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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EU歐盟知識產權環境概覽歐洲的知識產權制度有著悠久的歷史。從中世紀的封建特權制度中,已經可以發現現在知識產權制度的萌芽。封建的特權制度是由各國君主頒發的特權證明,包括徽章、政府職位、代理權、行業特權等。特權證明的頒發完全由君主決定,而且并不以保護發明創造為重點。由君主頒發的特權對于市場經濟的秩序造成了不良影響,并且這種特權完全取決于君主的喜好,使得普通發明人的權利極難受21世紀以前的知識產權制度☆有關發明創造的法律正是由于特權制度的種種弊病,歐洲各國在行會、法院和國民的壓力下,對特權制度不斷加以改革。1474年威尼斯共和國頒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專利法——《發明人法規》。該法案與現代專利法的立法宗旨基本一致,并且與現代專利法的規定基本相近。該法案第一次確定了發明人的獨占權,且對專利進行了具體的定義,即專利應當是首創的、新穎的和可實用的。但是這部專利法由于威尼斯的戰爭而1623年,英國頒布了《壟斷法》,該法律對現代專利法產生了重大影響。《壟斷法》廢除了國王的壟斷權,使得專利制度真正實現隨著第一次和第二次工業革命,科技的發展帶來了極其可觀的財富,重商主義在歐洲逐漸風行。隨之而來的是19世紀中期有名的“專利之爭”。反對專利制度者提出,專利制度是商業自由的阻礙。直到19世紀70年代,由于經濟的衰退,德國俾斯麥采取關稅保護和產業扶持政策,并于1877年頒布了《專利法》。這場專利制度廢立之爭才漸漸平息,并逐步建立☆有關著作權的法律在18-19世紀,書籍漸漸在生活中得到普及,隨之而來的是曠日持久的翻印權之爭。在沒有完善的保護體系的情況下,作者、出版商、翻印商為各自的利益而爭論不休。由于歐洲各國間復雜的政治形勢和便利的地理條件,除了本國內的翻印之外,國外的翻印行為更加難以制止。隨著市場的逐步發展,各國政府相繼意識到知識產權的保護問題。1710年,英國首先頒布了《安妮女王令》,這是世界上第一部現代法律意義上的版權法。其明確指出,作者應當享有作品的支配權。并且詳細規定了作者、出版商、翻印商等的權利和1777年,法國也頒布了相關的法令,并頒布了1791年的《表演權法》和1793年的《作者權法》。此后,歐洲各國相繼頒布了有關著作☆有關商標的法律人類有意識地運用標志以表明事物來源的歷史,要遠遠長于專利保護和著作權等,甚至可以追溯到文明的早期,不論是貴族的徽章、國家的標志都屬于標志的應用。隨著手工藝的發展,當手工業者有意識地以標志來區分自己的產品時,自然而然地產生了商標。之后,商標逐漸成了品質區分的一種標志。為獲得高額的利潤,假冒、仿冒商標的事件層出不窮,為商標持有人帶來了巨大的利益因此,1618年,在英國有了第一個關于商標的案例,以判例的形式確定了對商標的保護。而作為成文法的,則是1804年法國的《拿破侖法典》。其第一次將商標劃入物權的保護范疇。1857年,法國還頒布了具體的《商標權法》,首次確立了注冊商標制度。這種以商標注21世紀之后的知識產權制度二戰之后,世界格局發生了重大變化,歐洲各國由于戰爭的原因而使經濟嚴重受挫,世界經濟和政治的中心暫時轉移到了美洲和亞洲。在冷戰時期,來自美蘇的壓力迫使歐洲各國暫時放下爭執,尋求政治和經濟上的同盟。自此,“統一的歐洲”、“建立共同市場”等理念不斷由歐洲的政治家、學者提起。為了對抗美國的經濟壓力,歐洲各國以法、德為首不斷推進歐洲聯盟,包括政治聯盟和經濟聯盟等。為了盡可能地消除貿易壁壘,勢必要在歐洲境內建立統一的專利標準和專利保護制度。因此,在1973年,歐洲14國簽訂了歐洲專利公約,并于1977年成立了歐洲專利局,以建立統一的歐洲專利保護制度。時至今日,歐洲專利公約的成員國已經發展至38個國家。歐2012年底,歐盟又簽署了關于歐洲統一專利法院的同意書,并通過了兩個與歐洲統一專利相關的條例。