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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最大航程:30千米

最大航時:25分鐘

乘員座位數:2

外形尺寸:5630mm(長)*5630mm(寬)*1855mm(高)

EH216-S型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的航空器由動力電池提供飛行所需

能源,驅動8對旋轉的升力/推力部件,實現航空器垂直起降和飛行操縱。

EH216-S型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的航空器具有三套獨立的飛行控制

系統,通過傳感器感知航空器的速度、高度、姿態、位置信息,實現對

航空器空間位置和飛行狀態的控制。

EH216-S型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的航空器可按照預先輸入的飛行計

劃全程自動飛行,機上沒有駕駛員和航空器操縱裝置。位于地面控制站

的遠程機組可在飛行全程對航空器運行狀態進行監視,并可在需要時,

尤其是應急狀態下對航空器進行人工指揮和控制飛行。航空器有2個乘

員座位,機上乘員可在飛行全程與遠程機組保持語音和視頻通信。航空

器外部及座艙安裝了攝像設備,遠程機組可通過視頻傳輸影像實現對運

行中航空器內外環境的監視。

EH216-S型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的遠程機組通過數據鏈路實現對航

空器的指揮、控制、監視和通信。數據鏈路使用商用移動通信網絡,可

支持國內外主流移動通信商提供的服務。

EH216-S型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的航空器預期在低空隔離空域飛

行,主要用于城市空中交通(UAM)環境的商業載客運行。

根據上述EH216-S型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的具體設計和預期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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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航司以基于風險和審定目標的原則,結合工業實踐,組織編寫了該型

號的專用條件。

3.適用范圍

本專用條件適用于億航EH216-S型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

4.專用條件

專用條件內容詳見附錄。

附錄:億航EH216-S型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專用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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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億航EH216-S型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

專用條件

億航EH216-S型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專用條件

A章總則

PEU.A000適用范圍和定義

(a)本專用條件適用于億航EH216-S型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其所包含的無

人駕駛航空器具有PEU.A005的特征;

(b)以下定義適用于本專用條件:

(1)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是指無人駕駛航空器以及與其有關的遙控臺(站)、

任務載荷和控制鏈路等組成的系統。本專用條件簡稱航空器系統;

(2)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是指沒有機載駕駛員操縱、航空器自備飛行控制

系統、并從事非軍用、警察和海關飛行任務的航空器,不包括航空模型、無人駕

駛自由氣球和系留氣球。本專用條件簡稱航空器;

(3)遠程機組指控制無人駕駛航空器的遠程操控員以及直接參與無人駕駛

航空器運行的任何人員。

(c)本專用條件內對于航空器飛行包線的定義如下:

(1)“正常飛行包線”指與航空器日常運行或規定條件相關的飛行包線;

(2)“運行飛行包線”指觸發航空器告警信息的飛行包線;

(3)“限制飛行包線”指與航空器的設計限制或保護限制相關的飛行包線。

(d)本專用條件B、C、D、E章的要求,除特別說明外,僅適用于無人駕駛航

空器。

PEU.A005無人駕駛航空器

本專用條件中的無人駕駛航空器具有以下特征:

(a)全電動動力系統;

(b)可載人,最大座位數不超過2座;

(c)最大起飛重量不超過650公斤;

(d)可垂直起降;

(e)以升力/推力部件的差異轉速實現飛行操縱;

(f)非增壓座艙。

PEU.A010可接受的符合性方法

(a)申請人應采用局方可接受的符合性方法表明對本專用條件的符合性。局

方可接受的符合性方法包括公認標準和局方接受的其他標準;

(b)申請人應按局方規定的格式和方式提交符合性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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億航EH216-S型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專用條件

B章飛行及性能

B.1性能

PEU.B000重量和重心

(a)應當制定航空器可安全運行的重量和重心限制;

(b)應當用重量和重心臨界組合來符合本章各條要求,這些臨界組合應在航

空器裝載狀態內確定,并符合局方可接受的允差;

(c)應當明確用于確定空機重量和重心的航空器狀態,該狀態應易于復現。

PEU.B005性能數據

(a)除非另有規定,應當按以下條件滿足本章的性能要求:

(1)按靜止空氣和海平面標準大氣條件;

(2)必要時,按運行包線內的環境大氣條件。

(b)除非另有規定,應當按以下條件制定本章要求的性能數據:

(1)起降場地高度從海平面到最大審定的飛行和著陸高度;

(2)在運行限制范圍內,標準溫度之上和之下對性能有不利影響的溫度。

(c)依據本條(b)款確定的性能數據,應當考慮由于大氣條件、冷卻需求、其

他動力需求和其他外部因素引起的損失,以及動力系統自身性能降級引起的損失。

PEU.B010飛行包線

(a)應當為運行中使用的每個飛行構型確定正常、運行和限制飛行包線;

(b)飛行包線的確定應當至少考慮到航空器每個飛行構型下的最不利條件。

PEU.B015起飛

應當確定航空器起飛性能,確定時需考慮:

(a)運行飛行包線;

(b)障礙物安全裕度。

PEU.B020爬升

(a)設計應當符合在以下條件下的無地面效應的最低爬升性能:

(1)在正常飛行包線范圍內;

(2)如適用,在運行包線范圍內。

(b)應當考慮航空器在最大允許的動力系統失效情況下的臨界爬升性能。

PEU.B025著陸

(a)應當在運行限制內各飛行參數的臨界組合中確定以下內容:

(1)著陸和停機所需的區域,假設進場路徑適用于航空器;

(2)進場和著陸速度、構型和程序,該速度、構型和程序能保證航空器在指

定區域內著陸,不會造成航空器損壞或人員傷害,且能中斷著陸或復飛。

(b)航空器在著陸接地過程不應出現彈跳、翻轉、地面打轉等不穩定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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億航EH216-S型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專用條件

B.2飛行特性

PEU.B030操縱性和機動性

(a)在以下情況,航空器在運行飛行包線內應當具有滿意的操縱性和機動性,

且無需遠程機組特殊的技巧、警覺和體力,并且應當在限制飛行包線內可控和機

動:

(1)申請審定的所有裝載情況;

(2)在地面或空中飛行的所有階段;

(3)在所有降級飛行控制系統操作模式下;

