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H-T 4055.2-2022低空飛行服務系統技術規范 第2部分:技術要求_第1頁
MH-T 4055.2-2022低空飛行服務系統技術規范 第2部分:技術要求_第2頁
MH-T 4055.2-2022低空飛行服務系統技術規范 第2部分:技術要求_第3頁
MH-T 4055.2-2022低空飛行服務系統技術規范 第2部分:技術要求_第4頁
MH-T 4055.2-2022低空飛行服務系統技術規范 第2部分:技術要求_第5頁
已閱讀5頁,還剩14頁未讀 繼續免費閱讀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ICS03.220.50

CCSV54

MH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行業標準

MH/T4055.2—2022

低空飛行服務系統技術規范

第2部分:技術要求

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lowaltitudeflightservicesystem

Part2:Technicalrequirement

2022-10-28發布2022-11-01實施

中國民用航空局發布

MH/T4055.2—2022

引言

我國低空飛行服務保障體系建設處在起步階段,各地區通用航空運行現狀各不相同,全國范圍內多

家企業和單位參與了低空飛行服務系統的研發與建設,低空飛行服務系統尚未制定統一的行業標準。我

國已在組織低空飛行服務法規標準體系相關編制工作,完善通航低空飛行服務保障相關行業標準。MH/T

4055旨在明確低空飛行服務系統技術要求和配置要求,建立測試方法,確立普遍適用于低空飛行服務系

統規劃、設計、研發、建設、檢驗和驗收的準則,促進全國形成統一的低空飛行服務網絡,推動低空飛

行服務保障體系建設,保障通用航空飛行安全,擬由三部分組成。

——第1部分:架構與配置。目的在于規定低空飛行服務系統的三級架構和通用配置要求。

——第2部分:技術要求。目的在于規定低空飛行服務系統的通用技術要求。

——第3部分:測試方法。目的在于規定低空飛行服務系統的測試方法。

II

MH/T4055.2—2022

低空飛行服務系統技術規范

第2部分:技術要求

1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低空飛行服務系統通用技術要求。

本文件適用于低空飛行服務系統的規劃、設計、研發、建設、檢驗和驗收。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

文件。

GB/T22239—2019信息安全技術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基本要求

MH/T4018.2—200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管理信息系統技術規范

MH/T0073民用航空跨網數據交換安全技術要求

3術語和定義

本文件沒有需要界定的術語和定義。

4縮略語

下列縮略語適用于本文件。

ADS-B:廣播式自動相關監視(AutomaticDependentSurveillance-Broadcast)

WGS84:WGS-84坐標系(WorldGeodeticSystem1984CoordinateSystem)

UTC:協調世界時(UniversalTimeCoordinated)

5技術要求

5.1總則

5.1.1低空飛行服務系統應具備飛行任務管理、飛行計劃處理、監視數據處理、航空氣象處理、航空

情報處理、空域信息處理、政務信息管理、告警和協助救援、統計分析、記錄回放等業務功能。表1

中“●”表示應具備的功能,空格表示可不具備此功能。

表1系統業務功能

功能

系統名稱飛行任務飛行計劃監視數據航空氣象航空情報空域信息政務信息告警和協

統計分析記錄回放

管理處理處理處理處理處理管理助救援

國家信息

●●●●●●●●●●

管理系統

區域信息

●●●●●●●●●●

處理系統

A類飛行服

●●●●●●●●

務站系統

B類飛行服

●●●●●●

務站系統

5.1.2低空飛行服務系統應具備軟件配置和數據管理功能。

1

MH/T4055.2—2022

5.1.3低空飛行服務系統應具備日志管理功能。

5.1.4低空飛行服務系統應具備自檢和監控功能。

5.1.5低空飛行服務系統應采用模塊化設計,具有穩定、冗余、開放的體系結構。

5.1.6低空飛行服務系統應支持跨平臺應用。

5.1.7低空飛行服務系統應能接收外部時鐘信號用于系統同步。系統應采用北京時間(UTC+8)。

5.1.8低空飛行服務系統應采用WGS84坐標系。

5.1.9國家信息管理系統和區域信息處理系統應具備故障隔離能力,任何單臺服務器故障不應影響系

統的正常運行。

5.2國家信息管理系統

5.2.1飛行任務管理

5.2.1.1系統應具備接收飛行任務的功能,并自動保存。

5.2.1.2系統應具備人工建立飛行任務的功能。

5.2.1.3系統應具備根據設置條件查詢飛行任務的功能,查詢條件至少應包括任務性質、執行單位和

機組人員國籍、航空器型號、數量和注冊地、使用機場(臨時起降場)、作業時間和作業范圍等。

5.2.1.4系統應具備飛行任務存儲和刪除功能。

5.2.2飛行計劃處理

5.2.2.1系統應能接收區域信息處理系統上報的飛行計劃,并自動保存。

5.2.2.2系統應能接收通用航空用戶提交的飛行計劃,并自動保存。

5.2.2.3系統應具備人工建立飛行計劃的功能。

5.2.2.4系統應具備飛行計劃審批和審批結果反饋的功能。

5.2.2.5系統應具備飛行計劃修改、撤銷和取消功能。

5.2.2.6在建立和修改飛行計劃時,系統應對飛行計劃填寫內容的格式進行檢查,若格式錯誤應給出

提示。

5.2.2.7系統應具備飛行前資料提取功能,根據飛行計劃自動關聯提取相應的氣象和情報資料。

5.2.2.8系統中飛行計劃生命周期應包含以下狀態或等同狀態:

a)未提交狀態(Notsubmitted):用戶建立飛行計劃尚未提交至審批單位;

b)待審批狀態(Pendingapproval):飛行計劃提交至審批單位尚未開始審批;

c)審批中狀態(Underapproval):飛行計劃通過部分所涉及審批單位審批;

d)審批通過狀態(Approved):飛行計劃通過所涉及審批單位審批;

e)審批未通過狀態(ApprovalFailed):飛行計劃未通過所涉及審批單位審批;

f)執行狀態(Implemented):系統接收到用戶起飛信息;

g)完成狀態(Finished):系統接收到用戶降落信息;

h)撤銷狀態(Withdraw):用戶撤銷飛行計劃;

i)取消狀態(Cancelled):審批單位取消已審批通過的飛行計劃。

5.2.2.9系統應具備根據設置條件查詢飛行計劃的功能,查詢條件至少應包括任務性質、飛行空域、

日期、起降機場(臨時起降場)、機尾號、飛行計劃狀態等。

5.2.2.10系統應具備接收區域信息處理系統上報的通用航空飛行計劃實施情況的功能。

5.2.2.11系統應具備飛行計劃存儲和刪除功能。

5.2.3監視數據處理

5.2.3.1系統應能接收并處理ADS-B數據,并對ADS-B數據的完整性和有效性進行檢驗,能夠過濾有

誤數據。

5.2.3.2系統應具備處理單路和多路ADS-B數據,并形成ADS-B合成航跡的功能,單路ADS-B數據異

常應不影響多路ADS-B合成航跡的功能。

5.2.3.3系統應能引接北斗監視數據和無人機飛行動態數據。

5.2.3.4當ADS-B航跡、北斗短報文航跡和其他監視數據航跡都有效時,系統可通過人工選擇顯示航

跡的種類,且各類航跡的顯示應使用不同的標識。

2

MH/T4055.2—2022

5.2.3.5當目標航跡數超過系統上限時,系統不再處理新目標監視數據,并給出提示。

5.2.3.6系統應具備飛行計劃與系統航跡人工相關功能。

5.2.3.7系統應具備飛行計劃與系統航跡自動相關功能,系統在實現飛行計劃和系統航跡相關時,應

考慮航空器信息、航空器呼號、位置等因素,實現正確的自動相關。

5.2.3.8系統應具備飛行計劃與系統航跡自動相關保持功能,當不再符合相關保持規則時,應自動解

除相關。

5.2.3.9系統應具備人工去相關功能,已進行去相關的飛行計劃不應再與原航跡自動相關。

5.2.4航空氣象處理

5.2.4.1系統應具備氣象產品(包含運輸航空氣象產品和通用航空氣象產品)和氣象信息接收及發布

功能。

5.2.4.2系統應具備向區域信息處理系統發送氣象產品和氣象信息的功能。

5.2.4.3系統應具備接收、匯總低空氣象情報的功能。

5.2.4.4系統應具備以圖形、表格、文字等多種方式顯示氣象產品和氣象信息的功能。

5.2.4.5系統應具備氣象產品和氣象信息查詢功能,查詢條件至少應包括日期、地點等。

5.2.4.6系統應具備氣象產品和氣象信息存儲及刪除功能。

5.2.5航空情報處理

5.2.5.1系統應具備民航情報產品(包含運輸航空情報產品和通用航空情報產品)和情報信息接收及

發布功能。

5.2.5.2系統應具備向區域信息處理系統發送民航情報產品和情報信息的功能。

5.2.5.3系統應具備接收、匯總通用航空情報原始資料的功能。

5.2.5.4系統應具備以圖形、表格、文字等多種方式顯示情報產品和情報信息的功能。

5.2.5.5系統應具備情報產品和情報信息查詢功能,查詢條件至少應包括日期、地點等。

5.2.5.6系統應具備情報產品和情報信息存儲及刪除功能。

5.2.6空域信息處理

5.2.6.1系統應具備接收、匯總低空空域狀態信息的功能。

5.2.6.2系統應具備空域申請接收、協助審批及審批結果反饋功能。

5.2.6.3系統應具備以圖形、表格、文字等多種方式顯示全國低空空域狀態信息的功能。

5.2.6.4系統應具備查詢空域申請和低空空域狀態信息的功能。

5.2.6.5系統應具備存儲、刪除空域申請和低空空域狀態信息的功能。

5.2.7政務信息管理

5.2.7.1系統應具備接收政務信息的功能,并自動保存。

5.2.7.2系統應具備人工錄入政務信息的功能。

5.2.7.3系統應具備政務信息修改功能。

5.2.7.4系統應具備政務信息查詢功能。

5.2.7.5系統應具備政務信息存儲和刪除功能。

5.2.8告警和協助救援

5.2.8.1系統應具備飛行范圍超出告警功能:

a)系統應監視目標的實際位置,當目標實際位置超出飛行計劃中飛行空域范圍時,在飛行動態

監控席上產生告警;

b)具備設置告警方式、打開和關閉告警的功能。

5.2.8.2系統應具備禁區、危險區和限制區侵入告警功能:

a)系統應監視目標的實際位置,當目標實際位置接近和進入禁區、危險區和限制區時,在飛行

動態監控席上產生告警;

b)系統應按照水平和垂直方向接近禁區、危險區和限制區設置距離參數;

