器起作用或電機繞組成為開路。確定每個穩態期的電機繞組溫度,記錄最大溫度值,應不超過表1中的限值。表1過載測試電機繞組溫度限值溫度等級A級(105)E級(120)B級(130)F級(155)H級(180)溫度限值/℃電機堵轉測試是評估電機在承受堵轉情況下的安全性能。電機在電動平衡車使用時的電壓下運行,依次堵轉每個電機進行試驗。測試時不應人為斷開機械或電子保護裝置(如離合器和保險絲)。室溫下電機堵轉測試中,電動平衡車不應出現著火現象,整車可觸及位置溫度不應超過60℃,且電機表面溫升不應超過45K。電機也可以脫離電動平衡車單獨進行測試,但其散熱條件不能優于安裝在電動平衡車上的情況。9.2.3短路測試將充滿電的平衡車,通過不大于20mΩ的電阻對平衡車的充電端口正負極或內置電源充電型平衡車的內置電池組輸入端口正負極進行短路,且應在相關的電池保護電路中任何保護裝置單一故障條件下進行短路(單一故障的分析和確定可參考附錄A)。測試中應實時監測被試平衡車的溫度。平衡車應保持短路狀態直到其溫度降回到室溫或發生起火爆炸。測試完成后,開機三次以檢測其是否可正常開機和正常行駛,如能正常開機行駛,應按制造商規定的參數對被試平衡車進行一次放充電循環,并對該平衡車靜置觀察1h。在該測試中應始終監測平衡車的電池、電機等零部件的溫度以及用戶可能接觸到表面的溫度。按如下步驟測試:a)在室溫下,將完全放電的電動平衡車用制造商規定的標配充電器以最大充電參數進行充電,直到電池上監測到的電壓、電流達到制造商規定充滿電的狀態;b)將完全充滿電的平衡車在制造商規定的最大負載條件下進行放電,監測電池的電壓和電流直到平衡車達到規定的放電截止電壓;c)重復步驟a)和b),直至完成2個完全的充放電循環。在充電和放電的循環期間,應保證電動平衡車的電壓、電流和測得的溫度不超過制造商規定的參數限值。99.2.5抗電強度測試防潮處理應在溫度為(40±2)℃、相對濕度為(93±3)%的濕熱箱中放置120h,在濕熱期間,樣品不通電不開機。在進行濕熱處理前,樣品應在t~(t+4℃)會產生凝露的任一溫度值。防潮處理后立即進行9.2.5.2的試驗。的環境中放置至少4h。其中,t為20℃~30℃之間不本試驗應在預處理后進行。本試驗程序應符合GB4943.1—2022中5.4.9的規定。其中峰值工作電壓為電動平衡車的最大充電電壓。9.3機械安全測試9.3.1外殼防護等級測試電動平衡車外殼防護等級的測試方法應符合GB/T4208—2017的規定。9.3.2靜態強度測試在室溫下,對于無座椅電動平衡車,通過截面尺寸為102mm×254mm的支撐件(如木塊等)向腳踏板中心點施加三倍于制造商規定重量上限的靜態負載。在5s內逐漸施加負載并保持30s。若腳踏板由兩塊或多塊或由多部分組成,則應在每一塊或每一部分的中心處按上述方法平均分配施加負載。對于帶座椅電動平衡車,應在座椅面中心點以同樣方式施加三倍于制造商規定重量上限的靜態負載。9.3.3動態強度測試如果平衡車腳踏板或支架等承載結構部件由塑料材料組成(裝飾件除外),則樣品應至少在(-5±1)℃的環境下或者制造商宣稱的最低工作溫度,取較低值,放置6h。本測試在樣品預處理完成后,應在1min內開始測試,且5min內完成測試。在處于開機狀態的電動平衡車的腳踏板中心處,通過截面尺寸為102mm×254mm的支撐件(如木塊等)施加制造商規定的最大載重的負載,如有多個承重踏板,每個踏板應平均分配最大載重。平衡車以8km/h~10km/h的速度行駛,跌落高度為車輪直徑的1/4高度。如果適當,輪胎壓力應根據制造商提供的最大值進行調整。重復測試2次,然后檢查損壞情況。9.3.4手扶桿強度測試本測試僅適用于帶有手扶桿的電動平衡車,若手扶桿可伸縮,則將其調整至最大伸縮位置進行測試。按照如下要求進行測試。a)如果手扶桿可用來搬運平衡車,則在平衡車手扶桿的把手中心位置施加拉力,在5s~10s內從0N增加到F大小的拉力,拉力F應等于平衡車總重量(包括可拆卸背帶)4倍的力,其施加方向為垂直向上,然后維持1min。如果一個平衡車手扶桿有多個把手,則將拉力均勻分攤到多個把手上測試。b)如果手扶桿可用來操控轉向平衡車,則在平衡車手扶桿的中心位置施加拉力,在5s~10s內從0N增加到F大小的拉力,拉力F應等于75N,其施加方向為手扶桿水平面的兩個水平方向,即左右轉向方向,維持1min,每個方向各測試一次。