(4)應當證明風速從零至最大限制值條件下航空器的可操縱性。

(b)航空器應當能夠從一種飛行狀態平穩過渡到另一種飛行狀態,并且不會

有超出限制飛行包線的風險。

PEU.B035穩定性

(a)在整個飛行包線范圍內,航空器應當在所有軸向上都具有合適的穩定性;

(b)在整個飛行包線范圍內,航空器都不得出現任何危及航空器及其乘員的

穩定性發散特征;

(c)在遠程機組對航空器進行操作時,應無需特殊技巧、警覺和體力保持上述

穩定性。

PEU.B040地面和水上操縱特性

航空器在預期的地面或水上運行期間,在起飛和著陸(著水)運行期間應當

在所有軸向上都具有滿意的可操縱性。

PEU.B045振動

在限制飛行包線范圍內,航空器的每個零件都應當沒有過度的振動。

PEU.B050結冰條件下飛行

(a)如申請結冰條件下飛行的審定,應當證明航空器可以在申請審定的結冰

條件下安全運行;

(b)如申請結冰條件下飛行的審定,應當提供探測未申請審定的結冰條件的

手段,并證明航空器具有避開或脫離該結冰條件的能力;

(c)應當制定運行限制,禁止故意進入未經審定的結冰條件下飛行,包括起飛

和著陸。

PEU.B055使用限制

應當確定以下飛行信息:

(a)航空器安全運行所必須的使用限制、程序和說明;

(b)必要的速度和性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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億航EH216-S型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專用條件

C章結構

C.1總則

PEU.C000結構設計包線

應當確定結構設計包線,該包線規定了航空器設計和運行參數的范圍及限制,

并被用于表明符合本章要求。申請人應當考慮可能影響結構載荷、強度、耐久性

以及氣動彈性的航空器所有設計和運行參數,包括:

(a)用以表明符合本章要求的結構設計空速、著陸下沉速度和任何其他空速

限制。結構設計空速應當:

(1)如果部分升力由機翼產生,則應充分大于航空器的失速速度,以防止航

空器在湍流中失控;

(2)為制定實際使用限制空速提供足夠的裕度。

(b)不小于結構設計包線內可能出現的機動載荷系數的設計機動載荷系數;

(c)慣性屬性,包括重量、重心以及質量慣性矩,考慮:

(1)從航空器空重到最大重量的每一臨界重量;

(2)乘員、行李的重量和分布。

(d)航空器操縱系統的特性,包括操縱面、增升裝置或其他可動面的運動范圍

和允差;

(e)直到最大高度的每一臨界高度;

(f)有動力和無動力時升力/推力部件的轉速范圍。

PEU.C005系統和結構的相互影響

如果航空器安裝了某個系統,該系統改變結構性能、緩解本章要求的影響或

提供對本章符合性方法,表明對本章要求的符合性時應當考慮該系統的影響和失

效。

C.2結構載荷

PEU.C010結構設計載荷

(a)應當在結構設計包線內和邊界上,針對參數的所有臨界組合,確定可能由

內部或外部施加的壓力、力或力矩引起的相關結構設計載荷,這些壓力、力或力

矩可能發生在空中、地面和水上運行時,地面和水上操縱時,以及航空器處于停

放或系留時;

(b)本條要求的相關結構設計載荷的大小和分布應當基于物理原理。

PEU.C015飛行載荷情況

應當確定由以下飛行情況引起的結構設計載荷:

(a)大氣突風,其大小和梯度基于測量的突風統計數據;

(b)對稱和非對稱機動;

(c)臨界動力失效引起的非對稱推力或升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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億航EH216-S型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專用條件

PEU.C020地面載荷和水載荷情況

應當在航空器處于各種正常和不利的姿態和構型下,確定它在適用的表面上

滑行(如適用)、起飛、著陸(著水)和操作情況下產生的結構設計載荷。

PEU.C025部件載荷情況

應當確定作用在航空器相關結構部件上的載荷,包括作用于動力和電氣系統

支架及其支承結構的結構設計載荷,將它們設計成能承受:

(a)PEU.C010、C015、C020中的載荷情況;

(b)系統和結構間的相互作用;

(c)升力/推力部件在任何轉速下的限制扭矩輸入;

(d)動力裝置工作引起的載荷與飛行突風和機動載荷的組合;

(e)動力裝置突然失效引起的載荷。

PEU.C030限制和極限載荷

應當確定:

(a)限制載荷,除非本專用條件其他條款另有規定,限制載荷等于結構設計載

荷;

(b)極限載荷,除非本專用條件其他條款另有規定,極限載荷等于限制載荷乘

以安全系數1.5。

C.3結構性能

PEU.C035結構強度

結構應當承受:

(a)限制載荷,不會妨礙航空器的安全運行或出現有害的永久變形;

(b)極限載荷。

PEU.C040結構耐久性

(a)應當制定檢查程序或其他程序,這些程序的實施能夠防止由于可預見原

因的強度降低引起的結構失效,這些失效可能導致嚴重或致命的傷害,或導致長

時間的降低安全裕度的運行。按本條制定的程序應當納入PEU.G025要求的持續

適航文件的適航限制章節中;

(b)為符合本條(a)款所制定的程序,應當能夠在關鍵零部件結構損傷導致結

構失效前檢查出損傷;

(c)非包容動力和電氣系統或其他旋轉機械失效產生高能碎片引起結構損傷

時,航空器設計應當將此損傷對航空器的危害減至最小;

(d)對飛行安全有重要影響的結構部件,應制定在服役中監視其工作狀態的

規定。

PEU.C045氣動彈性

(a)在以下條件下,航空器不得發生顫振、操縱反效和發散:

(1)結構設計包線內和包線外足夠范圍內的所有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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億航EH216-S型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專用條件

(2)任何構型和運行情況;

(3)考慮臨界自由度;

(4)考慮任何臨界失效或故障。

(b)應當對影響顫振的所有參數量值制定允差。

PEU.C050設計和構造原理

(a)應當按照航空器預期的運行情況,設計每個零件、部件和組件;

(b)設計數據應當充分定義零件、部件或組件構型,其設計特征,以及使用的

所有材料和工藝;

(c)應當確定對航空器運行安全有重要影響的每個設計細節和零件的適用性;

(d)當航空器承受預期的限制氣動載荷時,操縱系統不得有卡滯、過度摩擦和

過度變形;

(e)除非表明在飛行中打開不會造成危害,否則應當防止每一艙門、座艙蓋和

出口在飛行中被無意打開;

