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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ICS03.140

CCSA02

T/IMTBA

團體標準

T/IMTBA001—2023

商標代理工作管理規范

ManagementStandardsforTrademarkAgencyWork

(征求意見稿)

(本稿完成日期:2023年6月19日)

2023-XX-XX發布2023-XX-XX實施

內蒙古商標品牌協會發布

T/IMTBA001—2023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第一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給出的

規則起草。

本文件由內蒙古商標品牌協會提出并歸口。

本文件由內蒙古商標品牌協會起草。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張海偉、任家琪、丁鵬澤、丁麗波。

II

T/IMTBA001—2023

商標代理工作管理規范

1范圍

本標準對商標代理的服務條件、范圍、規范和程序、執業能力、職業道德要求、執業規

則、繼續教育要求、行業監管等做出了規定。

本標準適用于對內蒙古自治區內商標代理機構和商標代理人員的管理。

2術語定義

2.1商標代理TrademarkSevices

系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義在代理權限范圍內依法辦理商標注冊申請、商

標評審或者其他商標事宜的行為。

2.2商標代理機構TrademarkAgency

包括經市場主體機關依法登記,依法按照規定向國家知識產權局進行備案的從事商標代

理業務的服務機構和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的律師事務所。

2.3商標代理人TrademarkAttorney

系指在商標代理機構中從事商標代理服務的從業人員。

2.4委托人Client

系指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注冊的申請、變更、續展、轉讓、異議、撤銷、無效宣

告、復審、糾紛的行政處理和訴訟、擔任商標法律顧問等商標事宜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

織。

3服務條件

3.1商標代理服務機構

商標代理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a)依法登記注冊或批準設立,并經國家知識產權局部門備案;

b)經批準的企業經營范圍包括商標代理或知識產權代理業務;

c)有自己的名稱、章程、固定的辦公場所,可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并利用適宜的方式

公開相關信息,如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聯系方式,以及代理資格備案追溯方

式等;

d)應不少于3名(含3名)專職商標代理人,其中主要負責人應具有3年以上商標代

理服務經歷或律師從業經歷。

3.2商標代理服務人員

從事商標代理服務的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1

T/IMTBA001—2023

a)商標代理從業人員應該在依法注冊登記并經過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

構從事商標代理業務;

b)商標代理從業人員應上崗前應經過崗前培訓,熟悉商標法和相關法律、法規,具備

所需的商標代理專業知識和技能;

c)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d)具有大專(含大專)以上學歷;

e)商標代理從業人員應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行業規范,遵循誠實信用的員職責,恪

守職業道德,規范從業。

4服務范圍、規范和流程

4.1服務范圍

商標代理機構服務范圍包括:

a)代理商標注冊、變更、續展、轉讓、補證、專用權質權登記、許可備案、異議及其

答辯、注銷、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撤銷及其答辯、撤銷成為商品/服務通用名稱注冊

商標的申請及其答辯等商標申請事宜;

b)代理商標駁回復審、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撤銷復審及其答辯、不予注冊復審及其答辯、

宣告無效申請復審等商標評審事宜;

c)代理商標行政復議和訴訟;

d)代理商標糾紛調解、行政投訴,根據有關規定參與訴訟;

e)提供商標查詢、監控、調研、布局、策劃、分析、侵權及風險評估等;

f)代理商標境外注冊及馬德里國際注冊等有關事宜;

g)提供商標法律咨詢,擔任商標法律顧問;

h)提供適宜的商標增值解決方案;

i)代理其他商標事宜。

4.2服務規范

4.2.1在接受代理委托前,注冊代理人員應向委托人介紹商標代理機構的基本情況,并讓

委托人知曉所委托商標事務的辦理流程、辦理時限、費用標準以及法律風險。

4.2.2委托人確認就某一事項委托代理機構后,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中應明確具體的代理

事項、代理范圍、代理內容、代理權限、代理費用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爭議解決方式等內

