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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JTG6310—2022收費公路聯網收費技術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收費公路聯網收費技術標準TechnicalStandardsofNetworkTollCollec實施日期:2022年11月01日根據《交通運輸部關于下達2019年度公路工程行業標準制修訂項目計劃的通知》(交公路函〔2019〕427號)的要求,北京中交國通智能交通系統技術有限公司承擔《收費公路聯網收費技術標準》(JTG6310—2022)的制定工作。本標準在全面總結多年來我國收費公路聯網收費系統建設和運營服務經驗的基礎上,系統梳理了已頒布實施的相關行業技術標準和工程技術文件,對聯網收費系統總體架構、部省兩級系統以及配套的通信、密鑰、網絡安全等支撐保障系統等作出規定,以指導全國收費公路聯網收費系統的規劃、設計、建設和運行維護。本標準分為14章和14個附錄,分別是:1總則、2術語和符號、3基本規定、4總體架構、5部聯網收費中心系統、6省聯網收費中心系統、7區域/路段中心系統、8ETC門架系統、9收費站系統、10收費車道系統、11客戶服務系統、12密鑰系統、13編碼與數據傳輸、14網絡安全要求、附錄A收費車道處理流程、附錄B發行流程、附錄CETC門架系統處理流程、附錄DETC門架系統關鍵設備技術要求、附錄ERSU技術要求、附錄FIC卡讀寫器技術要求、附錄G手機支付技術要求、附錄H便攜式收費終端技術要求、附錄JOBU技術要求、附錄KCPC技術要求、附錄LETC用戶卡技術要求、附錄MOBE-SAM技術要求、附錄NPSAM/PCI密碼卡技術要求、附錄P智能卡應用安全機制。本標準由李愛民負責起草第1章,劉鴻偉負責起草第2章,劉鴻偉、陳丙勛負責起草第3章,劉鴻偉、王剛、宮福軍負責起草第4章,梅樂翔負責起草第5章,金文彪、曹小峰負責起草第6章,何培舟負責起草第7章,肖迪、王宏丹負責起草第8章,何培舟負責起草第9章,羅慶異、李漢魁負責起草第10章,陳喆負責起草第11章,王剛負責起草第12章,陳丙勛、田曉莊負責起草第13章,周洲負責起草第14章,羅慶異負責起草附錄A,王剛負責起草附錄B,田曉莊負責起草附錄C,肖迪負責起草李漢魁負責起草附錄H,陳丙勛負責起草附錄J,田曉莊負責起草附錄K,王剛負責起請各有關單位在執行過程中,將發現的問題和意見函告本標準日常管理組,聯系人:劉鴻偉(地址:北京市海淀區西土城路8號,北京中交國通智能交通系統技術有限公司,郵編:100088;電話208,傳真電子郵箱:lhw@),以便修訂時參考。主編單位:北京中交國通智能交通系統技術有限公司參編單位:交通運輸部公路科學研究院交通運輸部路網監測與應急處置中心浙江省公路與運輸管理中心江蘇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廣東聯合電子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田曉莊金文彪何培舟李漢魁曹小峰羅慶異王宏丹梅樂翔主審:黃汝存參加單位:北京交科公路勘察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招商華軟信息有限公司參加人員:周斌苗麥英曹書凱邵征達王凌霄李斌1——— 12術語和符號 22.1術語 22.2符號 53基本規定 74總體架構 94.1系統框架 94.2計費與收費 4.3拆分結算 4.4網絡系統 5部聯網收費中心系統 5.1系統構成 5.2系統功能 5.3系統性能 5.4其他要求 6省聯網收費中心系統 6.1系統構成 6.2系統功能 6.3系統性能 7區域/路段中心系統 207.1系統構成 207.2系統功能 207.3系統性能 218ETC門架系統 238.1系統構成 238.2布設原則 238.3系統功能 238.4系統性能 248.5供配電及防雷接地要求 258.7交通安全設施 26收費公路聯網收費技術標準(JTG6310—2022)—2—8.8ETC門架系統設備技術要求 8.9其他要求 279收費站系統 299.1系統構成 299.2系統功能 299.3系統性能 10收費車道系統 10.1一般規定 10.2ETC入口專用收費車道系統 10.3ETC出口專用收費車道系統 10.4ETC/MTC混合入口收費車道系統 10.6收費車道系統處理流程 10.7收費車道系統設備技術要求 11客戶服務系統 11.1一般規定 11.2咨詢與投訴 12密鑰系統 4212.1一般規定 4212.2部密鑰管理與服務中心系統 4212.3省級在線密鑰系統 13編碼與數據傳輸 4513.1關鍵信息編碼 4513.2數據傳輸 14網絡安全要求 14.1上般規定 14.2部聯網收費中心系統安全要求 14.3部密鑰管理與服務中心系統和省級在線密鑰系統安全要求 14.4省聯網收費中心系統安全要求 14.5區域/路段中心系統安全要求 14.6ETC門架系統安全要求 14.7收費站系統安全要求 14.8ETC發行與服務系統安全要求 附錄A收費車道處理流程 附錄B發行流程 附錄CETC門架系統處理流程 3—— ——附錄ERSU技術要求 附錄FIC卡讀寫器技術要求 附錄G手機支付技術要求 附錄H便攜式收費終端技術要求 附錄JOBU技術要求 附錄KCPC技術要求 附錄LETC用戶卡技術要求 附錄NPSAM/PCI密碼卡技術要求 附錄P智能卡應用安全機制 259本標準用詞用語說明 267附件《收費公路聯網收費技術標準》(JTG6310—2022)條文說明 1總則 2714總體架構 2725部聯網收費中心系統 2776省聯網收費中心系統 2797區域/路段中心系統 2818ETC門架系統 2829收費站系統 28510收費車道系統 28611客戶服務系統 28912密鑰系統 29013編碼與數據傳輸 14網絡安全要求 29211.0.1為規范和指導全國收費公路聯網收費系統的規劃、設計、建設和運行維護制定本標準。1.0.2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或改擴建收費公路聯網收費系統的建設及既有設施的升級1.0.3收費公路聯網收費系統應遵循成熟穩定、安全可靠、適度超前的原則,堅持系統協調、信息共享、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的理念。1.0.4收費公路聯網收費系統應積極穩妥地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和新工藝。1.0.5收費公路聯網收費系統除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和行業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22術語和符號2.1.1聯網收費networktollcollection將不同收費公路經營單位管理的若干條收費公路納入統一的收費系統,收取車輛通行費的服務方式和運營管理方式。2.1.2通行介質trafficmedium車輛通行收費公路時,用于記錄車輛信息及通行信息的介質。2.1.3電子不停車收費electronictollcollection利用車輛自動識別技術實現不停車收費的全電子收費方式。