(f)如適用,航空器遭受可能發生的鳥擊時,不應對乘員安全造成不利影響,

且航空器應當能夠繼續安全飛行或著陸。

PEU.C055結構保護

(a)應當保護航空器的每個零件,包括小零件,如緊固件,以防止其在預期使

用環境中由于任何可能原因引起性能降低或強度喪失;

(b)航空器的每個零件應當有足夠的通風和排水措施;

(c)對需要維修、預防性維修或勤務的每個零件,申請人應當在航空器設計中

采取適當的措施,以便完成這些工作。

PEU.C060材料和工藝

(a)對于其失效可能妨礙繼續安全飛行和著陸的零件、部件和組件,應當在考

慮服役中預期可能環境條件影響的情況下,確定所用材料的適用性和耐久性;

(b)制造和裝配所采用的方法或工藝應當能持續生產出完好的結構。如果某

種制造工藝需要嚴格控制才能達到此目的,則應當按照批準的工藝規范執行;

(c)除本條(f)和(g)的規定外,應當選擇設計值,該設計值應確保考慮了結構

元件關鍵性的帶概率的材料強度。設計值應當考慮因材料變異性引起的結構失效

的概率;

(d)如果對材料強度特性有要求,這些強度特性的確定必須基于對符合規范

的材料進行足夠的試驗,并在試驗數據統計分析的基礎上建立設計值;

(e)對于在正常運行條件下受環境影響顯著的關鍵部件或結構,應當確定環

境因素對設計許用應力的影響;

(f)對于一般只能用保證最小值的情況,如果在使用前對每一單項取樣進行試

驗,確認該特定項目的實際強度性能等于或大于設計使用值,則這樣材料采用的

設計值可以大于本條要求的最小值;

(g)經局方同意,可以使用其他材料設計值。

PEU.C065特殊安全系數

(a)對于關鍵設計值不確定的每個零件、部件或組件,以及符合下述任一條件

的每個零件、部件或組件,應當為其每個關鍵設計值確定特殊安全系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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億航EH216-S型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專用條件

(1)在正常更換前,其強度在服役中很可能降低;

(2)由于制造工藝或檢查方法中的不確定因素,其強度容易有顯著變化。

(b)應當使用考慮了以下因素的質量控制和規范來確定特殊安全系數:

(1)應用的種類;

(2)檢查方法;

(3)結構試驗要求;

(4)取樣百分比;

(5)工藝和材料控制。

(c)在設計每個結構零件時,應當將每一限制載荷和極限載荷,乘以最高的相

應特殊安全系數。如果沒有對應的限制載荷,則僅考慮極限載荷。

PEU.C070應急情況

(a)航空器即使在應急著陸時損壞,也應當保護每位乘員在以下情況下免受

導致無法撤離的傷害:

(1)正確使用設計中規定的安全設備和特性;

(2)乘員經受在應急著陸時可能產生的極限靜慣性載荷;

(3)可能對乘員產生傷害的座艙內部或其他質量項目,包括動力和電氣系

統等部件,經受在應急著陸時可能產生的極限靜慣性載荷。

(b)本條(a)(1)和(a)(2)項規定的應急著陸情況,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1)包括在應急著陸時可能產生的動態情況;

(2)乘員經受的因約束或與機內物體接觸產生的載荷,不得超過根據人體

耐受能力而確定的人體傷害判據。

(c)在可能的飛行、地面和應急著陸情況下,航空器應當為所有乘員提供保護;

(d)每個乘員保護系統應當能夠實現其預期功能,且不能產生對乘員造成二

次傷害的危害。不使用時,乘員保護系統不得妨礙乘員撤離或干擾航空器運行;

(e)每個行李艙和貨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根據其最大裝載重量以及按本專用條件確定的飛行和地面載荷情況所

對應的最大載荷系數下的臨界載荷分布來設計;

(2)有措施防止艙內裝載物因撞擊乘員或移動造成危害;

(3)任何操縱裝置、電線、管路、設備或附件,如果破壞或損傷可能會影響

安全飛行或著陸,則應當加以保護;

(4)可能發生的起火不應影響繼續安全飛行或應急著陸。

(f)任何動力和電氣系統部件,如破壞或損傷可能會影響安全使用或乘員安全,

則應當加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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億航EH216-S型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專用條件

D章設計和構造

PEU.D000飛行操縱系統

(a)飛行操縱系統應設計成:

(1)能夠防止可能的危害;

(2)遠程機組操縱簡便、平穩和確切,以完成其功能;

(3)遠程機組對航空器的操縱應符合傳統航空器的操縱習慣;

(4)能夠向遠程機組提供安全操縱所需要的指示信息。

(b)如果航空器安裝配平系統,則配平系統應設計成能夠防止遠程機組無意

的、非正常的或粗暴的配平操縱。

PEU.D005起落架系統

(a)在地面運行期間,起落架系統應當為航空器提供穩定的支撐和必要的控

制;

(b)在地面停放期間,起落架系統應當能保持航空器的位置;

(c)起落架系統的設計應考慮可能的系統失效和可能的運行環境(包括應急

情況下的運行環境);

(d)在批準的起飛和著陸條件下,起落架系統應當具有足夠的吸收動能的能

力;

(e)如果起落架是可收放的,則起落架系統應設計成:

(1)具備將起落架保持在著陸位置的可靠措施;

(2)當起落架處于未完全放下位置且可能產生危害時,應當具有能夠將起

落架調整到著陸位置的備用措施。

PEU.D010浮力

(a)如果申請預期進行水上運行的合格審定,航空器應當:

(1)提供在淡水中承托該航空器最大重量所需浮力1.8倍的浮力;

(2)具有足夠的裕度,當浮筒或船體可能浸水時,航空器能浮在平靜的水面

上而不傾覆。

(b)如果申請應急漂浮的合格審定,則航空器應當:

(1)裝備有已批準的應急漂浮系統;

(2)應急漂浮系統的漂浮單元及其附件能夠承載適用的水上載荷;

(3)在申請人所選擇的海洋條件下能夠保持預期的漂浮狀態。

(c)如果申請水上迫降的合格審定,則航空器應當:

(1)裝備有無需手動激活的經批準的應急漂浮系統;

(2)可承載適用的水上載荷;

(3)表明擁有一個安全入水姿態,并且能夠在水面運行時保持預期的漂浮

姿態。

PEU.D015撤離設施

航空器的設計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a)在應急著陸的情況下,便于乘員快速和安全地撤離。如果配備了水上應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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億航EH216-S型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專用條件