歐洲統一專利將更進一步簡化專利的申請流程,并將為歐洲范圍內的專利異議、侵權等案件《世界專利制度的產生和發展》,中國發明與專利,2012年第4期“HistoryofCopyrights注冊和非注冊的外觀設計歐盟在其成立的短短20多年間,積極推動了歐洲各國的知識產權統一化進程,其在知識產權方面頒布了并通過了一系列的法令。目《歐洲專利公約》《歐洲專利審查指南》《歐共體商標條例》《信息社會的著作權及鄰接權指令》等等立法歐盟的立法體系包括歐盟法和歐洲國內法。歐盟法優先于成員國的國內法。歐盟的主要決策立法機構為歐洲理事會、歐盟部長理事歐洲理事會是歐盟的最高領導機構,由各國元首組成。歐洲理事會負責決定歐盟的各項方針,特別是外交方針。歐洲理事會的決定由歐盟理事會和歐洲議會制定成法律。歐盟理事會由歐盟各國部長所組成,是歐盟的主要決策機構。歐洲議會的成員由歐盟成員國的國☆共同體法院體系共同體法院體系由歐盟成員國法院和歐洲聯盟法院組成。歐洲聯盟法院負責審理起訴歐盟機構的訴訟案件和由成員國地方法院轉交歐洲聯盟法院為復審法院,成員國、歐委會的上訴案件應直接由歐洲聯盟法院審理。其回復或者裁決對于請求意見的國家法院或者☆歐洲統一專利法院2012年底,歐盟通過了關于歐洲統一專利法院的同意書。歐洲統一專利法院將于2016正式運行。統一專利法院將包一審法院包括中央法庭和地方法庭和地區法庭。中央法庭總部位于巴黎,并將在倫敦和慕尼黑設立兩個分庭。地方法庭和地區法庭統一專利法院僅負責涉及歐洲專利和歐洲統一專利相關的專利案件,如侵權和無效訴訟等案件,并且歐洲統一專利法院僅對歐盟成行政確權歐洲專利局是歐洲專利組織的下設機構,于1977年投入運行,負責歐洲專利的審批和異議工作并提供國際專利檢索服務。其第一總部位于慕尼黑,并于海牙設有第二總部,在柏林、維也納、和布魯塞爾還設有分部。歐洲專利局是歐洲第二大政府服務機構,其獨立運歐洲專利局每年受理大量的專利申請,包括歐洲專利公約框架下的歐洲專利申請和PCT國際申請。歐洲專利局每年發布前一年的年度報告,其中對專利受理數量、專利申請的主要技術領域、主要申請國家、主要申請公司等有詳細而具體☆歐洲內部市場協調局(參見歐洲內部市場協調局網頁http://oami.europa.歐洲內部市場協調局于1993年在西班牙成立。其負責依據歐共體商標條例進行歐共體商標的管理工作:包括商標的注冊事務與爭議和撤銷請求。此外還負責根據歐共體外觀設計條例處理外觀歐洲內部市場協調局自2012年起,還負責管轄“歐洲知識產權侵權站”,即負責監控歐洲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并且,歐洲內部市☆歐洲著作權管理組織歐洲各個國家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負責著作權的管理。這些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在管理本國境內的著作權授權許可之外,也負責行政執法歐盟的各種法令由成員國負責執行,即歐盟的關于海關打擊知識產權侵權歐盟的法律體系結合了成文法和判例法。成文法里包括歐洲的基本立法和二次立法。基本立法即歐共體的基本條約,包括:單一歐洲法案、馬斯特里赫特條約、阿姆斯特丹條約。這些條約規定了歐盟的建立形式、各級結構以及立法和司二次立法則是基于歐共體的基本條約頒布或通過的各項具體規定、指令和決定。規定具有整體約束力,對歐盟各個成員國統一適用。指令則需要成員國制定國家轉換法案,以便在保障指令目標的情況下選擇適當的執行方式和方法。決定的對象不僅包括國家,還可以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決定以針對具體對象的方式下達,其內容是判例則包括歐洲聯盟法院和歐洲初審法院作出的裁決歐盟對知識產權,即專利、外觀設計、商標和版權等實行歐盟范圍內的統一保護。這種統一保護以二次立法和歐洲法院的判例形式對于知識產權保護的基本問題,如統一保護范圍、類型等,由歐盟理事會規定了一系列的法令,例如第608/2013號令《關于海關知識產權執法以及廢除理事會條例2003年7月22日第(E對于在歐盟法令中沒有具體規定的問題,各成員國法院可以就此請求歐洲聯盟法院的權威意見。