2.1.4人工收費manualtollcollection由人工進行收費操作,計算機系統對車道設備進行控制,并對收費數據進行自動統計管理的收費方式。安裝在車輛上并且支持與路側單元進行信息交換的設備。2.1.6路側單元roadsideunit安裝在路側收費設施上的用于同過往車輛上的車載單元進行通信的天線及相應的控2.1.7分段計費segmentedbilling將收費公路全線劃分為若干計費單元,各計費單元內分別計算通行費額的收費方式。2.1.8介質計費mediumbilling不依賴后臺系統,通過路側系統與車載設備、CPC等通行介質交互并完成計費的方式。32.1.9在線計費onlinebilling根據在途車輛通行記錄、車牌識別結果等信息,由后臺系統進行擬合計費的方式。在收費公路沿線斷面建設的具備通行費分段計費、車牌圖像識別等功能的專用系統及配套設施。2.1.11復合通行卡compoundpasscard集5.8GHz和13.56MHz通信功能于一體,具備無線讀寫功能,可重復使用的通行介質,簡稱CPCc2.1.12紙質通行券paperpassticket車輛通行收費公路時,用于記錄車輛入口信息的紙質通行憑證。2.1.13ETC交易流水ETCtransactionrecords通過ETC賬戶支付通行費產生的具有不可抵賴性的交易數據。2.1.14MTC交易流水MTCtransactionrecords通過現金支付、手機支付等交易產生的交易數據。2.1.15通行憑證passyoucherETC門架系統對單片式OBU完成分段計費,所產生的具有不可抵賴性的用于后臺記賬和結算的憑證。2.1.16ETC/MTC混合車道ETC/MTChybridlane2.1.17自助交易設備self-assistanttransactionequipment用于向用戶提供自主領取CPC或交還CPC并繳費等服務的設備。基于PCI或PCI-E接口的一種密碼卡,可模擬多張獨立的PSAM卡。2.1.19便攜式收費終端portablecollectionterminal適用于ETC/MTC混合出口車道,用戶在停車狀態下通過手機、平板電腦等個人終參與手機支付交易的專用設備,類型包括掃碼終端、只讀掃碼終端、金融POS終2.1.26沖正reversal數據單元的接收者用以確認數據單元的來源和完整性,并保護數據防止被人偽造或5APDU——應用協議數據單元(ApplicationProtocolDataUnit);COS——卡片操作系統(ChipOperatingSystem);CPC——復合通行卡(CompoundPassCard);CPU——中央處理器(CentralProcessingUnit);CRC——循環冗余校驗(CyclicRedundancyCheck);DEA——數據加密算法(DataEncrpytionAlgorithm);DSRC——專用短程通信(DedicatedShortRangeCommunication);ETC——電子不停車收費(ElectronicTollCollection);GIS——地理信息系統(GeographicInformationSystem);HTTPS——超文本傳輸安全協議(HyperTextTransferProtocoloverSSL/TLS);ID身份標識號碼(Identity);IP——因特網協議(InternetProtocol);JPEG——聯合圖像專家組(JointPhotographicExpertsGroup);MAC——信息鑒別碼(MessageAuthenticationCode);MF——主控文件(MasterFile);MTBF——平均故障間隔時間(MeanTimeBetweenFailure);MTTR——平均維護時間(MeanTimetoRepair);MTC——人工收費(ManualTollCollection);NFC——近場通信(NearFieldGommunication);OBU——車載單元(OnBoardUnit);OD——交通起止點(OriginDestination);PCI——外設部件互聯(PeripheralComponentInterconnect);PCI-E——高速外設部件互聯(PeripheralComponentInterconnect-Express);PICC——接近式卡片(ProximityIntegratedCircuitCard);PSAM——消費安全訪問模塊(PaymentSecurityAccessModule);RSU——路側單元(RoadSideUnit);SAM——安全訪問模塊(SecurityAccessModule);SIF會話初始協議(SessionInitializationProtocol);SNMP——簡單網絡管理協議(SimpleNetworkManagementProtocol);SSH——安全外殼(SecureShell);TAC——交易認證碼(TransactionAuthorizationCryptogram);TCP——傳輸控制協議(TransmissionControlProtocol);TPS——每秒處理的事務數目(TransactionsPerSecond);UPS——不間斷電源(UninterruptiblePowerSupply);VLAN——虛擬局域網(VirtualLocalAreaNetwork);VPDN——虛擬撥號專用網絡(VirtualPrivateDial-upNetwork);3DES——三重數據加密標準(TripleDataEncryptionStandard)。73基本規定3.0.1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閉式的收費公路,除兩端入/出口外,不得在主線上設置收費站。3.0.2收費公路應按交通流量可能發生變化的區段實行分段計費,單獨收費的橋梁或隧道可作為獨立區段計費。3.0.3收費公路聯網收費系統應采用ETC方式為主、MTC方式為輔,并支持多種支3.0.4收費公路聯網收費系統應通過設置ETC門架系統、采用介質計費或在線計費,實現對通行車輛按實際路徑收費。3.0.5收費公路聯網收費系統應按車型收費。車型分類標準應符合現行《收費公路車輛通行費車型分類》(JT/T489)的規定。3.0.6收費公路聯網收費通行介質宜使用ETC車載設備、CPC,特殊情況下可使用紙質通行券。3.0.7收費公路聯網收費系統網絡安全保護能力、數據安全保護能力及個人信息保護措施應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密碼應用應符合國家密碼管理的有關規定。3.0.8收費公路聯網收費系統建設應與超限檢測系統協同設計,實現與入口稱重檢測聯動。3.0.9收費公路聯網收費系統及設備設施時鐘應與北斗授時時間保持一致。3.0.10收費公路聯網收費系統應實現部、省兩級數據交換與共享,加強與路政執法等基礎數據交互,支持構建相關信用體系。3.0.11收費公路聯網收費系統應具備迭代升級能力,支持向自由流收費演進和車路83.0.12收費公路聯網收費系統應與路網運行監測、調度管理、應急處置等系統聯動,逐步提升收費公路的精細化管理和服務能力。3.0.13宜利用聯網收費系統基礎設施和數據資源為智慧公路發展提供支持。94總體架構4.1系統框架4.1.1收費公路聯網收費系統應由部、省兩級系統組成。部、省兩級系統應相互協4.1.3省級系統應包括省聯網收費中心系統、省級在線密鑰系統、區域/路段中心系統(可選)、收費站系統、ETC門架系統、收費車道系統、客戶服務系統等。