漂浮系統,在應急著水情況下,也應符合本款要求;

(b)配備撤離設施(包括但不限于艙門、應急出口、機身開口及其他輔助撤離

的設備),從航空器內部和外部可以容易地定位和打開該設施,打開方式應當簡

單易行,并在航空器內部和外部對位置和打開方式進行標識;

(c)應急出口應易于接近;

(d)如果配備水上應急漂浮系統,航空器落水后在預期的漂浮姿態下,撤離設

施應當高于水面。如果申請水上迫降審定,撤離設施應當在所有穩定的漂浮姿態

下可用。

PEU.D020乘員物理環境

(a)航空器設計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乘員與遠程機組能清晰交流;

(2)保護乘員免受航空器及其設備引起的嚴重傷害,包括在乘員上下機過

程中;

(3)保護乘員免受風擋、窗戶、艙蓋等設備損壞引起的嚴重傷害。

(b)在正常運行和可能的失效期間,航空器應當給每位乘員提供壓力適宜的

空氣,并且沒有危險濃度的氣體、蒸氣和煙霧;

(c)如果安裝了氧氣系統,則其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有效地為每個乘員提供氧氣,避免缺氧;

(2)氧氣系統的本身、使用方法以及對其他部件的影響均無危害。

PEU.D025防火

(a)在下列情況,航空器應當設計成使起火的風險降到最低:

(1)由于可能的運行環境下產生的熱量、輻射的熱能或系統故障而引起的

火災;

(2)易燃液體、氣體或蒸氣引起的火災;

(3)某些機載系統(如氧氣系統)因其特性會使火焰蔓延或者會成為起火源

的情況;

(4)可生存的應急著陸。

(b)應當采取以下措施,使火焰蔓延的風險降到最低:

(1)自熄、耐火或防火材料的使用,應與其安裝位置、運行環境和安全運行

所需的防火要求相匹配;

(2)應當具備防止動力裝置釋放的高溫能量擴散到座艙或影響其他動力裝

置部件、關鍵設備和關鍵結構正常運行的設施;

(3)在可行的情況下,航空器應具有火情包容的設計,配備有滅火設施,并

能夠向遠程機組提供火警或煙霧告警;

(4)座艙內應當配備便于乘員定位、接近和使用的滅火設施。

PEU.D030指定火區和鄰近區域的防火

(a)位于指定火區內或鄰近區域的飛行關鍵系統、動力和電氣系統和其他飛

行結構應當能經受火災的影響;

(b)在指定火區內出現火災或者其他儲存能量的釋放時,不能妨礙航空器繼

續安全飛行、著陸或應急著陸;

(c)在應急情況下使用的接線端、設備和電纜應當是耐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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億航EH216-S型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專用條件

PEU.D035閃電防護與靜電防護

(a)除非有證據表明航空器不太可能暴露在閃電環境中,否則航空器應當被

設計成不會因閃電而引起災難性后果;

(b)如果預期的運行環境不包括閃電環境,則應當制定限制措施,禁止航空器

在可能暴露在閃電環境中飛行,包括起飛和降落;

(c)航空器應當被設計成不會因受靜電而引起災難性后果。

PEU.D040設計與構造信息

航空器應當標明以下設計與構造信息:

(a)航空器安全運行所需要的操作限制、操作程序和說明;

(b)必要的儀表標記或標牌;

(c)航空器安全運行所需要的任何附加信息;

(d)航空器安全運行所需要的檢查和維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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億航EH216-S型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專用條件

E章動力裝置

PEU.E000動力裝置安裝

(a)就本章而言,航空器動力裝置安裝應當包括產生升力/推力和影響升力/

推力安全性所必需的每個部件,含電機、動力電池、升力/推力部件及其他相關

部件;

(b)安裝在航空器上的動力裝置部件,應適用于該航空器的特定設計和預期

用途,并符合局方可接受的標準和安全水平;

(c)動力裝置安裝的構造和布置應當考慮:

(1)可能的運行條件,包括外來物威脅;

(2)運動部件與航空器其他部件及與其周圍具有足夠的間隙;

(3)運行中可能出現的危害,包括對地面人員的危害;

(4)振動和疲勞。

(d)液體、氣體或蒸氣的危險積聚應與航空器和座艙隔離,并能被安全地包容

住或排出;

(e)動力裝置部件應當符合其部件限制要求和安裝說明,或表明不會造成危

害;

(f)本章能源來源,特指為動力裝置提供能量的各種形式存儲的電能。

PEU.E005功率或升力/推力控制系統

功率或升力/推力控制系統是指設定或調節功率或升力/推力的系統。

(a)在航空器的運行限制范圍內,功率或升力/推力控制系統在航空器正常和

應急情況下不得有不安全特征;

(b)功率或升力/推力控制系統不允許存在單點失效。任何可能的失效組合不

得妨礙航空器繼續安全飛行和著陸,除非其發生的概率是極不可能;

(c)應當防止遠程機組對功率或升力/推力控制系統的任何輸入,除非不會導

致不安全狀況;

(d)功率或升力/推力控制系統應當為遠程機組提供確認系統處于工作狀態

的措施。

PEU.E010動力裝置安裝危害性評估

申請人應當對每個動力裝置系統進行單獨評估,及對安裝和與其他系統的關

聯進行評估,以表明動力裝置系統、部件或附件任何可能的失效所導致的有害后

果不會導致下列情況:

(a)妨礙航空器繼續安全飛行和著陸,或如果無法保證繼續安全飛行和著陸,

應使危害減至最小;

(b)造成可以避免的嚴重傷害;

(c)要求遠程機組為了余下的任何動力裝置系統繼續運行而立即采取行動。

PEU.E015動力裝置防冰

(a)航空器的設計,應當防止對動力裝置運行有不利影響的可預見的積冰或

積雪;

(b)動力裝置安裝的設計,應當防止在申請審定的結冰條件下對動力裝置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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億航EH216-S型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專用條件

行有不利影響的任何積冰或積雪。

PEU.E020動力裝置工作特性

(a)在航空器和動力裝置運行限制范圍內的正常和應急運行期間,動力裝置不

得出現危險特性;

(b)動力裝置中運動部件脫落或者爆破不會對乘員造成危害,并且不能影響航

空器安全著陸。

PEU.E025電池和配電系統

(a)每個系統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1)對于有多套電池及配電系統情況,應設計和布置成各系統之間具有獨