容。

4.2.3在簽訂申請代理商標注冊合同前,指定的商標代理人應遵守我國現行的《商標法》

第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委托人申請注冊的商標可能存在本法規定不得注冊情形的,商標代

理機構應當明確告知委托人。”指定商標代理人應根據委托人提出的擬注冊商標進行查詢和

風險評估,并根據委托人的需求提出相應的建議以供委托人參考。

4.2.4在簽訂申請代理商標異議、撤銷、駁回復審、異議復審、撤銷復審、宣告無效、侵

權投訴等商標案件時,指定代理人員要與委托人進行充分溝通,明確委托人訴求,協助委托

人收集商標案件證據,杜絕弄虛作假。

4.2.5將所有代委托人準備的文件、處理的事務、收到的官方文件及時通知并交予委托人。

4.3服務流程

4.3.1流程概述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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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代理服務流程包括委托受理、建立存檔、案件處理、案件反饋、檔案保存五個環節。

4.3.2委托受理

注冊商標代理人員與委托人就具體委托代理事項達成一致后,委托人與商標代理機構簽

署商標委托代理合同,合同內應包括委托事項詳情表、案件初始接收的材料及法律風險告知

書三項。

4.3.3建立存檔

商標代理機構接受委托后,應對委托方提供的材料進行真實性識別,指定專人將委托代

理合同、案件材料、官方來文進行分類存檔管理,根據案件的進展變化情況定期更新和存檔,

保證業務檔案材料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檔案為電子檔案或紙質檔案,包括下列內容:

a)代理委托合同;

b)案件初始接收的材料;

c)案件過程中形成的各類文件,包括官方文件;

d)其他必需存檔的文件。

4.3.4案件處理

4.3.4.1商標代理人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及主管部門的要求準備各類案件所需的文件,

認真對案件材料進行審核,商標業務文件兼具法律性和技術性,應滿足如下要求:

a)準確性:指定申請商品/服務類別準確,符合委托人的委托要求,擬寫文件充分理

解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適用法條正確。

b)規范性:商標申請文件需符合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

c)完整性:商標申請文件和委托人主體資格證明材料要確保完整無缺。

4.3.4.2處理商標注冊申請書等文件時,應當由商標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商標代理機構印

章,確認無誤后方可進行案件上報,案件上報應于材料齊全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商標代

理人應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商標案件登記、官方來文處理等各項工作。

4.3.4.3商標代理人應分別建立紙質和數字化檔案管理體系,在商標案件的遞交申請、

受理、公告、駁回、答辯、發證等各個環節的處理都應保存相應的證據,并實施歸檔,以

備查驗。

4.3.5案件反饋

商標代理機構應建立商標案件的追蹤、監控機制,定期跟進商標案件進展情況,并將進

展信息及時向商標代理機構負責人報告。商標代理機構在案件代理的過程中應將案件進展情

況及時告知委托人,并將與案件相關的文書或信息及時送達委托人,包括但不限于:

a)所有代委托人準備的文件;

b)所有代委托人處理事務的書面通知或郵件;

c)所有收到的與委托事項相關的官方文件;

d)商標代理機構辦公地址、郵箱、聯系人等變更和存續狀況的書面通知或郵件。

4.3.6檔案保存

商標代理機構應建立文件/檔案管理系統,服務提供過程中收到或生成的所有文件予以

歸檔,并對商標檔案的查詢、調用建立規范制度。

5執業規范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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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商標代理機構

商標代理機構應遵守下列規則:

a)商標代理機構依法取得登記注冊或批準設立,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后,應加入商

標代理行業組織,并依法開展商標的代理業務。

b)商標代理機構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依法接受委托開展商標代理業務,不得超越客