根據各省(區、市)聯網收費系統運營管理架構的差異,可選建區域/路段中心系統,也可在區1收費業務由部聯網收費中心系統、省聯網收費中心系統、收費站系統、ETC門架系統、收費車道系統以及部密鑰管理與服務中心系統、省級在線密鑰系統等協同2結算業務由部聯網收費中心系統、省聯網收費中心系統、ETC發行與服務系統、區域/路段中心系統(可選)、銀行等協同完成。3ETC發行服務業務由ETC發行與服務系統、部聯網收費中心系統以及部密鑰管4客戶服務由ETC發行與服務系統、咨詢與投訴系統等協同完成。5稽核業務由部聯網收費中心系統、省聯網收費中心系統、區域/路段中心系統(可選)、ETC門架系統、收費站系統、收費車道系統、ETC發行與服務系統等協同6系統運行監測由部聯網收費中心系統、省聯網收費中心系統、區域/路段中心系統(可選)、ETC門架系統、收費站系統、收費車道系統等協同完成。4.1.5聯網收費系統數據存儲時間應滿足表4.1.5的要求。表4.1.5聯網收費系統數據存儲最短時間要求數據類型部聯網收費中心系統省聯網收費中心系統區域/路段中心系統收費站系統收費車道系統1原始數據1年2抓拍圖片 6個月6個月6個月3 1個月1個月 4 18個月 5日報表674.2.1收費公路通行費的征收應按政府4.2.2入口車道系統應將車輛入口信息寫入ETC車載設備或CPC等通行介質。4.2.3ETC門架系統應按本計費單元收費標準及通行介質中的車型等信息對通行車4.2.4出口車道系統應依據通行介質記錄的計費信息確定通行費并收取;當通行介質中的計費信息異常時,出口車道系統宜通過在線計費計算通行費并收取;在線計費無4.2.5'當部分ETC門架系統計費缺4.3拆分結算4.3.1收費公路聯網收費拆分結算應包括ETC通行費記賬、對賬、拆分、結算和4.3.2收費公路聯網收費省際拆分結算應由部、省兩級系統協同完成;省(區、市)內拆分結算應由省級拆分結算系統完成。4.3.3收費公路聯網收費各相關系統進行通行費拆分結算時,應符合下列規定:1出口車道系統應生成出口交易流水,并逐級上傳至省級拆分結算系統。2省級拆分結算系統應將出口交易流水分為省(區、市)內ETC交易流水、省際ETC交易流水、省(區、市)內MTC交易流水和省際MTC交易流水,并進行下列處理:記賬。2)將省際ETC交易流水和省際MTC交易流水發送至部級拆分結算系統。3)將省(區、市)內MTC交易流水完4)對來自本省(區、市)發行服務系統或部級拆分結算系統的記賬結果進行對賬,并完成按路段拆分。3部級拆分結算系統應將收到的ETC出口交易流水分發至發行方所屬省(區、市)的省級拆分結算系統,由相應發行服務系統進行記賬,接收并將記賬結果下發至出口省(區、市)和途經省(區、市)結算系統,完成對賬后按省(區、市)將拆分數據發送至相關省級拆分結算系統。部級拆分結算系統應將收到的省際MTC出口交易流水按省(區、市)拆分,將拆分數據發送至相關省級拆分結算系統。部級拆分結算系統發送至相關省級拆分結算系統的拆分數據,應包括通行費減免優惠的拆分記賬結果。4發行服務系統應對出口交易流水進行校驗,確認記賬或拒絕記賬,并將記賬結果發送至省級拆分結算系統。4.4網絡系統4.4.1聯網收費網絡系統宜采用開放式的網絡體系結構。4.4.2聯網收費系統組網應符合下列規定:1部聯網收費中心系統到省聯網收費中心系統應建立主備通信鏈路,主備通信鏈路應采用不同的物理路由。2部聯網收費中心系統到收費站系統、ETC門架系統宜建立主備通信鏈路,主備通信鏈路應采用不同的物理路由。主備通信鏈路可采用第三方提供的專用鏈路。3部密鑰管理與服務中心系統到省級在線密鑰系統應建立主備通信鏈路,主備通信鏈路應采用不同物理路由。主備通信鏈路可采用第三方提供的專用鏈路。4省聯網收費中心系統、區域/路段中心系統、收費站系統、ETC門架系統之間應建立主備通信鏈路,主用通信鏈路應采用聯網收費通信專用網絡,備用通信鏈路可采用第三方提供的專用鏈路。5部聯網收費中心系統、部密鑰管理與服務中心系統、省聯網收費中心系統、區域/路段中心系統、收費站系統、ETC門架系統局域網應采用千兆及千兆以上以太網。6省聯網收費中心系統與ETC發行與服務系統應建立主備通信鏈路,主備通信鏈4.4.3當聯網收費系統的主用通信鏈路中斷時,系統應自動切換至備用通信鏈路。當主用通信鏈路恢復后,系統宜自動切換為主用通信鏈路;當條件不具備時,可人工切換使用主用通信鏈路。4.4.4聯網收費系統網絡帶寬應不低于所承載業務高峰所需帶寬的1.5倍。4.4.5聯網收費系統網絡應采用TCP/IP網絡協議,并應支持IPv6。4.4.6部聯網收費中心系統、部密鑰管理與服務中心系統、省聯網收費中心系統應按統一規劃使用IP地址。5部聯網收費中心系統5.1系統構成5.1.1部聯網收費中心系統應由部級拆分結算系統、部級交易對賬系統、全網費率管理與計費系統、發票服務系統、稽核管理系統、全網運行監測系統、數據管理與服務系統、基礎信息管理系統、預約通行系統、MTC通行介質管理系統、發行認證與監管系統、咨詢與投訴系統等構成。5.1.2部聯網收費中心系統宜采用云計算技術,統籌規劃計算、存儲、網絡、操作系統、數據庫和中間件等資源。5.2系統功能5.2.1部級拆分結算系統應具備省際交易數據的清分、拆分,結算通知書及統計報表生成,省際資金歸集劃撥、省際交易數據查詢等功能。5.2.2部級交易對賬系統應具備省際交易數據對賬、省際交易對賬通知書生成、省際交易對賬結果查詢服務等功能。5.2.3全網費率管理與計費系統應具備全網費率基線管理、計費信息管理、計費模塊參數驗算、全網在線計費支撐、全網最小費額計算、跨省通行車輛入口收費站信息查詢、數據交互等功能,宜具備將指定車輛的計費信息和行駛路徑在GIS地圖上進行展示的功能。5.2.4發票服務系統應具備通行費發票開具、查詢、數據核查及監測分析等功能。5.2.5稽核管理系統應為內部稽核、外部稽核、現場稽核處置等提供接口,并具備稽核工單管理等功能;宜構建全網通行車輛檔案,并提供查詢服務。5.2.6全網運行監測系統應具備對收費車道系統和ETC門架系統的關鍵設備狀態、運行參數、軟件版本、費率版本、通信傳輸狀態等的實時監測5.2.7數據管理與服務系統應具備部省數據匯聚、部站數據匯聚、數據校核、數據安全治理、數據歸集管理,以及執行搶險救災任務5.2.8基礎信息管理系統應具備對收費公路信息、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信息、發行方信息、路段斷面信息、收費站信息、車道信息、ETC門架信息、收費廣場信息、5.2.9預約通行系統應具備綠通車輛預約通行功能、集裝箱車輛預約通行功能以及2集裝箱車輛預約通行功能應包括集裝箱車輛預約、集裝箱運輸企業服務、集裝5.2.10MTC通行介質管理系統應具備MTC通行介質錄入和核銷、在網狀態監測、省級及站級CPC庫存監測、異常CPC監測、CPC使用情況分析預測、紙質通行券發行5.2.11發行認證與監管系統應具備全網發行唯一性校驗、ETC用戶信息匯總、安全接入和數據共享等功能。5.2.12咨詢與投訴系統應符合本標準第11.2節的有關規定。1應滿足系統7d×24h不間斷服務的要求;除地震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外,系統可用率應不小于99.9%。2交互類業務平均響應時間應不大于3s,峰值響應時間應小于5s;查詢類業務簡單查詢響應時間應小于5s,復雜查詢響應時間應小于10s。3原始交易處理能力應不小于1000萬條/h;清算統計結果生成時間應不大于15min;車道特情查詢響應時間應不大于3s。