立性,使得一套系統內的任一部件失效不會導致其他系統電池或配電功能的喪失;

(2)應設計和布置成當可能暴露在閃電環境時,能夠防止由于閃電的直接

影響和間接影響而導致的災難性事件;

(3)動力裝置安裝應提供適當裕度的電能,以確保在所有允許的和可能的

運行條件下,考慮可能的部件失效情況,能安全工作;

(4)向遠程機組提供用于確定剩余可用電能總量的措施,并在系統正常工

作時能不間斷供電,此時需考慮電源可能的波動情況;

(5)提供將系統內電池從航空器上安全移除或隔離的措施;

(6)在任何可能的運行情況下能夠防止漏電,并將任何可生存應急著陸期

間對乘員的危害降至最低。如必要,應當考慮著陸系統因過載導致的失效。

(b)每個電池系統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1)考慮安裝情況,能夠承受可能的運行條件下的載荷而不失效;

(2)考慮安裝情況,對可能發生的爆破或起火進行有效保護;

(3)與人員艙隔離并使人員免受其可能的危害。

(c)每個充電系統的設計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1)防止不當充電;

(2)防止在可能的工作期間損害電池;

(3)防止在充電期間對航空器或對人員造成危害。

(d)航空器地面操作期間可能發生的錯誤不應導致電能的危險性損失。

PEU.E035動力裝置防火

對于動力裝置運行中可能的著火或過熱情況,應當有措施隔離和降低其對航

空器的危害。

PEU.E040動力裝置安裝信息

應當明確動力裝置相關的以下信息:

(a)航空器安全運行所必須的運行限制,程序和指令;

(b)所需的標牌和儀表標記;

(c)航空器安全運行所需的其他必要信息;

(d)持續安全運行所需的檢查和維護要求;

(e)電氣和動力裝置構型相關信息;

(f)電氣和動力裝置啟動和停止相關的方法和限制信息;

(g)用于電源能量管理的電量信息,包含系統內可能的部件失效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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億航EH216-S型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專用條件

F章系統和設備

PEU.F000航空器系統要求

(a)PEU.F000、F005、F010、F015、F030是適用于航空器系統中的系統和設備

的通用適航標準。除以上條款外,本章其他條款僅適用于航空器機載系統和設備;

(b)航空器系統按其申請審定的運行類型進行安全運行所要求的系統和設備

的設計和安裝,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1)滿足適用于航空器系統性能要求的安全性水平;

(2)在審定批準的運行和環境限制下完成預期的功能。

PEU.F005功能和安裝

每項安裝的設備,應按照其限制進行安裝,且執行其預期的功能。

PEU.F010系統、設備和安裝

(a)在PEU.F000(a)中包含的航空器系統中的系統、設備和安裝,在單獨考慮

以及與其他系統和設備一同考慮時,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1)每個災難性失效狀態的發生概率是極不可能的,并且不能由單點失效

導致;

(2)每個危險失效狀態的發生概率是極少發生的;

(3)每個重大失效狀態的發生概率是非常小的。

(b)在PEU.F000(b)中不包括的設備系統的運行,在審定批準的運行和環境限

制中,不會對航空器或乘員安全產生不利影響;

(c)對于失效可能導致危險或災難性后果的設備和系統,應當制定服役中監

視其狀態的規定。

PEU.F015運行范圍保護

航空器系統或任何外部支持運行的系統的可能失效,不應導致航空器超出預

期運行范圍。

PEU.F020包線保護

(a)應當確保航空器在預期的運行條件下保持在飛行包線內運行,并與

PEU.F010的系統安全目標一致;

(b)應當對航空器所有飛行階段和機動類型提供飛行包線保護;

(c)飛行參數的極限值應當符合:

(1)結構限制;

(2)航空器在預期的運行條件下進行安全可控的機動飛行,并具備足夠的

裕量;

(3)預防危險和災難性失效情況發生;

(4)動力和電氣系統限制;

(5)由機動飛行、動力和電氣系統工作特性和其他因素產生的綜合影響。

PEU.F025電子和電氣系統閃電防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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億航EH216-S型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專用條件

除非有證據表明航空器不太可能暴露在閃電環境中,否則航空器的設計應當

滿足以下要求:

(a)對于功能失效會妨礙航空器繼續安全飛行和著陸的每一個電子和電氣系

統,其設計和安裝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當航空器遭遇閃電期間及之后,不應對航空器飛行安全產生不利影響;

(2)除非該功能恢復與此系統其他運行或功能要求相沖突,否則在航空器

遭遇閃電后,系統應及時地恢復該功能的正常運行。

(b)對于其功能失效會嚴重降低航空器或遠程機組應對不利運行條件能力的

每一電子和電氣系統,其設計和安裝應當確保當航空器遭遇閃電后,系統及時地

恢復該功能的正常運行。

PEU.F030高強輻射場(HIRF)防護

航空器系統的設計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a)對于功能失效會妨礙航空器繼續安全飛行和著陸,或影響地面控制站實

現預期功能的每一個電子和電氣系統,其設計和安裝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當航空器系統暴露于HIRF環境期間及之后,不應對航空器飛行安全產

生不利影響;

(2)除非該功能恢復與此系統其他運行或功能要求相沖突,否則在航空器

系統脫離HIRF環境后,系統應及時地恢復該功能的正常運行。

(b)對于其功能失效會嚴重降低航空器系統或遠程機組應對不利運行條件能

力的每一電子和電氣系統,其設計和安裝應當確保當航空器系統脫離HIRF環境

后,系統及時地恢復該功能的正常運行。

PEU.F035電源和配電系統

為所有系統供電的電源和配電系統的設計和安裝應確保:

(a)在所有預期運行條件下,為所連接的負載提供運行需要的電能;

(b)電源系統、配電系統或其他用電系統不會出現由于單點失效或故障導致

系統不能為航空器繼續安全飛行和著陸所需的重要負載供電的情況;

(c)如果主電源供電失效,應有足夠的電能,在繼續安全飛行和著陸所需時間

內為所有重要負載供電。

PEU.F040航空器燈光和照明

(a)航空器外部應具有一般運行和飛行規則要求的航行燈和防撞燈,其光強、

閃光頻率、顏色、覆蓋范圍和其他特性應當能為其他航空器提供足夠的時間避免

碰撞;