3

MH/T4055.2—2022

c)系統可人工設立禁區、危險區和限制區,也可根據空域狀態信息自動劃分禁區、危險區和限

制區;

d)具備設置告警方式、打開和關閉告警的功能。

5.2.8.3系統應具備目標丟失告警功能:

a)系統應按照目標監視數據丟失時間或周期設置告警參數,當目標消失且飛行活動尚未結束時

在飛行動態監控席上產生告警;

b)具備設置告警方式、打開和關閉告警的功能。

5.2.8.4系統應具備根據救援范圍提取并發送所需的飛行計劃和情報、氣象等信息至救援單位的功能。

5.2.9統計分析

5.2.9.1系統應具備實時統計飛行時長、執行架次、不正常事件、重要飛行事件等運行數據的功能,

并具備根據選定時段統計歷史數據的功能。

5.2.9.2系統應具備運行數據報告生成功能,報告種類至少應包括日報、周報、月報和專題通報。

5.2.10記錄回放

5.2.10.1系統應具備數據的記錄功能,具備7×24小時不間斷記錄能力,數據存儲時間不低于6個月。

5.2.10.2記錄的數據應包括監視數據、告警信息等。

5.2.10.3保存在服務器的記錄數據應能通過人工方式無損轉存到其他存儲介質。

5.2.10.4當系統出現無法記錄或記錄出現異常情況時應自動告警。

5.2.10.5系統應具備監視數據回放功能,在進行回放時,不影響系統的正常運行。

5.2.10.6系統應支持交互式回放方式,具備回放速度調節、開始、暫停、繼續、停止、快進、快退等

回放控制功能。回放時,顯示的日期和時間應與記錄的日期和時間一致。

5.2.11系統監控

5.2.11.1系統應具備以下監控功能:

a)服務器和工作站的工作狀態(如中央處理器和內存資源占用信息等);

b)網絡接口的工作狀態;

c)應用程序的運行狀態;

d)發生故障時發出各類監控告警(如聲音、顏色等)。

5.2.11.2系統應能統計、顯示系統內發生的主要事件,包括重要的席位操作、設備異常、設備重啟、

系統監控告警、功能模塊的運行狀態等信息,并能生成和存儲日志文件,可按時間查詢、打印和導出日

志文件。

5.2.11.3系統控制的內容至少應包括:

a)啟動和關閉整個系統;

b)軟件配置和管理;