5.4.1部聯網收費中心系統除應符合本標準第、5.3節的有關規定外,尚應1系統中使用的小型機、服務器、交換機、安全設備等關鍵硬件應采用具備3C3系統中關鍵數據應保證存儲在分布式存儲之上,保證關鍵數據至少存寫3份。4計算資源和存儲資源分配率不應超過70%;平峰時已分配計算資源的CPU使用率不宜超過25%、內存使用率不宜超過70%,存儲使用率不宜超過70%;高峰時已分配計算資源的CPU使用率不宜超過50%、內存使用率不宜超過90%,存儲使用率不宜超過90%c6省聯網收費中心系統6.1系統構成6.1.1省聯網收費中心系統宜由省級拆分結算系統、省級交易對賬系統、省級費率管理與計費系統、通行費手機支付系統、省級稽核管理系統、省級運行監測系統、省級數據管理與服務系統、CPC發行系統、省級在線密鑰系統、省級時鐘校時系統等6.1.2省聯網收費中心系統功能可由一個或多個機構承擔。6.1.3省聯網收費中心系統宜采用云計算技術,統籌規劃計算、存儲、網絡、操作系統、數據庫和中間件等資源。6.2.1省級拆分結算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具備與各參與方的清分對賬、統計匯總功能,具體包括下列內容:1)應將省際交易流水發送至部拆分結算系統,接收部拆分結算系統記賬數據并完成對賬。交易流水發送至本省(區、市)發行服務系統,接收本省(區、市)發行服務系統記賬數據并完成對賬。4)應將省(區、市)內ETC和MTC交易拆分、記賬結果發送至部聯網收費中心數據管理與服務系統。2應具備將經過清分處理的本省(區、市)通行費按拆分規則分配至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的功能。3應具備根據清分及拆分結果,實現各參與方的資金結算,提供資金結算報表及對賬功能。4應具備爭議交易的數據查證、處理及清分結算功能。5應具備以指令方式與結算銀行實現賬戶資金劃撥、查詢操作的功能。6應具備為各參與方提供相關結算數據的功能。6.2.2省級交易對賬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具備本省(區、市)交易對賬功能。2應與部交易對賬系統對接,并具備省際交易對賬和對省際追償數據的處理、追償金額的計算和統計的功能。3應具備交易對賬通知書生成、交易對賬結果查詢服務等功能。6.2.3省級費率管理與計費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具備費率基線版本的新增、刪除、修改、查詢、歸檔功能。3應具備生成可達路徑和費率數據的功能,并根據收費政策要求和基線版本定義,采用相應費率基礎數據參數進行計算。4應具備生成費率模塊的功能,將費率參數、算法及相關邏輯封裝為獨立動態鏈接庫,為ETC門架系統、收費車道系統及其他相關系統提供本地計費支撐能力。5應具備根據待發布的費率基線將全網站點信息、最小費額、費率參數、費率模塊分發至相應平臺及系統,實現費率基線發布的功能。6應具備支撐車道現場收費、收費稽核業務發起的在線計費請求,實現在線計費6.2.4通行費手機支付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支持對接第三方支付平臺、手機終端App共同完成手機支付過程。2應具備與第三方支付平臺進行數據交互,完成手機支付交易的對賬、結算功能。3應支持沖正/撤銷/退費交易,交易流程應符合本標準附錄A的規定。4應具備對手機支付受理終端信息管理功能。5應具備手機支付流水數據查詢、統計和備份管理功能。6宜具備手機支付通道手續費結算功能。6.2.5省級稽核管理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具備跨省稽核工單交換、稽核工單處理與流轉等功能,并對工單處理情況進2應具備對稽核工單中疑似通行費差錯的數據核實、進行補繳或退費處理等功能。3應為稽核業務提供數據查詢、分析功能。4應實現與部稽核管理系統的業務聯動。5建有區域/路段中心稽核系統時,應實現與其進行業務聯動。6可為現場稽核、現場車輛檔案查詢、現場稽核特情登記、現場車輛路徑復核、現場欠費核算、現場通行費補繳、補繳發票數據生成等現場稽核處置提供接口。7可具備與客戶服務系統進行工單數據、稽核查詢數據等數據交換的功能。1應具備監測對象、指標、事件、組織和人員配置管理功能,具體包括參數配置、2應具備對ETC門架系統、收費車道系統、各級業務系統監測數據的采集功能。1應具備本省(區、市)基礎數據維護管理功能,包括發行服務設施數據和收費2應實現對狀態名單、重點關注名單的維護、發布等。4應與部聯網收費中心系統的數據管理與服務系統、本省(區、市)內各級聯網收費系統、ETC發行與服務系統等相關系統對接,實現本省(區、市)數據匯聚與處5應具備支持本省(區、市)各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自主查詢、下載涉及本路6宜具備與相關部門及單位建立安全可靠的數據共享渠道,在滿足相關法律法規7應具備根據收費公路統計調查相關要求,以路段為單位定期生成相關統計調查8應具備根據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需求,提供數據服務的功能。6.2.8CPC發行系統應能通過省級在線密鑰系統調用部在線密鑰管理與服務平臺接6.2.9省級在線密鑰系統功能應符合本標準第12.3節的有關規定。6.2.10省級時鐘校時系統應基于北斗時鐘源進行校時,實現系統及設備設施的時間6.3系統性能1應滿足系統7d×24h不間斷服務的要求。2除地震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外,系統可用率應不小于99.9%。3數據傳輸成功率應不低于99.99%。4應滿足與各級相關系統進行銜接和擴展要求。6.3.2省聯網收費中心系統響應時間應滿足下列要求:1交互類業務平均響應時間應不大于3s,峰值響應時間應不大于5s。2簡單查詢響應時間應不大于3s,復雜查詢響應時間應不大于10s。3客戶端響應時間應不超過3s。6.3.3省聯網收費中心系統數據存儲與備份應滿足下列要求:1數據存儲時間要求應符合本標準第4.1.5條的有關規定。2應建立同城或異地數據備份系統。7區域/路段中心系統7.1系統構成7.1.1區域/路段中心系統可根據管理需要設置。7.1.2區域/路段中心系統可由收費管理系統、特情管理系統、稽核管理系統、系統運行狀態監測系統、收費視頻監控系統、統計報表管理系統、數據傳輸系統等構成。7.1.3區域/路段中心系統構成宜采用星型開放網絡結構,應配置計算和存儲設備、網絡設備、網絡安全設備、管理工作站、打印機、UPS等,計算和存儲可采用云計算技術實現。7.1.4區域/路段中心的收費業務與監控業務可共用大屏幕顯示系統、數據存儲7.1.5區域/路段中心系統應與辦公系統等其他信息系統物理隔離。7.2.1/收費管理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具備票據管理、MTC通行介質管理、系統參數管理、收費查詢等功能。2應具備操作權限管理功能,實現分級分權限操作的功能。3宜具備數據校驗功能,實現數據一致性、完整性管理的功能。7.2.2特情管理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具備下級系統特情請求接收、處理并響應功能。