戶委托權限和利用委托關系從事與客戶所委托事務無關的活動。

c)商標代理機構及其商標代理人應嚴格保守客戶的商業秘密,嚴禁泄露、剽竊、利用

客戶的商業秘密,嚴禁擅自把未經公開的代理事項泄露給其他組織或個人,損害委

托人的合法權益。

d)商標代理機構不得與第三方串通,惡意搶注委托人的擬申請商標,不得損害委托人

的合法權益。

e)商標代理機構應嚴格執行其業務收費標準。

f)商標代理機構在代理業務時不得隱瞞事實,弄虛作假,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

變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簽名,不得以夸大、虛假宣傳等方式誤導委托人或以欺詐

手段騙取委托人錢財。

g)商標代理機構應當以書面形式明確告知委托人辦理商標事務可能存在違反商標法

禁止性規定的情形。

h)商標代理機構不得接受委托人明知的委托事宜違反國家法律有關規定,出于惡意、

具有欺詐性的商標事務。

i)商標代理機構應當對商標代理人進行職業培訓,使得商標代理人具備商標代理從業

所需的知識和技能。

5.2商標代理人員

a)商標代理從業人員應按照本文件中規定的服務流程和服務規范開展代理業務活動。

b)商標代理從業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接受商標代理服務委托,不得借用他人名義承接

代理項目,不得允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開展代理業務。

c)商標代理人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商標代理機構從事商標代理業務。

d)不得在同一案件中接受有利益沖突的雙方當事人委托。接受有利益沖突的雙方當事

人委托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

1)在商標異議、商標撤銷、商標宣告無效案件或者前述案件的復審、訴訟程序中

受雙方當事人委托的。

2)曾代理委托人申請商標注冊,又代理其他人對同一商標提出商標異議、商標撤

銷、商標宣告無效申請的。

3)在同一案件中,有利益沖突的雙方當事人委托的商標代理機構存在法定代表人、

股東、合伙人、高級管理人員等重合或者部分重合情形的。

e)商標代理從業人員不得惡意搶注或國際商標,不得接受涉及以下情形的商標代理服

務委托:

1)惡意搶注國家或區域戰略、重大活動、重大政策、重大工程、重大科技項目名

稱的。

2)惡意搶注重大自然災害、重大事故災難、重大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

突發公共事件相關詞匯、標志。

3)惡意搶注具有知名度的重大賽事、重大展會名稱、標志的。

4)惡意搶注行政區名稱、山川名稱、錄點名稱、建筑物名稱等公共資源的。

5)惡意搶注商品或服務的通用名稱、行業術語等公共商業資源的。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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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惡意搶注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公眾人物姓名、知名作品或者角色名稱的。

7)惡意搶注他人具有知名度較高的商標或其他商業標志,明顯損害他人在先權益

的。

8)違反商標管理法規,以及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存在

消極、負面社會影響的。

6職業道德要求

6.1誠信客觀

商標代理從業人員在辦理商標代理業務過程中,應基于客觀數據和事實開展代理活動,

不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與職業活動有關的文件和證據、印章、簽名,不應暗

示、誘導、指示、威脅他人偽造、變造文件或證據、印章和簽名。

6.2保守秘密

商標代理從業人員應保守在商標代理過程中知悉的委托人的商業秘密和隱私信息,商業

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數據,資料和信息:

a)與科技有關的結構、原料、組分、配方、材料、樣品、樣式、植物新品種繁殖材料、

工藝、方法和其步驟、算法、數據、計算機程序及其有關文檔等信息;

b)與經營有關的創意、管理、銷售、財務、計劃、樣本、招投標材料、客戶信息、數

據等信息。

6.3如實報告

在代理服務過程中,商標代理從業人員應基于客觀事實,如實向委托人告知其所應知曉

的所有權利和義務,以及可能獲得利益及面臨的風險,不應刻意隱瞞,不應對案件結果做出

不當承諾。

6.4公平競爭

商標代理機構之間應公平競爭、依法代理,在商標代理執業的過程中,不得以下列行為

之一擾亂商標代理市場秩序:

a)對本人或所在商標代理機構的專業能力等進行虛假宣傳。

b)惡意詆毀、誹謗或貶損其他商標代理機構及其商標代理人的信譽和聲譽。

c)無正當理由,以低于同地區同行業成本價為條件爭攬業務。

d)以謊稱有他人搶注商標,引人誤解等方式進行欺詐招攬業務。

e)在同一商標案件中接受有利益沖突的雙方當事人委托。

f)向委托人明示或暗示與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及其他工作人員的特殊關系,

宣稱可通過非正常方式加速辦理商標事宜,或提高辦理商標事宜的成功率的方式爭

攬業務。

a)以提供或承諾提供傭金、回扣、介紹費或其他利益等方式,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