9.4環境可靠性測試9.4.1振動測試在4.3和4.4的測試條件下,將被試平衡車固定安裝在振動測試平臺上,按表2的測試參數進行正弦振動測試,7Hz至200Hz然后再從200Hz至7Hz,持續時間15min為1個循環,使被試平衡車承受沿三個空間垂直軸方向的振動。X、Y、Z三軸向各重復12個循環。如制造商無特殊規定,測試從Z軸開始,然后是Y軸,最后是X軸;Z軸為平衡車處于正常行駛姿態時垂直于水平地面的軸,Y軸為水平面上沿平衡車車輪軸向,X軸為水平面上垂直于車輪軸向。表2正弦振動測試參數加速度(gn)或振幅(mm)持續時間將充滿電的電動平衡車,從車輪距離試驗表面(h±0.01m)的高度上跌落在混凝土或類似硬度的試驗表面上,同一方向重復跌落三次。跌落方向應為用戶在手持或舉起平衡車時最有代表性的方向。試驗表面厚度不低于76mm,且該表面區域需足夠大以能容下跌落下來的平衡車樣品。其中,跌落高度h數值見表3。表3跌落高度h數值表電動平衡車整車(含電池組)質量M跌落高度hmM≤18M>400.25如果平衡車車體載人部分的主要承載結構或防護性外殼為塑料件,則在跌落試驗前,被試平衡車應在一10℃(或制造商規定的最低工作溫度,二者取較低溫度)條件下存放至少4h,將樣品從冷環境中取出后應在5min內進行跌落試驗。測試完成后,開機三次以檢測其是否可正常開機和正常行駛,如能正常開機行駛,應按制造商規定的參數對被試平衡車進行一次放充電循環。10標志和說明標志和說明包括電動平衡車的正確安全使用和維護信息。以上信息應不僅針對用戶的正常使用和維護,也針對維修人員。以上信息宜充分考慮使用、維護和維修的安全性,尤其是可更換電池組和選配附件的安全使用說明。標志、符號和書面警告應明確易懂,尤其關于電動平衡車功能和安全相關的內容。易懂的記號(象形圖)的使用優先于書面警告。電動平衡車的產品銘牌應包含必要的告知用戶的信息及其規格參數:——產品名稱及型號;——制造商名稱或者商標,制造商地址;——生產日期或序列號;——電池額定容量和額定電壓;——輸入電壓;——最大載重;——最高速度。其中可將電池額定容量和額定電壓、制造商名稱或者商標、制造商地址、生產日期或序列號標示在外包裝上或使用說明書中。其他標識說明應標在平衡車上用戶能看到的明顯位置。電動平衡車的車體銘牌應經久耐用,清晰易辨。通過觀察并進行如下測試檢查是否合格:用手拿浸水的布擦拭銘牌15s后,再用浸過汽油的布擦拭15s。試驗后銘牌標記仍應清晰,不應出現損壞或卷邊,不應輕易用手將其從粘貼表面揭掉。注1:用印、鑄、壓或刻做的銘牌標志不進行本試驗。注2:試驗用汽油為溶劑乙烷,其芳族含量體積比最大為0.1%,貝殼松脂丁醇值為29,初沸點約為65℃,干點約為69℃,密度為0.66g/cm3。10.3安全警示標識電動平衡車本體及其充電器和電池組本體的外部應具有必要的安全警示標識,以告知用戶安全使用。必要時,應提供使用、操縱、維護和拆卸電動平衡車時預防措施的安全警示標識。安全警示標識包括但不限于:——平衡車應在其醒目位置標有“僅適用××充電器”等類似警示說明;——平衡車應有工作極端溫度的高溫/低溫部件的警告和標志;——充電器銘牌應標明“僅供××電動平衡車使用”等類似警示說明;可在戶外使用的充電器,其銘牌應標明戶外使用條件;——平衡車充電器應有接口標志和說明;——使用前應閱讀說明書的警示信息或圖標;——電池組警示標識應符合相關電池產品標準的規定;——適當的其他安全警示說明。電動平衡車說明書應包含必要的使用、操縱、維護和拆卸電動平衡車時的相關說明及使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平衡車的尺寸和質量,以及載重或負載能力的限制;——平衡車的外殼防護等級;——平衡車工作、儲存和充電的環境溫度限制和狀況(如室外或室內充電);——平衡車的充電方法;——平衡車的儲存、運行和回收處理方法;——將平衡車關閉或切換至某種操作模式的要求和方法;——平衡車操作環境和使用限制的詳細說明,包括但不限于環境條件,路面條件,如行駛路面的坡——平衡車在使用和行駛時可能導致危險情況的操作環境及潛在風險說明,提供合適的培訓信息以免用戶異常操作和意外操作,如突然轉彎、急加速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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