2應具備維護管理、配置管理等功能。7.2.3稽核管理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具備對所轄路段通行車輛的行駛行為進行分析,對通行車輛視頻圖像、圖片進行特征提取、挖掘分析,篩選漏繳費嫌疑車輛數據的功能。2應具備通行費核算、稽核結論填報的功能。3宜具備系統參數查詢、流水查詢、圖像查詢、名單查詢、本省(區、市)及外省(區、市)車輛發行信息查詢、通行費查詢等功能。4應具備上傳業務數據至省級稽核管理系統的功能。5應具備稽核任務狀態追蹤、管理功能。6應具備配合部、省開展基于通行車輛的圖像、視頻搜索取證的功能。7.2.4系統運行狀態監測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具備對所轄收費車道系統、ETC門架系統核心功能及關鍵設備進行狀態監測與預警功能。2應具備對異常情況進行報警提示的功能。7.2.5收費視頻監控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具備對所轄收費站關鍵設備狀態、操作狀態、特殊事件報警處理狀態的實時監控功能。2應具備實時監視、錄像、回放、檢索、調閱、切換等功能。3宜具備與報警信號實現視頻聯動的功能。4可具備通過網絡對視頻監控設備進行遠程控制與管理功能。7.2.6統計報表管理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具備對所轄路段收費數據進行整合、處理、統計和生成報表功能。2應具備統計報表打印功能。3應具備精確匹配檢索、區段間隔匹配檢索、多重匹配檢索功能。4應具備個性化報表功能。7.2.7數據傳輸系統應建立與省聯網收費中心系統、收費站系統的通信連接,傳輸本區域/路段的聯網收費數據。7.3系統性能7.3.1區域/路段中心系統總體性能應滿足下列要求:1應具備7d×24h不間斷工作能力。2可對收費站收費車道進行監控,車道操作信息應按需上傳至區域/路段中心系統。3各業務系統的可靠性和可維護性應符合現行《計算機軟件可靠性和可維護性管理》(GB/T14394)的規定。4時鐘同步精度應不大于1s。7.3.2區域/路段中心系統響應時間應滿足下列要求:1一般查詢的響應時間宜小于1s,帶有數據圖表的響應時間宜小于2s。2最大并發用戶數達到系統設計要求的并發用戶數時,各事務響應時間不超過單用戶平均響應時間的5倍。7.3.3區域/路段中心系統數據存儲與備份應滿足下列要求:1數據存儲時間要求應符合本標準第4.1.5條的有關規定。2應建立數據備份和恢復機制,并定期對數據進行全量備份和增量備份,系統數據恢復時間應不超5h。8ETC門架系統8.1.1ETC門架系統應由車道控制器、RSU、高清攝像機、車牌圖像識別設備、補1在交通流量發生變化位置(如入/出口匝道、互通立交)前的路段區間應設置ETC門架。在交通流量僅增加或僅減少,收費金額不發生變化時,結合路段交通流量2ETC門架宜設置在平直路段,且來車方向50m范圍內平曲線半徑宜大于或等于3ETC門架與互通立交、入/出口匝道端部、被交道路直線距離宜不小于1km,不4ETC門架的布設位置應綜合考慮,優選供電、安裝、通信方便的地點,靠近附近的收費站房。5ETC門架的布設位置應避免來車方向200m內存在設施遮擋,宜避開5.8GHz相近頻點干擾源、交通擁堵嚴重的路段以及逆光等干擾,并應布設宜背向錯開設置,距離宜不小于100m。7在省界設置ETC門架時,應由相鄰兩省分別設置,原則上中間無入/出口,上、下行方向宜各設置兩個門架,其最小間距應不小于500m。對于同向不具備設置兩個門1應支持與雙片式OBU、單片式OBU和CPC的交易處理流程,形成ETC通行記錄、MTC通行記錄并上傳,同時具備并發交易處理能力。交易處理流程應符合本標準2應自動識別所有通行車輛車牌顏色和車牌號碼,將所有識別出的車牌信息及車3應具備支持上級系統對ETC門架系統上傳流水記錄及時性、完整性、準確性進4應具備對生成的通行記錄、圖像流水記錄、車牌圖像識別原始圖片及視頻圖像7應具備接收并更新部、省聯網收費中心系統下發的ETC門架系統相關系統參數8應允許遠程授權登錄,調整關鍵設備參數,獲取ETC門架日志,備份流水和圖9應具備通過設備接口實現對ETC門架系統及設備的狀態監測功能,應實時監測10應具備自我恢復功能。當軟件異常時,應能自動恢復至正常8.3.3ETC門架系統應能以獨立作業的方式工作,在通信網絡出現異常時,可脫機8.3.5ETC門架系統宜向收費公路監控系統提供車輛通行數據(除計費信息外)、8.3.6ETC門架系統應具備將ETC通行記錄、MTC通行記錄、圖像流水記錄等上傳2單片式OBU交易成功率:在車速不高于120km/h的條件下,交易成功率不小于99.9%;車輛信息獲取成功率不小于99.99%。3雙片式OBU交易成功率:在車速不高于120km/h的條件下,交易成功率不小于98.0%;車輛信息獲取成功率不小于99.5%。5車牌圖像識別正確率:在車速不高于120km/h的條件下,正確率不小于95%。6系統運行能力:滿足7d×24h不間斷運行的要求。1ETC門架側應設置后備電源,滿足7d×24h不間斷供電。應對供電情況進行實8.5.2ETC門架系統及供配電的防雷接地應符合現行《高速公路機電系統防雷技術1ETC門架結構應采用桁架式,所有構件均宜采用閉口截面。2桁架下弦桿中心距離路面最高點間的高度應不小于6.0m;桁架宜滿足人員檢修通行需要,其前后弦管中心寬度宜為1.0~1.5m,其上下弦管中心高度宜為1.8m;欄桿高度應不小于1.2m。1)門架安裝施工時應采用預制拼裝結構。2)門架安裝拼接節點宜設置在柱頂,并用法蘭連接;桁架范圍內不宜設置拼接3)門架的施工質量應符合現行《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GB50205)的2)RSU、車牌圖像識別、補光燈等設備安裝高度不低于6.5m,凈空高度不低于6m。3)ETC門架系統RSU的通信區域寬度應調整在本方向行車道及應急車道寬度范圍內,縱向距離應調整到40m內。8.6.3ETC門架應設置檢修爬梯,檢修爬梯應設置在路側,全幅門架兩側應均設置檢修爬梯。檢修爬梯距離地面高度應不小于2.1m。8.6.4ETC門架應具備防止工具等墜落影響交通安全的措施。8.6.5ETC門架應滿足下列環境條件要求:1ETC門架結構應考慮地震作用,控制參數應符合現行《鋼結構設計標準》(GB50017)和《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中的有關規定,并應具有足夠的剛度,以滿足使用要求。2ETC門架結構及關鍵設備(RSU、車牌圖像識別設備等)環境適應性要求:風荷載標準值應根據現行《公路橋梁抗風設計規范》(JTG/T3360-01)的規定計算,基本風壓重現期應采用50年。在風荷載作用下,ETC門架結構水平方向變形值不應大于ETC門架頂部高度的1/100,關鍵設備應能正常工作。3ETC門架橫梁應設置一定的預拱度,其在自重條件下不應發生下垂。4ETC門架結構防腐處理應符合現行《公路交通工程鋼構件防腐技術條件》8.7交通安全設施8.7.1ETC門架系統應設置相關標志及標線,并滿足下列要求:1在ETC門架迎車面右上角應設置ETC門架標志,宜設置在硬路肩上方門架的上下弦管間,標志宜采用非金屬材料。2ETC門架標志編號應由高速公路路線編號、出口編號、方向編號、順序編號組成,其中高速公路路線編號應采用ETC門架所在高速公路路線編號,高速公路路線編號應符合現行《公路路線標識規則和國道編號》(GB/T917)的有關要求。