優勢等商業賄賂等方式招攬業務。

b)假冒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及其他政府、司法部門郵箱、電話等或

者以其工作人員的名義,提供虛假信息,誤導公眾的。

c)與他人惡意串通或者虛構事實,誘騙委托人委托其辦理商標事宜的。

d)就商標業務服務結果作出虛假承諾、擔保注冊等形式誤導委托人,夸大自身受托辦

理商標事宜成功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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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明示或暗示可以幫助當事人達到不正當目的,或以不正當的方式、手段達到當事人

目的。

f)偽造或者變造榮譽、認證,欺騙社會公眾的。

g)惡意壓低商標代理服務價格,就其他商標代理機構正在辦理的商標案件主動聯系其

客戶的。

h)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標信息,或者披露、使用、

允許他人使用以前述手段獲取的商標信息,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的。

7繼續教育要求

7.1商標代理從業人員應持續學習,每年參加由政府相關部門、商標協會或相關知識產權

協會舉辦的不少于12課時的繼續教育活動,提高專業服務能力。

7.2培訓學習繼續教育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脫產或業余的培訓、講座、研討會、學術交流

會等多種形式,繼續教育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a)商標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及行政規章;

b)行業管理規范、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和執業風險防范;

c)商標代理基礎理論、流程管理實務和操作方法;

d)商標代理創新業務、創新技術;

e)商標領域標準制修訂知識及技能。

8行業組織管理

8.1監督管理機構

內蒙古商標品牌協會是由協會會員單位選舉的監督管理機構,按照章程和會員賦予的權

利,對內蒙古自治區商標代理行業的執業行為進行監督,以建立行業運行秩序,維護會員的

合法權益。

8.2監管形式

8.2.1內蒙古商標品牌協會定期聘請業內專家,對商標代理機構和代理人員進行相關法律

法規培訓,內蒙古商標品牌協會根據會員需要,向會員單位提供案件法律咨詢,并進行典型

案例解決方案講解或分析測試,提高商標代理機構和人員的案件辦理能力。

8.2.2內蒙古商標品牌協會定期組織人員通過網絡,電話,信函等形式,對商標代理機構

的相關委托人進行抽樣訪問,了解案件辦理質量以及商標代理機構和代理人員規范工作的情

況,對存在明顯問題的機構進行指導幫扶,監督整改。

8.2.3內蒙古商標品牌協會利用協會網站,公布依法登記或批準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名單,

受理商標代理相關投訴,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如投訴事實成立,內蒙古商標品牌協會將相

關投訴情況上報至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8.2.4業績突出、代理質量良好、內部管理規范和無有責投訴的內蒙古自治區的商標代理

機構,可申請參加由內蒙古商標品牌協會每年定期組織的誠信商標代理機構評選,內蒙古商

標品牌協會每年定期通過報刊、網絡等媒體向社會公布誠信商標代理機構名單。

8.2.5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機構不予評選年度誠信商標代理機構: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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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在評選截止期前3年內存在XX所列的違規代理信息;

b)在評選截止期前2年內存在XX所列的違規代理行為。

8.3信用管理

8.3.1內蒙古商標品牌協會對商標代理人的信用信息進行檔案記錄,并作為對其能力評價,

資質評定,榮譽評選的參考因素。

8.3.2內蒙古商標品牌協會對商標代理人進行檔案記錄的信用信息但不限于:

a)受到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的信息;

b)受到所在商標代理機構懲罰的信息

c)被商標行業組織行業懲戒的信息;

d)被委托人舉報投訴并經調查證實的信息;