(b)航空器外部應具有一般運行和飛行規則要求的航行燈,包括在航空器左

側的紅燈和右側的綠燈,在空間允許的情況下,紅燈和綠燈的橫向間距應盡可能

大。此外,還應包括一個在航空器尾部或翼尖上的后向白燈;

(c)如果航空器具備夜航能力,外部滑行燈和(或)著陸燈的設計和安裝應當

能為夜航提供足夠的照明;

(d)航空器內部和外部照明的設計和安裝應當保證乘員在以下情況必要的照

明條件:

(1)執行遠程機組指令時;

(2)應急撤離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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億航EH216-S型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專用條件

(3)使用PEU.F045條中的安全設備時。

(e)航空器系統的照明設計和安裝應當盡量降低對遠程機組履行職責能力的

不利影響。

PEU.F045安全設備

民用航空運行規則要求的安全和救生設備應當易于定位、接近和使用,并清

晰地標識操作方法。

PEU.F050含高能轉子的設備

含高能轉子的設備的設計和安裝應當保護乘員和航空器免受非包容性碎片

的危害。

PEU.F055記錄器

(a)航空器系統應具有可靠的記錄和保存航空器運行重要數據的功能;

(b)對于民用航空運行規則要求必須安裝的記錄器,航空器上安裝的記錄器

應:

(1)記錄器的安裝應確保準確的記錄航空器運行的重要數據,并對數據進

行適當的安全保護措施,以支持事故調查,并考慮碰撞、浸水或火災等情況;

(2)由最可靠的電源供電,并盡可能長時間保持供電,且不影響重要或應急

負載的服務和航空器的應急操作;

(3)記錄器外部的單一電氣失效,不能使記錄器停止工作;

(4)具有在發生事故后定位存儲介質的功能;

(5)記錄器的外觀和外表有明顯可識別的標記和標識;

(6)當航空器自身動力下移動時記錄器可自動記錄;

(7)采用可接受的格式進行記錄。

(c)地面控制站應實時獲得并保存航空器運行重要數據。如果航空器沒有安

裝符合(b)款要求的記錄器,則航空器上用于采集、遠程傳輸重要數據的系統應

符合以下要求:

(1)由最可靠的電源供電,并盡可能長時間保持供電,且不影響重要或應急

負載的服務和航空器的應急操作;

(2)外部的單一電氣失效,不能使數據采集和遠程傳輸系統停止工作;

(3)當航空器自身動力下移動時記錄器可自動記錄;

(4)采用可接受的格式進行記錄。

PEU.F060飛行控制系統

飛行控制系統由傳感器、作動器、計算機和其他用于控制航空器姿態、速度、

軌跡和空間位置的相關部件組成,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a)確保航空器能按照飛行計劃在預期運行范圍內完成航線飛行;

(b)確保航空器在所有飛行階段,都應在滿足PEU.B010要求的飛行包線內運

行,并按照PEU.F020的要求實現飛行包線保護;

(c)飛行控制系統功能的實現不應依賴于數據鏈路。出現指令、控制異常時,

PEU.F065中的異常程序應當滿足本條款要求;

(d)飛行控制模式的切換信息和控制系統的切換信息,以及其他飛行控制系

統相關的重要信息應能被有效監視,并在系統發生可能影響飛行安全的失效時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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億航EH216-S型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專用條件

遠程機組有效告知;

(e)對于安裝多套飛行控制系統的航空器,部分系統的失效不應影響正常工

作系統的功能實現。

PEU.F065指令、控制和通信的異常

(a)如果航空器的安全運行需要指令、控制和通信功能,當指令、控制或通信

功能喪失或降級狀態導致遠程機組無法確保安全運行航空器時,航空器系統應啟

動異常處置程序;

(b)應當在飛行手冊中向遠程機組說明每種運行情況下的異常處置程序。

PEU.F070乘員信息告知

航空器系統的設計應保證在航空器運行中遠程機組與乘員的通信能力,并通

過語音、圖像、標記標牌等形式為乘員提供保證安全飛行必要的飛行狀態信息、

告警信息及安全指導信息。

PEU.F075探測與避讓

航空器系統在運行中應具備探測和避讓潛在的沖突和其他危險的能力。

(a)航空器系統在運行中應探測和避讓以下風險:

(1)威脅航空器運行安全的地形和障礙物;

(2)超出運行限制的不利氣象條件,除非有證據表明航空器不太可能超出

預期氣象條件運行;

(3)小于安全間隔的其他航空器。

(b)航空器系統在避讓(a)款所述風險時,采取的措施應與航空運行避讓規則

保持一致;

(c)航空器系統的避讓,不應使航空器超出PEU.F020(c)要求的包線限制;

(d)應當向遠程機組告知航空器系統的探測和避讓信息;

(e)航空器因為探測與避讓而偏離預期飛行計劃時,應當向遠程機組告知;

(f)飛行手冊應當包括探測與避讓的運行和操作限制、使用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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億航EH216-S型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專用條件

G章遠程機組界面和其他信息

PEU.G000地面控制站集成

(a)本章適用于使用遠程機組控制的航空器系統;

(b)航空器系統的型號設計應當詳細說明地面控制站的設計,并識別出所有

對于確保遠程機組控制航空器系統安全運行所必需的設備和系統;

(c)航空器系統的型號設計應當詳細說明地面控制站的設計應達到的符合本

專用條件相關要求的安全水平,并識別出安全保證等級;

(d)必須提供保證航空器與地面控制站之間進行安全的、準確的交互所必需

的指引、信息和要求;

(e)應當規定地面控制站進行安全操作,以及適用的構型管理、存儲和轉運的

規定和程序;

(f)應當在持續適航文件中提供安裝與維護地面控制站的程序;

(g)申請人應當對地面控制站所有經批準的模式完成集成測試,以確認地面

控制站聲明的條件和限制的有效性,并確保地面控制站和數據鏈路能在預期的環

境中運行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h)飛行手冊應當明確經批準可用于航空器運行的地面控制站的所有件號或

軟件版本號。

PEU.G005飛行、導航和動力裝置儀表

(a)在每個階段,所安裝的系統應當為遠程機組提供所需信息,使其能夠設置

或監控飛行、導航和動力裝置參數。這些信息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1)信息給出的方式應使得遠程機組能夠監控航空器運行所需的參數并判

定其變化趨勢(如需要);