c)系統用戶管理。

5.3區域信息處理系統

5.3.1飛行任務管理

5.3.1.1系統應具備接收飛行任務的功能,并自動保存。

5.3.1.2系統應具備人工建立飛行任務的功能。

5.3.1.3系統應具備上報飛行任務的功能。

5.3.1.4系統應具備根據設置條件查詢飛行任務的功能,查詢條件至少應包括任務性質、執行單位和

機組人員國籍、航空器型號、數量和注冊地、使用機場(臨時起降場)、作業時間、作業范圍等。

5.3.1.5系統應具備飛行任務存儲和刪除功能。

5.3.2飛行計劃處理

5.3.2.1系統應能接收飛行服務站系統上報的飛行計劃,并自動保存。

5.3.2.2系統應能接收通用航空用戶提交的飛行計劃,并自動保存。

4

MH/T4055.2—2022

5.3.2.3系統應具備人工建立飛行計劃的功能。

5.3.2.4系統應具備飛行計劃審批和審批結果反饋的功能。

5.3.2.5系統應具備飛行計劃修改、撤銷和取消功能。

5.3.2.6在建立和修改飛行計劃時,系統應對飛行計劃填寫內容的格式進行檢查,若格式錯誤應給出

提示。

5.3.2.7系統應具備飛行前資料提取功能,根據飛行計劃自動關聯提取相應的氣象和情報資料。

5.3.2.8系統中飛行計劃生命周期應符合5.2.2.8的要求。

5.3.2.9系統應具備根據設置條件查詢飛行計劃的功能,查詢條件至少應包括任務性質、飛行空域、

日期、起降機場(臨時起降場)、機尾號、飛行計劃狀態等。

5.3.2.10系統應具備接收和上報區域內通用航空飛行計劃及實施情況的功能。

5.3.2.11系統應具備飛行計劃存儲和刪除功能。

5.3.3監視數據處理

應符合5.2.3的要求。

5.3.4航空氣象處理

5.3.4.1系統應具備氣象產品(包含運輸航空氣象產品和通用航空氣象產品)和氣象信息接收及發布

功能。

5.3.4.2系統應具備向區域內飛行服務站系統發送氣象產品和氣象信息的功能。

5.3.4.3系統應具備接收和上報區域內低空氣象情報的功能。

5.3.4.4系統應具備以圖形、表格、文字等多種方式顯示氣象產品和氣象信息的功能。

5.3.4.5系統應具備氣象產品和氣象信息查詢功能,查詢條件至少應包括日期、地點等。

5.3.4.6系統應具備氣象產品和氣象信息存儲及刪除功能。

5.3.5航空情報處理

5.3.5.1系統應具備民航情報產品(包含運輸航空情報產品和通用航空情報產品)和情報信息接收及

發布功能。

5.3.5.2系統應具備向區域內飛行服務站系統發送民航情報產品和情報信息的功能。

5.3.5.3系統應具備接收和上報區域內通用航空情報原始資料的功能。

5.3.5.4系統應具備以圖形、表格、文字等多種方式顯示情報產品和情報信息的功能。

5.3.5.5系統應具備情報產品和情報信息查詢功能,查詢條件至少應包括日期、地點等。

5.3.5.6系統應具備情報產品和情報信息存儲及刪除功能。

5.3.6空域信息處理

5.3.6.1系統應具備接收、匯總及上報本區域低空空域狀態信息的功能。

5.3.6.2系統應具備空域申請接收、協助審批及審批結果反饋功能。

5.3.6.3系統應具備以圖形、表格、文字等多種方式顯示本區域低空空域狀態信息的功能。

5.3.6.4系統應具備查詢空域申請和低空空域狀態信息的功能。

5.3.6.5系統應具備存儲、刪除的空域申請和低空空域狀態信息功能。

5.3.7政務信息管理

應符合5.2.7的要求。

5.3.8告警和協助救援

應符合5.2.8的要求。

5.3.9統計分析

應符合5.2.9的要求。

5.3.10記錄回放

5

MH/T4055.2—2022

應符合5.2.10的要求。

5.3.11系統監控

應符合5.2.11的要求。

5.4飛行服務站系統

5.4.1飛行任務管理

應符合5.3.1的要求。

5.4.2飛行計劃處理

5.4.2.1系統應能接收通用航空用戶提交的飛行計劃,并自動保存。

5.4.2.2系統應具備人工建立飛行計劃的功能。

5.4.2.3系統應具備接收和反饋飛行計劃審批結果的功能。

5.4.2.4系統應具備飛行計劃修改和撤銷功能。

5.4.2.5在建立和修改飛行計劃時,系統應對飛行計劃填寫內容的格式進行檢查,若格式錯誤應給出

提示。

5.4.2.6系統應具備飛行前資料提取功能,根據飛行計劃自動關聯提取相應的氣象和情報資料。

5.4.2.7系統中飛行計劃生命周期應符合5.2.2.8的要求。

5.4.2.8系統應具備根據設置條件查詢飛行計劃的功能,查詢條件至少應包括任務性質、飛行空域、

日期、起降機場(臨時起降場)、機尾號、飛行計劃狀態等。

5.4.2.9系統應具備上報飛行服務站服務范圍內通用航空飛行計劃及實施情況的功能。

5.4.2.10系統應具備飛行計劃存儲和刪除功能。

5.4.3監視數據處理

A類飛行服務站系統應符合5.2.3的要求。

5.4.4航空氣象處理

5.4.4.1系統應具備氣象產品(包含運輸航空氣象產品和通用航空氣象產品)和氣象信息接收和提供

功能。

5.4.4.2系統應具備接收、發布和上報飛行服務站服務范圍內通用機場氣象觀測信息的功能,并標注

信息來源。

5.4.4.3系統應具備建立、接收、發布和上報飛行員氣象報告的功能,并標注信息來源。

5.4.4.4系統應具備以圖形、表格、文字等多種方式顯示氣象產品和氣象信息的功能。

5.4.4.5系統應具備氣象產品和氣象信息查詢功能,查詢條件至少應包括日期、地點等。

5.4.4.6系統應具備氣象產品和氣象信息存儲及刪除功能。

5.4.5航空情報處理

5.4.5.1系統應具備民航情報產品(包含運輸航空情報產品和通用航空情報產品)和情報信息接收及

提供功能。

5.4.5.2系統應具備上報飛行服務站服務范圍內通用航空情報原始資料的功能。

5.4.5.3系統應具備以圖形、表格、文字等多種方式顯示情報產品和情報信息的功能。

5.4.5.4系統應具備情報產品和情報信息查詢功能,查詢條件至少應包括日期、地點等。

5.4.5.5系統應具備情報產品和情報信息存儲及刪除功能。

5.4.6告警和協助救援

5.4.6.1A類飛行服務站系統應具備飛行范圍超出告警功能:

a)系統應監視目標航跡的實際位置,當目標實際位置超出飛行計劃中飛行空域范圍時,在飛行

動態監控席上產生告警;

b)具備設置告警方式、打開和關閉告警的功能。

5.4.6.2A類飛行服務站系統應具備禁區、危險區和限制區侵入告警功能:

6

MH/T4055.2—2022

a)系統應監視目標的實際位置,當目標實際位置接近和進入禁區、危險區和限制區時,在飛行

動態監控席上產生告警;

b)系統應按照水平和垂直方向接近禁區、危險區和限制區設置距離參數;

c)系統可人工設立禁區、危險區和限制區;

d)具備設置告警方式、打開和關閉告警的功能。

5.4.6.3A類飛行服務站系統應具備目標丟失告警功能:

a)系統應按照目標監視數據丟失時間或周期設置告警參數,當目標消失且飛行活動尚未結束時

在飛行動態監控席上產生告警;

b)具備設置告警方式、打開和關閉告警的功能。

5.4.6.4A類和B類飛行服務站系統應具備根據救援范圍提取并發送所需的飛行計劃和情報、氣象等

信息至救援單位的功能。

5.4.7統計分析

系統應具備實時統計飛行時長、執行架次、不正常事件等運行數據的功能,并具備根據選定時段統

計歷史數據的功能。

5.4.8記錄回放

應符合5.2.10的要求。

5.4.9系統監控

應符合5.2.11的要求。

6技術指標

6.1飛行任務管理

飛行任務管理性能應不低于表2所列性能指標。

表2飛行任務管理性能指標

參數名稱國家信息管理系統區域信息處理系統飛行服務站系統

同時處理飛行任務10000條3000條1000條

存儲時間1年1年1年

6.2飛行計劃處理

飛行計劃處理性能應不低于表3所列性能指標。

表3飛行計劃處理性能指標

參數名稱國家信息管理系統區域信息處理系統飛行服務站系統

同時處理飛行計劃10000條3000條1000條

存儲時間1年1年1年

6.3航空氣象處理

航空氣象處理性能應不低于表4所列性能指標。

表4航空氣象處理性能指標

參數名稱國家信息管理系統區域信息處理系統飛行服務站系統

同時處理氣象數據5000條1000條300條

存儲時間1個月1個月1個月

6.4航空情報處理

航空情報處理性能應不低于表5所列性能指標。

7

MH/T4055.2—2022

表5航空情報處理性能指標

參數名稱國家信息管理系統區域信息處理系統飛行服務站系統

同時處理情報數據10000條2000條500條

存儲時間3個月3個月3個月

6.5監視數據處理

監視數據處理性能應不低于表6所列性能指標。

表6監視數據處理性能指標

參數名稱國家信息管理系統區域信息處理系統飛行服務站系統

同時存在的最大系統航跡數10240個2048個1024個

最大可接入ADS-B數48路32路16路

航跡顯示刷新周期≤4s≤4s≤4s

存儲時間6個月6個月6個月

6.6系統時間性能

系統時間性能應不低于表7所列性能指標。

表7系統時間性能指標

參數名稱國家信息管理系統區域信息處理系統飛行服務站系統

整個系統冷啟動時間15min15min15min

單臺服務器冷啟動時間10min10min10min

單臺工作站冷啟動時間3min3min3min

6.7系統可靠性

系統可靠性應不低于表8所列性能指標。

表8系統可靠性指標

參數名稱國家信息管理系統區域信息處理系統飛行服務站系統

單臺服務器的MTBF10000h10000h10000h

監視數據處理的MTBF30000h30000h10000h

系統時鐘同步誤差≤100ms≤100ms≤100ms

7系統安全性

7.1低空飛行服務系統應使用成熟的操作系統,及時下載并更新操作系統供應商發布的安全補丁,操

作系統安全性應符合MH/T4018.2—2004中第6章的要求。

7.2低空飛行服務系統數據庫應具備保密性、完整性、一致性和可用性等特性,應符合MH/T4018.2

—2004中7.1的要求。

7.3低空飛行服務系統應能設置用戶權限。

7.4低空飛行服務系統應配有安全措施確保數據的存儲安全,數據交互安全應符合MH/T0073中的要

求。

7.5低空飛行服務系統應具備計算機病毒的防護能力。

7.6低空飛行服務系統中的重要數據,應采用加密等方法進行保護。

7.7低空飛行服務系統對災難性事件應有應急措施。

7.8國家信息管理系統和區域信息處理系統應配置相應的設施設備,具備異地災備的能力。

7.9國家信息管理系統至少應符合信息系統安全保護等級第三級的規定,滿足GB/T22239—2019中第

8章的要求;區域信息處理系統至少應符合信息系統安全保護等級第二級的規定,滿足GB/T22239—2019

中第7章的要求;飛行服務站系統至少應符合信息系統安全保護等級第一級的規定,滿足GB/T22239

—2019中第6章的要求。

8

MH/T4055.2—2022

8系統備份及還原

8.1低空飛行服務系統應具備數據庫定期備份功能。

8.2低空飛行服務系統應具備數據還原(恢復)功能。

9工作環境

低空飛行服務系統應能在以下條件正常工作:

a)環境溫度:5℃~40℃;

b)相對濕度:40%~70%;

c)供電電源:220V±22V,50Hz±5Hz;

d)避雷接地:不大于4Ω。

10人機界面

10.1低空飛行服務系統的人機界面應支持以下席位的顯示:

a)飛行計劃席;

b)航空情報席;

c)航空氣象席;

d)運行協調席;

e)協助救援席;

f)飛行動態監控席。

10.2飛行計劃席人機界面至少應具備以下功能顯示:

a)飛行任務列表、飛行任務新建按鈕、飛行任務查詢條件輸入框、飛行任務查詢按鈕、飛行任

務刪除按鈕、飛行任務詳情顯示框、批件下載按鈕;

b)飛行計劃列表、飛行計劃新建按鈕、飛行計劃修改按鈕、飛行計劃刪除按鈕、飛行計劃查詢

條件輸入框、飛行計劃查詢按鈕、飛行計劃審批按鈕、飛行計劃詳情顯示框、飛行計劃取消

按鈕、飛行計劃撤銷按鈕;