e)受到所在商標代理機構、行政機關、行業協會或其他社會權威組織表彰的信息。

8.4評價分級

8.4.1內蒙古商標品牌協會組織對商標代理機構執業水平開展分級評價進行差異化管理,

商標代理機構的執業水平分為“優秀商標代理機構”和“商標代理服務金牌示范單位”。

8.4.2商標代理機構執業能力評價在滿足本文件8.4.3的要求下,應當對商標代理機構商

標代理申請量、案件處理能力、涉外商標開展情況、業內影響力等多方面因素進行綜合考量。

具體詳見附錄A。

8.4.3優秀商標代理機構、商標代理服務金牌示范單位的評價。

8.4.3.1應當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a)近3年內無不良信用記錄;

b)已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和內蒙古商標品牌協會登記備案。

8.4.4內蒙古商標品牌協會組織對商標代理人的執業能力開展分級評價進行差異化管理,

商標代理人的執業能力分為初級、中級、高級三個等級。

8.4.5商標代理人的執業能力評價在滿足本文件8.4.6的要求下,應當對商標代理人的學

歷資歷、從業年限、業績表現、學術成果、綜合背景等多個方面因素進行綜合考量,具體指

標詳見附錄B。

8.4.6商標代理人的評價。

8.4.6.1應當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a)近3年內無行政或刑事處罰記錄;

b)近3年無不良信用記錄;

c)已向內蒙古商標品牌協會登記備案;

d)申請當年的繼續教育課時應滿足本文件第7章要求。

9附錄A商標代理機構執業水平評價指標

10附錄B商標代理人執業能力評價指標

7

附錄A

(規范性)

商標代理機構執業水平評價指標

A.1優秀商標代理機構

1優秀商標代理機構應當同時滿足以下基礎條件和執業業績要求:

1.1應當同時滿足以下基礎條件

a)經市場監督管理局登記并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

b)為內蒙古商標品牌協會會員單位;

c)近3年內無不良信用記錄。

1.2執業期間,機構業績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

a)代理各類商標申請、維護和管理類業務不少于500件/年;

b)代理商標評審、異議案件不少于100件/年;

c)代理商標行政投訴,復議或訴訟案件不少于10件/年;

d)代理涉外商標申請不少于20件/年;

e)為不少于300家企業提供商標咨詢服務。

1.3機構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對代理案件數量要求適當放寬:

a)撰寫與商標相關的交流論文、專項技術分析報告或作為聯合起草單位制定行業

團體標準;

b)在公開學術刊物上發表與商標相關的論文;

c)參與編寫專著;

d)代理的案件被司法機關、政府機關、知識產權相關行業協會評選為知識產權典

型案例的;

e)獲得主管部門授予的商標代理執業相關的榮譽資質的。

A.2商標代理服務金牌示范單位

2商標代理服務金牌示范單位應當同時滿足以下基礎條件和執業業績要求:

2.1應當同時滿足以下基礎條件

a)經市場監督管理局登記并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

b)為內蒙古商標品牌協會會員單位:

c)連續2個年度榮獲“優秀商標代理機構”。

2.2執業期間,機構業績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

a)代理各類商標申請、維護和管理類業務不少于800件/年;

b)代理商標評審、異議案件不少于300件/年;

c)代理商標行政投訴、復議或訴訟案件不少于20件/年;

d)代理涉外商標申請不少于50件/年;

e)為不少于800家企業提供商標咨詢服務。

2.3機構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對代理案件數量要求適當放寬:

a)撰寫了與本商標相關的交流論文、專項技術分析報告或作為聯合起草單位制定

行業團體標準;

b)在公開學術刊物上發表與商標相關的論文;

c)參與編寫專著;

d)代理的案件被司法機關、政府機關、知識產權相關行業協會評選為知識產權典

型案例的;

e)獲得主管部門授予的商標代理執業相關的榮譽資質的。

附錄B

(規范性)