歐洲聯盟法院的回復對于請求國法歐洲專利(參見歐洲專利局的具體介紹:/applying/european.html☆申請遞交地歐洲專利可以直接向慕尼黑的歐洲專利局總部、位于柏林、海牙的歐洲專利局分局遞交,或者可以向歐洲專利組織的成員國的專利☆受理語言專利申請可以以任何語言來遞交。但歐洲專利局的工作語言為英語、法語、德語。因此,外文專利申請必須提交之后兩個月內提交☆申請材料發明的說明書,說明書應當清楚完整地說明本發明,以便普通技術人員能夠實施該發明,并且說明書應當以權利要求書☆申請費用紙質形式申請的費用),或者包括公開費用的授權費超頁費-自第36頁起每頁第3年年費第二代分案第三代分案第四代分案☆新穎性判斷任何不屬于現有技術的發明都具有新穎性。現有技術具體指:在申請日以前,通過書面說明、口頭描述、使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創造性判斷如果普通技術人員不能以相近的方式由現有技術得到所申請的☆工業性應用發明應當能夠在包括農業在內的任何工業領域內制造歐洲專利局的審查流程在形式審查中,首先審查是否提供了完整信息和文件以確認申請歐洲專利的申請日,接著審查是否要求了優先權以及是否及時繳納費用等。如果上述審查合格,接著檢查申請人是否按規定遞交了申請所必需的文件,包括專利申請的表格和內容,譯文,發明人信息與此同時,由歐洲專利局進行專利的檢索工作。如果申請人需要,也可以在遞交申請時同時要求進行檢索,以便加快審查速度。檢索報告將參考與評價新穎性、創造性相關的文件來進行。在檢索的同時,歐洲專利局將審查發明主題是否符合歐洲專利公約的規定。申請人在收到檢索報告后,可以參考該報告決定是否繼續歐洲專利局的審查過程在實質審查中,將對發明的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進行審查,審查員將針對技術方案中的缺陷和障礙下發審查通知書。如果申如果通過實質審查,并順利授權,在授權后三個月內,需要在指定國家進行登記,以使得專利生效。如果指定國家的官方語言為歐洲專利局的審查語言,則只需要登記即可,如果指定國家的官方語言不是英語、德語、法語中的一種,則在登記時還應提交翻譯成該官在授權公告后9個月內,除專利權人外的任何人都有權提出異議。若提起異議,將啟動異議程序,異議程序的結果可能是專利撤銷、專利部分維持或者異議駁回。若公告后9個月時間屆滿后,沒有他人提出☆上訴(Appeal)和異議程序(參見歐洲專利局:”Guideforapplicants”對于不予受理、專利申請駁回等不能授予專利權的審查決定,在收到審查決定后的指定期限內申請人可以向歐洲專利局的上訴委員會(EPO’sboardsofappeal)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審針對歐洲專利,設有統一的專利異議程序,用于撤銷歐洲專利權。異議提出的時間:在專利授權公告后九個月內提出異議。任何時需要指出的是,并不存在歐洲統一的無效程序,在專利生效的各個成員國內,按照各個成員國的本國法來隨著歐洲專利訴訟協議(EuropeanPatentLitigationAgreement)的通過,沒有正式施行,因此,這里僅對歐洲統一專利進行簡短的介紹。(詳情請參見歐洲專利局的相應介紹/law-歐洲統一專利將與歐洲專利、國家專利并行存在,并且將在25個國家內受到保護。而傳統的歐洲專利可以歐洲統一專利,即指在參與國的范圍內具有單一效力的專利。在審查程序上,歐洲統一專利與傳統的歐洲專利大致相同。但與歐洲專利不同的是,歐洲統一專利不需要在獲得授權后繼續在各成員國內進行登記生效,而且也不需要向各成員國遞交官方語言譯文。而是在獲得授權后立即在成員國內受到保護。而譯文將由歐洲專利局的機器譯文來提供,只有在涉及侵權和無效訴訟等涉及專利的訴訟外觀設計外觀設計條例第3條指出:外觀設計指產品整體或一部分的具有特征的外觀,特別是產品自身的或其裝飾的線條、輪廓、顏色、形歐盟的統一外觀設計保護分為注冊外觀設計(RCD)和非注冊外觀設計(UCD)。二者都可以在歐共體的所有成員國范圍內獲得整注冊外觀設計即在歐共體內部市場協調局注冊的歐共體外觀設計,其可以獲得最長25年的保護時間。