c)統計分析界面、運行報告(日報、周報、月報等)列表、報告編輯按鈕、報告生成按鈕;

d)重要飛行事件列表;

e)政務信息列表、政務信息查詢條件輸入框、政務信息編輯按鈕、政務信息刪除按鈕、政務信

息詳情顯示框。

10.3航空情報席人機界面至少應具備以下功能顯示:

a)情報信息列表、情報信息新增按鈕及編輯界面、情報信息修改按鈕及修改界面、情報信息查

詢條件輸入框、情報信息查詢按鈕、情報信息刪除按鈕、情報信息詳情顯示框;

b)情報產品列表、情報產品查詢條件輸入框、情報產品查詢按鈕、情報產品刪除按鈕、情報產

品發布按鈕、情報產品詳情顯示框;

c)通用航空情報原始資料列表、通用航空情報原始資料刪除按鈕、通用航空情報原始資料詳情

顯示框。

10.4航空氣象席人機界面至少應具備以下功能顯示:

a)氣象信息列表、氣象信息詳情顯示框、氣象信息新增按鈕及編輯界面、氣象信息修改按鈕及

修改界面、氣象信息查詢條件輸入框、氣象信息查詢按鈕、氣象信息刪除按鈕;

b)氣象產品列表、氣象產品查詢條件輸入框、氣象產品查詢按鈕、氣象產品刪除按鈕、氣象產

品發布按鈕、氣象產品詳情顯示框。

10.5運行協調席人機界面至少應具備以下功能顯示:

a)飛行計劃發送和接收列表、飛行計劃查詢條件輸入框、飛行計劃查詢按鈕;

b)空域申請發送和接收列表、空域申請查詢條件輸入框、空域申請查詢按鈕。

10.6協助救援席人機界面至少應具備以下功能顯示:

a)協助救援信息列表、協助救援信息填報按鈕;

b)協助救援報告生成按鈕。

9

MH/T4055.2—2022

10.7飛行動態監控席人機界面至少應具備以下功能顯示:

a)行政圖顯示圖層、衛星圖顯示圖層;

b)低空空域狀態圖層、低空空域狀態信息列表、低空空域狀態信息查詢按鈕;

c)航跡顯示圖層、標牌顯示窗體、飛行計劃相關與去相關按鈕;

d)地圖放大與縮小操作按鈕、測距按鈕;

e)告警列表;

f)飛行目標統計列表、飛行目標過濾輸入框及過濾按鈕、飛行目標搜索條件輸入框及搜索按鈕;

g)記錄回放按鈕及回放界面。

10

MH/T4055.2—2022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

起草。

本文件是MH/T4055《低空飛行服務系統技術規范》的第2部分。MH/T4055《低空飛行服務系統技

術規范》已經發布了以下部分:

——第1部分:架構與配置;

——第2部分:技術要求;

——第3部分:測試方法。

請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內容可能涉及專利。本文件的發布機構不承擔識別專利的責任。

本文件由中國民用航空局空管行業管理辦公室提出。

本文件由中國民航科學技術研究院歸口。

本文件起草單位:中國民用航空局第二研究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張中僅、崔閩、李沅鍇、成洪波、范丹、何路飛、楊春嶸、金沙舟、王義建。

I

MH/T4055.2—2022

低空飛行服務系統技術規范

第2部分:技術要求

1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低空飛行服務系統通用技術要求。

本文件適用于低空飛行服務系統的規劃、設計、研發、建設、檢驗和驗收。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

文件。

GB/T22239—2019信息安全技術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基本要求

MH/T4018.2—200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管理信息系統技術規范

MH/T0073民用航空跨網數據交換安全技術要求

3術語和定義

本文件沒有需要界定的術語和定義。

4縮略語

下列縮略語適用于本文件。

ADS-B:廣播式自動相關監視(AutomaticDependentSurveillance-Broadcast)

WGS84:WGS-84坐標系(WorldGeodeticSystem1984CoordinateSystem)

UTC:協調世界時(UniversalTimeCoordinated)