商標代理人執業能力評價指標

B.1初級商標代理人

1初級商標代理人應當同時滿足以下學歷資歷和工作業績要求。

1.1學歷資歷應當滿足以下條件之一項:

a)具備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從事本專業工作滿1年;

b)具備大學專科以下學歷,從事本專業工作滿2年。

1.2商標代理執業期間,工作業績應滿足以下條件之一項:

a)代理各類商標申請、維護和管理類業務不少于50件;

b)代理商標評審、異議案件不少于10件;

c)代理商標行政投訴、復議或訴訟案件不少于5件;

d)代理涉外商標申請不少于10件;

e)為不少于50家企業提供商標咨詢服務。

1.3商標代理執業期間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對代理案件數量的要求可適當放寬。

a)撰寫與本商標相關的交流論文或專項技術分析報告1篇;

b)在公開學術刊物上發表與商標相關的論文1篇;

c)參與編寫專著1部;

d)在商標代理執業期間,代理的案件被司法機關、政府機關、知識產權相關行業

協會評選為知識產權典型案例的;

e)獲得優秀商標代理人等與商標代理執業相關的榮譽資質的。

B.2中級商標代理人

2申請人應同時滿足以下學歷資歷和工作業績要求:

2.1中級商標代理人學歷資歷應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a)具備博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1年;

b)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

c)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

d)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2.2商標代理執業期間,工作業績應滿足以下條件之一項:

a)代理各類商標申請、維護和管理類業務不少于500件;

b)代理商標評審、異議案件不少于50件;

c)代理商標行政投訴、復議或訴訟案件不少于30件;

d)代理涉外商標申請不少于50件;

e)為協會、政府單位或企業講授商標相關課程不少于10場次。

2.3商標代理執業期間,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對學歷資歷及代理案件數量的要求可

適當放寬:

a)作為主要編著者出版專著1部;

b)第一作者在專業學術刊物發表論文1篇以上;

c)第一作者撰寫專項分析(論證)報告1篇以上;

d)在商標代理執業期間,代理的案件被司法機關、政府機關、知識產權相關行業

協會評選為知識產權典型案例的;

e)獲得優秀商標代理人等與商標代理執業相關的榮譽資質的。

B.3高級商標代理人

3高級商標代理人應同時滿足以下學歷資歷、工作業績和學術成果要求:

3.1學歷資歷應滿足以下條件之一項:

a)具備博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

b)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

c)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6年;

d)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7年。

3.2商標代理執業期間,工作業績應滿足以下條件之二項:

a)代理各類商標申請、維護和管理類業務不少于500件;

b)代理商標評審、異議案件不少于50件;

c)代理商標行政投訴、復議或訴訟案件不少于30件;

d)代理涉外商標申請不少于50件;

e)為協會、政府單位或企業講授商標相關課程不少于10場次。

3.3商標代理執業期間,學術成果應滿足以下條件之二項,

a)作為主要編著者出版專著1部;

b)第一作者在專業學術刊物發表論文1篇以上;

c)第一作者撰寫專項分析(論證)報告1篇以上;

d)主導參與市(廳)級以上商標相關的研究課題1項以上。

3.4在商標代理執業期間,代理的案件被司法機關、政府機關、知識產權相關行業協

會評選為知識產權典型案例的,獲得優秀商標代理人等與商標代理執業相關的榮譽資質

的,可適當放寬學歷資歷、代理案件數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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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目??次.................................................................................................................................................................I

前??言................................................................................................................................................................II

1范圍.............................................................................................................................................................1

2術語定義.....................................................................................................................................................1

3服務條件.....................................................................................................................................................1

3.1商標代理服務機構........................................................................................................................1

3.2商標代理服務人員........................................................................................................................1

4服務范圍、規范和流程............................................................................................................................2

4.1服務范圍........................................................................................................................................2

4.2服務規范........................................................................................................................................2

4.3服務流程........................................................................................................................................2

5執業規范.....................................................................................................................................................3

5.1商標代理機構................................................................................................................................4

5.2商標代理人員................................................................................................................................4

6職業道德要求.............................................................................................................................................5

6.1誠信客觀........................................................................................................................................5

6.2保守秘密........................................................................................................................................5

