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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審批方法》解讀〔一〕控規的地位和作用〔二〕控規的編制〔三〕控規的審批〔四〕批后的維護和管理〔五〕控規的修改〔一〕控規的地位和作用《方法》第三條控制性詳細規劃是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規劃行政許可、實施規劃管理的依據。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劃撥、出讓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行政許可的直接依據作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的依據;作為批準臨時建設的依據。——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劃撥、出讓,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依據控規,提出規劃設計條件,并納入土地出讓合同;規劃條件是否可以變更,要依據控規進行審核。——城市規劃實施管理的依據工程建設實施、規劃執法檢查、違法違規工程的查處,都要依據控規。控規是判斷工程建設是否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的最直接依據。〔二〕控規的編制1、編制主體

第六條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城市、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

其他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2、編制根本要求:編制原那么

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綜合考慮當地資源條件、環境狀況、歷史文化遺產、公共平安以及土地權屬等因素,滿足城市地下空間利用的需要,妥善處理近期與長遠、局部與整體、開展與保護的關系。

編制依據依據經批準的城市、鎮總體規劃——總體規劃是控規的“上位規劃”遵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標準——包括城市規劃標準標準,也包括相關行業標準和標準。采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根底資料。3、編制根本內容土地使用性質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容積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綠地率等用地指標;根底設施、公共效勞設施、公共平安設施的用地規模、范圍及具體控制要求,地下管網控制要求;根底設施用地控制界線〔黃線〕、各類綠地范圍控制線〔綠線〕、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保護范圍界線〔紫線〕、地表水體保護和控制的地域界線〔藍線〕等“四線”及控制要求。作為指導全國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內容的統一要求,《方法》只對必要的、普適的內容要求作出規定,而對帶有地方性、特殊性的內容要求,由地方政府在制定具體實施細那么和相關管理方法、技術規定時,再予以明確。

因此,《方法》只將功能控制、用地指標、城市運行根本保障設施、“四線”作為控規的根本內容。4、單元規劃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地域范圍大,空間層次復雜,地塊的控規很難在總規批準后,一次性編制完成。但城市根底設施、公共效勞設施、平安設施等保障城市運行的生命線工程,在總體規劃層面又受規劃編制深度的限制,很難落地,需要通過控規盡快落實相關控制要求,保證建設實施。

因此,《方法》第十一條規定: 編制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結合城市空間布局、規劃管理要求,以及社區邊界、城鄉建設要求等,將建設地區劃分為假設干規劃控制單元,組織編制單元規劃。——作為控規編制的一個工作層次,單元規劃的具體編制內容和要求,以及審定的程序和形式,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管理要求確定。

5、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方法》第十一條提出:鎮控制性詳細規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調整或者減少控制要求和指標。規模較小的建制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可以與鎮總體規劃編制相結合,提出規劃控制要求和指標。——不同于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大多數鎮的規模較小,一般只有幾個平方公里,在規模上可能只是大城市的一個“規劃控制單元”。為了提高規劃制定工作效率,鎮的控規完全可以和總規結合起來編制,即把總規做得更細、更具體,把控規的根本編制內容要求與總規融合在一起來考慮。

6、公眾參與《方法》第十二條規定: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編制完成后,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的時間不得少于30日。公告的時間、地點及公眾提交意見的期限、方式,應當在政府信息網站以及當地主要新聞媒體上公告。7、編制時序《方法》第十三條提出: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制訂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工作方案,分期、分批地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中心區、舊城改造地區、近期建設地區,以及擬進行土地儲藏或者土地出讓的地區,應當優先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總規確定的建設用地,有近期就要開發的,也有中遠期要開發的,從對土地開發規劃控制要求上,客觀上并不需要在總規批準后就立即制定所有地塊的控規,可以根據地塊開發時序,有方案、分批次地制定地塊層面的控規。8、成果要求

第十四條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成果由文本、圖表、說明書以及各種必要的技術研究資料構成。文本和圖表的內容應當一致,并作為規劃管理的法定依據。〔三〕控規的審批1、審批主體第十五條 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其他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政府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成果應當采用紙質及電子文檔形式備案。2、審查要求

第十六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召開由有關部門和專家參加的審查會。審查通過后,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將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審查意見、公眾意見及處理結果報審批機關。3、批后公布第十七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自批準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政府信息網站以及當地主要新聞媒體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布。〔四〕批后的維護和管理1、信息化建設第十八條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建立控制性詳細規劃檔案管理制度,逐步建立控制性詳細規劃數字化信息管理平臺。

——利用現代信息技術,逐步建立控規編制、審批、實施管理、動態維護的數字化信息管理平臺,是提高控規管理依據的及時性、準確性,實現控規管理精細化、效率化的重要保障。2、動態維護第十九條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建立規劃動態維護制度,有方案、有組織地對控制性詳細規劃進行評估和維護。——實現對控規的“動態化”管理,及時根據城市開展實際的變化及規劃管理的需要,及時更新相關根底數據和資料,定期對規劃進行評估,及時對控規中不符合實際的內容進行修正和完善,涉及控規根本內容時,應按程序進行修改。〔五〕控規的修改1、經批準后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修改。2、確需修改控規的,應當按照程序進行:〔1〕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對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的必要性進行專題論證;〔2〕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采用多種方式征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必要時應當組織聽證;〔3〕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提出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建議,并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后,方可組織編制修改方案;〔4〕修改后應當按法定程序審查報批。報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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