5技術要求

5.1總則

5.1.1低空飛行服務系統應具備飛行任務管理、飛行計劃處理、監視數據處理、航空氣象處理、航空

情報處理、空域信息處理、政務信息管理、告警和協助救援、統計分析、記錄回放等業務功能。表1

中“●”表示應具備的功能,空格表示可不具備此功能。

表1系統業務功能

功能

系統名稱飛行任務飛行計劃監視數據航空氣象航空情報空域信息政務信息告警和協

統計分析記錄回放

管理處理處理處理處理處理管理助救援

國家信息

●●●●●●●●●●

管理系統

區域信息

●●●●●●●●●●

處理系統

A類飛行服

●●●●●●●●

務站系統

B類飛行服

●●●●●●

務站系統

5.1.2低空飛行服務系統應具備軟件配置和數據管理功能。

1

MH/T4055.2—2022

5.1.3低空飛行服務系統應具備日志管理功能。

5.1.4低空飛行服務系統應具備自檢和監控功能。

5.1.5低空飛行服務系統應采用模塊化設計,具有穩定、冗余、開放的體系結構。

5.1.6低空飛行服務系統應支持跨平臺應用。

5.1.7低空飛行服務系統應能接收外部時鐘信號用于系統同步。系統應采用北京時間(UTC+8)。

5.1.8低空飛行服務系統應采用WGS84坐標系。

5.1.9國家信息管理系統和區域信息處理系統應具備故障隔離能力,任何單臺服務器故障不應影響系

統的正常運行。

5.2國家信息管理系統

5.2.1飛行任務管理

5.2.1.1系統應具備接收飛行任務的功能,并自動保存。

5.2.1.2系統應具備人工建立飛行任務的功能。

5.2.1.3系統應具備根據設置條件查詢飛行任務的功能,查詢條件至少應包括任務性質、執行單位和

機組人員國籍、航空器型號、數量和注冊地、使用機場(臨時起降場)、作業時間和作業范圍等。

5.2.1.4系統應具備飛行任務存儲和刪除功能。

5.2.2飛行計劃處理

5.2.2.1系統應能接收區域信息處理系統上報的飛行計劃,并自動保存。

5.2.2.2系統應能接收通用航空用戶提交的飛行計劃,并自動保存。

5.2.2.3系統應具備人工建立飛行計劃的功能。

5.2.2.4系統應具備飛行計劃審批和審批結果反饋的功能。

5.2.2.5系統應具備飛行計劃修改、撤銷和取消功能。

5.2.2.6在建立和修改飛行計劃時,系統應對飛行計劃填寫內容的格式進行檢查,若格式錯誤應給出

提示。

5.2.2.7系統應具備飛行前資料提取功能,根據飛行計劃自動關聯提取相應的氣象和情報資料。

5.2.2.8系統中飛行計劃生命周期應包含以下狀態或等同狀態:

a)未提交狀態(Notsubmitted):用戶建立飛行計劃尚未提交至審批單位;

b)待審批狀態(Pendingapproval):飛行計劃提交至審批單位尚未開始審批;

c)審批中狀態(Underapproval):飛行計劃通過部分所涉及審批單位審批;

d)審批通過狀態(Approved):飛行計劃通過所涉及審批單位審批;

e)審批未通過狀態(ApprovalFailed):飛行計劃未通過所涉及審批單位審批;

f)執行狀態(Implemented):系統接收到用戶起飛信息;

g)完成狀態(Finished):系統接收到用戶降落信息;

h)撤銷狀態(Withdraw):用戶撤銷飛行計劃;