6.3如實報告........................................................................................................................................5

6.4公平競爭........................................................................................................................................5

7繼續教育要求.............................................................................................................................................6

8行業組織管理.............................................................................................................................................6

8.1監督管理機構................................................................................................................................6

8.2監管形式........................................................................................................................................6

8.3信用管理........................................................................................................................................7

8.4評價分級........................................................................................................................................7

9附錄A商標代理機構執業水平評價指標............................................................................................7

10附錄B商標代理人執業能力評價指標................................................................................................7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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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代理工作管理規范

1范圍

本標準對商標代理的服務條件、范圍、規范和程序、執業能力、職業道德要求、執業規

則、繼續教育要求、行業監管等做出了規定。

本標準適用于對內蒙古自治區內商標代理機構和商標代理人員的管理。

2術語定義

2.1商標代理TrademarkSevices

系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義在代理權限范圍內依法辦理商標注冊申請、商

標評審或者其他商標事宜的行為。

2.2商標代理機構TrademarkAgency

包括經市場主體機關依法登記,依法按照規定向國家知識產權局進行備案的從事商標代

理業務的服務機構和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的律師事務所。

2.3商標代理人TrademarkAttorney

系指在商標代理機構中從事商標代理服務的從業人員。

2.4委托人Client

系指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注冊的申請、變更、續展、轉讓、異議、撤銷、無效宣

告、復審、糾紛的行政處理和訴訟、擔任商標法律顧問等商標事宜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

織。

3服務條件

3.1商標代理服務機構

商標代理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a)依法登記注冊或批準設立,并經國家知識產權局部門備案;

b)經批準的企業經營范圍包括商標代理或知識產權代理業務;

c)有自己的名稱、章程、固定的辦公場所,可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并利用適宜的方式

公開相關信息,如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聯系方式,以及代理資格備案追溯方

式等;

d)應不少于3名(含3名)專職商標代理人,其中主要負責人應具有3年以上商標代

理服務經歷或律師從業經歷。

3.2商標代理服務人員

從事商標代理服務的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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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商標代理從業人員應該在依法注冊登記并經過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

構從事商標代理業務;

b)商標代理從業人員應上崗前應經過崗前培訓,熟悉商標法和相關法律、法規,具備

所需的商標代理專業知識和技能;

c)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d)具有大專(含大專)以上學歷;

e)商標代理從業人員應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行業規范,遵循誠實信用的員職責,恪

守職業道德,規范從業。

4服務范圍、規范和流程

4.1服務范圍

商標代理機構服務范圍包括:

a)代理商標注冊、變更、續展、轉讓、補證、專用權質權登記、許可備案、異議及其

答辯、注銷、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撤銷及其答辯、撤銷成為商品/服務通用名稱注冊

商標的申請及其答辯等商標申請事宜;

b)代理商標駁回復審、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撤銷復審及其答辯、不予注冊復審及其答辯、

宣告無效申請復審等商標評審事宜;

c)代理商標行政復議和訴訟;

d)代理商標糾紛調解、行政投訴,根據有關規定參與訴訟;

e)提供商標查詢、監控、調研、布局、策劃、分析、侵權及風險評估等;

f)代理商標境外注冊及馬德里國際注冊等有關事宜;

g)提供商標法律咨詢,擔任商標法律顧問;

h)提供適宜的商標增值解決方案;

i)代理其他商標事宜。

4.2服務規范

4.2.1在接受代理委托前,注冊代理人員應向委托人介紹商標代理機構的基本情況,并讓

委托人知曉所委托商標事務的辦理流程、辦理時限、費用標準以及法律風險。

4.2.2委托人確認就某一事項委托代理機構后,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中應明確具體的代理

事項、代理范圍、代理內容、代理權限、代理費用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爭議解決方式等內

容。

4.2.3在簽訂申請代理商標注冊合同前,指定的商標代理人應遵守我國現行的《商標法》

第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委托人申請注冊的商標可能存在本法規定不得注冊情形的,商標代