(2)包括限制信息,除非在所有預期運行中不會超過這些限制。

(b)在任何正常工作模式下,不得抑制遠程機組所需的飛行或動力裝置參數

的主顯示。

PEU.G010安裝和使用

(a)應當標識適用的、與遠程機組界面有關的每一設備。包括名稱、功能或使

用限制,或這些要素的組合;

(b)應當以可識別的方式向遠程機組提供控制和監視航空器所要求的系統使

用參數,包括警告、戒備及正常指示;

(c)涉及系統運行不安全狀態的信息應當及時提供給相關遠程機組,以便采

取糾正措施。這些信息應當足夠清晰以避免可能的人為差錯;

(d)與安全設備有關的信息應當易于識別,其操作方法應當有明確的標記。

PEU.G015標記和標牌

(a)航空器系統應當醒目地顯示運行所需的標牌和儀表標記;

(b)應當清晰地標明航空器及地面控制站的安全提示、功能指引等信息;

(c)飛行手冊中應當包括儀表標記和標牌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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億航EH216-S型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專用條件

PEU.G020飛行手冊

應當提供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飛行手冊,該手冊將隨每套航空器系統交付用

戶:

(a)飛行手冊應當至少包含以下內容:

(1)航空器系統使用限制;

(2)航空器系統使用程序;

(3)性能資料;

(4)裝載資料;

(5)儀表標記和標牌資料;

(6)安全運行所需的其他資料;

(7)運輸、折疊和儲存的程序和限制。

(b)本條(a)(1)項規定的內容,應當由局方按規定的程序批準。

PEU.G025持續適航文件

(a)應當按本專用條件附錄A編制可被局方接受的持續適航文件;

(b)如果有計劃保證在交付第一架航空器系統或頒發標準適航證之前,完成

持續適航文件,則這些持續適航文件在頒發型號合格證時可以是不完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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億航EH216-S型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專用條件

H章數據鏈路

PEU.H000總則

航空器系統應當包括用于指揮、控制、通信和監視航空器的數據鏈路,且滿

足以下要求:

(a)從地面控制站向航空器(上行鏈路)傳送指揮、控制和通信數據;

(b)從航空器向地面控制站(下行鏈路)傳送監視和通信數據;

(c)涉及到飛行安全的數據傳輸鏈路應當確保沒有可能導致危險或更嚴重事

件的單點失效;

(d)數據鏈路的工作頻段應使用合法的無線電頻率;

(e)應在飛行手冊中規定保證數據鏈路功能的運行限制要求。

PEU.H005鏈路性能

(a)航空器的預期運行范圍應處于數據鏈路覆蓋范圍內,且數據鏈路應具備

充足的鏈路和帶寬預算;

(b)數據傳輸速率應當滿足指揮、控制、通信和監視數據的傳輸要求;

(c)數據鏈路延遲不應對指揮、控制、通信和除圖像以外的監視數據的傳輸產

生不利影響。

PEU.H010電磁干擾和電磁兼容

(a)應通過設計來抵抗電磁干擾對數據鏈路的影響;

(b)數據鏈路受到電磁干擾時不應影響指揮、控制、通信和除圖像以外的監視

數據的傳輸;

(c)數據鏈路系統應當符合第PEU.F010條的要求。

PEU.H015鏈路狀態

(a)航空器系統應對數據鏈路的工作狀態進行監視,并將狀態信息在地面控

制站上顯示;

(b)數據鏈路發生影響飛行安全的性能降級時,應在地面控制站有效提示。

PEU.H020鏈路冗余備份

(a)指揮、控制、通信和除圖像以外的監視數據應具備充足的冗余備份;

(b)當使用商用移動網絡提供鏈路服務時,應通過不同的服務商網絡來提供

冗余備份。

PEU.H025鏈路丟失

(a)航空器系統在數據鏈路丟失時應自動啟動數據鏈路重連過程,且該過程

不應對航空器飛行安全產生不利影響;

(b)航空器應具備斷鏈情況下自動飛行的能力,并能根據航空器的狀態合理

處置。

PEU.H030鏈路切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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億航EH216-S型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專用條件

當連接航空器系統的數據鏈路或地面控制站發生切換時,其切換:

(a)不應對飛行安全產生不利影響;

(b)應能夠自動實現,同時應使遠程機組具備手動切換的功能,且手動切換應

具有更高的優先級;

(c)不應影響地面控制站對航空器重要飛行參數的發送和接收。

PEU.H035數據鏈路異常

航空器系統應當建立數據鏈路異常的處置程序,并按照PEU.F065的要求納

入飛行手冊。

PEU.H040鏈路安保

(a)應防止通過數據鏈路使航空器系統受到未經授權的接入和控制;

(b)應確保數據鏈路不因惡意攻擊影響飛行安全;

(c)安全風險和漏洞應在起飛前或飛行中能被識別、評估和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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億航EH216-S型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專用條件

J章地面控制站

J.1總則

PEU.J000地面控制站設計與功能

航空器系統的地面控制站是指在地面指揮、控制、監視航空器并與航空器通

信的地面系統和設備,其設計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a)配置、性能及可靠性能夠保證遠程機組在地面控制站預期的使用環境中

完成對航空器的監視、控制和通信;

(b)按照PEU.F010條要求,地面控制站內所有已識別的風險已降至與系統安

全運行要求一致的水平;

(c)每個地面控制站的設計,應當:

(1)最大程度降低人為因素影響飛行安全的可能性;

(2)當地面控制站發生影響其監視和控制功能的故障時,應具備經驗證有

效的處置措施,且不應對航空器飛行安全產生不利影響;

(3)當多套地面控制站連接航空器時,應保證所有地面控制站的連接和控

制不產生沖突;

(4)保證遠程機組正常使用時不需要過多的體力、技能、警覺性,不應因操

作地面控制站產生過度疲勞。

PEU.J005地面控制站運行物理環境

應通過設計或運行規則保證,地面控制站運行的物理環境滿足以下要求:

(a)能保證地面控制站設備或運行平臺正常運行;

(b)地面控制站設備或軟件運行平臺應具備可靠的電源供應;

(c)地面控制站的照明條件應當滿足PEU.F040(e)相關要求。

PEU.J010地面控制站和遠程機組

確定航空器系統運行所需的地面控制站和每一地面控制站的最低遠程機組

要求時,應滿足以下要求:

(a)符合PEU.F000的相關要求;

(b)每個地面控制站遠程機組工作量的確認,應考慮:

(1)重要機載系統和設備的控制與監控;

(2)人員失能、數據鏈路異常等特情的應急處置;

(3)指揮決策,包括機組資源管理。

(c)應規定滿足安全運行要求的最少地面控制站數量及遠程機組的最少人員

要求;

(d)對于需要多套地面控制站設備或多個遠程機組人員的設計,應在運行中

對不同設備或人員的權限及工作狀態形成明確的定義。

J.2顯示、告警與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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億航EH216-S型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專用條件

PEU.J015地面控制站顯示

(a)地面控制站應當顯示重要的航空器系統信息;

(b)所有信息應當按照要求或遠程機組可選擇的方式進行清晰布局并良好可

見;

(c)部分非全時顯示的數據,其顯示不應對地面控制站正常功能或遠程機組

產生不利影響;

(d)地面控制站數據顯示的刷新頻率和數據延遲應當滿足安全運行要求;

(e)在地面控制站用于監視多架航空器的情況下,應向遠程機組清楚地指示

其當前控制的航空器。

PEU.J020地面控制站告警信息

(a)涉及航空器系統運行不安全狀態的信息應當及時提供給遠程機組,以便

采取糾正措施。這些信息應當足夠清晰以避免可能的人為差錯;

(b)應能通過地面控制站對航空器系統的重要工作參數進行監視,并對異常

參數產生告警;

(c)對于重要故障和告警信息的指示,在界面上應明顯易辨識,且應提供音響

警告;

(d)當航空器系統不能完成飛行計劃時,應當在地面控制站上顯示并產生告

警。

PEU.J025語音和圖像傳輸

地面控制站應具備與機上乘員進行語音通信和對機艙內外進行圖像監控的

功能,語音和圖像傳輸應至少滿足以下要求:

(a)遠程機組與機上乘客都應能夠發起語音通信,且應自動接聽并具備手動

掛斷的功能;

(b)傳輸質量、延遲率、數據帶寬應滿足正常傳輸的最低要求;

(c)不能影響與飛行安全相關的飛行參數或控制信號的正常傳輸。

PEU.J030地面控制站數據記錄和存儲

(a)地面控制站應當對航空器系統運行的重要信息進行記錄;

(b)記錄數據使用的時間基準應當與航空器系統的時間基準同步;

(c)應提供能夠讀取數據記錄的功能;

(d)數據記錄能力應滿足航空器系統運行要求。

J.3控制

PEU.J035飛行計劃選擇與執行

航空器按照飛行計劃自動飛行。地面控制站作為飛行計劃的選擇和執行工具,

其設計應保證:

(a)應具有確定航空器飛行范圍的功能;

(b)航線的選擇是容易辨識、操作且不易發生錯誤的;

(c)對于同一地面控制站連接控制多臺航空器的情況,地面控制站應能在執

行起飛前對沖突的飛行計劃信息進行提醒。

22

億航EH216-S型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專用條件

PEU.J040人工控制飛行

遠程機組在對航空器進行直接的指令和控制飛行時,應保證:

(a)易于使用;

(b)不易誤操作;

(c)人工控制飛行時,輸入的指令和控制信息應限定在航空器飛行包線內;

(d)地面控制站之間,明確定義優先層級,且不產生指令沖突或危險情況。

PEU..J045其他功能

地面控制站除飛行執行、監視和控制外的其他功能,不應對航空器飛行安全

產生不利影響。

J.4其他

PEU.J050航空器在地面控制站間切換

當航空器可以連接兩臺或以上地面控制站,并能切換連接和控制時,切換

過程應滿足:

(a)切換時不應對航空器飛行安全產生不利影響;

(b)切換過程和完成切換后對航空器的監視、控制和記錄應當是完整的和連

續的。

PEU.J055地面控制站連接航空器的切換

當地面控制站可以連接和控制多架航空器時,其在切換所連接的航空器時

應滿足:

(a)切換過程不應對航空器飛行安全產生不利影響;

(b)切換過程和完成切換后對航空器的監視、控制和記錄應當是完整的和連

續的。

23

億航EH216-S型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專用條件

附錄A

附錄A:持續適航文件編制要求

A.1總則

(a)本附錄為持續適航文件編制要求;

(b)航空器的持續適航文件應當包含:航空器、地面控制站和升力/推力部件

的持續適航文件,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所要求的設備的持續適航文件,以及所需的

有關這些設備和產品與航空器相互聯接關系的資料。如果裝機設備或產品的制造

商未提供持續適航文件,則航空器持續適航文件應當包含上述對航空器持續適航

必不可少的資料;

(c)應當向局方提交一份文件,說明如何分發由申請人或裝機產品和設備的

制造商對持續適航文件的更改資料。

A.2格式

(a)應當根據所提供資料的數量將持續適航文件編成一本或多本手冊;

(b)手冊的編排格式應當實用。

A.3內容

手冊的內容應當用中文或局方接受的其他語言編寫。持續適航文件應當包

括下列手冊或章節以及下列資料:

(a)航空器維修手冊或章節:

(1)概述性資料,包括在維修或預防性維修所需范圍內對航空器特點和數

據的說明;

(2)航空器及其系統和安裝(包括地面控制站、升力/推力部件和設備)的

說明;

(3)說明航空器部件和系統如何操作及工作的基本操作和使用資料(包括

適用的特殊程序和限制);

(4)軟件版本檢查及升級程序;

(5)勤務工作資料。

(b)維修說明:

(1)航空器及其地面控制站的定期維修資料,該資料提供上述各項應予清

洗、檢查、調整、試驗和潤滑的薦用周期,并提供檢查的程度、適用的磨損允差

和在這些周期內推薦的工作內容。但是,如果申請人表明某項附件、儀表或設備

非常復雜,需要專業化的維修技術、測試設備或專家才能處理,則申請人可以指

明向該件的制造商索取上述資料。薦用的翻修周期和與適航限制章節的相互參照

也應當列入。此外,申請人應當提交一份包含航空器持續適航所需檢查頻次和范

圍的檢查大綱;

(2)說明可能發生的故障、如何判別這些故障以及對這些故障采取補救措

施的檢查排故資料;

(3)說明拆卸與更換產品和零件的順序和方法以及應采取的必要防范措施

的資料;

(4)其他通用程序說明,包括系統地面運轉試驗、對稱檢查、稱重和確定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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億航EH216-S型無人駕駛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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