歐共體外觀設計獲得保護的條件為新穎性和創造性。新穎性即不能與在先申請相同或類似。創造性即指所提交的外觀設計應當給予觀眾完全不同的觀感,使得觀眾足歐共體外觀設計的審查過程分為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在形式審查中,將著重審查所申請的外觀設計的形式問題,例如復制品或圖片不足以闡述發明內容、非歐盟成員國國民沒有委托代理人、沒有交納費用等等。而在實質審查中,將審查所提交的外觀設計是否是歐共體外觀設計條例所規定的外觀設計-即特征是否完全受技術功能制約,以及所提交的外觀設計是否違背公序良俗。新穎性和獨創性在審查程序中不做審查,但在異議程序中將作為異議或無效的理由。在歐共體外觀設計授權并公開后,任何非注冊外觀設計是沒有向歐洲內部市場協調局申請注冊的外觀設計,也就是說,非注冊外觀設計不需要申請。自于歐共體境內首次被公眾知悉之日起,外觀設計自動受到為期3年的保護。3年保護期后,非注冊外觀設計的保護不能續展。但在首次公布1年之內,外觀設注冊外觀設計與非注冊外觀設計的區別在于:首先二者具有不同的保護期限,歐共體外觀設計的保護期限最長為25年而非注冊外觀設計的保護期限僅為3年;其次,二者的保護范圍不同,歐共體外觀設計的保護范圍延伸到任何相同或類似的設計-即使其為善意侵權(未知存在該外觀設計的情況下而非注冊外觀設計的保護范圍僅涉及故意但二者皆可以對涉及具有受保護的外觀設計的產品的任何沒有得到許可的制造、許諾銷售、提供、銷售、進出口行為提起侵權訴商標歐洲議會和理事會第2008/95/EC指令第2條指出:商標可以由任何能以圖形代表的標志組成,特別是保護姓名的文字、設計、字母、數字、物品形狀或其包裝,只要該標志能夠使物品或服務與其他的物品或服務相區分。商標大體分為:文字商標、圖形商標、具有歐共體商標由歐洲內部市場協調局負責注冊審查,其初次保護歐共體商標的審查主要是形式審查。在審查過程中,首先審查申請文件是否符合要求,包括文件的語言、簽名、所有人、優先權等問題。其次審查絕對理由,包括:商標是否能夠以代表性圖形描述-即商標必須是可書寫的,商標是否缺乏顯著性、是否違反公序良俗等等。如果所申請的商標符合以上的絕對理由,商標注冊將予以駁回。如果所申請的商標符合歐共體的指令和條例,則予以注冊并隨即公告。但在公告后的三個月內,如果有第三人提起異議-即商標與其他在歐盟范圍內或其成員國境內受保護的商標相同或類似,則進入異議程序。如果沒有任何第三人提起異議,商標便可以在歐歐洲的知識產權保護由歐盟各國依據歐盟的法規和指令來執行。歐盟根據其所加入的國際公約,如TRIPS協議等以及參考各成員國的國內法制定針對知識產權的司法保護的法規和指令,其主要有:歐洲專利公約、第2004/48/EC號令以及歐盟關于訴訟的條例,如布魯塞爾條例等。歐盟內的法律法規由各成員國負責執行。在各成員國內部,歐盟法應當優于成員國的國內法。由此,得以保證歐盟法律法由于歐盟各成員國的國內法對于侵權行為有著不同的裁判標準和賠償標準,為了打擊侵權并且為了使侵權行為在歐盟范圍內有統一的裁判和賠償標準,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于2004年頒布了第2004/48/EC號令,即“確保知識產權該指令詳細規定了各成員國對知識產權的保護的基本標準☆證據和證據保全,譬如禁令和扣押等臨時措施;即,當權利人有充足證據證明的情況下,可以請求司法機關令被告提供相關的證據,如銀行往來帳目、侵權產品等等。在必要的情況下,原告可以通過提供擔保的形式來申請證據保全,即證據凍結令或也稱為臨時禁令,以避免被告損壞或者轉移證據而造成原告的權利損失。但是在證據扣押之后,原告必須及時在31天內提起訴訟,以確認侵權行為和查扣證據的必要性。如果侵權不成立,被告將有權要求原告賠☆銷毀、召回或者永久清除違法商品。如果侵權行為得到確認,原告即權利人可以要求侵權方召回并銷毀侵權產品,并且要求將侵☆經濟補償、永久禁令和損害賠償金。對于侵權行為,不管其是否故意,原告都可以要求一定的經濟補償。