理機構應當明確告知委托人。”指定商標代理人應根據委托人提出的擬注冊商標進行查詢和

風險評估,并根據委托人的需求提出相應的建議以供委托人參考。

4.2.4在簽訂申請代理商標異議、撤銷、駁回復審、異議復審、撤銷復審、宣告無效、侵

權投訴等商標案件時,指定代理人員要與委托人進行充分溝通,明確委托人訴求,協助委托

人收集商標案件證據,杜絕弄虛作假。

4.2.5將所有代委托人準備的文件、處理的事務、收到的官方文件及時通知并交予委托人。

4.3服務流程

4.3.1流程概述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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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代理服務流程包括委托受理、建立存檔、案件處理、案件反饋、檔案保存五個環節。

4.3.2委托受理

注冊商標代理人員與委托人就具體委托代理事項達成一致后,委托人與商標代理機構簽

署商標委托代理合同,合同內應包括委托事項詳情表、案件初始接收的材料及法律風險告知

書三項。

4.3.3建立存檔

商標代理機構接受委托后,應對委托方提供的材料進行真實性識別,指定專人將委托代

理合同、案件材料、官方來文進行分類存檔管理,根據案件的進展變化情況定期更新和存檔,

保證業務檔案材料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檔案為電子檔案或紙質檔案,包括下列內容:

a)代理委托合同;

b)案件初始接收的材料;

c)案件過程中形成的各類文件,包括官方文件;

d)其他必需存檔的文件。

4.3.4案件處理

4.3.4.1商標代理人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及主管部門的要求準備各類案件所需的文件,

認真對案件材料進行審核,商標業務文件兼具法律性和技術性,應滿足如下要求:

a)準確性:指定申請商品/服務類別準確,符合委托人的委托要求,擬寫文件充分理

解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適用法條正確。

b)規范性:商標申請文件需符合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

c)完整性:商標申請文件和委托人主體資格證明材料要確保完整無缺。

4.3.4.2處理商標注冊申請書等文件時,應當由商標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商標代理機構印

章,確認無誤后方可進行案件上報,案件上報應于材料齊全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商標代

理人應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商標案件登記、官方來文處理等各項工作。

4.3.4.3商標代理人應分別建立紙質和數字化檔案管理體系,在商標案件的遞交申請、

受理、公告、駁回、答辯、發證等各個環節的處理都應保存相應的證據,并實施歸檔,以

備查驗。

4.3.5案件反饋

商標代理機構應建立商標案件的追蹤、監控機制,定期跟進商標案件進展情況,并將進

展信息及時向商標代理機構負責人報告。商標代理機構在案件代理的過程中應將案件進展情

況及時告知委托人,并將與案件相關的文書或信息及時送達委托人,包括但不限于:

a)所有代委托人準備的文件;

b)所有代委托人處理事務的書面通知或郵件;

c)所有收到的與委托事項相關的官方文件;

d)商標代理機構辦公地址、郵箱、聯系人等變更和存續狀況的書面通知或郵件。

4.3.6檔案保存

商標代理機構應建立文件/檔案管理系統,服務提供過程中收到或生成的所有文件予以

歸檔,并對商標檔案的查詢、調用建立規范制度。

5執業規范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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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商標代理機構

商標代理機構應遵守下列規則:

a)商標代理機構依法取得登記注冊或批準設立,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后,應加入商

標代理行業組織,并依法開展商標的代理業務。

b)商標代理機構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依法接受委托開展商標代理業務,不得超越客

戶委托權限和利用委托關系從事與客戶所委托事務無關的活動。

c)商標代理機構及其商標代理人應嚴格保守客戶的商業秘密,嚴禁泄露、剽竊、利用

客戶的商業秘密,嚴禁擅自把未經公開的代理事項泄露給其他組織或個人,損害委

托人的合法權益。

d)商標代理機構不得與第三方串通,惡意搶注委托人的擬申請商標,不得損害委托人

的合法權益。

e)商標代理機構應嚴格執行其業務收費標準。

f)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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