i)取消狀態(Cancelled):審批單位取消已審批通過的飛行計劃。

5.2.2.9系統應具備根據設置條件查詢飛行計劃的功能,查詢條件至少應包括任務性質、飛行空域、

日期、起降機場(臨時起降場)、機尾號、飛行計劃狀態等。

5.2.2.10系統應具備接收區域信息處理系統上報的通用航空飛行計劃實施情況的功能。

5.2.2.11系統應具備飛行計劃存儲和刪除功能。

5.2.3監視數據處理

5.2.3.1系統應能接收并處理ADS-B數據,并對ADS-B數據的完整性和有效性進行檢驗,能夠過濾有

誤數據。

5.2.3.2系統應具備處理單路和多路ADS-B數據,并形成ADS-B合成航跡的功能,單路ADS-B數據異

常應不影響多路ADS-B合成航跡的功能。

5.2.3.3系統應能引接北斗監視數據和無人機飛行動態數據。

5.2.3.4當ADS-B航跡、北斗短報文航跡和其他監視數據航跡都有效時,系統可通過人工選擇顯示航

跡的種類,且各類航跡的顯示應使用不同的標識。

2

MH/T4055.2—2022

5.2.3.5當目標航跡數超過系統上限時,系統不再處理新目標監視數據,并給出提示。

5.2.3.6系統應具備飛行計劃與系統航跡人工相關功能。

5.2.3.7系統應具備飛行計劃與系統航跡自動相關功能,系統在實現飛行計劃和系統航跡相關時,應

考慮航空器信息、航空器呼號、位置等因素,實現正確的自動相關。

5.2.3.8系統應具備飛行計劃與系統航跡自動相關保持功能,當不再符合相關保持規則時,應自動解

除相關。

5.2.3.9系統應具備人工去相關功能,已進行去相關的飛行計劃不應再與原航跡自動相關。

5.2.4航空氣象處理

5.2.4.1系統應具備氣象產品(包含運輸航空氣象產品和通用航空氣象產品)和氣象信息接收及發布

功能。

5.2.4.2系統應具備向區域信息處理系統發送氣象產品和氣象信息的功能。

5.2.4.3系統應具備接收、匯總低空氣象情報的功能。

5.2.4.4系統應具備以圖形、表格、文字等多種方式顯示氣象產品和氣象信息的功能。

5.2.4.5系統應具備氣象產品和氣象信息查詢功能,查詢條件至少應包括日期、地點等。

5.2.4.6系統應具備氣象產品和氣象信息存儲及刪除功能。

5.2.5航空情報處理

5.2.5.1系統應具備民航情報產品(包含運輸航空情報產品和通用航空情報產品)和情報信息接收及

發布功能。

5.2.5.2系統應具備向區域信息處理系統發送民航情報產品和情報信息的功能。

5.2.5.3系統應具備接收、匯總通用航空情報原始資料的功能。

5.2.5.4系統應具備以圖形、表格、文字等多種方式顯示情報產品和情報信息的功能。

5.2.5.5系統應具備情報產品和情報信息查詢功能,查詢條件至少應包括日期、地點等。

5.2.5.6系統應具備情報產品和情報信息存儲及刪除功能。

5.2.6空域信息處理

5.2.6.1系統應具備接收、匯總低空空域狀態信息的功能。

5.2.6.2系統應具備空域申請接收、協助審批及審批結果反饋功能。

5.2.6.3系統應具備以圖形、表格、文字等多種方式顯示全國低空空域狀態信息的功能。

5.2.6.4系統應具備查詢空域申請和低空空域狀態信息的功能。

5.2.6.5系統應具備存儲、刪除空域申請和低空空域狀態信息的功能。

5.2.7政務信息管理

5.2.7.1系統應具備接收政務信息的功能,并自動保存。

5.2.7.2系統應具備人工錄入政務信息的功能。

5.2.7.3系統應具備政務信息修改功能。

5.2.7.4系統應具備政務信息查詢功能。

5.2.7.5系統應具備政務信息存儲和刪除功能。

5.2.8告警和協助救援

5.2.8.1系統應具備飛行范圍超出告警功能:

a)系統應監視目標的實際位置,當目標實際位置超出飛行計劃中飛行空域范圍時,在飛行動態

監控席上產生告警;

b)具備設置告警方式、打開和關閉告警的功能。

5.2.8.2系統應具備禁區、危險區和限制區侵入告警功能:

a)系統應監視目標的實際位置,當目標實際位置接近和進入禁區、危險區和限制區時,在飛行

動態監控席上產生告警;

b)系統應按照水平和垂直方向接近禁區、危險區和限制區設置距離參數;

3

MH/T4055.2—2022

c)系統可人工設立禁區、危險區和限制區,也可根據空域狀態信息自動劃分禁區、危險區和限

制區;

d)具備設置告警方式、打開和關閉告警的功能。

5.2.8.3系統應具備目標丟失告警功能:

a)系統應按照目標監視數據丟失時間或周期設置告警參數,當目標消失且飛行活動尚未結束時

在飛行動態監控席上產生告警;

b)具備設置告警方式、打開和關閉告警的功能。

5.2.8.4系統應具備根據救援范圍提取并發送所需的飛行計劃和情報、氣象等信息至救援單位的功能。

5.2.9統計分析

5.2.9.1系統應具備實時統計飛行時長、執行架次、不正常事件、重要飛行事件等運行數據的功能,

并具備根據選定時段統計歷史數據的功能。

5.2.9.2系統應具備運行數據報告生成功能,報告種類至少應包括日報、周報、月報和專題通報。

5.2.10記錄回放

5.2.10.1系統應具備數據的記錄功能,具備7×24小時不間斷記錄能力,數據存儲時間不低于6個月。

5.2.10.2記錄的數據應包括監視數據、告警信息等。

5.2.10.3保存在服務器的記錄數據應能通過人工方式無損轉存到其他存儲介質。

5.2.10.4當系統出現無法記錄或記錄出現異常情況時應自動告警。

5.2.10.5系統應具備監視數據回放功能,在進行回放時,不影響系統的正常運行。

5.2.10.6系統應支持交互式回放方式,具備回放速度調節、開始、暫停、繼續、停止、快進、快退等

回放控制功能。回放時,顯示的日期和時間應與記錄的日期和時間一致。

5.2.11系統監控

5.2.11.1系統應具備以下監控功能:

a)服務器和工作站的工作狀態(如中央處理器和內存資源占用信息等);

b)網絡接口的工作狀態;

c)應用程序的運行狀態;

d)發生故障時發出各類監控告警(如聲音、顏色等)。

5.2.11.2系統應能統計、顯示系統內發生的主要事件,包括重要的席位操作、設備異常、設備重啟、

系統監控告警、功能模塊的運行狀態等信息,并能生成和存儲日志文件,可按時間查詢、打印和導出日

志文件。

5.2.11.3系統控制的內容至少應包括:

a)啟動和關閉整個系統;

b)軟件配置和管理;

c)系統用戶管理。

5.3區域信息處理系統

5.3.1飛行任務管理

5.3.1.1系統應具備接收飛行任務的功能,并自動保存。

5.3.1.2系統應具備人工建立飛行任務的功能。

5.3.1.3系統應具備上報飛行任務的功能。

5.3.1.4系統應具備根據設置條件查詢飛行任務的功能,查詢條件至少應包括任務性質、執行單位和

機組人員國籍、航空器型號、數量和注冊地、使用機場(臨時起降場)、作業時間、作業范圍等。

5.3.1.5系統應具備飛行任務存儲和刪除功能。

5.3.2飛行計劃處理

5.3.2.1系統應能接收飛行服務站系統上報的飛行計劃,并自動保存。

5.3.2.2系統應能接收通用航空用戶提交的飛行計劃,并自動保存。

4

MH/T4055.2—2022

5.3.2.3系統應具備人工建立飛行計劃的功能。

5.3.2.4系統應具備飛行計劃審批和審批結果反饋的功能。

5.3.2.5系統應具備飛行計劃修改、撤銷和取消功能。

5.3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