ETC門架標志編號結構應符合8.7.1-1的規定。3ETC門架標志版面示例見圖8.7.1-2,版面為白底、黑字、黑邊框,阿拉伯數字和拉丁字母采用B型交通標志專用字體,高度為35cm,邊框和線條的使用應滿足符合現行《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GB5768)的有關規定。4ETC門架前100m、后50m范圍內,同向車行道分界線應設置為實線。5ETC門架前100m、后50m范圍內,設置反光突起路標時,間距宜為8m。注:1.高速公路路線編號采用ETC門架所在高速公路路線編號,一般為1位、2位或4位數字,如G1、G15、8.7.2ETC門架系統應設置相關護欄,并符合下列規定:1ETC門架左右側立柱應設置護欄,且護欄防護等級應不低于四(SB)級2ETC門架設置位置原有護欄防護等級不足四(SB)級時,應進行改建提升。3ETC門架設置位置原先無護欄時,應增設護欄,且護欄設置最小結構長度應同時滿足防護需求和結構要求,并符合現行《公路交通安全設施設計規范》(JTGD81)8.9.1ETC門架系統計費應通過計費模塊完成,計費模塊宜根據門架計費請求中的車輛信息和上一門架信息,輸出本門架應收費額信息。計費模塊計費運算耗時應小于10ms,計費模塊加載參數后的運行過程占用內存應不超過300MB。8.9.2ETC8.9.3ETC門架系統上可安裝其他監控等設備,但不應干擾ETC門架系統關鍵設備的正常工作。9收費站系統9.1.1收費站系統可由收費管理系統、站級運行監測系統、特情管理系統、MTC通行介質管理系統、交接班管理系統、統計分析系統、票據管理系統、站級傳輸系統等9.1.2收費站系統網絡宜采用星型開放網絡結構,應配置計算和存儲設備、網絡設備、網絡安全設備、管理工作站、打印機、UPS等,計算和存儲可采用云計算技術9.1.3當上級系統實現收費站系統功能時,宜簡化收費站系統。9.1.4收費站系統網絡應與本級辦公系統等其他信息系統進行物理隔離。9.2系統功能9.2.1收費管理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具備接收上級系統下發的系統參數并下發到收費車道系統的功能。2應具備查詢、瀏覽、打印現有收費系統參數功能。3應具備接收所轄收費車道系統產生的數據,并進行查詢、統計、存儲和管理的4應具備對收費車道進行開啟/關閉管理的功能。5應具備通行費額查詢功能。9.2.2站級運行監測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具備監測所轄收費車道系統在線狀態(開啟/關閉)、操作系統版本、車道軟件版本、關鍵設備運行狀態等功能。2應具備系統參數與部聯網收費中心系統的版本一致性監測功能。3應具備按需顯示所轄收費車道系統產生的收費數據、操作日志、事故日志以及登錄日志等數據信息的功能。4應具備對所轄收費車道系統上傳數據的及時性、完整性、準確性監測功能。5宜具備授時狀態監測功能。9.2.3特情管理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具備接收所轄收費車道系統特情請求并上傳的功能。2應具備接收上級系統特情處理響應并下發的功能。9.2.4MTC通行介質管理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具備本站CPC入庫、出庫、調撥管理功能。2應具備所轄收費車道系統在用CPC、庫存CPC信息查詢/統計功能。3應具備紙質通行券發放、統計、查詢功能。9.2.5交接班管理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具備對收費員交接班所涉及的MTC通行介質、票證、款項按班次統一進行管理的功能。2應具備收費站日常交接班業務登記、清賬、打印基本業務報表等功能。9.2.6統計分析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具備交易明細數據查詢功能。2應具備車流量、通行費統計等報表查詢功能。3宜具備報表統計功能,支持個性化報表生成。9.2.7票據管理系統應具備本站票據入庫、發放、核銷和調撥記錄的管理功能。9.2.8站級傳輸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1建立與區域/路段中心系統(可選)、省聯網收費中心系統、部聯網收費中心系統的通信連接,實現數據傳輸。2建立與所轄收費車道系統的通信連接,實現ETC交易流水或通行憑證、MTC交易流水、車牌圖像識別信息等相關數據的傳輸。3應確保數據的完整性、準確性、真實性、一致性。9.2.9收費站系統時間應與北斗授時時間保持一致。9.2.10收費站系統宜設置視頻監控系統,在收費車道、收費亭、收費廣場、機房、財務室等重點區域設置攝像機,在收費站對聯網收費業務進行實時監控以及核查。9.2.11收費站系統應具備對講、報警等功能,可實現報警信號與視頻圖像的聯動。9.2.12后自動將本地滯留數據上傳。9.2.13收費站系統應具備狀態自檢和軟件在線更新功能。9.3系統性能9.3.1收費站系統總體性能應滿足下列要求:1應具備7d×24h不間斷工作能力。2應實時接收所轄收費車道系統產生的收費數據,并實時上傳。3應實時接收上級系統下發的系統參數,并實時下發。4各業務系統的可靠性和可維護性應符合現行《計算機軟件可靠性和可維護性管理》(GB/T14394)的規5時鐘同步誤差應不大于1s。9.3.2收費站系統響應時間應滿足下列要求:1一般查詢的響應時間宜小于1ss2復雜查詢響應時間宜小于2s。9.3.3收費站系統數據存儲與備份應滿足下列要求:1數據存儲時間應符合本標準第4.1.5條的有關規定。2應建立數據備份機制,定期對數據進行全量備份。10收費車道系統10.1一般規定10.1.1收費廣場應根據交通量及服務需求合理配置ETC專用車道和ETC/MTC混合車道。10.1.2收費站宜配置便攜式收費終端。10.1.3收費車道系統應具備PSAM卡授權功能。10.1.4出口收費車道系統宜具備前序ETC門架計費缺失擬合功能。10.1.5ETC/MTC混合車道可具備自助(取卡、繳費)功能。10.1.6在收費站廣場前可設置具備對ETC車輛進行提前交易功能的系統,與收費車道系統聯動。10.1.7承載ETC門架系統功能時,收費站所轄收費車道系統應具備接收、更新ETC門架系統費率,計算通行費,生成ETC門架系統通行記錄等功能。10.1.8收費車道系統可適當簡化,不設收費亭,縮減收費島寬度,通過集成安裝或由上級系統實現集中控制和管理。10.1.9收費車道系統應具備對集裝箱車、貨車列車或半掛汽車列車、大件運輸車輛等車種判別,以及對鮮活農產品運輸車輛、執行搶險救災任務車輛等通行名單車輛判別,并按業務規則處理等功能。10.2ETC入口專用收費車道系統10.2.1ETC入口專用收費車道系統組成和布局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由車道控制器、RSU、高清車牌圖像識別設備、自動欄桿、信息顯示屏、雨棚信號燈、霧燈、通行信號燈、車輛檢測器、車道攝像機、手動欄桿等設備設施及車道2可選配IC卡讀寫器、車型自動識別設備、便攜式收費終端、可變信息標志。3應結合收費廣場及車道等土建設施條件,合理布設ETC入口專用車道設備10.2.2ETC入口專用收費車道系統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1具備自動識別ETC車輛的功能。