對于故意侵權,即被告在已知或者應當知道存在有受保護的物品的情況下進行侵權行為的,經濟補償的計算可以包括:(a)被侵權人的利益損失、(b)若適當的話,侵權方因侵權行為獲得的不正當利益、(c)以及由侵權人造成的精神損害賠償;經濟補償也可以在適當的情況下根據某些原則對于非故意的侵權,原告可以要求被告返還根據該指令,在歐盟范圍內發生的侵權行為不再由于各成員國的國內法的不同而有差異過大的判決結果。并且,依據該指令,權利歐盟的訴訟體系,即共同體法院制度分為成員國國內法院和歐洲法院。依上文所述,歐洲法院只負責由成員國國內法院遞交的涉及在歐盟范圍內,由于其較大的人員流動性和較高的貿易自由度,經常會涉及在歐洲多國同時發生侵權行為。如果在每個發生侵權行為的國家都提起國內訴訟,將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并且將導致同一案件的判決不一致。跨境訴訟問題在歐盟境內主要依據《布魯塞爾條例》來解決。依據布魯塞爾條例,歐洲專利侵權訴訟可以挑選一個具有管轄權的法院來提起。由該法院作出的判決不需要其它國家的依據布魯塞爾條例的規定,具有管轄權的法院可以是被告人居住地所在國的法院、侵權行為地的法院。如果侵權行為同時在多個國在選擇具有管轄權的法院時,應當仔細考慮法院的審理經驗、各成員國的國內法的相關規定、賠償額度等等問題,以避免不期望的具體的訴訟過程則依據歐盟的相關條例、指令和成員國的國內法進行。除由成員國國內法院請求歐洲法院的權威意見歐洲知識產權的行政執法主要依靠海關完成。海關負責對涉嫌侵權的物品的查扣。如果存在明顯的侵權行為,海關可以基于申請人的申請和為此所提供的擔保,對涉嫌物品進行查扣。權利人還可以請求銷毀執法依據歐盟各成員國的海關的執法主要依據歐盟第608/2013號令的條例。該條例詳細規定了海關在面臨可能的侵權行為時的職權范圍、處執法程序☆查扣程序權利人可以向海關當局提出查扣或中止放行有侵權嫌疑的物品的請求,如果申請獲得批準,之后由海關執在查扣后的一個工作日內,海關將通知申請人或者物品的持有者或物主,并且如果有請求的話,海關向決定持有人或者申請人通知如果海關認定物品有侵權的嫌疑時,在沒有批準的查扣申請或者申請人沒有獲得查扣批準的情況下,海關依然可以查扣或者中止放行該物品。并且在作出查扣之前,海關將通知最有可能提出查扣申請的相關權利人。并在查扣之后,向相關權利人通知查扣結果。但是,如果在查扣后1個工作日內沒有發現能通知的相關權利人,或者在查扣后四天內沒有獲得批準☆銷毀程序在收到查扣通知后十個工作日之內,申請人可以向海關當局提出銷毀貨物請求,易壞品應在三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申請應包括關于該貨物侵權的報告。申請還應附有申請人、持有人和物主關于銷毀貨物的書面同意函。銷毀的申請期限基于屆滿前的申請人申請可以收到查扣通知后于十個工作日之內,或者對于易壞品于三個工作日內,申請人、持有人和物主沒對銷毀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銷如果持有人或者物主對銷毀沒有作出書面確認,申請人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采取銷毀的組織工作可以由海關承擔,但銷毀貨物的目前,歐洲已經成為我國企業的重要市場,每年價值上萬億的貨品將出口到歐盟市場。與此同時,我國企業在歐盟不斷地遭遇侵權訴訟。由于歐盟對侵權行為的嚴厲打擊,僅僅海關查扣就足以造成大量的損失,而一旦在侵權訴訟中敗訴,將面臨可能徹底禁止在歐盟市場銷售的風險。因此,如何防止侵權糾紛已經是我國企業首先,在進入歐洲市場之前,應當首先進行海外專利預警工作。該工作包括對競爭對手的分析、發生侵權糾紛的可能性、以及對主要市場國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分析等等。充足和完善的專利預警工作,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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