2支持雙片式OBU交易,將入口信息寫入OBU和ETC用戶未。3支持單片式OBU交易,將入口信息寫入OBU。4判斷ETC車載設備有效性、ETC業務有效性,判斷結果為無效時系統應置于車輛攔截狀態,并轉人工處理。5具備從上級系統接收收費參數及向上級系統上傳收費數據的功能。6具備接收入口稱重檢測數據功能。7當從OBU中讀出的車型為貨車時,需要根據入口稱重檢測數據,將車型、軸數、總質量寫入OBU和ETC用戶卡內。8具備對車道連接狀態、參數狀態和關鍵設施狀態進行監測,生成運行監測數據的功能。當通信網絡產生異常時,具備提醒功能。9具備交易數據、車牌識別數據和車輛抓拍圖片的生成及自動關聯功能。10.2.3ETC入口專用收費車道系統可具備下列擴展功能:1具備車型自動識別功能。2具備對被攔截的ETC車輛提供快速處理的功能。10.2.4ETC入口專用收費車道系統性能應符合下列規定:1ETC車輛通行能力:不少于900輛/(ln·h)。2車牌圖像識別正確率(含車牌顏色):不低于95%;捕獲率:不低于99%。3雙片式OBU交易成功率:在車速不高于20km/h的條件下,不低于98.0%。4單片式OBU交易成功率:在車速不高于20km/h的條件下,不低于99.9%。5系統運行能力:滿足7d×24h不間斷運行的要求。10.3ETC出口專用收費車道系統10.3.1ETC出口專用收費車道系統組成和布局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由車道控制器、手動欄桿、RSU、高清車牌圖像識別設備、自動欄桿、信息顯示屏、雨棚信號燈、霧燈、通行信號燈、車輛檢測器、車道攝像機等設備設施及車道2可選配IC3應結合收費廣場及車道等土建設施條件,合理布設ETC出口專用車道設備1具備自動識別ETC車輛的功能。3判斷ETC車載設備有效性、ETC業務有效性,判斷結果為無效時系統應置于車5具備對車道連接狀態、參數狀態和關鍵設施狀態進行監測,生成運行監測數據6具備交易數據、車牌識別數據和車輛抓拍圖片2當通行介質記錄車型與出口判別車型不一致時,按出口判別車型進行計費和收2車牌圖像識別正確率(含車牌顏色):不低于95%;捕獲率:不低于99%。3雙片式OBU交易成功率:在車速不高于20km/h的條件下,不低于98.0%。4單片式OBU交易成功率:在車速不高于20km/h的條件下,不低于99.9%。5系統運行能力:滿足7d×24h不間斷運行的要求。1應由車道控制器、RSU、高清車牌圖像識別設備、自動欄桿、信息顯示屏、雨棚信號燈、霧燈、通行信號燈、車輛檢測器、車道攝像機、收費員終端(顯示器、專2可選配車型自動識別設備、稱重設備、自助交易設備、便攜式收費終端、可變3應結合收費廣場及車道等土建設施條件,合理布設ETC/MTC混合入口車道設10.4.2ETC/MTC混合入口收費車道系統功能除應符合本標準第10.2.2條的有關規2具備對已交易的ETC車輛清除入口信息、發放CPC并放行的功4具備車牌自動識別、人工輸入/校正車牌(含臨時車牌)功能,將車型、車牌、車輛用戶類型、入口信息等寫入CPC內,并將過站信息和計費信息清除。3對于具備入口自助取卡功能的車道,支持自動發放CPC,并支持遠程控制及特1MTC車輛通行能力:不少于300輛(In·h)。2車牌圖像識別正確率(含車牌顏色):不低于95%,捕獲率:不低于99%。3雙片式OBU交易成功率:在車速不高于5km/h的條件下,不低于98.0%。4單片式OBU交易成功率:在車速不高于5km/h的條件下,不低于99.9%。5系統運行能力:滿足7d×24h不間斷運行的要求。6對于具備入口自助取卡功能的車道,車型檢測識別準確率不低于99%,車牌識別正確率不低于99%。1應由車道控制器、RSU、高清車牌圖像識別設備、自動欄桿、信息顯示屏、雨棚信號燈、霧燈、通行信號燈、車輛檢測器、車道攝像機、收費員終端(顯示器、專用鍵盤)、IC卡讀寫器、票據打印機、手機支付受理終端、手動欄桿等設備設施及車道2可選配車型自動識別設備、稱重設備、自助交易設備、便攜式收費終端、可變3應結合收費廣場及車道等土建設施條件,合理布設ETC/MTC混合出口車道設10.5.2ETC/MTC混合出口收費車道系統功能除應符合本標準第10.3.2條的有關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1支持對正常CPC車輛計算、收取通行費,并清除CPC內入口信息、過站信息、計費信息,完成CPC回收處理的功能。2支持無CPC、壞卡、低電卡、CPC無入口信息、CPC內計費信息不合規等特情處理的功能。3支持對持紙質通行券車輛完成收費的功能。4具備車牌自動識別、人工輸入/校正車牌(含臨時車牌)功能。5當通行介質記錄車型與出口判別車型不一致時,應按出口判別車型進行計費和收取,同時應保證上傳交易記錄中的出口車型與實際收費車型一致6具備介質計費、在線計費和最小費額計費的能力。7支持ETC用戶卡、現金、手機支付等支付方式。8具備手機支付沖正/撤銷交易的能力,沖正/撤銷流程應符合本標準附錄A的規定。9具備為MTC交易用戶開具發票的功能。10.5.3ETC/MTC混合出口收費車道系統可具備下列擴展功能:1具備車型自動識別功能。2具備對被攔截的ETC車輛提供快速處理的功能。3具備通過稱重設備獲取貨車重量進行載重復核功能。4對于具備出口自助繳費功能的車道,支持自助交還CPC和繳費功能,并支持遠程控制及特情處理。5具備支撐MTC交易開具電子發票的功能。6支持手機支付,手機支付交易流程符合本標準附錄A的規定。7具備切換為ETC出口專用車道的功能。10.5.4|具有綠通車輛查驗功能的ETC/MTC混合出口收費車道系統除應符合本標準第10.5.1、10.5.2、10.5.3條的有關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1具備接收綠通車輛預約信息的功能。2具備查驗并將查驗結果上傳的功能。10.5.5ETC/MTC混合出口收費車道系統性能應符合下列規定:1MTC車輛通行能力:不少于120輛/(ln·h)。2車牌圖像識別正確率(含車牌顏色):不低于95%;捕獲率:不低于99%。3雙片式OBU交易成功率:在車速不高于5km/h的條件下,不低于98.0%。4單片式OBU交易成功率:在車速不高于5km/h的條件下,不低于99.9%。5系統運行能力:滿足7d×24h不間斷運行的要求。收費車道系統6具備出口自助繳費功能的車道,車型檢測識別準確率不低于99%,車牌識別正確率不低于99%。10.6收費車道系統處理流程10.6.1收費車道系統處理流程應符合本標準附錄A的有關規定。10.7收費車道系統設備技術要求10.7.1收費車道系統設備技術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1RSU應符合本標準附錄E的有關規定。2IC卡讀寫器應符合本標準附錄F的有關規定。3固定式手機支付受理終端應符合本標準附錄G的有關規定。4便攜式收費終端應符合本標準附錄H的有關規定。10.7.2相關通行介質及密鑰介質技術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1OBU技術要求應符合本標準附錄J的有關規定。2CPC技術要求應符合本標準附錄K的有關規定。3ETC用戶卡技術要求應符合本標準附錄L的有關規定。4OBE-SAM技術要求應符合本標準附錄M的有關規定。5PSAM/PCI密碼卡技術要求應符合本標準附錄N的有關規定。11客戶服務系統11.1一般規定11.1.1客戶服務系統應具備向收費公路聯網收費用戶提供服務的功能,具體應符合1應具備受理和處理ETC用戶和MTC用戶的咨詢與投訴功能。2應具備ETC用戶發行、使用、售后、記賬扣款、注銷等功能。11.1.2客戶服務系統應支持線上和線下等服務方式。11.1.3客戶服務系統應滿足系統7d×24h不間斷服務的要求。11.2咨詢與投訴11.2.1咨詢與投訴系統應由服務接入系統、客戶服務工單系統、客戶服務信息支撐系統、知識庫管理系統、坐席工作臺等構成。11.2.2服務接入系統應具備熱線電話、App、網站等渠道接入、轉發和反饋的功能。11.2.3|客戶服務工單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具備受理服務接入系統的請求,生成工單的功能。2應具備按設定流程執行工單流轉的功能。3應具備與客戶服務信息支撐系統、知識庫管理系統對接,完成工單處理、反饋、辦結的功能。4應具備工單的查詢、統計分析功能。5應具備工單流程自定義功能。11.2.4客戶服務信息支撐系統應具備用戶信息、交易信息、發票信息、發行信息、售后信息、簽約信息、狀態名單信息等查詢功能。11.2.5知識庫管理系統應具備基礎知識或特色知識的錄入、更新、審核、上傳、下1熱線電話服務可通過SIP協議實現部、省話務的雙向互通。2客戶服務工單可通過實時接口實現部、省工單流轉。3部、省知識庫可通過實時接口實現知識點共享。1應具備7d×24h不間斷服務的能力。2除地震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外,系統可用率應不低于99.9%。3普通使用時段,系統響應時間應不大于1s;在高峰使用時段,系統響應時間應不大于1.5s;操作準確性應不低于99.99%。4熱線電話接通時間應不大于15s。11.3.1ETC發行與服務系統應由ETC一次發行系統、ETC服務系統、數據交換系11.3.2|ETC一次發行系統應具備OBU和ETC用戶卡一次發行功能,并符合下列1OBU一次發行應具備灌裝密鑰、寫入系統信息文件等功能,發行流程應符合本2ETC用戶卡一次發行應具備建立卡片結構、灌裝密鑰、寫入卡片基本信息等功4應具備對OBU和ETC用戶卡內密鑰銷毀和數11.3.3ETC服務系統應由ETC二次發行系統、ETC客服系統、ETC交易記賬系統、11.3.4ETC二次發行系統應具備OBU和ETC1應具備向OBU和ETC用戶卡正確寫入車輛信息、有效期等信息的二次發行功能,發行流程應符合本標準附錄B的規定。2應對接部在線密鑰管理與服務平臺實現二次發行功能。3應具備ETC開戶、支付賬戶簽約、車戶綁定、扣款渠道關聯等ETC賬戶信息登4應對接部發行認證與監管系統,進行唯一性驗證。5宜提供支撐客戶實名制認證和車輛信息真實性認證的功能。6應具備對車輛和用戶信息的增減、修改、查詢等服務功能。7應具備OBU激活功能,宜具備激活過程存證功能。8宜具備消費驗證功能。1應具備熱線電話、App、網站、服務網點等渠道接入并響應的功能。2應具備OBU的更換、重新激活、掛失和解掛、補辦、續期、啟用和停用、過戶、注銷等功能。3應具備ETC用戶卡的更換、補辦、續期、掛起、儲值卡充值和圈存、調整卡內金額、注銷等功能。4無須寫ETC用戶卡或OBU文件信息的業務,應具備無設備辦理功能。5應具備主動推送和客戶自主查詢賬戶信息、ETC用戶卡和OBU的狀態信息、消費明細、賬單信息等功能。6應具備通行費補繳、退費、修正對應發票等處理功能。7宜具備用戶和車輛信息準確性驗證功能。8宜具備積分應用相關功能。11.3.6|服務網點宜配置應用工作站、OBU二次發行設備、IC卡讀寫器、圈存機、網絡設備、網絡安全設備、復印機等設備,可配置自助服務設備,并具備ETC二次發行、售后服務等功能。11.3.7ETC交易記賬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具備接收本發行服務機構用戶產生的ETC交易流水的功能。2應具備對接收的ETC交易流水進行交易真實性和業務有效性校驗、生成記賬結果的功能。3應具備TAC校驗的功能。4應具備向省聯網收費中心系統上傳記賬結果的功能。5應具備本發行服務機構ETC爭議交易處理的功能。客戶服務系統6應具備對接請款處理系統發送請款請求和接收請款結果的功能。11.3.8請款處理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具備將記賬交易數據按對應渠道分發給支付機構的功能。2應具備對接各支付機構系統,實現記賬交易數據交互的功能。3應具備接收各支付機構請款劃賬結果返回的功能。4應具備與各支付機構進行對賬的功能。5應具備接收各支付機構上傳狀態名單的功能。11.3.9數據交換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具備部省ETC發行數據、狀態名單、基礎服務等數據的交互與處理功能。2應具備與省級清分結算系統進行ETC交易數據、狀態名單、交易記賬結果等數據的交互與處理功能。3宜具備對接金融機構實現簽約、解約、銀行賬號有效性驗證、激活通知、扣款、退費、代扣賬戶變更等數據交互處理功能。4宜具備對接有關部門相關系統,獲取用戶身份信息和車輛信息的功能。11.3.10系統響應速度應符合下列規定:1用戶打開界面和提交事務的響應時間應小于1.5s。2用戶進行在線實時查詢1個月內數據的處理時間應小于2s。收費公路聯網收費技術標準(JTG6310—2022)12密鑰系統12.1一般規定12.1.1聯網收費密鑰體系應采用部、省兩級,邏輯架構如圖12.1.1所示。聯網收費業務根密鑰應由交通運輸行業根密鑰分散獲得,聯網收費部級主密鑰應由聯網收費業務根密鑰分散獲得,省級密鑰應由部級主密鑰分散獲得。交通運輸行業根出制交通運輸行業根出制工聯網收費業務根密鑰聯網收費部級主密鑰前端認證類主密鑰(PSAM/PCI密碼卡)設備子密鑰A2設備子密鑰A3道路運輸證業務根密鑰B省(區、市)省級密鑰C省(區、市)省級密鑰A省(區、市)省級密鑰其他業務根密鑰圖12.1.1聯網收費密鑰體系邏輯架構示意圖12.1.2設備子密鑰應由省級密鑰分散獲得,并裝載至OBU、ETC用戶卡、CPC等通行介質。用于與通行介質進行安全認證的部級主密鑰可裝載至PSAM、PCI密碼卡等密鑰介質。12.1.3聯網收費密鑰系統應分為部密鑰管理與服務中心系統和省級在線密鑰系統。12.2部密鑰管理與服務中心系統12.2.1部密鑰管理與服務中心系統應包括密鑰管理系統和在線密鑰管理與服務平臺。12.2.21應具備部級密鑰生成及管理功能。2應具備省級密鑰生成及托管功能。3應具備分發、管理PSAM/PCI密碼卡、加密機等密鑰載體功能。4應具備對OBE-SAM和多邏輯通道OBE-SAM初始化功能。12.2.3在線密鑰管理與服務平臺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具備接收省級在線密鑰系統或ETC發行與服務系統上傳的OBU和ETC用戶卡一次發行服務請求,進行密碼計算后返回結果,實現OBU和ETC用戶卡一次發行功能。2應具備接收省級在線密鑰系統或ETC發行與服務系統上傳的OBU和ETC用戶卡二次發行服務請求,進行密碼計算后返回結果,實現OBU和ETC用戶卡二次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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